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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 製作 財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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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 風險管理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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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一、風險的定義 現代經濟社會活動當中,無時無刻伴隨著各種不確定性,各種不確定性事件的發生,其結果可能造成損失,亦可能因此獲利。因此所謂「不確定」,其意涵包括有: 1. 事件是否發生不確定: 例如,空難、車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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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2. 何時發生不確定: 例如,人之死亡的時間不確定。 3. 發生的狀況不確定:例如,股價確定會隨時
1.1 風險管理要義 2. 何時發生不確定: 例如,人之死亡的時間不確定。 3. 發生的狀況不確定:例如,股價確定會隨時 波動,但無法正確測知究竟會上漲或下跌。 4. 產生的結果不確定:例如,環境污染事件所 致之損害難以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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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二、風險的分類 風險(Risk)亦有以譯為「危險」者,無論稱為「風險」或「危險」,其在定義上均有多種解釋,例如「某種不利於人或不為人所期待之意外事故或損失發生之可能性」、「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發生不幸事件的可能性」等。綜合前述各種定義,可以將「風險」具體歸納為:「造成損失的不確定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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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吾人為了管理風險所致之影響,必須認識風險、控制風險及處理風險。因此在管理風險時,首要先行了解何謂「風險」。茲以不同角度,說明風險之分類如下: (一) 純粹風險及投機性風險 純粹風險(Pure risks)係指,不確定事件的發生僅可能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不可能產生經濟上的獲益者,例如發生火災、車禍等意外事故,只會造成經濟上的損失而不會產生經濟上的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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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投機性風險(Speculative risk)係指,不確定事件的發生可能造成損失,亦可能產生獲益機會者,例如股價波動或匯率波動等事件的發生,可能因而產生獲利或因此產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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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二) 基本風險及特定風險 風險基於事件之發生所影響的層面加以區分,可以區分為基本風險(Fundamental risk)及特定風險(Particular risk)。基本風險係指事件的發生,將對於極大多數的經濟個體產生影響,例如政治變動、戰爭、瘟疫等事件。特定風險係指事件的發生係因個別行為所致者,其所影響的是個別少數人或範圍,對於大多數經濟個體並不產生影響,例如火災、車禍等事件。基本風險包括有純粹風險及投機性風險,而特定風險則就只有純粹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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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三) 可保風險及不可保風險 風險基於是否可由保險加以承保,可以區分為可保風險(Insurable risks)及不可保風險(Uninsurable risks)。「不可保風險」指非屬於可保風險以外之其他風險,以「商業保險」為例,市場風險、政治風險及道德性風險等即屬於不可保風險。然而檢視風險是否屬於可保風險,則可以透過分析風險的本質是否具有下列六項要件加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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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1. 風險同質性原則:保險所承保之風險,必須
1.1 風險管理要義 1. 風險同質性原則:保險所承保之風險,必須 與預估之發生率「相似」,才能符合統計估 計原則並確保保險經營之安定。所謂「同質 性」,並非必須「完全相同」,而僅需在風 險性質上具有「類似」之特性即可。 2. 風險單位大量原則:保險制度的運作必須仰 賴「大數法則」的運用,風險單位數量越 大,風險期望值的變異越小,保險經營越能 趨於穩定。因此,可保風險必須具有數量足 夠之同質性風險單位(Homogeneous exposure un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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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3. 風險分散性原則:為使風險平均化,避免因 風險集中,而造成一次事件所致之保險合計 損失過於巨大而影響保險經營安全,因此可 保風險之暴露單位必須具備分散性。 4. 風險程度需能測定:風險過去發生之經驗, 可以透過統計方法估計未來機率者,始能憑 以計算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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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5. 風險發生需為意外:所稱「意外」係指,發 生之事件至少必須包括下列情形中之一種:
1.1 風險管理要義 5. 風險發生需為意外:所稱「意外」係指,發 生之事件至少必須包括下列情形中之一種: (1) 風險是否發生,需為不確定,例如海 難、火災等; (2) 風險發生的時間需為不確定,例如人之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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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6. 保險成本必須符合經濟可行性:保險的運作
1.1 風險管理要義 6. 保險成本必須符合經濟可行性:保險的運作 ,係以協力方式,將少數發生保險事故之風 險單位的損失,透過多數同質風險單位之共 同醵金以玆補償。因此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 費必須與所取得之補償間存在相當程度之倍 數,其保險成本始能符合經濟效益。倘若風 險的發生機率高,其繳交之保險費與獲得之 保險金相近者,其保險成本即不能符合經濟 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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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四) 財產風險、責任風險及人身風險
1.1 風險管理要義 (四) 財產風險、責任風險及人身風險 風險事件發生後,可能對於人身、財產及責任發生影響而造成損失,基於損失之種類區分,風險可以分為: 1. 財產風險(Property risks):財產風險係指 財產因意外事故所由受到直接或間接損失之 事件。例如:火災、竊盜及車禍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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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2. 責任風險(Liability risks):責任風險又 稱為負債風險,責任風險係指經濟個體對於 第三人因侵權行為所致依法應負之賠償責 任,而產生負債之可能的風險。例如:雇主 意外責任、產品責任及醫療責任等。 3. 人身風險(Personal risks):人身風險係指 個人之生命、身體因生、老、病、死等因 素,所衍生之風險。例如:死亡、殘廢及醫 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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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五) 個人風險、家庭風險及企業風險 風險基於事件之發生所影響的經濟個體不同,可以區分為:
1.1 風險管理要義 (五) 個人風險、家庭風險及企業風險 風險基於事件之發生所影響的經濟個體不同,可以區分為: 1. 個人風險(Individual risks):個人可能因 為風險的發生,而造成其生命、身體、財產 及責任的不確定損失。 2. 家庭風險(Family risks):家庭可能因為風 險的發生,而產生家庭成員人身、財產及責 任的不確定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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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3. 企業風險(Business risks):企業因經營業 務行為或外來因素影響,可能面對財產及責 任的不確定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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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圖1-1 風險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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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三、風險管理的定義 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的基本理念,係將經濟個體對於未來所面臨的不確定性,透過風險管理程序將之轉化為確定的過程。在方法上,係透過代價的付出,以令「不確定」轉化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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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風險管理運作的概念在於考量「損失」與「代價」間的適度平衡,這個平衡點必須考量「最適效率」。所謂「最適效率」係指,在「絕對安全與無限代價」及「無任何防範與無窮的後果」這兩個極端狀況的中間地帶,選擇一個「以最有效率的成本換取最適量風險」的經濟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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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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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面對風險管理的評估與執行時,其所考量的問題在於如何在「風險代價」與「風險後果」間,取得最有利的平衡點。因此風險管理的目的可以定義為:「藉著事前對各種風險的管理程序及資源的投入,以最有效率的成本,將各種風險於意外事故發生前、發生時與發生後的經濟上及非經濟上之不利益,令其符合預期狀況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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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四、風險管理的領域 為了避免風險影響經濟活動的安定發展,因此經濟個體必須透過風險管理相關決策,以達成預期經濟活動的目標。根據風險管理的市場加以區分,風險管理可包括二大領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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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一) 危害性風險管理(Hazard risk management)
1.1 風險管理要義 (一) 危害性風險管理(Hazard risk management) 危害性風險管理的對象以威脅健康、安全及財產等風險為主,此等風險在本質上只有損失之可能,而無獲利之機會,屬於純粹風險(Pure risks)。保險市場是危害性風險管理的主要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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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二) 財務性風險管理(Financial risk management)
1.1 風險管理要義 (二) 財務性風險管理(Financial risk management) 財務性風險管理的對象源自於市場風險(Marker risk),包括價格波動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此等風險在本質上或有損失之可能,亦有獲利之機會。其中價格波動風險及流動性風險屬於投機性風險(Specu-lative risk),信用風險則屬於純粹風險。資本市場是財務性風險管理的主要場所,保險市場則亦可提供部分風險理財時之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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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五、風險管理的程序 風險管理的過程,其相關程序可以區分有五個主要步驟,分別為:
1.1 風險管理要義 五、風險管理的程序 風險管理的過程,其相關程序可以區分有五個主要步驟,分別為: (一) 風險確認(Risk identification) 風險確認之目的,在於針對經濟單位於經濟活動中,辨識是否存在有發生意外事故之風險因子及其可能引起損害的程度,並據以決定相關風險損失的可測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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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風險確認係由經濟個體自我發覺與認清其所面對的風險有哪些。但並非所有風險均能透過風險確認程序而發現,因為風險確認技術需要判斷的練習,做選擇、配權重,並從現有的資料中推斷。儘管有客觀的風險資料,我們仍無法跳脫風險辨識的主觀性,因此仍有許多風險無法由經濟個體在實務環境及風險辨識技術中被發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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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二) 風險的衡量(Risk measurement)
1.1 風險管理要義 (二) 風險的衡量(Risk measurement) 評估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意外事故發生之後的可能損失有多大。通常衡量風險值有二個層面,包括發生頻率及損失幅度,茲分述如下: 1. 損失頻率:係指特定期間內,發生損失之風 險暴露單位佔全體風險暴露單位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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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2. 損失幅度:係指特定期間內,發生損失之總 額除以損失之次數所得之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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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三) 風險決策(Decision under risk and uncertainty)
1.1 風險管理要義 (三) 風險決策(Decision under risk and uncertainty) 根據風險評估,設定我們希望的風險管理效益與可以承受的變異,並據以付出相對代價。此種代價在保險契約中係指保險費(Prem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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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四) 風險管理的施行(Risk management implementation)
1.1 風險管理要義 (四) 風險管理的施行(Risk management implementation) 風險管理的執行,主要的方向不外乎危險發生前的預防、危險發生時的損失抑制及危險發生後的補救措施,一般風險管理執行的管道主要有六大類:(1)內部控制;(2)政府與國際組織;(3)民間組織與協會;(4)金融市場;(5)資本市場;(6)保險市場。決策個體可依照自我風險管理計劃透過各種管道以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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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五) 成效考核與績效回饋(Evaluation and feedback)
1.1 風險管理要義 (五) 成效考核與績效回饋(Evaluation and feedback) 風險管理策略應隨著時間與環境的變遷,回顧與檢視風險管理績效,並據此及時適度的修正風險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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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六、風險管理的對策 風險管理決策者針對不同之風險,使用不同的因應策略與管理方式,基本的風險管理對策主要有(1)風險控制,或稱為控制型風險管理;(2)風險理財,或稱為財務型風險管理。前者泛指一切能掌控風險的非理財技術,後者係指掌控風險的理財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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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一) 風險控制(Risk control)
1.1 風險管理要義 (一) 風險控制(Risk control) 風險控制的定義相當廣泛,舉凡任何的管理方法、科學技術及規章程序,只要是能夠有效降低或消除風險的發生與衝擊者,就是風險控制的範圍。風險控制屬於成本效益分析與執行的工作,其目的在降低風險成本,及提升預測損失的準確性。據此,風險控制所考量者可以分為兩個層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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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事前防範亦即損失規避(Loss prevention),其著重於預防事故的發生及增加預測損失的能力。
1.1 風險管理要義 事前防範亦即損失規避(Loss prevention),其著重於預防事故的發生及增加預測損失的能力。 事後補救亦即損失控制(Loss control),其著重於減輕事故發生後的損失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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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二) 風險理財(Risk financing)
1.1 風險管理要義 (二) 風險理財(Risk financing) 凡是控制型風險管理(風險控制)所無法完全防止的損失,即須應用財務型風險管理(風險理財)與之配合。風險理財指籌集彌補損失的資金與如何使用的一種財務管理方法,其規劃及執行的方式,可以依照風險是否已經發生而區分為二種情況: 1. 風險發生前:對於彌補危險所致之損失,預 作規劃,例如風險自留基金儲備規劃與執 行、保險費用的編列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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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2. 風險發生後:對於彌補資金缺口的財務管理 措施,例如運用資產或發行公司債以提供善 後與復原的財源及籌措重建基金等財務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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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七、風險管理的工具 風險管理的基本對策有風險控制及風險理財,風險控制包括有風險規避、風險分散、損失控制(損失預防與損失抑制)及非保險之風險移轉,風險理財包括風險自留及保險轉嫁,茲將其內容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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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一) 風險自留(Risk Retention and Reduction)
1.1 風險管理要義 (一) 風險自留(Risk Retention and Reduction) 針對發生頻率低且損失金額較小的風險,通常採取風險自留。自承風險所致損失之原則,係著重於如何將風險全部自我承受吸收,並設法在事故發生前或發生後有效降低其衝擊力。風險自留的政策可以適度透過儲蓄或累積基金方式,彌補風險發生時所造成的資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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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二) 風險規避(Risk Avoidance and Hedging)
1.1 風險管理要義 (二) 風險規避(Risk Avoidance and Hedging) 對於發生頻率高且損失金額大的風險,可以採取風險規避的措施。例如:防止墜機則不搭飛機避免墜機意外或木器工廠將噴漆工作外包者,就是設法不去承擔因噴漆之危險作業而可能增加火災發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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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三) 風險分散(Risk Sharing and Diversification)
1.1 風險管理要義 (三) 風險分散(Risk Sharing and Diversification) 風險管理人員研究風險分散的議題時,係著重於探討倘承擔風險為無可避免者,如何能夠分散其衝擊力,並設法只承受局部的衝擊,俗諺「不將所有雞蛋,放於同一籃子中」即是一例。其他,例如火災之風險分散措施中,將廠房於建築設計時即預留防火巷或設置平面(垂直)防火隔絕等,以便將財產分置於不同危險之區隔中,以避免火災發生時會延燒所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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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四) 損失預防(Loss prevention )
1.1 風險管理要義 (四) 損失預防(Loss prevention ) 損失預防係指危險發生前所實施之降低危險因子的方法,例如提升工廠內之安全衛生管理品質、實施吸煙管制、動火管制等均是。 (五) 損失抑制(Loss reduction) 這個方式成本極高,亦需要長時間的努力才能看到成效,例如強化建築物的結構強度、設置消防滅火設備及建立消防自護機制等措施,在建築物萬一發生火災時,能承受火災熱能,不致發生全損或將火勢控制於單一廠房內,避免波及鄰近廠房造成延燒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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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六) 風險轉嫁(Insurance and Risk Transfer)
1.1 風險管理要義 (六) 風險轉嫁(Insurance and Risk Transfer) 風險轉嫁係利用支付合理對價的方式,將風險移轉到自身以外的其他特定組織或個人,讓風險發生時的損失,由接受風險對價的單位代為承受而獲得補償。購買保險是目前最常運用的方法,例如投保火險、地震險、颱風險等,透過保險市場的風險承擔與理賠,籌措災害損失重建的經費,將災害的損失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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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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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八、風險管理工具的選擇 風險管理工具之選擇的決策過程中,必須分別衡量風險的二個面向的事件機率:(1)損失頻率(Loss frequency)的事件機率;(2)損失幅度(Loss severity)的事件機率,並根據二者的聯合機率(Joint probability)決定適當的風險管理工具。根據二者的事件機率高低,組成左列之聯合機率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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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根據上列之聯合機率分配表中,對於各象限的風險狀況,及其相對風險重要程度及風險管理工具的選擇,說明如下:
1.1 風險管理要義 根據上列之聯合機率分配表中,對於各象限的風險狀況,及其相對風險重要程度及風險管理工具的選擇,說明如下: A 象限(損失頻率低、損失幅度小):風險管理 的重要性程度最低,主要的風險管理工具為 風險自留,次要的風險管理工具為損失預 防。 B 象限(損失頻率低、損失幅度大):風險管理 的重要性程度次高,主要的風險管理工具為 保險,次要的風險管理工具為風險移轉與風 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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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C 象限(損失頻率高、損失幅度小):風險管理 的重要性程度再次之,主要的風險管理工具 為損失預防,次要的風險管理工具為損失抑 制或風險自留。 D 象限(損失頻率高、損失幅度大):風險管理 的重要性程度最高,主要的風險管理工具為 風險規避,次要的風險管理工具為損失預防 與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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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風險管理要義 圖1-3 風險管理之基本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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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一、保險的定義 歷來學者對於保險(Insurance)的意義,在不同觀點上有多種解釋,其定義雖無定論,但普遍認為以經濟上的功能及法律面的規定,可以扼要的說明保險的基本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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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一) 經濟上的意義 保險於經濟上的意義,可定義為:「多數而分散的同質性危險之彙集,透過事前合理的計算,共同醵金、公平分攤,而將不確定性(Uncertainty)的損失化為確定性(Certainty)的代價(保險費),據以共同分攤因特定意外事件所致之損失,以達到經濟生活安定之保障的持續性經濟制度。」經濟個體可以透過參與保險制度,令其特定之偶發事故所致之損失,獲得賠償,以確保其經濟生活之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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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保險係依照大數法則(The law of large numbers)透過數學精算,將多數要保人之風險在繳交保險費與保險人後,轉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將個別要保人所繳交之少量保險費彙集成賠償基金,並善加管理運用,於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損失時,由保險人依照保險契約負賠償之責,以填補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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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二) 法律面的意義 保險的意義,基於法律面之定義,依照我國保險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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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保險是基於保險契約之約定而產生的一種法律關係,在此等法律關係下,保險當事人之一方必須支付保險費,以換取他方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之負擔賠償財物之義務。保險當事人中,有支付保險費義務者稱為「要保人」,收受保險費而具有賠償義務之責任者稱為「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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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二、保險成立的要件 保險制度就社會全體而言,係具有永久性及持續性之經濟制度,其經營狀況關係社會公益,因此為維護保險經營安全,確保參與者權益,保險的經營必須受到適度規範。因此保險的成立必須有一定之規定與要件,通常保險之成立有以下之規定及要件: (一) 多數經濟單位的集合 就經營方式而言,保險必須透過多數而分散的經濟單位之協力(Coope- ration),直接或間接結合成為保險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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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一) 多數經濟單位的集合 就經營方式而言,保險必須透過多數而分散的經濟單位之協力(Coope- ration),直接或間接結合成為保險團體。 (二) 要約與承諾 保險係為當事人雙方約定而成立的關係,此等行為受有法律之約束,因此保險是一種法律關係。此等法律關係的成立並非法定,而係雙方相對意思表示一致而約定,故為一種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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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三) 對價 就經營基礎而言,保險所承保之風險機率必須可以測定,參與者根據公平合理之計算,共同分攤損失,此即為保險人允諾承擔風險的對價,此等對價稱為保險費(Premium)。 (四) 特定的意外事件 保險所處理者為經當事人約定之特定偶發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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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五) 需有損失的可能 如無風險,既無保險。要保人的保險利益,因受到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件威脅,而有造成損害之可能,並據此洽訂保險契約。 (六) 損失補償行為 保險之目的在於確保經濟生活之安定,保險人對於要保人的保險利益,因意外事件所致之損失,提供損失補償,藉以回復至損失發生前之經濟生活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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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七) 保險利益原則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則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八) 合法性 保險為保障合法之經濟制度,契約內容、保險標的及任何保險條件均不得違反法律及善良風俗。對於非法行為、標的及條件,保險並不保障,例如:毒品、走私物品及贓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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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九) 行為能力 保險契約及一般契約相同,適用民法之規定,契約當事人應具備行為能力之相關規定者,保險契約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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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三、財產保險契約的主體與客體 (一) 財產保險契約的主體
1.2 財產保險概論 三、財產保險契約的主體與客體 (一) 財產保險契約的主體 保險契約的主體,包括保險契約之當事人及關係人。保險契約當事人係指要保人及保險人,二者與保險契約為直接關係。保險契約之關係人係指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二者係因保險契約之存在而間接與保險契約產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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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由於保險行為可能因涉及專門技術或知識,因此在許多保險行為中,需有保險輔助人的協助,部份學者認為保險輔助人亦應屬於保險契約之主體。保險輔助人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公證人及保險業務員。 1.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 (1) 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的定義,「保險人」係 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 種組織,在保險契約 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 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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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2) 要保人:係指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 險費義務之人。
1.2 財產保險概論 (2) 要保人:係指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 險費義務之人。 2. 保險契約之關係人: (1) 被保險人:係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 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 保險人。 (2) 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 償請求權之人,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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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3. 保險契約之輔助人: (1) 保險代理人:係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 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1.2 財產保險概論 3. 保險契約之輔助人: (1) 保險代理人:係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 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2) 保險經紀人:係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代 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向承保之保險業 收取佣金之人。 (3) 保險業務員:係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 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4) 公證人:係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 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 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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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二) 財產保險契約的客體保險契約有其主體, 必有其客體,對於保險契約之客體的涵義,若干學者主張保險契約的客體就是保險標的(Object of insurance)本身,也是保險事故發生所在之本體,例如財產保險之財貨或人身保險之自然人。但是另有若干學者則認為保險契約的客體係為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蓋因無危險即無保險,從而無利益既無損失,故而無損失則無保險,所以保險契約之客體似以其保險利益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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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財產保險契約之客體,係存在於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本體」間的經濟上利害關係之中,此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包括因財產權、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而產生,其具體表現於以下之法律關係中: 1. 所有關係:保險標的物之所有人,對於所有 物因保險事故之發生而產生不利益,故具有 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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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2. 借貸關係:抵押權人視抵押品為清償之擔 保,若抵押品發生毀損或滅失,將因而造成 擔保債權發生瑕疵,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 故具有保險利益。 3. 委託關係:受任人對於受託之財物,負有保 管義務,故其於所負責任範圍內,對受託之 財物具有保險利益。 4. 契約關係: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 為保險利益。(按我國保險法第二十條之規 定: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 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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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5. 租賃關係:承租人對於其承租之財產,有使 用權益並有保管之責。而出租人對於出租之 財物,有租金的期待收益,故租賃關係之當 事人均有不同的保險利益。 6. 合夥或共有關係: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 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 他人者,保險利益不因之而無效。(按我國 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 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 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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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7. 繼承或所有權移轉關係:保險標的物因繼 承或其他法律關係產生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 轉時,繼承人或所有權之取得者,對於保險 標的物具有保險利益。(按我國保險法第十 九條規定: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 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 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8. 其他利益:包括支付利益、收益利益及額外 費用利益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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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法律行為之責任利益: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
1.2 財產保險概論 法律行為之責任利益: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 ,因侵權行為或契約行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任上得利益損失,可以透過購買責任保險,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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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四、財產保險的分類 財產保險(Property insurance)的種類,在現代的經濟活動趨於多元化,並因而產生更多樣化的保險利益的趨勢下,財產保險的種類日漸增多,分類方法也不斷創新,現行我國財產保險的分類,常見以法律上的規定、保險業務型態及其他學理與實務規範加以分類。茲將常見之分類基礎,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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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一) 基於法律上的規定 此係依照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此為我國財產保險種類之法定分類,其中有關「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所指者,可參照保險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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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二) 依照保險業務型態分類
1.2 財產保險概論 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二) 依照保險業務型態分類 此乃基於保險業之組織管理的業務分類,通常財產保險公司依照業務型態可區分為海上保險( 部)、火災保險(部)、汽車保險(部)及意外保險( 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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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三) 其他學理及實務上的分類
1.2 財產保險概論 (三) 其他學理及實務上的分類 1. 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此乃基於保險價額 (或稱為可保價額)約定的基礎不同而有所分 類,依照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保險契約 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保險 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保險標的,得 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 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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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1) 不定值保險: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 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 約。此係火災保險契約之原則,依照保險法 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保險標的未經約 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 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 不得超過保險金額」。據此,不定值保險於 保險事故發生後,由當事人共同(實務上常 委由保險公證人居間協調)估計保險標的物 之價值,並據以作為理賠金額之理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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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2) 定值保險: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 價值之保險契約,依照保險法第七十三條第 二項規定:「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 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 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因此,當定值 保險契約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標的物無法 修復時,保險人僅需依照約定的保險價額賠 付受益人。定值保險通常用於價值無客觀標 準及因體積小、價值高,於危險發生後,該 保險標的之市價估計不易者,例如藝術品、 珠寶、古玩、首飾及海上保險之保險標的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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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2. 強制保險與任意保險:此乃基於保險消費者加入保險的意願,是否能自主選擇而加以區分。保險屬於強制性質或任意性質,並非因保險之險種不同有所區別,而係根據政府是否強制規定加以區分,例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通常由地方政府依照職權規定應否強制投保,常見於規定公共場所或列管行業必須強制投保,但對於一般行號商店則未強制規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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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1) 強制保險(Compulsory insurance):由 政府透過立法程序制定法律或行政機關基於 職權之規定,強制規定風險暴露者應參加該 項保險者,例如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旅行業綜合責任保險及保全業責任保險等。 (2) 任意保險:則係指風險暴露者,能根據 自身風險評估,自主決策是否購買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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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3. 列舉式保險單與概括式保險單:此乃根據保險契約對於承保之危險事故的表示方式,屬於正面表列方式或負面表列方式而加以區分。 (1) 列舉式保險單:係於保險契約中將承保 之危險事故,以正面表列方式明訂於契約條 款上之保險契約。例如商業火災保險將其承 保危險事故:火災、爆炸引起之火災及閃電 雷擊以正面表列方式載明於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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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2) 概括式保險單:係於保險契約中除將承 保之危險事故,以負面表列方式,載明本保 險契約之承保事故為非屬於不保事故以外之 危險事故者,均為概括式保險之承保事故。 例如貨物運輸保險之A條款及汽車保險之甲 式車體損失險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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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4. 個別保險契約、集合保險契約及總括保險契約:保險契約以保險標的之分合為標準,而可區分為個別保險契約、集合保險契約及總括保險契約。茲分別說明如下: (1) 個別保險契約:係指保險標的為一人或 單一特定物時之保險契 約,例如火災保險 契約以「某人」之「某物」為保險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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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2) 集合保險契約:係指保險標的為多數人 或物時之保險契約,以多數「人」為標的之 保險契約,例如團體意外保險、連生保險。 多數「物」為標的之集合保險契約,例如火 災保險承保廠區內機器設備者,通常以承保 區域內之所有機器設備均屬保險標的,並不 限定為某單一機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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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3) 總括保險契約:又稱為統保單,此係指 保險標的為一定標準所限定範圍內之「可變 動之多數人或物或處所之集合」。例如要保 時僅以一定的保險金額,承保數個特定處所 及處所間的運送途中之不特定貨物,而各處 所之保額若干亦不列明,並對於運送途中之 保額,僅約定賠償限額,亦不載明貨物名稱 者,即屬於總括保險契約,商業動產流動綜 合保險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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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5. 單保險契約、複保險契約:保險契約以是否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保險期間分別與數個保險人簽訂數個保險契約為標準,而有單保險契約與複保險契約之分。 (1) 單保險契約:係指對於同一保險利益, 同一保險事故,在同一保險期間與一個保險 人簽訂一份保險契約者稱為單保險契約。 (2) 複保險契約:係指「複保險」之契約, 依照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複保險,謂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 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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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6. 全部保險、一部保險及超過保險:此係以保險金額與可保價額(Insurable value)(亦稱為保險價額)的關係為分類基礎。當保險金額與可保價額相等者為全部保險契約又稱為足額保險契約,當保險金額小於可保價額者為一部保險契約又稱為不足額保險契約,當保險金額大於可保價額者為超過保險契約又稱為超額保險契約。 我國火災保險契約中規定了損失分擔條款,條款中規定當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必須負擔賠償責任時,除契約另有約定改採實損實賠基礎(First loss basis)外,均採用比例分擔原則(Principle of contrib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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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7. 時間保險與航程保險:此乃基於保險期間約定方式而有所區分之保險分類,其包括時間保險、航程保險及時間兼航程保險等三種。 (1) 時間保險:保險人責任,起始於起保 日,終止於到期日。例如:保險期間:自民 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七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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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2) 航程保險:保險人責任,起始於從某地 點的某行為起,經過正常的運輸途徑至某地 點之某行為止,其保險期間為一趟航程,時 間有長、有短,並不確定。例如:海上貨物 運輸保險約定保險人責任,起始於保險標的 物離開保單所載之地點起,經過正常的運輸 途徑至下列三者任一發生時為止: ① 保單所載之目的地、受貨人倉庫或其他 最終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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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② 在貨物抵達目的地或在目的地之前的倉 庫,由被保險人用作 正常運輸以外之儲存 或分配、分送。
1.2 財產保險概論 ② 在貨物抵達目的地或在目的地之前的倉 庫,由被保險人用作 正常運輸以外之儲存 或分配、分送。 ③ 貨物由船舶自最終卸貨港卸貨滿六十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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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3) 時間兼航程保險:保險人責任,起始於 起保日後之某行為起,至到期日或到期日前 之某行為發生止。例如營造綜合保險之保險 責任,始於保險單所載保險期間之起保日 起,自承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於施工 處所後開始,至啟用、接管或驗收,或保險 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其先屆至者為準。 倘承保工程之一部分經啟用、接管或驗收, 保險人對該部分之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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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3) 時間兼航程保險:保險人責任,起始於 起保日後之某行為起,至到期日或到期日前 之某行為發生止。例如營造綜合保險之保險 責任,始於保險單所載保險期間之起保日 起,自承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於施工 處所後開始,至啟用、接管或驗收,或保險 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其先屆至者為準。 倘承保工程之一部分經啟用、接管或驗收, 保險人對該部分之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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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8. 原保險與再保險:原保險(Original insurance)係指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間的保險關係。再保險(Reinsurance)係指原保險人將其承保之原保險責任的一部或全部,轉向他保險人再為投保的保險關係。我國保險法雖未將再保險歸屬於責任保險中,但是由於廣義之責任保險的範疇,除「法定責任」外,亦包含「契約責任」,因此再保險在學說上屬於責任保險仍為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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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產保險概論 9. 個人保險與企業體保險:此乃根據保險所主要保障的經濟主體而區分者。
1.2 財產保險概論 9. 個人保險與企業體保險:此乃根據保險所主要保障的經濟主體而區分者。 (1) 個人保險:當保險所主要保障的對象為 自然人者,歸類為個人保險,其包括汽車保 險、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個人傷害保 險等。 (2) 企業體保險:當保險所主要保障的對象 為法人者,歸類為企業體保險,其包括商業 火災保險、海上保險及工程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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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一、財產保險的效用 保險不僅屬於善後策的風險管理工具,近年來由於保險業發展蓬勃,保險業者的技術不斷提昇,目前的保險經營發展,除了經過統計方法計算,收取承擔風險的對價外,亦積極提供損害防阻技術,協助被保險人加強風險管理規劃與執行,並且具體的提供保險費優待,提昇要保人執行損害防阻計劃的意願。因此財產保險的功能,已不再侷限於提供為「善後策」之功能,而是對於經濟個體的保障或促進整體社會經濟之發展,均有相當的貢獻。其主要效用可歸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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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一) 財產保險對經濟個體的效用
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一) 財產保險對經濟個體的效用 1. 保障經濟個體的安定發展:保險對於個 人、家庭及企業,提供未雨綢繆,有備無患 之功能,確保參加保險之經濟個體,對於保 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得以獲得賠償彌補損 失,以恢復經濟生活。 2. 提高擔保信用:抵押權人視抵押品為清 償之擔保,財產保險可以保障擔保品之債 權,避免擔保品因意外事故發生損失,而造 成擔保債權之瑕疵,進而影響抵押權人之權 利。故財產保險之保障,可因此提高擔保信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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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3. 促進事業發展:經濟個體因財產保險的 保障,可以無後顧之憂,降低危險準備,增 進資金效率,專心於事業發展,提昇企業拓 展機會。 4. 穩定獲利:經濟個體可以透過財產保險 的保障,穩定預期利潤,避免因意外事故發 生,造成營業中斷損失,影響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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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二) 財產保險對社會經濟之效用
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二) 財產保險對社會經濟之效用 1. 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保險經營得以累積 資金,提昇資金運用效率,促進社會經濟發 展。 2. 便利交易:財產保險可以降低企業經營 風險,保障商業交易安全,便利交易的進 行。 3. 穩定物價:企業之風險成本,透過保險 精算,確定數額,經由大數分攤,減少變 異,可以有效降低風險的分攤成本,穩定物 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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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4. 促進企業經營國際化:財產保險提供國 際貿易之保障,促進國際企業的商業交流。
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4. 促進企業經營國際化:財產保險提供國 際貿易之保障,促進國際企業的商業交流。 5. 風險分散國際化:透過國際間之再保險 交流,將風險分散由國際共同承擔。 6. 資金融通國際化:國際間之再保險費及 再保險賠款的相互支付,形成資金融通之國 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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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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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二、經濟個體採用財產保險的決策動機
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二、經濟個體採用財產保險的決策動機 經濟個體因恐懼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而產生必須透過風險管理工具的選擇與執行,以降低該項恐懼。購買財產保險以消除其內在對於危害性風險的恐懼,則是風險管理者評估各種解決方案後之行動。經濟個體為滿足其對於危害性風險的不安而尋求解決方案過程中,通常以目標導向作為選擇風險管理工具的主要原則,例如:在避免發生火災的目標下,需透過降低危險因素、排除危險作業等;在承擔作業過程風險下於損失發生後能迅速復舊的目標下,可選擇保險或儲備復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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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基金等工具。因此相同的風險管理需求,卻可存在不同的目標,而選擇不同的風險管理工具。一般認為「需求」永不滿足,因此風險管理目標亦隨時因需求改變而調整,所以風險管理工具的選擇在本質屬於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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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經濟個體對於財產保險的需求屬於後天需求(Acquired needs),其與生命個體對於水、食物、空氣之需求,相對而言被視為次要需求(Secondary needs)。在馬斯洛的人類需求層級(Hierarchy of human needs)理論中,安全及保障需求屬於心理層級的需求,通常在人們滿足生理需求後所成長的較高層級需求。因此經濟個體對於保險之需求係開始於潛在之狀況下,必須透過「激發」以產生購買財產保險的動機。以火災保險之消費行為為例,依照消費者購買火災保險的動機及其涉入程度,可區分成四個階段,包括被動階段、風險認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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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專業保險規劃者階段及風險管理者階段。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 被動階段
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專業保險規劃者階段及風險管理者階段。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 被動階段 被動階段之保險消費者,對於財產風險並無明確的認知,其之所以購買財產保險,僅係因保險業務員之推銷或迫於人情壓力或貸款需要等因素而購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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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通常被動投保階段之消費者對於投保之財產保險契約內容並不關心亦不了解。當被動之要求來源消失時,此階段之保險消費者通常會辦理退保。實務上可見於因銀行貸款清償後,要保人立即至保險公司辦理退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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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二) 風險認知階段 消費者由於對於財產危險之認知而主動辦理財產保險。此時消費者會對於投保過程主動參與,並且注意每年是否定期續保。在此階段中,消費者相信並以財產保險作為財產風險管理之主要方法,但是對於保險契約內容仍不甚了解,對於保險之投保規劃,保險消費者並未能加以審酌,而僅將保險之購買列為例行性工作,並以其現況所知之資訊進行投保決策,而僅在少部份情況下會蒐集少量資訊以進行購買決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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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三) 專業保險規劃者階段
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三) 專業保險規劃者階段 保險消費者具有了解財產保險市場狀況及具備財產保險相關知識,能夠主動規劃保險契約內容,並且針對保險契約內容與保險人談判、議價及選擇保險人。此階段之保險消費者了解損害防阻之相關技術,並有能力針對保險契約客體進行評價與分析,以決定投保相關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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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四) 風險管理者階段 保險消費者認知透過財產保險並無法補償危險事故所致之全部損失,縱使透過營業中斷損失保險降低間接損失,但是更多無形的損失,例如製造業因交貨期延遲所致違約金、商譽損失、客戶流失等,仍是無法衡量,因此僅以財產保險作為風險管理成本,並非最具效益性。因此形成全面性探討風險管理工具,並相互搭配運用,以提高風險管理成本的效益更趨於經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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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無論保險消費者購買保險作為風險管理工具是處於何種動機與階段,保險仍不失為風險管理領域中最重要的「善後策」,經濟個體面對風險管理的決策過程中,對於風險產生之結果,通常採用經濟準備方法作為風險管理的方向,其中以儲蓄及保險為主要的工具,二者均以現在收入之剩餘,作為將來所需之準備。由於儲蓄屬於自助行為,所累積之基金必須等待一段期間,且其金額的累積倍數有限,而保險具有互助共濟的性質,其成本有合理準確之或然率計算基礎,面對不確定的風險發生時,可以及時獲得賠償,因此以保險作為風險理財之管理工具者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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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三、經濟個體採用財產保險的決策歷程
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三、經濟個體採用財產保險的決策歷程 經濟單位評估風險管理計劃之決策的過程中,通常必須針對本身之財產風險暴露狀況加以衡量後,並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對於能以自行承擔之損失程度,可以採取適當之風險管理工具處理風險。當經濟個體決定採用財產保險作為風險管理工具時,其必須取得有關財產保險之相關資訊 ,以評估本身需要購買之適合的財產保險種類及承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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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一) 消費者決策歷程之簡化模式
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一) 消費者決策歷程之簡化模式 經濟個體採用財產保險為風險管理的決策歷程中,根據Leon G. Schiffman & Leslie Lazar Kanuk指出之消費者決策歷程之簡化模式可以導出三個階段,分別為:決策資訊投入階段、決策資訊處理階段及決策執行與回顧階段。茲將其內容導入風險管理者選擇財產保險的決策過程,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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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1. 決策資訊投入階段:此階段影響經濟個 體對保險商品需求及選擇保險公司的確認, 其中主要的保險資訊來源包括有保險公司的 行銷、社會資訊來源及投保經驗來源等。保 險公司行銷內容包括有保險產品規劃、推廣 計劃、通路策略及保險費定價等。社會資訊 來源包括,書本、媒體報導、同業建議及親 友推薦等。保險公司行銷推展及社會資訊來 源及投保經驗為經濟個體投保財產保險的主 要決策資訊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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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2. 決策資訊處理階段:此階段消費者依據 個人的投保動機、風險知覺、學習、人格及 態度等心理狀況,評估風險管理程序的運作 及處理取得之資訊,並作成最後投保的決 策。 3. 決策執行與回顧階段:此階段經濟個體 決定嘗試購買財產保險(新保),並嘗試決定 承保範圍、保險金額及保險標的等,並透過 購買後評估以決定是否續購保險(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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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二) 財產保險購買程序
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二) 財產保險購買程序 經濟個體購買財產保險過程中,通常必須針對本身之危害性風險的暴露狀況加以衡量後,再行決定如何購買財產保險。通常管理財產風險可分成風險辨識、風險評估、選擇風險管理工具及績效評估等四個過程。財產風險辨識之目的,在於針對經濟個體於經濟活動中,辨識是否存在意外事故之發生因子及其可能引起保險事故的程度,並據以決定相關風險的損失可測性評估。第二步驟,經濟個體對於可能引起損失的風險,必須估計損失可能產生的程度,對於能以自行承擔之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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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失程度,通常可採取以自留方式承擔或選擇採用自負額方式辦理財產保險。當消費者決定採用保險作為風險管理工具時,其必須取得有關財產保險之相關資訊並針對本身需要購買適合之保險種類,並選擇適當的承保內容。最後針對保險計劃評估其效益,並選擇最適之保險契約種類作為風險管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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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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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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