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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性別差異 平等對待多元性別 如何達到校園性別平等
陳麗玲律師 2013/5/3 萬能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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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玲律師簡介 台大法律系法學士 台大政治系EMPA碩士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生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婦幼安全中心法律顧問( ) 桃園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 (現任) 桃園縣社區婦女協會常務理事 ( ) 桃園縣環境保護協會理事長( ) 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長( ) 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長( )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長( ) 桃園縣政府縣政顧問(2010.1__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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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之簡介 一、沿革:歧視女性性別盲婦女權益兩性平等 性別平等 (一)1975年聯合國第一屆世界婦女會議中,宣佈 未來十年為「婦女十年(Decade for Women)」 責成各國全力推動婦女權益。 (二)1979年通過「消除婦女一切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公 約),作為婦女人權憲章。 (三)1980年聯合國第二次婦女會議重新思考「保障 婦女權利」和「促使婦女行使權利」間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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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之簡介 (四)1985年聯合國第三次婦女會議,提出「性別 盲」(Gender Blind),將婦女議題視為全人類 的問題。 (五)1995年聯合國第四次婦女會議,通過「北京 行動綱領」(The Beijing Platform for Action),正式以「性別主流化」作為行動策 略,要求各國將性別平等作為政策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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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之簡介 二、意涵 (一)性別平等是一種攸關全社會、全人類幸福的價 值,而不是特性人口的福利,更不等於婦女福 利。
聯合國前秘書長安南曾說:“Empowering women means not only better lives for women, but better lives for all.” (二)性別平等是人類發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類發 展的目的在於讓人類有更多的選擇,其核心概 念之三元素為平等、延續及培力。 “ Human development, if not engendered, is endang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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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之簡介 (三)性別平等改變舊有男尊女卑之觀念 1.不再將女人視為被動受益者的客體,而是主 動參與的主體。
2.女人不是問題,社會結構才是問題。 3.改變社會結構、制度,改變想法與作法,才 能真正促進性別平等,使各種性別有平等的 更多選擇機會與自由。 4.創造性別平等社會的過程應是全面性的,男 性不應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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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之簡介 (四)性別平等即在所有立法、政策擬定、計畫、 規劃、方案設計、資源分配、人才培育等, 以及組織的建構過程中,把各種性別的觀點 與經驗完整的反應在政策與方案的設計、執 行、監督與評估中,讓各種性別可以均等受 惠,並由此帶動深層的組織變革,打造一個 符合性別正義的社會。 (五)性別平等的最終目標乃在實現性別平等,使 各種性別都一樣有更多的選擇自由,以促進 達到人類平等、和平、發展的遠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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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之簡介 三、目標: (一)法律上(de jure)的平等: 1.法律制定層面上的平等:任何人不可因性別 、宗教、信仰、族群的關係而被歧視。 2.消除任何歧視性的法律、法規和法條。 (二)實際生活上(de facto)的平等:落實於就業、 婚姻、政治與經濟的每個角落。 1.不同性別者(男性、女性或中性者)應 該享有平等的權利。 2.不同性別者都應該可以成為改變的行動 者與受益者。 3.給予不同性別者擁有更多選擇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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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之簡介 四、實踐「性別平等」六大工具 (一)性別統計 (二)性別分析 (三)性別預算:編列預算時,讓不同性別者有 機會參與討論。 (四)性別影響評估:立法、政策或預算、方案 ,對於不同性別者影響。 (五)性別意識培力:中央、地方公務人員性別 平等訓練培訓課程。 (六)性別機制:從性別觀點檢討組織的架構與人力 分配(任一性別代表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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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之相關法規 一、防暴三法 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法) 2.家庭暴力防治法(家暴法) 3.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法) 二、性平三法 1.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 2.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工法) 三、民法親屬篇 四、刑法妨害性自主章 五、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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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之精神與內涵 憲法 (一)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 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一律平等。
(二)憲法第156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 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6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 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 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四)大法官釋憲365、410、452、457、490、552、 554肯定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有維護「男女平等」 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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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暴三法 (保障人身安全,身體及性自主權)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保障性自主權 1.立法目的:防治性侵害犯罪、保護被害人權益 2.性侵害犯罪:違反性自主之罪行 性交: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或使之接合之行 為。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 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刑法第10條第5項) 猥褻: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 3.各地設置性侵害防治中心,24小時提供受害者協助與保 護,並進行加害人追蹤治療。 4.中小學每學期至少實施四小時性侵害防治教育。 5.適當規範媒體對性侵害事件報導不得造成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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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暴三法 (保障人身安全,身體及性自主權)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障被害人權益 1.「法入家門」之法:婚姻既是法律所定,法律須保護婚 姻中之被害人之權益。 2.公權力積極介入家庭暴力事件:家庭暴力不是「家務 事」,而是「公共議題」,且侵害人權,破壞性別平等 之行為,國家公權力應介入。 3.家暴法中之家庭成員: a.配偶或前配偶。 b.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之人。 c.現有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d.現有或曾為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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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暴三法 (保障人身安全,身體及性自主權)
4.不法侵害: a.身體上之不法侵害:包括身體虐待、惡意遺棄、押賣、 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職業或行為體。 b.言語上之不法侵害:包括辱罵、警告、嘲弄或歧視言語 等。 c.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包括精神騷擾、追蹤、性虐待、經 濟控制及財務破壞等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等。 5.各地設置家庭暴力防治中心,24小時提供受害者協助 與保護。 6.保護令之申請提供受害者即時又有效之保護措施。 7.加害人處遇計畫,強制加害人接受教育、矯正輔導。 8.提供受害者之安置、就業協助、培力,受害者脫離家暴 得以獨立自主。 9.對於現行犯可逕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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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三法之比較 一、三法之立法精神 二、三法之立法目的 1.依據性別主流化 2.達到性別實質平等及禁止性別歧視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目的(保障工作權) 1.保障工作權之平等 2.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地位實質平等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保護被害人權益) 1.防治性騷擾 2.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目的(保障受教權) 1.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2.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 3.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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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鐵社運婦女高舉 我可以騷、你不能擾標語, 抗議上海地鐵呼籲婦女不可穿著清涼衣服上地鐵
上海地鐵社運婦女高舉 我可以騷、你不能擾標語, 抗議上海地鐵呼籲婦女不可穿著清涼衣服上地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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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統計2011年性騷擾案 件數:2010年289件,2011年378件,增加340% 被害人:學生族群,佔40%
性騷擾的行為樣態:趁機親吻、擁抱或觸摸胸、臀 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 222件,58%;如開黃腔、 緊盯對方胸部、羞辱他人身材打扮等羞辱、貶抑、 敵意或騷擾的言詞或態度”數有88件,約佔23%。 地點:公共場所和大眾運輸工具最多 行為人:陌生人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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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歷史 統計顯示:高達七成二的民眾曾遭受性騷 擾,但採取積極性行為者不到一成
應對方式:多選擇消極的向親友訴苦、忍 氣吞聲或說服自己不以為意(否定感覺) 原因:難以啟齒、不知申訴管道、舉證困 難、缺乏法律知識等。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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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上課時… B老師是補習班的名師,不僅重點抓的 準,而且上課風趣,絕無冷場。但是, 卻有女學生向班主任報怨,B老師上課 很「黃」。除了愛講黃色笑話,而且常 愛用有色的相關語,博得全班男同學哄 堂大笑,而女學生卻好尷尬。班主任與 B老師協談後,說明是為了提高學生學 習效果,認為這些女學生小題大做,缺 乏幽默感…..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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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內老師與學生…… D老師一向與學生玩在一起,是頗受 學生愛戴的老師。一日,有學生拿相 機來學校拍照,剛好D老師經過,學 生熱情邀D老師ㄧ起照相。結果D老師 也異常熱情擁住一位女同學,臉還貼 近這位女同學的面頰,一起拍照。 事後這位女同學一面拼命拿肥皂搓洗 自己的臉,一面喊:「好噁心喔!」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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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公車時…… 麗娜是時髦愛美的女孩,一天穿著迷 你裙去搭公車。誰知搭著搭著,坐在 隔壁的男子,竟身手撫摸她的大腿, 她原本以為是不小心碰觸到,但是, 對方越摸越張狂,麗娜忍無可忍痛斥 對方:「你在幹什麼!」誰知那男子 竟毫不羞愧回答:「不用假了,你穿 這樣不就是要給男人摸的嗎?」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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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出遊時…… 梅蘭與一群男性同事搭遊覽車出遊,一路 上,大家說說唱唱,氣氛蠻愉快。當分配 房間時,有一位男同事起哄,要和梅蘭同 一間房間,其他難,同事也一起鬧著說 「梅蘭要公平,你就每個房間服務一小時 吧!」梅蘭芝到同事們只是開玩笑,但是回 到房間後,卻覺得很不舒服,整晚未闔上 眼…….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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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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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或侵害的程度 性騷擾 性挑逗 性賄賂 性要脅 猥褻 強暴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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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或行為。例如講黃色笑話、不當的身體碰觸、 打性騷擾電話、刻意暴露身體等。即使沒有明顯 的身體侵犯行為,只要對方覺得不舒服,不論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對異性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 言語或行為。例如講黃色笑話、不當的身體碰觸、 打性騷擾電話、刻意暴露身體等。即使沒有明顯 的身體侵犯行為,只要對方覺得不舒服,不論 動機為何,都已經構成性騷擾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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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校園性騷擾? 校園性騷擾至少有以下幾種樣態: 1、威脅性交換之性騷擾 學校行政人員或老師等上級人員,以開除、留級、重修、不及格等不利於學生的威脅,以要求、交換學生滿足其性索求的騷擾。 2、敵意學習環境之性騷擾 係指學校之行政人員或老師等上級人員及同事,蓄意營造或製造一個令當事人感到敵對、受恐嚇,或被侵犯的學習環境,而不利於當事人的騷擾。如老師上課時亂講黃色笑話、展示令學生感到受冒犯的黃色書刊圖片等。 3、利益交換之性騷擾 係指學校之行政人員或老師等上級人員,對提供性服務的特定學生給予特殊待遇,如獎學金、變更分數等級、加分,或其他待遇,以致影響應得到該項獎勵學生之權益。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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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分類 語言騷擾 肢體騷擾 視覺騷擾 過度追求的騷擾 權力位階的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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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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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騷擾 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言詞 讓人覺得不舒服、很噁心的話都是 語言騷擾! : 故意講述色情笑話、故事 說黃色笑話 開黃腔
對別人的衣著、外表、身材給予有關性方面的評語 不必要而故意談論有關性的話題 將一般談話內容「情色化」 用生殖器官罵人。 講髒話。 評論身材、長相並給予不當稱呼,如:「波覇」、「洗衣板」 發表歧視同性戀之言語 嘲笑性別特質,如:「娘娘腔」、「男人婆」等稱謂 探尋他人之性隱私、性傾向、性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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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言語 妳們女生,真是的,看看你們,夏天制 服薄,裡面也不穿內衣、胸罩,害得男生 不能專心上課。
身材發育的那麼好,可以去拍寫真集了。 每日以手機簡訊傳遞具「性」之暗示言 語,造成他人極度困擾。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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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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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騷擾 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動作 和「性」有關, 讓別人不舒服或不自在的動作
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動作 和「性」有關, 讓別人不舒服或不自在的動作 故意碰觸或撫摸別人的別人的身體例如臀部、胸 部、頭髮。在大眾交通工具上,故意緊貼著別人 的身體 故意擦撞 強行搭肩膀或手臂 故意拉扯別人的衣服,例如掀別人的裙子、脫別 人的褲子。 阿魯巴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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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身體 空闊的教室裡就小美一人在自習,這時一 男生走進教室,當他快走到小美面前時, 他突然猛地拉下褲子,露出下體。受驚的 小美大聲尖叫,男生則迅速逃去。那次自 習的遭遇至今仍讓小美心裡害怕,覺得噁 心,她再也不敢一個人自習了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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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性騷擾(圖片及文字騷擾) 故意給別人看色情的圖片,上色情網站,E-mail色情圖片。 在網路上散播、討論有關『性』的事情。
偷拍別人,並且把照片或影片給別人看,或是在網路上散播。利 用各種媒體,散播他人與「性」有關之私密資訊: 散發黑函,傳述有關他人之性器特徵 於網路討論版,討論他人之性偏好 利用手機,散發有關他人性生活之訊息 於廁所、黑板、佈告欄塗鴉,描述他人之性隱私 對路過的女性吹口哨或尖叫 具有性暗示的手勢或動作(自抓下體) 獻寶(暴露狂) 用曖昧的眼光打量他人 展示淫褻圖片、色情書刊、海報等:例如:眼神猥褻、強迫觀看 性暗示的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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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非言語 專門用望遠鏡窺視他人寢室或教室之類 的行為、甚至偷拍!
故意做出大動作以碰觸他人的身體,造 成意外的假象,甚至做出滿臉歡意狀道 歉,使受騷擾之人有口難言。 假借擁擠之人潮,摩蹭他人身體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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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及不當的追求騷擾 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過度追求或暴 力分手:
死纏爛打型 對方已經明確的拒絕交往, 但是仍然不斷用電話、簡訊或寄信給喜歡 的人,讓對方覺得很不舒服。 跟蹤糾纏型 跟蹤或偷窺喜歡的人。 先說先型贏 雖然對方不同意,但是仍然告 訴大家我是他的男(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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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位階的騷擾 『權力大的人』強迫『權力小』 的人做出不喜歡或不適當的接觸。 例如老師對學生的騷擾 老闆對職員的騷擾 上司對下屬的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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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特點 針對「性別」或「性」的歧視,造成對他 人人格尊嚴的侮辱,其形式有三: 1.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的 言詞或態度, 形成敵意環境
2.歧視性或騷擾性的肢體行為 3.以性服務為交換利益的條件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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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2004/6/23發布 以預防校園性騷擾事件為主
性別平等教育法 2004/6/23發布 以預防校園性騷擾事件為主 第一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 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 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 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 罪之行為。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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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十四條三項: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 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罰則:
性平法第十四條ㄧ項: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 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 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 別者,不在此限。 性平法十四條三項: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 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罰則: 性平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學校違反以上第十 三條、第十四條、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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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騷擾事件之處理 性平法第二十一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依相關法律 或法規規定通報,並應將該事件(於三個工 作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 查處理。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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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獲申請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 者,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 者。
一、申訴或檢舉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條) 1.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 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 管機關申請調查。 2.接獲申請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 者,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 者。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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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時效: 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發生後一年內 性別平等教育法:無時效限制 兩性工作平等法:事件發生後十年內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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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訴案件受理 「性平法第二十九條」: 1.學校或主管機關於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受理及組調查小 組) 2.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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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於收件後,應指派專人 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學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 協助。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三條: 1.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以學 生事務處或訓導處為收件單位,除有本法第 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個工作 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調查處理。(僅受理校園師生、學生間) 2.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於收件後,應指派專人 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學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 協助。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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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之處理流程 1.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 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2.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 性平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3.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 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 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 工作。 4.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 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 用。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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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 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 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 關資料。 6
5.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 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 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 關資料。 6.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 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7.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 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權力不對等)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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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兒童少年保護與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處理流程
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兒童少年保護與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處理流程 知悉事件24小 時內依法進行 責任通報(113 專線) 醫院 (驗傷、醫 療照顧 個 案 心 理 支 持 與 陪 伴 家庭暴力暨 (及)性侵害 防治中心(醫 療服務、保護 扶助、暴力防 治) 警察局 (協助驗傷 宇採證、詢 問與調查) 教師或學校 知悉兒童及 少年保護、 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事件 進行校園安全 事件通報 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ㄧ、通知家長/監護人(家 內亂倫及家暴事件除外) 二、危機介入(情緒支持與 心理諮商) 三、指定專人對外發言 如為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事件,啟動 「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之調查處 理機制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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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小組成員 性平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 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 員得外聘。
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 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 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 一以上 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雙方當 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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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調查報告 性平法第三十一條: 1.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 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 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 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調查時程) 2.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 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 出報告。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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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議處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 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 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 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 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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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復與重新調查 性平法第三十二條 1.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 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 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2.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3.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 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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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起救濟(性平法第34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 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 定提起救濟:
一、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 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 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三、私立學校職員: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公私立學校工友: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五、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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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騷擾案之申請與救濟 程序 1.學生輔導中心為受理單位 受理條件依第29條規定 2.受理後三日內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議
3.通報(校安系統或113) 4.會議中決定是否成立調查小組(此案是否為 媒體事件) 5.結果報告 6.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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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書面通知雙方,若不服,於20日內以書面具 明理由向申訴委員會申復 8
7.書面通知雙方,若不服,於20日內以書面具 明理由向申訴委員會申復 8.若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足以影響原調查認 定的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召開性別平 等委員會議重新調查 9.對申復不服,於20日內提起救濟 a.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b.私立學校職員: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c.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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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某校T教師與B學生 2.某校B與C學生 3.男學長過度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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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屬實之懲處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地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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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 被害人 1.應建立檔案 2.轉至他校時,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 人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學校若沒有做,罰錢) 1.保密原則
2.保護原則 3.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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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懷孕學生事件輔導 法源:性平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對未婚懷孕女學生的照護: (一)懷孕初期 學務處:請假、宿舍床位(生輔組)、教育
(衛保組)、心理(輔導中心) 教務處:課業(課務組) 總務處:舒適課桌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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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懷孕中期 學務處:偏重生理、心理的教育輔導 (三)懷孕末期 學務處:偏重生理、心理的教育輔導外, 加入懷孕末期可能的疾病或臨盆 現象 總務處:安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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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產 學務處:產假(生輔組)、育嬰(衛保組)、 情緒(輔導中心) 教務處:學業成績的核算 (五)產後返校 學務處:集乳室(衛保組)、心理(輔導中心) 教務處:課業輔導 無論那一個時期,學務處均為第一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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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長態度 1.同理、接納 2.幫助 3.堅守單位職掌原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主要精神為建構友善健康的 校園學習環境。 不是要製造對立,而是要彼此相互尊重,共創 安全、健康、快樂的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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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得自我保護,勇於尋求協助 輔導老師、導師 專業機構諮詢討論 113諮詢通報(通報不曝光) 110緊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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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法源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頒布[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學習環境與資源, 第三章課程教材與教學, 第四章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 第五章申請調查及救濟, 第六章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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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學習環境與資源 第 12 條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 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 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第 13 條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 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 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 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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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學習環境與資源 第 14 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 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 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 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 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第 14-1 條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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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學習環境與資源 第 15 條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 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 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 關課程。 第 16 條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 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 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相關組織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自本法施 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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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課程教材與教學 第 17條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 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第三章 課程教材與教學 第 17條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 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 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 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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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課程教材與教學 第 18 條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 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 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第 19 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 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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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 第 20 條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 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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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 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 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 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 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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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 第 22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 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 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第 23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 或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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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 第 24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 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 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 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前項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 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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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 第 26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 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 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 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 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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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第四章 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 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 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 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 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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