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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履約管理注意事項 主講人:吳翰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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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履約管理注意事項 主講人:吳翰彰

2 大綱 工務作業管理 工程施工管理

3 工務作業管理

4 政府採購法之品管規定(1/2)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4

5 政府採購法 之品管規定(2/2)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一項: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二項: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作用。 5

6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法源:採購法七十條 最近一次修正分行日期為101年2月14日,自101年7月1日生效

7 國內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架構 三層次品質管理架構 工程會 中央及地方政府 各主管機關 工程查核機制 品質保證系統 (監造計畫綱要)
主辦工程單位 監造單位 承攬廠商 各協力廠商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品質計畫綱要) 工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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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開工前置作業(工程決標前) 監造計畫應於開工前核定(工程決標前請監造單位限期送審)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工程管字第 號函,略以,對於公共工程之施工檢驗停留點或隱蔽部分或其他影響結構安全部分,委辦監造單位其派駐現場人員應全程監督,以確保品質。 工程會 工程管字第 號函,監造單位應明訂檢驗停留點。

10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8 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具工程相關學經歷之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

11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8 監造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
  監造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 (一)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1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8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監造範圍、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

13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8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監造計畫內容之製作綱要,由工程會另定之。

14 權責分工表 (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 備查◎ 核定★ 審定☆ 審查▲ 督導△ 監督□ 協辦○ 辦理●
工契: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品管要點: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5月22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頒定)

15 開工前置作業(工程決標前) 4.監造組織人員報核
工地管理組織人員資格、資歷等相關文件、專任現場人員(品管結業證書)、工地監造負責人授權書(含印模單及授權範圍),連同工地用之公司授權章,書面函送主辦機關備查

16 開工前置作業(工程決標後) 主辦機關依決標通知,辦理下列事項:
送交監造計畫及「專案工作計畫書(代辦採購標準作業程序)」,作為承包商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書製作參考,請承商依契約規定於期限內提送整體品質計畫及整體施工計畫 「甲方工程司(監造單位)」指派函知承商 施工說明會召開前請承包商先瞭解監造計畫及主辦機關相關作業規定,俾利進行討論 擇期召開施工前說明會 16

17 施工前說明會規定 工程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工程管字 第09200305600號函施工管理相關事項 新建工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內訂定事項:
廠商定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施工前、分項工程施工前、每週或每月定期檢討會) 廠商施工前將重要施工項目,由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指導施工人員相關作業程序並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 混凝土澆置作業前,應設置有關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注意事項及施工常見缺失之照片等之看板。 17

18 開工前置作業 施工前說明會(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辦理)
承攬廠商負責人應到場,不克到場應由參加人員攜帶授權書;工地負責人及工地管理組織相關人員亦應到場 說明會之內容重點包括:(訂有標準簡報) 工程內容概況說明及開工前應辦事項提示 業主單位之相關行政作業規定 承商對於監造作業之應配合事項 施工中注意事項及重點指導 品質管理之要求及管理標準作一充分之溝通 分項工程施工前承商應對協力廠商召開施工講習會

19 開工前置作業 各分項工程施工前要求承包商對協力廠商 召開施工前說明會(據依訂定分項施工計畫)
要求承包商於各分項工程施工計畫製作前召開各分項工程施工法說明會,並拍照或錄影存證及播放工程會宣導短片 施工流程(施工要領)樣板 工法示範(專案工程人員作施工指導) 品質管理標準說明 檢驗停留點說明 19

20 開工前置作業 工程開工前 明確告知承攬廠商需提送之分項施工計畫書項目及最晚之提送時程(監造計畫內應訂定事項),原則上分項施工計畫未提出前不得施工 通知承商依契約規定時程開工,並提報工地組織人員相關資料、工地負責人印模單及授權事項報核 辦理基地及相關書圖(含建照副本)點交

21 開工前置作業 施工計畫暨品質計畫製作 參照契約規定、監造計畫及工程會頒定之「品質計畫製作綱要」(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施工計畫製作綱要」 (包括整體施工計畫、分項施工計畫)製作 整體施工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於開工後一定期限內提報,分項施工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22 施工計畫 整體施工計畫內容: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基本上應包括工程概述、開工前置作業、施工作業管理、進度管理、假設工程計畫、測量計畫、施工區域排水系統、分項工程施工計畫(含設施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緊急應變及防災計畫、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施工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等、移交管理計畫。惟若工程規模未達查核金額,則可依各案工程需要適當調整縮減計畫內容。 (詳工程會頒定之「建築、橋樑整體施工計畫製作綱要」) 品質管理相關規定\建築工程施工計畫書製作綱要手冊 )

23 分項施工計畫 分項施工計畫內容應包含: 工項概述(包含工項概要及工項內容與數量。) 人員組織(包含施工人員組織。)
施工機具(包含使用機具及供電設備。) 使用材料(包含材料規格、材料數量及材料儲放。) 預定作業進度(包含施工規劃進度檢討、預定作業進度表。) 施工方法與步驟(包含施作順序、機具、界面整合及施工工區規劃。) 分項品質計畫(包含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自主檢查表。) 分項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設施設置措施(包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設置) 施工圖說(施工圖說係指必要之計算書或施工圖)。

24 整體施工計畫審查重點表(參考例) 工地監造負責人: 審查人員: 計畫書架構 計畫書內容與工程契約相關規定是否相符。 一、工程概述
工程名稱:             送審日期、文號: 承攬廠商:                審查日期: 項次 審查項目 審查結果 符合 不符情形 計畫書架構 計畫書內容與工程契約相關規定是否相符。 一、工程概述 1.有否列出工程之主要施工項目及其材料、規格或工法等,並概估相關數量。 2.工程契約內容如有特定語義名詞,是否已適當定義清楚。 二、開工前置作業 1.有否依據設計圖所提供之地質調查或土壤分析等資料進行詳細研判與複勘。 2.是否對工址內地上所有用地、障礙物或既有設施有調查方法之說明。 3.是否對工址內地下障礙物或既有設施及管線之數量、位置及深度等有調查方法及處置方式之說明。 *4.蒐集工址附近歷年來氣溫、降雨、颱風及河川流域等相關資料情形,據以作為相關計畫制訂之參考。 *5.對可能受到施工開挖或因其他施工因素而導致破壞龜裂損毀之鄰房,提出鑑定檢查做法。 工地監造負責人: 審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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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3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於提送分項施工計畫時再檢討)。

27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3 整體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
(一)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28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3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自主檢查表等。

29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3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分項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品質計畫內容之製作綱要,由工程會另定之。

30 表3-1 品質計畫書審查表 審查表標準化,俾利確認審查人員確實審查 項次 章節 審查項目 審查說明 是 否 是否符合 一 計畫範圍
應檢討項目包括:依據、工程概要、工程主要施工項目及數量、適用對象等 管理責任 1.品管組織架構是否含專任工程人員,並明確其執掌(應包括「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基本項目 2.品管人員是否為專任(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並明確其執掌(應包括「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基本項目) 3.是否訂定品管組織架構內各相關人員(或職稱)之執掌 施工要領 1.是否擬定各分項工程施工要領項目 2.是否提示施工要領內容基本大綱 品質管理標準 1.是否擬定各分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項目 2.是否分別訂定檢驗時機及檢驗頻率 審查表標準化,俾利確認審查人員確實審查

31 開工報核審查 開工函送資料應包括下列各項 : 開工報告表 整體施工預定進度表及其進度計算依據
工地管理組織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品管人員證書、工地負責人授權書(含印模單及授權範圍),連同工地用之公司授權章,書面函送主辦機關備查 承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報備書,(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應依法令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 承商專任工程人員通知書(含印模單) 營造綜合保險單(保險內容應符合契約規定)

32 開工前置作業 其他規定事項 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廠商應於工地實際產出剩餘土石方前,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相關法令規定 ,擬訂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由廠商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會同簽章報機關核備。 估驗計價款時,請監造單位審查確認棄土憑證數量之正確性及是否至指定之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如有違規棄土者,應依契約規定扣帳、停止估驗、限期清除、移請地方環保機關依規定查處,並送地方營造業主管機關依規定處分。

33 開工報核審查 1.依契約規定時程提報開工。有無法依規定時限開工之原因,應即刻函知甲方會同確認
2.申報開工時,應檢附整體施工進度網圖及桿狀圖,應能明確表達要徑作業及其進度計算依據。開工後30天內提出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 3.開工前完成營造綜合保險。保險作業過程應予對保;若涉變更設計,應檢討保單內容符合契約規定。(工程會 工程企字 號函會議紀錄)

34 開工報核審查 營造業法第30條:工地主任設置規定 1.金額大於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2.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3.深度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4.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 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回訓證明

35 開工後 標案系統登錄 施工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提送管控 上網更新工程標案最新動態資料(經常動態更新) 人員異動時,隨時上網更正
承商對分項施工計畫書提出之時間,應訂定送審管制表,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據以管制 監造單位於時限內完成計畫書審查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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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工務作業管理 基地測量檢核 施工日誌填報 對於基地原始高程、相關控制點及放樣情形,監造單位應予複測檢核並妥為紀錄,以作為日後之相關憑證
當日之施工重點、召開之會議、長官巡察或督導、抽樣試驗或檢驗項目、任何突發事件及監造單位或機關相關指示事項等均應為紀錄

38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七、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適用營造業法規定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有關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之下列事項:
(一)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察紀錄表(參考格式如附表二-1;屬建築物者,應依規定填報附表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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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二)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參考格式如附表三-1;屬建築物者,應依規定填報附表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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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工務作業管理 要求監造單位定期召開工地檢討會: 整體施工預定與實際進度比較檢討 施工計畫書管制情形及執行說明(施工計畫管制表)
材料設備送審管制及執行情形說明(材料管制表) 各項材料設備自主檢查、不合格材料處理情形 各分項(含機電)施工自主檢查結果統計及缺失矯正預防 執行情形說明 工安及環保執行報告 施工界面檢討情形說明(含CSD及SEM圖檢討情形) 專案工程人員督導情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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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表5-1 (○○工程)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 (參考例)
表單號碼: 項次 契約詳細表項次 契約 數量 是否取樣試驗 預定送審日期 是否 驗廠 預定試驗單位 送審資料(●) 審查日期 備註 (歸檔 編號) 協力廠商資料 型錄 相關試驗報告 樣品 其他 審查結果 材料(設備)名稱 實際送審日期 日期 壹.一.1.26 10,000m2 SGS 射出山型磚(52*240*10㎜) / 壹.一.1.18 3,175m2 水泥漆 壹.一.1.16 16,500m2 商檢局 地坪高壓混凝土磚(30*30) 材料設備廠商資格審查應備資料,日後進場檢查之依據 應包括契約所有材料 材料送審時程檢討 發包時程影響界面協調工作,除影響進度,並直接影響成本 註:本表單於開工後應請廠商檢討提出預定送審及預定進場日期,並由監造單位會同廠商定期

47 表5-4 (○○工程)材料設備檢(試)驗管制總表(參考例)
項次 契約詳細表項次 契約 數量 進場 日期 抽樣 規定抽樣頻率 累積進場數量 抽試驗 結果 抽驗及會同 人員 備註 材料(設備)名稱 累積抽樣數量 (歸檔編號) 1 壹.一.1.26 射出山型磚(52*240*10㎜) 2  壹.一.1.18 水泥漆 3  壹.一.1.16 地坪高壓混凝土磚(30*30) 註:本表單於開工後應由監造單位會同廠商定期檢討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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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工程施工管理

50 工程施工管理 主辦機關對監造廠商執行情形關注重點: 承包商所提各工項(含機電)施工計畫及大樣圖審查 情形
材料設備審查及抽樣檢驗、試驗或廠驗辦理情形 材料設備查驗及缺失改善追蹤辦理情形 施工檢驗停留點抽查及缺失追蹤情形 有關設計圖說及施工規範疑義解決情形 工安及環保查驗情形說明

51 RC構造 1.結構體施工前,應製作鋼筋、模板組立1:1實體樣品,俾於協力廠商進場時,據以辦理施工講習。另請於施工前對施工人員播放宣導短片(如附光碟片)。 2.結構放樣前,結構放樣圖須經審查通過,並與機電工程完成施工圖套繪(定期召開界面協調會議,留存紀錄。 3.灌漿時,須紀錄混凝土抽樣位置及相對編號,製作「混凝土抽樣位置紀錄表」(以結構放樣圖縮成A3,標註於其上)。

52 鋼筋工程 1.鋼筋之搭接或開口,應相互交錯不得集中同一斷面。 2.梁柱相交處之箍筋須確實綁紮。
3.垂直面鋼筋固定鋼筋保護層之墊塊,應使用圓洞型,以防灌漿時被擠落。施工過程,鋼筋保護層厚度為抽查重點,未能符合將強制要求完成改善。 4.轉角處墻筋需依規範規定使用大一號鋼筋綁紮。 5.開口處確實補強。 6.梁底層筋需以鐵絲確實綁紮固定位置。

53 模板工程 1.模板施工前應完成模板應力計算,據以施作。 2.拆模時間須依施工說明書有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依工程司指示回撐。
3.清水模板絞緊位置須事先規劃,力求整齊,拆模時特種鐵件應予取除,並以相當於混凝土配合比之砂漿妥為填補平整。 4.以鐵絲固定的牆模,拆模時鐵絲不可扭動,須以大剪刀剪斷,鐵絲頭以斬刀斬斷。固定螺栓洞口應以一:一比例水泥砂漿補平或以PE發泡劑填塞平整。 5.牆、柱模板應預留清潔口。組立完成,應進行垂直度檢測。 6. 樓板之模板支撐,應加橫向繫材互相連結。鋼管支撐應正確使用鋼插銷,不得以鋼筋取代 7.大樑及較大跨度 (四公尺以上) 樓版中央部份,應予預拱 1/300~ 1/500

54 混凝土工程 1.施工前完成混凝土澆置注意事項施工看板
2.本工程所使用之預拌混凝土應事先覓妥至少二家以上生產廠商,以為適時支援。預拌混凝土使用前,配合比設計等應經審查通過後方得使用。澆築時均應有監造單位人員 (以下簡稱工程司) 在場方可澆築,否則依規定本署一概不予承認。 3.已澆築之混凝土之養護方式,應於施工計畫內規劃,並落實執行。

55 混凝土工程 4.混凝土澆灌凝結過程,鋼筋及模板不得受混凝土輸送管震動或牽引,以免影響混凝土強度。澆築過程,除設有伸縮縫處外,均應一次連續澆灌完成,中斷時間不得超過初凝時間。 5.模板間格若以V形鐵件做為撐檔時,凹槽應向上,亦即正V字形。 6.穿過牆版之管路,須於澆築混凝土前先預埋過牆管或過版管並應有止水環設置,事先並將各過牆、版位置繪製於施工圖送核。

56 鋼構工程 鋼構設計約可分為純鋼結構(SS)及鋼結構骨架外包覆鋼筋混凝土(SRC)
鋼構計畫書檢討重點至少包括:工廠製造計畫、電銲程序及銲材使用計畫、現場吊裝及校正計畫

57 鋼構施工計畫書 工廠製造計畫:工廠製作之品質管理,包括材料品管、電銲品管、非破壞檢測、尺寸檢查、塗裝、成品堆置
電銲程序及銲材使用計畫:電銲方式、銲材規格、母材規格、電銲溫度、電流、電壓、電銲速率、電銲姿勢 現場吊裝及校正計畫:材料堆置、吊裝順序、精度校正、螺栓鎖固、電銲管理、安全維護

58 6-2.1、鋼構生產廠內抽查程序 H 樑 H 柱 BOX 柱 RH 型鋼 BH 組立 U 組立 隔板數量與 製程抽查 尺寸檢查
潛弧銲接、矯正 U 電銲 NC鉆孔及落樣 UT 隔板ESW銲接 長度裁切及開槽加工 組立、電銲 角隅SAW銲接 UT NDT 製程會驗 尺寸、NDT 二次板件組銲 NDT 製程會驗 尺寸、NDT 噴砂/塗裝 噴砂/塗裝 成品抽查 H柱/H樑/桁架成品 成品抽查 與製程抽查 BOX 柱成品

59 防水工程 建築物之防水工程,大致可分為地下室防水、結構及裝修工程防水、屋頂防水等三大重點

60 機電工程 1.於開工後一個月內完成核對電信、電力、自來水、污水及消防等審核圖說,若與發包圖說有不符處須立即提出
2.施工前應設置排水配管及浴廁實品間,做為後續施工準據 3.於施工前檢討套量各管道間,確認實際之配管及維修空間是否足夠,倘有空間不足或衝突之處,應提請建築師裁決修正 4.應依實際施工情形修正施工圖,並標明一切導線管路、連接匣及隱藏配件地下電纜管路之確實位置,必便日後檢修參考;並於工程完工後提送竣工圖送建築師備查 5.配管或器具安裝須事先預留孔洞或預埋過牆管、吊子及螺絲等,應詳細計畫並繪製施工圖,以避免事後打鑿影響工程品質;倘若須打鑿應先徵得建築師同意,並擬妥修補計畫備查後方同意施工

61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勞工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如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機關應指定一廠商設置協議組織,並負整個工作場 所安全衛生管理責任及有關安全設施之保養維 修,所需費用由各標廠商分攤。 承商提出之勞工安全衛生計畫,另須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定之「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對於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容之規定。對於當地縣市政府之規定,亦應符合

62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勞工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廠商就高度5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挖深度在1.5公尺以上之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等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施工前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技師等妥為設計,並繪製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等項目,納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施行。

63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勞工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廠商除應依勞安相關法令辦理外,應採下列安全衛 生設施規定:
(1)20公尺以下高處作業,宜使用工作台及可操 作之高空工作車或搭設施工架等方式作業,不 得以移動式起重機加裝搭乘設備搭載人員作業。 (2)無固定護欄或圍籬之臨時道路施工場所,應依 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辦理,除設置適當交通號 誌、標誌、標示或柵欄外,於勞工作業時,另 應指派交通引導人員在場指揮交通,以防止車 輛突入等災害事故。

64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4)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所設置之護欄,應符合營 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固定後之強度能抵
(3)移動式起重機應具備1機3證(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及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之安衛訓練結業證書),除操作人員外,應至少隨車指派起重吊掛作業人員1人(可兼任指揮人員)。 (4)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所設置之護欄,應符合營 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固定後之強度能抵 抗75公斤之荷重無顯著變形及各類材質尺寸之 規定。惟特殊設計之工作架台、工作車等護欄 欄,經安全檢核無虞者不在此限。

65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5)施工架斜籬搭設、直井或人孔侷限空間作業、 吊裝台吊運等特殊高處作業,應一併使用背負 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6)開挖深度超過1.5公尺者,均應設置擋土支撐或 開挖緩坡;但地質特殊,提出替代方案經甲方 或監造單位同意者,得依替代方案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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