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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公 文 用 語 國立屏東特殊教育學校 總務處文書組 10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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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文用語(一) 公文應依受文對象、立場及性質,使用 簡潔得體之用詞 起首語:指公文起首所用之發語詞 稱謂語:指對受文者稱呼或自稱用語
引述語:引據其他機關或受文者來文時 之用語 經辦語:案情處理過程之聯繫用語 除外語:處理案件之除外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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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文用語(二) 附送語:致送資料、文件之用語 結束語:全文之總結用語 期望及目的語:對受文者表達行文之期 望或目的之用語
准駁語:於審核或答復受文者請求時之 用語 請示語:請問、請教之衡量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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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首語 (指公文起首所用之發語詞) 用語 適用範圍 查、有關、關於、謹查、茲 通用。 制定、訂定、修正、廢止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用。
特任、特派、任命、派、茲派、茲聘、茲敦聘、僱 任用人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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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語 (指對受文者稱呼或自稱用語) 用語 適用範圍 備註 鈞府、鈞長、鈞座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對上級用。 直接稱謂時用。
書寫本類別之稱謂語時,對上級、平行及人民團體均應於其左空一格(挪抬)以示互重。 大院、大部、大局、大處 對無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用(例如:對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用)。 貴局、貴處、貴公司 對下級、平行(無隸屬關係者)及對人民團體用。 臺端、先生、女士 對屬員、人民 本 自稱 該、職稱 機關名稱如一再提及可稱「該」,例如「該局」。 對職員則稱「該員」或「職稱」 間接稱謂時用。 註:國教署為有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稱謂語採用鈞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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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語 (引據其他機關或受文者來文時之用語)
適用範圍 依、奉 引敘上級機關或首長公文時用。 依據 引敘平行、下級機關、屬員或人民來文時用。 ……奉悉。 回復上級機關來文或首長公文,於引敘完畢時用。 ……敬悉。 回復平行機關來文,於引敘完畢時用。 ……已悉。 回復下級機關公文,於引敘完畢時用。 復(稱謂)……函。 於復文時用。 依(依據)(稱謂)……辦理。 於告知辦理之依據時用。 (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諒蒙 鈞察。 對上級機關發文後續函時用。 (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諒達。 對平行機關發文後續函時用。 (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計達。 對下級機關發文後續函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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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語 (案情處理過程之聯繫用語) 除外語 (處理案件之除外用語) 用語 適用範圍 業經、經已、均經、迭經、旋經、嗣經 通用。 用語
除……外 除……及……外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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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語 (致送資料、文件之用語) 結束語 (全文之總結用語) 附陳、檢陳 對上級附送附件時用。 亦可當成起首語 檢送、檢附 附、附送
適用範圍 備註 附陳、檢陳 對上級附送附件時用。 亦可當成起首語 檢送、檢附 附、附送 對平行或下級機關附送附件時用。 結束語 (全文之總結用語) 用語 適用範圍 謹陳、敬陳、此致 於簽、便箋之文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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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及目的語 (對受文者表達行文之期望或目的之用語)
適用範圍 備註 請 鑒核、請 核示 請 鑒查、請 核備 請上級機關或首長查核、指示使用。 鑒核-報核案件。 核示-請示案件。 鑒查-僅供瞭解。 核備-核備案件。 請 查照、請 辦理惠復、請 查明惠復、請 查照轉知 請平行機關知悉辦理時用。 請查照、請照辦、請辦理見復、請查明見復、請查照轉知 請下級機關知悉辦理時用。 註:常用請 查照,平行機關和下級機關差別在有無空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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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駁語 (於審核或答復受文者請求時之用語)
適用範圍 應予照准、准予照辦 應予不准、應予駁回 對下級機關用。 如擬、可照准、准如所請、如擬辦 理、 應從緩議 決行人員批核公文用。 敬表同意、同意照辦 不能同意辦理、歉難同意、無法照辦、礙難同意 對平行機關或人民團體時用。 註:審核或答復受文者(承辦人)請求時之用語,請勿出現情緒用語或特殊用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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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示語 (請問、請教之衡量用語) 用語 適用範圍 是否可行 是否有當 可否之處 通用性 參考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公文製作參考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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