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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力發電期末報告 學號: 姓名:王証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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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3~6:風力發電原理 7:發電廠 8:成本 9:世界各國離岸風力發電裝置容量(Installed Capacity) 10:世界各國風力發電廠概況 11:台灣風力發電廠概況 12:風力發電原理與展望 13:風力發電技術 14~17:圖片 18:2014年5月全球風力發電產業動態 19~27:第一階段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方案 28:算式原理 29~30:施作照 31:風速等級與中屯E-40風力機發電量 32:台灣第一座風力發電廠-----雲林麥寮風力發電系統 33:心得 34~35: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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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力發電原理 風力發電的原理,是利用風力帶動風車葉片旋轉,再透過增速機將旋轉的速度提升,來促使發電機發電。依據目前的風車技術,大約是每秒三公尺的微風速度(微風的程度),便可以開始發電,並產生風速在每秒十三至十五公尺時(大樹幹搖動的程度)的輸出力道。 風力發電設置地點須風性良好(風期長、平均風速大、風力平穩)且不受遮擋;並考慮地理環境適宜及交通便利,以減少投資成本並增加出力。一般常設於田埂、河堤、防風林、山脊等,海邊因不受阻檔亦為極佳之設置場所。現在全球之趨勢為朝離岸式發展,以利用海上更佳之風能及節省陸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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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原理 發電原理 風力機藉由空氣的氣動力作用轉動葉片,將風的動能轉換成電能。風能與風葉掃撂面積及風速三次方成正比,風速愈大,風能愈高,可產出的電力也愈多,因此選擇良好的風場極為重要!至於實際發出功率則必須考慮葉片效率、傳動機械效率、發電機效率與電力轉換器效率等因素。 在能量轉換的過程中,會發生些許損耗,以致於風力機無法將全部風能轉換成電能。一般而言,風力機將風能轉換為電能的輸出效率約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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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 力 發 電 的 原 理 風 力 發 電 的 原 理 : 大型風力發電機通常採用"水平軸"型式,它由風葉輪、變速箱(加速齒輪箱)、發電機、偏移裝置、控制系統、塔架等部件所組成。 風葉輪的作用是將風能轉換為機械能,它是由氣體流動性能良好的葉片裝在輪軸上所組成,低速轉動的風葉輪通過傳動系統 經由加速齒輪箱來增速,將動力傳導給發電機。上述這些組件都安裝在機艙內,整個機艙由高大的塔架支撐,由於風向會 經常改變,為了有效地利用風能,必須要有自動迎風的裝置,根據風向感測儀測得的風向信號,再由控制器來控制偏移電機, 驅動小齒輪去推動塔架上的大齒輪,使整個機艙藉由此自動控制的系統,能夠保持正確對向迎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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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 力 發 電 的 原 理 在距今1500年以前,中國農村即利用風力驅動磨坊,之後發展灌溉水田,與抽取海水到鹽田晒鹽,直到60年代大陸文化大革命前,江蘇省仍有 數萬台古蹟仍然使用中. 而在西方13世紀中期,歐洲農村的風車,也遍佈於地中海週圍區域. 之後,大型且大動力的荷蘭風車出現, 荷蘭有一大片土地是在海平面之下,連續幾世紀以來,抽水的工作仍然靠風車進行. 到了1855年,美國出現了多頁片型風車,到今天 於美國鄉村農莊或在有些牧場仍可見到.於19世紀末,美國一個由30家公司聯合組成的風力電機工業集團, 大量生產風電機,Westernwind 至今已經生產六百萬多架風車.地球上的空氣受到太陽的熱與地球的自轉,所造成冷熱空氣對流,成為風.年平均風速達到或 超過每秒鐘4公尺以上的地區,即可為風力開發的最佳場所;一般以沿海或北方地區為佳. 在台灣,目前有雲林麥寮,及澎湖中屯, 竹北春風,北縣石門,屏東恆春,及彰濱工業區等大型風力發電機組近百座,其中,台電設於澎湖中屯風力發電設備的承造過程, 摘錄照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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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風力發電廠 建置風力發電廠除了需要豐沛的風能與足夠的資金外,還需要注意建置地點、土地的取得、維修的便利度、風力發電機的高度(對飛航安全可能造成威脅)、與供電區域的距離與法令等相關問題的產生。風力發電廠並不會產生廢熱,亦沒有溫室氣體的問題,只需穩定風力即可順利發電。 一般來說,平均風速較小(小於3m/s)的地區,因缺乏經濟效益,較不適合設置風力發電廠。 建置地點[編輯] 由於風遇障礙物時會消耗其能量,所以風力發電廠最好設置在開闊區域以增加能量轉換效率,此外,風向的穩定性亦十分重要,除可增加風能的取得外,更能延長風機的壽命。目前,風力發電廠的建置地點大致可以歸為以下兩類 陸地:舉凡陸地上所有地形,幾乎都可以建置風力發電廠,不過礙於法令與飛安的限制,部分地區雖風能強勁,但是不能發展(例如機場附近) 山區 平地 海邊 沙漠 極地 海上:建置海上風力發電廠(又稱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是未來的發展趨勢。由於世界各國相繼大力發展風力發電,已致陸地上可建置風電地點快速減少,所以目前大型風電廠的發展大多是以海上為主。如英國的 1,000 megawatt (MW) 發電容量的「倫敦陣列」(London Array)風力發電廠。除此之外,丹麥、瑞典、德國亦有海上風電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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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及產生與需克服的問題 成本[編輯] 在特定地點(如美國中西部),風力發電的成本已經低於燃煤發電。 建置成本 發電成本
燃料成本:風能為地球自然生成之力量,故沒有燃料成本。 維修成本 備援電力成本:風能大多不穩定,需要有備援成本,水力及抽蓄發電與風力的配合度最高,許多情況下風能跟太陽能多可互補。 產生與需克服的問題[編輯] 鳥擊 雷擊 鹽害 噪音 供電 長距離輸電線 供電不穩 維修 尾流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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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離岸風力發電裝置容量(Installed Capacity)
英國 1,535MW (44.5% Market Share) 丹麥 900MW (26.1% Market Share) 荷蘭 356MW (10.3% Market Share) 比利時 194MW (5.6% Market Share) 瑞典 193MW (5.6% Market Share) 中國 106MW (3.1% Market Share) 其他 (含德、日、芬蘭、愛爾蘭、挪威等) 166MW (4.8% Market Share) 數據為四捨五入後數據; 基年為2010年 資料來源:<<Global Wind Power Markets >> Frost & Sullivan analysis (2011 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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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風力發電廠概況 目前世界上有超過40個國家擁有風力發電廠,大多位於歐洲、北美洲、東亞等地;而風力發電較發達(技術、設備等)的國家包括:丹麥、西班牙、德國、美國等。若依據裝置容量來分,2006年前五名的國家依序分別為德國、西班牙、美國、印度與丹麥,詳細數據請參考世界各國風力發電裝置容量與排名所示。 1994年全球總裝機容量為353.1萬瓩(3531MW) 1995年全球總裝機容量為482.1萬瓩 1996年全球總裝機容量為610.4萬瓩 1997年全球總裝機容量為763.6萬瓩 1998年全球總裝機容量為1015.3萬瓩 1999年全球總裝機容量為1359.4萬瓩 2000年全球總裝機容量為1735.7萬瓩,共有49238台風力發電機組 2001年全球總裝機容量為2439.0萬瓩,年發電量逾500億度,估計可供應全球1400萬戶家庭用電 2002年全球總裝機容量為3122.8萬瓩 2003年全球總裝機容量為3943.1萬瓩,裝置容量增加了800萬瓩 2004年全球總裝機容量為4731.7萬瓩 2005年全球總裝機容量為5908.4萬瓩 2006年全球總裝機容量為7422.3萬瓩,較前一年新增1519.7萬瓩,風力發電機組總數達67668部 [3] 2007年全球總裝機容量為9412.2萬瓩,較前一年新增1835.0萬瓩 2008年全球總裝機容量為 萬瓩,較前一年大幅增加 萬瓩(相當於全美國之裝機容量),全球總裝機容量霸主亦由德國換成了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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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風力發電廠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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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力發電原理與展望 我國自產能源匱乏,一級能源諸如天然氣、石油、煤炭及鈾礦等,其進口比例隨著經濟成長由1984年的 88.8%,逐年增加至2004年的 97.9%,年平均成長量達 6.4%。能源的大量使用,相對造成溫室氣體 ( 如二氧化碳、硫化物等 ) 的排放量同步上升。因此,如何提昇既有能源之效率、降低污染,提高再生能源比例及降低進口能源依賴,將是創造台灣新能源產業發展之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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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力發電技術 風能泛指流動的空氣所具備的動能,其主要是由於太陽的輻射能傳送到地球表面時,因為地表受熱不均勻,造成各地溫差之不同,進而形成氣壓差,再加上地球的自轉,最後引發空氣之流動。因此,可以說風能是由太陽能轉化而來的。按空氣動力學理論,流動的空氣所具備的動能為: W=1/2mV2w (焦耳) 其中 m 為流動的空氣之質量(kg),Vw 為空氣流動的速度(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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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全球風力發電產業動態 荷蘭:西門子得標600MW雙子座風場 西門子確認,荷蘭海岸雙子座風場600MW專案達到財務結算後,西門子將接獲€15億的訂單以其150台4MW海上風機。 美國:風場可平息颶風 特大暴雨造成數十億美元的損失,每年從美國東海岸和墨西哥灣旋進的颶風都可以通過陳列廣闊的海上風場來減輕災害。 德國:已確定建造德國近海328MW風場 Strabag的OW EVS贏得了328MW德國北海風場的施工許可證。 英國:Norstec為未來的海上風場獵才 英國海上再生能源產業聯盟Norstec已主動投標Norstec學院,為了從事下一代海上風電人才招攬。 瑞典:Hexicon與SSAB簽約建造波羅的海的漂浮風機 瑞典漂浮風機開發商Hexicon與鋼鐵製造商SSAB成交,計劃2017年在波羅的海安裝其巨大的漂浮風機群組做為的工業規模示範樣板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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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風力發電發展現況 風力強烈而穩定的地區較有開發風力發電的效用,台灣沿海、山區及離島富有潛力,都值得開發利用。台灣澎湖風力發電歷史起源甚早,十餘年前就在澎湖的七美鄉設置二百五十千瓦的風力發電機組,惟當時設計用途為實驗性質,並藉此栽培風力發電人才,直到才決定在澎湖中屯,設置風力發電機組,該機組為四部六百千瓦風力發電機組成,此風力發電機組高塔型、垂直風葉片、水平發電機組,在二級風速時即可發電,十二級風時可滿載發電,預計九十年七月可完工。 中屯風力發電機組不但開啟綠色能源的大門,將來在縣府闢建週邊道路及進行綠美化工程後,該處一定會成為新興的遊憩據點,兼具發電與遊憩的雙重功能。 目前四部機組佔澎湖總發電量的七%,澎湖規劃興建的尖山電廠發電量可達十二萬千瓦,但每度電力的成本為五元餘,風力發電每度成本約三元餘,似乎較為節省,惟澎湖夏季的風力顯有不足,供電高峰又集中在夏季,若要以風力發電為主力,需要審慎的評估。 此外台塑集團的台朔重工公司將在麥寮離島工業區建造風力發電廠,發電容量二千六百四十瓩,總投資一億多元,經濟部能源會將補助三千八百萬元。 不過由於發電成本較傳統能源為高,因此國際上推廣風力發電成效卓著的國家,如德國、丹麥、荷蘭、美國等,均於推廣初期經由補助措施來帶動設置風潮,能源會也訂出風力發電系統設置補助辦法,鼓勵民間投入風力發電示範系統的設置。能源會表示,台朔重工麥寮風力電廠是第一個獲准補助的風力電廠,目前正在申請補助設風力電廠的有新竹縣、宜蘭、屏東等地方政府,及十九個民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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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方案 壹、離岸式風力發電發展趨勢 一、國際現況與趨勢 自1990年瑞典建立了第一個離岸式(offshore)風力發電應用試驗案例後,截至2006年為止,全球共設置有20多處之離岸式風力發電廠,總計發電容量92.88萬瓩。大型之離岸式風力發電廠集中在丹麥、英國等國, 丹麥居冠共39.44萬瓩 ;英國32.92萬瓩;荷蘭12.68 萬瓩。 目前歐洲國家中包括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荷蘭、波蘭、瑞典及英國等均有規劃或建造中之離岸式風力發電廠。2003年英國政府宣布將在英國海岸線地區設立15個離岸風場,總裝置容量預計可高達120萬瓩。德國政府並訂定2020年完成600萬瓩離岸式風力發電裝置容量的目標,並在2025年於近海開發 2500萬瓩的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根據歐洲風能協會預測,2010年歐洲將可達1,000萬瓩,歐洲國家對離岸式風力發電之目標於2030年時更可達5,200萬瓩。可見歐盟諸多國家正逐步規劃往離岸式發展。 二、國內現況與我國朝離岸式風力發電發展之必要性 依據94年「全國能源會議」相關結論,2010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占總能源3%~5%,占總發電裝置容量10%,約500萬瓩;並規劃適宜陸域風場及離岸風場開發方式,風場建議以區塊(Block)方式規劃,以達經濟規模,並擴大國內風力發電量。 近年來民間風力發電開發投資業者與台電公司已陸續進行投入風力發電廠開發,目前已完工的設置容量為18.77萬瓩,並有逾70萬瓩亦正積極籌設或興建中,然均為陸域風力發電廠,尚未邁入離岸風力發電開發。 我國屬海島型國家,地狹人稠且近2/3為山區,陸域可供開發風力發電場址有限,隨著陸上風機設置增加,未來陸域建置之困難度將逐漸增加。相較於陸地,面積廣闊的海域為一風能佳、平穩、少亂流之風場環境,提供台灣一個開發風力資源之可行途徑。 以風力資源高度開發的國家如丹麥、德國為例,目前陸域可開發場址已漸趨飽和並積極朝海域發展,也累積了多處成功經驗。因此在考量我國陸域風力發電開發趨於飽和之情況,及落實 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朝離岸式利用將成為我國風力發電下一階段推廣之方向與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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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方案 貳、離岸式風力發電廠設置初步分析 一、我國海域風力發電潛能及可開發容量 依據經濟部能源局89至93年委託進行台灣地區風力潛能模擬分布,台灣西部沿海及外島之澎湖、蘭嶼等擁有可觀之風力資源,年平均風速多可達5~6m/s以上,風能密度達250W/m2以上,初步顯示我國具有離岸式風力發電開發之潛力。 風力發電屬再生能源,依行政院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第3條第1項第4款定義風力發電離岸系統,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不超過領海範圍之離岸海域風力發電系統。因此篩選我國西部及澎湖海域水深5至20米,且距海平面高度50公尺之風速模擬大於6m/s之區域面積約為120,000公頃。若將3 MW(目前離岸式主流容量)風機以垂直風向及平行風向之間距分別採4倍及10倍葉片直徑排列方式(每部風力機組約40公頃)來初步評估,總計約可設置3,000部風力機組,海域風電潛能約900萬瓩。惟以上係理論值,尚未考量諸多開發限制因素,實際可開發量將較上述容量低。 在排除海域限制開發(包括國防軍事區、航運交通路徑、已核定開發區、海岸及生態保護區、海岸防護區、潛在地質災害、海底管線路徑等因素)之區域後,並考量疑似斷層帶、生態保育區、3級以上淺層地震等有關安全及環保問題之區域排除,總計約可設置400部風力機組,離岸式可開發風力發電容量約有120萬瓩之規模。並期於2020年達成設置120萬瓩目標。 二、風力發電產業分析 離岸風力發電約有120萬瓩之市場,但目前國內開發案除塔架外,機組幾乎100%進口。我國風力發電產業剛邁入風力機關鍵元件技術開發階段,且已生產750 kW發電機供應風機系統廠、有業者承接塔架、接洽有關輪轂鑄件試訂單、接洽葉片OEM、接洽開發660 kW齒輪箱之OEM等,亦有業者透過承接台電標案,承諾投入工業合作計畫。為配合國內風電產業進展情形,我國推動離岸式風力發電方式將採逐步開放,藉由階段式開發,吸取國外經驗及帶動國內相關業者投入開發,同時累積發展關鍵零組件產製能量,促進我國風力發電產業之發展。 三、離岸式風力發電廠開發相關法規業務 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於申設上,係依「電業法」及其子法「電業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申請電業籌設、施工許可、成立給照等3個階段。因離岸式風力發電廠屬海域上開發行為,相較陸域發電廠尚涉及人工島嶼設施結構物、海底電?、漁業權、礦業權、國防安全、航運安全等等相關法令事項,以下就離岸式風力發電廠申設時涉及較通案性之相關業務及主管機關,整理如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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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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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方案 四、離岸式風力發電廠開發技術分析 我國海域底質大部分屬砂質,與部分歐洲離岸式風力發電廠之底質相近,目前於歐洲北海所設立的電廠亦位處有颶風侵襲之威脅環境,但在符合場址安全設計下,該離岸式風力發電廠仍不受颶風之破壞,以丹麥北海之Horns Rev 風力發電廠為例,其風機採用Class I等級,將可承受50m/s風速(約15級風),這些成功經驗將可應用於台灣海域地理及氣候等自然環境。 目前國外離岸式風力發電開發技術已相當成熟,發電系統所採用之基礎主要有重力式、單樁式及三腳式,此三種基礎的施工方式各有其適用性,必須綜合考量水深、地質條件及施工便利性等來決定所採用型式。 在風機的選擇上,依據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規範,將全球之風力發電機組可依其基本風力狀況(wind condition)分為I、II、III、IV與S級,當場址條件無法採用I、II、III、IV級風機時,離岸式風力發電機組系統將採S級,由設計者依實際開發之離岸場址環境加以特別設計。 參、離岸式風力發電廠設置原則 一、離岸式風力發電廠開發總容量: 我國離岸式風力發電推動開發尚屬準備起步階段且相關業者並無實際開發經驗,並考量大量開發時社會環境的可接受度,爰不宜一次大量開發設置。 又國內目前風力發電產業亦處風力機關鍵元件技術開發之起步階段,離岸式風力發電開發宜配合國內風電產業進展情形來推動;且離岸式風力發電廠對整體環境之景觀影響亦需作進一步審慎考量,爰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採逐步開發方式,以30萬瓩作為第一階段核准籌設之總裝置容量上限,以後各階段核准籌設目標值則視第一階段執行成果再行訂定。 二、廠址選擇: 於離岸式風力發電廠定義(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不超過領海範圍之離岸海域風力發電系統)範圍內,由業者自行選址。低潮線則依照國防部海軍大氣海洋局所刊行圖號04501~圖號04527之水道圖為劃分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公布施行後,低潮線另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同時每一案場址必須座落於同一電業地方主管機關海域管轄範圍。 三、申設容量: 每一案申設容量,係指該案申請人所申設之所有風力機組額定裝置容量之總和。參考國外推動離岸式風力發電廠較具成功經驗之英國初期每案風場開發規模,並考量達經濟規模開發、環保法令對環境衝擊影響規範等因素,規定每一案申設容量需大於(含)5萬瓩並小於(含)12萬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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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方案 肆、離岸式風力發電廠籌設準 離岸式風力發電廠設置申請,係依「電業法」及「電業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新申請設置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並應先在國內成立發電業籌備處,據以提出籌設申請。現有已核准籌設之發電業則以新增發電機組申請籌設。 二、申請時應辦事項: (一)申請人須自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土地取得及使用變更、電廠興建、電源線興建。 (二)申請人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及舉辦說明會,加強與地方民眾溝通。 (三)有關台電公司變電所拱位資訊,請申請人自行洽詢台電公司暨辦理系統衝擊檢討。 (四)申請人須備妥籌設計畫書及取得下列應備文件: 1、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 2、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國營電業為其事業所屬機關同意函) 3、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 4、發電廠廠址土地使用同意書 5、發電廠之電源線引接同意書 6、礦業權意見書 7、管轄海域之直轄市、縣(市)漁業主管機關意見書(含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保育區意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用漁業權意見書 8、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建造審查結論 9、海底電纜路線劃定勘測許可 10、船舶、飛航、雷達、軍事等管制及禁限建有關單位同意函 (五)申請人(民營電業)於取得上述應備文件後,併同籌設計畫書(格式參見「電業登記規則」附件1)呈經電廠所在位置海域之電業管轄權所屬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電業主管機關)核轉經濟部審查,國營電業則呈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經濟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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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方案 (四)完成土地變更編定或容許使用 業者於取得經濟部核准登記備案後,發電廠或相關設施位於陸域者,應依土地開發之相關法規,向當地縣市政府辦理土地變更編定或容許使用相關事宜。 (五)申請購售電 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規定向台電公司申請,經該公司受理並依該要點規定送經濟部評選後,由該公司辦理後續審核及簽約作業。「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後,則依該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施工許可 1、受理機關:施工前,應向經濟部申請工作許可證。 2、應備文件: (1)工程計畫書:參見「電業登記規則」附件2之內容及格式 (2)初步圖樣及規範書 (3)發電廠址土地完成變更或容許使用相關文件(發電廠或相關設施位於陸域者) (4)與台電公司簽訂之購售電合約書(副本) (5)海底電纜路線劃定鋪設許可(內政部) (七)核發工作許可證 1、審查機關:經濟部能源局 2、審核原則:檢附文件是否齊全 工程計畫是否可行 工程進度是否合理 3、核准文件:審核合格後,發給「經濟部電業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 (八)設計及施工 業者應分別向勞工安全檢查機關及環保機關申請相關操作許可證、海洋污染防治計畫之核備。 (九)申請成立給照 1、受理機關:施工完竣,層報電業主管機關派員查驗。 2、應備文件: (1)「電業登記規則」第8條所列各項書圖 (2)「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所列各項文件 (3)結構物同意使用審查結論 (4)海底電纜完成後備查文件 (5)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經濟部或縣(市)政府等商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書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十)核發電業執照 1、電業主管機關會同相關單位及電力專家查驗合格後,發給「經濟部電業執照」,始得營業。 2、審核原則:檢附文件是否齊全 工程施工是否確實 工程品質是否安全 3、審查費及登記費:依「電業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及第4條規定辦理。 (十一)其他: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促參主辦機關所辦理之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案件,得適用促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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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方案 伍、作業程序 一、計畫作業流程
二、計畫作業流程說明 (一)籌備作業 1、受理機關:申請人將籌設計畫書分別逕送下列單位審核,另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送經濟部核轉環保署審查,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建造審查結論送經濟部(能源局)核轉內政部營建署審查。 ● 籌設計畫書:地方電業主管機關 ● 財務計畫:主要融資機構 h土地使用取得及變更計畫:財政部及內政部 ● 漁業權之變更或意見書:農委會漁業署、直轄市、縣(市)政府 ● 礦業權之變更或意見書:經濟部礦務局 ● 海底電纜路線劃定勘測許可:內政部 ● 船舶、飛航、雷達、軍事等管制及禁限建:交通部(航政司、民航局)、國防部(作計室、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陸軍司令部)、海巡署等 ● 發電廠電源引接計畫:台電公司 2、應備文件內容及格式 (1)環境影響說明書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 (2)籌設計畫書:參見「電業登記規則」附件1籌設計畫書內容及格式。 (二)相關單位審查 相關單位依上述文件提供下列審查結果: ● 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 ● 地方電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 ● 主要融資機構: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 ● 內政部:海底電纜路線劃定勘測許可 ● 內政部營建署: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建造審查結論 ● 國有財產局:土地使用同意書 ● 交通部(航政司、民航局)、國防部(作計室、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陸軍司令部)、海巡署:船舶、飛航、雷達、軍事等管制及禁限建等問題之同意函 ● 台電公司:電源線引接同意書 (三)申請籌設 1、申請人資格: (1)既有發電業者由該公司提出申請。 (2)擬申請經營發電業者,應先行成立發電業籌備處及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並由負責人或發起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提出籌設申請。 2、申設程序: (1)民營電業由申請人函送電廠所在地地方電業主管機關,另副知經濟部,再由地方電業主管機關核轉經濟部審查。 (2)國營電業則呈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經濟部審查。 3、應備文件: (1)籌設計畫書 (2)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 (3)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 (4)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 (5)發電廠廠址土地使用同意書 (6)發電廠電源線引接同意書 (7)礦業權意見書 (8)管轄海域之直轄市、縣(市)漁業主管機關意見書(含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保育區意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用漁業權意見書 (9)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建造審查結論 (10) 海底電纜路線劃定勘測許可 (11) 船舶、飛航、雷達、軍事等管制及禁限建等問題有關單位之同意函 4、審查費:依「電業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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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方案 陸、申請期間 申請人應自行妥善規劃申辦時程,申請登記備案之受理期間為自本方案發布日起至36個月後止,且應於上開期間核轉至經濟部(以部收文戳為憑),依「電業法」以申請在前者優先審查,逾期時或第一階段核准籌設之總裝置容量達(含)30萬瓩以上時,則申請籌設案不予受理。上開申請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柒、剩餘容量之處理 第一階段核准籌設總裝置容量未達30萬瓩前,如下一申請案(其容量仍需符合5萬至12萬瓩規定)受理及核准後將逾30萬瓩時,則此最後一案不受總裝置容量上限30萬瓩之限制,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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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式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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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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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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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速等級與中屯E-40風力機發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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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第一座風力發電廠-----雲林麥寮風力發電系統
台灣第一座風力發電廠去年商轉,台塑在雲林麥寮工業區裝設的四台丹麥Vestas風力機組拔得頭籌,總發電量達到二千六百四十瓩,「麥寮風力發電示範系統」位於台塑麥寮工業園區東北方防風林區,現址相當符合前述條件,風能資源極為良好。依麥寮系統運轉週年之紀綠,發電量逾800萬度,遠超過當初年發電量692萬度之預估值。以投資成本9,000萬元,年發電800萬度,20年折舊,資金成本6.61%,年維運成本為投資成本之1.5%,估算發電成本可達1.25元/度,計入補助後更可低達0.81元/度,已漸可與傳統能源競爭。 「麥寮風力發電示範系統」之運轉結果頗為正面,未來若能延伸現址擴建更大容量之機組,或利用鄰近之淺海海域發展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對能源之貢獻將更為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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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這學期的風力發電工程課程對我幫助很大因為跟我工作上有些類似跟太陽能都是新興旅色產業雖然有時因為上班因素無法到場聽課但還是會跟同學借筆記抄因為這課程對以後工作很有幫助也謝謝老師用心的教導還聘請外面一些博士及工程師到課堂上傳授一些實務經驗 謝謝老師你的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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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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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http://memo.cgu.edu.tw/Secretariat/news/56/research/research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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