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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障礙鑑定與安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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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習障礙鑑定與安置流程

2 鑑定依據 「特殊教育法實行細則」 「語言障礙、身體病弱、性格異常、行為異常、學習障礙暨多重障礙學生鑑定標準及就學輔導原則要點」等辦法。

3 鑑定內容 特殊學生鑑定包括有心理能力、學業成就、生理功能、或人個情緒等方面。並不是所有學生都需要進行所有項目的評量

4 多元專業人員共同負責 心理能力和人格情緒的評量,可由學校對長於心理測驗的輔導教師和有修習「心理測驗」、「心理學」等相關科目的合格特教教師,或醫院的心理技師負責 學業成就的評量則可由普通班或特殊教師負責 生理功能的評量則需由專科醫師負責;如耳鼻喉科負責聽力檢查,眼科負責視力等

5 物理治療師 1.校園及教室移走 2.關節活動度問題 3.姿勢維持及轉位問題 4.身體平衡控制 5.動作協調問題

6 6.體適能問題如心肺耐力、呼吸問題 7.姿勢擺位及行動輔具諮詢應用 8.無障礙環境改善 9.綜合性物理治療評估 10.專業建議課程融合問題

7 職能治療 1.手功能問題如書寫、美勞 2.手眼及雙手協調問題 3.生活自理問題如進食、如廁 4.遊戲活動操作問題
5.感覺整合相關如觸覺敏感、注意力渙散、動作遲緩..

8 6.生活及學習輔具諮詢應用 7.無障礙學習環境如桌椅、廁所 8.人際互動問題 9.學習情緒問題 10.綜合性職能治療評估 11.專業建議課程融合問題

9 語言治療 1.聽力問題 2.語言理解問題 3.口語表達問題 4.功能性溝通問題 5.口腔吞嚥問題 6.構音問題如口吃

10 7.嗓音問題如沙啞 8.語暢問題 9.聽覺輔具諮詢應用 10.溝通輔具諮詢應用 11.綜合性語言治療評估 12.專業建議課程融合問題

11 聽能管理 1.各項聽力檢查 2.聽力保健咨詢服務 3.聽力檢查結果分析、解釋與建議 4.助聽器相關問題諮詢 5.人工電子耳相關問題諮詢
6.調頻系統選配、應用及效能評估 7.提供聽能附件的諮詢與建議 8.其他助聽輔具應用及聽力問題咨詢服務

12 心理服務 (一)情緒困擾的學生 1.憂鬱或躁鬱 2.焦慮不安 3.其他情緒方面的困擾

13 (二)行為偏差的學生 1.自我傷害的行為 2.過動或衝動的行為 3.強迫行為 4.精神症狀 其他偏差行為

14 (三)有認知功能障礙 1.注意力的問題 2.記憶力的問題 3.抽象思考與智力的問題

15 專業服務重點 物理治療師 主要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在行走、移動、身體平衡、動作協調、關節活動度、體適能、行動與擺位輔具的使用、和環境改造等方面問題。 職能治療師 主要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和參與活動的問題。這些問題包括手功能、手眼協調、日常活動或工作能力、感覺統合、生活輔具的使用、和環境改造等。

16 專業服務重點 語言治療師 主要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在口腔功能、吞嚥、構音、語暢、噪音、語音理解、口語表達、和溝通輔具的使用等問題。 聽力師
主要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在聽力、聽知覺、助聽器的選配及使用、教室聲響環境之改善等問題。 臨床心理師 主要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在思想、情緒及行為上嚴重偏差的問題。

17 安置規劃 不受學區限制,全縣市的特殊教育資源共享的原則
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特殊學生視其障礙程度與學習潛能,可以選擇在普通班、資源教室、特殊班、特殊學校、養護機構等單位,尋求適當的學習環境,並根據其學習成效而作彈性調整。

18 安置考慮的條件 考慮的條件,包括障礙程度、學習功能、學習條件、和生活自理能力等 如果學生能力、需要可以在普通班學習,則考慮安置在資源班
如果學生的能力和需要無法在普通學校的環境,而且需要其他專業人員的協助,則以安置特殊學校為佳 介於二者間的特殊學生都可以考慮安置特殊班。

19 選擇最適合其需要、限制最少的學習環境,有助其教育成長。
以「彈性」、「適性」及「就近就學」為原則 則應由校內改善或調整教學措施,或是尋求其他更適當的安置場所。

20 根據鑑定安置會議決定安置學生後,還要定期追蹤評估,以了解其學業適應、生活適應、及社會適應情形。根據評估的結果擬定後續的教學計劃,以便進行教學輔導或是修正教學輔導策略
安置不當或需要變更特教服務措施者,可再經由「轉介——鑑定——安置」程序重行安置學生。

21 安置流程 由家長老師觀察、及學生的智力測驗結果和平日表現、或由機構和醫院學校轉介。
接案(篩選)。由負責人檢閱學生資料、和轉介者詳談、觀察學生。 決定是否為服務對象

22 若為服務對象 鑑定。 家長同意接受鑑定。 進一步測驗診斷(個別智力測驗、視動測驗、適應行為等) 醫療檢查(語言機能、視覺聽覺能力等)
召開鑑定安置會議或是轉介會議。 安置。並視情況隨時予以回歸或是轉介。

23 安置 安置於普通班,接受資源教室服務。 安置於特殊班。 安置於特殊學校。 安置於特教機構。 定期追蹤評估。

24 若非服務對象 補救教學。與教師討論課程,建議教材教法,或是教學環境的修改。並視情況予以回歸或是轉介。

25 鑑定與安置 轉介前介入 鑑定 各類鑑定安置流程 鑑定安置之實施 安置環境 安置原則

26 轉介前介入 一旦發現學生有學習或適應上的困難,需先在原學習環境進行介入輔導至少一個月後
若經評估仍需更換學生教育安置時,才考慮申請轉介,接受特殊教育服務,此即所謂「轉介前的介入」

27 轉介前介入處理流程 轉介前之介入可經由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進行協調統合,討論出適當之介入方案,責付執行,並記錄結果。 處理流程

28 鑑定流程 example 1 發現疑似特殊教育學生 了解學生及家庭生態變化 教師調整課程、教材教法與評量方式
運用班級經營管理策略 改善學生環境 就醫診斷評估,並進一步治療 其他可能因素造成

29 針對學生問題進行輔導至少一個月後 1. 狀況改善 學校列冊追蹤輔導 2. 沒有改善 轉介校內特教業務承辦人 徵求家長同意 轉介鑑輔會

30 鑑定流程 example 2 舉辦鑑定作業流程說明會 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鑑定申請 學校受理申請 學校實施初步篩選
1. yes, 鑑輔會鑑定報名 鑑輔會鑑定 綜合分析 召開綜合研判會議 Yes,鑑輔會審議

31 列冊輔導一年觀察期 並填寫觀察紀錄表 鑑輔會審議 核發證明書 No,學校輔導室予以適性輔導,並持續觀察、蒐集該生學習資料

32 參與人員 1.學者專家 2.鑑輔會委員 3.教育局相關局室行政人員 4.鑑輔會承辦人員 5.家長團體代表 6.專業團隊代表
7.個案學生之心理評量教師 8.學生家長 9.學生

33 鑑定之意涵 鑑定是指經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依照多元評量之原則,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或身心障礙手冊等方式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34 鑑定之功能 1.確認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需求,並提供適性教育安置。
2.依其障礙特質,建議所需之相關服務(如專業治療、輔助器材、交通服務、教育調整等)。

35 鑑定申請資格   就讀該縣市學校學生,若有特殊教育需求,須申請鑑定安置或相關服務時,可逕向鑑輔會申請鑑定。

36 多元評量 標準化評量 直接觀察 晤談 醫學檢查 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記載蒐集個案資料

37 學習障礙 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38 鑑定基準 1.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下。 2.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3.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39 學習障礙 1.各校業務承辦人舉辦校內說明會。 2.填寫轉介資料並取得家長同意書。 3.校內初步篩選。
4.針對疑似學習障礙學生蒐集指定之文件。 5.將個案資料送交承辦學校。 6.心評人員到校時安排測驗場所。 7.必要時陪同家長參與綜合研判會議。 8.為疑似學習障礙學生填寫觀察紀錄。

40 向鑑輔會申請學習障礙鑑定,取得證明後可憑此證明申請升學輔導、考試適當服務或相關資源

41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國民小學-特教知能資源

42 排課方式 學生在資源小組上課時數,每週至少上課五節。當資源小組學生與原班學生,無法跟上進度之學科,以抽離為主;程度差異不大,易跟上普通班進度之學科,及因其身心 障礙所需之特殊訓練,以外加式為主。 抽離方式:利用原班該科目上課時段到資源小組上課。 外加方式:利用原班早自習、週會、聯課活動、午休、作業指導等非正課時段,及課餘時間為之。

43 成績評量 完全抽離之科目: 平時考查:資源小組應設計個別平時評量表以記錄學生學習狀況。資源小組平時考查結果應作為學生原班該科平時成績。
定時考查:學生在原班接受定期考查。惟該科目得由資源小組教師決定試題內容,並於成績冊上註記。 外加之科目:資源小組對該生所做之評量結果,佔該科目成績百分之三十。

44 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ICD-10)將學習障礙分成特定學業技巧發展障礙症、特定閱讀障礙症、特定拼音障礙症、特定算術障礙症、混合性學業技巧障礙症、其他特定學業技巧障礙症、以及未分類特定學業技巧發展障礙症等七類型

45 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DSM-IV)
學習障礙為---學習疾患(learning disorders),包括 閱讀疾患(reading disorder) 數學疾患(mathematic disorder) 書寫表達疾患(disorder of written expression)、 其他未註明的學習疾患(learning disorder NOS)

46 國小一、二年級每班三十五人為編例基礎。 普通班每安置一名嚴重情緒障礙或自閉症學生酌減該班人數三名,其它身心障礙學生每安置一名,酌減該班人數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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