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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銓敘部退撫司 副 司 長 陳 紹 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公務人員退撫保險制度現況與變革 報告人:銓敘部退撫司 副 司 長 陳 紹 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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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導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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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1世紀世界共同面臨的年金問題 關 鍵 3 生活價值 轉變 盡早退休 享受人生 財務危機 發生 退撫給與遽增 引發福利危機 人口結構
高齡化 少子化 關 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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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國家老年人占總人口比率變化情形彙總表
單位: % 國家年份 日本 德國 義大利 瑞典 瑞士 奧地利 西班牙 英國 台灣 1970 7.1 13.5 9.0 13.6 11.2 14.0 9.5 12.9 2.9 1975 7.9 14.7 11.9 15.0 12.4 14.8 10.2 13.9 3.5 1980 9.1 15.7 13.1 16.2 13.8 15.5 10.8 14.9 4.3 1985 10.3 14.5 17.1 14.1 5.1 1990 12.1 17.8 14.6 13.4 6.2 1995 15.4 16.5 17.5 15.1 15.8 7.6 2000 18.1 17.3 15.3 16.7 8.6 2005 20.3 18.6 19.5 17.2 15.9 16.8 16.0 9.7 2010 23.2 20.7 20.2 17.6 10.7 資料來源: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101年8月,中華民國2012年至2060年人口推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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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國家總生育比率變化與推估情形彙總表
單位: 人 國家年份 美國 法國 英國 瑞典 挪威 荷蘭 奧地利 義大利 台灣 1980 1.84 ─ 1.90 1.68 1.72 1.60 1.65 1.64 2.52 1990 2.08 1.83 2.13 1.93 1.62 1.46 1.33 1.81 2000 2.06 1.89 1.54 1.85 1.36 1.26 2010 2.03 1.98 1.95 1.79 1.44 1.41 0.90 2020 1.99 1.43 1.45 1.13 2030 1.80 1.48 1.28 2040 2.05 1.97 1.92 1.49 1.51 1.30 2050 1.96 1.91 1.52 2060 1.94 1.56 1.57 資料來源: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101年8月,中華民國2012年至2060年人口推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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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休年金架構的轉變 2005年以後發展出來的 年金體系 第二層:職業年金 (DB;DC) 1994年至2005年間的 1994年以前的
第四層:家庭供養年金 (政策性補助或給與) 屬於DB 基礎年金 (社會保險年金) 退休年金 (職業年金) 第二層:職業年金 (DB;DC) 第三層:商業年金(DC) 屬於DC 自主年金 (個人商業年金) 屬於DB 退休年金 (職業年金) 屬於DB 退休年金 (職業年金) 第一層:社會保險年金(DB) 第零層:社會福利給與(DB)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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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務人員年金制度的問題 一、基礎年金有問題: (一)優惠存款制度必須盡早走入歷史 (二)目前多數在職的公務人員缺乏基礎年金保障
◆ 18% 優惠存款制度的歷次改革 (一)95年的改革 →以所得替代率上限為政策工具,調降公保養老給付可優存金額。 (二) 99年的改革 (三) 100年再改革 →仍以所得替代率上限為政策工具,調降公保養老給付可優存金額。但付加更複雜限制條件(採2階段計算,取最小值來決定可優存金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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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務人員年金制度的問題 二、職業年金出了問題: 1.退休人數持續增加;平均退休年齡逐年下降; 退休人員壽命亦逐漸增長
(1)退撫經費持續增加 (2)年輕公務人員退休金保障基礎動搖了 2.退休所得偏高,無法留住菁英人力。 三、年金支付與社會公平正義的衝突性爭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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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撫制度現況與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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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況與問題 (一)自願退休人數占每年退休人數的90%上下 (近10年來都維持在86% 至94%之間 )
(二)退休人數逐年再增加 (三)退休人數平均退休年齡逐漸下降中 (四)退休給與支出逐年激增 (五)退休所得偏離合理常軌 (六)政府的退休金準備責任過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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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的檢討 軍公教人員近10年退休(伍)人數及年齡趨勢 單位:人、年齡 年度 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 軍職人員 人數 年齡 93
月起支 93 7254 55.85 55.71 10931 54.54 54.07 14144 28.47 43.02 94 7983 55.41 55.33 7270 54.06 53.87 14906 29.74 43.58 95 7344 55.21 55.19 5423 53.62 12441 30.92 96 6664 55.47 4625 53.76 53.61 8519 33.20 42.97 97 6388 55.53 55.52 4389 53.95 10191 30.75 98 7195 55.25 4317 54.17 54.08 4860 35.99 43.76 99 9013 55.16 4780 53.96 53.92 7597 34.32 44.04 100 10361 55.20 55.2 5560 53.99 53.94 13008 29.91 43.65 101 10527 55.75 55.74 5774 54.47 54.52 15025 30.15 43.94 102 9816 55.44 55.50 5213 54.01 17078 30.02 42.85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統計資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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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的檢討 現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年資之基本內涵 適用對象 任職年資 起支年齡 備註 屆齡退休 15年 命令退休 自願退休
※ 命令退休 自願退休 任職5年以上、 年滿60歲 60歲 任職25年以上 25年 85制 任職30年以上 30年 55歲 危勞降齡 70制 彈性退休 任職20年以上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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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的檢討 現行服務年資25年自願退休者適用之指標數 適用期間(10年)職 指標數 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75(25年任職年資+50歲年齡) 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76(25+51)或(26+50) 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 77(25+52)或(26+51)或(27+50) 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78(25+53)或(26+52)或(27+51).....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79(以下均以此類推) 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 80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 81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82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83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84 110年1月1日以後 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25年→60歲、30年→5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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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的檢討 (一)退休金(不含優存利息)所得替代率概算:(以30年退休年資計)
民國101至105年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發展情形 (一)退休金(不含優存利息)所得替代率概算:(以30年退休年資計) 退休等級 五功十 七功六 八功六 九功七 十二功四 主管/非主管 主管 非主管 退休所得替代率 101年退休 83% 89% 81% 88% 78% 86% 79% 62% 102年退休 103年退休 104年退休 105年退休 民國96至105年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發展情形: 本表所稱「退休所得替代率」,係指退休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占退休前薪資所得之比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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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的檢討 民國101至105年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發展情形
(二)退休金(不含優存利息)所得替代率概算:(以35年退休年資計) 退休等級 五功十 七功六 八功六 九功七 十二功四 主管/非主管 主管 非主管 退休所得替代率 101年退休 90% 96% 88% 95% 85% 93% 67% 87% 102年退休 92% 98% 97% 86% 69% 89% 103年退休 100% 99% 70% 91% 104年退休 102% 101% 72% 105年退休 本表所稱「退休所得替代率」,係指退休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占退休前薪資所得之比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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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採計上限 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的檢討 退撫新制實施前→最高30年 退撫新制實施前、後累計→最高35年
退撫新制實施後(全為新制時)→原則無上限 一次退休金者→最高增給至60個基數(相當42年) 月退休金者→最高增給至75%(相當40年) 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逾35年者,其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取捨(§29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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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年資之月退休金給與標準 前15年之年資 第16年以後之年資 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的檢討 舊制年資 每1年給與5%本(年功)俸
每1年給與1%本(年功)俸 新制年資 每1年給與4%本(年功)俸 (本俸Ⅹ2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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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年資取捨原則 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的檢討 先採舊制年資 一次退休金 先採新制年資 先採舊制年資 月退休金 先採舊制15年 再採新制年資
可優存 先採舊制年資 新舊制年資合計35年以上 一次退休金 不得優存 先採新制年資 舊制不滿15年 先採舊制年資 月退休金 先採舊制15年 再採新制年資 舊制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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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的檢討 ※以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七級710俸點主管人員為例 實際任職 年資 年資取捨:舊制全選 年資取捨:新制全選 舊制年資 20年 80% 16年 76% 新制年資 19年 15年 30% 38% 每月領取金額 月退休金 ※ 66842 72492 優存利息 17528 11878 合計 84370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基數 41個(289542) 33個(233046) 備 註 4年離職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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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0年來退撫基金收支情形一覽表 單位:億;%
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的檢討 近10年來退撫基金收支情形一覽表 單位:億;% 年 度 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 軍職人員 合 計 支出 (A) 收繳 (B) 支出/收繳 (A/B) 93 46.5 197 23.61% 76.6 158.6 48.30% 52.6 68.2 77.08% 175.7 423.8 41.45% 94 59.5 226.7 26.42% 84.9 179.4 47.32% 51.02 72.14 70.72% 195.8 478.3 40.94% 95 74.5 251.6 29.38% 96.00 199.7 48.06% 63.8 78.7 81.00% 234.2 530.1 44.18% 96 87.7 256.1 34.26% 105.3 201.9 52.16% 62.4 75.9 82.26% 255.5 533.9 47.85% 97 101.6 258.1 39.34% 115.8 206.6 56.03% 66.00 79.9 82.52% 283.3 544.7 52.01% 98 116 264 43.92% 127 205.9 61.7% 63.7 84.2 75.58% 306.7 554.2 55.34% 99 137.6 271.7 50.64% 140.5 207.3 67.78% 77.3 89.0 86.85% 355.4 568.0 62.57% 100 167.5 272.9 61.37% 159.8 211.9 75.44% 98.7 92.0 107.28% 426.0 576.8 73.86% 101 202.7 276.7 73.25% 183.1 215.7 84.90% 115.7 98.1 117.96% 501.5 590.5 84.93% 102 236.2 278.3 84.88% 204.9 217.7 94.11% 136.2 96.6 141.08% 577.3 592.5 97.43%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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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的檢討 軍公教人員近10年來退撫經費支出情形
單位:億元 年度 公務預算支出金額 退撫基金支出金額 合計 91 2,021 101 2,122 92 2,031 123 2,154 93 2,151 175 2,326 94 2,351 195 2,546 95 2,477 224 2,701 96 2,527 255 2,782 97 2,517 283 2,800 98 2,540 306 2,846 99 2,617 355 2,972 100 2,742 426 3,168 註:上述金額包含每年支付軍公教人員之退休、撫慰、撫卹及退撫基金費用公提金額;其中公務預算支出部分,尚包含優惠存款差額利息。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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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的檢討 退休金準備不足-新、舊制退撫經費潛藏負債情形 6兆531億 1兆9,125億 109年 107年 100年 120年
(含政務人員) 教育人員 軍職人員 合計 退撫舊制 潛藏負債 1兆6,957億 2兆6,573億 1兆7,001億 6兆531億 退撫新制 7,934億 7,936億 3,255億 1兆9,125億 首次收支不足年度 109年 107年 100年 用磬年度 120年 116年 108年 註: 1.舊制潛藏負債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揭露資料填列(未來30年間)。 2.新制潛藏負債係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第4次精算資料填列(未來50年間)。 *所稱潛藏負債係建構在完全提存概念下,將所有的年資或權利,假設折算到某一個時間點,其財務準備要多少,非指未來必然會發生的結果,僅是種預估值為作財務警示之用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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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改革法案 法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共7章、97條) 規範事項:退休及撫卹事項合併立法 適用對象:已退、現職、新進人員
已退人員:循序漸進調降退休所得及優惠存款利率 現職人員: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逐年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基數內涵及優惠存款利率、檢討退撫基金提撥機制 新進人員:實施多層次年金(兼採確定給付及確定提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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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改革法案 具體改革方案 建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調整退休金基數計算基準 調整退撫基金提撥率 延後退休金起支年齡
新進人員適用 現職人員適用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合理調整退休所得(含18%改革) 調整退休金基數計算基準 調整退撫基金提撥率 延後退休金起支年齡 刪除不合適之其他給與 已退人員適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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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改革法案 新進人員 建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 確定給付制退休金 (職業年金) 40% 第二層 20% 第一層 15% 層別
確定提撥制退休金 確定給付公保年金 (基礎年金) 年金類別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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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改革法案 新進人員-建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 多層次年金架構圖 35年所得上限 40年所得上限 第三層 退休年金 DC 上限:75%
屬於DB 公保年金 上限:13.125% 退休年金 上限:75% 第一層 DB 上限:15% 第二層 上限:40% 第三層 DC 目標:20% 多層次年金架構圖 35年所得上限 88.125%(本俸2倍) 40年所得上限 75%(本俸1.7倍)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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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改革法案 新進人員-建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續) 雙層制下DC部分之提撥對照表 公務人員自願提撥 政府相對提撥 總提撥 0% 2% 1%
2.2% 3.2% 2.4% 4.4% 3% 2.6% 5.6% 4% 2.8% 6.8% 5% 8%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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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改革法案 現職人員(一):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改革方案 現行制度 具體措施 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採85制 60歲
(30年以上,55歲) 採90制: 25年以上→65歲 30年以上→60歲 ※與(85制)10年過渡期接軌 ※搭配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 ※警消及醫護等危勞職務維持70制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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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改革法案 現職人員(一) :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15年 ※ 25年 65歲 90制 30年 60歲 55歲 70制 20年 適用對象
任職年資 起支年齡 備註 屆齡退休(65歲) 15年 ※ 命令退休 自願退休 任職25年以上 25年 65歲 90制 任職30年以上 30年 60歲 危勞降齡 55歲 70制 彈性退休 任職20年以上 20年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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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改革法案 現職人員(一) :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退休年度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指標數(年齡+年資) 100 75 65 101 76 66 102 77 67 103 78 68 104 79 69 105 80 危勞降齡職務 自105年起,均須俟年滿55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106 81 107 82 108 83 109 84 110 85 111 86 112 87 113 88 114 89 自115年起均須俟65歲或60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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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改革法案 現職人員(二):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1.以最後在職俸額計算退休金。 2.基數內涵本俸2倍。
改革方案 現行制度 具體措施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1.以最後在職俸額計算退休金。 2.基數內涵本俸2倍。 1.退休金計算基準: 105年維持為「最後在職俸額」 自106年起調整為「10年平均俸額」 逐年調降至111年為「15年平均俸額」。 2.退休金基數內涵:自105年起逐年調降 兼具新、舊制年資:從本俸2倍逐年調降至109年為平均俸額1.6倍。 純新制:從本俸2倍逐年調降至108年為平均俸額1.7倍。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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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改革法案 現職人員(二):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 年度 退休金計算基準 退休金基數內涵 兼具新、舊制年資 純新制年資者 105
最後在職俸額 本(年功)俸額2倍 106 最後在職10年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1.9倍 107 最後在職11年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1.8倍 108 最後在職12年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1.7倍 109 最後在職13年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1.6倍 110 最後在職14年平均俸額 111以後 最後在職15年平均俸額 1.預訂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 2.由於兼具新、舊制年資者之退休所得與純新制年資者相較,所得較高,爰規劃前者退休金基數內涵之調降幅度較後者調降幅度大;舊制年資較短者,可選擇按新制標準給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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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改革法案 現職人員(三):優惠存款制度改革 現行制度 具體措施 優惠存款制度改革 月退休金加計優存利息不得超過75%~95%
改革方案 現行制度 具體措施 優惠存款制度改革 月退休金加計優存利息不得超過75%~95% 1.配合公保年金化提早停止優存制度 2.廢止公保優存逆算表 3.兼具新舊制年資者(含月退及一次退):同已退人員優惠存款利率調降方案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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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改革法案 現職人員(四):調整退撫基金提撥機制 *繳費基準按照退休金基數內涵逐年調降至本俸1.7倍
改革方案 現行制度 具體措施 調整退撫基金提撥機制 1.提撥率:12% 2.負擔比例:65%及35% 1.提撥率:15%→18% 2.負擔比例:60%及40% *繳費基準按照退休金基數內涵逐年調降至本俸1.7倍 *退撫基金提撥費率之調整,將視政府財政及公務人員負擔能力審酌調整,不會一步到位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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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改革法案 已退人員(一):調降新制退休金基數內涵 改革方案 現行制度 具體措施 調降 退休所得替代率 基數內涵:本俸2倍
(以不超過 80%為限) 基數內涵:本俸2倍 退休金基數內涵:自105年起逐年調降 對象:支(兼)領月退休金且兼具新、舊制年資者。 方案:從本(年功)俸2倍逐年調降至109年改為本俸1.6倍。 ※以上方案政務人員一體適用。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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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改革法案 已退人員(一):調降新制退休金基數內涵 實 施 年 度 退 休 金 基 數 內 涵 105 本(年功)俸2倍 106
本(年功)俸1.9倍 107 本(年功)俸1.8倍 108 本(年功)俸1.7倍 109以後 本(年功)俸額1.6倍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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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改革法案 已退人員(二):優惠存款制度改革 ※以上方案政務人員一體適用。 改革方案 現行制度 優惠存款制度改革
具體措施 優惠存款制度改革 -限於公保養老給付的部分 月退休金加計優存利息不得超過75%~95% 1.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者:維持18%。 2.84年7月2日以後退休且兼具新舊年資者(含支領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 自105年起,從18%逐年調降,106年調降至12%,之後逐年調降1%,至109年調降至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7%,並以9%為上限 ※以上方案政務人員一體適用。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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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改革法案 已退人員(二):優惠存款制度改革 實施年度 優惠存款利率 105 18% 106 12% 107 11% 108 10%
109 9% 110以後 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7%,並以9%為上限。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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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改革法案 現職及已退人員 改革 方案 現行制度 具體措施 調整月撫慰金機制 1.月撫慰金為月退休金1/2 2.配偶起支年齡55歲
3.退休生效時具2年婚姻關係 4.身心障礙成年子女得請領 1.經核定支領月撫慰金者,仍予維持 2.月撫慰金為月退休金1/3,但經濟弱勢之未再婚配偶,給予1/2 3.配偶起支年齡60歲 4.具15年婚姻關係 5.刪除身心障礙成年子女得請領 6.已領政府、公營事業給付退休金、撫卹金及優惠存款利息等,不得擇領月撫慰金 7.法案公布後1年內亡故者,可照原規定(過渡規定)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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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改革法案 配套措施 一、樓地板條款: 退休所得較低者,給予最低保障(照顧弱勢: 32,160元)。
一、樓地板條款: 退休所得較低者,給予最低保障(照顧弱勢: 32,160元)。 二、天花板條款: 改革方案採全面性多元改革(退休金計算基準 、基數內涵及優存利率),在逐年調降後,如 仍有超過退休所得替代率80%,再調降退撫新 制退休金(實際計算案例如後)。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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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教人員保險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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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公保的繳費機制 公保法修法重點 建構養老年金與遺屬年金 的給付機制 修正重複加保處理機制 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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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公保的繳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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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高公保法定費率 法定費率 (7%-15%) 依據精算結果釐訂 公保財務運作機制 自給自足 實際費率 財務預警機制 調整前:7.15%
允許 透過 實際費率 調整前:7.15% 102年起:8.25% (單一提撥率) 財務預警機制 (定期精算) 依據精算結果釐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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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保法修正施行起,公保保俸以不超過「部長級之月俸額」為限
(二)增訂公保保俸上限 政務人員俸給條例 自公保法修正施行起,公保保俸以不超過「部長級之月俸額」為限 (政務人員俸給條例公布前為95,250元) 俸給結構改變 政府財政負擔 準備金財務負擔 社會觀感不佳 公保投保俸額過高 高保費、高給付 加重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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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刪除30年免自繳健保費規定 公保自付部分保險費 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 ★88年5月31日前已加保30年
由各該要保機關(構)學校負擔 自行負擔 ★88年5月31日前已加保30年 ★具88年5月31日前加保年資且繼續加保達30年 公保法修正施行前 公保法修正施行後 公保自付部分保險費 ★88年5月31日以前已加保30年 ★具88年5月31日以前加保年資且繼續加保達30年 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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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構養老年金與遺屬年金的給付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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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公保準備金永續經營 維持合理的退休所得替代率
規 劃 的 基 本 原 則 確保公保準備金永續經營 設法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 儘量不增加私校雇主及被保險人財務負擔 維持合理的退休所得替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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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養老年金施行日期 ◎分成以下二階段施行: 一、私校被保險人先自本(103)年6月1日開始施行。
二、其餘被保險人應俟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的法律依據完成立法程序後,再另訂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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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年金要件者:一律支領年金 不符年金要件者:支領一次給付 符合年金要件者:﹝考量優存﹞ 得選擇支領年金或一次給付
年金化後 新加保人員 符合年金要件者:﹝考量優存﹞ 得選擇支領年金或一次給付 不符年金要件者:支領一次給付 年金化前 已在保之人員 (現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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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養老年金給付的條件 年齡65歲,投保年資15年。 年齡60歲,投保年資20年。 年齡55歲,投保年資30年。 基 本 條 件
基 本 條 件 ﹝成就其一即可﹞ 年齡65歲,投保年資15年。 年齡60歲,投保年資20年。 年齡55歲,投保年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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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養老年金給付的條件 展期年金:延至起支年齡才開始領年金 減額年金:在起支年齡前即開始領年金;每提前一年領,扣減4%,最多扣減20%。
請領養老年金給付的條件(例外) 展期年金:延至起支年齡才開始領年金 減額年金:在起支年齡前即開始領年金;每提前一年領,扣減4%,最多扣減20%。 危勞職務者:加保滿15年者,免受起支年齡限制 因公命退或全殘且 1、不受加保滿15年及起支年齡限制 終身無工作能力: 2、不滿15年,以15年計給年金 保留年資者:可在年滿65歲時,或已領過其他社會保險老年年金給與時,再領取保留年資的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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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年金給付的結構性機制 全體被保險人採單一提撥率 計算給付的基準 最後在職10年的平均保俸 年金給付率 基本年金率:0.75%
(基本年金率 ~1.3% ) 基本年金率:0.75% 上限年金率:1.3% ※計算給付基準(平均保俸) × 給付率 × 加保年資 ※年金給付率除應依基本年金率計給者外,也應 以所得替代率決定之 給付金額 保費提撥率 全體被保險人採單一提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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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年金給付的所得替代率 養老年金給付的一般限制 →退休年金給與上限的設限 (每月退休、職、伍給與+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最後投保俸額2倍≦上限百分比( 15年以下;1年2%;16年以後;1年2.5% ; 15年為30%;35年為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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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計算公式 =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最後10年平均保俸額÷公保年資 步驟1:計算養老年金給付上限
=【最後保俸額×2×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百分比】 -每月退休(職、伍)給與 步驟2:由養老年金給付上限反推給付率(a) =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最後10年平均保俸額÷公保年資 步驟3: 如a≦0.75%→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即為0.75% 如0.75%<a≦1.3%→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即為 0.75%+(a-0.75%) 如a>1.3%→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即為 0.75%+(1.3%-0.7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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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基本年金率之計給方式 超出基本年金率之年金給與示意圖 0.75%+0.55%=1.3% 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 每月實際可領養老年金給付
超出基本年金率部分(如超過0.55%) 基本年金率部分 (基本年金=0.75%) 50%(政府負擔) 0.55%x50% =0.275% 50%(雇主負擔) 0.55%x50% =0.275% 每月實際可領養老年金給付 0.75%+0.55%=1.3% 註:超出基本年金率之範圍為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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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年金給付的給與及財務責任 由公保準備金 負給付的財務責任 按基本年金率計得之年金給付: 按超額年金率計得之年金給付:
1.公務機關、學校所屬人員部分, 由機關、學校負給付責任 2.公營事業所屬人員部分,由公營 事業負給付責任 3.私校所屬人員部分,由政府及私 校董事會各負擔50%的給付責任 按基本年金率計得之年金給付: 由公保準備金 負給付的財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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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年金的追溯 ﹝其他給付不予追溯﹞ 追溯發給養老年金的運作機制: 養老年金給付的追溯: 溯自中華民國 99年1月1日施行
1. 已經領取一次性養老給付者,應在 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將原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含已領優存利息),一次繳回,再由承保機關重發年金 2. 未領取養老給付者,經要保機關或學校向承保機關請發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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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服務機關(構)及政府負擔(公營事業機構由該事業機構負擔) 按承保機關審定結果,分由應負擔超額年金部分之財務責任者給付之
養老年金給付年金的核付流程 實務作業示意圖 準備金負擔 基本年金 請領(被保險人) 承保機關 (支給機關) 函轉(要保機關) 在私校部分由私 校、政府各分擔50% 審查(承保機關) 符合 超額年金 最後服務機關(構)及政府負擔(公營事業機構由該事業機構負擔) 按承保機關審定結果,分由應負擔超額年金部分之財務責任者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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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勞保年資併計以成就請領年金條件 得併計勞工保險年資,成就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之條件:
1.公、勞保年資皆未滿15年者,可併計(須滿15年以上)請領公、勞保年金。 2.按公保年資核給養老年金(按照基本年金率給與)。 3.只允許追溯至99年1月1日。 4.必須年滿65歲,始得領取。 5.是類人員如已領過補償金或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不適用此項規定。 6.是類人員如有「犯貪汙治罪條例之罪,或瀆職罪,或內亂、外患罪」、 「被撤職、免職或解聘」或「停職、停聘、休職」者,不適用此項規定。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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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年金請領權的喪失與變更 ◎喪失: 1.被保險人死亡 2.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因傷殘且加保未滿 15年而提前領年金者已恢復工作能力
整理 ◎喪失: 1.被保險人死亡 2.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因傷殘且加保未滿 15年而提前領年金者已恢復工作能力 4.犯貪污、瀆職、內 亂或外患罪確定 ◎停止: 1.被保險人再參 加本保險期間 2.卸任總統、副 總統享有禮遇 期間 ◎暫停: 查證有無應喪失或停止領受權情事期間,必須暫停給與 查證無誤即補發給 原因消滅後可繼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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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養老給付之選擇與限制 一次性養老給付 ◎給與的計算方式: 一、舊制(88.5.30以前)的年資給與: ★採分段累進方式給與。
★以退保前的最近10年平均保俸×加保年資給與。 ★最高20年;上限給與為36個月。 二、新制( 以後)的年資給與 : ★每年給1.2個月。 ★以退保前的最近10年平均保俸×1.2個月×加保年資給與。 ★最高30年;上限給與為36個月。 三、兼具新、舊制年資者合併計算者的給與上限仍為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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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養老給付之選擇與限制 一次性養老給付 ◎公保法修正施行後的年資,按每年1.2個月計算,最高與與35年;合計最高給付上限為42個月。但可享有優惠存款權利者,最高仍給36個月(自願放棄優惠存款權利者,亦同) 。 ◎在僅有私立學校教職員可以享有公保養老年金期間,所有領取一次養老給付的被保險人用以計算給與的基準,仍按最後在職的保俸額計給之。 ◎限領一次給與 者: 1.不符請領養老 年金者 2.犯貪污瀆職內 亂或外患罪確 定者 3.未具中華民國 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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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的死亡給與 (一)遺屬可以選擇的給與種類 種類 一次性 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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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的死亡給與 (二)遺屬年金的給付時機及領受人 ◎請領遺屬年金的時機: ◎領受人: 配偶領受1/2;其餘按下列
整理 ◎請領遺屬年金的時機: 1.被保險人在保期間死亡 ﹝此時得擇領一次性死亡給 付或遺屬年金﹞ 2.於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此時得領取養老年金之半數 的遺屬年金﹞ ◎領受人: 配偶領受1/2;其餘按下列 順序之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1.子女 (死亡或拋棄時,由其子女代位領受) 2.父母。 3.祖父母。 4.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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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的死亡給與 (三)遺屬年金的給付標準 ◎領受養老年金期間死亡者: ◎在保期間死亡﹝在職死亡﹞ 每月可領年金 → 者:每月可領年金 →
整理 ◎在保期間死亡﹝在職死亡﹞ 者:每月可領年金 → 近15年平均保俸×0.75%×加保年資﹝最高 35年﹞ (因公死亡者,其加保年資未滿15年者,以15年計) ◎領受養老年金期間死亡者: 每月可領年金 → 按照原領養老年金給付的 半數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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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的死亡給與 (四)遺屬年金的領受人及其應具條件 配偶 →應具條件為 父母 →應具條件: 子女或其代位繼承 人 →應具條件為
未再婚;年滿55歲以上﹝未滿55歲者,有展期請領之配套機制﹞且與被保險人之婚姻關係應在該被保險人死亡時,已經滿2年。 未再婚;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其與被保險人之婚姻關係應在該被保險人死亡時,已經滿2年。 父母 →應具條件: 年滿55歲以上﹝未滿55歲者,有展期請領之配套機制﹞ 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公務人員280俸點折算所得之俸額(現為18,445元)。 子女或其代位繼承 人 →應具條件為 未成年。 已經成年但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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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的死亡給與 (五)遺屬年金請領權喪失、變更與特殊限制 ◎喪失: ◎停止: ◎特殊限制: 1.死亡 1.入獄服刑或因案
整理 ◎喪失: 1.死亡 2.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犯內亂或外患罪確 定 4.領受遺屬年金之配 偶再婚 5.領受遺屬年金之未成年子女已成年 ◎停止: 1.入獄服刑或因案 受羈押 2.失蹤 3.因身心障礙而無 謀生能力者﹝配 偶或已成年子 女﹞已有謀生能 力 ◎特殊限制: 1.同時具有2個以 上遺屬年金領 受資格者,應 擇一支領 2.同時符合支領 養老年金及遺 屬年金時,應 原因消滅後可繼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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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正重複加保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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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加保之禁止 (一)重複加保之禁止及例外 公保 被保險人 重複加保 其他職域社會保險 所生效果 (軍保、勞保、國保) 禁止參加
1.於重複加保期間除養老以外之其他給付不給與 2.不退保費 3.重複加保年資得採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的條件(但該段重複加保年資不予給付) 重複加保 所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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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複加保之禁止及例外 重複加保之例外 准許重複加保 相關規定 依規定可身兼兩個專任職務 須在60日內做選擇 (被強制參加軍保或勞保)
例如:立法委員※ 准許重複加保 條件 相關規定 一、加保選擇權 須在60日內做選擇 可選擇是否退出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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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加保之例外(續) 相關規定 權益: 義務: 例如:某君參加勞保12年﹝保俸額為34,800元﹞;期間
1‧重複加保年資得採計成就請領 養老給付的條件(§6) 2‧可領取「按2種保險俸的差額」 所計得的養老給付(§13) 義務: 應繳交與他人相同之保費 相關規定 二、選擇繼續加保 的權益與義務 例如:某君參加勞保12年﹝保俸額為34,800元﹞;期間 有8年重複參加公保﹝保俸額為39,090元﹞;其公保年金給與率是1.3% ;勞保年金給與率是1.55% ※其重複加保之8年可領年金為: ( 34800×1.55%×8 )+ ( 39090-34800)×1.3% ×8 =4315+4290× 1.3 % ×8 = 4315+ 447=4,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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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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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停職(聘)、休職或失蹤者之權益維護
比照留職停薪規定 得選擇退保或自付全部保費繼續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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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列公保給與項目─生育給付 比照勞保規定 比照勞保規定給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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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內涵 1.給付條件: 2.給付金額: 3.重要資訊: (1)參加保險並繳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2)參加保險並繳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2.給付金額: (1)以被保險人生育當月往前推算6個月平均保俸為給與計算 基準。 (2)給與2個月保俸額。 3.重要資訊: (1)未來會配合勞保條例的修正,再做一致性修正。 (2)現有生育津貼將檢討廢止。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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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與 答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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