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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反對墮胎合法化 黃香寧 陳筱雯 戴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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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墮胎的理由 1.危害身體健康 2.導致精神壓力 3.尊重胎兒的生存權 4.建立道德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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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身體健康 懷孕超過3個月以上才墮胎不只危險性高,醫師表示,隨著性觀念的開放,有越來越多不預期的懷孕案例,甚至還有所謂「九月墮胎潮」,不過人工流產會造成出血、發炎、子宮腔黏粘等不孕後遺症,嚴重時還會死亡。 案例一: 一名24歲的林姓婦人,婚後一直不孕,醫師進行超音波檢查發 現她的子宮內有類似子宮避孕器的異常顯像,但是林姓婦人並沒有裝置子宮避孕器。 醫師進一步以子宮鏡檢查發現子宮腔內有一塊殘留的胎兒骨頭 ,詢問之後發現,原來是病患6年前未婚懷孕,在懷孕4個月時接受人工流產,醫師推斷應該是當時流產所造成的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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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精神壓力 英國一項最新研究發現,與其他女性相比,墮胎女性染上酒癮或毒癮的幾率更高,她們患上各種精神疾病的可能也高30%。
研究人員搜集了2007年英格蘭和威爾士墮胎女性的資料,這兩個地區2007年墮胎女性超過20萬。其中,20-24歲的女性墮胎數量最多,高達5.7萬名,16歲以下的女性有4400名。這兩個年齡段的人,在墮胎後大部分都出現了抑鬱和焦慮症狀,還有一部分人開始酗酒甚至吸毒。 澳大利亞昆士蘭州大學的研究員分析,無論哪個年齡的女性,墮胎都會給她們帶來壓力,導致焦慮和悲哀,從而形成嚴重抑鬱症或藥物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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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胎兒的生存權 對於「墮胎」行為的看法,是與民法中「胎兒權益之保護應視同既已出生者」的肯定相配合,刑法全面禁止「墮胎」;相較之下,優生保健法卻完全不論「胎兒權益之保護」,不僅改以「人工流產」來指稱墮胎,還給予其合法地位。這其中的轉折,有其背後的意識差異存在,今比較如下,並希望藉此比較,讓我們能更清楚現代人在「孕育生命」及「生命之始」的價值判準上所產生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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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法律條文 民法 就民法總則的第六與第七條合為觀之,可以看出台灣政府對於「胎兒權利」的根本定位:
第六條 (自然人權利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第七條 (胎兒之權利能力):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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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288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289條: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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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條: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91條: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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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有條件的墮胎合法化) 臺灣於1984年通過墮胎合法化,不過,「墮胎」這名詞並未出現在《優生保健法》,而是以「人工流產」此字詞來取代。現行的基礎法是在1984年七月第一次頒布,並1999年八月最新公布。而根據《優生保健法》第三章:「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在第九條列舉了六個允許墮胎的理由[13]: 1.雙親之一有「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傳染病或精神疾病者。 2.有「有礙優生」之遺傳疾病者。 3.醫學認定,懷孕或分娩危害母親生命、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4.醫學認定胎兒有不正常發育者。 5.因強制性交、誘姦而懷孕,或依法不得結婚而相姦受孕者。 6.如果生小孩會影響母親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除了這六個所謂正當理由外,在後文並加了說明:「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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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道德自律 我們現在所處的時代,科技物質文明高度發達。與刀耕火種、茹毛飲血的原始人相比,我們會生起無比的優越感。但是,尊貴的人首先要有尊貴的道德。 有句古話是:飽暖思淫慾。雖然現在的人錦衣玉食,生活質量大為提高,若是因此縱於五欲,貪著無厭,沉溺其中不能自拔,乃至作奸犯科,終究會害人害己。我們耳聞目睹中,亂倫通姦、賣淫嫖娼、婚外情、性犯罪、黃色文化、青少年早戀早孕等現象時常可見。這些人貪一時之樂,但終究會於人於己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一旦結下「苦果」,不僅自己身心受到傷害,遭殃的還有腹中無辜的胎兒。 我們反對墮胎,很大程度上是要求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對於世俗人來說,愛情是他們的第二生命,若是離開利於家庭、利於社會的道德約束,每個人無異於衣冠禽獸。歌頌讚美愛情的藝術文化也就如同洪水猛獸,會淹沒吞噬掉人類僅有的道德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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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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