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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零稅率申報及查核實務介紹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審查四科 姜慧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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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營業稅零稅率申報及查核實務介紹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審查四科 姜慧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 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應稅 貨物 零稅率
免稅 貨物 勞務 營業稅 由海關代 徵營業稅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 物: 一、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 華民國境內。
二、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 中華民國境內。

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條 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為進口: 一、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進
入保稅區之保稅貨物,不包括在內 二、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 他地區者。 中華民國境外 自由貿易港區 保稅區 中華民國境內 保稅區

5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之一 本法所稱保稅區,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科學工 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 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 本法所稱保稅區營業人,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內 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 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 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 業。 本法所稱課稅區營業人,指保稅區營業人以外之營業 人。

6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九款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指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規定設立之區內事業。 二、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指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 條例規定設立之區內事業。 三、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指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 條例規定經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 四、自由港區事業,指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設立 之自由港區事業 五、保稅工廠,指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 登記之保稅工廠 六、保稅倉庫,指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經海關核 准登記之保稅倉庫。 七、物流中心,指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 登記之物流中心

7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 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 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 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 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 似稅捐者為限。

8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 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 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 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 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 貨物。

9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 以課稅區營業人報運出口 國內 國外 課稅區 保稅區 營業人 營業人 銷售貨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 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以課稅區營業人報運出口 課稅區 營業人 保稅區 營業人 國內 銷售貨物 0257 國外

10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一
本法第五條所稱保稅貨物及第七條第八款、第九款所稱貨物,指經保稅區營業人登列於經海關驗印之有關帳冊或以電腦處理之帳冊,以備監管海關查核之貨物。 本法第七條第四款所稱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或供外銷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本法第七條第八款所稱課稅區,指中華民國境內保稅 區以外之其他地區。

1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一、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 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 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 幣五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 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仍應報 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 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 者 ,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 取 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 為原 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1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 者,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 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但設 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商店,其售貨 單得免填列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四、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者,除 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 各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五、經營國際間之運輸者,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 六、銷售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為 銷售契約影本。

1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七、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 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除報經海關出口之貨物, 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 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 稅區而直接出口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 之課稅區營業人報關出口證明文件。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 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 外銷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視同出口 或進口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

14 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 一、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 購貨物後,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
,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 二、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內客戶指示將 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者,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第9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外,仍 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6/06/29台財稅字第0 號令、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 號令)

15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依其指示將該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
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 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2款(編者註:現行條文第4條第 33款)及本部96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 號令第1點 規定,其銷售額適用零稅率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上開貨物交與保 稅區營業人如經報關程序者,應於發貨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 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之報單及其他證明文 件,申報適用零稅率;如未經報關程序者,應於取得外匯收入當期 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匯收入證明及 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二、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 交與課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依本部91年6月6日台財 稅字第 號令第1點規定,其銷售額適用零稅率,除應檢 附課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其餘證明文件比照前點規定辦理。 (財政部98/08/19台財稅字第 號令)

16 前言 0425 倒三角實務案例 國外 國內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供應商丙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 台財稅第 號函】 貨物以乙之 名義報運進口 下訂單 0425 下訂單

17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 委託承攬境外場地裝潢工程,轉委託國外 廠商(丙)施作之交易型態,國外廠商 (丙)於境外場地施作裝潢工程取得之收 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國內營業人 (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 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 稅。(財政部101/01/17台財稅字第 號令) 2947 cut

18 101年1月17日解釋 97年10月29日解釋 M2U01413.MPG 0002開始 國外 國內 乙 乙 貨物以乙之 名義報運進口
丙於境外施作,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下訂單 下訂單 M2U01413.MPG 甲應就收取 轉付差額開 立應稅統一 發票 委託施作 下訂單 甲應就收取 轉付差額開 立應稅統一 發票 國外 國內

19 保稅定義 保稅意義 所謂保稅乃指國外運抵國境之貨物,在未完成通關 手續前,將其置於海關監控下,以免未稅貨品流 入課稅區而暫免繳稅之狀態者也,即其關稅之繳 納與否,須視該貨物決定為進口或復出口而定。 通常自國外運抵國境之貨物,除完稅進口外,尚有 轉口、寄售、原貨復運出口及加工後復運進口等 情況。各國關稅法對於自國外進口之貨物均有課 徵進口稅之規定,該貨不論為應稅品或免稅品, 在未確定其為應稅或免稅前,均屬關稅課徵之課 體,亦即具有「保稅」之特性。 2638喝水

20 本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 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適用範圍之規定,修正 如下: (一)買受人適用對象含括全部保稅區營業人:
保稅區營業人定義 本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 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適用範圍之規定,修正 如下: (一)買受人適用對象含括全部保稅區營業人: 依本次增訂之營業稅法第6條之1第2項所界定之保 稅區營業人範圍,除包括原有政府核定之加工出 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 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外,另增加農 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 由港區事業、海關管理之物流中心及其他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 M2U01414.MPG 0019

21 「供營運」之定義 (二)適用零稅率之貨物由「供製造、加工 之貨物」修正為「供營運之貨物」:
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所界定 之貨物範圍,適用零稅率之貨物由原本供 製造、加工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 料及半製品,修正為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 用之貨物或供外銷使用之貨物,該貨物包 括製成品及直接以買受人(保稅區營業人) 名義出口之貨物。 0057

22 「供營運」之定義 (三) 交易客體增加供營運之勞務:
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界定之 勞務範圍,包括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經營 從事保稅貨物業務所使用之勞務或供外銷 使用之勞務。 0248

23 「供營運」之定義 (四)保稅區營業人購買供營運之貨物或勞 務,如未直接外銷出口而輸往保稅區者, 以下列用途為限:
1.是類貨物或勞務僅限於保稅區內使用︰ 參照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條第2款 規定,規範該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應在保 稅區內使用,排除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但 貨物或勞務交付(提供)與課稅區營業人 使用之情形。 0303

24 「供營運」之定義 2.是類貨物或勞務應供從事保稅貨物之經營業務使用︰
(1)參照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8條第2項、第28 條第1項第1款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5條第 1款、第6款有關貨物於自由港區進儲及提領時,應即登錄 貨物帳,依供營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2類分設帳冊, 以供海關查核等之意旨,定明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係保稅 區營業人購供從事保稅貨物之貿易、倉儲、修理、加工、 製造等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得享零稅率之 優惠,俾使與自由港區事業類同之保稅區營業人適用營業 稅法零稅率之規定時,得與自由港區事業負擔同等協力義 務。 0328

25 「供營運」之定義 (2)參照保稅區營業人自國外進口保稅貨 物始得依營業稅法第5條第1款但書免徵營業 稅之規定,規範保稅區營業人自課稅區或 其他保稅區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應以供從 事保稅貨物之經營業務使用,俾使保稅區 營業人不論自國外或國內購進貨物產製或 加值供出口為目的之保稅貨物,均適用相 同之租稅優惠條件,及使保稅區與課稅區 營業人生產非保稅貨物之課稅待遇一致, 以維租稅公平。 0358

26 「供營運」之交易釋例 二、 交易釋例: 1.營業人甲銷售原料與經營製造業務之保稅區營 業人乙,該原料輸往保稅區供乙製造成保稅貨 物使用,其取得之貨款適用零稅率,不因該原 料是否為保稅品而受影響。 2.營業人甲銷售儲櫃與經營倉儲業務之保稅區營 業人乙,該儲櫃輸往保稅區供乙儲存保稅貨物 使用,其取得之收入適用零稅率。

27 「供營運」之交易釋例 3.營業人甲接受經營貿易業務之保稅區營業人 乙委託,自保稅區內將乙外銷之保稅貨物 輸往國外,其取得之運費適用零稅率。
4.營業人甲接受經營裝配業務之保稅區營業人 乙委託,派遣員工至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 物之包裝、組裝、測試等勞務服務,其取 得之收入適用零稅率。 1202

28 「供營運」之交易釋例 5.營業人甲接受經營物流業務之保稅區營業人 乙委託,興建專供儲存保稅貨物之倉庫設 施,其取得之收入適用零稅率。
6.營業人甲銷售貨物與保稅區營業人乙,該貨 物未輸往保稅區而直接以乙名義報關出口, 其取得之收入適用零稅率。 1242

29 「供外銷使用」之說明 交易釋例: 營業人甲銷售貨物與保稅區營業人乙,該 貨物未輸往保稅區而直接以乙名義報關出 口,其取得之收入適用零稅率。
0540

30 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相關函釋說明 (一)核釋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以統一發票扣抵聯申報適用零稅率者,應簽署文字之 規定 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其 營業稅依加值型及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 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 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該營業人 (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 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 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加值 型營業稅法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 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廢止本部。 1023

31 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相關函釋說明 *營業人依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案件,嗣買受人變更貨物用 途,營業人尚不發生補稅處罰問題
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 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 稅倉庫,依本部97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 號 令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案件,嗣後買受人將是類貨物變更 用途致與上開適用零稅率之規定未合,除經查明係買受人 購進貨物時有冒稱購買用途事實並予簽證統一發票扣抵聯 之虛偽簽證情事,致發生銷售貨物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 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及本部93年 7月19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規定補稅處罰外, 該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尚不發生補稅處罰問題。【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 1203

32 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相關函釋說明 *免稅區售貨予保稅工廠,其銷售對象為營 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 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與買受人。 銷售與保稅工廠之貨物,其屬合於營業稅 法第7條第4款規定者,應取得證明文件申報 適用零稅率,否則應依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 台稅二發字第 號函、 台財稅第 】。 1851

33 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相關函釋說明 *營業人銷售貨物與兼具保稅倉庫之免稅商店供其 轉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其營業稅得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銷售貨物與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並將貨 物報經海關輸往該免稅商店所屬保稅倉庫供銷售 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 稅法第7條第4款及本部97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 號令規定,其營業稅得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99/03/30台財稅字第 號令) 2133

34 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相關函釋說明 *接受免稅區營業人訂貨並轉由供應人交貨者應全 額開立發票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甲)接受免稅區營業人訂貨, 轉向另一保稅工廠(乙)訂貨,並由乙直接交貨 與首開免稅區購買人之交易型態,核屬甲保稅工 廠之銷貨,應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購 貨人,並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稅率,惟銷售之貨 物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其銷售額可 適用零稅率。(財政部84/11/22台財稅第 號函) 2524

35 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相關函釋說明 *進口機器設備租予園區事業使用者可否適用零稅 率釋疑
主旨:○○會為科學工業園區事業以「機器設備 租賃」為營業項目者,或以「機器設備融資租賃」 為營業項目之區外租賃公司,其進口機器設備租 賃予園區事業使用時,請准適用科學工業園區設 置管理條例第17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20條) 規定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乙案,關於 進口稅部分,核與上開條例規定不合;至貨物稅 及營業稅部分,本部意見如說明。 2610

36 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相關函釋說明 說明:(二)關於營業稅部分:1.科學工業園區事業自國 外輸入機器設備,依營業稅法第5條第1款但書規定並非進 口,故無進口時課徵營業稅問題。至其將該項設備租賃予 園區事業使用時,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條例第17條第3項 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17條)規 定,其營業稅稅率為零。2.科學工業園區外之營業人自國 外進口機器設備,應依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徵免營業稅, 至其將機器設備租予園區事業使用,如符合營業稅法第7 條第4款之規定者,得適用零稅率。(財政部82/03/06台 財稅第 號函) 2638

37 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相關函釋說明 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工廠之原料,依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之規定,適用零稅率, 不因該原料是否為保稅品而受影響。【財政部 台稅二發第 號書函、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0221

38 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相關函釋說明 *法第7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外,仍應依 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6/06/29台財稅字 第 號函】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第7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外,仍應依 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6/06/29台財稅字 第 號函】 0247

39 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相關函釋說明 *保稅區廠商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依 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 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 可適用零稅率。至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 客戶訂購非保稅貨物或課稅區營業人接受 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指 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者,仍應以應稅方 式處理。【91.6.6台財稅第 號函】 0659

40 3-2 相似交易模式之比較 ˇ ╳ 銷貨收入 交易模式
營業人甲(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A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乙 營業人甲接受國內保稅區客戶A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內客戶A指示將貨物交與另一保稅區營業人乙 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非保稅貨物或課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者 是否適用外銷零稅率 ˇ 1.0%:訂購之貨物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者。 2.5%:反之,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外銷方式:1) 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外銷方式:4) 申報銷售額 銷貨收入 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證明件文件 1.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證明文件。 2.取得外匯收入證明文件。 銷售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與保稅區營業人者,為海關核發之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各該事業、工廠或倉庫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參照營細§11)(註[1])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96/06/29台財稅字第 號令 財政部91/06/06台財稅字第 號令及96/06/29台財稅字第 號令 1310

41 保稅區營業人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自由港區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 貨物,並依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課 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 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 台 財稅第 號函】 1524

42 保稅區營業人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科學園區內之園區事業,銷售勞務與區內 之其他園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外銷事業 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准予適用零稅率。 相關證明文件,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檢附買受人 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供稽徵機關查核。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 1607

43 3-3 保稅區營業人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1633 *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銷售勞務與區 內之其他外銷事業、科學園區內之園區事 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應 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適用零稅率。【財 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 1633

44 保稅區營業人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自由港區事業在自由港區內銷售勞務與該自 由港區事業、另一自由港區或其他保稅區 事業,依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條例第28條第2 項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得檢附買受 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作為適用零稅 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 台財稅字 第 號函】 1647

45 保稅區營業人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甲)接受免稅區營業 人訂貨,轉向另一保稅工廠(乙)訂貨, 並由乙直接交貨與前開免稅區購買之交易 型態,核屬甲保稅工廠之銷貨,應按銷貨 金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購貨人,並適合 營業稅法第10條稅率,惟銷售之貨物如符合 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其銷售額可適用 零稅率。【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 1721

46 保稅區營業人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科學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加工後報關出口者適用零 稅率
主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國 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之貨物交付於加工出口區 之外銷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之事業加工後,由 加工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可於該項貨物交付加 工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檢具海關核發之「區與 區間相互交易綜合申報書」或「新竹科學工業 園區事業交易申報書」等有關證明文件,申報 適用零稅率。【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0754

47 保稅區營業人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將保稅倉庫之貨物交與加工區廠商加工出 口者可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單,將存放於保稅倉 庫之貨物交與加工出口區廠商加工裝配後 外銷,准比照本部台財稅第 號函規 定,於該項貨物交付加工時開立統一發票, 並准憑海關核發之D七報單證明聯申報適 用零稅率。(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0839

48 保稅區營業人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將保稅倉庫貨物交付保稅工廠或園區加工後出口 可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將存放於自有發貨中心保稅倉庫之貨物,依 國外客戶訂單指示交付國內保稅工廠或科學園區 事業加工裝配後,由加工廠辦理報關出口者,准 予比照本部83/8/9台財稅第 號函規定, 於該項貨物交付加工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 按實際銷售價格適用零稅率。【財政部89/10/19 台財稅第 號函】 0852

49 保稅區營業人採多階段製程模式外銷貨物其營業稅適用零稅率規定
保稅區營業人採多階段製程模式外銷貨物,其間產製之 半成品先行移轉所有權與國外客戶,惟續留該區內營業 人處進行產製成品後出口,其銷售該半成品取得之收入 ,准憑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書、商業發票 等)及取得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 部 101/04/24日台財稅字第 號令)

50 保稅區營業人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保稅工廠加工再出口者可適 用零稅率
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 指定將該貨物交付與國內保稅工廠加工後,再由 加工廠商辦理報關出口者,園區事業可於該項外 銷貨物交付加工後,檢據相關證明文件(如海關 核發之P2報單等)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並得免 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0932

51 進口貨物定義 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 內之其他地區者。 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但 進入保稅區之保稅貨物,不包括在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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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進口貨物定義 無須報關,由銷售人開立統一發票 於貨物進口時,按進口報關程序進口,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由免稅區廠商自我完稅者
貨物由免稅區銷售予課稅區者 於貨物進口時,按進口報關程序進口,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由課稅區廠商申報進口者 2530

53 財政部相關函釋 財政部75/04/03台財稅第 號函 依營業稅法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保稅貨 物自保稅區進入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為 進口,其於貨物進口時應按進口貨物報關 程序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免予開立 統一發票。 2854

54 財政部相關函釋 財政部76/08/31台財稅第 號函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至國內課稅區,其 依有關規定無需報關者,應由銷售貨物之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921

55 財政部相關函釋 財政部84/09/15台財稅第 號函 一、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將其進口原料或產品輸往課 稅區時,依法應以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為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二、依據營業稅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貨物自科學 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 地區者,為進口。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進 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所稱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依同法施行細 則第三條規定,係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 貨人,或持有進口應稅貨物之人 0020

56 財政部相關函釋 財政部75/07/19台財稅第7541699號函 免稅區售貨至課稅區及為免稅區加工有關之課稅規定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至國內課稅區,課稅區之買受人應按 進口貨物規定辦理者,該保稅區營業人之銷售額應免開立統 一發票,惟應列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0106

57 財政部89/02/29台財稅第880450944號函 關於保稅工廠辦理保稅物品盤存,實際盤存 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逾盤差容許率者,
財政部相關函釋 財政部89/02/29台財稅第 號函 關於保稅工廠辦理保稅物品盤存,實際盤存 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逾盤差容許率者, 海關於補徵進口稅捐時,應一併補徵營業稅 ,且該項補徵之營業稅額,營業人不得列入 扣抵銷項稅額。 0232

58 財政部相關函釋 二、依據營業稅法(編註:現行「加值型及 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之。又保稅工廠之設立、盤存等,依據關 稅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編註:現行法第五 十九條)及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二十 一條(編註:現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及第二項規定,均由海關管理。有關保稅 工廠之保稅物品盤虧逾盤差容許率時,其 營業稅之補徵事宜,亦應由海關負責辦理, 俾資適法。 0349

59 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即報關退運出口如何辦理營業稅退稅釋疑
財政部相關函釋 財政部981118台財稅第 號 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即報關退運出口如何辦理營業稅退稅釋疑 營業人進口貨物,在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 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依海關代 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規定向進口地之海關申請 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 出口前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前開進口貨物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 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 進口貨物如僅部分使用,發現品質不符後,將「未經使用」 品質不符部分退運出口,該退運出口之貨物,仍符合海關 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規定未經使用之條件。 0410

60 5-1 財政部相關函釋 0640 財政部980318台財稅第 號 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 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未按更正進口報單 程序處理,致上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 稅額大於其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 還。又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 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 又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 辦理,毋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 0640

61 依產升條例第9條之1規定或違章補徵之稅款不得申 報扣抵
5-1 財政部相關函釋 0925 依產升條例第9條之1規定或違章補徵之稅款不得申 報扣抵 主旨:○○公司經查獲而由海關依促進產業升級條 例第9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補徵之營業稅,不得 扣抵銷項稅額。說明:二、營業人進口貨物,經 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價值並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者,如經認屬違章案件,則 海關對其補徵所繳納之營業稅款,亦不得提出申 報扣扺銷項稅額。(財政部97/03/26台財稅字第 號函) 0925

62 財政部相關函釋 進口貨物營業稅溢繳稅款應由海關退還
營業人進口貨物,在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 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依海關代 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参、十四規定向進口地之海關申請 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 出口前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前開進口貨物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 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二、進口貨物如僅部分 使用,發現品質不符後,將「未經使用」品質不符部分退 運出口,該退運出口之貨物,仍符合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 作業手冊参、十四規定未經使用之條件。三、本部92年8 月4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自即日廢止。(財政 部98/11/18台財稅字第 號令) 1500

63 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 商給予進貨折讓,未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 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財政部相關函釋 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 商給予進貨折讓,未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 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 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未按更正進口報單 程序處理,致上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 稅額大於其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 還。又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 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財政部 98/03/18台財稅字第 號令) 1512

64 1535 1928結束 5-2報單類別簡介 Type of Declaration (二)出口報單: (一)進口報單: 代碼 代碼意義 G1
外貨進口 G2 本地補稅案件 G7 國貨復進口 D2 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 D7 保稅倉相互轉儲或運往保稅廠 D8 外貨進保稅倉 B6 保稅廠輸入貨物(原料) F1 外貨進儲自由港區 F2 自由港區貨物進口 F3 自由港區區內事業間之交易 代碼 代碼意義 G3 外貨復出口 G5 國貨出口 D1 課稅區售與或退回保稅倉 D5 保稅倉貨物出口 B1 課稅區售與保稅廠 B2 保稅廠相互交易或售與保稅倉 B8 保稅廠進口貨物(原料)復出口 B9 保稅廠產品出口 F4 自由港區與他自由港區、課稅區間之交易 F5 自由港區貨物出口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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