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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火災保險 9-2 海上保險 9-3 陸空保險 9-4 責任保險 9-5 保證保險 9-6 其他財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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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1 火災保險 9-2 海上保險 9-3 陸空保險 9-4 責任保險 9-5 保證保險 9-6 其他財產保險
CHAPTER 9 財產保險 9-1 火災保險 9-2 海上保險 9-3 陸空保險 9-4 責任保險 9-5 保證保險 9-6 其他財產保險

3 9-1 火災保險 一、構成火災之三要素: (1)火災之形成需有燃燒、灼燒貨火燄。 (2)火力需超出一定範圍,且無法控制。
9-1 火災保險 一、構成火災之三要素:   (1)火災之形成需有燃燒、灼燒貨火燄。   (2)火力需超出一定範圍,且無法控制。   (3)須為惡火(在不該燃燒之處燃燒)。 二、火災保險之承保:   (1)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      雇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   (2)保險金額為保險人所負最高賠償額度,保險人應      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      保。

4 9-1 火災保險 三、火災保險之理賠: (1)超額承保之賠償方式:超額保險係由當事人一方 詐欺而訂立,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
9-1 火災保險 三、火災保險之理賠:   (1)超額承保之賠償方式:超額保險係由當事人一方      詐欺而訂立,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      求賠償;無詐欺情事之超額賠償契約,保險人僅      於保險標的物價值內負賠償責任。   (2)不足額保險之賠償方式:不足額保險契約另有訂      定(80%共條款)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      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5 9-1 火災保險 (3)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之賠償方式:定值保險,保 險標的物之價值於承保時由雙方預先約定,載明於
9-1 火災保險   (3)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之賠償方式:定值保險,保 險標的物之價值於承保時由雙方預先約定,載明於 契約上,理賠時已約定價值為準計算賠償。      不定值保險,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於損失發生時,按 當時之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4)賠償期限:保險人應儘速賠償被保險人所受之損,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 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 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 得之最低賠償金額。另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 人,對於賠款金額或付有爭議時,保險人應就已認 定賠付或給付部份,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先行賠付 或給付;契約內無規定期限者,應自證明文件交齊 之日起十五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

6 9-1 火災保險 (5)理賠費用之負擔:理賠費用為處理賠款所需費 用。保險賠案係自行處理,則理賠費用為理賠人
9-1 火災保險   (5)理賠費用之負擔:理賠費用為處理賠款所需費      用。保險賠案係自行處理,則理賠費用為理賠人      員之差旅費、照相材料費等;如委託保險公證人      處理,則理賠費用主要為公證費用,包括公證人      之差旅費、照相材料費、專業費用及撰寫印製公      證報告費用。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    用,除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被保險人亦得委請保險公證人處理賠款事宜,惟其公    證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6)維護損失現場: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除為公共利益或為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      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7 9-2 海上保險 一、海上保險之承保危險 承保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海 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指: (1)基本危險:
9-2 海上保險 一、海上保險之承保危險   承保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海   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指:  (1)基本危險:    1.海難(擱淺、觸礁、沉没、失蹤、碰撞、破船、暴     風與海水損害等)。    2.火災。    3.海盜、強盜。    4.投棄。    5.船長之惡意行為。    6.其他一切海上保險。

8 9-2 海上保險 (2)特殊危險: 1.偷竊。 2.短少或不能送達。 3.破損。 4.發霉。 5.生銹。 6.戰爭。 7.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9-2 海上保險  (2)特殊危險:    1.偷竊。    2.短少或不能送達。    3.破損。    4.發霉。    5.生銹。    6.戰爭。    7.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所稱毀損、滅失指:    1.實際損失。    2.推定全損。    3.單獨費用。    4.共同海損。

9 9-2 海上保險 (4)所稱費用指: 1.共同海損費用。 2.共同海損分攤。 3.施救費用。 4.損害防止費用。 5.轉運費用。
9-2 海上保險  (4)所稱費用指:    1.共同海損費用。    2.共同海損分攤。    3.施救費用。    4.損害防止費用。    5.轉運費用。    6.單獨費用。

10 9-2 海上保險 二、海上保險承保標的: (1)船舶。 (2)貨物。 (3)利益。 (4)費用。 三、海上保險之保險期間:
9-2 海上保險 二、海上保險承保標的:   (1)船舶。   (2)貨物。   (3)利益。   (4)費用。 三、海上保險之保險期間: (1)船舶及其設備屬具:自船舶起錨或解纜時,以     迄目的港投錨或繫纜之時。     實務上,船舶保險以時間為保險期間。  (2)貨物:自貨物離岸之時,以迄目前港起岸之時。

11 9-2 海上保險 四、TBD保單:   未確定裝運或貨物船舶之或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載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保險人。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通知者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五、海上保險保險價額之計算:  (1)船舶保險: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之價值及保險費為     保險價值。  (2)貨物保險:已裝載時、地之貨物價格、裝載費、稅     捐、應付之保運費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3)利益保險:以貨物到達時應有佣金費用或其他利得     之保險,以投保時實際金額為保險價額。

12 9-2 海上保險 (4)運費保險:僅以運送人如未經交付貨物即不得取得 之運費為之並以被保險人應收取運費為保險價額。
9-2 海上保險  (4)運費保險:僅以運送人如未經交付貨物即不得取得     之運費為之並以被保險人應收取運費為保險價額。     船舶之租金及依運費送契約可得知收益亦可計入保     險價額。 五、海上保險損害之計算:  (1)船舶:船舶部分損害之計算,以其合理修護費用為     準。但每次事故應以保險金額為限。部份損害未修     護之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限。但     不得超過所估計之合理修護費用。保險期間內,船     舶部分損害未修護前,即遭遇全損者,不得再行請     求前項部分損害未修護之補償額。   

13 9-2 海上保險 (2)貨物:貨物損害之計算,依其在到達港於完好狀態 下所應有之價值,於其受損狀態之價值比較定之。
9-2 海上保險  (2)貨物:貨物損害之計算,依其在到達港於完好狀態     下所應有之價值,於其受損狀態之價值比較定之。     受損害之變賣,除由於不可抗力或船長依法處理者     外,應得保險人之同意,並以變賣淨額與保險價額     之差額為損害額。但因變賣後所減省之一切費用,     應扣除之。  (3)運費:運費損害之計算,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     例就保險額定之。 六、委付:  (1)定義:被保險人於發生委付原因後移轉保險標的物     之一切權利於保險人而請求該保險標的物全部保險     金額之行為。

14 9-2 海上保險 (2)船舶之委付: 1.船舶被捕時。 2.船舶不能未修繕或修繕費用或超過保險價額時。 3.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
9-2 海上保險  (2)船舶之委付:    1.船舶被捕時。    2.船舶不能未修繕或修繕費用或超過保險價額時。    3.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    4.船舶被扣押已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時。  (3)貨物之委付:    1.船舶因遭難,或其他事變不能航行已逾二個月而貨     物尚未交付於受貨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時。    2.裝運貨物之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    3.貨物因應由保險人負保險責任之損害,期回復原狀     及繼續或轉運至目的地運費總額合併超過到達目的     地價值。

15 9-2 海上保險 (4)委付之效力:被保險人提出委付之請求,保險人得 於同意或拒絕,亦得經法院判決有效。
9-2 海上保險  (4)委付之效力:被保險人提出委付之請求,保險人得     於同意或拒絕,亦得經法院判決有效。     委付經保險人承諾經法院判決有效後,自發生委付     原因之日起,保險標的物即視為保險人所有。嗣候     保險人變賣保險標的物所得價金即使超過賠償金     額,亦無需退還予被保險人。     委付未經承諾前,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之一切      權利不受影響。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     採取救助、保護或回覆各項措施,不視為已承諾或     拋棄委付。此依規定只在鼓勵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積     極搶救保險標的物,勿需耽心因搶救行動被視為承     諾或拋棄委付之權利。

16 9-2 海上保險  (5)委付之行使期限:     委付之權利,於知悉委付原因後,自得為委付之日     起,經過二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17 9-3 陸空保險 一、陸空保險之種類: (1)內陸運輸保險。 (2)航空保險。 二、陸空保險之承保危險:
9-3 陸空保險 一、陸空保險之種類:  (1)內陸運輸保險。  (2)航空保險。 二、陸空保險之承保危險:  (1)運輸工具之碰撞、脫軌、傾覆(車輛)、沉没、擱     淺(船舶)、墜落(航空器)等。  (2)公路坍方、隧道崩塌。  (3)颱風、洪水、暴風雨。  (4)火災、爆炸、雷電閃擊。  (5)地震、火山爆發。  (6)強盜。

18 9-3 陸空保險 九、陸空保險之保險標的: (1)運輸工具(包括汽車、火車、船舶、飛機)。 (2)貨物。 (3)運費。 (4)責任。
9-3 陸空保險 九、陸空保險之保險標的:  (1)運輸工具(包括汽車、火車、船舶、飛機)。  (2)貨物。  (3)運費。  (4)責任。  (5)利益。

19 9-4 責任保險 一、構成責任保險承保危險之要件: (1)須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2)須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9-4 責任保險 一、構成責任保險承保危險之要件:  (1)須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2)須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3)須被保險人受有賠償請求。 二、構成責任保險承保標的之要件:  (1)須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2)須為民事責任。  (3)須為過失責任。 三、責任保險之理賠:  (1)須第三人請求賠償。  (2)被保險人提出抗辯所生之費用,由保險人負擔之。  (3)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     償,未經保險人參與,保險人不受拘束。但保險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參與者,不在此限。

20 9-5 保證保險 一、保證保險之種類: (1)誠實保證保險: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雇人之不 誠實行為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9-5 保證保險 一、保證保險之種類:  (1)誠實保證保險: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雇人之不     誠實行為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2)確實保證保險: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責任。 二、工程保證保險之種類:  (1)押標金保證保險。  (2)履約保證保險。  (3)支付款保證保險。  (4)預付款保證保險。  (5)保留款保證保險。  (6)保固保證保險。

21 9-6 其他財產保險 一、其他財產保險之種類: 凡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
9-6 其他財產保險 一、其他財產保險之種類:   凡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   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財   產保險統稱之。例如玻璃保險、電子設備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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