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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专题二、三教材解读 永嘉中学 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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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浙江省普通高中招生选考科目考试 思想政治试题【加试题】2010年,金某申请的“非诚勿来”商标被 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 随即他以“非诚勿来”为名开设婚姻介绍所。同年,S电视台婚恋交 友节目《非诚勿来》开播并收取大量广告费,影响了金某商标正常使 用,金某将其告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S电视台进行了抗辩并向法 院提交版权登记证书、《非诚勿来》视频内容等。近日终审法院判决 该电视台构成侵权。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简要分析法院判决S电视台侵权的理由。(3分) (2)指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S电视台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并说明 理由。(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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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金某“非诚勿来”商标处于法定保护期内,S电视台 未经其许可,在营利性婚恋交友节目上使用该商标,属于以营 利为目的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金某相同的商标。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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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件回放http://nb. ifeng. com/qtwz/detail_2012_01/16/142413_0
真实案件回放 温州人金某在2009年初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通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等。随后,金某以“非诚勿扰”为名开设了一家婚姻介绍所。就在2010年1月,江苏卫视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开播。2013年,金某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法庭。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某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2014年12月,法院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不满判决的金某上诉。 2015年12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来看,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某第 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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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可是,教材的要求需要学生掌握这么多内容吗? 答案是否定的。但我又相信老师尤其是出题的老师需要掌握这些内容,以免对“谁主张谁举证”的知识点出题超纲。 侵权责任法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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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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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的困惑 1、教材中到底哪些是法律条文,哪些是编写者的解释性文本? 2、如何处理好教材正文与辅助文的关系?教材正文语焉不详 时怎么办?
3、教材中的案例有时候会用到教材正文中没有出现的法律术 语如可撤销等,如何处理? 3、作业本上的个别题目是否有超纲之嫌?怎样的试题才算不 “出界”? 4、选择怎样的案例既能实现教学目标又有利于培养学生真实 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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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知识条目 考试要求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 ▲1.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②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③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a c ▲2.积极维护人身权 ①生命健康权 ②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b ▲3.依法行使财产权 ①所有权 ②用益物权 ③担保物权 ▲4.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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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知识条目 考试要求 三、信守合同与违约 ▲1.走近合同 ①合同的含义 ②合同的形式 ③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 b a ▲2.订立合同有学问 ①订立合同的过程 ②合同的内容 ③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3.言而有信守合同 ①履行合同的核心 ②合同履行的原则 c ▲4.违约与违约责任 ①违约及其类型 ②违约行为的免责情形 ③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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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思路 知识主线: 专题二、1、民事主体 2、民事权利(1)人身权(2)财产权 3、民事责任(承担侵权责任)、诉讼时效
专题三、1、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效力 2、合同的履行 3、民事责任(免责或承担违约责任) 方法选择:法律条文注释、概念解析 案例解读、试题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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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概念解析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又不等同于民事行为。 平等主体 民事主体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人格利益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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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解析 平等主体 国家机关是否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国家机关是否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在进行签订租赁合同、采购办公用品等一般民事活动时,是与自然人、普通法人处于平等地位的,因此,国家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也可以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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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解析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律根据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将公民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智力 民事活动 代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已满18周岁的智力健全者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独立进行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智力健全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智力健全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进行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行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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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知识 书本中区分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之处
(1)书本P20:一般说来,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在成年之后,每个人有权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名字,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姓名户籍管理有关规定。 (2)书本P46: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书本P70:父母还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①父母要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子女的财产权益;②由于未成年子女懵懂无知,父母要对子女的行为加以约束和引导,对子女的错误进行批评和管教;③在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书本P72: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5)书本P74:男人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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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知识 (2)书本P46: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相关链接: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获利益的合同,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还可以订立与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如乘坐交通工具、用自动售货机购物等。其他合同,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即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也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所以,买卖房屋、购买大额商品、买卖股票等行为,不适合于未成年人。 案例分析:14岁的中学生鲁某为买一部学习机,擅自将祖母给他的价值4000元的玉器作价400元卖给星星商店,后至百货公司依350元买的学习机一部,其余50元在该百货公司买得文具若干。其父母发现后,要求星星商店返还玉器,并要求百货公司返还400元。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均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其父母遂分别将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诉至法院。鲁某父母的法律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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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4岁的中学生鲁某为买一部学习机,擅自将祖母给他的价值4000元的玉器作价400元卖给星星商店,后至百货公司依350元买的学习机一部,其余50元在该百货公司买得文具若干。其父母发现后,要求星星商店返还玉器,并要求百货公司返还400元。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均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其父母遂分别将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诉至法院。鲁某父母的法律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1)星星商店应当返还玉器。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本案中,鲁某年龄只有14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玉器作为特殊的商品,鲁某作为未成年人对其并没有判断能力,超出了其认识能力范围。对于鲁某与星星商店的合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本案中,鲁某父母在合同成立前没有表示同意,在合同成立后也没有追认,合同不能生效。因此,星星商店应当返还玉器。 (2)百货公司不必返还400元。本案中鲁某作为中学生,对学习机和文具应当有基本的认识,对合同的性质、内容、结果也应当有判断力,这些并没有超出其智力范围。因此,鲁某与百货公司之间购买学习机和文具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百货公司不必返还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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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体系图 所有权c 物 权 他物权(用益物权b、担保物权a) 财产权 债 权 (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上的合同是债权合同)
人身权 身份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人格权(生命健康权b、姓名权b、肖像权b、名誉权b、隐私权b等) 物 权 债 权 (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上的合同是债权合同) 知识产权 (著作权c、商标权c、专利权c等) 所有权c 他物权(用益物权b、担保物权a) 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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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 概念解析 【生命权】是指公民为维持自己生命的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在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即是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情形。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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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 2、姓名权(公民享有的权利,法人享有名称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在成年之后,每个人有权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姓名,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姓名户籍管理的规定。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条文注释 (1)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 (2)构成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有3种,即干涉、盗用、假冒。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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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 3、肖像权 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 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 条文注释 (1)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肖像的外部形象必须是客观的,并以面部容貌为主要和基本的内容。 (2)肖像权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利益维护权。 (3)对肖像的使用必须通过造型手段,如照相、绘画等 (4)不要忽视教材中对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举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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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肖像权的两个焦点 1、构成侵犯肖像权是否必须符合两个要件:一是未经许可使用公民的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某校女生王某因嫉妒同寝室的另一名女同学张某,用照相功能的手机偷拍了张某在寝室内的各种生活场景。王某将这些照片转发给同学,并散布一些诋毁性的语言。依据民法上的规定,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 ) 到底侵犯了哪些人身权? 2、如何理解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真实案例如赵本山诉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卡通肖像权案,葛优诉重庆至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卡通肖像权案,六小龄童诉游戏公司侵犯肖像权案。结果,赵本山胜诉、葛优胜诉、六小龄童败诉。 D 甲企业为宣传产品,擅自使用电视剧《西游记》中六小龄童扮演的孙猴子的形象做招贴画。 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企业的行为,为合法的商业行为 B.甲企业的行为,侵犯了演员六小龄童的肖像权 C.甲企业的行为,侵害了《西游记》剧组的著作权 D.甲企业的行为,侵害了孙猴子形象设计者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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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 4、名誉权和隐私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 我国宪法关于通信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隐私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是针对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使其不受干扰。(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方面的信息。个人信息只要不涉及公共利益,个人信息的私密性就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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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解析 4、名誉权和隐私权 【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在于: (1)隐私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名誉权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隐私权内容具有真实性、隐秘性。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与名誉权的联系】侵犯隐私权往往侵犯名誉权,公民的隐私是公民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与公民的名誉相联系的,因而揭人隐私是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案例应用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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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演进 侵犯隐私权是否侵犯名誉权? 对隐私权的侵犯,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列举,《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我国公民的隐私权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以名誉权间接保护的,例如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3年6月15日第579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但是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披露他人隐私而没有侵害名誉的不构成侵权,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实际上通过司法解释正式确认了隐私的概念,标志着隐私保护方面的一大进步。但是,该规定只限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利益”的范畴,“并没有规定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立法的缺陷使公民个人的隐私受到侵害时不能以独立的诉请法院的保护与救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第36条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第62条对患者的隐私权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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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文 侵犯隐私权是否侵犯名誉权?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人格权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我国宪法关于通信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民事权益的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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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促进法律完善 侵犯隐私权是否侵犯名誉权?人肉搜索是否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2007年“网络暴力第一案”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网络暴力第一案”并不全盘否定“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否该立法禁止,众说纷纭引争议 2010年5月17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草案首次明确:采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然而,通过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中没有这一条。 2010年7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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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第四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1、著作权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表演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电影权、广播权、放映权等。 著作权人对上述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并获得报酬。著作权人还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转让他人。 1、著作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积极权能,还有排除妨碍的消极权能。 2、书本P29辅助文中对署名权和出租权的判断启示我们有必要了解著作各项权利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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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发表权一般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1、著作权 著作权 保护期限 权利用尽 著作人身权 个人:发表权一般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著作财产权 个人:一般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法人:作品发表后50年 电影作品和摄制作品:做发表后50年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保护 保护期一旦届满,则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表演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设置电影权、广播权、放映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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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琼瑶诉于正案,侵权成立的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 琼瑶诉于正案,侵权成立的法律依据? 起诉:2014年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4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琼瑶认为于正严重侵犯了她的______权、______权,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请求判令于正在内的5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改编 摄制 一审: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宣判。认定陈喆(笔名琼瑶)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判定被告余征(笔名于正)侵权成立,要求其致歉,并与其他4名被告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500万元,同时出品单位应立即停止发行传播《宫锁连城》。 侵权成立的法律依据:(1)著作权人对著作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并获得报酬。著作权人还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转让他人。 (2)著作权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外,其余的著作财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个人著作权除电影作品和摄制作品外保护期一般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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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琼瑶诉于正案 上诉: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案例分析 琼瑶诉于正案 上诉: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2015年4月8日9:30,北京高院公开审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等侵害著作权上诉案。 2015年12月18日,琼瑶《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驳回各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侵权案琼瑶胜诉,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并停止传播《宫锁连城》,五出品方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琼瑶的代理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在18日微博上发文称:“近19个月的诉讼历程,近600个日夜的等待,台湾著名作家琼瑶《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此刻,我们只想说:‘知识产权胜利了!原创精神胜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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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第四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2、专利权 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高于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与实用技术无关,仅涉及工业产品的美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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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第四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3、商标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可以用于注册商标的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目标、颜色组合、声音等。
有一些则不能用作商标,比如国名、国旗、国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产品的通用名称等。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前一个“相同或者类似”与后一个“相同或者近似”有何区别?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有效期届满,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注册,续展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的次数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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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种类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著作权 作品 参看书本 专利权 发明创作 商标权 商标 商业秘密 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等 无 否 是
名称 保护对象 是否须办理手续(注册登记) 审查与办证机关 保护期限 著作权 作品 参看书本 专利权 发明创作 商标权 商标 商业秘密 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等 无 否 是 国家知识产权局 是 国家商标局 否 著作权,不是要发表了才受保护,只要作品创作完成了,该作者就享有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 知识产权的注册登记具有赋权的性质,并起到公示作用,享有排他的权利。一旦取得注册登记,可以具有对抗特定地域范围内一切人的公信力。所以对于需要登记的知识产权,谁占有使用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获得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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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第三框依法行使财产权 所有权 1、所有权——定分止争(具有排他性,又称自物权)
所有权是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1、主体:国家、集体、私人 2、客体:物(动产和不动产) 所有权 4、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3、取得方式:交付或登记 (所有权一个,共有的所有权人为两个以上) 5、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6、派生权利:他物权 (占有、使用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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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下面这幅图中,哪些是动产,哪些是不动产?
物可因以下两个原因而成为不动产: (1)因其自然属性而成为不动产。即该物天然地属于不可移动的财产,土地便是唯一具备这一特征的物。 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着于土地之上的物被成为附着物或定着物。 (2)因其附着于土地而不可动,否则就会损害其价值。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生长的庄稼、植物和树木;二是人类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道路等其他设施;三是因安装或装饰于房屋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物。 这些附着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土地分离成为独立物,即由不动产转化为动产。 土地 那么,矿产与水资源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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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得 按财产属性的差异分 动产 (1)一般按照交付取得所有权。
( 2013年浙江省高考)曾就这个要点出过题 所有权的得 按财产属性的差异分 动产 (1)一般按照交付取得所有权。 (2)机动车、船舶等动产,因其价值较大,其产权的取得、变更,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 房屋等不动产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方能取得所有权。 民事行为 登记效力 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登记的抵押 登记生效(不登记,不能取得物权) 机动车、船舶等动产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登记对抗(不登记可以取得物权,但无对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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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 镜头一:小王将一套商品房卖给小丁,小丁按合同约定支付房 价的80%,余款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支付,小王将房屋钥匙 交给小丁,供其先行入住。几个月后,小王又将同一房屋卖给 了小刘,并且到房管部门将产权过户到小刘的名下。 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谁? 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小刘。 理由是:对于房屋等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本案中,小丁虽然签订合同在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而小刘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故所有权属于小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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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 镜头二:小钱将其购置的一辆轿车租赁给汽车出租公司,小孙向出租 公司承租了该轿车。后小孙谎称自己是车主,将车卖给了小冯。小钱 找到小冯,要求还车。小冯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车款,理应取得该 车。双方就该车的所有权发生争执。 本案的焦点:小冯是否是善意第三人? 镜头三:小陈在电子市场碰到一男子,该男子称有一台全新的 笔记本电脑,可以目前市价的三折出售。小陈到其住处,付钱 后取走电脑。三个月后,警察找上门来,原来该男子是一盗窃 团伙成员,电脑是其行窃所得。警察要将电脑作为赃物扣押, 小陈不同意。 本案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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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镜头二:小钱将其购置的一辆轿车租赁给汽车出租公司,小孙向出租 公司承租了该轿车。后小孙谎称自己是车主,将车卖给了小冯。小钱 找到小冯,要求还车。小冯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车款,理应取得该 车。双方就该车的所有权发生争执。(真实案例: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 机动车、船舶等动产,因其价值较大,其产权的取得、变更,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 本案的焦点:小冯是否是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1)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是无处分权人; (2)受让人是善意的(即交易时不知道让与人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事实),且付出合理的价格; (3)受让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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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帮忙解疑 镜头三在教材中设置的目的何在?对教材正文的考核是否妥当?
请大家帮忙解疑 镜头三在教材中设置的目的何在?对教材正文的考核是否妥当? 镜头三:小陈在电子市场碰到一男子,该男子称有一台全新的笔记本电脑,可以目前市价的三折出售。小陈到其住处,付钱后取走电脑。三个月后,警察找上门来,原来该男子是一盗窃团伙成员,电脑是其行窃所得。警察要将电脑作为赃物扣押,小陈不同意。 本案焦点:笔记本是赃物,是否属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 (1)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是无处分权人; (2)受让人是善意的(即交易时不知道让与人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事实),且付出合理的价格; (3)受让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善意取得的限制:①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如贵重金属、毒品、麻醉品、国家专有财产、盗窃物、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②遗失物即使被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追回。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七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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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帮忙解疑 镜头三在教材中设置的目的何在?对教材正文的考核是否妥当?
请大家帮忙解疑 镜头三在教材中设置的目的何在?对教材正文的考核是否妥当? 机动车、船舶等动产,因其价值较大,其产权的取得、变更,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 个人认为教材正文关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表述,强调的是价值较大的动产的登记对抗效力。镜头三的设置让读者对"善意取得"有更全面的理解,但与教材正文的着力点不同。所以建议出试题时严格对应教材给定的知识,慎超范围推断,谨防对教材内容考核的“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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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与他物权(他物权是所有权派生的,对所有权的限制,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利益的需要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目的 权利 客体 效力 所有权 (自物权) 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 物 排他性 他物权 用益物权 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 占有、使用、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使用权转让,不是对土地的处分权,而是对土地使用权的处分) 权利(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注册登记后具有排他性(相对)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占有或不占有、收益 (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的动产移交占有) (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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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语焉不详,该把握到哪个尺度? 2、宅基地使用权有正文有辅助文——相关链接和专家点评,该怎么把握?
3、建设用地使用权会可能用到大产权证和小产权证的提法。 4、书本P27问“当”称作哪种担保方式,“当”与质押能否等同? 5、抵押、质押、留置正文中就一句话,名词点击对其作出解释。那么, (1)抵押权、质权的客体有何区别? (2)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异同? (3)抵押、质押、留置的生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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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书本P24相关链接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所有归集体使用的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所有的城市建设用地(与商品房有关)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土地 书本表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已经几十年,但农村一些地方仍存在着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2002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核心就是赋予农民长期而又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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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所有归集体使用的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所有的城市建设用地(与商品房有关)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土地 书本表述: 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商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能保证商品房用地的合法性。 对于公民来说,往往与商品房的所有权相联系。人们从房地产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取得《房地产所有权证》之后,就拥有该商品房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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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所有归集体使用的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所有的城市建设用地(与商品房有关)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土地 书本表述: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此外,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该宅基地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农民宅基地被征用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原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有权获得相应的合理的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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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纲题)王某与本村村委会协商,承包了该村20亩土地种植果树。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5年,并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合同订立后,当地人民政府还向王某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 ) A.王某与村委会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符合物权法要求 B.若王某欲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取得本村村委会的同意 C.由于承包期未到,该村村委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该承包地收回 D.王某对该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自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日起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 (1)是他物权,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不具有土地所有权。 (2)生效日期:与村委会签订合同之日起 (3)县级以上政府颁发权证书 (4)不得改变使用的性质,如耕地上不能建房等 (5)该权可以转让,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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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改编题)小汪的老家在农村,老家有一处 宅子和两亩承包地。当地县政府要修公路,需要 征用沿途的未到承包期的农村土地,其中包括小 汪家的一亩承包地。小汪的父母想把老宅子卖掉, 在另一亩承包地上建造新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小汪的父母在承包地上建造新房,是符合宅基 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的 B.县政府可以直接收回小汪家的承包地,因为承 包地的所有权是国家的 C.小汪家拥有老宅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 《房屋所有权证》 D.小汪家的老宅子的土地使用权是经乡(镇)政 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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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与当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另外,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也可以进行质押担保。 当:债务人以一定的财务交付于债权人(当铺)作为担保,向债权人借贷一定数额的金钱,于一定期限(回赎期)内,债务人清偿后即取回担保物;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时,担保物即归当铺所有,由当铺处分,以当物价值而优先受偿。 因此,当本身是一种质押,但又具有区别于一般质押的特点:其一,当一般仅发生于批准从事营业性质的当铺与借款人之间;而质押发生于任何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其二,在当中,在期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当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这在质权设定中受到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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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思路 知识主线: 专题二、1、民事主体 2、民事权利(1)人身权(2)财产权 3、民事责任(承担侵权责任)、诉讼时效
专题三、1、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效力 2、合同的履行 3、民事责任(免责或承担违约责任) 方法选择:法律条文注释、概念解析 案例解读、试题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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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专题二主要涉及侵权责任) 为了切实保障民事权利,法律对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条文注释】 1、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2、一般侵犯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必须具备4个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存在,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2)行为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3)行为具有违法性。只有违法的行为才承担法律责任。(4)侵犯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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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专题二主要涉及侵权责任) 侵害民事权利 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的 民事责任 侵害生命健康权
侵害身体造成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 造成死亡的:丧葬费等 ①停止侵害 ②排除妨碍 ③消除危险 ④返还财产 ⑤恢复原状 ⑥修理、重作、 更换 ⑦赔偿损失 ⑧支付违约金 ⑨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⑩赔礼道歉 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害知识产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侵害财产权 (对应教材的物权) 侵占: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等 损失:受害人因财产被侵占和损坏而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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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不再支持其要求保护权利的主张。 【条文注释】 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 权利受到损害时算起。 【案例分析】 教材改编:2012年5月1日,邻居吴某向小春的爸爸借了5000元钱,吴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但上面未写明还款日期。此后,吴某一直没有还钱,而小春的爸爸碍于情面也没有催讨。2014年9月1日,小春提醒他爸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小春的爸爸向吴某催讨借款。吴某仍然不还,小春的爸爸只好于2014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小春的爸爸要求还款的权利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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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思路 知识主线: 专题二、1、民事主体 2、民事权利(1)人身权(2)财产权 3、民事责任(承担侵权责任)、诉讼时效
专题三、1、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效力 2、合同的履行(履行的原则、违约) 3、民事责任(免责或承担违约责任) 方法选择:法律条文注释、概念解析 案例解读、试题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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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 信守合同与违约 合同的含义 走近合同 合同的形式 信守合同与违约 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 订立合同的过程(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内容
订立合同有学问 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履行合同的核心 言而有信守合同 履行合同的原则 违约及其类型 违约与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的免责情形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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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第一框 走近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合同关系中,享有合同权利的人成为债权人,负有合同义务的人成为债务人。 1、关于合同的概念解析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意思表示:将自己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志,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他对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具有决定性意义。只有真实的意思表示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1、平等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同的相对性) 2、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意思表示一致) 3、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4、一旦成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5、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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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使用的案例 页码 案例内容 合同 P38镜头一 河桐所在学校实行收费存车 保管合同 P38镜头二 庄老伯经熟人介绍请了装修公司
湖州二中张建庆老师的概括 页码 案例内容 合同 P38镜头一 河桐所在学校实行收费存车 保管合同 P38镜头二 庄老伯经熟人介绍请了装修公司 承揽合同 P38镜头三 梧芳家买了一套126.8平米的住房 买卖合同 P41镜头一 树明的妈妈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西藏游 旅游合同 P41镜头二 杰强有很强的法律意识,朋友借钱 借贷合同 P44 温馨房地产公司推销广告 威尼斯商人 赵先生的某保险公司购买了5万元重大疾病险。 保险合同 P50镜头一 权河与喜乐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 P50镜头二 赵先生与某饭店签订为期半年的租房合同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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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第一框 走近合同 2、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合同不仅限于书面形式,还包括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条文注释
书面形式,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标的额大、履行期限较长的或重要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订立书面合同的作用: (1)书面合同通常全责明确,有据可查,有助于避免和减少纠纷。 (2)签订书面合同有助于督促当事人全面正确履行义务。 (3)书面合同还可以作为仲裁机构、司法机关仲裁、调解、处理合同纠纷的有力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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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第二框 订立合同有学问 3、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文注释 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意义何在?就在于法律约束力。 1、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应当符合规定:(1)内容具体明确。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形式主要包括商品标价陈列、自动售货机的设置、投标书的寄送、悬赏广告、普通商业广告(商业广告要具体分析)等。 2、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只包含订立合同的提议,而不包含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要约邀请的形式主要包括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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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第二框 订立合同有学问 3、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应该由受约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其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达到对方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告成立。 条文注释 要求:能够准确表达出哪些行为是要约,哪些是承诺 1、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应当符合规定:(1)内容具体明确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的构成要件:(1)受要约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或向要约人的代理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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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第二框 订立合同有学问 3、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承诺
五个问题: 1、要约人是谁? 2、受要约人是谁? 3、何种行为是要约的意思表示? 4、何种行为是承诺的意思表示? 5、是否为有效的要约和承诺? 专题三第二框 订立合同有学问 3、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承诺 (2014年浙江卷)马腾飞(15岁)所在学校内有一台自动售货机,里面摆放着多款饮料,每款饮料下方都有相应的价格标签和按钮。一天课间休息时,马腾飞感觉口渴,来到该自动售货机旁边,投入对应价格的硬币,并在自己想买的饮料下方按下按钮。马腾飞看到饮料出现在出口处,却因出口处故障未能去除该瓶饮料。 针对本案例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本案中合同订立过程的两个阶段。(4分) 答案:(1)合同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本案中自动售货机摆放饮料,标明价格,设定按钮的行为是要约;马腾飞投入硬币,按下按钮的行为是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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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第二框 订立合同有学问 4、合同内容——重要环节
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具体协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合同的条款体现出来的。 我国合同法采用自愿原则,即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自己约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提示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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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第二框 订立合同有学问 为什么出现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双重规定?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 5、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是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自订立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为什么出现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双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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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解决方案 无效合同的效力 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然无效 (1)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 订立合同的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也可由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2)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 因重大误解订立;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意思表示不自由;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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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省)高考题答案 (1)无效。合同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张先 生与李某签订了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效。(或答: 法律规定,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 为能力,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并遵守法律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张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合同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 共利益,因此无效。) 高考答案之所以这么组织,因为书本上提供的合同无效情形是当然无效,所以只要回答其中一点就行,但是书本上提供的合同有效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三种情形。因此从有效合同角度比从无效合同角度回答问题要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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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省)高考题答案 (2012年浙江高考)张先生婚后多年无子,遂与李女士签订合同,约定李某和他生一个孩子,他支付给李某10万元。一年后,李某生下了她和张先生的孩子,但张先生在孩子出生前夕因车祸去世。孩子出生后不久,李某手持合同找到张先生的妻子王某,要求其如约支付报酬。王某认为该合同无效,拒绝支付。李某又提出孩子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王某称虽然孩子是张先生的骨肉,但张先生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遗产怎么分配自己说了算。 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张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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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生合同法所规定的当然无效的情况是( B )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C.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D.双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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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第三框 言而有信守合同 6、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核心
一般来说,在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互有权利和义务,而履行义务是履行合同的核心。(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说) 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而履行合同义务在其中居于主导地位。(从权利义务的主体的角度说) 履行合同义务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基础。(从义务与目的的角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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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第三框 言而有信守合同 6、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的原则
考试要求:C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该恪守信用,言行一致,应该尽最大的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实现对方的合同权利。 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根据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正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保证合同义务得到全面履行。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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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第三框 言而有信守合同 6、合同的履行 三个合同履行原则的关系? (2)合同履行的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根据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要全面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且要积极配合对方,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条文注释 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义务,也是债权人的义务。 (1)通知的义务。根据诚信原则,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协助的义务。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保密的义务。在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场合,需要当事人双方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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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第四框 违约与违约责任 6、合同的履行 (3)违约与承担违约责任或免责
违约: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一些主客观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违约的类型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 违约行为的免责情形:法定和约定。法定的免责情形最常见的就是不可抗力。约定的免责情形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经协商一致的免责情形,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届时就可以对违约行为免责。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和支付违约金、定金担保等。 考试要求: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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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条文注释
1、不可抗力,必须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同时共存的客观情况。当事方不能有主观故意,也不等同于意外事件。 2、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暴风雪、干旱、山体滑坡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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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条文注释 3、因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情形
(1)合同履行期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2)违约行为与不可抗力之间的直接关联性。当客观上已经发生不可抗力,而且合同的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由这一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以免责。 (3)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 (4)合同法规定,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要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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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浙江省选考) 37.【加试题】在原油价格走低期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50吨原油送往B公司。A公司发货后,油罐车在途中突遇山体滑坡引发爆炸,导致无法按约定交货,A公司立即通知B公司,但此时油价已经上升,B公司欲追究A公司的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A公司履约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②A公司违约行为符合法定的免责情形 ③应当免除A公司合同履行义务 ④不追究A公司合同违约的责任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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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第四框 违约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如果另一方仍然认为有必要履行原合同义务,可以诉诸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只要合同义务是可以强制履行的,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判令、裁定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条文注释 继续履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存在违约行为;(2)以守约方提出请求为条件(3)违约方要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 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有:(1)不能履行包括法律上的不能与事实上的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继续履行(如演出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人身专属性合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4)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继续履行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赔偿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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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第四框 违约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如果另一方仍然认为有必要履行原合同义务,可以诉诸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只要合同义务是可以强制履行的,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判令、裁定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条文注释 继续履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存在违约行为;(2)以守约方提出请求为条件(3)违约方要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 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有:(1)不能履行包括法律上的不能与事实上的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继续履行(如演出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人身专属性合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4)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继续履行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赔偿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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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第四框 违约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赔偿损失,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 条文注释 (1)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有违约行为、受害人受有损害、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人没有免责事由。 (2)赔偿损失的方式为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3)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或惯例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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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第四框 违约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3、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如果一方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要求,另一方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条文注释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质量不合格的合同履行,且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明确约定。 (2)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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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第四框 违约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4、违约金,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最常见的违约责任形式。 条文注释 (1)违约金包括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①违约金一般是补偿性质的,只起弥补受害人损害损失的作用。(合同中预先约定) ②当事人如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违约金也可具有惩罚的性质。这时无论守约方有没有损失,违约方都应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包括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合同的一项明示条款,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数额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时应尽量合理。 我国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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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第四框 违约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5、定金,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约定一方事先向另一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条文注释
(1)定金是担保方式。 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物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与违约金选择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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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第四框 违约与违约责任 6、合同的履行 (3)违约与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交叉运用) 实际违约的类型 含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不能履行 债务人在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有关债务的履行 赔偿损失、违约金或定金 迟延履行 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才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不完全履行 指履行部分合同约定,或者履行义务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 拒绝履行 恶意违约 继续履行或违约金或定金 如果是预期违约需要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违约金或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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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比较 这两个案件中法院的判决正确吗?为什么? 应运用哪些法律依据?所有权的取得、履行合同的原则、违约类型、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教材P52案例:小伟家花150万元购买一套房子,签订了购房协议。由于开发商的推托,房产证迟迟没有办下来。后小伟的父亲发现开发商又将同一套房子以18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石某,并帮助石某办理了房产证,遂找到开发商。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小伟家购房款,但小伟的父亲坚持让开发商继续履行原购房合同。仿双僵持不下,只好诉诸法律。法院判决小伟家因未拥有房产证而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开发商由于违约,退还购房款外,还应支付小伟家一笔赔偿金。 双色版作业本P32:陈某与曾某曾在春季签了一份农产品购销合同,按照产品当时的市场价,约定了价格。合同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为预防必须向对方支付2万元违约金。收割的日子渐渐近了农产品的价格不停地上涨。曾某一核计:如不把货卖给陈某,除去给他的2万元违约金外,自己还可以纯赚3万元。于是,曾某决定不向陈某供货,并打电话给陈某:“老陈,我的货出了点问题,不能供应给你了。2万元的违约金,我赔给你,合同的事情就算了。”陈某一摸底才明白:原来是曾某看市价高了,不想按照约定价格向自己供货。陈某不干了,一纸诉状将曾某“请”到法院。曾某觉得,合同的违约金我都交了,我就是不把货给你!可法院审理后的判决让曾某傻了眼:法院判曾某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须继续履行合同。 这两个案件中法院的判决正确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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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教材P82 案例 洪某用电热水器洗澡,死于家中浴室。尸检结论系触电死亡。其父母随即与热水器生产厂家交涉,要求赔偿。经过席上,双方同意交给仲裁委员会解决。仲裁庭裁决,厂家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涉案热水器由厂家带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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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产品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 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条文注释】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致 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产品存在缺陷 (2)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 (3)损害与产品缺陷有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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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思路 知识主线: 专题二、1、民事主体 2、民事权利(1)人身权(2)财产权 3、民事责任(承担侵权责任)、诉讼时效
专题三、1、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效力 2、合同的履行 3、民事责任(免责或承担违约责任) 方法选择:法律条文注释、概念解析 案例解读、试题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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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书目 1、人教版《生活中的法律常识》,2015年1月第6版,人民教育初版社
2、《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全书》,2015年2月第1版,中 国法制出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案例应用版)》,2015年5月第1版,中 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4、刘家安:《物权法论》,2009年03月第1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三版)2011年8月第3版,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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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水很深,我只能取得最浅的那一瓢饮。
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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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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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包含了以下四大权能 1、占有权 占有权指主体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占有权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所有人对物的使用是所有权存在的基本目的,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基本需要。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民事主体收取该物所生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是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犊、果树所结果实;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而生之利益,如股票的股息、存款的利息。 4、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消费、加工、改造、抛弃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权利状态,如出售、赠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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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在不同场合发表; (2)署名权,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授权出版社的编辑修改;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数字化或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首次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改变原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原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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