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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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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 1、什么是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是监管国际金融交易的法律规范。国际金融 交易,按照性质来划分,可以分为三个领域:一是国际 支付系统领域;二是国际信用领域;三是国际金融投机 领域。 国际金融交易主要是由国际金融机构经营的,国际金融 业可以看作是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范畴中的金融服务。 国际金融法的目的,最终是为了监管国际金融市场,减 少和防范国际金融交易中的风险,维持国际金融交易安 全与稳定,保护善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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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金融法的特点 国际金融法的特点是:国际金融立法个案与 执法个案,都要特别注重执法效果的时间性 、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对金融市场发展的稳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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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国际金融法的渊源主要有三种: 一是各国有关金融跨国交易的法律; 二是国际间和地区间关于金融支付、金融信 用以及各种金融投机交易的条约; 三是主要金融中心国家和地区关于金融市场 的法律,以及当地法院对金融案件的判例和 司法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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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金融新秩序与国际金融法 (一)国际金融新秩序概述 1、什么是国际金融新秩序
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新的国际金融秩序的发展可以分 为三个主要阶段: 一是1972年至1999年之间; 二是2000年至2004年上半年之间; 三是2004年下半年至2007年的格局:一方面石油价格上涨 ,美元大幅度贬值,欧元和日元对美元大幅度升值。另一 方面,美元由于财政和贸易赤字增加,联邦储备银行加息 缓慢以便保持美国经济增长和就业。第三方面是亚洲许多 国家和地区的货币跟随美元贬值,承受美国输出通货膨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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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主席强调,公平、公正、包容、有序是国际 金融只需发展的新方向,同时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应遵 循全面性、均衡性、渐进性、实效性四项原则。为此 ,胡主席提出四项改革措施:
一是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完善国际监管体系,建 立评级机构行为准则,加大全球资本流动监测力度, 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的监管,增强金融市 场及其产品透明度; 二是推动国际金融组织改革,改革国际金融组织决策 层产生机制,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代 表性和发言权,尽快建立覆盖全球特别是主要国际金 融中心的早期预警系统,改善国际金融组织内部治理 结构,建立及时高效的危机应对救助机制; 三是鼓动区域金融合作、充分发挥地区资金救助机制 作用; 四是稳步推进国际货币体系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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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经融监管 (一)国际银行监管 1、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原则 (1)巴塞尔委员会 (2)巴塞尔文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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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 1、统一资本充足率标准 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巴塞尔委 员会的成员国以国内法的形式接受了这个规定,该 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也纷纷接受了这 个规定。 2、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文件规定,国际银行的资本 构成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个部分。所谓“ 核心资本”是指价值比较稳定、流动性高的资本, 包括银行实收的资本和公开贮备。核心资本构成计 算公式的分子部分。计算公式的分母部分由银行有 风险的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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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银行信用管理条例 1、信用风险管理领域 (1)信用监管领域 (2)监管方法 巴塞尔委员会还要求建立一套信用风险管理 原则,其中包括:信用审批标准与检测程序原 则、资产质量监管与呆账准备金充足评估原 则、防止风险过于集中和大额贷款披露原则 、限制关联贷款原则和控制国家风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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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额贷款披露制度 (1)国际银行贷款业务中的“大额贷款”是指 贷款给同一借款人(但以借款人或关联借款人 )的贷款数额接近银行资本一定比例限制的贷 款。 (2)贷款领域集中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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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率风险监管 (1)利率风险监管的必要性 (2)利率风险监管的范围 利率监管的范围包括:重新定价的风险,收益曲线的风险, 基准利率风险和期权类风险等。 (3)利率风险的衡量方法 加权后的各个档次的资产余额可以作为衡量银行利率风险的 基础。 (4)利率风险的监管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建立全面的内部监控和独立审计制度。因 银行是独立的商业机构,内部自律是利率风险监管的重要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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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1、国际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概念 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银 行联合在香港召开会议,白塞尔委员会公布了一份新的文件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两个附件。附件一是《政府 所有银行的特殊问题》,附件二《存款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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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银行核心核心原则的主要内容 (1)核心原则的目标与条件 核心原则要达到的目标是:用监管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大 众信心,减低存款人和投资人的风险;支持金融业者建立合理的公 司管理结构,强化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率;监管者应具有监管的对 立性和监管能力;监管者应全面了解银行各类业务的性质,确保英 航对风险自律监管作用;监管者评估各类银行的风险;监管者保证 银行有充足的资产承担风险;建立跨国银行监管者之间的合作。 银行有效监管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需要有统一和明确的监管责任与目标,以及相关的法律体系 ; 第二 ,要有实际目标的充分手段; 第三,具有完善的银行法律体系; 第四,富裕监管者保护与实际权力; 第五,各国监管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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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心原则的内容 核心原则共有二十五条,可以概括为三大部 分内容: 第一部分: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银行的产权 结构; 第二部分: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原则; 第三部分:监管部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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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银行跨国监管 (1)母国与东道国的合作 国际银行业务的跨国监管就是目过于东道国监管者 的合作,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母国监管部门对分 散在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表集中合并, 系统分析。 (2)国际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实施 核心原则手段的事实是多样化的,第一, 通过银行的 自律;第二,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以及 区域性银行的辅导与协助;第三,通过国际金融市场 竞争纪律与市场淘汰机制约束;第四,通过各国金融 法律将这些原则纳入本国法律体系中去,成为本国法 律,由本国法院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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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金融法交易中的外汇管理 (一)外汇管理的概念 外汇管理是指一个国家制定法律限制外汇进入该国 国境的制度。其具体表现:
1、限制向外国商业银行借款和在海外市场发行债券 ; 2、要求外币在本国银行或指定的银行存款,并限制 外汇和外币携带出境的数额; 3、在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方面限制外汇自由兑换和 外汇出境; 4、限制外币直接进入国内市场,限制外部在国内流 通和计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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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组织关于外汇管理的法律 1、《轨迹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有关规定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背景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是为了重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 国际金融秩序为创建的,发达国家的目的是通过它来减少国 际金融交易中的国家主义和恶性竞争,帮助不发达国家维持 国际收支平衡,保障外债的支付。同时,这个条款也保障了 发达国家的资本输出的权利和资本自由流动的长远发展的目 标。 《基金协定》第8条第2款的规定十分著名,为发展中国家 的外汇管理作了合理性的规定:“有关任何会员国货币的汇 兑契约,如与该国安本协定所实行的外汇管理条例相抵触时 ,在任何会员国境内均属无效。此外,各会员国得相互合作 采取措施,使彼此的外汇管理条例更为有效,但此项措施与 条例,应符合于本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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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基金协定》有关条款的解释 (1)解释原则 《基金协定》第8条第2款的解释原则是:解释应当符合立法 的目的,并且具体解释工作应当由基金执行董事局进行 。 (2)享受该条款的照顾的成员国资格 (3)外汇合同享受该条款的照顾 只有在外汇管理之下的外汇合同下可以享受到该条款的 照顾,否则没有照顾。 (4)外汇管理规则 保障国家的外汇资源而控制外汇货币或外汇财产流动的 法律,才是可以适用《基金协定》第8条第2款的规定。 (5)不可强制执行 如果成员国得外汇融资合同符合了《基金协定》第8条的 内容,就不能在任何成员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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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1、我国外汇管理法律 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新颁布了《外汇管管理条例》,在 法律上确定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兑换。 2、我国外汇管理的具体方法 (1)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 的交易项目等。 1997年,我国外汇管理部门允许部分大型中资企业开立经 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 (2)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资产和负债水平发行变化的 交易,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 款等。我国资本项目中的人民币与外汇不能自由兑换。一是 实行“支付结汇制度”,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管理 。二是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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