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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高等继续教育精品教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1世纪高等继续教育精品教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主编 钱振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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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珍惜大学生活开拓新的境界 第一章 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 第二章 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 第三章 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
第四章 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 第五章 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第六章 培养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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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珍惜大学生活开拓新的境界 第一节 适应人生新阶段 第二节 肩负历史使命 第三节 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第四节 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意义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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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与难点 1.适应新的环境,树立新的学习理念。 2.培养优良学风,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3.认识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
4.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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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方法提示 1.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学习和与同学讨论,尽快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
2.结合自己的成长历程,总结自己以往在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制意识方面的经验与不足。 3.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强化自己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科学内涵的认识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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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适应人生新阶段 爱因斯坦曾说过:学校的目标始终应当是使青年人在离开它时具有一个和谐的人格,仅有专业知识教育是不够的,要使学生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因此,在大学阶段,大学生应把具有和谐人格、成为自由发展的人作为人生修养的最高目标,应形成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和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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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识大学生活的新变化 1.学习要求的新变化
大学的学习特点与中学时代相比已发生明显的变化,学习内容相对增多,学习方法由“学什么”转变到“怎么学”,学习态度由“要我学”转到“我要学”,培养自学能力成为关键。大学生有确定的专业方向,需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在课余时间广泛涉猎相关知识,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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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活环境发生变化 大学的管理由中学的“封闭型”向“松散型”转变,大学生个人自由支配度增大,这对自制力较差的人是一个很大的考验。自理能力强的同学会很快适应这种生活,应对自如,而有些自理能力差的同学,则可能计划失当。因此,集体生活与独立生活既能锻炼人,也是一种挑战,大学新生对此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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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际交往的变化 大学阶段除了学习专业知识,还要学习对人际关系的处理,这对大学生的思想转变乃至培养人生观、社会化都是历练的机会。随着相互交往和了解的深入,不同的地域出身、家庭背景、个性特点、生活习惯,甚至不同的方言,都有可能成为继续交往的障碍,而大学生在学习、课余活动等的激烈竞争中,容易对相互间的正常交往造成伤害,有些人因此开始逃避与周围同学的交往。大学生必须学会彼此尊重、宽容、忍让,与性格、生活习惯不同的人友好共处,否则必然会感到孤独,感到同学间没有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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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养优良的作风与学风 大学生从进入高校以后就应当转变观念,努力培养优良的习惯与作风,奋发成才。在大学生活的开始阶段,就要着手培养以下三种意识: (1)自律意识。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应该首先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大学生所处的年龄,做事有时容易冲动,遇事往往不够冷静。但是,国有国法,校有校规,如果违反了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2)成才意识。“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这句话的含义是促使每一个人都要树立远大目标。所以,大学生的成才意识是需要培养的。 (3)竞争意识。21世纪是一个充满竞争的世纪,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一种竞争性经济。通过竞争意识的培养,促进我们的学习,提升我们的工作能力,促进我们各项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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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学风是在长期的学习和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大学生不仅要学习和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还要在学习过程中有意识地形成良好的学风。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认真求实的学习态度。求真务实,不轻信,不弄虚作假,不图虚名,“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爱因斯坦曾说:“凡在小事上对真理持轻率态度的人,在大事上也是不可信任的。”科学需要一丝不苟的精神,来不得半点马虎。 (2)刻苦勤奋的学习毅力。发奋努力,不畏艰难,锲而不舍,永不懈怠。韩愈说:“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陶渊明说:“勤学如春起之苗,不见其增,日有所长;辍学如磨刀之石,不见其损,日有所亏。”说的都是这个道理。 (3)虚心踏实的学习精神。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虚怀若谷,才能博采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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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树立新的学习理念,培养科学的学习方法
大学要求大学生要有更自觉的学习态度,能够科学地支配时间和主动学习的能力,有比较强的钻研精神。进入大学后,许多同学仍沿用以往的学习方式,不会支配时间,听课抓不住重点,不会科学、充分地利用图书馆来进行学习,这样就会感到听课十分紧张,难以全部听懂,进而造成学习兴趣减退。 要树立全面学习、创新学习的理念,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从旧的学习方法向新的学习方法过渡。尽早做好思想准备,就能较好地、顺利地度过这一阶段,少走弯路,减少心理压力,促进学习成绩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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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入学新生如果掌握了一套适合自己的、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不仅可以在大学期间取得好的成绩,而且可以受用终生。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点:
(1)学会听课:跟上老师的思路,注意记笔记,善于提出问题。 (2)学会读书:善于选择要读的书,分清精读与泛读。 (3)学会思考:避免进入思维误区,对所学知识勤于思考。 (4)学会掌握时间:有规律地学习、生活,制订长、中、短期学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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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肩负历史使命 新世纪的大学生要认清自己的历史使命,确立为国家、为民族奋斗的志向,努力成长为对国家、对人民有贡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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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识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 1.继往开来的历史使命
当代大学生是跨世纪的一代,是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中成长起来的一代,是承上启下的一代。继往开来,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历史地落到了当代大学生肩上。所谓继往,就是要继承老一辈革命家所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和革命传统,使中国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坚定不移地继续前进。所谓开来,就是要在新的历史时期承担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历史重任,谱写中国历史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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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迎接挑战的历史使命 目前,世界经济正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在知识经济时代,国家、企业和个人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作为21世纪的大学生,应当是能够迎接知识经济挑战的人,是能够参与全球竞争与合作的人,是能够主动适应、积极推进社会发展的新人,这是时代对我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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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动中国走向世界的历史使命 世界的发展需要中国,中国的发展需要世界。无论是从现实看还是从未来看,中国在世界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我们和其他国家在经济上存在着巨大的互补性,在这种竞争中,中国不进则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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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塑造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 (1)理想远大、热爱祖国。 (2)追求真理、善于创新。 (3)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4)视野开阔、胸怀宽广。
(5)知行统一、脚踏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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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努力提高综合素质,适应社会发展 1.思想道德素质
思想道德素质可划分为三个层次,即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品德素质。政治素质指一个人的世界观、政治立场、政治见识和理想抱负等。思想素质指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热爱科学、勇于探索、坚持真理、积极进取,形成与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品德素质指人在与他人、集体和社会交往中表现出来的伦理道德,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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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学文化素质 科学文化素质主要指科学精神和文化素养。科学精神指从事科学探索、科学创新应具备的理智德行,包括人成长所应具备的知识积累、合理的知识结构和科学的学习方法。文化素养主要指人文科学素质。提高文化素养,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在知识层面,要加强文化知识的学习。二是在修养层面,通过文化素质学习,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健康的心理素质和文明的行为举止。三是在能力层面,通过知识的掌握,培养自身的思维能力,并激活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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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身体心理素质 身体素质是一个人生活和从事各项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心理素质指个体在遗传的基础上,在教育、环境和主体实践的综合影响下,经过长期锻炼和培养所具有的心理能力、心理状态和心理品质的综合表现。良好的身体素质是成才的物质基础,良好的心理素质是成才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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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综合能力素质 能力是人们运用各种知识和智力认识事物、解决问题的本领,是掌握知识的必要条件,也是现代人才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各种能力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高分低能、眼高手低的学生在当代人才竞争中必定会失去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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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根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当代大学生要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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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意义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思想理论基础,是激励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维系全民族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需要,适应了现阶段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对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团结、引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思想上、道德上共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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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引领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指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当代大学生加强自身修养、锤炼优良品德、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发展动力,明确了基本途径。当代大学生只有自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才能健康地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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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中心环节和根本要求
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者和传承者。当代大学生要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就必须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全面准确地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深刻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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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 1.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根本的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的根本指导思想,这就决定了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性质和方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社会意识出现了多样化倾向。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必须更加坚定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不动摇,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实践,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权、主动权、话语权。在这个前提下,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充分挖掘和鼓励不同阶层、不同群体所蕴涵的积极向上的思想精神,更好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最大限度地形成思想共识,凝聚力量,齐心协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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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
理想体现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奋勇前进的精神动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不可避免会出现社会意识的多样化,这就必须要有一个能够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社会各个阶层广泛认可和接受、能有效凝聚各个方面智慧和力量的共同理想。有共同理想,才能有共同步调。这个共同理想,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个共同理想,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目标、国家的发展、民族的振兴与个人的幸福紧密联系在一起,把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共同愿望有机结合在一起,经过实践的检验,有着广泛的社会共识,具有令人信服的必然性、广泛性和包容性,具有强大的感召力、亲和力和凝聚力。不论哪个社会阶层、哪个利益群体的人们,都能够也应该认同和接受这个共同理想,并且为这个理想而共同奋斗。在全社会树立和弘扬这一共同理想,是和谐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把握了这一点,就把握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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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
民族精神是民族文化最本质、最集中的体现,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已经深深地融入我们的民族意识、民族品格、民族气质之中,成为各族人民团结一心、共同奋斗的价值取向。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中华民族富于进取的思想品格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伟大成果,已经深深地融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成为各族人民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强大精神力量。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奋发进取,靠的就是这样的精神;中华民族抵御外来侵略、赢得民族独立和解放,靠的就是这样的精神;在新的历史时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由贫穷走向富裕,靠的也是这样的精神;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还是要靠这样的精神。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是和谐文化建设的主旋律。把握了这一点,就把握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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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确立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以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修养和素质为基础。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全面系统、准确通俗的表达,它旗帜鲜明地指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坚持和提倡什么、反对和抵制什么,为全体社会成员判断行为得失、作出道德选择、确定价值取向,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我们实现事业发展、社会和谐的目标和追求,必须确立普遍奉行的价值准则和道德要求,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风尚。社会主义荣辱观,既有先进性的导向,又有广泛性的要求,贯穿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覆盖各个利益群体,涵盖了人生态度、社会风尚的方方面面。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和谐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把握了这一点,就把握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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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各部分的内在联系
(1)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解决的是举什么旗的问题,是整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础,居于统领地位。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解决的是走什么路、实现什么目标的问题。 (3)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解决的是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精神状态和精神风貌的问题。 (4)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解决的是人们行为规范的问题,它以基本行为规范的方式涵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其他三个方面的内容并使之具体化,从而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落到实处、有了依托,人们践行有了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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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1.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 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是人的基本素质,体现着人们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种问题时所表现出的是非善恶判断能力和行为选择能力,是政治素养、道德品格和法律意识的综合体,决定着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动目的和方向。 法律素质是指人们知法守法用法的素养和能力。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树立必须的法律观念,拥有必要的用法、护法能力,构成了法律素质的基本要素。良好的法律素质对于保证人们合法地实施行为,依法维护各种正当利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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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道德与法律这两个概念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也存在着区别,它们分属于不同的领域,有着各自不同的研究对象和调节领域,两者存在着密切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联系体现在: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具有相同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社会规范;都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服务。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是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而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来调节的;它们调整的范围不同,调控的结果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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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关系
引导大学生自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贯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主线,二者是相互统一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重要课程。在本课程教学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体验,帮助大学生形成崇高的理想信念,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思想品德修养,增强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可以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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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1)大力宣传和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2)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关键在于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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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就是为了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而无论是思想道德素质还是法律素质,都是为了提升修养,使自己成为一个有修养的当代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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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意义
(1)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理,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 (2)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打下知识基础。 (3)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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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方法
第一,要注重基本理论和基本观点的学习。 第二,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比较与鉴别中学习。 第三,要注重知行统一,在践履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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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是什么?如何认识我们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2.为什么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是大学生确立成才目标的主要内容?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是什么? 4.如何自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5.结合自身体会,谈谈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意义和方法。 返回目录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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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 第一节 理想信念与大学生成才成长 第二节 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 第三节 架起通往理想彼岸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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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与难点 1.把握理想与现实的关系。 2.认识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共同理想与最高理想。 3.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
4.如何把理想化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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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方法提示 1.积极参与课堂讨论,领会理想信念的深刻内涵。 2.反思自己的理想信念是否正确,进一步确立科学的理想信念。
3.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在实践中实现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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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理想信念与大学生成才成长 理想是引导人生的一面旗帜,指引着人生的方向。信念是对理想的支持,是人们追求理想目标的强大动力。当代大学生要树立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念,立足现实,艰苦奋斗,努力成长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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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想的内涵与作用 1.理想的定义与特征 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理想是一个闪光的令人神往的字眼,我们应该树立崇高的理想。 理想作为对未来的追求和向往,作为人生的奋斗目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理想具有积极性。 第二,理想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第三,理想具有时代性和阶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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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想的作用 第一,理想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人之所以成为万物之灵,就在于有志向,有理想。人们为理想去奋斗而创造历史,推动历史前进。
第二,崇高的理想是人生的精神支柱。一个人只要有了这个精神支柱,就有了对未来美好愿望追求的动力,在逆境中他就会百折不挠,奋勇前进,甚至在死亡威胁面前也毫不退缩;在顺境中他也会谦虚谨慎,不满足现状,保持永远进取的精神状态。 第三,理想是人生行动的指南。理想是对未来的展望和向往,指引人们在人生道路上努力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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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澄清对于理想的模糊认识 (1)无用论。 (2)实惠论。 (3)分离论。 (4)渺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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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念的含义与特征 信念是人们在一定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和理想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 信念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复合性 2.稳定性 3.执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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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 1.引导大学生做什么样的人
人的理想信念,反映的是对社会和人自身发展的期望。在争做“四有新人”中,“有理想”是首要的,这表明理想信念与做什么样的人关系重大。做一个什么样的人是大学生最重要的人生课题和发展方向,理想信念首先引导大学生做一个什么样的人。大学时代正是人生风华正茂之际,远大的理想和崇高的信念将帮助一代有为青年扬起生命的风帆,开辟和探索人生新的航程。同学们从青年时代起就要树立崇高的理想,并要为这个伟大的理想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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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导大学生走什么样的路 大学时期面临着许多人生的重大课题,都需要有一个总的目标和原则,这就要确立科学、崇高的理想信念。苏联著名作家、《钢铁是怎样炼成的》的作者尼·阿·奥斯特洛夫斯基曾对远大而崇高理想的重要性做过精辟的分析,他说:“自私自利的家伙完蛋得最早。须知,他只是为了自己才孤独寂寞地活在空虚世界上。一旦抹掉了他们这个‘我’字,他就一切都完了,活着对他来说,再也没有任何意义了!但是如果一个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活着,而是为了整个社会呕心沥血,那就很难将他毁灭。因为这样一来,就首先要毁灭他周围的一切,毁灭整个国家和整个生活。我个人的死亡,只是自己生命的消失,可是我们的大军却排山倒海蓬动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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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激励大学生为什么学 对当代大学生而言,为什么学的问题,是与走什么路、做什么人的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大学生只有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才能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激发起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学生应该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树立远大的人生志向,胸怀祖国,放眼世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不断奋斗。当代大学生必须树立为祖国而学习的理想,坚定信念,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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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 当代大学生要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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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定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 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这是由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和真理性决定的,是中国人民长期探索的历史选择。马克思主义是被100多年来世界历史发展进程,特别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反复证明了的科学真理,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真理性,是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只有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沿着正确方向胜利前进。 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就在于它的科学性和真理性。马克思主义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来解释人类历史的发展变化,把生产力作为推动社会前进最活跃、最革命、最根本的力量,科学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深刻揭示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指明了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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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 1.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祖国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自己的命运和中华民族的命运紧紧结合一起,领导人民进行了不屈不挠的反帝反封建的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尽管中国共产党曾经出现过失误,党的队伍中还存在着消极腐败现象,但是,中国共产党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这是无可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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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首先,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 其次,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拯救中国。
最后,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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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中华民族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民族,在数千年的历史中,创造了灿烂的文明,为人类的进步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由于长期闭关自守,到了近代就落后了,中华民族陷入了危机之中。在民族危难之际,各种政治势力试图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中国落后的面貌,但均以失败而告终。后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取得了反帝反封建斗争的伟大胜利,完成了民族的独立和解放,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又领导中国人民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且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伟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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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架起通往理想彼岸的桥梁 当代大学生正是树立崇高理想的黄金时代,应该追求什么样的理想,应该为什么样的理想而奋斗,是至关重要的人生选择。我们应该追求崇高的理想,认清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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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求崇高的理想 1.追求崇高的社会理想 社会理想在理想的层次结构中居于最高层次,是人生最根本最重要的理想,它是构成人的整个理想的基础。在人类理想的发展史上,只有共产主义理想是最科学、最崇高的理想。因此,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只有逐步树立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才能更好地成长,为人民作出贡献,其精神生活才更有意义。 在历史上,大凡对人类进步事业作出贡献的人,都是从学生时代起就高擎理想的火把,树立远大的奋斗目标的。马克思中学毕业时就立下了为人类幸福献身的崇高志向;毛泽东在青年时代就立下了“改造中国与世界”的人生目标;周恩来少年时代就立下了“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远大抱负。可见,一个人在青年时期树立什么样的理想,对他一生为社会贡献及贡献大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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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追求适应社会需要的职业理想 职业理想在人生中占有重要位置,起着较大的作用。它是成就事业、推动社会进步的精神力量,是每个人事业心的集中体现。职业理想人人有之,但由于人们有不同的需要、兴趣、性格、爱好与特长,各人有各人的职业理想。由于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等原因,尽管社会在安排每个人的工作时,应尽可能照顾个人的特长与志愿,以使人尽其才,各得其所,但要使每个人的兴趣、爱好、特长都得到满足,还是难以做到的,也是不现实的。马克思曾经讲过:我们总是不能选择我们自己认为合适的那种职业的。人们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全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客观规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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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追求文明健康的生活理想 人的一生总是在不断地追求和奋斗,以期达到最完善、最幸福的境界,这种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炽烈的追求,就形成了生活理想。张闻天同志曾说,生活的理想就是为了理想的生活。树立正确的生活理想,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理想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直接影响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由于人们所处的环境条件不同,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平不同,对生活理想的追求就不同。有人说“生活就是追求名利和享乐”,有人说“生活就是为自己营造一个温暖舒适的安乐窝”。这样的生活理想,是典型的庸人哲学。作为当代大学生,对人生理想的追求应该是全面的、完整的、高层次的。树立正确的生活理想,对于大学生写好自己的历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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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现远大理想需要始于足下 当代大学生更应该深刻地理解远大理想与始于足下的关系。崇高理想的实现需要一点一滴地奋斗,脚踏实地的实践是达到胜利彼岸的桥梁。通往理想的路是遥远的,但起点就在脚下,在一切平凡的岗位上,在扎扎实实的学习和工作中。 古人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志存高远给了人生一双搏击长空的翅膀,始于足下则使人生的腾飞成为一种可能。志存高远的魄力固然可嘉,但如果没有脚踏实地的始于足下,那么那曾经的豪言壮语也都不过是一场烟云浮华。鸿鹄之志有如灯塔,指引生命的航船走过低洼,始于足下有如启动马达,推动着人生走过风浪勇闯天涯。始于足下的事业需要高远志向的引领,不论多么崇高的理想信念都要靠一步一步地脚踏实地去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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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清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
理想和信念是人类力量的源泉,理想和信念的伟大力量驱动着人们不懈地去追求、去奋斗。理想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实现理想的过程中,我们总会经历顺境与逆境。顺境中前进,如同顺水行舟,天时、地利、人和等有利因素,使人们很容易实现目标和理想。但顺境中的宽松气氛、优越条件,又容易使人滋生“骄”、“娇”二气,意志衰退。逆境中奋斗,犹如逆水行舟,需要人们付出更大的努力和更多的艰辛,才能实现目标和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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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 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是实现理想的思想基础。人们在确立理想和追求理想的过程中,常常会感受到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对于思想活跃和敏感的青年大学生来说,也容易对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产生困惑,这就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理想与现实的关系。人的理想越符合自然界和社会发展的现实过程,越能显示它的巨大鼓舞力量。只有理想与现实紧密结合,理想才能得以实现。 在人生实践中,我们仅仅有对美好理想的向往是不够的,还必须正确认识社会发展的规律。只有对科学理想坚信不疑,才能坚定自己的向往和追求,并将理想落实到行动上。理想的实现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只有勇于献身、不畏艰苦的人才有可能达到成功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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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简述理想和信念的内涵与作用。 2.如何认识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共同理想与远大理想的关系?
3.为什么要坚定马克思主义的信念、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 4.为什么说理想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曲折的过程? 5.如何在实践中将理想变为现实? 返回目录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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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 第一节 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 第二节 新时期的爱国主义 第三节 做忠诚的爱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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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与难点 1.把握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与时代价值。 2.正确认识爱国主义与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关系。
3.关于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弘扬爱国主义和怎样弘扬爱国主义的问题。 4.关于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和弘扬民族精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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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方法提示 1.通过对教材和相关材料的阅读,理解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
2.阅读有关爱国主义的文章,总结我国历史上有代表性的爱国主义的光辉典范。 3.结合现实生活中令你感动的典型事例,阐述应该怎样以实际行动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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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和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精神动力。爱国主义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结合,新时期我们仍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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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 1.爱国主义的含义 爱国主义是人们对祖国的忠诚、热爱和责任感,是把关心和维护祖国利益、推动社会进步作为自己最大责任的思想观点和行为准则。 爱国主义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和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中华民族历史上的爱国主义,主要以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抵御外来侵略和推动社会进步为主要内容。今天,热爱社会主义中国,早日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并积极投身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去,成为当代爱国主义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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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爱国主义的作用 第一,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 第二,爱国主义是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坚强纽带。
第三,爱国主义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强大动力。 第四,爱国主义是建设祖国的力量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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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强大精神动力。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新形势下,我们应该继承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为祖国的繁荣富强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主要表现在:缔造、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反抗阶级压迫和外来侵略,推动社会进步和捍卫祖国领土的完整;建设祖国山河,创造灿烂的中华文明。 爱国主义虽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内涵和不同的时代表现,但是爱国主义始终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经久不衰的社会现象和意识形态,是中华民族雄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基,它总是同促进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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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 1.爱祖国的大好河山 2.爱自己的骨肉同胞 3.爱祖国的灿烂文化 4.爱自己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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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 1.建设强盛国家,维护世界和平
邓小平同志在《和平和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两大问题》中指出:现在世界上真正大的问题,带全球性的战略问题,一个是和平问题,一个是经济问题或者说是发展问题。和平问题是东西问题,发展问题是南北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东西南北四个字。维护和平和发展经济,二者是相互作用的。和平的国际环境是各国谋求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国际经济合作的扩大,各国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又增强了维护世界和平的力量。因此,争取持久和平,发展友好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和繁荣,是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一致愿望。 目前在国际上,和平与发展这两大问题一个都没有解决,威胁国际社会和平的因素还存在,少数经济大国操纵国际政治、经济事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国人民只有继续弘扬爱国主义的传统,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中国才能在世界舞台上显示出巨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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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现民族复兴,促进祖国统一 在我国几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各地区、各民族间虽有过分裂和战争,但各族人民很早就明白:一个民族、一个地区要生存和发展,要兴旺发达,就必须同其他民族和地区建立团结互助的友好关系;在同一国家政权之下的团结统一,更是各民族生存、发展、共同繁荣的可靠保证。千百年来,坚持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已成为我国优良传统的一部分,已在各民族间形成基本共识。 团结统一是祖国统一的强大精神基础;祖国大陆日益昌盛是中华民族完成统一大业的坚强保证;“一国两制”的伟大思想为祖国统一绘制了切实可行的宏伟蓝图;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和繁荣稳定为台湾回归、祖国统一提供了范例。早日实现台湾和祖国大陆的和平统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已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顺应历史潮流、积极推进祖国统一的早日实现,则是当代爱国主义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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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进社会进步,促进人类文明 中国各族人民历来具有热爱祖国、建设祖国、自强不息的战斗精神。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的爱国主义精神不断发扬光大,并取得了辉煌成就。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下,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正确地解决了中国革命的道路问题,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完成了近代中国许多爱国主义者长期孜孜不倦、梦寐以求的伟大事业。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人是最忠诚、最坚定、最彻底、最卓越的爱国主义者。在爱国主义旗帜下,中国共产党成千上万的优秀儿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形象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五星红旗就是用成千上万革命者的鲜血染红的。在中国,没有任何一个政党能像中国共产党那样,为民族解放和国家富强作出如此卓越的贡献,付出了无与伦比的巨大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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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时期的爱国主义 爱国主义作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是我国各族人民继往开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巨大力量。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更应高举爱国主义大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使社会主义中国发展和富强起来,为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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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 1.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的一致性
热爱祖国与热爱社会主义是统一的。爱国主义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支柱,建设社会主义是爱国主义的行动指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唯一正确选择。我们今天讲爱国主义,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始终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相互学习、相互支持、紧密团结,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建设祖国的伟大事业中实现自己的理想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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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爱国主义与拥护祖国统一的一致性 爱国主义与维护祖国统一的一致性,不仅是对生活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的要求,而且是对全体中华儿女包括港澳台同胞以及海外侨胞的基本要求。真诚的爱国者应该懂得祖国的命运、 前途和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是不可分割的,把热爱祖国和热爱中国共产党统一起来也是一切真诚的爱国者必须确立的基本立场。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为了早日实现祖国统一,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作出了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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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爱国主义与对外开放的统一 第一,爱国主义与对外开放是辩证统一的。 第二,坚持爱国主义与对外开放的统一,必须坚决反对民族虚无主义。
第三,坚持爱国主义与对外开放的统一,也必须注意反对狭隘民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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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爱国主义与经济全球化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情况下,必须强调爱国主义。我们一方面要紧紧抓住这个难得的机遇,通过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努力分享经济增长的利益,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优化我国的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某些国家凭借其的优势,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实行经济霸权主义,危及我们的国家利益、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因此,我们必须高举爱国主义旗帜,使人们正确认识我国的发展前途,主动把个人前途和命运同祖国、民族的兴衰、荣辱联系在一起,自觉抵制西方敌对势力“和平演变”的文化扩张和侵略,增强广大公民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树立强烈的民族复兴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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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爱国主义与弘扬民族精神 民族精神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共同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为本民族大多数成员所认同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规范、精神气质的总和。民族精神是爱国主义在中华民族生存发展中的精神源泉。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是培养全体公民爱国主义情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客观需要;是推进当代先进文化建设、创新时代精神的客观需要;是增强综合国力,应对经济全球化新格局的客观需要。 新时代的民族精神是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的发扬光大,是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民族精神在当代历史中震撼人心的新表现,为中华民族精神增添了富于时代精神的新内涵,值得每一个中华儿女倍加珍惜。新时代的民族精神包括: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雷锋精神、“铁人”精神、“两弹一星”精神、载人航天精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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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爱国主义与弘扬时代精神 时代精神,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是体现民族特征、顺应时代潮流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价值取向、精神风貌和社会风尚的总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要把弘扬民族精神和弘扬时代精神有机统一起来,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知难而进、一往无前,艰苦奋斗、务求实效,淡泊名利、无私奉献,大力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中华民族富于进取的思想品格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伟大成果,已经深深地融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成为各族人民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强大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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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培养创新精神与能力,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的培养着手。
一是要培养创造性思维的能力。 二是要培养强烈的创新动机。 三是要培养健全完整的人格。 四是要培养顽强的意志力。 五是培养相互协作的团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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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大学生爱国的新特点 1.个体性与社会性统一 2.断裂性与继承性并存 3.前瞻性与可塑性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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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做忠诚的爱国者 当代大学生应当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积极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伟大事业中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去实现报效祖国、振兴中华的远大志向,做一名忠诚的爱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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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首先,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就要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 其次,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就要承担起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最后,真正的爱国者,要把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体现在爱国的实际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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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促进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反对民族和国家分裂,始终把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作为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和神圣职责。“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我们要关心国家的命运和民生的苦乐,自觉地把个人的前途与国家的兴衰联系起来,把爱国的思想付诸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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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强国防观念 国防观念是指一个国家和民族对国防建设的目的、内容、途径和重要性等问题的认识。国防是国家为抵御外来侵略与颠覆,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发展,而进行的军事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国防力量强大能为国家、民族的生存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而国防力量羸弱则会使国家、民族面临凌辱甚至被侵略的灾难。 增强国防观念,是大学生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必然要求。 增强国防观念,是大学生提高综合素质,促进自身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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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振兴中华为己任 爱国主义不仅仅是口号和激情,更是扎扎实实的行动。“振兴中华,从我做起”。大学生要把爱国之情化为报国行动,投身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去。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告诉我们,大学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学生的命运总是同祖国的命运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当前各项经济建设事业正在呼唤大学生振奋精神,大展宏图,为现代化建设贡献全部的智慧和力量。 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实现我国的现代化,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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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简述爱国主义的基本内涵与作用。 2.如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 3.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怎样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4.弘扬爱国主义为什么要增强国防观念? 5.当代大学生怎样培养以改革创新精神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返回目录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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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 第一节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第二节 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第三节 科学对待人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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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与难点 1.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 2.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3.明确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 4.如何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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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方法提示 1.认真阅读教材,掌握人生观、价值观的基本知识。 2.积极参与课堂讨论,领悟人生的意义。
3.查找相关案例,分析名人的生命历程或奋斗足迹。 4.在实践中感悟生命,在实践中创造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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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人生观决定着人们实践活动的目标、人生道路的方向和对待生活的态度,是任何人都不能回避的。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是大学生在实践中创造人生价值、成就辉煌人生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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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观与人生观 1.世界观与人生观的含义及其辩证关系
世界观,就是人们对于生活在其中的世界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人生观是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生观是指人们对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它涉及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等问题。 世界观与人生观是辩证的:世界观决定人生观,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观,从而形成对人生的理想、态度、人生道路等问题的基本看法。世界观对人生观的形成以及发展方向都有指导意义。人生观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它对世界观有积极的反作用。人生观一旦形成,就会影响对世界的看法,具有科学人生观的人能自觉地接受并形成正确的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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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学认识人的本质 中国古代的先哲们十分重视对人的认识。 在欧洲古代历史上,讨论人性、人的本质的学说很多。
西方思想家们对人的本质的探讨,不外乎是把人性归结为感性的欲求,或是把人性归结为理性,或是两者兼而有之。但是,无论是从肉体的感受性出发,或是从理性主义出发,所规定的人性都是抽象的、永恒不变的,是与社会现实生活相脱离的。尽管费尔巴哈也说过,直接从自然界产生的人,只是纯粹自然的本质而不是人,人是人的作品,是文化、历史的产物。但这些思想是偶然的,从未占据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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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 (1)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2)人的本质属性在于社会属性。 (3)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4)人的本质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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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 1.人生的含义 一般来说,人生有两种含义。从群体上看,是指整个人类的社会生活,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过程;从个体上看,是指人的生命历程,即指个体一生全部社会实践活动的总和。我们常说的人生,是指个体意义上的人生。 人生是人们一直在探索的一个课题。人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诸如学习、工作、友谊、恋爱、家庭,乃至于生老病死等问题,这些都属于人生问题。这些相当广泛而又十分复杂的问题,是人人都会碰到的,无论是愿意还是不愿意,自觉还是不自觉,每个人都要在这些问题面前表明态度,作出抉择。作为大学生,面对复杂的人生现实,既不可顺其自然,得过且过;也不能看破“红尘”,消极避世;更不应玩世不恭,游戏人生,而应该采取正确的人生态度,勇于面对现实,敢于向人生现实难题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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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生的基本问题 人生的基本问题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一方面,个人依赖于社会。 另一方面,社会又依赖于个人。
首先,个人的生存离不开社会条件 其次,个人的发展依赖于社会条件。 另一方面,社会又依赖于个人。 首先,个体的存在是社会存在的基础。 其次,历史的发展是由个体的能动活动推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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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确认识人生基本问题的意义 第一,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思考人生一切问题的出发点。
第二,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树立科学人生观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科学考察和评价人生价值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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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1)与世无争型:对人生、对社会抱悲观态度,对生活缺乏进取心。他们学习上高呼“60分万岁,多一分浪费”,生活上松散拖沓,没有时间观念和纪律观念,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什么都无所谓”。 (2)享乐自私型:认为“人生苦短,须及时行乐”、“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于是大学城外往往餐厅、舞厅、台球厅、礼品店、游戏厅生意兴隆。沉湎于物质追求,必然会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而无暇追求人生的大志。 (3)唯我独尊型:自认为才高八斗,轻视他人,自我意识极度膨胀且嫉贤妒能。当代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从小在家里养成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习惯,很少能够顾及他人的感受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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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科学高尚的人生观指引人生 1.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科学人生观
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指引人生,在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实践中创造人生的价值。一个树立了为人民服务人生观的人,对人生的意义就能够有真切的理解,就能够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力求为人民做好事。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业有不同,职位有高低,但只要有了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就能够时时处处为人民着想,助人为乐,造福人民,成为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应当成为我们时代最崇高的精神。正像毛泽东所说的,只有具有这种崇高精神的人,才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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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理好“立身”、“处事”这两个重大问题 “立身”就是指为了自身发展、集体发展、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去探索人生,确立自己的生活目的和生活道路,是解决“怎么想”的问题;“处事”就是指为 了处理自己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去实践,求得个人与社会 的共同发展,它解决的是“怎么做”的问题。立好身、处好事是树立人生观的落 脚点。我们应该把整个身心放在共产主义事业上,以人民的疾苦为忧,以世界的 前途为念。这样,我们的政治责任感就会加强,精神境界就会高尚。我们应该以先进人物为榜样,坚持科学的人生观,抵制错误的人生观,重点解决好“立身”、“处事”这两大人生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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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决反对错误的人生观 (1)拜金主义人生观:拜金主义是一种认为金钱可以主宰一切,把追求金钱作为人生至高目的的人生观。
(2)享乐主义人生观:享乐主义是一种把享乐作为人生目的的人生观,主张人生的唯一目的和全部内容就在于满足感官的需求和快乐。 (3)个人主义人生观:个人主义是一切从个人出发,把个人利益放在集体利益之上的人生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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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人生价值是一个与每个人的生活实际密切相关的实践问题,既是人生哲学的重要范畴,又是人生实践的根本出发点。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积极创造有价值的认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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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值、人生价值与人生价值观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所谓价值,是指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是客体的属性满足主体的需要所具有的积极的意义和作用,即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 人生价值是指一个人的存在和活动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满足社会及自身的实际需要。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另一方面是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人生价值的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的,没有每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没有人们为社会创造财富,就没有满足个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产品,社会就不能存在和发展,社会也就失去了对个人尊重和满足的基础,个人就会失去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同时也谈不上对社会尽义务和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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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 1.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
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劳动以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他人作出的贡献,是社会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普遍标准。站在社会的立场上进行人生价值的评价,根本尺度当然就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凡是有益于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的人生价值的选择、取向,就是善的、积极的、有正价值的,反之,则是恶的、消极的、有负价值的。社会整体利益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是否真正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是否真正有利于推动社会历史的前进,从而决定了它对社会成员人生价值的评价是否真正具有进步性,是否能够客观、公正地判断社会成员人生价值的善恶与否、境界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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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生价值评价的具体尺度 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是从宏观上着眼的,也是从整个社会发展进步的规律着眼的,但它还需要有其他更具体、更直接的评价尺度作为过渡,或者说它的原则会表现在其他更具体、更直接的评价尺度之中。比如,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评价人生价值的基本尺度,是劳动以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他人作出的贡献,这是我国社会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普遍的标准。一个人对社会和他人所做的奉献越是无私、越是尽心尽力的,就越是巨大,他在我国社会中获得的人生价值的评价就越高。劳动和贡献的尺度作为我国社会评价人生价值的基本尺度,正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根本评价尺度的一种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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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生价值的评价方法 人生价值的评价既有自我评价又有社会评价。自我评价是以自我的价值目标为标准,对自己的行为的评价。自我评价由于受个人能力、素质以及现实生活中利害关系的影响,因此作出正确的自我评价是非常困难的。社会评价是站在社会整体的立场上,以社会的利益作为评价标准的评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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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正确的人生道路 1.人生道路的特点 第一,人生道路具有客观性。 第二,人生道路具有可选择性。 第三,人生道路具有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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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确认识和处理人生道路上的矛盾,开拓积极的人生道路
第一,要认识人生的真正意义,树立为人民为人类的进步事业献身的精神。 第二,要充分认识人生道路的不平坦性。 第三,要敢于向人生难题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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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现人生价值需要条件 1.实现人生价值需要社会条件与个人条件
实现人生价值要以一定的生产力为基础。一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社会的物质财富,它既是上代人创造的物质成果,又是下代人继续进行价值创造的前提条件,制约着人生价值的实现。同时,实现人生价值要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流价值体系,体现了和谐社会建设所需要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追求,是人们观察世界、判断事物的基本准则。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才会明确方向,坚定信念,坚毅踏实地走向人生未来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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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人生价值需要个人条件。 第一,实现人生价值需要从个人综合素质出发。个人综合素质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这些素质是相互联系的,是实现人生价值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第二,实现人生价值需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埋头苦干,发挥聪明才智。人生的真正价值终究要通过自己所从事的事业展现出来,这就要求人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实现人生价值需要有顽强奋斗精神。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困难与挫折在所难免。如果在困难和风险面前畏缩不前,就不可能采集到丰硕的科学技术成果,这就要求人们必须具有坚强的意志和毅力,去迎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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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社会实践中实现个人价值 人生价值目标的实现是一个实践的过程。人生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人能够自觉地、有意识地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通过创造性的社会实践把人生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境界。因此,社会实践是人生价值真正的源头活水,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必由之路。 对于大学生而言,要创造有价值的人生,就要走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道路。与人民群众相结合,是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进而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好途径,也是大学生进一步树立科学价值观的好途径。大学生在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过程中,经过价值实践的反复强化,能够形成良好的价值判断能力,内化社会认同的价值准则,使自己树立科学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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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科学对待人生环境 人生环境是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所赖以展开的各种关系的总和。科学对待人生的环境,主要是树立正确的人生态度,协调好自我身心的和谐、个人与他人的和谐、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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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正确的人生态度 所谓人生态度,指人们在一定的客观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和教育下,通过实践和自我体验所形成的对于人生问题所持的看法及其言行。人生态度所回答的是人生道路怎么走的问题。如果说人生目的是回答人为什么活着的问题,那么人生态度则是回答人应该怎样活着的问题。 人生态度是一个具有内在结构的心理活动体系,由人生认知、人生情感和人生意向三个要素构成。人生认知是指对人生的了解和评价,反映人们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不同认识和理解。人生情感是指个人对人生的情感体验,如对人生的喜欢或厌恶等态度。人生意向是指导人们对人生作出某种反应的行为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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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促进自我身心的和谐 协调身心关系以及身心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以保证人自身系统的健康和活力,是保持身心健康的关键环节。每个人都有身和心两个基本方面,身指人体的生理组织以及身体的机能;心则是指人的心理或精神活动。心理素质是人在后天的环境和教育影响下形成的稳定的心理品质。作为一种浅层次的社会意识,要通过情绪、气质、意志和态度来表现。而心理健康是指一种持续的、积极的心理状态,即个体具有良好的适应力,生命充满活力,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内在的潜能。一个健康的人,不仅要有健康的生理,还要有良好的心理,只有二者相互作用,作为有机统一体,才能对人的生活实践产生积极影响。身心健康是人成才和成功的基本条件,是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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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个人与他人、与社会的和谐 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要与他人打交道,与他人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社会交往是社会发展和人类个体发展的必要条件,其实质是人们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相互交流信息、交换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的活动。这种交往活动对人的自我意识和个性的形成发展,满足人自身物质、精神的需要有着重要作用。 对于大学生而言,良好的人际关系有利于增强自身的社会适应能力,促进身心健康发展和自我认识的深化,同时,良好的人际关系还有利于开阔视野,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总之,只有明确个人在与他人关系中的定位,处理好个人与他人的关系,才能为人生价值的实现创造良好的人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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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必须把握个人在社会中的定位:
(1)正确认识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关系; (2)正确认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关系; (3)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4)正确认识享受个人权利、自由与承担社会责任、义务的统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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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首先,我们要科学把握人对自然的改造活动。 其次,我们要深入理解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质。
最后,我们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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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人生观、人生态度对一个人的一生有着什么样的影响? 2.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是什么? 3.人生价值的实现需要哪些条件?
4.怎样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5.什么是人生环境?如何保持个人与人生环境的和谐? 返回目录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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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 第一节 道德及其历史发展 第二节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 第三节 弘扬社会主义道德
第四节 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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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与难点 1.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主要内容。 2.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3.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
4.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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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方法提示 1.通过教材和相关材料的阅读,理解我国公民道德基本规范。 2.关注社会现实,为社会道德风气的改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3.把道德知识转化为道德行动,在实践与行动中塑造自己的道德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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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道德及其历史发展 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只要形成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就一定会产生道德。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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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德的起源与内涵 1.道德的起源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道”一般是指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并引申为人们必须遵循的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德”即得。把“道德”两字连在一起用,始见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可见,道德从它的原始规定和后来的使用来说,就包含着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活动等广泛内容。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作为社会现象,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必须且只能从人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本身去探讨道德的起源。首先,社会关系的形成是道德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其次,人类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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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德的内涵 在现代社会中,道德这个概念的科学含义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的要求表现为道德的外部形式——行为规范;二是个体的内在约束力——表现为内在个人品质(人格)规范;三是表现为人类自我完善的一种手段——即肯定自己、发展自己、完善自己的特殊方式。 道德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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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行为有三个基本特征: (1)道德行为是基于自觉意识而作出的行为。没有自觉意识的行为,不能构成道德行为。
(2)道德行为是自愿、自择的行为。行为主体在自觉认识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地选择自己的行为,不存在外在的强迫压力。 (3)道德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与他人和社会利益相联系的行为,是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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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德的功能与作用 1.道德的功能 (1)道德具有认识功能。道德的认识功能是指道德反映社会现实特别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功效与能力。道德是人们认识和反映社会现实状况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方式。道德借助于道德观念、道德准则、道德理想等形式,使人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指导自己的道德实践,积极塑造自身的道德人格。 (2)道德具有调节功能。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道德通过评价等方式,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实际活动,协调人们之间关系的功效与能力,这是道德最突出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功能。道德评价是道德调节的主要形式,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是道德调节所赖以发挥作用的力量。道德不断地引导和激发人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人们的行为逐步从道德理想的应然,向道德行为的实然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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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德的社会作用 (1)道德能够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2)道德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3)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 (4)道德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5)道德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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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德选择与道德习惯养成 1.道德选择的含义
道德选择也叫道德行为的选择,是道德活动和道德品质形成的前提和依据。所谓道德行为的选择,是指当同时存在几种行为方案时,人们根据自己的道德价值标准,独立地自觉自愿地依照某一方案行动,以实现自己的道德目的。道德选择是人生选择中的一种最基本的选择。在人生中,社会生活常常把人们推到十字路口,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要接受这种行为选择或那种行为选择,也要接受“选择”对自己的测试,谁也不能超然于选择之外。例如,从大的方面来讲,有升学、就业、婚姻的选择,有生与死、苦与乐的选择;从小的方面来讲,有交友的选择、购物的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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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德选择的主客观条件 道德选择是人们自觉自愿的选择。行为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选择某种道德行为。但是,这是否意味着人们对自己行为的选择可以随心所欲,不受任何别的限制呢?回答是否定的。任何行为的选择都是以选择的客观环境和行为主体的主观能力作为必要条件而存在的。因为人们总是生活在特定的环境之中,所以人们在选择行为时总要受特定环境的制约。当客观环境尚未提供选择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时,在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的选择就不会发生。 人们的选择行为不仅受客观条件制约,同时也受自身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主体的认知、情感、意志作为一种现实的存在,也是制约行为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不同的历史时代人们的选择迥然相异,相同环境中人们的选择也各有不同;有些人的选择如愿以偿,有些人的选择却事与愿违。此外,道德规范也内化为行为主体的道德义务感和良心,“良心”无时不对行为主体发出“应该”和“不该”的道德命令,限制着人们的道德行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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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德行为选择的社会意义 道德行为选择的深刻意义,不在于道德行为选择本身,而在于支配道德行为选择的道德价值观,在于行为主体对自己道德行为选择目的的明确认识和深刻理解。各种不同的道德行为的选择,归根到底可归为两种:一种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选择,认为个人利益是道德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应该服从个人利益;另一种是以社会利益(包括他人利益)为基础的选择,认为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个人行为选择的出发点和归宿,个人利益应该服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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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 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始终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道德根基和思想基础,始终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当代大学生要做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道德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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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重大意义
首先,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其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内在要求。 最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个人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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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主要内容 第一,注重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强调社会、民族、国家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第二,推崇“仁爱”原则,追求人际和谐。 第三,讲究谦敬礼让,强调克骄防矜。 第四,倡导言行一致,强调恪守诚信。 第五,追求精神境界,把道德理想的实现看作是一种高层次的需要。 第六,重视道德践履,强调修养的重要性,倡导道德主体要在完善自身中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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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代大学生应具备的道德品质 1.敬老爱幼、尊敬师长
敬老爱幼、尊敬师长是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传统,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中华民族历来把敬老爱幼视为美德。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就是讲敬老爱幼,这是做人的最基本的准则。每个人都为人子女、将为人父母,每个人都将由小变老。所以,孝敬父母、老人,爱护、关心和帮助幼小,是每个人的道德责任。尊师敬长也是这样。中国历史上曾有孔子尊师、刘备三顾茅庐、梅兰芳拜师学画等尊师的故事。如今,尊师重教已发扬光大,成为社会的新风。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更要自觉树立尊师敬长的观念,尊重教师的劳动,接受教师的教诲,刻苦学习,努力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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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团结友爱、诚实守信 团结友爱、诚实守信是处理同学关系和各种人际关系必备的品质,也是衡量每个人思想道德水平的基本尺度。同学们的学习和生活都与他人紧密相关,大家朝夕相处,风雨同窗,同学关系是学生时代最重要的人际关系。所以同学们要相互学习,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在相处中有时难免会有一些碰撞,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要诚实守信、言行一致、讲究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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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明礼貌、公正无私 文明礼貌是一个人有文化教养的标志。大学生接受了高等教育,更应具有文明礼貌的素养。文明主要是指行为举止符合社会行为规范,包括语言文明、举止文明。礼貌主要是指言谈举止对他人的恭敬和谦让。文明礼貌在行为上要求遵守秩序、讲究卫生、信守社会公德,语言上要讲礼貌用语,不讲污言秽语。同时,要讲究文明礼仪,包括服饰礼仪、上课礼仪、谈话礼仪等。公正无私是指办事公道、公平、公正。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与集体关系的时候,能顾全大局、公私分明,做到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大公无私,能把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不以权谋私、以职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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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勤劳节俭、爱护公物 勤劳节俭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前大学生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条件虽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仍应继承和发扬勤劳节俭的传统美德。大学生应树立勤劳节俭光荣、懒惰奢侈可耻的荣辱观,自觉地参加公益劳动,主动地承担家务劳动,生活上不摆阔气、搞攀比,不向父母提出超越经济条件的要求,节约用水、用电、用粮,养成勤劳节俭、艰苦奋斗的好品质、好习惯。爱护公物指爱护国家和集体的公共财产,这是高尚道德品质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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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求实创新、谦虚谨慎 求实就是要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核心是实事求是。创新就是要勇于探索,大胆开拓,锐意进取,与时俱进,核心是解放思想。求实创新是创造型人才的根本品质,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世界经济对人才的根本要求。谦虚谨慎是指在成绩和成功面前永不自满的态度。“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我们应该永远牢记毛泽东同志的教导。这是成就大事业必备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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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立志勤学、勇于献身 立志是成才的大门,勤学是成才的阶梯,立志勤学才能走向成功。古人云:“有志者事竟成”,“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就是讲立志勤学。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技术,是时代赋予大学生的历史使命,也是衡量大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的标志,更是大学生成才立业的重要条件。勇于坚持真理,追求真理,实践真理,把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无私地奉献给祖国和人民,这是大学生们崇高的学习和生活目的,也是他们所追求的崇高的精神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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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弘扬社会主义道德 社会主义道德是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对中国古代优良道德传统的传承和升华,是中国革命道德传统的直接继承和发展,当前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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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1.道德进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1)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相应的道德理念与道德原则。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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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道德进步的双重效应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道德进步的正面效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道德进步有促进作用,强化了道德的作用,也改变了人们的传统道德思维定式,以新的理性思维更新道德观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道德状况的根本改观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提高人的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道德进步的负面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品价值关系属性也容易造成对道德进步的负面影响。市场中等价交换的原则容易被庸俗化。
145
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 1.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 首先,坚持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
其次,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 最后,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就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纠正工作、学习中的缺点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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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是集体主义 首先,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强调,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
其次,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承认,在社会生活中,在某些具体情况下,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又往往会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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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宣传和弘扬共产主义道德 共产主义道德既不是产生于社会主义社会,也不是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形成,而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从无产阶级的斗争实践中产生和形成的,是“从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利益中引申出来的”。 在现代化建设中,共产主义道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第一,共产主义道德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发展,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二,共产主义道德为社会主义社会正确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基本原则,因而它对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三,共产主义道德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有着重要的作用。第四,共产主义道德是反对和抵制一切剥削阶级道德的有力的思想武器。第五,共产主义道德对于培养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新人有着重要的责任,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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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1.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涵 一是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二是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三是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四是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五是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六是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七是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八是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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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真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既反映了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又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既体现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又体现了尊重知识、尊重劳动、遵纪守法等人类普遍的基本价值;既体现了社会主义价值的先进性,又体现了社会主义价值的广泛性。因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引领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面旗帜。我们要按照胡锦涛同志的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当荣之事,拒为辱之行,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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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褒荣贬辱的社会主义新风尚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人人自觉参与,长期坚持不懈,应坚持“四个统一”。
一是坚持教育与管理的统一。 二是坚持知与行的统一。 三是坚持自律与他律的统一。 四是坚持典型示范与群众实践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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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社会成员的道德进步与社会进步是相辅相成的。当代大学生应该掌握并践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提高自身道德素质,努力锤炼道德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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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道德与公民道德建设 1.公民道德 所谓公民道德,是指一个国家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和履行的道德规范的总和。这个道德规范的总和,包括道德核心、道德原则、道德的基本要求和一系列的道德规范。从道德的角度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必须遵守社会主义对公民的道德要求,并在实践中认真履行自己的公民道德责任。 公民的道德责任,既是社会对公民的道德要求,又是公民自身的道德追求。不难理解,要有效地维持社会的秩序和正常发展,法律是必不可少的。但法律给人们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即公民义务;相比之下,道德则在此基础上对公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公民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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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道德建设 公民道德建设,即全民性的道德建设。它着眼于“公民”这一法律概念,着重从最基本的公民意识和公众道德入手,在道德共性的基础上,力求使全社会形成最大的道德共识。一般说来,它使道德要求的层次相对降低了,即不是简单地把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的道德标准拿来要求全体公民,而是按照社会主义中国的合格公民的道德标准去加强道德建设,从而扩大了社会道德建设的覆盖面,把全社会的道德建设提到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上来。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道德的说服力和感化作用,加强道德教育,培育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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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的意义 (1)公民道德建设在整个道德建设中是不可缺少的。
(2)公民道德建设活动的不断深化和拓展,有利于规范人们的思想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3)公民道德建设关系 “以德治国”方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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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广大人民群众耳熟能详、喜闻乐见的语言,第一次系统、集中地将我国公民应当遵守、需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的基本道德规范概括为5句话20个字,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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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 (1)“爱国”,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2)“守法”,是“爱国”规范的延伸,即把“守法”作为公民对国家的道德责任的“底线”。 (3)“明礼”,主要是规范公共场合的公共道德行为,文明礼貌是公民在公共场合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 (4)“诚信”,主要规范公共关系中的道德行为,是对“明礼”规范的进一步深化和升华。 (5)“团结”,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公民之间的道德关系,强调公民之间的亲和力。 (6)“友善”,与“团结”是同一层次的道德规范,功能也是相类似的,但更加注重公民个人之间的亲善关系。 (7)“勤俭”,主要是对公民个人提出的道德要求,勤俭的道德素质更多地在公民个人的行为中表现出来。 (8)“自强”,主要也是对公民个人的道德素质提出要求,与“勤俭”是同一层次的道德准则。 (9)“敬业”,主要是规范公民与职业的道德关系。 (10)“奉献”,主要是规范公民与社会的道德关系,并引申出公民对待他人的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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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公民道德建设要做到“六个坚持” (1)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2)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
(3)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 (4)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 (5)坚持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 (6)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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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学生与诚信道德 1.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法则
“诚”、“信”是古老的伦理道德规范。诚,即真实不欺,尤其是不自欺,主要是个人内在品格;信,即真心实意地遵守履行诺言,特别是注意不欺人,主要是处理人际交往关系的准则和行为。从二者关系来看,诚实是守信的心理品格基础,也是守信表现的品质;守信是诚实品格必然导致的行为,也是诚实与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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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自利追求与道德操守是共生共存的社会现象,二者缺一不可。这是因为:
第一,市场经济默认的基本前提是经济活动的每一个参与者都是自利的行为者,经济行为的目标和动力是利益和对利益的追求。 第二,市场行为参与者对利益的追求总是要在一定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中实现,也就是通过有效地协调一定的人际和社会利益关系来实现。 第三,自利追求与道德操守协调契合的基本点是建立交易双方稳固、可靠的信用关系,双方都表现出诚实守信的品格,这是他们自利追求合理性的最安全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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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代大学生要加强诚信道德培养 当代大学生正处于人格发展完善期,好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指南会影响其一生的发展。大学生们应该认识到诚实守信的必要性,并从内在约束自我发展。 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 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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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实践中锤炼道德品质,提高修养 第一,要把自身生活放置于具体的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实践中去。大学生应自觉地按照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自我修养,使自己成为社会主义合格的接班人。 第二,要从自身的道德行为中体味道德,内化道德。道德修养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把道德知识、道德理论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大学生应努力做到学以致用、身体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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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还应借鉴各种积极有效的道德修养方法,具体说来,可参考如下方法:
(1)学思并重。 (2)省察克治。 (3)慎独自律。 (4)知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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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道德的功能是什么? 2.为什么说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中体现?
3.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内容是什么?怎样理解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 4.如何实践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5.当代大学生如何树立诚信品质? 返回目录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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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第一节 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 第二节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第三节 公共生活中的主要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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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与难点 1.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 2.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3.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4.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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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方法提示 1.通过教材和相关材料的阅读与思考,理解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意义。
2.阅读相关公共领域的法律规范,理解立法精神及其基本内容,分析现实生活中的相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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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 人类社会的公共生活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渐扩大,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当代,公共生活日益成为社会成员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共生活中,我们必须遵守公共秩序,自觉加强道德修养,践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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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生活及其特点 公共生活是指人们在公共环境中的活动与生活,与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在现代社会,高度的社会化决定了每一个人的生存都离不开群体,每一个人都将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参与社会公共生活,而不可能完全脱离。 在当代,经济全球化趋势迅猛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人们之间的交往,公共生活的领域更为广阔,公共生活的重要性愈显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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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生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1)活动范围的广泛性。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公共生活的场所和领域不断扩展,从传统的公交车、影剧院、图书馆、公园、集体宿舍等,到新兴的证券交易所、人才市场,网络技术使人们的公共生活进一步扩展到虚拟世界。人们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现代通信工具介入社会公共生活。 (2)交往对象的复杂性。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人们往往是在“熟人社会”中活动,交往圈子很小;当今社会的公共生活领域,则更像一个“陌生人社会” 。 (3)活动方式的多样性。当代社会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也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公共生活的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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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 第一,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第二,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第三,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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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 1.产生条件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作用的范围不同 4.义务特点不同 5.制裁方式不同
6.对人们行为的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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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对公共生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公共生活应当文明,公共生活应当有序,公共生活应当诚信,公共生活应当健康等,这就凸显了公共生活中道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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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公德的含义及特点 (1)继承性。社会公德是千百年来人类在公共生活、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公共生活基本准则,它凝结着人类的道德智慧,无论在什么社会条件下,都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2)基础性。社会公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层次,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遵守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是社会为维护公共生活而提出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3)广泛性。社会公德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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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1.文明礼貌 文明礼貌是社会交往中必然的道德要求,是调整和规范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它反映着一个人的道德修养,也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因此,我们应倡导和普及文明礼貌,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树立中国人良好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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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助人为乐 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遇到困难和问题,总有需要他人帮助和关心的时候。因此,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倡导助人为乐精神,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在公共生活领域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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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爱护公物 社会的公用设施是社会公共劳动的成果,其得到妥善保护并保持良好状态,是使公共生活有序进行的基本保证,也有利于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因此,爱护公物是每个公民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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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环境 保护环境是环境道德对人提出的行为责任要求。人与自然和谐有序的良好环境,是全体人民健康生活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保证。之所以提出保护环境,是因为存在着环境被破坏的事实。人类造成的环境破坏对人类的生存危害更大。对于来自于自然本身的破坏,除了某些人类尚无抗灾能力的以外,要充分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实行预警防范和人工弥补。至于人为造成的环境破坏,首先应当停止侵害,其次对破坏的环境进行治理。保护环境更重要的是对现存良好环境进行保护,使其免遭被破坏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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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是社会公德最基本的要求,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条件。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人员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正常的社会秩序可能受到影响甚至被破坏,这就需要用纪律与法律来维护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大学生应全面了解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各项法律规范,熟知校纪校规,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有关的纪律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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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社会公德的现状与建设 1.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了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在强调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也不断地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更加强调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提出要把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强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搞好,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出“物质贫乏不是社会主义,精神空虚也不是社会主义”的思想,使“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得到了有效克服,使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更加可喜的成绩。精神文明建设的加强,不但改进了我国的社会风气,而且极大地推动了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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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在整体进步的同时,也存在着一系列发展中的社会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方面,就是发生在道德领域的诸多问题。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们在道德建设上仍然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商品交换的法则也容易侵蚀到社会政治生活和人们的道德领域,从而引发人们的见利忘义、自私自利、损公肥私和损人利己的思想,导致一些人的道德素质下降、道德意识薄弱。这些都给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建设带来了新的课题。正是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的道德领域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我们既要看到道德领域取得的重大成绩,看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给道德建设带来的积极因素,也要清醒地看到国内和国外的消极因素对我国道德领域造成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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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1.网络技术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影响
(1)积极影响。首先,网络拓宽了道德交往的领域,超越了时空的限制,改变了道德行为和道德活动的方式,有利于形成新的道德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有利于培育完善的道德心理、健全的道德人格和健康的道德意识,因而有助于形成新的道德关系。其次,网络的发展形成了许多新的价值观念和伦理精神,如自主精神、共享观念和奉献精神、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自由和民主精神、创新意识和精神等。另外,网络技术拓宽了道德研究的领域,网络伦理成为伦理学新的增长点。 (2)消极影响。首先,从道德范畴的基本构成要素来考察,在道德意识方面,道德相对主义盛行,无政府主义泛滥;在道德规范方面,道德监督和评价困难,传统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减弱;在道德行为方面,道德失范现象屡见不鲜,直至违法犯罪。其次,从网络技术的运行和使用的角度来考察,产生了道德冷漠现象,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冲突现象,发生了扭曲的道德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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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道德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1)现代与传统的统一。尽管网络道德与传统道德有一定的区别,甚至会发生某些冲突,但并不意味着对传统道德的完全否定,传统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对网络道德仍具有基础的和指导的作用,合理的扬弃、继承与创新应当结合起来,现代与传统应当和谐统一。 (2)国际化与民族化的统一。网络道德是一种全球性的网上行为准则,同时也具有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特殊性,强调国际化与民族化的统一,实质上是要加强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认同,减少冲击和冲突。 (3)技术性与人文性的统一。网络既是一种技术,又是一种文化,不能只依赖技术,还要给网络注入更多的人文色彩,重视心灵塑造、道德培植和情操修养,努力实现技术性与人文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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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生活中的社会公德要求 (1)正确使用网络工具。网络是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大学生应当学会利用网络获取知识和信息,使之成为提高学习能力的重要工具,而不应该去涉足不良网站,浏览不良信息。 (2)健康进行网络交往。网络交往要做到诚实无欺,不侮辱诽谤他人,不参加网络色情游戏、赌博等活动。 (3)自觉避免沉迷网络。适度的上网对学习和生活是有益的,但长时间沉迷于网络对人的身心健康有极大的损害,同学们应警惕上网成瘾,学会理性对待网络。 (4)养成网络自律精神。网络具有虚拟性,不利于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使得道德规范所具有的外在约束效用明显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道德自律成了网络道德规范的最基本保障。大学生应当在网络生活中培养网络自律精神,在缺少外在监督的网络空间里,做到自律而不逾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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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共生活中的主要法律规范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之一。大学生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正确理解公共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树立崇尚法律的理念,在公共生活中做守法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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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 (1)指引作用。 (2)预测作用。 (3)评价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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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处罚种类。
(3)处罚的程序。 (4)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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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目的。 (2)适用范围。 (3)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4)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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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2)《环境保护法》立法的基本原则。 (3)保护环境范围。
(4)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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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3)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4)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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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1)《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立法目的。 (2)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 (3)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4)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5)保护个人、社会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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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在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的有序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2.社会公德有哪些基本特点与要求?
3.如何在实践中增强公德意识、践行公德规范? 4.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的作用是什么? 5.我国公共生活中的主要法律规范有哪些?它们的基本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分别是什么? 返回目录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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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培养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第二节 大学生的择业与创业 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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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与难点 1.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2.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基本要求。 3.大学生的恋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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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方法提示 1.认真分析我国目前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 2.认真分析大学生在恋爱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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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职业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活动。职业道德和法律广泛渗透于职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对各行各业的从业者具有约束引导作用,同时也是保障社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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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的内涵 1.职业的含义 谈起职业,人们便会想到日常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劳动岗位以及和劳动岗位相关的各种工作,如工人、农民、军人、医生、记者、司机、教师等,这些工作,由于性质、任务、对象和方式不同,我们称之为不同的职业。在社会中并非所有的工作都是职业。只有具备“合法收入”、“比较稳定”这两个必要条件的工作才能称之为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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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的特性 第一,多样性。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职业种类越来越多,职业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呈现出多样性特点。在知识经济的推动下,我国的产业结构必将发生重大变化,随之会产生许多新行业,增加许多新职业。 第二,技术性。每一种职业都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或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专门的学习与训练。现在,职业的科学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从事这些职业前必须进行专业知识教育,并进行专门的技术技能或操作规程的训练。 第三,时代性。职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新的职业不断产生,原有的职业也获得新的时代内容,某些职业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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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1.职业与道德 (1)增强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 (2)调整职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
(3)调整职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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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与法律 (1)根据一定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
(2)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即行使权力)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尽责的行为进行制约。 (3)预防和解决从业人员之间、从业人员与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矛盾和争端。 (4)预防和制裁职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 (5)为职业法律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保障。
200
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1.爱岗敬业 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亦称热爱本职。爱岗是对人们工作态度的一种普遍要求。热爱本职,就是职业工作者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种职业劳动,努力培养热爱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幸福感、荣誉感。所谓敬业,就是用一种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爱岗与敬业总的精神是相通的,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爱岗是敬业的基础,敬业是爱岗的具体表现,不爱岗就很难做到敬业,不敬业也很难说是真正的爱岗。
201
2.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任何人在自己职业范畴中都应当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欺骗,不自欺欺人,表里如一。任何一个从业者都必须遵守职业承诺,不仅要遵守职业规则,还要说话算数,说到做到, 否则,不仅会影响自己的个人形象,更重要的是,还会损害所在工作单位的形象。
202
3.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是从业人员加强自身道德品质修养的重要内容。办事公道就是办事规范,有章可循。在工作中坚持章法,不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主观倾向办事。如果没有规章制度可循,也不能靠自己的主观臆想,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而是要找到大家公认的公平、正义的原则来处理,这也能做到办事公道。只有不谋私利,才能光明正大;廉洁无私,才能主持正义和公道。
203
4.服务群众 服务群众,就是要对人民群众怀着赤诚与热情之心,以真情换理解,以奉献赢民心,以实干求稳定,把爱心贯穿于职业活动的全过程和日常行为之中。任何一种职业都客观地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关键是作为从业者怎样去理解这种联系。把工作只看作是一种毫无激情的被动任务,就不可能做好工作,也就不可能实现为人民服务。如果把自己的工作与人民的利益联系起来,就能使我们的工作有目标、有追求、有价值。积极上进的工作态度来自我们对工作的热爱,也来自人民对我们工作成绩的积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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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奉献社会 奉献社会是职业道德的最高境界,同时也是做人的最高境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基础要求,是首先应当做到的。做不到这两项要求,就很难做好工作。办事公道、服务群众比前两项要求高了一些,需要有一定的道德修养做基础。奉献社会,则是这五项要求中最高的境界。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心为社会做奉献的境界,他的工作就必然能做得很好,这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了。有这种精神境界的人,他们把一切都奉献给国家、人民和社会。奉献是不期望等价的回报和酬劳,而愿意为他人、为社会或为真理、为正义献出自己的力量,包括宝贵的生命。奉献社会不仅要有明确的信念,而且要有崇高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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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实际上是对人们行为自由及其限定的规定,是对人们的行为自由的认可和对人们行为责任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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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活动中的主要法律 法律规范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明确地规定了人们在各自的职业行为中可以怎样行为和应该怎样行为,以及遵守和违反的法律后果。可以认为,法律体系中的诸多规范都与职业生活有关,而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规范,应理解为是由国家制定的、专门从事某项职业的人们所涉及的、调整可能发生某些专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教师法、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会计法、执业医师法等。至于与职业生活有密切关系的民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则在其他章节中阐述。
207
2.坚持职业活动中主要法律的基本原则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劳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2)《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了《公务员法》。《公务员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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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升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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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公务员负有的义务有: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享有的权利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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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处理职业生活中的纠纷 (1)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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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212
(3)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13
五、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职业法律素质的培养
大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储备,专业技能的锻炼和提高,是大学生从事未来职业活动所必需的,但是这还不够,还需要做许多其他方面的准备和锻炼,其中就包括认真培养和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214
1.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只有通过知识的学习和积累,才能掌握现代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法律要求的基本内容,明确职业活动的基本规范和目的,从而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在大学阶段,同学们应当将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相关的法律知识纳入自己学习成才的规划中,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学习。
215
2.努力提高大学生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1)提高大学生职业道德认识。职业道德认识,就是对职业道德原则、规范的理解。
(2)培养大学生职业道德情感。职业道德情感,是从业者个人对从事的职业活动内心所持的态度。 (3)增强大学生职业法律意识。大学生在掌握与职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要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216
第二节 大学生的择业与创业 从我国的就业形势和当前大学生的实际情况来分析,要较好地解决目前的就业问题,固然需要党和政府为大学生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更需要同学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
217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就业、再就业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形势依然较为严峻。当前我国就业压力较大,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就业压力大 2.就业机制有待完善 3.就业观念有待更新
218
面对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大学生主要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准备:
第一,要具有明确的职业生涯概念。 第二,要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够适应多种工作的需要。 第三,要自觉增强独立生活能力,树立适应时代发展的就业理念。
219
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1.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社会需要原则。 第二,发挥特长原则。 第三,可行性原则。
220
怎样的择业观 1.认识自己,认识职业 2.观念决定心态 3.自主创业是一种机会
221
2.鼓励创业 改革开放以来,涌现了一大批有远见、有胆略、有才干的青年,他们具有坚强的意志和毅力,敢冒风险、善于设计和规划自己未来的生活和事业,善于选择自己的人生之路,凭着自己的智慧和能力,开创一条成功的创业之路。 在新的历史时期,大学生应该树立正确的成才观,树立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的决心,争做对社会发展有益、有价值的创业者。
222
3.树立正确的创业观 (1)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 (2)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 (3)要提高创业能力。
223
三、提高综合职业能力 1.职业能力 职业能力是在学习活动和职业活动中发展起来的、直接影响职业活动效率、使职业活动得以顺利完成的个性心理特征。职业能力分为一般职业能力和特殊职业能力。
224
2.职业对从业者能力的要求 第一,不同的职业需要不同的职业能力。各种职业的工作性质、社会责任、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服务对象和服务手段不同,决定了它对从业者的能力有不同的要求。社会上所有不同职业都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不同的职业为了保证该职业工作的顺利完成,一定会要求从业者必须具备该职业所需要的职业能力。 第二,所学专业相关职业群对职业能力的要求。要想掌握自己所学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全方位提高自己,就必须了解自己所学专业相关职业群对职业能力的要求,了解所学专业对应的职业群中有哪些岗位适合大学生,这些岗位对职业能力有哪些具体的要求,这些岗位需要具备哪些专业技能才能取得就业资格。
225
3.大学生提高综合职业能力的途径 第一,结合实际,及早规划。 第二,通过自身努力,在职业实践中提高职业能力。
第三,珍惜在校生活,自觉提升职业能力。
226
四、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1.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首先,要坚持积极的心态面对新的生活。
其次,要培养“归属意识”,把自己置身于集体之中。 再次,要适时展示自己的才干。 最后,还要经得起挫折的打击。
227
2.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 (1)勤奋学习。 (2)勇于实践。 (3)从基础做起,在平凡的岗位上建功立业。
228
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大学生应该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学习有关婚姻、家庭生活中道德与法律规范的知识。
229
一、爱情与人生 1.爱情的本质 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客观物质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对对方的最真挚的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最强烈的、稳定的、专一的感情。 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人生课题。 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认为,男女之间建立于性爱基础上的情感之所以成为爱情,是由人的社会属性决定的,因此男女之间真挚的爱情,不仅是自然生理需求的冲动和相互需要,更是志趣的相投和心灵的相通,而这一切,都是以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为背景的,受制于特定的社会关系、经济地位和文化背景,等等。
230
2.恋爱中的道德 (1)爱情需要道德的指导。 首先,道德有助于人们形成正确的择偶观。 其次,道德有助于人们恰当地表达和接受爱情。
最后,道德有助于在理智的准则下发展爱情关系。
231
(2)恋爱中的道德。 1)尊重人格平等。恋人间彼此尊重人格的表现,主要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和重视对方的平等。
2)自觉承担责任。无论对方处在顺境还是逆境,是富裕还是贫穷,是健康还是伤痛,爱一个人或接受一个人的爱,就要自觉地为对方承担责任。强调谈恋爱要对恋人负起道德责任,一个最为直接的责任就是要对恋人的学业负责。恋爱的双方不仅要在情感上互相依恋,而且应当在学业上互相帮助、互相促进,从而营造出能够促进学业的美好爱情生活。 3)相亲相爱。文明的恋爱往往是恋爱双方既相互爱慕、亲近,又举止得体、互相尊重,而不是在态度、举止、语言等方面的粗俗和放纵。
232
3.大学生的恋爱 (1)不能误把友谊当作爱情。 (2)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 (3)不能片面化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
(4)不能只重过程不重结果。
233
大学生在处理恋爱问题上应当处理好以下两个关系:
第一,恋爱与学习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恋爱对大学生学习和事业的影响有两种可能性。一是恋爱关系处理得当,就会成为学习和事业的催化剂,促进学生各方面素质的全面发展;二是恋爱关系处理不当,就会使人过度分散精力、情绪不稳、烦恼不安、成绩滑坡。应当看到,恋爱对大学生积极和消极的影响,从表面上看似乎直接与恋爱本身有关,但究其根本原因,则在于恋爱者自身的品质、修养和思想意识水平。一般说来,志同道合基础上的爱情有助于增强大学生的独立感、责任感,从而加速成熟;而庸俗的爱情则使大学生留恋或追求低级趣味,甚至行为越轨。因此,大学生只有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把爱情建立在共同奋斗的事业基础上,才能使爱情成为奋发向上的力量。 第二,恋爱与关心集体、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大学生一旦进入恋爱状态,由于爱情的强烈和专一,很容易结成关系特别密切的“两人世界”。但是,如果不能自觉地把握“两人世界”与周围集体生活的“大世界”的关系,也会影响自己的健康成长。所以在处于恋爱状态时,切忌把自己的“两人世界”与周围的“大世界”分离开来,只有在与恋爱对象亲密接触的同时,注意加强与周围同学的接触,融入集体之中,才能既使恋爱关系得到健康发展,又有利于自身全面进步。
234
二、婚姻与家庭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的成功体现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彰显婚姻的意义。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法律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自然属性仅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的本质所在。
235
三、家庭美德 1.尊老爱幼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非常讲求父慈子孝的国度,“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观念深入人心,反映了人们对需要给予特别关爱的老人和儿童的深厚情感,因而成为世代相传的道德信念。老人对社会作出了贡献,又为抚养和教育晚辈付出了心血,当他们年老体弱时,理应得到社会、子女及家庭成员的尊重与回报。儿童是未来的社会栋梁,是社会和家庭的希望,在他们还不能自食其力的成长过程中,需要得到成年人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的照顾与培育。在我国社会中,强调尊老爱幼具有很强的社会针对性,它对于解决日趋凸显的老龄化问题和独生子女的哺育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36
2.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既表现为夫妻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人格地位上的平等,又表现为平等地对待自己的子女。在夫妻关系上的男尊女卑,在子女问题上的重男轻女,都是在传统宗法社会中所形成的落后道德观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不仅体现在社会关系中,也体现在家庭关系中。家庭关系中的平等主要是人格平等,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并不是要否定自然的伦常秩序。夫妻是家庭的主要成员,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忠于爱情、互敬互爱,是夫妻和睦、婚姻美满的基础。我们所强调的夫妻和睦,是在男女平等基础上的互敬互爱、互助互让。
237
3.勤俭持家 勤俭是家庭兴旺的保证,也是社会富足的保证。常言道“勤是摇钱树,俭是聚宝盆,奢懒败家门”。勤俭持家既要做到努力工作,勤劳致富,也要量入为出,节约用费。在大学里,经济条件差的同学应当勤俭以励志,经济条件好的同学也应当勤俭以养德。同学们应当比品德、比学习、比情趣,而不能一掷千金、超前消费、攀比消费和负债消费,更不能向父母提出超越正常需要或超越家庭经济负担能力的不合理要求。大学生要尊重父母劳动所得,体谅父母的辛苦操劳,尽量减轻父母和家庭的生活负担。“可怜天下父母心”,能认识到这一点并体现在勤俭的日常生活中,就是对父母和家庭最实际的贡献。
238
4.邻里团结 邻里之间既无血缘关系又无法定关系,而是一种地缘关系。在日常生活的广泛联系中,邻里关系处理得好,可互为助手,互为依靠,得“远亲不如近邻”之利;邻里关系处理不好,矛盾丛生,纠纷不断,则会受“恶邻相向”之害。邻里之间应该以礼相待,做到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宽以待人,团结友爱。搞好邻里团结重要的是相互尊重。要尊重邻里的人格、民族习惯、生活方式、兴趣爱好等,互相学习,取长补短。邻里之间长期相处,难免产生误会和矛盾等,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无理者主动认错,得理者宽以让人,这样才能化解矛盾纠纷,增进邻里感情。
239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男女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依法定程序结婚而产生的合法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是以婚姻为基础并由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所构成的各亲属之间的关系,其中夫妻关系是最基本的,还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由此而引起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转移的。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指以婚姻和血缘为中介的身份关系。它本身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婚姻家庭方面财产关系,是指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关系。
240
1.结婚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1)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必备条件。第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即是说,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相情愿;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父母或者其他第三者的意愿;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但是,结婚自愿并不意味着不许第三者提出意见和建议。结婚当事人就自己的婚姻问题征求组织、父母或亲友的意见,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第二,到法定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2)禁止条件。第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241
(2)结婚的程序。 1)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2)结婚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3)结婚登记的程序。结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242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又称婚姻违法,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对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应当在法定婚龄之前提出或宣告该婚姻无效。 2)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不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婚姻要件,可以由有撤销权的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的婚姻。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一种可撤销婚姻,即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43
2.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 1)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 2)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44
(2)父母与子女关系。 1)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范围。父母与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而再婚所发生的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因依法收养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虽然不是自然血亲关系,但法律确认其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2)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内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
245
3.离婚 (1)离婚的处理原则。离婚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离婚,必须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2)离婚的程序。离婚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和配偶一方要求离婚两种情况。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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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处理。 1)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离婚只是解除夫妻关系,基于血缘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 2)离婚后的财产处理。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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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对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2)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无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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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简述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2.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3.爱情的本质是什么?爱情中包含哪些道德要求? 4.如何理解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5.道德和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分别具有什么作用? 返回目录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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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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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与难点 1.法律的运行。 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4.法律思维方式。
251
学习方法提示 1.通过对教材及相关资料的阅读,掌握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体系及其运行的规律。
2.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在科技发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法律部门,思考如何推进我国司法体制发展改革等相关问题。 3.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分析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演变问题。
252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大学生只有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提高社会主义法律修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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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法的产生有其经济、政治和社会根源。人类社会先后存在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当代中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法,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首先要了解法律的一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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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同时,法律还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法律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最重要的区别。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意志并不都表现为法,只有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因此,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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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因此,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法律更能反映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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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即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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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 这里讲的是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部门的宪法。它是规定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法律规范的总和。宪法性规范不是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而是涉及社会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如基本的经济、政治制度,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的规范。所以,它不仅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也确定了其他法律部门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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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 行政法是在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规范,等等。行政法部门涉及范围很广,包括治安、民政、工商、文教、卫生、税务、财政、交通、环境、边境等各方面的行政管理。行政法部门不像民法、刑法那样可以集其主要规范于一部法典中,而是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其数量众多。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是对等的,即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在行政管理领域要认真贯彻法治原则,国家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并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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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商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财产关系是人们在占有、使用和处分物质财富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虽然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可以成为取得财产权利的前提,与财产关系有某种联系,因此,也成为民法的调整对象。但民法并非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而只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其他范围的财产关系,则分别由行政法、经济法、婚姻法等部门法调整。民法的调整方法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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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一定范围,是指在国民经济管理中和各种经济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在国民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纵向的经济关系,各种社会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社会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等。其调整方法的特点是集中的方法与非集中的方法相结合。法律关系主体以国家机关、经济组织为主。经济法规范目前还没有集中于一部法典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而是散见于大量的经济法规之中。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和交叉。实践证明,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有利于促进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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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婚姻法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是既有人身关系,也有与婚姻和家庭有关的财产关系。而且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关系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基础之上的,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因此,调整这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的部门。婚姻法部门的规范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有一些散见于刑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单行法规之中。其主要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与计划生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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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合同制度,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的制度,劳动报酬、工资制度,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制度,残疾人保障制度,医疗、失业、养老、工伤制度等。我国现已制定的劳动与保障法主要有 《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改革用工用人制度,解决劳动争议,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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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家对严重破坏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根据,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部门之一。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各种各样的,但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或单位)实施了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已经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制裁。因此,刑法所采用的调整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方法,即刑罚的方法。刑法主要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承担着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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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诉讼法是保证各种实体法实现的必要条件。诉讼过程是具体确定诉讼主体的法律责任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权利的过程,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公正、合理,对于确认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有重大作用。因此,诉讼法在法的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往往可以反映一国法制的状况和法律文化的水平。 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和诉讼参与人形成的关系。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如何,视他们在实体法中的法律地位而定。如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则是不对等的。诉讼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大量的有关诉讼程序的决定、规定、通知、批复等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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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当具备的六大宪法意识 第一,人权意识。 第二,契约意识。 第三,主人翁意识。 第四,监督意识。 第五,守法意识。 第六,诉讼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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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1.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有选择地吸取和借鉴我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立法经验。法律制定的程序是: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案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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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也称“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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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执行 广义的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称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主体大体分为两类:一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二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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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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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法治与法制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其基本内涵是: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体现一系列价值的法律精神。 所谓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说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核心因素是现行法系统(即法的体系),同时还包括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即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和一系列的法律实践(包括法律制定、法律实施和法律解释的活动)。 法制和法治是密切联系的。无论是法制还是法治,它们都要以法律为核心内容和要素;它们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都受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它们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都为统治阶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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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依法治国方略 (1)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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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1)加强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依法办事,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3)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4)严格执法,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5)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6)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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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全体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等基本观念,养成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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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 民主,就其基本含义而言,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制度,民主的本意是大多数人的统治。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是符合民主本意的民主,它是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 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借鉴了人类政治文明包括西方民主的有益成果,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和制度文明中的民主性因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法治领域,它就表现为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监督等。社会主义法制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法制,包含有非常丰富的内容。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种法治社会,是通过法律引导、规范、调控和保障的社会。这种以和谐为内在要求的法治社会,不仅需要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一整套的法律制度和各种法治机制,也需要有相应配套的法治观念,如民主法治的观念、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公平正义的观念、平等自由的观念、人权保障的观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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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标志。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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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是什么关系? 和谐社会,就是要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确保社会的稳定团结,确保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确保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各个方面群众的利益,总之一句话,就是要达到人与人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一致和共同发展。 作为法治社会最主要的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法律规范的这些特征使得自从近代以来,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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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由平等观念 1.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权利
第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绝大多数人是国家的主人,这就决定了在我国,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现阶段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以及其他服从国家法律的人;即使那些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也仍然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公民权利。比如根据法律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以外,享有申诉权、辩护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与检举权等。 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从基本权利体系来看,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等。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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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二是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必须毫无例外地依法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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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平正义观念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公平正义成为当今时代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心愿和呼声。《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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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的制定上要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
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西方国家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制定某项法律,或者说修订每项法规,必须要考虑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保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才是公平正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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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建合法合理的司法体制,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工程
应该说,现在的司法体制存在一些弊端,现行体制下有些矛盾和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公、检、法之间如何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互相配合是一个亟须研究解决的问题。只有进一步实施司法体制改革,构建一个合法合理的司法体制框架,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进一步健全责权明确、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在这个体制框架下采用良好机制,才能做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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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司法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是公正的屏障。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不断完善司法程序,推动程序的公开、透明、具体、严密,实现司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贯彻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原则,严格遵守程序法,用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落实诉讼公平原则,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重视司法效率,认清“迟到的公正也是不公正”,从而减少司法拖延。讲求司法效果,防止在司法工作中打法律“白条”,损害法制权威。要使每一起案件的办理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及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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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利与义务观念 1.权利与义务的内涵 权利,就是每一个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即具有“自在自为的意志”的自主人格的人并受到他人的尊重的资格。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义务是与权利相对的观念。法律义务,是法律上关于义务主体应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表现为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被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以维护国家利益或保证权利人(有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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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第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
第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 第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虽说功能各异,但二者在总体上又是互补的,对同一主体同时贡献着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两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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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在当今社会,国际形势越来越复杂,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越来越多样化和不确定化。国家安全已不再仅仅是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还应包括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当代大学生作为国家的栋梁,更应该学习有关国家安全知识,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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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关系一个国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展,对一国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国家安全问题也变得更加紧要和复杂。 国家安全一般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也越来越多样化和不确定化,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必须要树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新的国家安全观不仅包括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其中,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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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1.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其中,《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法律,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责以及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各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法》在分则部分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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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国防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和《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国防法》是维护国防安全的专门法律。 3.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虽然对有关经济安全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但很多经济法律法规都包含了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的规定,具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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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5.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6.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5.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的生态安全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制定的有关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二是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生态安全保护的条约,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目前我国已参加或缔结了60多个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有关的国际条约。 6.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社会公共安全包括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因此,国家在这一领域制定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食品安全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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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构成的武装力量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国家的主要力量。公民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武装力量存在和发展的人员保证。因此,《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都重申了公民的这一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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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国家秘密的泄露直接威胁国家安全。因此,《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国防法》等法律具体规定了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机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产品。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将承担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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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国家开展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得到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支持或协助。《国防法》规定,公民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国家安全法》也规定,公民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国家安全法》还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性质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要承担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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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在国家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与其他犯罪不同,它侵犯的是国家的安全和根本利益,危害性非常大。如果有关公民和组织知情不报,不提供证据,将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国家安全法》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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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公民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助于国家机关尽早采取措施阻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实施。因此,《国家安全法》规定,当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公民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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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为防止有人利用专用间谍器材非法窃取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对于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并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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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当代大学生不仅要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而且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才能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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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1.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法律思维是思维的一种形式,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虽然法律思维过程难免有非理性因素,但从其总体要求和规定性来看属于理性思维。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法律思维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围绕合法与非法来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和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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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对某种行为的评价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作出判断。
(2)讲证据。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要以证据为根据。正确分析和处理法律案件必须要查清案件事实,而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证据具有三个特征: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3)讲程序。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要从法律程序出发。程序公正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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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首先是学习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其次是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最后是参与法律实践,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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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权威包括这几层意思:一是法律至上,即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处于最受尊重的地位,具有至高无上的威严。二是法律至圣,即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最高的威力。三是法律至贵,即法律至为重要。“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所揭示的正是这个道理。四是法律至信,即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法律权威的结构由两方面构成,即外在强制力与内在说服力。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是法律权威的外在条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是法律权威的内在基础,它既来源于法律本身的内在合理性,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即法律的内容是合情合理、深入人心的,法律实施的方式是人们信任和崇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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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法治社会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而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首先必须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地位。从国家角度来说,在立法上,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在执法过程中,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在司法上,大力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同时,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增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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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哪些法律部门构成?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运行的过程包括哪些环节? 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4.新的国家安全观的内容是什么?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有哪些? 5.什么是法律思维?如何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 返回目录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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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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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与难点 1.宪法的基本原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 3.犯罪的构成。 4.民事诉讼程序。 5.民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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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方法提示 1.通过对教材及相关参考资料的阅读,掌握我国宪法的原则,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了解国家机构体系。
2.掌握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内容。 3.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加各项法律实践活动。 4.在生活实践中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用所学的法律知识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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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当代大学生应当认真学习宪法,领会宪法精神,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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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新兴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有力武器,也是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的显著标志。17、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与封建阶级的斗争和妥协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惯例。1787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918年制定的《苏俄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我国第一部带有“宪法”字样的法律文件,是清朝末年形成的《钦定宪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颁布了四部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及其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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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宪法的内涵与特征 宪法是指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它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社会各阶级之间、各民族之间、国家机构内部各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 宪法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宪法的内容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 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三,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有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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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1982年《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也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确立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起确立为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并使其成为贯穿整个宪法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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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
第二,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第三,保障公民权利原则。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状况,是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第四,法治原则。法治是和人治相对的,是对人治的否定。 第五,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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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法与人治之法的异同 人治之法是义务本位的法,义务是主导,令行禁止,必须做什么与禁止做什么即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人治之法是权力至上,法律位于权力之下,国家权力不受法律制约,相反,法律受权力支配。 法治之法是权利本位的法,权利是主导,义务是从属;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治之法是法律至上,法律高于国家权力,具有最高权威;国家权力服从法律,其行使要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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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1.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国家性质简称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体或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谓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一种国家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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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各族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革命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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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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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政治生活中各政党之间以及政党与政权之间的关系的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政治协商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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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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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群众自治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城市居民委员会这一重要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就在一些大城市中产生了。新中国成立之初,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一方面,要肃清一切敌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反动势力的破坏活动;另一方面,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要实现上述目标,建立有效的基层政权组织形式就显得极其重要。城市居民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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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社会生产的性质和手段、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方法、生产资料的分配形式等国家经济生活的制度的总和。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它主要包括国有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两种形式。而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 分配制度是我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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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也叫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其中,宪法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叫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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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利。 (7)文化教育权。 (8)其他特定主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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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 (5)依法纳税的义务。 (6)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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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一切重大问题。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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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1)行使国家立法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其他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 (4)制定国家生活中的各项重大问题,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计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的预决算。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5)行使最高监督权; (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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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
(1)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及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2)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3)决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些问题; (4)决定和任免最高国家机关人员; (5)行使监督权; (6)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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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范畴。国家主席不是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种国家机关。国家主席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 国家主席的职权是:(1)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法律,发布命令;(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3)外交权;(4)荣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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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 国务院就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的职权是:(1)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和发布权;(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3)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4)统一领导和监督各部委及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6)对外事务的管理权;(7)行政人员的任免、奖励权;(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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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央军事委员会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机构。它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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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行使自治权的地方国家机关。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所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国家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又是民族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的特殊性是:在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组织上,既要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要贯彻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都是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以及居住在本区域内的其他民族的公民按人口比例产生组成。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席、州长、县长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要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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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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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实体法律制度是指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学习了解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是大学生知法守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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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 1.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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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在特定的关系中,国家也可以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如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或发行国库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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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要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时,民事行为才是合法的行为,应得到法律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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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
(2)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人身权。 (4)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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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而且不排除同时适用其他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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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即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其诉讼权归于消失的时效制度。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诉讼时效期间分三种:(1)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只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2)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适用于除上述内容之外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3)长期诉讼时效为20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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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地讲,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与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确定合同的一般原则、规定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违约责任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
338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与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339
8.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也是开展国际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70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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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我国商事法律制度 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为普遍和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作为一种现代企业制度,是全人类的财富,在各种国家都存在。但由于各国在社会制度、经济体制、法律体系、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对公司概念的表述却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国家尽量避免对公司概念作出界定;大陆法系国家大多从法人分类的角度在商法典或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为营利性社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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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1.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指因行政权力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社会形式。 行政法一方面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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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 (1)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3)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某些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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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国家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其中,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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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其外部行使公共权力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裁决行为和行政复议行为。行政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主要有:第一,行为的主体合法,即行政机关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合法依据,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第二,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无效。第三,行为的内容合法,即内容要符合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第四,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第五,行为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行为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才有效力。
345
4.行政责任和行政赔偿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违法或不当是行政责任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和直接根据。行政违法或不当主要有以下情况:实施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内容显失公正等。行政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原则有:一是责任法定原则;二是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
346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国家予以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的特点包括:(1)它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一种。我国国家赔偿除了行政赔偿外,还包括司法赔偿。(2)它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而引起。(3)它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实际的损害为前提。只有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的职务行为的侵犯,并有实际损害发生时,国家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4)它实行严格的法定原则。
347
5.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348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349
行政复议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5)行政复议的主体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 (6)行政复议的客体是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7)被申请人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
350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1.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以奖励与惩罚相结合为调整方法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1)经济管理关系。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3)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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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适度干预,协调经济原则。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 第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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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法 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向居民、非居民所作的强制、非罚、无偿性课征,它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 税收与税法关系十分密切,税收是税法的实质内容,税法是税收的法律形式,是确保税收征管规范有序的制度保障。“有税必有法,无法必无税”,“税收法定”越来越被奉为税收工作的圭臬。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税收体制的改革、税收法制的建设和税法学的研究也得到了很大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税法在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动依法诚实纳税、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诸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税收法律制度也渐趋成熟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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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税收关系,具体包括以下的内容:
(1)税收管理体制关系。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因国家课税权的划分与行使而发生的税收征管权责关系。 (2)税收经济关系。即纳税人向国家无偿转移资财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代表国家的各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因征税、纳税而发生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国家征税机关与各种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机关、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之间的征纳税实体关系。 (3)税收征纳程序关系。即因税收的征收管理而产生的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关系。 (4)税收处罚关系。即对税收违法当事人的税收处罚关系。 (5)税收救济关系。包括税务行政复议关系、税务行政诉讼关系、税务行政赔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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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性质不同,税法可以分为:
(1)流转税法,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的劳务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法,目前在我国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烟叶税法以及待开征的证券交易税法。 (2)收益税法,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或利润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法,包括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3)行为税法,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印花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4)财产税法,包括房产税法(城市房地产税法)、契税法、车船税法、车辆购置税法及待立法课征的遗产税法。 (5)资源税法,包括资源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土地使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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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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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为消费者设立了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九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获取赔偿权。 (6)结社权。 (7)获得相关知识权。 (8)受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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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1.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罪刑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首先,刑法的内容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犯什么罪,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其次,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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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是指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哪些不同之处。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以下显著特征: 1)刑法调整与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最广泛。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3)刑法的补充性与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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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的效力。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1)地域效力。 2)对人的效力。 3)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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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概述 (1)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一切严重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3条中,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即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犯罪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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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成立的一般要件。 犯罪成立的一般要件即犯罪构成。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 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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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出于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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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在刑法学上通常称为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64
(5)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共同犯罪的形式可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共同犯罪。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也不同。我国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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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罚 (1)刑罚的目的和体系。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一种强制性法律制裁手段。刑罚的目的在于惩治和预防犯罪。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一个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同时适用几种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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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量刑。 量刑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酌定情节是人民法院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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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刑法》规定的十大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 (2)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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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以及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7)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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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破坏公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
(9)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10)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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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大学生不仅要学习实体法,了解自己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要学习程序法,明确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所应有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知道遵循正确的程序实施法律行为,知道诉诸适当的程序解决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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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1.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为解决民事争议,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人民法院和民事诉讼参加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除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有一些共有原则外,还具备以下特有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法院根据自愿和合法进行调解原则;(3)处分原则;(4)社会支持起诉原则;(5)检察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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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以及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一般地域管辖,指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的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共同管辖,是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是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将受理的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民事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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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之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代理当事人一方,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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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裁判民事案件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有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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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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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章的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1)起诉和受理;(2)审理前的准备;(3)开庭审理;(4)判决和裁定。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一般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是15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是10日。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法定的特殊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特殊案件是指: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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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却又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出或当事人申请,对案件进行再审所适用的程序。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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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1.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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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 (1)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3)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在诉讼过程中,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5)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6)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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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有审判权,亦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第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行处罚不服的;第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第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第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第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第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第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第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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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第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第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第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第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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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内部分工权限。
级别管辖是指具体规定各级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章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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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辖区,划分行使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限。包括: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错误受理起诉之后,把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 (5)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某个案件由哪一个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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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包括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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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具有以下特征: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权益的人;原告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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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由原告起诉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被告有五种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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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定的、指定的或者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3)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是指原告或被告至少一方为两个以上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共同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共同原告,因具体行政行为被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4)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与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主动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定的、指定的或者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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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诉讼证据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的证据有七种,即证书、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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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
(2)审理和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 (3)执行程序。执行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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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1.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刑事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以及规定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主要有:(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3)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4)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6)审判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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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诉讼的管辖 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和职责分工。 (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指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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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是法律准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应予从轻、减轻等进行辩解,并可由律师或其他公民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进行辩护的一种司法制度。我国辩护制度的内容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3)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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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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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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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解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诉讼活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必须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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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一般分为:立案、侦查、诉讼、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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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的仲裁和调解法律制度 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手段。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费用较低、结案速度较快等优点。在国际上,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已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我国,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熟悉并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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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法概述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与一般的行政裁决和一般的司法裁决不同,它具有以下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仲裁管辖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权力;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仲裁的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简便性;仲裁程序具有保密性。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对于国内经济纠纷,行使仲裁权的机构是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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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方式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或可能发生的争议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和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选择了仲裁,就不应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条件的案件也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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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程序 (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3)仲裁审理。仲裁审理是仲裁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的活动。 (4)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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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在我国,调解的种类很多。因调解的主题不同,调解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在这几种调解中,法院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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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简述宪法的特点与基本原则。 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3.简述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4.什么是知识产权?我国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 5.商法包括哪些法律制度? 6.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7.犯罪构成包括哪些要件? 8.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有哪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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