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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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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是社会生活的三大领域
尊重社会公德,培育高尚的职业精神,树立新时代的家庭美德,都是树 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锤炼人的优秀道德品质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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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培养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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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要求:了解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知识,明确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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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是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职业与道德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二是大学生的择业与创业: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大学生择业与创业;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三是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爱情与人生;婚姻与家庭;家庭美德;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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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难点: 重点是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以及择业观与创业观和婚恋观。 难点是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和婚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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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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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职业——通俗的表述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本职业范围内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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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活动。
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就是为了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而制定和形成的行为规范,广泛渗透于职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对各行各业的从业者具有约束引导作用,同时也是保障社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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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的共同特征 其二,明确的规范性,即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对从业者所提出的规范与要求都十分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其一,鲜明的职业性,即它们所表达的都是具体职业的基本要求,并通过这些要求体现出了特定职业的职责或价值。 其二,明确的规范性,即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对从业者所提出的规范与要求都十分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其三,调节的有限性,即特定职业的道德和法律一般只是约束从事本职业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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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领域中的道德与法律也有区别 除了具体内涵、调控手段和机制上的差别外,职业道德体现了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们的自律意识,职业中的法律更多体现的是社会对一定职业活动的他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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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一)爱岗敬业——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干一行爱一行;尽职尽责 。
(二)诚实守信——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一诺千金。 (三)办事公道——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没有原则,就没有是非。 (四)服务群众——人人都是服务者,人人都是服务对象 。 (五)奉献社会——以奉献社会为最高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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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马克思在谈到选择职业的理想和价值时曾经写道:
“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福利而劳动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而献身;那时我们所感到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将默默地、但是永恒发挥作用地存在下去,而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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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招聘张×任出纳。开始,他勤恳敬业,领导和同事都很满意。但受到同事在股市赚钱的影响,张×也开始涉足股市,却很快被套牢。急于翻本又苦于没有资金,他就凭着财务主管对他的信任,拿了财务主管的财务专用章在自己保管的空白现金支票上任意盖章取款。月底,银行对账单也是其到银行提取且自行核对,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未被发现。至案发,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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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一)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 (二)坚持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四)依法处理职业生活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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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 职业生活中最主要的法律有《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等。★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共13章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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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分为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107条。《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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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二是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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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有:一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二是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三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体现在录用、晋升、考核、奖励公务员等环节上。四是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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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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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开展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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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义务有: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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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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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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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处理职业生活中的纠纷 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1)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2)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原则也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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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 (3)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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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四种。(1)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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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告。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3)仲裁。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4)诉讼。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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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职业生活是否顺利,是否成功,既取决于个人专业知识和技能,也取决于个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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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培养,需要着重抓好如下环节:★
1、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中的法律知识 2、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3、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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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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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一)就业压力较大的原因 (二)缓解就业压力的措施 (三)失业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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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压力较大的原因 1、我国人口基数大,需要就业的人员多,就业高峰持续时间长。 2、就业机制有待完善。 3、就业观念有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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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是民生之本。大学生的就业与创业牵涉大学生本人和千家万户的利益,牵涉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择业与创业是紧密相关的,择业是创业的前提,没有择业也就没有创业的基础和目标;在一定意义上创业是一种积极的择业,它赋予择业以更加丰富的内涵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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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就业问题上,许多人的就业观念滞后,缺乏主动择业创业的积极性,“等”、“靠”、“要”的思想仍然存在;而且不从自身条件和现实环境出发,就业期望值过高。这些方面也都影响到了大学生的顺利就业。
确立了“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坚持通过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协调发展城乡经济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扩大就业规模,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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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并非所有的就业岗位都人满为患,既存在着“人找岗位”的现象,也存在着“岗位找人”的现象。因此,同学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正确认识失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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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情况的分析 结构性失业:指需要就业的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择业观念与经济结构调整或生产技术转变带来的就业岗位要求难以适应,导致有工作不能干。 摩擦性失业: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不如意,或者为了寻求更高的待遇和更好的发展机会而造成的暂时性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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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性失业 :前者是指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中,往往会造成一部分人出于失业状态。
周期性失业 :指经济不景气所造成的对劳动力需求的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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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择业和创业是每个大学生都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自主择业和主动创业是社会对大学生提出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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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1、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 2、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 3、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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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创业观 1、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 2、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 3、要提高创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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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艰苦中锻炼, 在实践中成才★ (一)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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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 原始森林公园 人与人和谐:领导与员工和谐;民族和谐;周边和谐。
人与自然和谐:自然原始植物;原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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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一、爱情与人生 二、婚姻与家庭 三、家庭美德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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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爱情与人生 事业成功,往往与美满的婚姻家庭密切相连。从恋爱到缔结婚姻、建立家庭,是人生的必经阶段。有人说:成功的男人背后通常会有一个伟大的女性,成功的女人背后通常也会有一个伟大的男性。 在现实生活中,正确地认识爱情的本质,处理好恋爱关系,爱情就会给人生带来幸福,不然的话,就可能成为人生不幸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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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爱情的本质★(p.116) 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它是性爱、理想和责任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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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真正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性爱把爱情与人世间的其他情感,如亲人之爱、朋友之情或同志之谊明显地区别开来,使爱情成为特殊的“情爱”。 理想赋予爱情深刻的社会内涵,是爱情生长的内在依据。 责任是对性爱和理想的升华,责任也因此成为爱情得以长久的重要保障,是坚贞爱情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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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恋爱中的道德 男女双方培养爱情的过程或在爱情基础上进行的相互交往活动,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恋爱。
恋爱是一种人际交往,必然也要受到道德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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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的道德要求:★ 尊重人格平等。主要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和重视双方的平等 。恋爱双方在相互关系上是平等的,都有给予爱、接受爱和拒绝爱的自由,放纵自己的情感或者对对方予以约束或强迫,都不符合恋爱的道德要求。 自觉承担责任。自愿地为对方承担责任,是爱情本质的体现。无论对方处在顺境还是逆境,是富裕还是贫穷,是健康还是伤病,爱一个人或接受一个人的爱,就意味着始终不离不弃,自觉地为对方承担责任。 文明相亲相爱。恋人独处,也要讲文明、讲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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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学生的恋爱 不能误把友谊当作爱情 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 不能片面或功利化的对待恋爱 不能只重过程不顾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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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问题上应当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如果与爱情在大学时代相逢,那就把它看成是人生的一份珍贵礼物,用心呵护,倍加珍惜。处理好恋爱中的各种关系,是对爱情的祝福,也是对自己的祝福,更是对未来人生幸福的祝福。 1、恋爱与学习的关系 2、恋爱与关心集体的关系 3、恋爱与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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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与家庭 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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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的成功体现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彰显出婚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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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表现为男女两性的差别、人类固有的本能,从而构成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和家庭成员关系在生物学上的特征;同时也体现为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制约和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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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具体表现为婚姻家庭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都取决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并受到上层建筑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从而使婚姻家庭具有特定的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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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是 :
1、尊老爱幼。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非常讲求父慈子孝的国度,“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观念深入人心,反映了人们对需要给予特别关爱的老人和儿童的深厚情感,因而成为世代相传的道德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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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3、夫妻和睦。夫妻是家庭的主要成员,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忠于爱情、互敬互爱,是夫妻和睦、婚姻美满的基础。中国历来用“相敬如宾”、“琴瑟和谐”,以及“比翼鸟”、“连理枝”等来比喻和形容夫妻之间的和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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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勤俭持家。勤俭是家庭兴旺的保证,也是社会富足的保证。常言道“勤是摇钱树,俭是聚宝盆,奢懒败家门” 。
5、邻里团结。邻里之间既无血缘关系又无法定关系,而是一种地缘关系。邻里关系处理得好,可互为助手,互为依靠,得“远亲不如近邻”之利;邻里关系处理不好,矛盾丛生,纠纷不断,则会受“恶邻相向”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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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基本原则主要有: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相互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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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主要内容包括: 结婚 家庭关系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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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婚应明确的问题 (1)结婚的含义 (2)结婚的法定条件: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3)结婚必须符合的法定程序 (4)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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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的含义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包括三个含义: 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法定序。 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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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婚的法定条件: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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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指直接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和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姨与甥;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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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婚必须符合的法定程序 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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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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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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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抚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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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具体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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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家庭成员的关系 其它家庭成员的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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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 一是保障离婚自由。 二是反对轻率离婚。 离婚的两种方式: 一是协议离婚
二是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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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 离婚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 一是保障离婚自由; 二是反对轻率离婚。 离婚的两种方式: 一是协议离婚; 二是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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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现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权益,《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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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会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吗?
《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当夫妻一方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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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题目(p.123) 1.如何理解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2.如何理解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3.面对当今的就业形势,你打算如何进行职业生涯设计? 4.应当怎样认识爱情与人生? 5.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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