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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 日期: 雲林縣政府-採購基礎班 報告人:梁 靜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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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Path 陸、履約管理及驗收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肆、製作招標文件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 貳、採購之金額認定
壹、財物及勞務採購之定義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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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前言 防範採購缺失策略及作法 審慎評估可行性,不貿然採購,以撙節公帑。 慎選採購方式及策略,以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
(99.2.6工程會-工程稽字 ) 審慎評估可行性,不貿然採購,以撙節公帑。 慎選採購方式及策略,以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 合理訂定資(規)格,以促進競爭,並符合採購需求。 妥適訂定招標文件,以維護公共利益、公平合理、減少爭議。 確實依規定開(審、決)標,以維護廠商合法權(利)益。 加強履約管理,以確保如質(期、預算)完成。 確實依規定驗收,以維公共安全及使用需求。 遇流(廢)標,當即檢討改進,以確保採購順利推動。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GPA案件,應留意相關配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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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前言 觀念:採購本質是選擇權的遂行 未能充分了解,謬誤及抱怨仍多 對象應是在預算內的最佳外部資源 競爭機制是在幫助買方選擇最佳對象
選擇是權利也是責任 選擇必須公平無私 熟悉政府採購法令(先利其器而後方能善其事)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 解釋令(函) 執行程序、一覽表、注意事項 投標須知、契約範本、作業手冊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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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作業程序: 招標前作業 採購金額認定 相關核准作業 擬訂招標文件(規格、資格) 招標 上網公告 領標、受 理投標 處理疑義、 異議
履約驗結 廠商交貨、 施工 驗收 不符改善 保固、結案 開、決標 底價訂定 開標 審標 評選 減價、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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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財物及勞務採購之定義及性質 一、財物之定義及性質(採購法第2、7條) (一)財物之買受、定製及承租。
(二)財物之性質,包括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等,各機關辦理之財物採購,一般性者例如:各項辦公文具用品、事務設備、圖書期刊報紙等;非一般性者例如公營事業所需各項原材物料、醫療院所需藥品衛材及儀器、軍事機關之武器彈藥等。 「生鮮農漁產品」係指生鮮且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之食品,由於其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且價格每日均有變動,招標實務作業有極大困難,故將其排除於本法之規範。 ( 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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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財物及勞務採購之定義及性質 工程會98.2.18-09800048970 正本:臺北縣政府
主旨:貴府所詢「生鮮農漁產品」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2月9日北府工採字第 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2項所稱「生鮮農漁產品」之性質及不適用本法之理由,原修法理由已有說明:「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因生鮮農漁產品價格每日均有變動,且蔬菜、水果、魚貝介類等品項超過一百種以上,在招標決標時,無法以價格做基準,招標實務作業上有極大之困難。」來函所述「冷凍食品(肉品)」,如經冷凍處理,不符合上開修法意旨。 三、來函說明三所述「自立午餐暨慈暉班伙食蔬菜水果、冷凍食品採購案」,其中「蔬菜水果」係屬「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請檢討有無合併冷凍食品辦理採購之必要,及有無限制競爭,影響採購效率之情形。另有關冷凍食品(肉品),應依本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正本:臺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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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財物及勞務採購之定義及性質 二、勞務之定義及性質(採購法第2、7條) (一)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二)勞務之性質,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例如:各機關委任律師提供服務、廣告服務之選擇、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選擇金融機構聯合發行簽帳卡或認同卡、選擇承辦公營事業民營化之證券承銷商,均屬之。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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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財物及勞務採購之定義及性質 註:財物的「變賣」及「出租」--非屬採購行為,不適用採購法,不得利用招標公告刊登及救濟、不良廠商處分。
註: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提供廠商使用或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 --應先查明確實符合國有財產法、地方公產管理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依法令辦理出租、放租或放領者。 依其他法律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者。 符合促參法第3條第1項所稱公共建設,並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委託民間營運者,適用促參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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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採購之金額認定 一、採購金額 採購前決定內容(依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率及專業判斷為考量原則。) --分案(分批、分別辦理、分項或數量組合、統包) A.採購法第14條: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B.細則第6條: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v.s.預算v.s.預計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 C.細則第13條: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註:錯誤態樣-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而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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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採購之金額認定 工程會96.2.2-09600045980 主旨:所詢得否於招標時限制投標廠商之得標區數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96年1月25日公鄉建字第 號函。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爰來函所述災害搶修乙案,如為應時效之需要,分四區複數決標,並限制投標廠商僅可標得一區之作法,尚屬可行,惟應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上開限制,並一併載明開標順序,以符公平原則,避免流弊。 正本:苗栗縣公館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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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採購之金額認定 工程會 主旨:貴校擬就分散於校內不同區之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分別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99年4月9日中總字第 號函。 二、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考:來函所述「預定同一時間不同廠商同時並進施作工程,俾利暑假期間順利完成補強作業」乙節,建議辦理方式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及其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採用複數決標,將來函所述4案併於一招標文件,分為4項,分項複數決標。允許廠商選擇項次投標,不限投標項數,但限制個別廠商僅能得標之項數,分項依序開標、決標。已達得標項數限制之廠商,如投標其他項次,其標封不予開標。 (二)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得洽各項得標廠商後續擴充之金額,如遇任一項次之得標廠商無法履約時,利用後續擴充條款洽其他項次得標廠商就近接續辦理。 正本:國立中山大學 副本:教育部、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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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採購之金額認定 二、預算金額: 1.預算完成立法程序者: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2.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3.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之情形: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其他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三、預計金額: 1.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2.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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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名稱]昌平~文心161KV線電纜機電工程安裝險
[序號]第01次招標 [標的分類]299 勞務類其它 [招標狀態]第一次公開招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否 [依據法條]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採購金額]新台幣5,000,000元 [採購金額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開標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14時00分 [領標及投標期限]即日起至民國93年08月03日12時00分 [履約期限]民國93年09月01日0時起至民國94年06月30日24時止 [履約地點]台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預算金額]新台幣5,000,000元 [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 [財物採購性質]01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未來增購權利]保留 [未來增購權利後續擴充情形及上限之陳述]本機關保留得向廠商增保或加保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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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機關] 合作金庫銀行(102) [中文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購置OO系統提昇電腦軟體乙批 [標的分類] 一般用途ADP 設備軟體、材料及輔助設備 [採購金額]新台幣7,000,000元 [依據法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招標狀態]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預算金額]新台幣7,000,000元 [執行現況] 已決標 [領標及投標期限] 即日起至93年09月13日17時00分 [開標日期] 93年09月14日10時00分 [財物採購性質] 02買受,定製 [未來增購權利] 保留 [未來增購權利後續擴充情形及上限之陳述] 於合約簽訂日起六個月內依各項決標單價在決標總價百分之二十範圍內增購各項設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北市館前路七十七號一樓收發室 [押標金額度] 免繳交 [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準用)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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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的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辦公大樓水電、空調等系統設備維護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其它 [採購金額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執行現況] 已決標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者)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依採購法第22條第01項第07款辦理 [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 [決標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預算金額]新台幣1,200,000元 [底價金額]新台幣1,195,000元 [得標廠商名稱]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金額]新台幣 元 《附加說明》 本案前於92年11月21日上網公告(案號921121),於公告及招標文件中敘明,合約期滿,如維護成績良好,經本院核准可延長續約一年,續約以一次為限。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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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規模及招決標方式: 採購 規模 巨額 查核 金額 公告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 案件 性質 工程 2億元 5千萬元 100 萬元 逾10萬元,
未達公告金額且逾其十分之一 小額 案件 性質 工程 2億元 5千萬元 100 萬元 逾10萬元, 未達100萬元 10萬元以下 財物 1億元 勞務 2千萬元 1千萬元 招/決標 1.公開招標(第19條 ) 2.選擇性招標(第20、21條) 3.限制性招標(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6款) 決標原則 最低標、最有利標(第52條)、固 定費率(用)決標 第23條: 未達辦法第2條: ~15 (限制性招標) 3.公開徵求廠商提供 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開取得) 未達辦法第5條: 得不經公告程序, 逕洽廠商採購,得 免提供報價單或企 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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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 一、公告金額以上 (一)公開招標 (二)選擇性招標 1.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財物採購例如便當、原物料、事務用品等;勞務採購例如機電維護、印刷服務等,1年需辦理2次以上採購者,如供應廠商至少六家以上,得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2.為特定個案辦理 3.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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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 (三)限制性招標 -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議、比價/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A.比價:邀請二家以上廠商/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 B.議價:僅邀請一家廠商 C.公開評選優勝廠商,再邀請該優勝廠商進行議價:例如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設計競賽等性質 D.公開勘選認定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符合需要廠商進行議價:例如房地產買受或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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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 E.公告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例如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第12-16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為增加競爭機制,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 ) F.委託研究及藝文採購之特別規定 (a)委託研究發展(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 (b)藝文採購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 G.採購弱勢團體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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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 細則第23條之1 第1項: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第2項:機關辦理本法第22條第1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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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 二、未達公告金額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92.04.09第09200142330號令修正)
第2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 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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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須取得三家廠商報價或企劃書,但得事先簽准改採限制性
主要差異 公開招標 公開取得 公告方式 政府採購公報及政府採購資訊系統 政府採購公報或政府採購資訊系統 家數限制 第一次須三家 第一次須取得三家廠商報價或企劃書,但得事先簽准改採限制性 製作招標文件 須完整製作招標文件 資訊網路公告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一切資料者,得免另備招標文件 等標期- 至少7天(未達100萬) 至少5天(未達100萬) 開標時間地點 細則49-1 (須開標監辦) 得免訂開標時間地點(免開標之監辦) 評選(審) 須組評選委員會 得機關內部組成評審小組 決標 評定出最有利標後決標 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決標公告 逐筆公告(100萬以上) 定期彙送(未達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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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員工旅遊 評選項目(權重) 評選子項 一、服務內容20% 旅遊內容與要求相符(10%) 旅遊內容詳實程度(10%) 二、服務品質25%
交通服務品質(5%) 住宿品質(10%) 用餐品質(5%) 旅遊景點品質(5%) 三、執行能力20% 具有承接類似案件之經驗(5%) 導遊能力及經驗(10%) 廠商商譽(5%) 四、價格25% 經費運用情形之合理性(10%) 價格合理性(15%) 五、其它10% 創意(10%) 合計 100% 例:員工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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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 三、共同供應契約 (一)前提:機關有共通需求特性之採購 (二)效益:節省採購成本及人力
(三)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四)訂約機關/適用機關(含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非適用機關 (五)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需求調查/契約公告/下單訂貨/履約驗收/付款/滿意度調查 (六)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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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 四、委託代辦 (一)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委託屬勞務採購(採購法第5條、細則第4條、第42條)
(二)洽具專業能力機關代辦/中央信託局為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指定財物採購之專業代辦機關(採購法第40條、細則第42條) (三)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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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 五、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 (一)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
(二)得不適用之本法第2章招標及及第3章決標規定。但不包括本法第34條、第50條及第58條至第62條之規定。 (三)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非屬一般廠商所能製造或供應者 2.於國家安全或機密有必要者 3.依本法辦理公告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 4.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四)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或勞務,得準用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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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 決標原則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最有利標 最高標 訂有底價 不訂底價 複數決標 非複數決標
最低標
最有利標
最高標
訂有底價
不訂底價
複數決標
非複數決標 決標方式
總價決標
分項決標
分組決標
依數量決標
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其他 不同性質之數項財物併案招標,其各項財物係可分別使用且屬不同行業廠商供應者,應允許分項報價及分項複數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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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包括: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須知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契約條款 (6)招標規範 (7)其他,如:廠商評選須知。 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1.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2.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 3.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4.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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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招標文件 工程會 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置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 四、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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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招標文件 一、參考工程會定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及財物或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增刪。 二、招標文件製作重點:
A.基本項目(案號、案名、標的名稱、採購金額) 例:本標案名稱: --冷氣機55台(財物)/冰箱等10項(財物)/大樓清潔保養(勞務)/空調保養維護 例:採購標的為: (採購歸屬)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請勾選)。/ (3)勞務。 須知範本六、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或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除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或其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外,應公開預算金額): 須知範本七、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 (GPL27.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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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招標文件 B.招標部分(招標方式) C.領標、投標、疑義
案例:公告日 至截止投標日 惟須知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於公告之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 案例:通訊購取方式:自公告日之次日起至開標前三日止,逕向本機關申購。 案例:招標公告之領標及投標期限至 下午5時止,惟徵求須知之收件截止日期,另載明郵寄者以10.07之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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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招標文件 D.資格及證明文件 案例:營業項目與採購標的相關之公司行號並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會員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案例:規定資格證明文件之影本須加蓋規劃設計印鑑章及負責人印章並書寫「與正本相符」字樣以資確認及保證。 案例:「OO委外服務」採購,招標公告「廠商資格摘要」訂有「廠商備置性能良好每日運送八十公噸以上能力之車輛(行照影本或車籍資料影本)」之資格。 案例:某託運勞務採購資格規定「限資本額伍佰萬元以上」。 案例:資格要求: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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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招標文件 工程會 主旨: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各機關辦理招標,請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 號函辦理。 二、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 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 三、查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核發後,廠商仍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依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及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需用機關及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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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招標文件 四、準此,各機關自98年4月13日起招標之採購,關於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招標文件妥為訂定,並請注意同條第2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之規定,避免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為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招標文件如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規定無效。 五、至於已於98年4月12日前招標,而截止投標期限在98年4月13日以後者,其招標文件如訂有投標廠商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請依上開說明及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未及辦理者,該規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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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招標文件 案例:預算金額為532萬元,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廠商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壹仟萬元以上‧‧‧廠商最近五年內(以開標月份向前推算)承包國內電腦資訊系統(含軟體)個案實績貳佰萬元以上,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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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招標文件 例:oo節oo圖案伸縮吊牌2款各15,000個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廠商須提出下列各項資格文件影本;本公司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⑴經濟部公司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⑵最近1期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⑶投標廠商聲明書。 例:某影像處理系統案, [廠商資格摘要]: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2.最近一期或上一期之納稅證明、3.具有履約能力證明,需內含:(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2)廠商須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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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招標文件 E.規格(規格說明書) 採購法第26條: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工程會 (90)工程企字第 號令頒) 如採購應施檢驗之商品時,採購需求應載明廠商交貨時應檢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驗證登錄證書、檢驗合格證書或符合性聲明書)俾於驗收時要求廠商提供(經濟部93年3月3日經授標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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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招標文件 E.規格(規格說明書) 採購法第26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a.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b.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未能符合機關需求,須載明其他標準(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規定時,應審查後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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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招標文件 某監視系統採購案 -採購清單 產品規格: 一、日夜型彩色紅外線攝影機(含鏡頭+防水罩+支架)
(1)日間彩色,夜間黑白(2)影像圖素:512(H)*492(V)以上 (3)鏡頭規格:4mm含以上16mm含以下(4)防霧功能(5)防水等級:IP66含以上(6)解析度:420條,1/3“CCD或含以上(7)電源:12V DC…. 項目 品名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1 彩色紅外線攝影機 台 52 2 彩色半球攝影機 28 3 數位錄影機四路 26 4 安裝及配線工資 式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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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招標文件 某機關函詢機關採購財物時,指定歐、美、日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 之疑義 (工程會88.9.7-8813846)
指定歐、美、日產地之處理原則如下: 1.機關所擬採購產品依其功能、效益訂定技術規格,不宜限制產地國家。 2.若我國與外國有締結條約或協定者,依政府採購法第17條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3.若無條約或協定之締結時,該外國拒絕我國進入該國者,依互惠原則,機關得拒絕該國之廠商參與。 4.我國廠商可供應者,應允許參與投標。 5.產地涉及大陸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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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大陸地區產品 註:大陸地區產品 工程會92年1月22 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函
「機關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採購注意事項」(草案)會議紀錄 (一)機關辦理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或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 (二)機關辦理採購之標的,除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提供依條約、協定或法令得輸入或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外,其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 (三)廠商供應之標的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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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大陸地區產品 (四)目前政府已大幅開放大陸工業產品進口,得標廠商為履行政府採購契約時,可能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部分產品,未來該部分產品衍生大陸廠商擬提供售後服務(例如維修、保養等)之問題,除所涉及大陸地區廠商派員來台從事相關行為須依相關規定辦理外,大陸地區廠商如何提供售後服務,以及售後服務對原採購機關之安全性問題,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時應預為考量,以為因應。 工程會95年1月16日「研商修正『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會議紀錄(95年1月27 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會議結論:本案於政府目前大陸政策尚無重大改變之前提下,原會議紀錄之文字暫不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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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大陸地區產品 工程會 主旨:本會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附會議紀錄所載「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法第3條已有明定。如涉及與大陸地區廠商之經貿行為,或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輸入或進入臺灣地區,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其相關子法之規定。 二、旨揭處理原則,不具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效力,實務運作上,迭產生誤解及爭議,爰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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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大陸地區產品 工程會98.1.17-09800001070 主旨:貴公司擬向大陸地區採購糯性高粱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8年1月5日陸經字第 號函諒同收悉。 二、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規定;採購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採購法第3條所明定。機關辦理採購,如涉及與大陸地區廠商之經貿行為,尚須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本會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附之「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因不具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效力,實務運作上,迭產生誤解及爭議,本會98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業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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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招標文件 案例:部分採購項目所訂之規格,如:碎紙機之尺寸為寬41x深30x高73cm;無機及有機分子模型組之包裝盒灰色尺寸為235x171x58m/m;護目鏡規格為一體成型透明式及美製;三球儀之尺寸為長52X19X30cm。 案例:反光條採用進口PVC反光材質(不指定廠牌)需檢附進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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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招標文件 F.押標金、保證金之收取、發還與不發還 案例:押標金限銀行本票、保付支票及現金。
案例:得標廠商如被取消得標資格,押標金或履約金逕行沒收。/決標後押標金逕轉為履約保證金。 案例: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規定繳納之種類,未載明「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及「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二項。 G.開標、審標、決標與簽約 案例:比價廠商得由負責人或授權之代理人(代理人到場須檢附授權書)出席,並攜帶有關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俾便必要時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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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招標文件 案例:押標金及保證金繳納方式: --現金: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至營運分處出納繳足押標金,並將收據放入押標金之信封內。
--以金融機構或郵局匯入款者,請匯入: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帳號: 戶名:台糖公司環保事業營運分處,並將收據放入押標金之信封內投標。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抬頭指名「台糖公司環保事業營運分處」為受款人,未載明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本公司為受款人。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為「台糖公司環保事業營運分處」。其內容格式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規定之格式(請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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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招標文件 G.是否採行財物統包 H.是否允許共同投標 I.是否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代替 J.是否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K.採購標的內容及履約時程 財物採購--應將採購標的項目、數量、履約範圍及交貨時間、地點於招標文件載明清楚; 勞務採購--其服務項目、工作範圍、工作時程等應予載明。 履約期限,並應考量(1)一次交貨或分批交貨期限、完成安裝經測試合格期限;(2)係日曆天或工作天?假日是否計入?工作時間;(3)逾期違約金如何計罰;(4)履約期限變更、展延等因素,併於契約中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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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招標文件 L.計價方式 財物採購--其標的之報價條件除應考量交貨地點不同之成本外,如有安裝測試費、檢驗費、訓練費、操作費、維護費、稅捐等應予納入,屬國外採購者,尚應一併考量裝船(機)地或卸貨地買賣型態及運費(陸、海、空)、保險費、稅捐、報關提貨之負擔及報價幣別與匯率兌換基準。 勞務採購--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專業服務之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內容或工作期間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1)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2)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3)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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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招標文件 M.價金支付條件 (a)預付款 (b)分期付款 N.智慧財產權
專業服務者,應於徵選文件規定:(1)得標廠商專業服務成果之智慧財產權係由機關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機關僅取得授權;(2)得標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3)廠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1)取得全部權利。 (2)取得部分權利(由招標機關敘明部分權利之情形): (3)取得授權(由招標機關敘明授權之情形) (不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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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招標文件 O.契約之主要部分 機關應考量個案標的之專業分工情形,必要時得於招標文件標示主要部分或須由廠商親自履約之項目(細則第87條);並應一併載明廠商轉包之責任。 P.其他 投標須知範本七十九、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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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招標文件 例:廠商投標注意事項: (一)廠商應寄回之投標文件包括:1.「投標標價清單」﹝清單填妥標價後,再連同本項第「2.、3.、4.」等款文件裝入「投標信封」後,寄(送)本公司﹞。2.廠商參加投標繳驗證件審查單。3.資格證明文件(含公司執照或證明文件、有效之納稅證明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證明文件。)4.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契約書、規格表)不必寄回﹞ (二)廠商應依規定填妥前項所列各項文件(不得使用鉛筆填寫)後密封投標。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名稱。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達本公司於招標文件上所指定之場所。(廠商得自備信封按照上述(一)、(二)項規定辦理。) 例:投標文件無效之規定: (一)廠商未繳押標金者。(二)不依規定繳驗各項規定證件者。(三)投標文件寄達超過規定期限者。(四)標價清單不依式填寫或填寫不完整。(五)標價字跡模糊、更改處未蓋章及不能辨認者。(六)標封未密封交寄者。(七)變更標價清單式樣或塗改字或加字、減字者,或標單內另附條件者。參加投標廠商未達法定家數或另有其他原因,本公司得停止開標,其所投標函及押標金由投標廠商領回,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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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招標文件 案例:本須知如有疑義,以本機關解釋為準,廠商不得異議。
案例:如有變更事項或未盡事宜得於開標前另行公告或開標時當場宣布補充。 徵選須知 -評定方式 -評審標準/配分/權重 -服務建議書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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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招標文件 例:全份招標文件包括:開啟外標封後,如下列招標文件不齊全者視為不合格標。
(1)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須填寫投標總價並用印後放入標單封內投標)。 (2)採購契約條款及投標須知。(大型投標封) (3)投標標價清單。(標單封) (4)招標規範。(大型投標封) (5)投標廠商聲明書。(證件封) (6)出席人員授權書。(證件封) (7)以電子領標者需附電子憑據序號。(證件封) (8)押標金。(證件封) (9)其他:依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及應附之證明文件、資格文件清單(證件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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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一、開標前檢視(領投標程序) (一)通知監辦:上級機關或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監辦之規定 (一)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上級機關監辦(第12條、細則第7、8、9、10條) (二)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第13條第1項)-機關主會計人員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會同監辦(第13條第2項)-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四)小額採購:無監辦之規定 監辦之意義:派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法所定之程序,不及於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如發現實質或技術問題有違反法令之情事者,仍得提出意見。(細則第11條第1、2項) (二)底價核定—預估分析(第46條及細則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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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A 5,340,000 5,160,000
案例:採購折合椅12000張,預算5,400,000元。 第一次擬訂底價:5,040,000 核定底價:4,560,0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A 5,340,000 5,160,000 5,040,000 不再減 B 5,400,000 C 5,460,000 第二次擬訂底價:5,388,000 核定底價:5,364,0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D 5,3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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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二、開、審、決標 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一)第一次開標,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及投標廠商家數得予放寬。(第48條) (二)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開標之情形(細則第55條) (1)依第33條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2)無第50條第1項不予開標之情形(3)無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4)無第38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三)得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第48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各款) (四)分段開標。 (五)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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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標價清單(1) 本清單應依下列規定填寫:
一、由投標廠商填寫後投標。其中項目、標的名稱、規格及數量各欄得由招標機關先行填寫供廠商投標。本清單可由廠商自行影印加頁填寫。 二、本清單所標示之總價,應包括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所有應由得標後辦理之履約事項之價金,不論該等事項是否已於本清單明確標示。 三、投標標的產地(敘明國家或地區); 四、續前項,屬進口者,其出口國家或地區: 五、標價條件:依招標文件之規定。 六、契約價金受款人名稱: 七、契約價金受款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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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標價清單(2) 總標價: 新台幣 億 仟 萬 佰 萬 拾 萬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項 目 標的名稱、規格及型號 數量 單價 本項總價 生產/製造/供應者 一 雙偵測頭伽瑪照相機 1台 二 單光子電腦斷層掃描儀 三 機架(含監視器) 1組 四 檢查床(含手支架、頭支架) 五 工作站(電腦及周邊設備、軟體) 2套 六 軟體 七 筆記型電腦(含軟體) 1套 八 彩色印表機 總標價: 新台幣 億 仟 萬 佰 萬 拾 萬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者,上述新台幣幣別得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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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工程會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工程會96.10.2-09600396110)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機關應於招標前確認,且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 為利廠商瞭解預算金額之意義,機關得就已公開之預算金額,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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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機關依本法第53條規定洽請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該廠商未書明減價後金額,而以書面表示「願以底價承作」時,因屬與標價有關事項,機關尚不得允許其更正書明減價後之金額;又因該報價已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1項規定,其優先減價應視同無效,續由所有在場廠商(包括該優先減價廠商)進行第1次比減價格。( 工程企字第 號函) 案例:某機關依法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五家廠商均合格,惟報價最低且均得為決標對象者之兩家均未到場,主持人以兩家放棄比減價格,逕行抽籤後辦理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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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 B C D E 1100萬元 1200萬元 優先減價 第1次比減 第2次比減 第3次比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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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價偏低之處置 採購法第58條: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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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評分法 異質最低標 異質最有利標(適用) 依據/適用/比照 報上級機 X ○ 評選/審查 審查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 工作小組
異質最低標須知 (比照)§94,組織準則,審議規則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96.4.2起) 異質最有利標須知 (適用)§94,組織準則,審議規則 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 報上級機 X ○ 評選/審查 審查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 工作小組 評定(審查)方式 總評分法 序位法 評分單價法 其他主管機關認定方式 底價 建議訂底價 不訂底價為原則 同分同名次 細則§62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4,15 決標原則 最低標 最有利標 價格因素 評分審查時價格因素不予考慮 僅就評分及格廠商開啟價格封 決定最有利標前 價格已納入評分(比)/綜合考量 決標對象 評分及格中價格最低 (及格且)整體表現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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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最有利標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一)適用採購案件及金額:一般用於公告金額(NTD1M)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二)適用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 (三)上級機關核准:招標前須逐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四)開標前不訂底價。 (五)決標程序:評選出最有利標後即決標,無續行減價程序。如需減價,於評選階段採行協商措施洽減價,再將減價結果納入綜合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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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最有利標 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一)適用採購金額:一般用於公告金額(NT$1M)之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二)適用案件及招標方式: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第14款評選優勝廠商(四種服務)或勘選適合需要者(房地產)、第39條評選專案管理廠商等,再洽議價之限制性招標。 (三)上級機關核准:招標前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決標程序:與評選優勝者或勘選適合需要者議價(二家以上優勝時可依序議價)。評選階段採行協商措施或議價階段皆可洽減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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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最有利標 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一)適用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二)適用案件及招標方式:未達公告金額(NTD1M)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比價。 (三)上級機關核准: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較佳決標程序:擇符合需要者(一家或二家以上)依序議價。 (五)注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原住民地區優先向原住民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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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履約管理及驗收 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項目或程序,承辦驗收單位均已依其規定辦理(細則91)
驗收時有無製作紀錄,並由所有參加人員會同簽認(72條) 驗收紀錄至少記載下列事項:案號、驗收標的名稱及數量、廠商名稱、履約期限、完成履約日期、驗收日期、驗收結果、與契約或貨樣規定不符者之情形。 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驗收結果不符者,廠商應於限期內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機關於必要時得減價收受。(第72條) 一定期限完成驗收(細則第92-95條) 如確有變更契約之必要,應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規定簽辦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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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履約管理及驗收 一、履約管理(採購法第65條至第67條、細則第87條、第89條 ) (一)禁止轉包並明定轉包廠商責任。(第65、66條)
違法轉包(再轉包)之處置:轉包廠商及得標廠商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損害賠償/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 (二)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於其他廠商。(第67條) (三)主要部分,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細則第87條) 註:工程會 (91)工程企字第 號函: 為杜爭議,爰再建請各機關於訂定投標須知時,應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標示屬於主要部分之項目,或標示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並請於廠商履約階段注意查察廠商有無違法轉包情形。其經發現者,應依GPL§66、GPL§101及契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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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履約管理及驗收 二、驗收(採購法第71條至第73條) (一)驗收條件於契約訂明。
(二)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契約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製造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三)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並得辦理部分驗收。(第70及71條) (四)分批交貨/分批驗收/查核金額以上彙總報備上級機關 (五)限期驗收/部分驗收/先行使用之必要/分段查驗(細則第92-95條) (六)驗收結果不符者,廠商應於限期內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機關於必要時得減價收受。(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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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履約管理及驗收 三、保固 (一)保固期/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
(二)保固期內瑕疵之改正/通知廠商於期限內免費無條件改正廠商/廠商不為改正之處理及費用負擔。 (三)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期間不計入保固期。 條款: 1.保固期:本履約標的自全部完成履約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由廠商保固一年。 2.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機關通知廠商改正。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 3.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不在此限。 4.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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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履約管理及驗收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 / 修正) 案例:如複驗仍不合格或逾改善期限而無法交驗時,本局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並列為不良紀錄廠商,於一年內不得參加本局同案物品投標。 案例:某機關辦理會議設備採購,廠商雖依約交貨,惟其中三台光碟機規定與契約不符,經退貨後而由承辦人逕自同意改以同等級之機型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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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履約管理及驗收 工程會93.12.10-工程企字第09300460910號函
-關於 某招標案之投標廠商OO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廠商,可否就臺灣OO地方法院檢察官偵察終結之緩起訴處分書,重行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辦理乙節,按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或第2款「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情形,並未以司法機關起訴或判決為要件,如依緩起訴處分書內容發現3家廠商有先前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所述情形以外之新事證,而認為旨揭廠商確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者,應依該條款重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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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敬請指教 採購法第6條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及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得為採購人員行事之最高指導原則。
結 語 採購法第6條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及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得為採購人員行事之最高指導原則。 熟悉法令,參酌其他機關案例,審慎研擬招標文件,決標後善盡履約管理責任,必能以最適當的經費為機關購得最優之產品及服務,達成政府採購公平、公開及提昇效率、品質之目標。 遊戲規則於招標文件訂明,任何決定必須公平合理。 敬請指教 聯絡方式: 現職:台大醫院總務室副主任兼採購組長(98.8~) 經歷:台大醫院企劃室組長 (96~98.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秘書(87~95) 台灣省政府物資處代辦省屬各機關國內外採購(8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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