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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512次會議 社會住宅政策推動規劃報告 內政部 報告人:花政務次長敬群 105年8月25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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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 整體政策架構簡述 貳 社會住宅興辦目標 參 主要工作項目 肆 擬請相關部會配合事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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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整體政策架構簡述 調整結構是無法迴避的課題 (一)前言 公共住宅0.09% 租屋市場10.9% 購屋市場 85.34 %
失衡的住宅體系衍生嚴重社經問題 青年、民眾與整體經濟何去何從? 調整結構是無法迴避的課題 住宅供給結構嚴重失衡 存在高度風險 黑市、不健全 少的可憐 公共住宅0.09% 租屋市場10.9% 購屋市場 85.34 % 興辦社會住宅 租賃專法 / 產業政策 市場調控與管理政策 / 產業政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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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二)核心工作項目 都市更新 社會住宅 住宅租賃市場 興辦 20萬戶 強化 效能 健全 政府直接興建 運用市場空屋 都市計畫獎勵
訂立租賃專法 活絡租賃產業 加強租賃保障 加速公辦都更 強化民間自辦 確立程序正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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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需求 40萬戶 8年20萬戶 社會住宅 (三)需求與照顧: 1.需求值 2.照顧政策
民國100年本部統計,6類弱勢家庭無自有住宅約39.5萬戶。經調查有入住社宅意願為32.8萬戶 2.照顧政策 社會住宅 健全租屋市場 收容安置(衛生福利部) 自購、修繕利息補貼(既有) 租金補貼(既有) 潛在需求 40萬戶 8年20萬戶 社會住宅 4,500戶/年 利息補貼 健全租屋市場 56,976戶/年 租金補貼 收容安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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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社會住宅興辦目標 (一)目標值:8年20萬戶 (二)興辦主體 依國際經驗,社宅占住宅存量5%是低標 臺灣剛起步,以2.5%為8年目標
以全國住宅存量約840萬計算,簡化為20萬 (二)興辦主體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興辦主體 中央協助執行能力較弱縣市興辦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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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主要工作項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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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助地方政府多元取得土地 1.中央修正住宅法協助地方政府以多元方式取得社會住宅或用地
(1)可無償撥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明定收益得作為社會住宅興辦費用(§21) (2)應有償撥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明定得長期租用取代價購(§21) (3)以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分回建築物及其基地(§20) (4)辦理土地變更及容積獎勵之捐贈方式取得(§19) 新北市三重大安段 新北市三重大同南段 新北市中和秀峰段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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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作開發:地方政府與土地管理機關以合作開發方式興辦社會住宅
3.國防部業協助提供營改基金未移管土地及得直接興建眷改 基金土地清冊資料予地方政府評估 臺北市興隆公共住宅 臺中市豐原安康段社會住宅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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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住宅基金土地長期租予地方政府 1.無償撥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地方政府得逕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撥用
2.屬有償撥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地方政府應優先運用縣市所有土地興辦,如有不足,地方政府得申請長期租用;針對執行力較弱縣市,本部將視住宅基金狀況,辦理有償撥用後,長期租予地方政府 10 (不足數再由住宅基金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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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立社會住宅融資服務平臺 地方政府 (借款方) 中央 (仲介方) 本國銀行 (貸款方) 提報借款需求 公開徵求 優惠利率
中央 (仲介方) 公開徵求 優惠利率 本國銀行 (貸款方) 地方政府為簽約主體。 中央補助部分融資自償性不足之資金缺口。 本國銀行依銀行法第72條之2比率平均數為25.88%。以法定限額30%估算,全體銀行及8大公股行庫合計各有1兆3,800億元及7,309億元承作動能。 專業銀行(土地銀行)無須受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之限制。 融資預算編列,由借款方各地方政府視融資需求編列預算送議會審議,並建議地方成立住宅基金專戶管理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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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8萬戶 房東、業者誘因 配套措施 人力組織 (四)包租代管推動構想 1.租金訂定 2.社會福利介入 3.糾紛處理機制 1.包租代管—
行銷 提供出租管道 配套措施 (研議中) 包租8萬戶 人力組織 1.租金訂定 2.社會福利介入 3.糾紛處理機制 4.風險控管 5.修繕義務歸屬 1.包租代管— (1)委託專責機構 (2)政府自辦 (3)業者包租 2.代租代管—補助業者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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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代管推動方式 106年採試辦計畫方式辦理,後續再視情形滾動式檢討: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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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都市計畫方式多元取得社會住宅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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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立中央社會住宅專責機構(後續考慮整併都市更新專責機構)
配合住宅法修法成立住宅行政法人,以利推動社會住宅相關業務。 中央住宅專責機構主要業務範疇: (1)包租代管民間住宅作為社會住宅。 (2)社會住宅之興辦、經營及管理。 (3)執行住宅補貼業務。 (4)全國性住宅相關資訊之收集、研究、宣導等事項。 3.現由本部營建署各單位持續推動社會住宅業務。 4.配合住宅法修法,籌組任務編組推動中央住宅行政法人設 置事宜。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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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研訂社會住宅興建管理作業參考原則 1.由本部營建署研訂「社會住宅興建管理作業參考原則」作為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之參考。
(1)推動綠建築、智慧建築、無障礙設計、住宅性能評估等永續環境品質。 (2)確保規劃、設計、施工及維管全生命週期品質。 (3)涵蓋都市社區、住宅與設備、社會福利設施。 2.作業原則(草案)將另邀請各地方政府、衛生福利部、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築師公會、物業管理協會等相關單位研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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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擬請相關部會配合事項 一、有關成立社會住宅行政法人部分,請人事行政總處協助推動
二、地方政府運用轄內國有非公用或國防部土地興辦社會住宅部分,請國防部、財政部及相關部會協助提供 三、請衛生福利部協助研議社會住宅社會福利服務輸送方式及針對經濟及社會弱勢承租者給予補助 四、請各地方政府配合提出年度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及財務計畫 17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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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恭請裁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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