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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 及案例簡介 內政部政風處 科長陳定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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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何謂利益衝突 規範對象 禁止行為之態様 迴避方式 違反之效果 常見問題與解答 裁罰案例 法規競合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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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利益衝突 「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為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 89年7月12日,訂定公布施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全文24條,其中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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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對象 1.公職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 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2 2.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唐書柳公權傳有這麼一段故事…
1.公職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 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2 2.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唐書柳公權傳有這麼一段故事… 唐文宗問柳公權:「地方人士對朝廷有何批評?」 柳公權告訴唐文宗說:「自從郭玟做了邠寧的主管後, 有人贊同,但也有人反對。」 唐文宗不高興的說:「郭 玟是尚父的姪子,太皇后的叔叔,從來沒有犯過錯,用 這樣的人當一個小主管,還有什麼不妥呢?」 柳公權說:「以他的功勞,當然合乎情理,但反對 的人會懷疑,這是因為郭玟進獻兩個女兒進宮,才得到 官位。」 唐文宗聽了,才說明郭玟的女兒是進宮來參見太 后,而不是獻給他的。但柳公權說:「瓜田李下的嫌 疑,怎能讓每個人都明白呢?」 柳公權所說的瓜田李下,源自於《古樂府‧君子 行》:「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瓜田不納履,李下 不整冠。」意思是說,在瓜田下穿鞋,容易讓人懷疑是 偷摘腳下的瓜;在李樹下面整理帽子,容易讓人懷疑是 壹、前言 偷摘頭上的李子。 因此,凡是因處在嫌疑的地位,或在一些事情上應該 避開嫌疑的,就稱「瓜田李下」,也叫「瓜李之嫌」。事 實上就是突顯「利益衝突迴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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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範圍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 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 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 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 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曁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 十三、 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唐書柳公權傳有這麼一段故事… 唐文宗問柳公權:「地方人士對朝廷有何批評?」 柳公權告訴唐文宗說:「自從郭玟做了邠寧的主管後, 有人贊同,但也有人反對。」 唐文宗不高興的說:「郭 玟是尚父的姪子,太皇后的叔叔,從來沒有犯過錯,用 這樣的人當一個小主管,還有什麼不妥呢?」 柳公權說:「以他的功勞,當然合乎情理,但反對 的人會懷疑,這是因為郭玟進獻兩個女兒進宮,才得到 官位。」 唐文宗聽了,才說明郭玟的女兒是進宮來參見太 后,而不是獻給他的。但柳公權說:「瓜田李下的嫌 疑,怎能讓每個人都明白呢?」 柳公權所說的瓜田李下,源自於《古樂府‧君子 行》:「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瓜田不納履,李下 不整冠。」意思是說,在瓜田下穿鞋,容易讓人懷疑是 偷摘腳下的瓜;在李樹下面整理帽子,容易讓人懷疑是 壹、前言 偷摘頭上的李子。 因此,凡是因處在嫌疑的地位,或在一些事情上應該 避開嫌疑的,就稱「瓜田李下」,也叫「瓜李之嫌」。事 實上就是突顯「利益衝突迴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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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範圍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雖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其職務代理人,從目的解釋而言,應包括在內,故如有代理須財產申報職務之公職人員,於代理職務期間涉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情形時,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仍應列入規範之對象予以處罰,本部94年11月22日法政字第 號函足資參照。是依據前揭函釋,縱公職人員代理須財產申報職務之期間未滿3月,亦應受該法規範。(法務部 號函釋) 唐書柳公權傳有這麼一段故事… 唐文宗問柳公權:「地方人士對朝廷有何批評?」 柳公權告訴唐文宗說:「自從郭玟做了邠寧的主管後, 有人贊同,但也有人反對。」 唐文宗不高興的說:「郭 玟是尚父的姪子,太皇后的叔叔,從來沒有犯過錯,用 這樣的人當一個小主管,還有什麼不妥呢?」 柳公權說:「以他的功勞,當然合乎情理,但反對 的人會懷疑,這是因為郭玟進獻兩個女兒進宮,才得到 官位。」 唐文宗聽了,才說明郭玟的女兒是進宮來參見太 后,而不是獻給他的。但柳公權說:「瓜田李下的嫌 疑,怎能讓每個人都明白呢?」 柳公權所說的瓜田李下,源自於《古樂府‧君子 行》:「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瓜田不納履,李下 不整冠。」意思是說,在瓜田下穿鞋,容易讓人懷疑是 偷摘腳下的瓜;在李樹下面整理帽子,容易讓人懷疑是 壹、前言 偷摘頭上的李子。 因此,凡是因處在嫌疑的地位,或在一些事情上應該 避開嫌疑的,就稱「瓜田李下」,也叫「瓜李之嫌」。事 實上就是突顯「利益衝突迴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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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範圍 唐書柳公權傳有這麼一段故事… 唐文宗問柳公權:「地方人士對朝廷有何批評?」 柳公權告訴唐文宗說:「自從郭玟做了邠寧的主管後,
有人贊同,但也有人反對。」 唐文宗不高興的說:「郭 玟是尚父的姪子,太皇后的叔叔,從來沒有犯過錯,用 這樣的人當一個小主管,還有什麼不妥呢?」 柳公權說:「以他的功勞,當然合乎情理,但反對 的人會懷疑,這是因為郭玟進獻兩個女兒進宮,才得到 官位。」 唐文宗聽了,才說明郭玟的女兒是進宮來參見太 后,而不是獻給他的。但柳公權說:「瓜田李下的嫌 疑,怎能讓每個人都明白呢?」 柳公權所說的瓜田李下,源自於《古樂府‧君子 行》:「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瓜田不納履,李下 不整冠。」意思是說,在瓜田下穿鞋,容易讓人懷疑是 偷摘腳下的瓜;在李樹下面整理帽子,容易讓人懷疑是 壹、前言 偷摘頭上的李子。 因此,凡是因處在嫌疑的地位,或在一些事情上應該 避開嫌疑的,就稱「瓜田李下」,也叫「瓜李之嫌」。事 實上就是突顯「利益衝突迴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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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範圍 ※所稱共同生活之家屬: 指民法第1123條規定之家長或家屬。(細則2.1)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雖同一戶籍內,無共同生活者不屬之。 唐書柳公權傳有這麼一段故事… 唐文宗問柳公權:「地方人士對朝廷有何批評?」 柳公權告訴唐文宗說:「自從郭玟做了邠寧的主管後, 有人贊同,但也有人反對。」 唐文宗不高興的說:「郭 玟是尚父的姪子,太皇后的叔叔,從來沒有犯過錯,用 這樣的人當一個小主管,還有什麼不妥呢?」 柳公權說:「以他的功勞,當然合乎情理,但反對 的人會懷疑,這是因為郭玟進獻兩個女兒進宮,才得到 官位。」 唐文宗聽了,才說明郭玟的女兒是進宮來參見太 后,而不是獻給他的。但柳公權說:「瓜田李下的嫌 疑,怎能讓每個人都明白呢?」 柳公權所說的瓜田李下,源自於《古樂府‧君子 行》:「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瓜田不納履,李下 不整冠。」意思是說,在瓜田下穿鞋,容易讓人懷疑是 偷摘腳下的瓜;在李樹下面整理帽子,容易讓人懷疑是 壹、前言 偷摘頭上的李子。 因此,凡是因處在嫌疑的地位,或在一些事情上應該 避開嫌疑的,就稱「瓜田李下」,也叫「瓜李之嫌」。事 實上就是突顯「利益衝突迴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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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範圍 配偶一方死亡,他方再婚時,不為姻親關係消滅之事由。因而縱使配偶已死亡,因結婚而發生之二親等以內姻親,仍為本法之關係人。(法務部 號函釋) 唐書柳公權傳有這麼一段故事… 唐文宗問柳公權:「地方人士對朝廷有何批評?」 柳公權告訴唐文宗說:「自從郭玟做了邠寧的主管後, 有人贊同,但也有人反對。」 唐文宗不高興的說:「郭 玟是尚父的姪子,太皇后的叔叔,從來沒有犯過錯,用 這樣的人當一個小主管,還有什麼不妥呢?」 柳公權說:「以他的功勞,當然合乎情理,但反對 的人會懷疑,這是因為郭玟進獻兩個女兒進宮,才得到 官位。」 唐文宗聽了,才說明郭玟的女兒是進宮來參見太 后,而不是獻給他的。但柳公權說:「瓜田李下的嫌 疑,怎能讓每個人都明白呢?」 柳公權所說的瓜田李下,源自於《古樂府‧君子 行》:「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瓜田不納履,李下 不整冠。」意思是說,在瓜田下穿鞋,容易讓人懷疑是 偷摘腳下的瓜;在李樹下面整理帽子,容易讓人懷疑是 壹、前言 偷摘頭上的李子。 因此,凡是因處在嫌疑的地位,或在一些事情上應該 避開嫌疑的,就稱「瓜田李下」,也叫「瓜李之嫌」。事 實上就是突顯「利益衝突迴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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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範圍 ◎所謂營利事業,係指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2 項 所定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 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 等營利事業 。(本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款 )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股東;有限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為公司負責人;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 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 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又獨資組織之商業負責人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合夥組織則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本法第 3 條第 4 款所稱營利事業「負責人」,自應與前開規定相合,方有適用。(法務部 號函釋) 唐書柳公權傳有這麼一段故事… 唐文宗問柳公權:「地方人士對朝廷有何批評?」 柳公權告訴唐文宗說:「自從郭玟做了邠寧的主管後, 有人贊同,但也有人反對。」 唐文宗不高興的說:「郭 玟是尚父的姪子,太皇后的叔叔,從來沒有犯過錯,用 這樣的人當一個小主管,還有什麼不妥呢?」 柳公權說:「以他的功勞,當然合乎情理,但反對 的人會懷疑,這是因為郭玟進獻兩個女兒進宮,才得到 官位。」 唐文宗聽了,才說明郭玟的女兒是進宮來參見太 后,而不是獻給他的。但柳公權說:「瓜田李下的嫌 疑,怎能讓每個人都明白呢?」 柳公權所說的瓜田李下,源自於《古樂府‧君子 行》:「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瓜田不納履,李下 不整冠。」意思是說,在瓜田下穿鞋,容易讓人懷疑是 偷摘腳下的瓜;在李樹下面整理帽子,容易讓人懷疑是 壹、前言 偷摘頭上的李子。 因此,凡是因處在嫌疑的地位,或在一些事情上應該 避開嫌疑的,就稱「瓜田李下」,也叫「瓜李之嫌」。事 實上就是突顯「利益衝突迴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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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範圍 建築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縱非屬上開條文所稱之營利事業,然該事務所如係由公職人員、其配偶、家屬或二親等內親屬獨資或合夥成立,則該事務所在法律上應認與本法所規定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無異,應受本法之規範。 (法務部 號函釋) 唐書柳公權傳有這麼一段故事… 唐文宗問柳公權:「地方人士對朝廷有何批評?」 柳公權告訴唐文宗說:「自從郭玟做了邠寧的主管後, 有人贊同,但也有人反對。」 唐文宗不高興的說:「郭 玟是尚父的姪子,太皇后的叔叔,從來沒有犯過錯,用 這樣的人當一個小主管,還有什麼不妥呢?」 柳公權說:「以他的功勞,當然合乎情理,但反對 的人會懷疑,這是因為郭玟進獻兩個女兒進宮,才得到 官位。」 唐文宗聽了,才說明郭玟的女兒是進宮來參見太 后,而不是獻給他的。但柳公權說:「瓜田李下的嫌 疑,怎能讓每個人都明白呢?」 柳公權所說的瓜田李下,源自於《古樂府‧君子 行》:「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瓜田不納履,李下 不整冠。」意思是說,在瓜田下穿鞋,容易讓人懷疑是 偷摘腳下的瓜;在李樹下面整理帽子,容易讓人懷疑是 壹、前言 偷摘頭上的李子。 因此,凡是因處在嫌疑的地位,或在一些事情上應該 避開嫌疑的,就稱「瓜田李下」,也叫「瓜李之嫌」。事 實上就是突顯「利益衝突迴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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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迴避法關係人體系圖 外祖父 外祖母 女兒 兒子 信託財產 之受託人 父 母 祖 父 祖 母 祖父 本人 配偶 共同 生活 的 家屬
女婿 兒媳 孫子 孫女 外孫 外孫女 外孫媳 外孫婿 孫媳 孫婿 妹 本人 (先) 配偶 兄 弟 姊 兄 嫂 弟媳 姊夫 妹夫 <圖例> █ 直系血親 █ 旁系血親 █ 姻親 □ 一親等 □ 二親等 外祖父 外祖母 兒子 女兒 共同 生活 的 家屬 信託財產 之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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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為之態様 1 2 3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7 假借職權圖利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8 請託關說圖利 2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9 交易行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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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行為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兼職」 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法務 部92年11月14日法政決字第 號函釋) ◆本法第 9 條係規範私法上交易行為,依據政府採 購法成立之私法交易行為時點,係以簽約與否為 斷。(法務部98年3月27日法政字第 號函釋) ◆任職中央機關之公職人員對地方自治事項為適法 性監督,故其監督權限並不及於地方縣(市)政 府,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不得與 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監督之機關進行交易行為之規 定(法務部97年12月10日法政字第 號函釋) 唐書柳公權傳有這麼一段故事… 唐文宗問柳公權:「地方人士對朝廷有何批評?」 柳公權告訴唐文宗說:「自從郭玟做了邠寧的主管後, 有人贊同,但也有人反對。」 唐文宗不高興的說:「郭 玟是尚父的姪子,太皇后的叔叔,從來沒有犯過錯,用 這樣的人當一個小主管,還有什麼不妥呢?」 柳公權說:「以他的功勞,當然合乎情理,但反對 的人會懷疑,這是因為郭玟進獻兩個女兒進宮,才得到 官位。」 唐文宗聽了,才說明郭玟的女兒是進宮來參見太 后,而不是獻給他的。但柳公權說:「瓜田李下的嫌 疑,怎能讓每個人都明白呢?」 柳公權所說的瓜田李下,源自於《古樂府‧君子 行》:「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瓜田不納履,李下 不整冠。」意思是說,在瓜田下穿鞋,容易讓人懷疑是 偷摘腳下的瓜;在李樹下面整理帽子,容易讓人懷疑是 壹、前言 偷摘頭上的李子。 因此,凡是因處在嫌疑的地位,或在一些事情上應該 避開嫌疑的,就稱「瓜田李下」,也叫「瓜李之嫌」。事 實上就是突顯「利益衝突迴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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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財產上利益§4 非財產上利益§4 動產、不動產
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等。 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聘用、約僱之人事措施,屬相類「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權運用之範圍。 要派機關對人力派遣公司所派遣之人員具最後准否錄用權,且被派遣人員如表現不符需求,要派機關尚得隨時要求人力派遣公司更換之,足見此乃相類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權運用範圍,揆諸前開法律及函釋,被派遣人員至機關任職,亦屬「其他人事措施」。 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如:專利權、商標權、礦業權、漁業權或著作權等權利施行細則§3Ⅰ 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如:貴賓卡、會員證、球員證、招待券或優待券等利益施行細則§3Ⅱ 考績之評定(法政決字第 號函釋涉及獎金之發放與職等之陞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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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方式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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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迴避處理程序 公職人員 停止執行職務並由法定職務代理人執行 §10Ⅰ 書面向受理財產申報機關報備§10Ⅱ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
無須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 命其繼續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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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命被申請迴避之公職人員迴避§13
申請迴避處理程序 利害關係人 書面向機關申請 受理機關§12Ⅰ 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 服務機關(公職人員) 上級機關(機關首長) 監察院(無上級機關) 決定書 通知申請人及公職人員 調查 屬實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命被申請迴避之公職人員迴避§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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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定之效果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應由其職務代理人重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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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定之效果 違反條文 違反之規定 處罰條文 處罰之金額 備註 §7 假借職權圖利之禁止 §14
§ 假借職權圖利之禁止 §14 處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 請託關說圖利之禁止 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 交易行為之禁止 §15 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至3 倍之罰鍰 §10I 知有迴避義務而未 停止執行職務 §16 處罰後再違反者,連續處罰之 §10IV 命令迴避而拒絕迴 避 §17 處150萬元以上750萬元以下罰鍰 § 經申請迴避而拒絕 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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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與解答 Q:機關首長上任後僱用工友或清潔隊員嗣後成為姻親者,可否繼續僱用或應迴避? A:可繼續僱用,但於原聘僱期滿後,再行聘僱者,仍應迴避,因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之聘用,仍屬本法第4條第3項「其他人事措施」之非財產上利益而構成利益衝突,自非本法所許。(法務部94年5月31日法政決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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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與解答 Q:機關首長僱用其二親等姻親擔任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是否有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A: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中對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聘用、約僱之人事措施,亦屬相類「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權運用之範圍。是若機關首長僱用其二親等姻親擔任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該僱用行為核屬依法應迴避之範疇。(法務部92年9月25日法政決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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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與解答 Q:本法第9條所稱「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之範圍如何界定? A:所稱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亦包含公職人員兼職之機關。 所稱「受其監督之機關」,依法係屬該公職人員職權所及監督之機關,即為本法所稱「受其監督之機關」,直接監督或間接監督均屬之。(法務部92年11月14日法政決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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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與解答 Q:本法禁止之圖利與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之區別? A: 貪污治罪條例 本法 利益 所圖之利益指私人之不法利益
不以不法或不當利益為限,尚包含合法之利益在內 行為 須以「違背法令」之行為為限 僅須公職人員之行為,在外觀上,有利益衝突之情形即不得為之,並不以「違背法令」者為限,縱令所為之行為係合法者,仍在本法禁止之列 結果 為結果犯,須圖利既遂始構成該罪,並不包括未遂犯 僅須公職人員有利益衝突之情形即不得為之,如未迴避,縱令所為之行為係合法者且尚未發生圖利之結果,仍為本法處罰之範圍,不以已生圖利之結果者為限。(法務部 98 年 9 月 11 日法政字第 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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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與解答 Q:「非財產上利益」,是否包含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 A:否。因「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其內涵,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其他人事措施」之範疇尚屬有間。(法務部93年4月22日法政決字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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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機關首長續行僱用配偶為約僱人員案 代理機關首長更改自身考績案 縣長任命共同生活之前妻為副縣長隨即撤回案
校長僱用妻為僅投保保險未領薪資之臨時人員案 關係人與監督機關從事非實際監督且未履約之交易案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其所監督、服務機關交易案 鄉長在配偶經營之餐廳消費並予核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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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機關首長續行僱用配偶為約僱人員案
狀況 ◎機關首長續行僱用配偶為約僱人員案 A於擔任本部所屬機關首長時,於本法施行後,未迴避續行僱用其「配偶」B及其弟之配偶C為約僱人員,違反利衝法規定,分別遭法務部依法各處以100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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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研析 約僱人員之約僱措施屬相類「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權運用之範圍,A機關首長明知B為其配偶,C為其弟之配偶,均為利衝法第3條第1款規定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配偶B及其弟之配偶C雖分別於利衝法89年7月12日公布施行前即受雇於A任首長之機關,利衝法施行後雖可繼續僱用,但於原聘僱期滿後,再行聘僱者,仍應迴避。 另利衝法第6條規定「知」有利益衝突或迴避義務者,係指知悉「構成本法處罰或迴避義務之基礎事實」而言,並非「本法之處罰規定」本身,A知有迴避義務,即應自行迴避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卻91年起至94年間未迴避,續行雇用B、C擔任約僱人員,已直接使B、C取得利衝法第4條第3項規定其他人事措施之「非財產利益」,違反利衝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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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狀況 ◎代理機關首長更改自身考績案 ○市政府消防局副局長A之,其年終考績原經局長核定為丙等65分,後於代理局長期間,指示重新召開考績委員會,並於該考績更正為甲等85分之考績表「機關首長」欄加蓋「代理首長」職名章覆核後,送經銓敘部審定,遭監察院以違反利衝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未依法自行迴避,依同法第16條及行政罰法規定,處以34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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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研析 A代理簡任第10職等以上機關首長,為本法第2條所定公職人員之代理人,依法務部94年11月22日法政字第 號函釋,亦為本法規範對象,且考績之評定涉及獎金之發放與職等之陞遷,屬財產上之利益。A明知公職人員利益迴避原則,對於事涉將自身考績由丙等65分更改為甲等85分,卻未依規定迴避,因而獲得多達20萬餘元考績獎金之財產上利益,已違反利衝法第10條第1項知有利益衝突,未依法自行迴避,而遭依同法第16條及行政罰法之規定,處以34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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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狀況 ◎縣長任命共同生活之前妻為副縣長隨即撤回案 A縣長於就職典禮上,宣布任甫辦妥離婚手續的「前妻」B為副縣長,並且只是形式上將戶籍遷移到隔壁住宅,兩人仍與以往一樣繼續維持共同生活,出雙入對共同參與縣政或公益活動。經本部認定屬無效的假離婚後即撤回任命,監察院依違反利衝法第6條規定,處以100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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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研析 機關人事任用係屬利衝法所規定之非財產上利益,A與B兩人離婚後仍與以往一樣繼續維持共同生活,出雙入對共同參與縣政或公益活動,故B乃屬利衝法第3條第1款規定所定公職人員A之關係人(共同生活之家屬),A知有迴避義務,未依規定迴避。雖立即撤回任命,惟本法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利之規定並不以已生圖利之結果者為限,尚未發生圖利之結果,仍為本法處罰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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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狀況 ◎校長僱用妻為僅投保保險未領薪資之臨時人員案 某國民小學校長A,明知其「妻」B為其關係人,卻僱用為該國小臨時校務人員,雖未領取薪資,卻以月薪1萬5,840元之薪資標準為其投保勞健保險,每月支付保費1,507 元,使B獲取本法第4條所稱之利益,遭法務部處以罰鍰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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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研析 A聘B擔任臨時校務人員,B並簽署同意書願以無給職擔任是項工作,使其不受上班簽到退之限制,惟A仍以月薪1萬5,840元之薪資標準為B投保勞健保險,每月支付保費1,507 元,已使其妻獲取投保勞健保之財產上利益。 A身為校長,卻利用職權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需僱用身心障礙者之機會,僱用其妻為臨時校務人員,已予外界其有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和方法,圖利其配偶利益之不良觀感,應依法予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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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狀況 ◎關係人與監督機關從事非實際監督且未履約之交易案 甲公司負責人A、董事B及監察人C分別為某部政務次長之「妹婿」、「胞弟」及「弟媳」,與該政務次長有二親等姻親、血親關係,均係本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關係人。惟甲公司卻參與投標該部所屬機關辦理之採購招標案,並順利得標訂立財物採購契約,違反本法第9條規定,法務部乃依本法第15條處以甲公司交易金額5,195萬元(契約總價金)1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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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研析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受監督機關為交易行為,依法即應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之罰鍰。所謂監督乃指有監督之權責而言,至實際上是否於個案中參與監督實非所問;再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該等機關訂立契約,可取得具有財產性質之債權、排除機關與他人訂約之可能,亦屬獲取利益,並非謂有現金利得始可,本案雖未履約即解除買賣契約,然買賣交易行為既有成立之事實,本案經最高法院調查後仍判決認定該交易行為違法,維持5,195萬元之裁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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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狀況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其所監督、服務機關交易案 由○○院A院長及○○研究院B副院長胞弟C擔任負責人之○○電機公司D ,分別於A擔任院長、 B擔任副院長期間與A院長所監督之機關○○局E、 B副院長服務之機關從事採購案之交易行為,法務部以違反利衝法第9條規定,處D公司合計交易行為金額1倍之罰鍰8,292,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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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研析 本案其中一採購案合約書雖委由機關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具名簽訂,惟訂單所載訂購機關為○○局E名義、該採購合約書亦標明○○局E採購合約書、並敘明○○局E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等語,且該交易價金由○○局E負擔55%,爰○○局E乃為該採購契約之當事人,而適用為利衝法第9條A院長監督之機關。 另利衝法第9條禁止交易規定與公職人員對於機關採購事務有無核准或監督之權責無涉,且並不以獲有利益為構成要件,爰D公司與B副院長所服務之機關從事採購案交易行為,已違利衝法第9條禁止交易之規定。故本案依同法第15條規定,處以該等交易金額1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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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狀況 ◎鄉長在配偶經營之餐廳消費並予核銷案 A於擔任鄉長時,常在其配偶B經營之台菜海鮮餐廳召開鄉務會議,會後用餐並以鄉公所公費報帳達39萬1,450元,經監察院處以100萬元之罰鍰,其配偶違反利衝法第9條規定,經法務部處以39萬1,450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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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研析 鄉長A於調查中表示該鄉僅有兩家餐廰,而另家餐廰價錢較高,因此由主計單位建議轉往配偶開設之餐廳消費;惟監察院認為,A明知妻子為該餐廳之負責人,應與所執行的職務利益迴避,卻仍常至該餐廳消費達39萬1,450元,依法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服務之機關為買賣等交易行為,其配偶乃由法務部依法處以交易金額1倍之罰鍰。 本案部分消費之核銷為A所批准,A知應依法自行迴避,卻未迴避,使其妻得到財產上之利益,並經監察院認定符合利衝法要件,予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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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迴避相關重要法規 目前我國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制度的其他規定,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中(詳附錄),諸如
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公務人員陞遷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 行政程序法 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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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規競合適用原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
本法相較於其他另有嚴格規定的法律而言為普通法之性質,應優先適用其他有嚴格規定的法律。 適用本法之公職人員,同時也受其他法規有關利益迴避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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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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