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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特殊信息发布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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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章 特殊信息发布和报道

2 第一节 突发事件信息

3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信息发布的规定 突发事件
即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报道及时准确、主动引导,就能赢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如非典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钓鱼执法事件、太湖蓝藻事件等

4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信息发布的规定 ①传染病疫情 ①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 ①水早灾害 ②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②气象灾害 ③地震灾害
③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 ④动物疫情 ⑤其他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 ①水早灾害 ②气象灾害 ③地震灾害 ④地质灾害 ⑤海洋灾害 ⑥生物灾害 ⑦森林草原火灾 自然灾害 ①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 ②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③设备事故 ④环境污染 ⑤生态破坏事件 事故灾难 ①恐怖袭击事件 ②经济安全事件 ③涉外突发事件

5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信息发布的规定 突发事件 信息发布 警报发布 事件信息发布

6 二、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三原则 1 2 3 统一,这是排他性的。 准确,这是确保公开真相的规定。 及时,这是信息时效性的规定。

7 三、新闻媒介对突发事件报道 首先 其次 第三 新闻媒介是政府实行危机管理的传播载体,必须遵循和
配合政府对突发事件处理的部署开展报道,必须接受政 府的约束。 首先 由政府统一发布信息,只限于事件的核心信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全部信息都“统”起来。 其次 由政府统一发布信息,是指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而对于一般的事故灾难则不在此规范之列。 第三 政府统一发布信息并不意味着不要新闻舆论监督。地方政府不能借此来限制新闻媒体的报道。

8 第二节 商品和服务信息

9 经营者发布商品和服务信息,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有的还关系生命健康,必须真实无误。我国规范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的相关法律有:
一、虚假宣传及其法律责任 经营者发布商品和服务信息,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有的还关系生命健康,必须真实无误。我国规范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的相关法律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

10 一、虚假宣传及其法律责任 虚假宣传 虚假广告
凡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主要事项与事实不符的,都属于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 凡是采用广告形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就属于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

11 一、虚假宣传及其法律责任 法律要禁止的虚假宣传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内容虚假的宣传和广告。此类情况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认定:
1、经营者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 2、经营者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 的、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等)是否属实。 为防止虚假内容,有些内容应有证明。

12 一、虚假宣传及其法律责任 法律要禁止的虚假宣传包括两种情况:
第二种:引人误解或对人误导的宣传和广告。这种情况在具体内容方面可能并无虚假成分,但是却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对象影响的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消费决策。 《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13 二、商业诋毁及其法律责任 我国禁止商业诋毁的法律主要有两部: 《反不正竞争法》第十四条: 《广告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广告法》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14 二、商业诋毁及其法律责任 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属于民法中的法人名誉权和荣誉权,是经营者在长期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对其能力和品德、对基商品的积极社会评价。

15 二、商业诋毁及其法律责任 商业诋毁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 在言辞中有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足以损害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的虚假内容。
第二 在言辞中虽然不一定有虚假内容甚至并不涉及具体事实,但是通过公开或隐蔽的对比手法,使竞争对手遭到贬低或公众误解,蒙受不利后果。

16 二、商业诋毁及其法律责任 商业诋毁的特征 第一 第二 第三
商业诋毁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致害人与受害人必须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普通的损害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按照民法中的侵害名誉权、荣誉权行为处理。 商业诋毁必须有特指对象,即特指自己的经营对手。不过并不一定要在言辞中指名道姓,只要在一定范围内足以造成公众误解,使对手陷入不利地位,都可以认定特指。 商业诋毁必须出于故意,即出于削弱对手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17 二、商业诋毁及其法律责任 《刑法》对商业诋毁行为的规制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8 二、商业诋毁及其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对商业诋毁行为的规制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19 二、其他限制发布的规定 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有其他重大关系的商品和服务,国家对其信息发布实行事先审查和禁止。
事先审查的广告包括《广告法》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审查机关是是各行政主管部门。广告主必须持有审查机关批准文件,方可发布相应广告。 禁止发布的广告,按照《广告法》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做广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得广告。烟草禁止在大人传媒上做广告。

20 第三节 证券信息

21 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形态的证券市场,从一开始就被要求纳入法制化轨道进行有序管理,对证券信息的披露和传播的管理,是证券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2 一、证券信息披露和传播的原则 第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上市公司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凡是证监会要求披露的信息都是公开信息。只有商业秘密、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性信息和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披露的信息和文件除外。 信息披露包括: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 《证券法》规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

23 一、证券信息披露和传播的原则 第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重大信息和文件限时公布规则; 2、重要文件审查验证规则; 3、误导性信息及时澄清规则; 4、内幕信息控制规则;

24 一、证券信息披露和传播的原则 第二、证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25 二、对刊播证券信息的传媒和发表投资咨询文章的作者的规范
1、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现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总共有七报一刊。 《经济日报》、《证券日报》、《金融时报》、《中国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改革报》 《证券市场周刊》

26 二、对刊播证券信息的传媒和发表投资咨询文章的作者的规范
2、限定媒体刊播信息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下列传播媒体依照本规定可以刊发和传播证券期货信息:   (一)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证券期货专业报刊;   (二)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综合类、经济类报刊;   (三)各类通讯社;   (四)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台;   (五)经邮电部门批准设立的电话信息服务台、寻呼台;   (六)依法登记注册的计算机信息服务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传播媒体。

27 二、对刊播证券信息的传媒和发表投资咨询文章的作者的规范
3、证券期货市场利益主体不办报刊 《关于对证券、期货专业报纸和期刊加强管理的通知》 (一)证券期货报刊的出版条件: 4、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特点,实行证券、期货市场利益主体不办报刊的原则。下列单位不能成为证券期货报刊的主管、主办、或合办、协办、联办、参股、参与、资助单位: 国家和地方证券、期货管理部门(包括中央和地方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利益主体。 上述单位的在职人员不得在证券期货报刊任职或兼职,也不得担任顾问或各种名誉职务。

28 二、对刊播证券信息的传媒和发表投资咨询文章的作者的规范
4、媒体分析师资格认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29 二、对刊播证券信息的传媒和发表投资咨询文章的作者的规范
4、媒体分析师资格认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0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31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3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3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34 《广告法》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5 《广告法》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广告。

36 《广告法》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37 《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许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就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38 《广告法》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39 信息披露 初期信息披露 持续信息披露 指证券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时,应当依法如实披露有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决策的所有信息。
证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当定期向社会提供经营与财务状况的信息,以及随时公告有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等。其中一是定期报告,二是临时报告。 持续信息披露

40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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