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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 廖靜薇社工師 9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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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醫療糾紛 廖靜薇社工師 99/06/28

2 發生醫療糾紛是件三輸的事件 ~病人 ~家屬 ~醫院

3 良好的專業知識與態度 是避免發生醫療糾紛的最好方式

4 案例~個案在活動時間跳樓自殺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122號刑 事判決 發生事件時間是87年 甲父和醫院民事和解170萬
護理師乙和心理治療師丙兩人因業務過失 致人於死,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5 高屏地區近期的案例

6 本院的案例

7 醫療糾紛的定義 醫療糾紛(Medical Malpractice)泛指 病人或其家屬親友,在醫療過程中, 或經診療後,對醫療的過程、內容、 方式、結果、收費或服務態度不滿所 導致或發生的形式的紛爭或擾亂(吳 ,民85)。

8 醫療糾紛型態可歸類為三類型 1.理解型:事件發生後,經雙方冷靜思考和進一步 溝通說明後,即可誤會冰釋,化解糾紛。
2.吵鬧型:指大聲指責、找人評理、哭鬧、出口威 脅、拒辦出院手續、毆打、抬棺示威、糾眾包圍 醫院、阻礙交通等行為出現 3.訴訟型或告狀型: 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違法醫療行為不當致病人於受 傷死亡、超收費用等,向消基會、公平會等投訴 ,或向司法(警察或檢察)機關報案或提出醫療 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之刑事訴訟。

9 造成醫療糾紛的原因 醫療問題 照護疏失 溝通不良

10 這年來收集 本院可能發生醫糾的可能情境 有嚴重外傷未立即外送檢查? 通知家屬有關病人院外就醫的資訊不清楚!
已告知家屬的病人外出活動時間突然更改! 地板有積水或太濕未立即處理! 團隊分工未充份溝通讓家屬質疑服務品質與專業! 院外就醫時對方醫師的說明! 急救時的急救人員?

11 本院處理醫療糾紛之流程 如流程圖

12 本院提供介入醫療糾紛事件中之 工作人員心理調適與諮商
涉及醫療糾紛事件之員工心理需求服務調查 表

13 醫療糾紛預防具體措施 1.要能依工作標準正確執行醫療及護理技術 2.要能有良好訓練及在職教育,提升服務品質 3.要能尊重病人
4.要與病人建立良好人際關係 5.要正確記錄所說所做的 6.如已發生醫療糾紛,要能平心靜氣,理智的討論 分析醫療糾紛案例,以提高警覺

14 處理醫療糾紛的態度 (一)態度冷靜誠懇 (二)妥善處理病人及家屬的抱怨 1.了解原因,分析造成抱怨的重點原因 2.如有必要用低姿態向病人道歉
3.採取適當應對措施 4.找出令對方滿意的解決之道 5.改善缺點 (三)改變場所,撤換當事人 (四)請第三者協助 (五)以說明、溝通代替衝突 (六)提供物證,如病歷記錄 (七)充分舉證 (八)請教法律專家

15 常提醒自己倫理原則 不加害原則:不論作什麼處置,絕對不能故意讓病人比原來的情況更 糟糕。例如,一個對病人明明沒有實際好處的檢查、藥物或是手術, 絕對不能因為醫師自己的喜好、方便或甚至利益,就將它執行在病人 身上。換句話說,一個醫師絕對不能夠故意讓病人暴露在不必要的危 險裡面。 施益原則:每一個醫療的處置,都要對病人有益處。雖然許多的處 置表面上看來會造成疼痛、受苦、不方便,但是只有背後所隱含是為 了病人好的動機之處置,才是符合這個原則的醫療處置。 自主原則:每一個病人都有權利決定自己要接受或不要接受某一個醫 療處置。除非病人已經沒有自主行為能力,或是他主動的放棄自主權 利,任何人都不能超越病人的自主權,隨意為病人作醫療決定。 公義原則:對於有限的資源,必需謹守公義原則作合理的分配。醫師 不能把持醫療資源不願意服務病人,病人也不能獨佔醫療資源不願意 和別人分享。在醫療的需要上,只有病情緩急輕重的考量,不能有病 患貧貴富賤之分。更不能為了少數人的方便,而犧牲其他人的利益。

16 社團法人臺灣醫療糾紛關懷協會 民國91年,醫改會成立後,因應醫療糾紛的案例 電話,不斷湧入,因此須要相關的協助,才有協 會成立的雛形--『醫糾之友會』。隨著個案的增 加與人員的加入,會友們認為有成立社會公益團 體的必要,因此於96年積極籌備,特於96年6月10 首開成立大會並經內政部通過為全國性及區級人 民團體其立案字號為台內社字第 號, 更於96年10月4日於地方法院完成法人團體之登記 。

17 社團法人臺灣醫療糾紛關懷協會之任務 一、辦理會友之聯繫、服務及相關活動。 二、協助醫療糾紛個案合理解決。
三、彙編醫療糾紛個案以供相關機關參考。 四、發行會訊刊物。 五、舉辦公益性之醫療、法律相關活動:如講座 、演講、座談會等。 六、建立醫療爭議個案資料庫。 七、辦理與本會宗旨有關之募款活動。

18 財團法人臺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醫改會提供醫療糾紛諮詢服務,服務電話 為 (02) 2741-7659。 諮詢時間:
週一 ~ 週五上午 9:00 ~ 12:00下午 1 :30 ~ 5:30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休息,歡迎利用醫糾「 諮詢信箱」。

19 交流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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