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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教師座談資料 人事室敬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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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進教師座談資料 人事室敬製

2 教師敘薪-薪級表 學歷資格 起敘 本職最高薪 本職最高年功薪 大學 190(180) 450 625 500 碩士 245 525 650
檢定制(登記制)教師 190(180) 450 625 研究所四十學分班結業 本職最高薪內提四級 500 碩士 245 525 650 博士 330 550 680

3 教師敘薪-法令規定 「公立教職員敘薪辦法」第八條之一規定:『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低於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4 教師敘薪-職前年資 可提敘之職前年資: 公、私立中小學代理(課)教師年資 試用教師年資 私立學校教師年資 幼稚園教師年資 軍職年資
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年資 公立學校職員(未銓審)年資 約聘(僱)人員年資 交通、關務、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年資 職業訓練師年資 海外任職年資 其他年資

5 教師敘薪-提敘規定 除代理(課)及試用教師年資,不受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外,餘所有職前年資均依學歷起敘,採計與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軍職年資除外),每滿1年提敘1級,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除代理(課)教師年資外,餘年資依性質不同以會計年度、曆年或學年度為計算標準,且畸零月數年資不得合併採計。 一資不得二用,經折抵教育實習者,不得重覆採計。 同一期間不同年資僅得擇一認定。 以“月”為計算標準,如當月在職一天即認定一個月。

6 教師敘薪-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優良年資,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服務年資係以辦理成績考核之學年度為計算標準(不同學年度之畸零月數不得合併),採計經考列4條2款以上之年資。 到職核敘時曾依規定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均得於改敘時視為服務年資。 舊制教師實習年資(成績優良)得採計提敘。 進修期間以自入學至畢業之全部修業年限認定(扣除休學期間)。 毋須要求與教師登記科目之本科系或相關科系相符。 取得國外學歷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認定後辦理改敘。 以審定日生效,當事人交人事室之日。

7 教師敘薪-研究所四十學分班 現職應為公立中小學教師(含校長),進修時應為公私立中小學教師(含校長)或教育行政人員,其進修並經本職機關學校首長推薦或同意者。 於本職最高薪500元範圍內最多提敘四級。 進修班別,應為教育部委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國小、國中、高中職)教師在職進修班(含暑期班、週末班、夜間班及巡迴班),不含研究所推廣教育班次。 中等學校教師並須符合「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原則。 「教育」、「教育心理與輔導」、「輔導」暨「特殊教育」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一律視為「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 改敘生效日: 暑期班:收到結業證書一個月內申請,自9月1日生效;超過者,審定日生效。 周末班、夜間班、巡迴班:結業當年8月1日前申請,自8月1日生效,超過者,審定日生效。

8 教師薪資待遇-1 每月薪資待遇: 年終獎金: 薪資=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主管加給+特教津貼
扣繳=健保+公(勞)保+退撫(勞退)+福利互助(94.1.1後無) 每月初匯入個人帳戶 年終獎金: 每年1.5個月*任職月數比例 以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 農曆春節10日前一次發給。

9 教師薪資待遇-2 考核獎金: 另予考核:無晉薪部分 每年約10月核發獎金。
四條一款:晉本薪(俸)或年功薪(俸)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俸)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四條二款:晉本薪(俸)或年功薪(俸)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俸)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四條三款:留支原薪(留原俸級)。 另予考核:無晉薪部分 每年約10月核發獎金。

10 教師差假 事假:7天 家庭照顧假:7天 病假:28天 生理假:每月1天 婚假:14天 產前假:8天 娩假:42天 陪產假:3天
流產假:42天、21天、14天 喪假:15天、10天、5天 骨髓或器官捐贈假:視實際需要給假 休假:7天、14天、21 天、28 天、30天 公假: 請假規則規定之事由、參加研習、活動 公傷假:「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者。 出差:奉派執行職務 公出:因公需短暫外出 加班補休:六個月內補休 詳附表

11 教師進修-部分辦公時間 每學年度經核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按現有編制教師員額以每15名同意1名為原則每週最高公假8小時,課務自理。
每學年度經核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按現有編制教師員額以每15名同意1名為原則每週最高公假8小時,課務自理。    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進修者,視為公餘時間進修,不受每15名同意1名限制。 無履行服務義務期間。 報考前須簽准。 

12 教師進修-公餘、留職停薪 公餘: 留職停薪: 均須簽准。 不受教師編制員額每15名同意1名限制。 無履行服務義務期間限制。
不受教師編制員額每15名同意1名限制。    無履行服務義務期間限制。 留職停薪: 國內留職停薪進修,以2年為原則,如須延長,須經學校同意,並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至多以1年為限。  國外留職停薪進修,以2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1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得再延長1年。 履行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均須簽准。

13 教師出國 以在寒、暑假或學期結束前無課業期間實施為原則,若欲於學期中申請者,由各校秉權責審酌。
以簽呈提出,學期中或寒暑假遇應到校出勤日,須另以假卡申請。 如前往大陸地區,須加註前往地區、期間 返臺一星期內應填妥「赴大陸地區人員返臺意見反應表」,送交人事室存查。 以休假、婚假及加班補休出國。

14 教師留職停薪 育嬰、侍親、進修、其他 應注意事項: 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請領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不發給各項補助費。
不併入考績、服務獎章及退休年資。 除育嬰留職停薪外,健保費用經學校同意者得於本校加保,否則須轉出;公保得選擇全額繳納或退出。 留職停薪者,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無關之情事。

15 教師留職停薪-育嬰 工作滿一年,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以本人或配偶一方申請為限(服務單位不得拒絕)。 以二年為限,必要得延長一年。
自付健保及公保費用得遞延三年繳納。 至少於1個月前提出。   應於期滿前20日申請復職。

16 教師留職停薪-侍親 本人或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遇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以二年為限,必要得延長一年。
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從寬發給喪葬補助。 自96年1月1日起,非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亦從寬發給喪葬補助。

17 教師留職停薪-進修、其他 進修 見進修 其他 延長病假或公傷假已達期限者,以一年為限。 其他依法令應留職停薪者

18 公教兼課兼職 兼課: 應各大專院校聘兼課,每週上班時間內兼課限二小時;如係兼課三學分者限三小時,上、下班時間兼課合計不得逾四小時 應以事、休假方式辦理。 事先簽准。 專業證照: 公務員及兼行政職務教師具專業證照者,不得租借他人。 兼職:

19 公教福利-生活津貼 結婚補助:二個月薪俸額 生育補助:二個月薪俸額 喪葬補助: 子女教育補助:國小至大學500-35800不等
子女:三個月薪俸額 父母、配偶:五個月薪俸額 子女教育補助:國小至大學 不等

20 公教福利-公保、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 公保 殘障給付 養老給付 死亡給付 眷屬喪葬津貼 因公傷殘慰問金 死亡慰問金 受傷慰問金 殘廢慰問金

21 公教福利-福利互助 結婚:二個福利互助俸額 喪葬: 退休、退職、資遣:按參加年資補助 離職:按參加年資辦理結算 重大災害
本人:按參加年資補助 父母、配偶:五個福利互助俸額 子女:二個福利互助俸額 祖父母或孫子女(以賴互助人扶養者為限):二個福利互助俸額 退休、退職、資遣:按參加年資補助 離職:按參加年資辦理結算 重大災害

22 公教福利-台灣省教育會 、學產基金 台灣省教育會 學產基金 住院慰問金:三百元/每日 災害慰問金:1萬至2萬
喪亡慰問金3000元至28400元不等 退休慰問金3000元至33500元不等 學產基金 教師及行政人員本人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教育部專案核准者。

23 公教福利-健康檢查 自明(98)年起,每年補助4名40歲以上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費用 以2年檢查1次為限
如同年度已參加全民健保成人健檢者,應選擇已檢查以外之項目 公假,1日為限

24 公教退休 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 任職滿25年者。 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年滿六十五歲者。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25 報告完畢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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