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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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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綱 公平交易法簡介 常見的誤解 公平法目的 公平法內容 日常生活與公平法 購屋問題 房貸問題 多層次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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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誤解 公平法是物價管制的法律? 公平法是保護消費者的法律? 公平法是管盡天下不公平的法律? eg.米酒囤積,口罩事件,青蔥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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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的正解 公平法鼓勵事業自由定價 公平法透過競爭過程間接保護消費者 公平法規範事業的反競爭行為 例外:獨占定價,共同定價,約定轉售價格…
競爭→較多選擇,較低價格,較高品質→消費者受益 公平法規範事業的反競爭行為 規範主體:事業 規範行為: 限制競爭 不公平競爭行為 變質多層次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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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的正解 公平交易法第1條— “維持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安定與繁榮” 特點: 領域:屬經濟法或經濟政策範疇
目標:1.經濟效率;2.消費者利益 手段:1.防止限制競爭;2.促進公平競爭 比較:公平交易法=反托拉斯法=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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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的發軔 工業革命與托拉斯形成 19世紀末,因工業革命發展,造成許多企業巨人(Corporation Giant),
掌控石油、鐵路、鋼鐵、 菸草、糖業等重要產業。 因為常以信託方式控制, 故被稱為Trust(托拉斯)。 代表性人物:洛克斐勒 J.D. Rockefe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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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的發軔 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予以節制,所以通過休曼法(Sherman Act),克萊登法(Clayton Act),羅賓遜派特曼法(Robinson Patman Act)及聯邦交易委員會法(FTC Act)等, 空洞、抽象,被譏諷「瑞士乳酪法」 20年後當局開始積極執法: 標準石油(1911) AT&T(1984) Microsoft(2002) Bill G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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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規範目的(三) 我國公平法的源起— 立法沿革—
60年代起工商業迅速發展,經濟社會結構激變,原有經濟法制不能適應需要,為配合自由化與國際化發展,必須訂定競爭規則,政府參考我國經濟環境,及美、德、日、韓等國之立法例,制定「公平交易法」。 立法沿革— 1.制定公布: 2.施 行: 3.一次修正: 4.二次修正: 5.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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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規範內容(一) 規範對象(Who?)—事業(§2) 規範行為(What?)— 規範方法(How?)— 限制競爭(§10~17)
不公平競爭(§18~24) 規範方法(How?)— 行政責任(§40~44) 刑事責任(§35~37) 民事責任(§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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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規範內容(二) 公平法所稱的事業— 公司:以營利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包括股份有限、有限、無限及兩合公司,並含依照外國法律設立,經我國政府認許於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 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以營利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經商業登記法或其他法令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行號。 同業公會:依照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成立公會及其他專門職業團體(eg.律師公會,建築師公會…) 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概括規定,不具備前述性質,但具備獨立性、經常性從事交易活動(eg.農會,漁會,合作社,無雇主而獨立提供服務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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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規範內容(三) 1.限制競爭行為 (鼓勵事業積極競爭) 公平交易法 2.不公平競爭行為 (用公平手段從事競爭) 3.變質多層次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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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一) 為何要鼓勵競爭? 較低的價格 經濟效率 & 消費者利益 效率的生產 競爭 較好的品質 較多的選擇 持續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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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二) 為何要鼓勵競爭? 為何要防止限制競爭? —經濟學之父Adam Smith
「我們每天的食物,不是來自於酒商肉販或麵包師父的善心義舉,而是來自他們的自利心。」 為何要防止限制競爭? 「同行相忌,但如果他們聚在一起,必定是商量如何將價格提高。」 —經濟學之父Adam Sm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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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三) 廠商先天上有規避競爭的誘因: 獨占市場:將討厭的競爭者趕出市場! 聯合壟斷:跟競爭者說好不競爭!
合併或購併:乾脆把搗蛋鬼買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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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三) 獨占:不禁止獨占地位,只禁止 結合:通常有利於經濟效率,故 聯合:通常有害於經濟效率,故 獨占力的濫用。
原則許可,例外禁止。 聯合:通常有害於經濟效率,故 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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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四) 獨占之定義— 重要觀念: 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重要觀念: 公平法對獨占定義不是指靜態的獨家供應 而是指事業有能力個別或共同操縱價格或限制產出 包括:1.純粹獨占(monopoly);2.主導廠商(dominance);3.共同主導(joint dom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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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五) 獨占之認定(§5-1)— 例外: 白條款-1:無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白條款-2:雖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但有下列情形亦不列入獨占認定— 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 年度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10億元 例外: 法令限制(eg.有線電視之特許) 專門技術(eg.關鍵性的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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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六) 市場是什麼? 市場範圍(邊界)在哪裡?
不同於實體的市場(marketplace) ,公平法所稱的市場,指事業從事競爭的區域或範圍,國外稱為相關市場(relevant market)反托拉斯市場(antitrust market)或經濟市場(economic market) 。 市場範圍(邊界)在哪裡? 產品市場(eg.百貨公司和量販店是否同一市場?) 地理市場(eg.台北縣和台北市的書店是否同一市場?) 時距市場(eg.首輪和二輪的電影是否同一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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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七) 怎麼界定市場? 原則上—市場邊界受到供需雙方替代性影響 技術上—廣泛利用經濟學及行銷學知識 實務上—
需求替代性(eg.豆漿漲價,消費者改喝米漿) 供給替代性(eg.口罩漲價,內衣廠生產口罩) 技術上—廣泛利用經濟學及行銷學知識 需求彈性 交叉彈性 假設性獨占檢驗 實務上— 事業的經營策略及佈局 競爭對手反應 上下游客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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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八) 市場界定的案例— 天然與桶裝瓦斯為二市場(缺乏需求替代性) 航空與陸運不一定為不同市場(有需求替代性)
有線電視全國分51區(缺乏供給替代性) 預拌混凝土市場(缺乏供給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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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九) 公平法對獨占的規範— 原因: 不禁止擁有獨占地位 只禁止獨占力的濫用 追求獨占超額利潤是事業競爭的原動力。
因為優越產品、成本、效率或創新造成的獨占有利消費者。 保護「競爭」而非「競爭者」(protect competition, not competitor) 但獨占者不受市場力量的節制, 猶如脫韁野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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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十) 獨占力濫用行為— 獨占濫用案例— 不公平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競爭。 對價格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獨占濫用案例— 中油航空燃油市場案(排除競爭) 飛利浦CD-R授權金(超額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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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十一) 重要獨占案例-1— 大台北瓦斯案: 本會理由: 營業範圍為舊台北市區,用戶32萬戶。
家庭用量約在3.48立方公尺/小時,3號錶燈夠用。 其他區域瓦斯業者多裝設2號錶燈。 大台北瓦斯公司用戶70%裝設5號錶燈。 錶燈數目越大→基本度越高→ 費用越高。 本會理由: 大台北瓦斯是獨占事業。 利用消費者普遍不了解錶燈與基本度之關係。 超額收取基本度費用。 違反公平法第10條第2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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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十二) 重要獨占案例-2 關貿網路案: 本會理由: 通關網路提供報關行、海關、運輸業者EDI服務。
關貿網路在85年~90年獨占經營通關網路。 91年第二家新業者加入通關網路市場。 為阻止新業者,關貿網路與客戶簽訂忠誠條款。 客戶若同意不與新進業者交易,即享6折優惠。 本會理由: 通關網路具有網路效應,先占先贏、大者恆大。 關貿網路為維持獨占地位,以忠誠折扣鎖住客戶。 除排除競爭者外,沒有其他合理商業事由。 違反公平法第10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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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十三) 結合行為—原則許可,例外禁止 結合定義(§6): 與他事業合併 取得他事業股份達已發行股份總數1/3
受讓或承租他事業主要營業或財產 經常共同經營或受委託經營 直接間接控制他事業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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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十四) 結合管制(§11)—申報異議制 申報門檻: 捉大放小:只有到達門檻需申報 事前管制:結合前提出申報
Stop-and-Go:等候期間(30日)內不得結合 申報門檻: 結合後市場占有率超過1/3 參與結合之事業市場占有率達1/4 參與結合之事業年度銷售金額超過100億及10億元 (金融機構為200億元及1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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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十五) 結合准駁的依據(§12) : 整體經濟利益>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整體經濟之利益 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經濟效率—規模或範疇經濟 促進創新—整合R&D資源 促進競爭—大衛vs.哥利亞 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單方效果—導致價格上漲 共同效果—導致聯合風險 封鎖競爭—形成進入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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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十六) 受理結合案件數量 本會成立迄今受理6,007件結合申請(報) 。 91年提高門檻以來共受理196件結合申報。
提出異議(禁止結合)僅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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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十七) 違法結合案件: 查處情形: 法律效果(§13) : 應申報但未申報 經禁止仍為結合 證期局或商業司通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送 民眾檢舉 主動調查 法律效果(§13) : 命令分設事業 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 轉讓部分事業 免除擔任職務 命令解散、停業、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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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十八) 聯合行為—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聯合定義(§7) 常見的型態 具有水平競爭關係之事業 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共同決定價格、數量、品質、劃分市場 常見的型態 共同訂價(eg.桶裝瓦斯) 聯合減產(eg.航空公司減班) 劃分勢力範圍(eg.有線電視) 工程圍標(搓圓仔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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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十九) 例外許可(§14)— 下列情形,有利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且經許可: 標準化:銀行業IC晶片卡規格與清算中心。
下列情形,有利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且經許可: 標準化:銀行業IC晶片卡規格與清算中心。 合理化:IBM與Motorola共同研發晶片。 專業化:大安溪砂石開採。 輸出、輸入:玉米、黃豆合船進口。 不景氣聯合:人造纖維業聯合減產。 中小企業聯合:補胎業共同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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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二十) 重要聯合案例-1 中油/台塑案: 本會理由: 處分結果: 兩年內共20次同時同幅調整油價
沒有聯合協議的「直接證據」(smoking-gun) 市場結構屬容易形成聯合的寡占市場(oligopoly) 事先透過媒體預告油價調整 與加油站訂有保證最低價格約款 本會理由: 預告調價交換價格調整訊息 透過撤回調價及保證最低價約款牽制對手 處分結果: 違反第14條聯合禁止規定。 命停止透過預告調價交換資訊。 共處罰鍰1,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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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二十一) 重要聯合案例-2 水泥案: 處分結果 調查期間長達4年,訪談超過500家業者。
10家水泥生產者及11家儲槽或通路業者參與卡特爾。 為阻止國外水泥業者Cemex進入南部市場,合資成立儲槽或通路業者,掌握南部通路。 協調部份水泥生產者停產或退出市場,穩定水泥行情。 與國外水泥集團(包含Cemex)協議不外銷至對方市場。 與儲槽或通路業者協議以國產水泥替代進口水泥。 以限量發貨、縮短訂單期限及固定末端銷售價格,聯合調漲價格(由90年每公噸1300元上漲至93年 元)。 共同調漲袋裝水泥價格。 協調日本爐石業者減少水淬爐石(水泥替代品)銷台數量。 處分結果 台泥等21家涉案業者違反公平法第14條聯合禁止規定。 共處罰鍰2億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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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二十三) 核心卡特爾(hard core cartel)的特質: 秘密性,外人不易窺伺內部運作。
參與者認為聯合協議是商業道義。 協議價格、產量配額。 監督、懲罰及補償機制,否則易瓦解。 以「同業公會」、「協會」作掩護。 參與者的不法利得與受害者損失不動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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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二十四) 打擊聯合新措施—寬恕政策(Leniency Policy) 打擊聯合的困難—不易取得證據。 寬恕政策:
暗默勾結(tacit collusion)取代公開契約—具秘密性。 寡占市場的封閉性—外人無法掌握訊息。 通信及傳播媒介進步—便利廠商交換情報。 主管機關無通信監察權及搜索權—只靠調閱資料或約談。 寬恕政策: 又稱「 窩裡反條款」。 鼓勵聯合參與者主動檢舉聯合。 第1名自首者免除罰鍰,第2名自首減罰1/2 ….越後面罰鍰越重。 利用囚犯兩難心理,形成廠商的背叛誘因,破壞聯合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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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行為(二十五) 圍標—從哪些跡證發覺? 特定的標案幾乎都由固定廠商得標。 似乎是由幾家廠商輪流得標。 投標家數很少。
除得標者之外,其他投標者跟底標差很多。 得標之後又轉包給其他投標廠商。 標單有無塗改,郵戳或迴紋針是否相同? 標單是否由同一家廠商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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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不公平競爭(一) 防止限制競爭→比賽精采 規範不公平競爭→比賽公平 哪些是不公平競爭行為? 約定轉售價格 杯葛/差別待遇 搭售/獨家交易
比較/不實廣告 欺罔/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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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競爭(二) 約定轉售價格(RPM)— 定義:上游廠商限制下游廠商的零售價格,或者直接決定零售價格。 實例: 禁止的原因: 反思:
南一書局訂定參考書價格。 機車製造商限制經銷商價格。 蘭蔻化妝品專櫃禁止打折。 禁止的原因: 通路業者彼此成本不同。 通路間競爭也須維護。 反思: RPM是否當然違法? 貼(印)價格標籤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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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競爭(三) 杯葛(boycott)— 定義:為損害特定事業之目的,促使他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交易。 實例:新光三越vs.衣蝶案
新光三越台中店市場占有率達33%。 衣蝶於92年加入重劃區商圈,相距600M。 衣蝶台中店開幕前招攬專櫃廠商設櫃。 新光三越告知專櫃廠商勿至衣蝶設櫃,否則可能撤櫃。 問卷調查: 3家專櫃因至衣蝶、老虎城設櫃而未能續約。 Shiseido、Kose、Enzo、AnnaSui等在三越及衣蝶設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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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競爭(四) 新光三越vs.衣蝶案(續) 本會理由: 處分結果: 新光三越擁有市場地位,為專櫃廠商依賴之通路。
新光三越為杯葛衣蝶,促使專櫃廠商勿至衣蝶設櫃。 確有專櫃因至衣蝶設櫃而未獲續約,對其他專櫃產生警惕。 雖有部分專櫃同時在三越及衣蝶設櫃,惟皆為一線品牌。 處分結果: 新光三越停止杯葛行為。 處罰鍰新台幣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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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競爭(五) 差別待遇(discrimination)—
定義:就相同的商品或服務,以不同的價格或交易條件,提供予同一競爭階層的不同購買者。 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 供需情況 成本差異 交易數量 信用風險 其他合理事由 案例:3家航空公司差別待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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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競爭(六) 搭售(tie-in) 定義:將二樣以上可單獨銷售之商品捆綁銷售,或要求買方不得單獨購買。 常見實例: 競爭問題:
Windows/Explorer 印表機/墨水夾 電梯/維修服務 競爭問題: 利:1.增進效率;2.確保品質 弊:1.將市場力延伸(leverage);2.影藏性差別定價 案例:TVBS搭售頻道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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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競爭(七) 獨家交易(exclusive dealing)
定義:又稱排他性交易,製造商要求經銷商不能銷售其他製造商之產品,或經銷商要求製造商不能供應產品給其他經銷商。 常見實例: 上游發動—中油限制加盟站經銷潤滑油案。 下游發動—新視波獨家代理頻道節目案。 競爭問題: 利:1.專心經銷;2.撘便車問題。 弊:1.垂直封鎖;2.形成獨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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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競爭(八) 重要獨家交易案例— SOGO vs.微風廣場 本會理由: 處分結果:
SOGO於新版合約規定專櫃廠商不得於半徑2KM內販賣相同或類似產品,96%專櫃廠商接受新版合約。 本會理由: SOGO擁有市場地位,為專櫃依賴之通路。 「半徑2KM 」條款防止通路間競爭及阻礙競爭者加入。 處分結果: SOGO違反公平法第19條第6款規定。 處罰鍰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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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競爭(九) 贈品贈獎處理原則— 贈品: 贈獎: 銷售商品或服務價格在100元以上,贈品價值為商品或服務價格1/2。
銷售商品或服務價格為達100元,贈品價值為50元。 贈獎: 全年銷售額在20億以上,全年贈獎總額上限為4億元。 全年銷售額在5~20億,全年贈獎總額上限為銷售額1/5。 全年銷售額在5億以下,全年贈獎總額上限為1億元。 最大獎項不得超過基本工資1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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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競爭(十) 不實廣告— 定義:在商品、廣告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商品價格、數量…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因素,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要件: 訊息傳播媒介:1.商品本身; 2.廣告; 3.公眾得知方法(市招、名片、傳單、新聞稿、產品說明會…)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虛偽不實:與事實不符,差異難為相當數量大眾接受。 引人錯誤:引起相當數量大眾誤信誤認。 表示或表徵:表達傳播具有商業價值之訊息或觀念。 注意→法規不應限制廣告的創意性(eg.辣得噴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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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競爭(十一) 不實廣告之類型化— 使人誤認係他事業之代理商或經銷商 使人誤認係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 跨大營業規模或存續期間
長期訂價與實際售價不符 長期以特價標示價格,實為原價 有最低價格標示,但實際無最低價商品或數量過少 宣稱服務項目或等級與實際差距過大 宣稱品質與實際差距過大 宣稱獲得政府機關核發證明 宣稱功能與實際差距過大 使人誤認產品之原產地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宣稱國宅名義售屋 建物設施與廣告不符 宣稱不實之交通條件 宣稱合法夾層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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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競爭(十二) 本會理由﹔ 不實廣告案例— 處分結果 屈臣氏「最低價保證」案
屈臣氏廣告宣稱「最低價保證」、「保證日用品最低價」、「發現更便宜退你2倍差價」。 經本會於台北及高雄其他競爭同業就日用品訪價,發現屈臣氏銷售之濕紙巾較競爭同業貴。 屈臣氏雖同意退2倍差價,但仍維持原售價。 本會理由﹔ 依照廣告內容,消費者期待屈臣氏在發現特定商品市面售價較低,將會調整價格。 事實上屈臣氏僅同意退還2倍差價,並未調降商品售價。 處分結果 屈臣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處罰鍰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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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競爭(十三) 公平法對比較廣告之規範— 以新舊產品及不同等級之產品相互比較。 以不具代表性之消費者之見解作比較。
不是以一般可接受之科學或公正方法作測試。 強調測試之一部分結果或不重要之差異,而此部分正足以誤導消費者。 以其中一部分之優越主張全盤優越。 並非在相同基礎或條件下所為之測試比較。 擷取有利於己作比較。 引用舊資料作比較。 引述資料來源,不具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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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競爭(十四) 重要比較廣告案例 亞太電信「哈拉矇主」案 事實︰ 本會理由︰ 亞太電信於93年間製播「哈拉矇主」電視廣告
廣告主角為身著「哈拉矇主」衣服男子 廣告對白為︰ 「我犯了全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沒說真相!」 「真相是什麼?」 「我說網內不用錢,其實只有前五分鐘不用錢!」 和信電訊認為係影射該公司影射「哈啦900」優惠方案不實。 本會理由︰ 和信電訊先前製播「哈拉900」廣告未揭示網內互打僅前5分鐘免費,經本會以不實廣告而處分。 至於「哈拉矇主」廣告陳述內容與事實並無違背,故尚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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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23) 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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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條款(§24)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補充原則:其他公平交易法條文優先適用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應考量是否足以影響整體交易秩序(諸如: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或有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效果之案件。 單一個別非經常性之交易糾紛:民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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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罔:對於交易相對人,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
顯失公平:指以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社會倫理、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者。 榨取他人努力成果 不當比較廣告、指控對手侵害其智慧財產權表示之行為 資訊未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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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請求權。 3倍損害賠償。 判決書刊登新聞紙。
除商業誹謗(§22)及違法傳銷(§23)外,採先行政後司法。 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行政責任 命令停止、改正、採行必要更正措施。 可處5萬至2500萬罰鍰、逾期不停止、改正、採行必要更正措施,處10萬至5000萬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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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簡介(一) 81年成立,隸屬行政院,現有員額約200人 與其他行政機關之差異: 獨立機關(與央行,金管會,中選會,NCC相同)
採合議制(一般機關係採獨任制或首長制) 委員為任期制(任期3年不受內閣改組影響) 準司法特性(就公平交易法案件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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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簡介(二) 主任委員 副主委 委員會議 委員 第一處 第二處 第三處 企劃處 法務處 行政支援 湯主任委員金全 (服務業及
農林漁牧) 第二處 (製造業及 公用事業) 第三處 (不實廣告 及傳銷業) 企劃處 (國際合作 競爭倡議) 法務處 (法規修訂 行政爭訟) 行政支援 (人事會計 資訊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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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簡介(三) 我要檢舉違反公平法案件? 如何準備檢舉資料? 書面檢舉:臺北市濟南路1段2-2號12樓;
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5樓 服務中心: (02) ;(07) 如何準備檢舉資料? 您的姓名及聯絡方式 被檢舉人的姓名地址 您發現的違法事實 涉及違反公平法條文 附上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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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與生活(一) 不動產交易問題—我有房屋買賣問題? 預售屋: 房仲業: 未提供契約審閱期(至少5日) 。
隱匿重要交易資訊(eg.工業用地) 。 誤導可合法施作夾層屋或二次施工。 指定貸款銀行。 要求收回契約書。 房仲業: 未告知斡旋金與要約書之區別及替代關係。 以欺罔手段賺取價差。 一屋多賣重複收取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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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與生活(二) 房屋貸款問題—我可以不付違約金嗎? 注意! 金融業者收取房貸違約金處理原則 銀行不得拒絕提前清償貸款。
銀行需提供「隨時提前清償」(利率較高)及「限制提前清償」(利率較低,但提前清償須負擔違約金)供貸款人自由選擇 。 違約金需隨貸款人履約期間及貸款餘額遞減。 注意! 不含車貸、信貸。 非意謂提前清償不用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無「官定」比例。 貸款人可依本原則與銀行協商調整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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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與生活(三) 多層次傳銷—我要如何分多辨合法傳銷? 我是傳銷商,我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主要收入不是來自銷售商品,而是介紹下線加入的佣金。 所銷售的商品是否比市面上售價明顯偏高。 要求參加人須認購大量商品,非短時間內可售出。 要求參加人須支付高額入會費。 是否向公平會報備(名單可至本會網站查詢)。 契約是否訂有解除或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我是傳銷商,我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14日內可解除契約,請求以原價退貨。 隨時可終止契約,請求以九折買回進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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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tc.gov.tw ftcpub@ftc.gov.tw 02-2351-0022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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