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九十二年度高級中等學校 交通事故處理種子教官研習 道路交通事故 預防與處理要領 警政署交通組專員 李宏振.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九十二年度高級中等學校 交通事故處理種子教官研習 道路交通事故 預防與處理要領 警政署交通組專員 李宏振."—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九十二年度高級中等學校 交通事故處理種子教官研習 道路交通事故 預防與處理要領 警政署交通組專員 李宏振

2 ㄧ、交通執法成效 1.近年來,各警察機關舉發交通違規案件逐年大幅下降,從89年2,179萬件,至91年已降為1,741萬件(減少20%)。 2.92年1至6月取締件數為746萬件,較91年同期901萬件,減少155萬件(減少17%)。

3

4 二、交通安全成效 1.91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2,861人(本署統計A1類事故,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案件),比90年同期3,344人,減少483人(減少14.4%)。 2.92年1至6月交通事故死亡人數1,314人,較91年同期減少116人(減少8.11%)。

5 機動車輛事故死亡人數統計 衛生統計 警政統計

6

7

8 預防交通事故要領 用路人身處複雜的交通環境,有人經常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卻能長保平安,除了平時應注意車輛的維護保養、行車禮讓避免人為肇事因素外,建立正確的「安全駕駛」及「防衛駕駛」觀念,殊有必要。安全駕駛與防衛駕駛是保障行車安全一體的兩面,安全駕駛在教人守法駕駛、不侵犯他人,防衛駕駛則在防範他人的危害,兩者同樣重要,缺一不可。

9 安全駕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人車行止、交通義務、駕駛道德的規範,遵守交通規則是行車安全的基礎。(害人之心不可有)
防衛駕駛 原則:敏銳感知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而及早採取迴避反應作為,趨吉避凶。 作法:除遵守交通規則外、眼觀四面、耳聽八方,密切注意週遭地形、地物的關連影響,預先採取防範措施與適當防衛,彌禍於無形或降低傷害程度。(防人之心不可無)

10 交通安全規則 車輛安全檢查 安全駕駛基本要素 禮讓與注意 良好精神狀況

11 駕駛人特性(影響安全因素)

12 機件檢查(引擎四油三水、煞車、皮帶、輪胎、燈光…)
360。檢查(人員淨空、輪胎、路況) 照後鏡、座椅調整(手腳不可伸直) 明確的肢體語言:(正確使用燈光) 守法、路權、禮讓(該快就快、該慢就慢、該停就停、該讓就讓、不該讓也讓) 給自己多一點時間,多留一點空間

13 注意車身週邊與車底

14 保持安全距離與間隔

15 其他—兒童過馬路要領

16 路權研討

17 防衛駕駛 臺灣地區每年有近2000萬件違規(91年1741萬件) 駕駛人特性 車輛特性 其他

18 駕駛人特性(車速與視界)

19 車輛特性(視覺死角)

20

21

22 車輛特性(輪跡內移) 輪跡內移:指車輛在無超高設置之路段以時速低於十五公里轉彎時,後輪無法依前輪所完成之弧形軌跡轉彎,而往內側偏移之情形,車輛軸距越長,其輪跡內移現象越明顯。

23

24

25

26 防衛駕駛作法 預判潛在危險因素 孩童:對交通安全的認知能力較差 叉路、彎路:易肇事路段 公車停靠:注意行人由公車前方突然出現,缺乏應變空間
大型車輛:轉彎、直行、煞車 機車:最愛又容易受傷害之交通工具

27

28 讓別人看見你—行人夜間衣著

29 專家研究結論 黑色或灰色衣服,時速64kph之駕駛人發現機率<50%。 白色或黃色衣服,時速90kph之駕駛人發現機率達97%。
反光衣物,於安全範圍內被駕駛人發現機率達100%。

30 正確而有效的煞車 ABS系統為輔助工具,目的在提高煞車效率,以達到「最短煞車距離」,但無法減少「最短煞車距離」,因此保持安全行車間距,對任何車輛都是必須的。 當ABS作用時,煞車踏板會有震動回饋反應,此時仍應持續緊踩煞車踏板勿放鬆,並可轉動方向盤閃避危險狀況。

31 正確而有效的煞車 無ABS煞車要領(平日練習) 以腳尖踩煞車。 踩踏後找尋最大煞車力。
若發現輪胎有鎖死滑動情形,稍放煞車踏板(勿放太多),續步驟二。 不將多餘的力量(如身體重量)加入煞車踏板。

32 裝飾品與隔熱紙 飾品—碰撞時的危險因子 隔熱紙—成事不足、敗事有餘 前擋—佔30%面積,需有70%以上透光率 車窗—反光嚴重(折射率)
後擋—除霧線減少隔熱紙壽命

33 特殊天候 積水路面—勿急踩煞車 濃霧—燈光、減速、循標線前進、必要時路邊(外)停等
暴雷雨—燈光、減速、收天線、緊握方向盤、循標線前進、必要時路邊(外)停等

34 大型車噴濺—緊握方向盤、 雨刷加速、以殘存記憶判斷、勿急踩煞車

35 停車要領 緊靠路邊 上坡路段-前輪向左 下坡路段-前輪向右 斜坡停車要領

36 機車安全要領 Buy your son a motorcycle for his last birthday. 少側坐、注意平衡

37 煞車穩定性遠不如汽車

38 兩段式左轉,避免直接左轉 注意停靠及右轉車輛

39 留意路邊車輛動態及行人

40 勿以小搏大

41 變換車道注意後方來車

42 避免穿著寬鬆衣物及圍巾

43 蛇行︱跟別人過不去

44 緊急事故處理 煞車失靈-引擎煞車、警告他車(人) 輪胎洩氣或爆胎—勿急踩煞車、緊握方向盤 擋風玻璃破裂—清除、搖下所有車窗、慢行

45 其他 速度愈快對空間距離之判斷能力愈差,對時間判斷能力則無影響—「二秒間距法」 保險—有拜有保佑

4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交通事故處理法規體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47 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指因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要件: 汽車或動力機械:電動腳踏車、 (工程建築機械、裝卸起重工程機械、農用機械、其他特定用途機械,非履帶式) 道路:停車場、加油站、甲種管制區山區道路、港區道路、防火巷。 (執法、設置規則) 行駛:停車、臨時停車、停等 有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 電動輪椅

48 重大交通事故(§3): 死亡3人以上 死傷10人以上 受傷15人以上 危險物品運送發生爆炸、燃燒、有毒液、氣體洩漏等事故  

49 交通事故分類: A1: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屬A1類交通事故。 A2: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A3:造成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

50 報告之例外:道路交通事故僅有財物損失或輕微傷害,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
肇事者之義務: 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傷亡者,肇事駕駛人及其同車之人應先為左列之處置: 1.迅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保持現場,儘速報告就近警察機關。 2.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明標識,事後應即撤除。 報告之例外:道路交通事故僅有財物損失或輕微傷害,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

51 警察人員處理交通事故作業流程 遊程

52 報案 警察機關受理報案 凡有民眾報案,立即受理。如非屬權責範圍,亦應處置,迅速通知權責單位 記錄報案時間、詢明報案人身分
報案人為肇事車輛駕駛人時:姓名、住址、駕駛車種及牌號、肇事時地、傷亡狀況、有無採取救護措施、及現場概況等。如為電話報案,應請其在現場等候或作其他必要之措施。 報案人為被害人或其他人時:姓名、聯絡電話、事故地點、傷亡情形及現場概況及是否為肇事人委託代為報案

53 現場管制 現場管制疏導目的 防止再追撞二次事故 保護處理人員之安全 保護肇事當事人之安全 維持現場交通之順暢 保持現場跡證之完整 駕駛人發現事故現場之反應措施 煞車 閃避

54

55 事故現場豎立明顯標識之距離(現行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傷亡者,肇事駕駛人及其同車之人應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標識,事後應即撤除) 一般道路:(道安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2款) 1.行車時速40公里以下路段,豎立於車身後5公尺至30公尺之路面上 2.行車時速逾40公里之路段,豎立於車身後方30公尺至100公尺之路面上 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8條第1款) 事故現場後方約100尺處(0721北二高尊龍事故)

56 現場警告標誌放置之距離 (新訂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 高速公路:應放置於事故現場後方100公尺處快速道路或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現場後方80公尺處 速限6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現場後方50公尺處 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現場後方30公尺處

57 交通事故傷患救護應注意事項 儘速將傷者送醫急救,但若非必要儘量避免使用肇事車輛,以防脫逃或湮滅證據。 為保持現場完整性,進行救傷或移動屍體前,應儘可能將傷(死)者乘坐位置或倒地位置、方向、姿勢等,先正確圈繪紀錄或攝影存證。 傷者是否死亡,不可逕自判定,應儘速送醫急救,以免失去救助機會。 重傷者生命危篤時,應先查明其姓名及聯絡電話、住所,以便通知其關係人。應儘可能探詢其身分與交通事故發生經過情形 。

58 酒精與交通事故

59 飲酒後1-2小時達到高峰,每小時消退約0.08mg/L

60 酒精濃度單位與換算 呼氣酒精濃度:mg/L 血液酒精濃度:%,mg/DL (DL=100 CC)
違規標準(處罰條例35):0.25mg/L or 0.05% 違法標準(刑法185-3):0.55mg/L or 0.11% 0.25mg/L(呼)=0.05%(血),(呼)=5*(血%) 50 mg/DL(血)=0.05%(血),mg/DL=1000*(血%) 50 mg/DL(血)=0.25mg/L(呼),(mg/DL)/200= mg/L(呼)

61 酒精對行為之影響 血液酒精濃度50~100mg/dl(呼氣0.25~0.5mg/L):會降低精細工作的控制能力,降低判斷能力及協調能力,使駕駛能力變壞 血液酒精濃度100~200mg/dl(呼氣0.5~1.0mg/L):會降低平衡能力,說話含糊,腳步不穩 血液酒精濃度200~300mg/dl(呼氣1.0~1.5mg/L):可使人昏睡無法直立 血液酒精濃度>300mg/dl以上(呼氣1.5mg/L以上):會使人呈現昏迷狀態 血液酒精濃度>400mg/dl以上(呼氣2.0mg/L以上):呼吸可能被抑制而導致死亡

62 交通事故實施酒精測試相關規定 當事人若有疑似酒後駕駛情形或當事人現場要求者,應即對各造當事人(駕駛人)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定或洽請醫療檢驗機構作血液、尿液檢測 A1類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A2類案件當事人送醫後昏迷不醒或重傷不便實施呼氣檢測者,應即洽請醫療檢驗機構作血液、尿液檢測,他造當事人則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定

63 現場圖測繪 現場圖為人工鳥瞰圖。 測繪對象 1.人:如死者、傷者倒地之位置。 2.車:肇事車輛停止之位置。 3.物:散落地面的車體、人體掉落物。如車體碎片、落土、手錶、鞋子、眼鏡…等 4.痕跡:地面上的各種痕跡。如煞車痕、刮地痕、輪胎印痕、油跡、血跡…等。 5.其他:現場與肇事相關的狀況或設施。如路邊停車、坑洞、交通管制設施、道路障礙 …等。

64 直角座標法: 1.基準點:在現場附近選定一固定目標物(如電線桿、屋角、消防栓、號誌桿…等) 2.基準線:選擇一條或多條直線(如分道線、路緣…等) 3.測量點:決定測繪對象之測量點 4.測量線:由測量點分別向基準線作垂線,並標示出各測量對象間的關係距離線(測量線)

65

66

67

68

69 三定點法 1.選定二個固定目標物作為「基準點」。 2.決定測繪對象之「測量點」。 3.由測量點向基準點作直線。 4.實際測量及記錄。

70

71

72 現場(草)圖繪製完成,應確認無誤後再行簽章,如無法當場簽證或拒簽時,員警應註明原因。
現場(草)圖經當事人簽章後,不得再任意塗改,並禁止使用修正液(帶)。

73 行車速度 煞車距離與行車速度 對照表係61年發布使用,現行仍否適用疑義
今由於汽車工業、道路鋪面等技術之進步,在相同條件下,煞車距離可能更為減少(煞車痕更短),依原有對照表(公式)推算車速,將更低於實際車速,於此,依現場煞車痕長度換算車速結果如已超過速限規定者,仍應據以舉發超速違規;換算結果如未超速者,並不表示實際車速未超速,應註記煞車痕長度,以供鑑定或檢察機關斟酌參考。因此,處理交通事故現場時仍應對煞車痕等跡證詳予蒐證。 本署91年11月28日(九十)警署交字第251303號

74

75 煞車阻力=摩擦力 F1(煞車力) = m * a = * a F2(摩擦力) = w * f f = a = f * g V2 =2 * a * d = 2 * f * g * d V2 (m/sec) = 2 * f * 9.8 * d V2 (km/hr) = 2 * (3.6)2 * f * 9.8 * d = 254 * d * f V (km/hr)=

76 事故資料交付 主動交付當事人須知,提供必要諮詢 對事故當事人或其家屬,准予閱覽有關資料,閱覽資料之範圍,以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為限,閱覽應在辦公室為之,不得攜出,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交付 民眾發生交通事故,肇事當事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向處理單位申請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受理單位應依其申請,提供證明,不得拒絕

77

78

79 道路交通事故應變(當事人)

80 結語 維護交通安全是每位用路人的責任,無人能置身事外。 身教重於言教,大人的違規行為是最不良的負面教育,影響深遠。 交通事故99%為人為因素,違規行為是主因。 交通安全規則要認知,更要遵守.

81 簡報完畢

82


Download ppt "九十二年度高級中等學校 交通事故處理種子教官研習 道路交通事故 預防與處理要領 警政署交通組專員 李宏振."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