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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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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章 内 容 1. 概说 2.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3. 国家责任的免除 4. 国家责任的形式 5. 国家责任制度的新问题 难点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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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说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 二、国家责任的发展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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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责任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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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法 国家责任成为综合性概念,即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责任。
二、国家责任的发展 传统国际法 国家责任主要指国家对外国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责任。 现代国际法 国家责任成为综合性概念,即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责任。 国家对一般性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国家的刑事责任 国家对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责任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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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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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责任是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违反国际义务 2. 行为可归于国家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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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国际义务(国际不法行为) 国际法上的义务 与义务起源无关 有效的义务 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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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孚海峡案 科孚海峡构成阿尔巴尼亚与希腊之间的边界线,最狭窄部分完全在两国的领海中。1946年5月14日,两艘通过科孚海峡的英国巡洋舰遭到来自阿尔巴尼亚海岸的炮火轰击。英国立即向阿政府提出抗议,声称其船只有海峡的无害通过权。阿政府明确回复:外国船只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阿政府的许可。1946年10月22日,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由南向北驶入属于阿领水的科孚海峡北部;两艘驱逐舰触水雷爆炸,造成舰只严重损坏,死伤82人的重大损失。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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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可归于国家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
4.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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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曼斯案(1926) 1926年墨西哥矿山发生反对美国监工的暴动,墨西哥当局派警察前往保护美国人的安全。但警察到现场后不但没有制止骚动,反而与暴民一起杀害了尤曼斯等三名美国公民。 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应否视为国家行为?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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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行为可否归于国家? 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国家机关、国家官员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个人或实体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如果是以其官方身份或以其官方名义行事,其行为应视为国家行为。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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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题(2000年单选) 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根据国际法,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承担直接责任 B.承担间接责任 C.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任 D.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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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乱行为可否归于国家? 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不能视为国家行为 叛乱运动取得成功
如果将本身确立为国家的新政府,则其行为应视为该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的国家行为; 如果叛乱运动在前国家的部分或全部领土上成立了新国家,则其行为应视为新国家的国家行为。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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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题(2004年单选) 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 B.甲国国家应承担间接责任 C.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D.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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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国家是否需要对私人行为承担责任? 私人行为与国家行为 一般原则 ——私人行为不归于国家
一般原则 ——私人行为不归于国家 如果国家没有尽到“适当注意”义务防止私人从事国际侵害行为并在事后予以救济,就必须对私人行为的后果负责。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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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德黑兰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1)
1979年11月4日,在德黑兰美国驻伊朗大使馆门前发生大规模的群众示威游行。美国大使馆请求伊朗当局给予保护,伊朗当局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游行队伍闯进了大使馆,扣留了使馆内的美国使馆人员和领事人员及工作人员50多人作为人质,捣毁了使馆的档案文件。11月5日,在伊朗大不里士和舍拉子的美国领事馆也发生同类事件。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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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德黑兰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2)
占领者一直控制着美国使领馆。美国驻伊朗代办及另两位外交人员也被扣押在伊朗外交部的建筑物之内。扣押人质者在11月18日和20日先后释放了13名人质,但此后拒绝释放其他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各种要求。 自美国使馆遭到占领之后,伊朗政府未采取任何措施来终止对美使馆馆舍及其人员的侵犯行为,也未对美使馆及有关人员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相反却对伊朗人占领使馆和扣押人质的行为表示赞同和认可,并拒绝与美国就此问题进行谈判。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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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认定的事实及判决 11月4日和5日的袭击使领馆事件,因为不能证明这些袭击行为是代表国家或由国家机关负责的职务行为,所以不能归因于国家。 事件发生后,美国使馆和领事馆请求保护,但伊朗政府没有采取适当步骤保护使馆及其人员和制止事态的发展,完全没有履行它的条约义务。 武力分子完全占领大使馆和领事馆后,伊朗政府不仅没有采取缓和措施,其总理反而宣称人质应继续扣留。表明这些行为已转化成国家行为。 判决: (1) 伊朗在许多方面业已违反,并正在违反它根据国际条约和长期确立的国际法规则所承担的义务。 (2)伊朗违反对美国所承担的义务,根据国际法应负国际责任。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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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思考题及参考资料: K国飞机未经R国许可飞入R国领海上空,被R国击落,百余人遇难。 R国应不应当负国家责任?
(菲律宾人质事件) 贺其治: 《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 法律出版社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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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 如果一国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不仅行为国要负主要责任,而且协助国也须对此负责。 如果一国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除受支配国本身依据国际法承担责任外,指挥或控制国还要对受支配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如果一国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胁迫国则要对被胁迫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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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的构成要素讨论 损害结果 主观过错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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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责任的免除 同意 1 自卫 2 反措施 3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4 危难与紧急状态 5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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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 同意是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的不法性,从而免除其法律责任。 适用同意免责时,应特别强调: 该行为不得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 同意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 同意的内容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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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卫 自卫是国家根据《联合国宪章》和习惯国际法,在遭受他国的武力攻击或侵略时所采取的相应的武力反击行动。 对越自卫反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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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权的行使条件 自卫必须是且只能是对已经实际发生的武力攻击进行反击 自卫权只有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前才得以行使
当事国采取的自卫措施或办法必须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自卫权的行使必须遵循“相称性原则” 武力反击的规模及强度应当适当 自卫的目的是击退外来的武力攻击 不得进一步作为实施权利的工具或者实施武力报复。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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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之后美国对阿富汗的战争 是否属于国际法上的自卫?
2001年10月7日,美国对阿富汗发动了大规模空袭。在地毯式的猛烈轰炸和阿富汗反塔联盟的大力配合下,阿塔利班政权节节溃败。美军先后进入阿首都喀布尔并占领阿富汗东部主要城市贾拉拉巴德,塔利班在阿富汗的统治呈现出崩溃之势。最终以塔利班交出了大本营——坎大哈,标志着塔利班在阿富汗统治的彻底完结。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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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措施是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已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对抗行为。
三、反措施 反措施是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已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对抗行为。 必须是国际法上合法的措施 必须有针对性且适度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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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2010年7月印尼地震海啸(网页内容)
中国公民在泰国14死17伤 印尼亚齐遇难华人估计达2000 斯里兰卡和马尔代夫失踪港人全部找到 数名英籍华人在海啸中丧生 一国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起因于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该国无力控制的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以致该国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或无法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则该行为的不法性予以排除。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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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则是指一国遭到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一严重紧急状态而采取紧急措施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五、危难与紧急状态 危难是指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作为惟一的选择,不得已而做出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紧急状态则是指一国遭到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一严重紧急状态而采取紧急措施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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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难与紧急状态适用的例外 (1)该国行为所不符合的国际义务是基于一般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而产生的;
(2)该国所不符合的国际义务是由条约加以规定的,该条约明示地或默示地禁止对该项义务援引危急情况; (3)危急情况的发生是由该国促成的。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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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分析: (1)K国飞机未经R国许可飞入R国领海上空,被R国击落,百余人遇难。R国应不应当负国家责任?
(2)A国驻I国领事被I国群众伤害,因I国不进行追究,A国便指使其群众伤害了一个I国驻A国的外交人员并拒绝追究,哪个国家应负国际责任?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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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家责任的形式 终止不法行为并保证不再重犯 恢复原状 补偿 满足 限制主权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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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状的条件和限制 并非实际做不到; 不致违背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所产生的义务;
受害国从促使恢复原状而不要求补偿所得到的利益不致与所引起的负担完全不成比例; 不致严重危害实行了国际不法行为之国家的政治独立或经济稳定。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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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赔偿)的规则 关于 “赔偿”是“惩罚性”或 “补偿性”尚无一致意见。多数人认为,赔偿的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害的事物得以恢复原状的限度为宜。 赔偿的范围既包括对国家的损害,也包括对受害国国民的损害。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就规定了对于协约国普通国民的一切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包括物质的损害和精神的损害。 实行了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不得援引其国内法的规定作为不提供赔偿的理由。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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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的适用 在受害国所受到的损失未以恢复原状方式得到补偿的条件和限制下,受害国有权从加害国获得补偿。
补偿包括受害国所蒙受的,可从经济上加以估价的任何损失,可包括利息,并在适当情形下包括利润损失。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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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的方式 赔礼道歉 名义赔偿金 反映侵犯的严重性的赔偿金 对应负责任者的惩罚或纪律处分 向受害国的国旗或者国徽致敬 ……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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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 恢复原状 物质上恢复原状与法律上恢复原状 限制:并非实际上做不到;成比例 经济上可以 评估的损害 包括利润损 失和利息
国家所受损害 补偿 自然人所受损害 宣布损害行为违法 抵偿 道歉 表示遗憾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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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主权 指那些对别国进行武装侵略、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并构成国际罪行的国家所承担的国家主权之行使受到限制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
这是最严重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一般国际不法行为不采用这种方式。 限制主权包括全面限制主权和局部限制主权。 全面限制主权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对责任国实行军事占领或军事控制。 局部限制主权是对责任国在一定期间对某些方面的权力进行限制或控制。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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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家责任的新问题 1.国家的刑事责任 2.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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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刑事责任 国际法委员会1976年一读通过的关于国家责任草案条款案文第19条拟订了“国际罪行”概念,即“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以至于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时,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法行为构成国际罪行”。 关于“国际罪行”的争论 国际罪行是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确定的一个概念,这些国际罪行通常是由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或组织实施的。个人、组织或团体应在国际法上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国家亦应承担国际刑事责任,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 国际罪行是个人犯下的,只能由个人负刑事责任。国家是一个抽象实体,不可能作出国际犯罪行为,因而不应该、也不可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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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刑事责任 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概念从未获得普遍接受,最终被国家责任草案删除。
国际军事法庭在1946年指出:“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个人犯下的,而不是抽象的实体犯下的,因此只有通过惩治犯下此类罪行的个人,才能使国际法的规定得到实施。”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将其“对引起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罪行”的管辖权只限于“自然人”。个人责任不是国家责任的组成部分。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5条第4款规定,“有关个人刑事责任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国家依照国际法所负的责任。”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58条也将以国家名义行事的任何人在国际法中的个人责任排除在国家责任外。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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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罪行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区别 二者都属于国家不当行为,将国家不当行为划分为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的依据是看违背的义务的重要程度。前者违背的是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义务;后者违背的是一般国际义务。 另外,国际罪行在现代国际法上有两层含义: 1、指国家违背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导致的国家的国际罪行,通常要实行所谓“双罚制”,即除了国家要承担国际责任外,该国家对国际罪行负责的主要领导人要追究刑事责任。 2、指国际条约规定的,各国可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个人犯罪行为,如贩卖奴隶、走私毒品、劫机、海盗等。对这类国际罪行,责任主体是从事相关犯罪活动的个人,不存在国家责任问题。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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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 所产生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二战后,科技迅速发展,各国在工业生产、核能利用、外层空间探索以及国际海底开发等领域活动日益频繁,由于这些活动本身是属于对人类有益的活动,因此,并不为国际法所禁止,在现代国际法上被称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 1、国家责任制—外空探索领域:《外空责任公约》、1972年《外空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等。 2、国家承担补充责任—核能利用领域《核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这两个公约规定在民事核能利用领域,通常由政府和营运人共同承担责任,但通常先由营运人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国家承担,类似于民法上的“补充性连带责任”。 3、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制度。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是最通常的赔偿责任形式。如1969年《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国际公约》、1967年《关于开采海底矿物资源的民事责任公约》等。有些国际协定还要求国家作为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国内措施,确保营运人遵守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公约、协定。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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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试题(2002年单选) 甲国某船运公司的一艘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突然发生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甲乙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公约及有关规则确定,乙国此时应得到7800万美元的赔偿,但船运公司实际赔偿能力最多只能够负担5000万美元。对此事件,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国家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A.甲国国家应承担全部7800万美元的赔付 B.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5000万美元的同时,船运公司无力赔付的其余2800万美元,由甲国政府先行代为赔付 C.甲国有义务保证督促船运公司进行赔偿,但以船运公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即只能赔付5000万美元,其余2800万美元可以不予赔付 D.由于该行为不是甲国国家所从事,故甲国国家不需就此事件承担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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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民间环保组织在C国登记的船舶“绿色号”停泊B国港口时,被秘密进入B国的两名A国人X和Y炸毁,造成一名C国船员死亡。B国逮捕了X和Y,经调查发现,他们是奉A国安全局命令行事的军事人员。B国向A国提出抗议,要求道歉,赔偿损失和调查费用以及“绿色号”及其死亡船员。A国承认X和Y的身份,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要求B国释放。这遭B国拒绝,并判处X和Y各10年监禁。经谈判,AB两国达成执行监禁协定:将X和Y监禁在A国一个小岛上5年,非经双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他们离开岛屿。到监禁的第二年时,A国将X和Y送回本土。B国指责A国违反协定,要求立即将两人送回岛上。A国说,他的行为义务是正当的,因为X和Y的健康日益恶化需要紧急治疗,这一行为不能仅仅依据条约法来判断。由于B国的要求被拒绝,它宣布冻结A国驻B国使馆的资产。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B国的要求和行动是否正当?为什么? (2)A国将X和Y带离岛屿的行为是否正当?为什么? 第九章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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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题(2008年单选) 甲乙两国1990年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双边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2007年两国交恶,甲国先宣布将其驻乙国的外交代表机构由大使馆降为代办处,乙国遂宣布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之后,双方分别撤走了各自驻对方的使馆人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 B.乙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 C.上述《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终止执行 D.甲国可以查封没收乙国使馆在甲国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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