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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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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平交易法簡介

2 報告大綱 公平交易法簡介 常見的誤解 公平法目的 公平法內容 日常生活與公平法 購屋問題 房貸問題 多層次傳銷

3 常見的誤解 公平法是物價管制的法律? 公平法是保護消費者的法律? 公平法是管盡天下不公平的法律? eg.米酒囤積,口罩事件,青蔥價格…

4 公平法的正解 公平法鼓勵事業自由定價 公平法透過競爭過程間接保護消費者 公平法規範事業的反競爭行為 例外:獨占定價,共同定價,約定轉售價格…
競爭→較多選擇,較低價格,較高品質→消費者受益 公平法規範事業的反競爭行為 規範主體:事業 規範行為: 限制競爭 不公平競爭行為 變質多層次傳銷

5 公平法的正解 公平交易法第1條— “維持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安定與繁榮” 特點: 領域:屬經濟法或經濟政策範疇
目標:1.經濟效率;2.消費者利益 手段:1.防止限制競爭;2.促進公平競爭 比較:公平交易法=反托拉斯法=競爭法

6 競爭法的發軔 工業革命與托拉斯形成 19世紀末,因工業革命發展,造成許多企業巨人(Corporation Giant),
掌控石油、鐵路、鋼鐵、 菸草、糖業等重要產業。 因為常以信託方式控制, 故被稱為Trust(托拉斯)。 代表性人物:洛克斐勒 J.D. Rockefeller

7 競爭法的發軔 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予以節制,所以通過休曼法(Sherman Act),克萊登法(Clayton Act),羅賓遜派特曼法(Robinson Patman Act)及聯邦交易委員會法(FTC Act)等, 空洞、抽象,被譏諷「瑞士乳酪法」 20年後當局開始積極執法: 標準石油(1911) AT&T(1984) Microsoft(2002) Bill G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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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平法規範目的(三) 我國公平法的源起— 立法沿革—
60年代起工商業迅速發展,經濟社會結構激變,原有經濟法制不能適應需要,為配合自由化與國際化發展,必須訂定競爭規則,政府參考我國經濟環境,及美、德、日、韓等國之立法例,制定「公平交易法」。 立法沿革— 1.制定公布: 2.施 行: 3.一次修正: 4.二次修正: 5.三次修正:

10 公平法規範內容(一) 規範對象(Who?)—事業(§2) 規範行為(What?)— 規範方法(How?)— 限制競爭(§10~17)
不公平競爭(§18~24) 規範方法(How?)— 行政責任(§40~44) 刑事責任(§35~37) 民事責任(§30~34)

11 公平法規範內容(二) 公平法所稱的事業— 公司:以營利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包括股份有限、有限、無限及兩合公司,並含依照外國法律設立,經我國政府認許於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 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以營利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經商業登記法或其他法令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行號。 同業公會:依照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成立公會及其他專門職業團體(eg.律師公會,建築師公會…) 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概括規定,不具備前述性質,但具備獨立性、經常性從事交易活動(eg.農會,漁會,合作社,無雇主而獨立提供服務之勞工…)

12 公平法規範內容(三) 1.限制競爭行為 (鼓勵事業積極競爭) 公平交易法 2.不公平競爭行為 (用公平手段從事競爭) 3.變質多層次傳銷

13 限制競爭行為(一) 為何要鼓勵競爭? 較低的價格 經濟效率 & 消費者利益 效率的生產 競爭 較好的品質 較多的選擇 持續的創新

14 限制競爭行為(二) 為何要鼓勵競爭? 為何要防止限制競爭? —經濟學之父Adam Smith
「我們每天的食物,不是來自於酒商肉販或麵包師父的善心義舉,而是來自他們的自利心。」 為何要防止限制競爭? 「同行相忌,但如果他們聚在一起,必定是商量如何將價格提高。」 —經濟學之父Adam Smith

15 限制競爭行為(三) 廠商先天上有規避競爭的誘因: 獨占市場:將討厭的競爭者趕出市場! 聯合壟斷:跟競爭者說好不競爭!
合併或購併:乾脆把搗蛋鬼買下來!

16 限制競爭行為(三) 獨占:不禁止獨占地位,只禁止 結合:通常有利於經濟效率,故 聯合:通常有害於經濟效率,故 獨占力的濫用。
原則許可,例外禁止。 聯合:通常有害於經濟效率,故 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17 限制競爭行為(四) 獨占之定義— 重要觀念: 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重要觀念: 公平法對獨占定義不是指靜態的獨家供應 而是指事業有能力個別或共同操縱價格或限制產出 包括:1.純粹獨占(monopoly);2.主導廠商(dominance);3.共同主導(joint dominance)

18 限制競爭行為(五) 獨占之認定(§5-1)— 例外: 白條款-1:無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白條款-2:雖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但有下列情形亦不列入獨占認定— 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 年度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10億元 例外: 法令限制(eg.有線電視之特許) 專門技術(eg.關鍵性的專利權)

19 限制競爭行為(六) 市場是什麼? 市場範圍(邊界)在哪裡?
不同於實體的市場(marketplace) ,公平法所稱的市場,指事業從事競爭的區域或範圍,國外稱為相關市場(relevant market)反托拉斯市場(antitrust market)或經濟市場(economic market) 。 市場範圍(邊界)在哪裡? 產品市場(eg.百貨公司和量販店是否同一市場?) 地理市場(eg.台北縣和台北市的書店是否同一市場?) 時距市場(eg.首輪和二輪的電影是否同一市場?)

20 限制競爭行為(七) 怎麼界定市場? 原則上—市場邊界受到供需雙方替代性影響 技術上—廣泛利用經濟學及行銷學知識 實務上—
需求替代性(eg.豆漿漲價,消費者改喝米漿) 供給替代性(eg.口罩漲價,內衣廠生產口罩) 技術上—廣泛利用經濟學及行銷學知識 需求彈性 交叉彈性 假設性獨占檢驗 實務上— 事業的經營策略及佈局 競爭對手反應 上下游客戶的意見

21 限制競爭行為(八) 市場界定的案例— 天然與桶裝瓦斯為二市場(缺乏需求替代性) 航空與陸運不一定為不同市場(有需求替代性)
有線電視全國分51區(缺乏供給替代性) 預拌混凝土市場(缺乏供給替代性)

22 限制競爭行為(九) 公平法對獨占的規範— 原因: 不禁止擁有獨占地位 只禁止獨占力的濫用 追求獨占超額利潤是事業競爭的原動力。
因為優越產品、成本、效率或創新造成的獨占有利消費者。 保護「競爭」而非「競爭者」(protect competition, not competitor) 但獨占者不受市場力量的節制, 猶如脫韁野馬。

23 限制競爭行為(十) 獨占力濫用行為— 獨占濫用案例— 不公平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競爭。 對價格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獨占濫用案例— 中油航空燃油市場案(排除競爭) 飛利浦CD-R授權金(超額訂價)

24 限制競爭行為(十一) 重要獨占案例-1— 大台北瓦斯案: 本會理由: 營業範圍為舊台北市區,用戶32萬戶。
家庭用量約在3.48立方公尺/小時,3號錶燈夠用。 其他區域瓦斯業者多裝設2號錶燈。 大台北瓦斯公司用戶70%裝設5號錶燈。 錶燈數目越大→基本度越高→ 費用越高。 本會理由: 大台北瓦斯是獨占事業。 利用消費者普遍不了解錶燈與基本度之關係。 超額收取基本度費用。 違反公平法第10條第2款規定。

25 限制競爭行為(十二) 重要獨占案例-2 關貿網路案: 本會理由: 通關網路提供報關行、海關、運輸業者EDI服務。
關貿網路在85年~90年獨占經營通關網路。 91年第二家新業者加入通關網路市場。 為阻止新業者,關貿網路與客戶簽訂忠誠條款。 客戶若同意不與新進業者交易,即享6折優惠。 本會理由: 通關網路具有網路效應,先占先贏、大者恆大。 關貿網路為維持獨占地位,以忠誠折扣鎖住客戶。 除排除競爭者外,沒有其他合理商業事由。 違反公平法第10條第1款。

26 限制競爭行為(十三) 結合行為—原則許可,例外禁止 結合定義(§6): 與他事業合併 取得他事業股份達已發行股份總數1/3
受讓或承租他事業主要營業或財產 經常共同經營或受委託經營 直接間接控制他事業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27 限制競爭行為(十四) 結合管制(§11)—申報異議制 申報門檻: 捉大放小:只有到達門檻需申報 事前管制:結合前提出申報
Stop-and-Go:等候期間(30日)內不得結合 申報門檻: 結合後市場占有率超過1/3 參與結合之事業市場占有率達1/4 參與結合之事業年度銷售金額超過100億及10億元 (金融機構為200億元及10億元)

28 限制競爭行為(十五) 結合准駁的依據(§12) : 整體經濟利益>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整體經濟之利益 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經濟效率—規模或範疇經濟 促進創新—整合R&D資源 促進競爭—大衛vs.哥利亞 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單方效果—導致價格上漲 共同效果—導致聯合風險 封鎖競爭—形成進入障礙

29 限制競爭行為(十六) 受理結合案件數量 本會成立迄今受理6,007件結合申請(報) 。 91年提高門檻以來共受理196件結合申報。
提出異議(禁止結合)僅2件。

30 限制競爭行為(十七) 違法結合案件: 查處情形: 法律效果(§13) : 應申報但未申報 經禁止仍為結合 證期局或商業司通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送 民眾檢舉 主動調查 法律效果(§13) : 命令分設事業 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 轉讓部分事業 免除擔任職務 命令解散、停業、勒令歇業

31 限制競爭行為(十八) 聯合行為—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聯合定義(§7) 常見的型態 具有水平競爭關係之事業 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共同決定價格、數量、品質、劃分市場 常見的型態 共同訂價(eg.桶裝瓦斯) 聯合減產(eg.航空公司減班) 劃分勢力範圍(eg.有線電視) 工程圍標(搓圓仔湯)

32 限制競爭行為(十九) 例外許可(§14)— 下列情形,有利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且經許可: 標準化:銀行業IC晶片卡規格與清算中心。
 下列情形,有利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且經許可: 標準化:銀行業IC晶片卡規格與清算中心。 合理化:IBM與Motorola共同研發晶片。 專業化:大安溪砂石開採。 輸出、輸入:玉米、黃豆合船進口。 不景氣聯合:人造纖維業聯合減產。 中小企業聯合:補胎業共同定價。

33 限制競爭行為(二十) 重要聯合案例-1 中油/台塑案: 本會理由: 處分結果: 兩年內共20次同時同幅調整油價
沒有聯合協議的「直接證據」(smoking-gun) 市場結構屬容易形成聯合的寡占市場(oligopoly) 事先透過媒體預告油價調整 與加油站訂有保證最低價格約款 本會理由: 預告調價交換價格調整訊息 透過撤回調價及保證最低價約款牽制對手 處分結果: 違反第14條聯合禁止規定。 命停止透過預告調價交換資訊。 共處罰鍰1,300萬元。

34 限制競爭行為(二十一) 重要聯合案例-2 水泥案: 處分結果 調查期間長達4年,訪談超過500家業者。
10家水泥生產者及11家儲槽或通路業者參與卡特爾。 為阻止國外水泥業者Cemex進入南部市場,合資成立儲槽或通路業者,掌握南部通路。 協調部份水泥生產者停產或退出市場,穩定水泥行情。 與國外水泥集團(包含Cemex)協議不外銷至對方市場。 與儲槽或通路業者協議以國產水泥替代進口水泥。 以限量發貨、縮短訂單期限及固定末端銷售價格,聯合調漲價格(由90年每公噸1300元上漲至93年 元)。 共同調漲袋裝水泥價格。 協調日本爐石業者減少水淬爐石(水泥替代品)銷台數量。 處分結果 台泥等21家涉案業者違反公平法第14條聯合禁止規定。 共處罰鍰2億1,000萬元。

35 限制競爭行為(二十三) 核心卡特爾(hard core cartel)的特質: 秘密性,外人不易窺伺內部運作。
參與者認為聯合協議是商業道義。 協議價格、產量配額。 監督、懲罰及補償機制,否則易瓦解。 以「同業公會」、「協會」作掩護。 參與者的不法利得與受害者損失不動稱。

36 限制競爭行為(二十四) 打擊聯合新措施—寬恕政策(Leniency Policy) 打擊聯合的困難—不易取得證據。 寬恕政策:
暗默勾結(tacit collusion)取代公開契約—具秘密性。 寡占市場的封閉性—外人無法掌握訊息。 通信及傳播媒介進步—便利廠商交換情報。 主管機關無通信監察權及搜索權—只靠調閱資料或約談。 寬恕政策: 又稱「 窩裡反條款」。 鼓勵聯合參與者主動檢舉聯合。 第1名自首者免除罰鍰,第2名自首減罰1/2 ….越後面罰鍰越重。 利用囚犯兩難心理,形成廠商的背叛誘因,破壞聯合穩定性。

37 限制競爭行為(二十五) 圍標—從哪些跡證發覺? 特定的標案幾乎都由固定廠商得標。 似乎是由幾家廠商輪流得標。 投標家數很少。
除得標者之外,其他投標者跟底標差很多。 得標之後又轉包給其他投標廠商。 標單有無塗改,郵戳或迴紋針是否相同? 標單是否由同一家廠商送來?

38 貳、不公平競爭(一) 防止限制競爭→比賽精采 規範不公平競爭→比賽公平 哪些是不公平競爭行為? 約定轉售價格 杯葛/差別待遇 搭售/獨家交易
比較/不實廣告 欺罔/顯失公平

39 不公平競爭(二) 約定轉售價格(RPM)— 定義:上游廠商限制下游廠商的零售價格,或者直接決定零售價格。 實例: 禁止的原因: 反思:
南一書局訂定參考書價格。 機車製造商限制經銷商價格。 蘭蔻化妝品專櫃禁止打折。 禁止的原因: 通路業者彼此成本不同。 通路間競爭也須維護。 反思: RPM是否當然違法? 貼(印)價格標籤是否違法?

40 不公平競爭(三) 杯葛(boycott)— 定義:為損害特定事業之目的,促使他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交易。 實例:新光三越vs.衣蝶案
新光三越台中店市場占有率達33%。 衣蝶於92年加入重劃區商圈,相距600M。 衣蝶台中店開幕前招攬專櫃廠商設櫃。 新光三越告知專櫃廠商勿至衣蝶設櫃,否則可能撤櫃。 問卷調查: 3家專櫃因至衣蝶、老虎城設櫃而未能續約。 Shiseido、Kose、Enzo、AnnaSui等在三越及衣蝶設櫃。

41 不公平競爭(四) 新光三越vs.衣蝶案(續) 本會理由: 處分結果: 新光三越擁有市場地位,為專櫃廠商依賴之通路。
新光三越為杯葛衣蝶,促使專櫃廠商勿至衣蝶設櫃。 確有專櫃因至衣蝶設櫃而未獲續約,對其他專櫃產生警惕。 雖有部分專櫃同時在三越及衣蝶設櫃,惟皆為一線品牌。 處分結果: 新光三越停止杯葛行為。 處罰鍰新台幣80萬元。

42 不公平競爭(五) 差別待遇(discrimination)—
定義:就相同的商品或服務,以不同的價格或交易條件,提供予同一競爭階層的不同購買者。 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 供需情況 成本差異 交易數量 信用風險 其他合理事由 案例:3家航空公司差別待遇案

43 不公平競爭(六) 搭售(tie-in) 定義:將二樣以上可單獨銷售之商品捆綁銷售,或要求買方不得單獨購買。 常見實例: 競爭問題:
Windows/Explorer 印表機/墨水夾 電梯/維修服務 競爭問題: 利:1.增進效率;2.確保品質 弊:1.將市場力延伸(leverage);2.影藏性差別定價 案例:TVBS搭售頻道節目

44 不公平競爭(七) 獨家交易(exclusive dealing)
定義:又稱排他性交易,製造商要求經銷商不能銷售其他製造商之產品,或經銷商要求製造商不能供應產品給其他經銷商。 常見實例: 上游發動—中油限制加盟站經銷潤滑油案。 下游發動—新視波獨家代理頻道節目案。 競爭問題: 利:1.專心經銷;2.撘便車問題。 弊:1.垂直封鎖;2.形成獨占。

45 不公平競爭(八) 重要獨家交易案例— SOGO vs.微風廣場 本會理由: 處分結果:
SOGO於新版合約規定專櫃廠商不得於半徑2KM內販賣相同或類似產品,96%專櫃廠商接受新版合約。 本會理由: SOGO擁有市場地位,為專櫃依賴之通路。 「半徑2KM 」條款防止通路間競爭及阻礙競爭者加入。 處分結果: SOGO違反公平法第19條第6款規定。 處罰鍰250萬元。

46 不公平競爭(九) 贈品贈獎處理原則— 贈品: 贈獎: 銷售商品或服務價格在100元以上,贈品價值為商品或服務價格1/2。
銷售商品或服務價格為達100元,贈品價值為50元。 贈獎: 全年銷售額在20億以上,全年贈獎總額上限為4億元。 全年銷售額在5~20億,全年贈獎總額上限為銷售額1/5。 全年銷售額在5億以下,全年贈獎總額上限為1億元。 最大獎項不得超過基本工資120倍。

47 不公平競爭(十) 不實廣告— 定義:在商品、廣告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商品價格、數量…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因素,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要件: 訊息傳播媒介:1.商品本身; 2.廣告; 3.公眾得知方法(市招、名片、傳單、新聞稿、產品說明會…)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虛偽不實:與事實不符,差異難為相當數量大眾接受。 引人錯誤:引起相當數量大眾誤信誤認。 表示或表徵:表達傳播具有商業價值之訊息或觀念。 注意→法規不應限制廣告的創意性(eg.辣得噴火)。

48 不公平競爭(十一) 不實廣告之類型化— 使人誤認係他事業之代理商或經銷商 使人誤認係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 跨大營業規模或存續期間
長期訂價與實際售價不符 長期以特價標示價格,實為原價 有最低價格標示,但實際無最低價商品或數量過少 宣稱服務項目或等級與實際差距過大 宣稱品質與實際差距過大 宣稱獲得政府機關核發證明 宣稱功能與實際差距過大 使人誤認產品之原產地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宣稱國宅名義售屋 建物設施與廣告不符 宣稱不實之交通條件 宣稱合法夾層屋

49 不公平競爭(十二) 本會理由﹔ 不實廣告案例— 處分結果 屈臣氏「最低價保證」案
屈臣氏廣告宣稱「最低價保證」、「保證日用品最低價」、「發現更便宜退你2倍差價」。 經本會於台北及高雄其他競爭同業就日用品訪價,發現屈臣氏銷售之濕紙巾較競爭同業貴。 屈臣氏雖同意退2倍差價,但仍維持原售價。 本會理由﹔ 依照廣告內容,消費者期待屈臣氏在發現特定商品市面售價較低,將會調整價格。 事實上屈臣氏僅同意退還2倍差價,並未調降商品售價。 處分結果 屈臣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處罰鍰100萬元。

50 不公平競爭(十三) 公平法對比較廣告之規範— 以新舊產品及不同等級之產品相互比較。 以不具代表性之消費者之見解作比較。
不是以一般可接受之科學或公正方法作測試。 強調測試之一部分結果或不重要之差異,而此部分正足以誤導消費者。 以其中一部分之優越主張全盤優越。 並非在相同基礎或條件下所為之測試比較。 擷取有利於己作比較。 引用舊資料作比較。 引述資料來源,不具客觀性。

51 不公平競爭(十四) 重要比較廣告案例 亞太電信「哈拉矇主」案 事實︰ 本會理由︰ 亞太電信於93年間製播「哈拉矇主」電視廣告
廣告主角為身著「哈拉矇主」衣服男子 廣告對白為︰ 「我犯了全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沒說真相!」 「真相是什麼?」 「我說網內不用錢,其實只有前五分鐘不用錢!」 和信電訊認為係影射該公司影射「哈啦900」優惠方案不實。 本會理由︰ 和信電訊先前製播「哈拉900」廣告未揭示網內互打僅前5分鐘免費,經本會以不實廣告而處分。 至於「哈拉矇主」廣告陳述內容與事實並無違背,故尚無違法。

52 多層次傳銷(§23) 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

53 概括條款(§24)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補充原則:其他公平交易法條文優先適用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應考量是否足以影響整體交易秩序(諸如: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或有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效果之案件。 單一個別非經常性之交易糾紛:民事救濟。

54 欺罔:對於交易相對人,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
顯失公平:指以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社會倫理、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者。 榨取他人努力成果 不當比較廣告、指控對手侵害其智慧財產權表示之行為 資訊未透明化

55 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請求權。 3倍損害賠償。 判決書刊登新聞紙。
除商業誹謗(§22)及違法傳銷(§23)外,採先行政後司法。 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行政責任 命令停止、改正、採行必要更正措施。 可處5萬至2500萬罰鍰、逾期不停止、改正、採行必要更正措施,處10萬至5000萬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56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介(一) 81年成立,隸屬行政院,現有員額約200人 與其他行政機關之差異: 獨立機關(與央行,金管會,中選會,NCC相同)
採合議制(一般機關係採獨任制或首長制) 委員為任期制(任期3年不受內閣改組影響) 準司法特性(就公平交易法案件為判斷)

57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介(二) 主任委員 副主委 委員會議 委員 第一處 第二處 第三處 企劃處 法務處 行政支援 湯主任委員金全 (服務業及
農林漁牧) 第二處 (製造業及 公用事業) 第三處 (不實廣告 及傳銷業) 企劃處 (國際合作 競爭倡議) 法務處 (法規修訂 行政爭訟) 行政支援 (人事會計 資訊政風)

58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介(三) 我要檢舉違反公平法案件? 如何準備檢舉資料? 書面檢舉:臺北市濟南路1段2-2號12樓;
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5樓 服務中心: (02) ;(07) 如何準備檢舉資料? 您的姓名及聯絡方式 被檢舉人的姓名地址 您發現的違法事實 涉及違反公平法條文 附上相關證據

59 公平法與生活(一) 不動產交易問題—我有房屋買賣問題? 預售屋: 房仲業: 未提供契約審閱期(至少5日) 。
隱匿重要交易資訊(eg.工業用地) 。 誤導可合法施作夾層屋或二次施工。 指定貸款銀行。 要求收回契約書。 房仲業: 未告知斡旋金與要約書之區別及替代關係。 以欺罔手段賺取價差。 一屋多賣重複收取服務費。

60 公平法與生活(二) 房屋貸款問題—我可以不付違約金嗎? 注意! 金融業者收取房貸違約金處理原則 銀行不得拒絕提前清償貸款。
銀行需提供「隨時提前清償」(利率較高)及「限制提前清償」(利率較低,但提前清償須負擔違約金)供貸款人自由選擇 。 違約金需隨貸款人履約期間及貸款餘額遞減。 注意! 不含車貸、信貸。 非意謂提前清償不用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無「官定」比例。 貸款人可依本原則與銀行協商調整約款。

61 公平法與生活(三) 多層次傳銷—我要如何分多辨合法傳銷? 我是傳銷商,我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主要收入不是來自銷售商品,而是介紹下線加入的佣金。 所銷售的商品是否比市面上售價明顯偏高。 要求參加人須認購大量商品,非短時間內可售出。 要求參加人須支付高額入會費。 是否向公平會報備(名單可至本會網站查詢)。 契約是否訂有解除或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我是傳銷商,我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14日內可解除契約,請求以原價退貨。 隨時可終止契約,請求以九折買回進貨。

62 http://www.ftc.gov.tw ftcpub@ftc.gov.tw 02-2351-0022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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