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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依苗栗縣政府98年12月24日府商產字第 號函(詳附件1-9)說明略以:「…本府擬..與當地持不同意見之仕紳領袖及民眾進行多方說明、協調與溝通作業,期能降低開發阻力…」,函請本部營建署暫緩審議,仍請苗栗縣政府說明與地主溝通之結果。 99年4月24日、25日於後龍鎮龍雲宮舉辦兩場民眾說明會。 綜整民眾意見大致分為下列類型: 一、擔憂科技園區開發影響農民生存權利。 二、土地徵收程序適法性及價格合理性。 三、發展住商分區較工業區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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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1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程施政計畫(98至101年度)略以「…依據WTO統計資料顯示,2005年我國是全球第10大農產品進口國家,而農產品出口亦排名第21位(歐盟25國視為一體)…我國農業如何提升全球競爭力,確保我國農業發展及農民福祉為最為迫切之課題…」,本案之開發似與該施政計畫競合,請苗栗縣政府就本案農地徵收後,對土地所有權人未來生計是否擬定相關配套措施,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意見;又本案擬利用經辦竣農地重劃之「特定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仍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明確說明是否同意本案農業用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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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1 本案農地徵收後,苗栗縣政府對土地所有權人未來生計,擬定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地價補償方案:以一般徵收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方式辦理。 至少提撥55%以上住宅社區用地面積,以開發成本價格優先配售予原地主。 工作機會提供:工程開發期間施作人員、開發完成後園區管理營運維護工作職缺約200個以上,優先雇用原地主及其子弟。 建築改良物補償方式:依據「苗栗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除建築物補償自治條例」規定從優補償。 地上改良物補償:依據「苗栗縣辦理土地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及畜禽查估補償自治條例」規定從優補償。 其他補償內容: 1.人口及傢俱遷移費 禮俗遷移費 3.一定期間之房租津貼 低收入戶特別救濟金 5.動力機具、生沈原料或經營設備之遷移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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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2 經查苗栗縣境內已開發之工業區有11處,計有861公頃,就本案開發為工業區之必要性而言,雖苗栗縣政府曾進行廠商意願調查,結果顯示有58家廠商,表示有意願進駐本工業區,又該進駐廠商名單中,有5家廠商與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刻正審議中之中平工業區意願調查(包含錸德、協機、加禾、巨擘、億光公司)似有雷同,又其意願調查需求僅136公頃,仍請苗栗縣政府說明上開疑慮,並請經濟部工業局協助苗栗縣政府再確認本案後續廠商進駐意願及開發面積,強化說明本案設置必要性。依申請人提供97年都市及區域發展統計彙編列舉中部區域「開發完成工業區」及「民營企業開發工業區」之使用率皆逾八成,其中苗栗縣「開發完成工業區」使用率97%及「民營企業開發工業區」使用率87%;請苗栗縣政府說明上開補充說明,是否考量已核定尚未開發及其他申請中之工業區,又上開補充資料並未考量「已編定供零星設廠使用工業用地」之供給量(中部區域有313公頃,使用率38%;苗栗縣尚有145公頃,使用率60%),併請補充擬進駐本工業區之廠商使用前開已編定供零星設廠使用工業用地可行性,並分析本次申請開發之必要性;又申請人業於98年3月重新調查廠商進駐意願,有43家廠商,134.9公頃之用地需求,惟申請人前開調查之廠商,是否有整體產業鏈結與網絡關係,又是否符合上、中、下游廠商產業群聚必要性,仍請申請人補充說明,並請經濟部工業局就產業政策面說明本案是否有具體設置必要性惠示卓見;另本案開發後之效益分析請苗栗縣政府補充說明後,請經濟部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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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2 已重新調查及確認有意願進駐本科技工業園區廠商共計42家 。 2 132,232.0 9.97% 3 330,580.0
產業類別 家數 面積 (平方公尺) 百分比 面積/總面積 化學材料製造業 2 132,232.0 9.97% 化學製品製造業 3 330,580.0 24.93% 金屬基本工業 6,611.6 0.50% 金屬製品製造業 42,975.4 3.24%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5 47,934.1 3.62% 食品及飲料製造業 29,752.2 2.24% 紡織業 4 69,421.8 5.24% 塑膠製品製造業 144,132.9 10.87%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8 264,464.0 19.94% 電腦通信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39,669.6 2.99% 精密光學醫療器材及鐘錶製造業 152,066.8 11.47% 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 66,116.0 4.99% 合計 42 1,325,956.4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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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2 ……等42家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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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二︶ 有關國科會主導開發之科學園區部分,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8年3月10日園建字第 號函所示,竹科竹南基地之總面積為123公頃,可供作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約為74.43公頃,使用率已達100﹪;銅鑼科學園區刻正辦理開發整地工程之施作,尚未有廠商進駐,其開發總面積約為350公頃,計畫可供作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約101公頃。惟前述之科學園區,係中央政府為扶持及保護相關高科技產業所設立之特定園區,非特定產業之廠商無法進駐,故與本案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報編之工業區不同,因此科學園區之工業用地供給層面應與本案工業區之工業用地供給層面作適度之區別。 本園區之開發之目的,係為提升本縣工商產業之整體投資環境、強化國際競爭力、延續台灣西部科技及經貿廊帶之發展,並解決縣內廠商設廠用地需求、以較低銷售價格輔導未登記工廠遷移至合法且適當之用地。「已編定供零星設廠使用工業用地」因為早期依據獎勵條投資條例開發完成之工業區,故公共設施僅包括綠地、排水等基礎設施,環境保護設施較為缺乏;且有意願興辦工業人多於臨路興建廠房,剩餘坵塊較為分散,故難以結合週邊科學工業園區之發展,達成上、中、下游廠商產業群聚之功能性;且土地價格相對較高,恐造成廠商無力負擔缺乏進駐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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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二︶ 本案開發後之效益 1.估計園區未來每年將產生約265.2億元之產值
2.預計園區將提供勞工及技術服務人員約23,717個就業機會 3.開發完成政府每年增加各項稅收約達50億元 4.衍生關聯活動人口20,109人,將可帶動苗栗縣相關產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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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3 有關本案區域計畫委員會第1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審查意見三:「另地方民眾陳情不同意私有農地徵收作為工業區發展及應重視地主權益等意見,並請苗栗縣政府納入考量。」,有關本案開發基地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民眾多次陳情,強調當地社區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輔導補助在案社區總體營造之「苗栗縣後龍鎮灣寶社區發展協會」,亦屬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有機生態藝術村產業輔導計畫之社區,且於95年辦理苗栗縣農業資源空間整體發展構想及空間配置計畫,屬稻米及其他作物高適宜地區,現擬變更作工業區使用,相關部會機關已投入之資源勢將不復存在,是否造成國家資源耗費,並請苗栗縣政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惠示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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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3 縣府對於灣寶里住民推動社區營造之各種努力深感敬佩,惟就縣府推動縣政立場之方向,應從整體空間發展,兼顧工業及農業均衡,創造全縣最大利益。縣府絕無為發展工業而破壞農業之發展。本府已研擬縮減原範圍內較具生產力之東苓灌區部分約21公頃農地,以儘量維護重劃區完整性及農業生產環境。本科技工業區招商方向,考量國家未來產業發展政策、結合現有科學園區產業發展,及具有帶動地方傳統產業水準提升之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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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 本案原申請報編面積為362公頃,為本次面積調整後減少27.17公頃,即本案申請面積修改為334.83公頃,請申請人說明面積修改之原因及調整前後差異分析。 本案園區開發因無可避免使用後龍鎮經辦竣農地重劃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為儘量維護重劃區完整性及農業生產環境,故縮減原範圍內較具生產力之東苓灌區部分農地。 原申請範圍 東苓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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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1 本案申請面積達362公頃,按規範工業區開發計畫專編第2點規定,開發工業區面積大於一百公頃者,應先擬具開發計畫,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同意劃編為工業區後,再依核定開發計畫擬具細部計畫,報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但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者,其開發計畫得併同細部計畫辦理。請申請人補充說明本案係採行一階段方式辦理或應依審議規範規定採行二階段方式辦理及理由。 本案係依審議規範規定採行一階段方式辦理。 本案申請面積雖達334.83公頃,惟苗栗縣產業用地需求殷切,且本案開發完成後,可與中科、竹科形成產業鏈結,帶動區域經濟及地方產業發展,吸引投資及創造經濟效益。 故建請委員同意本案採行一階段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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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2 第2次行政程序審查專案小組會議結論五、(二),「請就個案實際現況說明申請本基地內農地之使用現況、休耕範圍、灌排設施、土壤性質等條件,並說明申請變更範圍四周是否係以縣道、鄉道或區域排水為邊界,即本案基地範圍是否完整並無造成不當切割農田用地或農業灌排系統。」,請申請人補充說明,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意見。 園區範圍內現存植被均為次生植被,且因鄰近海岸,普遍採木麻黃防風林造林,另保安林山丘造林以相思樹為主,全區除部分平緩地已為農作利用,大多種植西瓜、香瓜、落花生、甘藷、芋頭,目前約40%面積休耕。 本基地於95年10月進行範圍勘選作業,範圍劃定主要東側以國道3號路權界及九車籠排水為邊界,南側則以現有道路為界,西側以現有道路為邊界唯於西北側由於地形及道路皆不明顯故部份範圍以地藉圖區塊及地理稜線為邊界,另北側則主要以苗九既有道路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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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3 第2次行政程序審查專案小組會議結論五、(四),「『本基地附近之農業區屬九九甲抽水站灌溉系統,惟留約有11-12公頃農地仍需由大潭灌排系統供應,故規劃單位應說明上開農田未規劃納入在開發基地內之理由。』、『請規劃單位說明本區域之灌溉排水系統,及說明如何維持基地周遭農田灌溉排水不受本案開發而造成不良之影響。』等節,…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採雨水、廢污水分流,其廢污水之排放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規定,排放位置亦應取得水利管理權責單位之同意,並應維持苗栗農田水利會該區域灌排系統(包括基地範圍外下游)完整與通水順暢,以確維農民權益,請申請人提出達成之具體作法,…。 」,請申請人補充說明,並請苗栗縣政府環保局、苗栗農田水利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惠示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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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3 有關本基地範圍於苗八線與基地西側邊界交叉處向北留約有11~12公頃農地仍需由大潭灌排系統供應,未規劃納入在開發基地內之原因,為此段基地範圍以外狹長之區域內散佈有密集之聚落住宅及一大型之廟宇,且此部份農地地形屬狹長畸零,故建議不予納入開發範圍內。 且依『苗栗縣全縣區域排水系統計畫重新檢討調查』報告,開發區內縣管排水系統有九車籠排水、灣寶排水、十七排水、帝爺 廟前排水支線等,河道均已整治且排水斷面通暢;開發區內設置四處永久性滯洪沈砂池,出口分別排放至灣寶排水及九車籠排水,地表逕流水經滯洪及沈砂並限制出口流量後,將不致對現有排水系統及下游地區造成災害及水質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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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3 本園區係採雨、污水分流設計相關下水道,園區內所有污廢水(含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等)均收集納入污水處理廠內,經處理至符合環評承諾水質(較現行放流水標準嚴格)始予排放,詳5.6.4節污水下水道管線工程及5.6.5節污(廢)水處理廠工程。 其放流水排放方式,係以專管方式排入九車籠大排之最末端處後流入中港溪,該排放口位置經苗栗農田水利會確認應不影響灌溉功能,且該專管排放方式已與苗栗農田水利會協商並獲許可。 灌排水系統示意圖 本園區處理水之放流排放位置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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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4 第2次行政程序審查專案小組會議結論九「『有關報告書提及多項聯外道路改善規劃,…,…請補充(1)基地之相對位置圖、(2)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3)大眾運輸規劃詳加說明,將完整補充資料納入開發計畫書,再由本部營建署送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審查』…。」,有關交通管理計畫部分,本署前於97年12月16日營署綜字第 號函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惠予審查,是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惠示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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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4 縣府承諾辦理聯外道路改善計畫 編號 名稱 內容 功能 預定 建設時程 1 苗8區內段拓寬
苗8行經園區內路段由10公尺拓寬至30公尺 基地主要橫向聯外功能,向東銜接大山交流道,向西銜接台61 100年(配合基地開發完成) 2 苗8(後龍科技工業園區-台61)拓寬及新闢大山外環道 苗8(園區-苗9)由10公尺拓寬為20公尺,並新闢大山外環道(寬度20公尺),接續原苗8路線後原路拓寬至台61 向西銜接台61之便捷聯外功能,降低東向聯外負荷 102年 3 後龍科技工業園區住宅社區西向農路拓寬 由園區內住宅社區路寬12公尺之橫向道路向西延伸,拓寬既有農路至12公尺,銜接至苗9線 提供園區內住宅社區西向銜接苗9線之聯外功能,降低苗8線負荷 4 苗13(後龍科技工業園區-台1)拓寬 由園區住宅社區南北向之12米道路向南延伸接苗13,拓寬苗13為路寬12公尺道路至台1線止 提供園區內住宅社區南向銜接台1線之聯外功能,降低苗8線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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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1︶ 請補充說明是否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2點及審議作業規範工業區開發計畫專編第7點規定,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 本園區周圍依據規範劃設30~50公尺之綠帶或隔離設施,提供區內不同土地使用分區之緩衝空間,作為防災隔離空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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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2︶ 請說明各種用地之土地使用強度(建蔽率及容積率)是否核實計算,如停車場之建蔽率為10%及容積率為20%;公園用地之建蔽率40%、容積率120%;廢棄物暫存場用地之建蔽率60%及容積率180%,並請說明其用途。 各種用地之土地使用強度(建蔽率及容積率)均核實計算,且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9條第3項及第4項有關規定。 廢棄物暫存場用地設置係為廢棄物清運暫存及轉運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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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3︶ 請補充說明是否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16點規定,基地內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40%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80%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且為不可開發區,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公園、及綠地等設施使用。又是否符合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30%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為限,不得作為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規定辦理。 本計畫整地如下: 1.平均坡度在40%~55% (五級坡)土地,若「屬於連續區塊者」: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且為不可開發區,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公園、綠地等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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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3︶ 2.平均坡度在40%~55% (五級坡)土地,若「屬於獨立區塊者」:將土地整平利用,避免影響園區整體規劃及避免與相鄰區塊之整地後高差變大。 3.平均坡度在30%~40% (四級坡)土地,若「屬於連續區塊者」: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為限,不得作為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 4.平均坡度在30%~40% (四級坡)土地,若「屬於獨立區塊者」:將土地整平利用,避免影響園區整體規劃及避免與相鄰區塊之整地後高差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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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3︶ 坡度分析圖 土地使用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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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基地坡度30%以下土地面積為327. 4公頃,佔全區面積90. 43%,與報告書中貳-2-1的表2
本案基地坡度30%以下土地面積為327.4公頃,佔全區面積90.43%,與報告書中貳-2-1的表2.1-1,計算內容不符。請重新詳實核對全區坡度分級面積。又社區用地其建蔽率及容積率是否符合審議作業規範工業區細部計畫專編第19點規定,工業區住宅社區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200%:其在山坡地範圍,建蔽率不得超過40%,容積率不得超過120%,請地政司惠示卓見 。 問題︵四︶︱ 5 ︱︵4︶ 已重新核對更正如右表。 本案劃設住宅社區用地建蔽率及容積率分別為50%、180%,符合審議作業規範工業區細部計畫專編第19點規定。 另本案社區用地劃設區位非屬於山坡地保育區內,亦符合前項法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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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5︶ 請補充說明是否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20點規定,整地應依審查結論維持原有之自然地形、地貌,以減少開發對環境之不利影響,並達到最大的保育功能。其挖填方應求最小及平衡,不得產生對區外棄土或取土,查本案賸餘32萬立方公尺之土方堆置,待基地內綠帶及坵塊開發供景觀規劃及庭園造景使用,是否挖填平衡。 配合本次修正開發面積,重新計算本區挖填土方量,對於表土10公分挖方約27萬餘方土方先集中暫置於區內劃設作公園、停車場與廢棄物暫存場與部份保安用地上設置臨時置土區,待分區整地至原設計高程時再逐步回填於各區作為表土綠化植生用,多餘的土方做為公園、綠地造景用,目前計算土方為挖269.8萬立方及填269.8萬立方公尺,挖填平衡,不需向外借、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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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6︶ 請補充說明是否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22點規定,基地開發後,包含基地之各級集水區,以二十五年發生一次暴雨產生對外排放逕流量總和,不得超出開發前之逕流量總和。並應以一百年發生一次暴雨強度之計算標準提供滯洪設施;又是否符合同規範第22點規定,基地開發後,基地排水系統在平地之排水幹線(如箱涵、野溪)應依據二十五年發生一次暴雨強度設計,排水支線(如涵管)應依據十年發生一次暴雨強度設計,排水分線(如U型溝)應依據五年發生一次暴雨強度設計。 設計頻率採用暴雨重現週期依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定,以25頻率年作為設計標準,其通水斷面經設計排水量計算後,再以高一階再現期之流量核算其水位是否會造成重大不利之影響,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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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6︶ 逕流係數與計畫採用值 排水工程設計標準 地表狀況 逕流係數 本計畫採用 地區 無開發整 開發整地 開發前 開發中
開發後 陡峻山地 0.75~0.90 0.95 0.75 1.00 山嶺區 0.70~0.80 0.90 丘陵地或森林地 0.50~0.75 平坦耕地 0.45~0.60 0.85 非農業使用 0.75~0.95 0.95~1.0 排水工程設計標準 設計頻率(年) 適用範圍 25 邊溝、截流溝、橫交管涵 溝渠改道 排水溝或山溝 100 滯洪沈砂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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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7︶ 請說明工業區內是否有運輸倉儲場站,如有運輸倉儲場站使用,其貨櫃車出入口臨接公共道路者,出入門口是否以多車道方式規劃並留設暫停空間,並於基地設置加減速轉彎車道,以確保公共交通之順暢。 本園區目前並無運輸倉儲場站規劃,區內主要出入口之主要幹道採40m雙向六車道佈設,並無規劃貨櫃車暫停空間及其加減速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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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7︶ 路線幾何設計標準 設計項目 設計標準 設計速率(註)(公里/時) 40 安全停車視距(公尺) 標準值 45
最小值 路線平面 圓曲線最小半徑(公尺) 同向曲線 最短長度 建議值 110 容許最小值 55 路線縱斷面 最大縱坡度 標準值(%) 9 最大值(%) 10 縱坡長度限制(公尺) 限制長度 200 豎曲線最短長度Lv = K‧ΔG(公尺) 25 凹型曲線最小K值 (K=L /ΔG) 7 6 凸型曲線最小K值 5 4 標準橫斷面 路面寬度 (公尺) 快車道 3.50 混合車道 4.0、4.5 正常路拱NC(%) 2 超高漸變率(公尺/公尺) 1/140 最大值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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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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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8︶ 本工業區擬劃設6處停車場用地,總面積5.44公頃,請說明實際交通量、停車場之計算是否依其土地使用之不同予以加總計算,並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中。請說明工業區內是否依就業人口或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0.2倍,規劃公共停車場。又住戶停車場之配置是否符合每戶應配設至少乙個停車位之需求之規定,並請說明住宅部分之公共停車場面積是否大於社區中心用地面積之12%,且其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停車需求預估值,並以圖示說明停車場之數目與規劃區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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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8︶ 園區停車場配置 1.工業區停車需求與停車空間及配置
園區內部停車需求主要由設廠用地留設之停車空間滿足,惟為符合開發法令規定,已於園區內部工業區留設六處公共停車場用地,面積合計48,300㎡(大於法定需求36,275㎡),足以因應未來各類活動所產生的停車需求。 類別 汽車數 (位) 法定比例 停車位轉換率 (次/天) 停車空間需求 輛數 面積(㎡) 通勤 10,127 0.2 1.5 1,351 33,750 洽公 2,025 4.0 101 2,525 合計 14,483 - 1,451 36,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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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附設(依建築技術規則每150平方公尺設置1車位)
問題︵四︶︱ 5 ︱︵8︶ 園區停車場配置 2.住宅區停車需求與停車空間及配置 合計住宅區建物附設與路外停車場之供給,不含路邊停車且路外停車場僅規劃平面使用時,約可滿足61%之需求(依車輛持有率推估)。 項目 面積(㎡) 停車格位數 供給 建物附設(依建築技術規則每150平方公尺設置1車位) 89,050 3,562 路外停車場 21,000 840 合計 110,050 4,402 需求1(依每戶1車位推估) 汽車 111,300 4,452 需求2(依車輛持有率推估) 136,000 5,440 機車 44,625 1,785 180,625 7,225 供給-需求1(供需比) -1,250 -50(99%) 供給-需求2(供需比) -70,575 -2,823(61%) 住宅區停車尖峰為夜間,道路交通量低,可利用路邊停車增加供給,一般而言,路外停車供給可滿足60%之需求已是可接受之停車服務水準 住宅區為漸進式開發,初期設置過多停車空間造成閒置浪費 未來可視實際需求成長,興建立體停車場以增加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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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8︶ 園區停車場配置 3.社區另劃設三處公共停車場2.1公頃,面積大於社區中心用地面積12%之法規要求(2.1公頃>0.51公頃×12%=0.06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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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9︶ 依審議作業規範工業區細部計畫專編第3點規定,其中廠房用地、住宅社區用地部分以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為原則,公共設施用地、管理及商業服務用地以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為原則,請補充說明本案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變更編定是否依上開規定辦理;是否妥適,請本部地政司惠示卓見。 本案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變更編定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辦理。 土地使用項目及編定面積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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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10︶ 本案工業區未來須對外招商,依審議作業規範工業區細部計畫專編第4點規定:「…,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書應說明區內各種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強度、建築退縮規定、退縮地之使用管制、建築高度管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道路設計標準、植栽及景觀綠化、建築附屬設施等。另包括員工宿舍者,其管制計畫內容並應說明設置員工宿舍所衍生之相關休憩設施、公共設施之需求及規劃設置方式。」,請說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是否含括前開規定內容 。 本案4.1.9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已含括前開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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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10︶ 使用強度表 土地使用分類別 建蔽率(%) 容積率(%) 生產事業用地 70 300 相關產業用地 社區用地
50 180 管理及商業服務用地 60 社區活動中心用地 公共 設施 用地 停車場用地 10 20 公園用地 40 120 污水處理廠用地 廢棄物暫存場用地 自來水事業用地 變電所用地 滯洪沉砂池 - 學校用地 道路用地 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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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10︶ 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土地使用類別 應設置停車位數量 生產事業用地 廠房、作業場所及倉儲運輸設施
樓地板面積每超過25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設一停車位 附屬單身員工宿舍 以容納居住人數20%計算停車位數。 其他設施 樓地板面積每超過15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設一停車位。 相關產業用地 研究發展中心用地 其他相關產業 住宿設施 社區用地 家庭住戶每戶(門牌)須設一停車位。 公共設施用地 服務管理中心用地 社區服務中心 樓地板面積每超過20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設一停車位。 污水處理廠用地 廢棄物暫存場用地 每處至少設10個停車位。 自來水事業用地 變電所用地 每處至少設5個停車位。 學校用地 以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為計算基準 公園 每處至少設5個停車位,服務設施建築樓地板面積每超過15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設一停車位,並應提供適量自行車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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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10︶ 建築退縮管制 土地使用類別 基地面臨道路建築退縮深度(單位:m) 工業生產區 住宅社區 道路寬度 40、30m
生產事業用地 6 3 - 相關產業用地 社區用地 1 管理及商業服務中心 社區中心用地 停車場用地 公園用地 污水處理廠用地 廢棄物暫存場用地 自來水事業用地 變電所用地 學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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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10︶ 退縮地使用管制 退縮地於臨接園區道路建築線部分,應配合園區整體景觀與道路設計提供作為園區人行步道、自行車道、植栽綠化之整體空間使用,且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退縮地綠化部份應具5%以上之排水坡度,為增加景觀上之變化或遮蔽不雅之景觀,可設置和緩之綠化土坡。 園區內所有公用或私用設施管線(道)應以地下化為原則,並可使用退縮地;若必須設置於地面上之設備,應予遮蔽設施並加以綠化植栽處理,且須符合各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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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10︶ 建築高度管制 本園區建築高度應依「航空站飛航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及「飛航安全標準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進行管制。 本園區內之建築高度超過自建築物所在地面高層60公尺以上者,應依「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規範」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警示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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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11︶ 請申請人說明推估之學校用地面積是否足以符合園區之衍生人口中小學生人數之需求,依審議作業規範住宅社區專編第12點規定計算應設置學校用地面積11.11公頃。本案開發計畫僅設置1.85公頃小學用地,其餘是否得以繳交學校影響費方式辦理,請苗栗縣政府惠示卓見。 本園區之住宅社區面積29.68公頃,容積率為180%,總樓地板面積為534,240㎡,原則上建築型式為獨棟透天,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為30平方公尺,總計本園區未來居住人口約為17,808人。 依審議規範專編第一編「住宅社區」規定核算學生數,,國民中學學生數以居住人口數8%計,國民小學學生數以居住人口數15%計,其中國中、小生每生25㎡計,其國民小學校地面積為35,616㎡、國民中學校地面積為66,780㎡,合計應設置學校用地面積為10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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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11︶ 另社區面積僅29.68公頃之規模,若學校用地面積達10.24公頃,其土地使用規劃之合理性有待檢討。再者本園區鄰近地區有大山國小及海寶國小兩座小學應可容納部分區內就學人數,況且國內已面臨少子化現象衝擊,故依照「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相關規定,位於都市計畫區外之國民小學面積不得少於1.8公頃之最小規定,並考量全區整體規劃設計構想,選擇鄰近住宅區之適當街廓做為學校用地,其面積更正為1.99公頃,其餘不足之用地以繳交土地開發學校影響費方式辦理。 附註:大山國小現況學生計14班348人;海寶國小現況學生計6班52人(資料來源:大山國小全球資訊網、海寶國小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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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12︶ 請申請人以圖示說明社區用地基地內各街廓之長寬配置是否確實依審議作業規範住宅社區專編第5點規定辦理。又是否有完整之人行步道系統,請申請人圖示說明社區內之人車分道系統。並請申請人說明住宅基地規劃每一處之公園之短邊長度及面積分別為多少,是否符合審議作業規範住宅社區專編15點規定 。 未來各住宅街廓之開發,部份以集合住宅方式進行開發,故規劃街廓邊長將符合不得超過250公尺之規定;部份於各街廓內增設社區道路方式,使獨立住宅或雙併住宅原則上維持70公尺×25公尺街廓尺度,以符合長邊80至120公尺,短邊20至50公尺之法規規定。 社區用地主要道路為20公尺,次要道路為12公尺、10公尺及8公尺,道路兩側均設置3.75公尺~1.4公尺寬人行道(含退縮帶)。 本案劃設9處鄰里公園用地,均以完整街廓劃設,符合法令「每處不得小於0.5頃,短邊寬度不得小於25公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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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5 ︱︵12︶ 人車分道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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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6 請補充函詢主管機關之文件,查明基地是否位於自來水淨水廠取水口上游半徑一公里集水區內。
本園區位於中港溪下游,距中港溪出海口僅1.5公里,且下游已無自來水淨水廠或取水口之設置,又本園區非位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環綜字第 號函)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台水三工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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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恭請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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