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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保险组织和监管 保险监管的含义和历史 保险监管:政府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简称 保险监管法有称保险业法 保险监管是保险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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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七章 保险组织和监管 保险监管的含义和历史 保险监管:政府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简称 保险监管法有称保险业法 保险监管是保险法的一部分

2 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的含义和历史 保险监管:政府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简称 保险监管法有称保险业法 保险监管是保险法的一部分

3 保险监管大事记 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有保险公司61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705家,保险从业人员150多万人。共有13个国家和地区的37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设立了62个保险营业机构,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128家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了192个代表机构和办事处。 2004年2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记者招待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介绍

4 保险监管大事记 2002年10月28日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1996 ,1997年 中国人民银行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1998年 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1999 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 2001年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5 保险监管大事记 2001年 中国保监会 《保险监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 中国保监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2001年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6 保险监管法律 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2001年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7 保险监管部门 保险业是一个重要的第三产业部门,他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利益关系,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各国均设立机构加强监管。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不尽相同,有的设在中央银行,有的设在财政部,有的则设立专门机构。虽机构设置不同,但其基本职责大体相同。   

8 保险监管部门 我国的保险业监管部门 开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后改为财政部负责 1998年11月18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

9 保险监管部门 中国保监会主要职责包括: (1)审批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监督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查处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3)制订、修订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进行监管 (4)查处和取缔非法保险机构以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10 保险监管部门 应当指出的是,中国保监会履行的是一种对保险业的行政管理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险消费者即广大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纠纷,中国保监会没有直接裁判的权力。

11 保险监管部门 《保险法》第2条:明确保险为商业保险 保险行业的监管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12 保险监管部门 保险监管,行业自律和企业内控的联系和区别 书p. 161

13 保险监管的方式 公式主义 亦称公告管理,是国家对保 险业最为宽松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适用于保险业自律能力较强的国家。其含义是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的经营不进行直接监督,而将其资产负债,财务成果及相关事项公布于众的管理方式 准则主义是由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涉及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要求所有的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遵守并在形式上监督实行的管理方式

14 保险监管的方式 批准主义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度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习的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

15 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内容 保险组织的监管 保险经营的监管 保险财务的监管 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16 保险业组织的监管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股份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 个人保险组织 保险合作社 行业自保组织

17 保险业组织的监管 我国保险业现已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市场新格局。

18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投资单一性 投资者责任有限
只设立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不设股东会 财产的全民性

19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 我国的3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国家信用保险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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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003年,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再保险三家国有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工作基本完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以H股挂牌上市,募集资本62.2亿港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和纽约同步上市,募集资本34.75亿美元。近几年来,一些股份制保险公司积极吸收外资参股,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公司治理逐步完善,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吴定富

22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 股份保险公司 将全部股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负责,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特征:实收资本的最低限额 资本以股东购买股票的形式募集资金 风险分散 财力雄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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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 相互保险属于民营非营利性组织。 分为四种: 相互保险社、 交互保险社、 相互保险公司、 保险合作社       

29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   举相互保险社的例子来说:相互保险社之组织与经营,颇为简单。其保单持有人,即为该社之社员。对承保业务所需保险费之计算,并无数理基础,采用赋课方式,即依保险金给付之多少,由各社员分担之。 各社员在投保时,仅需缴付极小之保单费用,或一小部份之保险费,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依照实际所需,由各社员分担缴纳,以达社员彼此互助之目的。

30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 相互保险组织: 19世纪中叶,法国农业曾历经危机,一些农业行会组织应运而生。辛迪加、合作社和相互保险组织加强了与农村社会的联系,试图满足农民的不同需要。在保险领域,为保障自己的经济安全,法国农民发起并设立了地方相互保险公司以应付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包括火灾、冰雹、牲畜死亡等。

31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 个人保险组织: 个人为保险人的组织
起源于英国。劳合社是世界上最大的,历史最悠久的个人保险组织,本身是个社团,更确切地说是一个保险市场,与纽约证券交易所相似,但只向其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有关的服务,本身并不承保业务。

32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 伦敦劳合社是从劳埃德咖啡馆演变而来的,故又称“劳埃德保险社”。1871年经议会通过法案,劳合社才正式成为一个社团组织。劳合社由其社员选举产生的一个理事会来管理,下设理赔、出版、签单、会计、法律等部,并在100多个国家设有办事处。该社为其所属承保人制订保险单、保险证书等标准格式,此外还出版有关海上运输、商船动态、保险海事等方面的期刊和杂志,向世界各地发行。至1996年,劳合社约有34,000名社员。

33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 行业自保组织: 某一行业或企业为本企业提供保险保障的组织形式 欧美国家的大型企业集团

34 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七十二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35 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36 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 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37 财产保险经营的监管 财产保险经营的业务范围 据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公司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

38 保险经营的业务范围 法律上明确规定禁止保险公司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目的是防止两种业务在保险准备金提存和使用过程中的混用情形出现,特别是阻止挪用寿险基金来支付财产险业务的赔付,造成有效人寿保险单持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发生准备金亏空的状况。

39 保险经营的业务范围 但是,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经营服务网络日益扩大,财产险公司有一部分业务能力可以用来办理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在保证单独财务管理和有效准备金提存的情况下,便可有效地杜绝挪用的问题。不仅如此,短期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品种,都具有期限短,免除体检程序和保险基金非长期投资使用的特点,正好符合一般财产保险业务的特征,所以,不会造成保险单现金价值因投资风险而有所降低的后果。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集中于财产保险公司的相应条件及管理制度方面的审查,又增加一道法律保障。两种业务的混合经营有利于向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也能够壮大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增加业务收益,提高偿付能力。   

40 保险经营的业务范围 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保险法》(以下简称原《保险法》)第91条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而刚通过的《保险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增加一条但书规定,“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这是在经营项目问题上的重大突破,必将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这种修改可以使保险业的资源得以充分利用,并且与国际惯例接上了轨。   

41 财产保险经营的业务范围 新《保险法》第94条4款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又一次提到“兼营”,但这里的“兼营”是特殊的含义,就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风险经营以外的业务,例如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房地产业务,不得开办生产加工型经营项目等。法律这种限制的目的在于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防止资金非赔款性的占用。如果保险公司兼营的是金融服务的项目,根据国外的立法,并不违反禁止兼营的规定。保险公司的性质属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经过批准,从事抵押贷款、委托贷款、金融信托、项目融资、投资基金管理、理财服务、结算、融资租赁等,扩大业务收益,促使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不应受到禁止兼营的限制。   

42 保险经营的业务范围 从实践角度分析,我国前些年里,严格地执行分业经营的办法,机械地解释分业的合理性,达到保险公司两类项目经营上的水火不容,并不是最佳的选择方案。日前世界潮流表现为,银行业务与保险业的界限日益在模糊,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业务组合表现出较大优势。   

43 保险经营的业务范围 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监管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拟定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向监管机关备案。   

44 保险经营的监管 保险人恶意竞争行为的禁止 再保险经营与本国民族保险业的保护
我国是WTO的成员,一方面要履行入世的承诺,一方面要利用金融服务贸易协定的特别规定,来保护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有步骤地对外开放 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   

45 保险经营的监管 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 限制每一危险单位承担的责任 限制每笔保险业务承担的责任
限制总自留额 根据《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 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的四倍

46 保险财务的监管 财产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1985年3月   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从法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   1995年   颁布《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和形式等作了严格的规定,规定资金运用的形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模式。   

47 保险财务的监管 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1996年9月   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对于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以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1999年10月   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间接入市。根据当前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规模,确定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规模为5%,以后看情况适当增加。   

48 保险财务的监管 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2001年3月   保监会将平安、新华、中宏等三家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从30%放宽至100%。   2002年5月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保险资金运用提出明确要求,强化保险资金集中管理,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49 保险财务的监管 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2002年10月   《保险法》修订,原法第104条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修改为第105条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公司以外的企业。”   2002年12月   保监会取消了包括“保险公司投资基金比例核定在内的58条行政审批项目。     

50 保险财务的监管 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2004年2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说明保险资金可以直接入市   

51 保险财务的监管 保险负债的监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Unearned Premium Reserve)
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出来所形成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一次计算提取,提取的计算方法有年平均估算法、季平均估算法和月平均估算法。 我国《保险法》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除人寿保险业务外,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人寿保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

52 保险财务的监管 保险负债的监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Unearned Premium Reserve)
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出来所形成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一次计算提取,提取的计算方法有年平均估算法、季平均估算法和月平均估算法。 我国《保险法》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除人寿保险业务外,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人寿保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

53 保险财务的监管 财产保险负债的监管 未决赔款准备金(Outstanding Loss Reserve)
又称“赔款准备金”,指在每一财务年度决算以前,保险人对已经索赔尚未赔付的保险赔偿或给付,或者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尚未索赔的保险赔款或给付所提存的资金准备。 提存足够未决赔款尊被金,关系到保险人的赔付能力,也与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密切相关。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以及一年期的人身保险业务均应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54 保险财务的监管 财产保险负债的监管 保险保障基金(Insurance Protection Fond)
指保险机构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从年终结余中所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机构的负债,用于正常情况下的赔款,而保险保障基金则属于保险组织的资本,主要是应付巨大灾害事故的特大赔款,只有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赔付时方能运用。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则的规定,从公司当年保费收入中提取1%作为保险保障基金。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可停止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单独提取,专户存储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55 保险财务的监管 财产保险净值的监管 包括对资本金,公积金和总准备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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