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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 第一次分科甄審說明 台灣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學會 林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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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立法目的: 為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系,提昇社會工 作師專業地位,明定社會工作師權利義務, 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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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社會工作師執行下列業務: 一、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 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二、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 三、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 務。 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 五、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 法、國防等領域執行社會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 、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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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專科社會工作師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初審工作。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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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社會工作師執業登記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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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 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 一、醫務。 二、心理衛生。 三、兒童、少年、婦女及家庭。 四、老人。 五、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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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 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 自本辦法施行後五年內,各科至少應辦理一次。自施行後第六年起,每二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專科社會工作師人力供需情形增減之。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應於辦理甄審日三個月前公告辦理時間、地點、報名手續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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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 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之資格條件) 一、持有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相關領域五年以上之證 明文件。 二、持有於前款執業期間五年內,經合格訓練組織出 具接受連續六個月之專科社會工作督導訓練或連 續六個月至二年內累計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之專 科社會工作督導訓練之證明文件。 三、持有於第一款執業期間五年內,經採認社會工作 師繼續教育課程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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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 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例外甄審之資格條件) 第一次及第二次甄審不受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限制: 一、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實務領域滿五年,且具教育 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滿三年。 二、大學畢業,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實務領域滿七年 ,且公開發表與該專科有關論著至少一篇。 三、取得社會工作相關碩士以上學位,執業於專科社 會工作相關領域滿五年,且公開發表與該專科有 關論著至少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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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 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之方式) 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以筆試方式為之,並得實施口試。每科目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筆試採申論式試題,中文命題,時間為三小時;其內容範圍如下: 一、專科社會工作通論。 二、各專科進階社會工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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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 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任務) 所定接受連續六個月至二年內累計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之專科社會工作督導訓練,社會工作師執業單位為合格訓練組織者,得由該執業單位之專科社會工作師擔任督導,或外聘專科社會工作師定期至該執業單位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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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 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期限及展延) 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於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期限內,實際從事專科社會工作師工作二年以上,並參加下列各款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達二百四十點以上者,得申請展延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期限: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相關法規。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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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第一次分科甄審 (重要日程預定) 一、公告︰ 二、報名: ~ 三、資格審查補件: 四、寄發准考證: 五、考試日期: 醫務、心理衛生 老人、身障、兒少婦女家庭 六、放榜: 七、複查成績: ~ 八、複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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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筆試 各專科之命題,應包含下列四大部分: (一)各專科之知識基礎與價值體系 (二)服務倫理 (三)個案工作(如:社工師的角色、個案評估 與處遇) (四)服務方案之設計與管理(如:團體方案、 社區方案之規劃與執行) 二、各專科之命題,以資深實務工作者不須為考試特 別準備和閱讀教科書,但也不要過度限縮考試內 容,並可就平時工作經驗表達想法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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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筆試 命題大綱—心理衛生 一、社會心理評估(含人格發展、家庭系統、社會功能評估) 二、治療與介入之理論與實務:以案例示範,含 (一)危機處理 (二)個別心理治療理論與實務 (三)團體心理治療理論與實務 (四)家族治療理論與實務 (五)社區復健理論與實務 (六)個案管理理論與實務 三、倫理議題與權益倡導 四、心理衛生服務主要法規(含精神衛生法和身權法) 五、精神醫學與心理衛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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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筆試 命題大綱—醫務 一、醫務社會工作之知識基礎與價值體系 二、醫務社會工作之角色扮演 三、醫務社會工作處遇過程與方法 四、醫務社會工作服務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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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筆試 命題大綱—兒少婦女家庭 一、生命歷程之知識體系(含人類行為與社會環 境,強調性別、文化、種族、階級、性取向 等多元性議題) 二、台灣相關兒少婦女家庭之政策、法規與施政 計畫 三、兒少婦女家庭之社會工作實務(含主要工作 方法與實務工作原則) 四、倫理議題與權益倡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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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筆試 命題大綱—老人 一、老人生理、心理和社會功能之社會工作評估 二、台灣老人福利服務之政策、法規與施政計畫 之議題討論 三、老人社會工作實務(含個案工作、團體工作 、社區工作) 四、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與權益倡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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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筆試 命題大綱—身心障礙 一、身心差異的歷史詮釋與知識體系 二、身心障礙之政策、法規與施政計畫 三、身心障礙社會工作實務運用 四、倫理議題與權益倡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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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表論著之認定 (一)專書(專章)論文與期刊論文,需為公開出版,且有ISSN國際期刊碼 ,或ISBN國際書碼之出版品。(書籍檢附封面與目錄;期刊尚需全文) (二)研討會論文,包含書面發表、海報發表、口頭發表三種形式,需提出 下列其中一項證明文件,即可認定為公開發表之論著: 1.以光碟、隨身碟或研討會手冊等方式集結成冊,並有論文全文; 2.由主辦單位出具審查通過並接受發表之相關證明文件; 3.列有發表者姓名和發表主題之研討會議程。 (三)於應試資格審查公告後所辦理之研討會,除提供上述證明文件外,尚 須符合以下條件: 1.須為接受公開報名之研討會。 2.須提供書面、海報、口頭報告之內容。 (四)論著之作者可以為單獨作者或合著作者,其中合著作者可以為排序前 三名的作者或通訊作者。 (五)論文發表期間,以從事社工實務工作期間發表之論著,皆納入認定範 圍,但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確認論著發表當時確實從事社會工作實 務,且須與應考之專科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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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相關碩士以上學位之認定 (一)畢業系所組名稱應有「社會工作」、「社 會福利」之字樣。 (二)為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中,歷年所列出之 社會工作相關(當)科系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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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登記年資 執業執照登錄縣市、期間 工作證明(服務證明) 若其任職單位非公部門者,另應檢附: (1)申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
細)影本。 任職單位須屬該專科之領域範疇。 年資之計算至考試當月截止,倘考試當月年資未滿,應於申請證書時補附報名至考試期間的服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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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項 同一執業年資期間僅能申請一類專科甄審,無法跨專科申請。 一份筆試報名表僅能申請一類專科應試。 筆試報名費500元
應試未及格或缺考之准考證可作為第二次甄審報名之應試資格審查文件。 考試地點於台灣大學普通教學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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