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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年江西省道路客运 承运人责任保险宣传讲义
主讲人:省道协 范富兴秘书长 二O一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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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承保方案 (一)承保的保险公司 1、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5、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二)保险期限 五家保险公司出具保单资格期限: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保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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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额及费率 每座(年) 责任限额 每座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保险费率(年) 保险费 死亡、残疾 医疗费 30万元 8万元 0.047%
142元 40万元 0.04% 160元 50万元 0.034% 170元 60万元 0.03% 180元 70万元 210元 80万元 240元 备注: (1) 每座(年)保险费=每座责任限额×保险费率 (2) 总保费=每座责任限额×保险费率×座位数 (3) 道路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自有班线经营风险的大小,自主选择投保每座保险责任限额,承保公司对此不加以限制。同一车辆每座责任限额应一致。 (4)每次事故每一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额度为每人责任限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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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事故每车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人民币300元; 人身伤亡:无免赔。
(四)短期保险费计算: 备注: (1)短期保险期限以两个月为起点投保,不足两个月按两个月计算。 (2)短期保险费计算: 每座保险费=每座责任限额×保险费率×短期费率比例 保险期限 2个月 3个月 4个月 5个月 6个月 7个月 8个月 9个月 10个月 11个月 12个月 短期费率比例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五)免赔额: 每次事故每车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人民币300元; 人身伤亡:无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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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赔服务方案 (一)服务团队 五家承保的保险公司各自成立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项目专项服务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各家保险公司领导担任,并配备日常服务人员。人员配备完善,分工明确。(服务团队人员联系方式详见2013—2014年江西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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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险到达时间 序号 承保保险公司 出险到达时间 1 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报案电话后,若现场在江西省境外,承诺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协助处理事故;若现场在江西省境内,保证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协助处理事故,如因特殊情况延误,会提前联系您,说明情况。 3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4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5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信息后,若事故发生在市区内,承诺在2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协助处理事故;若事故发生在市郊,承诺在4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协助处理事故,若事故发生在县、偏远地区及江西省境外,承诺在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协助处理事故。如遇不可抗拒事件,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信息后无法按照规定抵达事故现场查勘的,必须在接到报案信息后10分钟内告知客户,并取得他们的谅解,同时明确指导客户如何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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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赔资料索要 理赔过程中,保险人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必 须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否 则按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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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赔时间 序号 承保保险公司 理赔时间 1 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250万元以内(含),5日内支付赔款;超过250万元,7日内支付赔款。 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10日之内支付赔款。 3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若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3个工作日内结案并通知付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5个工作日结案并通知付款;10万元以上10个工作日内结案并通知付款。 4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5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5万元以内1日内支付赔款、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2日内支付赔款;40万元以上7日内支付赔款。 备注:理赔时间自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协议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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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约赔偿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在索赔单证齐全且理赔金 额经双方确认后,保险人每推迟一天,应按该案全部赔偿额度的1% 处罚赔款,并支付给被保险人。 (六)事故简化处理流程 1、对于社会影响面较大的特、重大交通事故,应被保险人请求, 对于涉亡或重伤的乘员,保险人协助或参与交通事故承运方与受害 方进行赔偿调解并实行预付赔款制度。 2、事故伤者伤情较轻的,实行一次性调解 对事故责任明确,对于伤者伤情较轻的,实行三方一次性调解,具体: ①伤者未发生医疗费用 A、伤者未发生任何费用,伤者无明显体表特征、仅口头描述伤处不适,一次性结案金额在500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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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伤者未发生医疗费,但有明显体表特征的软组织损伤、挫伤或多发伤,如皮肤裂伤在10cm以下或淤血、擦伤、挫伤在20cm²以下的,一次性结案金额在1000元以内。
C、伤者未发生任何医疗费用,但有明显体表特征的软组织损伤、挫伤或多发伤,如皮肤裂伤在10cm以上或淤血、擦伤、挫伤在20cm²以上的,一次性结案金额在2000元以内。 ②伤者已发生医疗费用 A、伤者已发生一次性门诊医疗费用,经检查无阳性体征,门诊病历无后续治疗或休息等医嘱的,除已发生医疗费(医疗费在2000元及以下)外,一次性结案金额在200元以内。 B、伤者已发生一次性门诊医疗费用,经检查有阳性体征,或门诊记录上有需后续治疗或全休天数7天以下等医嘱的,除已发生医疗费(医疗费在2000元及以下)外,一次性结案金额在1000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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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伤者已发生一次性门诊医疗费用,门诊记录上有阳性体征,且门诊记录上有需要清创、拆线等手术或需要住院治疗,或全休天数在7天以上等医嘱的,除已发生医疗费(医疗费在2000元及以下)外,一次性结案金额在2000元以内。 备注:以上流程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其余四家保险公司的事故简化处理流程,参照《2013—2014年江西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作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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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预付赔款比例 若事故损失金额超过RMB100,000.00元,保险人将与 投保人共同委派公估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定损,不论事故 责任如何,保险人须五天内支付估损额 50 % 的预付赔 款,并在损失金额确定、索赔单证齐备后10个工作日内 划付其余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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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险咨询及风险管理服务 1、保险人承诺每季度召开一次保险联席会议,就当前国家最新交 通安全及保险法规进行沟通发布;针对其它地区重大交通事故出险 原因进行分析,为本项目提供针对性参考意见,并借鉴国外先进经 验对安全工作予以建议。 2、定期举行保险知识、交通知识培训。 3、为保证风险管理服务的有效执行,保险人承诺:将支付一定额 度的风险预防费,用于建立风险评估、防灾防损基金。用于保障以 下服务的执行: ①由专业保险公估公司对车辆设备进行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针对性的提出防灾防损建议。为确保风险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公估公司由保险人提交不少于三名的候选名单,招标人审核后确定。 ②邀请国内及国际知名专家进行承运人责任风险管理讲座、培训,组织专家级风险管理交流会。 ③对国内承运人责任险风险管理工作优秀的重点项目进行学习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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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议的签订与执行 (一)根据《 年江西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招标文 件》、《招标文件答疑》、《招标文件补遗》和中标结果及甲乙两 方协商结果,在此确认,保险人在与客运企业和客运经营业户办理 承运人责任保险手续时,必须在所出具保单特别约定栏中写明并加 以醒目标示:“甲、乙双方执行的保险条款依据《 年江 西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作协议》及相关招投标文件之要 求”;保险人在办理投承保手续时负责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解释清 楚其中的相关内容;若保险人在所出具的保单特别约定栏中所注明 的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协议为准进行解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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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保险人在开展承保和理赔过程中违反本协议,擅自改变费率、抬高费用、降低服务标准;不按时如实通报承保出单数据、实收保费数据;不按协议进行事故理赔;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等,道协按照本合作协议约定对保险人进行处罚: 1、第一次保险人违约,道协扣罚履约保证金30%; 2、第二次保险人违约,道协扣罚保证金50%; 3、保险人须在保证金扣罚后1个月内,将其不足额部分补充到位,否则视作放弃承保资格,保证金余额不退还; 4、第三次保险人违约,道协终止其本协议项下承运人责任险承保资格。并扣除保险人余额保证金。同时,道协将追偿由于保险人违约给道协及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三)承运人责任保险原则上按“见费出单”,按协议规定理赔,交付相关费用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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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训教育承诺 保险人委托道协及华润为客运企业及经营业户实施预防风险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包括:
(一)每年举办一次保险及相关知识的培训班,聘请有关 专家对有关管理人员及省内大型客运公司主要人员进行保险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咨询服务,使 他们掌握保险和风险预防知识。 (二)保险人同意并支持道协配合做好道路运输行业风险预防工作及为做好预防风险添置必要的设施。 (三)甲、乙、丙三方对大型企业的部分司机联合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聘请机动车专家讲解安全知识,促使司机进一步熟悉车辆操作,增强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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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增条款及特别约定 (一)新增条款 1、关于简易赔偿: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包括因车辆颠簸、急刹车造成的轻微受伤,金额在300元以内,经事故当地公安部门证明,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2、旅客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精神损害,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具体额度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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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具体额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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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第一条 本条款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交通工具的儿童、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以及经承运人同意乘坐保险车辆的人员。 第二条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起止范围为从旅客检票进站(上车)至到达目的地(下车)出站止。包括旅客在上下车过程中和旅客在旅途过程中经得承运人同意的休息过程(含下车餐饮、休息过程),以及临时停放过程中。 第三条 出险时车上乘客的实际人数超过该车的核定载客数,保险人按该车核定的载客数与实际载客人数之比予以赔付(实际损失费用×车辆核定载客数/实际载客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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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由于第三方行为引起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经公安部门或国家有关管理部门认定或调解,投保人、被保险人对车上第三方行为引起的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予以赔偿。
第五条 在本条款中,驾驶员、驾驶员助手、跟车车主、跟车售票员、跟车服务员、跟车导游员的保险责任、责任限额、保费同旅客一致。 第六条 被保险人保险事项的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营运线路的调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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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于主条款第五条第(一)款:“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本款所称“重大过失”行为是指如下行为: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驶保险车辆的; 2、驾驶的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 3、无驾驶证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保险车辆的; 4、驾驶的保险车辆与驾驶员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5、人民法院或其他部门认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可以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认定对受害乘客履行赔偿责任,但同时应告知保险人。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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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的客运车辆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不论承运人是否承担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应先按本保险合同规定履行保险赔偿。需要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的,本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
第十条 对估损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赔案,不论事故责任如何,保险公司在估损后都应立即提供50%及以上的预付赔款给投保人,帮助事故的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关于简易赔偿: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包括因车辆颠簸、急刹车造成的轻微受伤,金额在300元以内,经事故当地公安部门证明,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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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于本条款第三十一条作如下特约: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退保。除经县级以上运管部门批准停运的或车辆报废的或车辆过户的投保人可以凭停运单、报废单申请退保,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日费率按保费除以3 6 5天平均计算)乘以未履行天数退保。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 旅客因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己身体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上述行为给他人造成身体伤亡和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认定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客运车辆在行车过程中发生火灾(含车辆自燃)致使旅客伤、亡及财产损失,按本协议关于旅客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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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同时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或者经诉讼程序承担赔偿责任后索赔的,索赔单证可提供复印件,必要时,应提供原件给保险人核对。
第十六条 赔偿责任特约说明 1.旅客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根据救治需要,包括医保内、医保外各项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必要的营养费等,保险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人民法院的认定,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医疗等赔偿金限额内予以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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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客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导致残疾的,因丧失劳动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赡养人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保险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人民法院的认定,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死亡、残疾赔偿金限额内予以全额赔付。 3.旅客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导致死亡的,所需 支付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丧葬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因 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保 险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人民法院的认定,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死亡残 疾赔偿金限额内予以全额赔付。 第十七条 旅客乘坐被保险人的客运车辆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后,保险人在履行赔偿时,完全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免除责任及特别约定确定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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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旅客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精神损害,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具体额度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伤残等级 赔偿额度(人民币元) 1级及死亡 30000 2级 27000 3级 24000 4级 21000 5级 18000 6级 15000 7级 12000 8级 9000 9级 6000 10级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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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其诉讼地为保险车辆的车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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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心地祝愿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项目顺利实施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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