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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性侵害、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防治及通報介紹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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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報法律責任 二、通報途徑及服務流程 三、責任通報的注意事項 四、Q&A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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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報法律責任(1) 家庭暴力防治法(§50):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53):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 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 ,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53):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 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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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報法律責任(2) 老人福利法(§4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76):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老人福利法(§43):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 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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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報途徑及服務流程 向警察機關舉發。 傳真通報:責任通報人員可填寫通報單傳真至當地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完成通報。
網路通報:責任通報人員或民眾可運用線上通報系統( 113通報:一般民眾可撥打113通報。 向警察機關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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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通報系統(線上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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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通報表 家庭暴力通報表(含TIPVDA) 性侵害事件通報表 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 身心障礙者保護事件通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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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不報或延遲通報之行政後果 家庭暴力防治法(§62):6,000元-3萬元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0):6,000元-3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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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及服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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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服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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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向 建立跨專業保護網絡 建立通報機制 周全保護服務體制 初級預防宣導 性侵害被害人 家庭暴力被害人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性侵害加害人
家庭暴力加害人 施虐者 家庭 初級預防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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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跨專業保護網絡 警政 勞政 教育 新聞 民間 團體 社政 衛政 司法 跨專業 保護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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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政 教育 新聞 警政 勞政 民間團體 診治醫療、加害人及其他家庭成員藥酒癮治療、精神醫療、自殺防治、等與維護被害人健康權益相關事宜。
轉學籍不轉戶籍(密轉)、 就學輔導、中輟生學業、心理、…輔導、強迫入學條例、…等與維護兒少教育權益相關事宜。 新聞 禁止報導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任何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維護被害人隱私權。 警政 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制止家庭暴力、…等與維護被害人安全權益相關事宜。 勞政 提供兒虐及高風險家庭就業輔導資源、協助自立少年就業。 民間團體 倡導被害人權益、監督政府、協助地方政府接受委託辦理被害人保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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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通報機制 法定責任通報人員 設立通報專線 2001-整併為113保護專線 2007/9/1 集中接線 醫事人員 教育人員
兒少及婦女保護專線 全國保護您專線 警察人員 司法人員 2001-整併為113保護專線 設置單一通報窗口,提供24小時接線服務 保育人員 社工人員 臨床心理人員 勞政人員 上班時段 地方政府自行接線 非上班時間 內政部統一委外接線 其他執行兒少福利業務人員 2007/9/1 集中接線 其他執行家暴防治業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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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周全保護服務體制 家庭暴力被害人 各地派出所 各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家庭暴力危險分級評估 保護扶助措施 庇護安置 就業輔導 經濟扶助 協助擬定 安全計畫 醫療協助 生活重建 法律扶助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交付 協助聲請 保護令 心理諮商及治療 其他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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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全保護服務體制 性侵害被害人 性侵害加害人
驗傷診療-性侵害防治責任醫院 加害人處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 加害人登記報到制度 製作性侵害偵訊輔助工具 刑後強制治療 保護扶助措施 電子監控 法律扶助 心理復健 就學就業輔導 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 醫療補助 生活重建 庇護安置 其他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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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全保護服務體制 受虐兒少 施虐父母、照顧者及他人
保護安置等移出家外策略 加害人處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安全計畫等留在家中策略 科以刑責或罰鍰 家庭處遇服務計畫 強制性親職教育 保護兒少所需資源 法律扶助 身心治療 就學就業輔導 醫療補助 家庭重建 保護安置 其他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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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責任通報的注意事項(1) 知悉保護性案件發生,您要通報嗎? 依法通報 提供被害人支持與協助 鼓勵被害人求助 是的。
通報的社會責任及法律責任。 依法通報 專業人員執行職務知有家庭暴力、性侵害、兒少保護等事件時,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提供被害人支持與協助 打破孤立/增加資源 提供基本自我保護措施建議(驗傷、報警) 鼓勵被害人求助 提供相關資訊或資源 澄清公權力介入的目的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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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通報的注意事項(2) 通報,您會為自身惹來麻煩嗎? 通報身份是保密的,因此您的身份不會曝光。 如果知悉而未通報,才會觸法。
您不需承認自己的通報行為。通報是為了協助這個被害人及家庭,及早防止問題惡化,宜肯定通報行為的重要。 您也可以坦誠地告訴被害人、家屬或加害人,有關您所知悉的通報制度之立意,扮演教育倡導角色,協助被害人、家屬主動配合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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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通報的注意事項(3) 通報時要提供哪些資料? (告知相關資訊) 被害人受暴狀況?受傷情形?有再發生或生命危險之虞?
過去是否也曾發現類似狀況?可能的加害人是誰? 被害人的姓名、年齡、性別、障礙別、目前居住地、戶籍地、學校班級、父母姓名及聯絡方式..等資料,將有助於地方政府人員進行家訪調查。 被害人安全連絡方式。 建議被害人或案家可能需要何種協助? 對於社工員後續介入處遇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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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通報的注意事項(3) 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
若發現15題量表總分與被害人自評分數間有落差,應進一步釐清,並註記於最後一欄「對於本案之重要紀錄或相關評估意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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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Q&A(1) 責任通報是採取書面方式,用電話通報不行嗎?
責任人員屬於法定通報人員,違反者可處予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電話通報或匿名通報難以確認釐清行政責任。 依通報相關法規,應於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性侵害、兒童、少年或身障者遭受保護性事件時,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並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當地地方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但仍須於24小時內完成書面通報程序。 傳真通報表後,可撥打通報表所列行政電話確認收執(或已有自動傳真回復),夜間或假日時段可逕撥113保護專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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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2) 傳真通報表有沒有洩露危險,如何維護通報者的姓名等資訊? 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均有專人接收及管理流程。
如被關係人懷疑為通報者時,切記勿據實以告,直接說明不知道是誰通報,即使知道也無法告知。千萬不要相信關係人已經跟誰求證過的套話技巧,主管機關必須依法對通報者善盡保密責任。 通報者是誰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沒有虐待情事,可勸導家長向主責社工直接澄清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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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3) 我不知道小孩是不是說實話,通報前需不需要先跟父母求證?
按照經驗法則,孩子不會無端說出遭家人虐待的事情,應秉持相信孩子的基本態度。 父母通常不會承認有虐待行為,多數以孩子說謊、淡化、模糊或意外事件回應。 通報前詢問父母,無異加深孩子求助的困難處境,也更容易在通報後被指責為告密者,可能更加惡化彼此的關係。 可試圖解釋相關法令的保護內容、可能處理流程,增加孩子的心理準備,並視加害人與孩子的關係、孩子的家庭狀況,評估是否需要與家長進一部討論,蒐集更多具體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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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4) 我對孩子的受虐情節要瞭解到什麼程度,什麼時候才適合進行通報?
覺察孩子的外觀穿著、有無傷痕,以及心理上的恐懼與焦慮,在初步瞭解後即可進行通報。 責任人員有法定通報義務,案件調查是兒保社工的責任,但仍請提供可能之詳實資訊。 信任關係愈深,兒保社工愈能瞭解孩子的受虐過程與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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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5) 通報後要不要讓孩子先回家? 屬輕微的管教或疏忽照顧案件,兒保社工無立即訪視孩子之急迫性;如孩子有明顯外傷、遭受性侵害或不敢回家時,請想辦法先留置孩子,緊急以電話通報兒保社工到院(校)緊急處理或電話討論可能處置作法。 可先告知孩子將有社工前來訪視,並簡略說明兒保社工幫助孩子的立場,安撫孩子焦慮的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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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6) 加害人到辦公處所爭吵或騷擾時該如何處理? 大部份的加害人不至於到辦公處所理論,但的確有少數個案採取非理性行為,造成處理壓力。
避免以個人直接面對加害人,採取小組或團隊模式向家長說明為宜,立場應明確堅定、語氣委婉,明確告知法律明訂禁止事項,並表明通報的立場及責任,也可使其了解政府可以協助解決家庭所遭遇的困境,讓加害人不會片面認為通報單位與公部門行為的不友善。 如有危害辦公處所疑慮時,除加強安全管制,並即請求警察到場或維持一定期間之安全巡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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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7) 對於通報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遭受性侵害事件之注意事項?
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第53條第1項已明定責任通報之規定。 責任人員針對通報未滿18歲之兒少遭受性侵害事件之處理原則: 1、1事件1通報原則並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 2、針對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227條之罪時之處理原則: (1)兩造均為未滿16歲之人則分別填寫性侵害事件通報表。 (2)一造為未滿16歲而他方為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對於未滿16歲之人應填寫性侵害事件通報表 --16歲以上未滿18歲者之合意性交或猥褻行為,衡酌案情 ,倘有符合兒權法第53條各款情事者,仍應填寫兒童少 年保護通報表進行通報。 (3)兩造均為16歲以上未滿18歲者之合意性交或猥褻行為,衡 酌案情,倘有符合兒權法第53條各款情事者,仍應填寫兒 童少年保護通報表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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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8) 如果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拒絕填寫TIPVDA該怎麼辦?
倘訪視時,被害人對專業人員之態度相當抗拒,建議先確認被害人之處境,如:是否加害人在身旁,不方便說話?若是,可先提供求助資訊給被害人,後續再與被害人聯繫。若加害人未在被害人身旁,建議專業人員可將TIPVDA融入會談內容中,而非直接拿著TIPVDA表一題題詢問。 倘最後仍無法完成TIPVDA,專業人員可將已完成項目填上,並於「對本案之重要紀錄或相關評估意見註記如下」一欄填寫未完成原因、相關評估意見及後續處遇應注意事項。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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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9) 如果我服務的案主是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在訪視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及「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作業平台」已完成資料介接,倘上開前2項系統之列管個案同時為家庭暴力高危機案件,便會直接於上開前2項系統中註記。 倘您發現自身服務之案主被註記為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請於訪視時,除瞭解個案有無按時服藥或是否有自殺意念或行動外,並應觀察個案之精神狀態及個案與家人互動情形,評估個案是否有施暴或再受暴之風險。 倘發現上開個案有施暴或再受暴之風險,應立即通知家防中心主責社工續處。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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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語 防治工作重點特色 未來努力方向 問題複雜度高,需跨專業、跨部門合作才能發揮成效 被害人保護扶助與加害人處遇治療應雙管齊下
嚴守保密原則,落實保護被害人及通報人 犯罪黑數高,須加強觀念宣導及通報工作 未來努力方向 推動網絡整合,落實以被害人為中心之服務輸送 提升專業人員對於多元文化之敏感度,提供適切服務 積極倡導性別平權意識,破除社會迷思 落實通報,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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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不要保持沈默 學習分辨虐待與暴力 不只為你自己也為社區安全 替不容易發聲兒童少年尋求協助 成為社區防治網絡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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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工作 必須有一個團隊 大家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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