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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概要及採購錯誤態樣解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報告人 何育興 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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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採購法概要及採購錯誤態樣解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報告人 何育興 處長

2 大綱 一、採購法之適用 二、準備招標文件 三、資格限制競爭 四、規格限制競爭 五、押標金保證金 六、決定招標方式 七、刊登招標公告
八、領標投標程序 九、開、審、決標程序 十、小額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十一、國立台北藝術大學錯誤態樣舉例

3 前言 辦理政府採購,如何避免發生錯誤? 熟悉相關法令 勿重蹈覆轍 了解什麼是「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 解釋令(函)
執行程序、一覽表、注意事項、範本 勿重蹈覆轍 了解什麼是「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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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採購作業流程 開標、審標、決標 前置作業 招 標 履 約 驗 收 第2階 第1階 爭議調解或仲裁 異議(均含) 、申訴(公告金額以上) 簽約
招 標 履 約 驗 收 第2階 第1階 爭議調解或仲裁 異議(均含) 、申訴(公告金額以上) 簽約 不良廠商之異議、申訴(均含) 10 10

11 採購作業流程 11 蒐集標的資訊 採購資訊中心 營建物價網路查詢系統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 採購類型 案件金額 決定招標方式
                                                                                      蒐集標的資訊 採購資訊中心 營建物價網路查詢系統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 採購類型 案件金額 決定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訂定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 擬訂投標須知 契約草案 公告 廠商領標 押標金 投標 廠商請求釋疑 異議處理 訂定底價 開標 評選(審)會議 議價 資格審查 比減價格 決標 超底價決標 簽約 廠商保證金 決標公告 轉包、分包 工程品質管理 工程施工查核 履約爭議調解 仲裁 監辦 驗收 申訴 保固 不良廠商處理 補助案採購管理                                           11

12 一、採購法之適用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GPL 3)
不適用採購法之情形: 本質非屬採購行為。 其他法令已有規定。 其他法令未規定,且存在對價關係,適用本法。

13 一、採購法之適用 某機關為印製導覽手冊,因保留版面供廠商刊登廣告,而無涉公帑支出,即誤認為上述作業不涉採購。(例如校刊、宣導品)
某學校辦理校慶活動併設攤招商,相關費用均由招商費用支應,因無任何公帑支出,爰誤認其洽特定承辦廠商無涉採購。 13

14 一、採購法之適用 營養午餐(屬校務)、校外教學、制服採購,所有費用均由學生負擔,因無涉公帑支出,爰誤認無採購法適用或逕自交由福利社或家長會辦理。 14

15 不適用採購法之情形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48 條 依本法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之公共建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48 條 依本法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之公共建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科學技術基本法 第 6 條 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得將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 (構) 、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25 條 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辦法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16 採購決策 浪費國家資源 巨額採購 依特定廠商意見匡列經費 契約管理不當,未及時辦理銜接 例如呆料、存貨過多仍繼續採購
為消化預算而辦理不必要之採購 巨額採購 未評估可達成的效益目標即進行編列預算 依特定廠商意見匡列經費 未達公告金額疑慮 未核實查價 契約管理不當,未及時辦理銜接 16

17 二、準備招標文件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GPL 6)
工程會已訂定各類採購文件範本供各機關參考。

18 二、準備招標文件 投標須知範本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 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 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 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19 二、準備招標文件 分批辦理或分別(案)辦理?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GPL 14)
但屬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者,得依施行細則第13條分別辦理。

20 二、準備招標文件 報紙採購,屬不同標的,得依細則第13條規定就不同報紙分別辦理採購 (90026868)
學校各處室不同需求、設計及功能之小額印刷,得視為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採購( ) 採購不同種類之文具用品而分別辦理採購,適用細則第13條規定( ) 如教科書之選擇,已有良善之機制,可分就所挑選之每一年級使用之每一科目之教科書版本,各視為一採購案( )

21 不當分批 vs 分項複數決標 某學校辦理展演空間綠化採購,招標前以植栽與藝術盆花屬不同行業廠商專業項目為由,簽准分別辦理,惟經招標決標結果,卻由同一廠商得標。 某國小辦理教具採購,為免除分批疑慮,爰將鋼琴、教學CD、圖書等數十項性質迥異之採購品項併為一標,由於同時能供應所有品項之廠商為數有限,反有造成限制競爭之虞。 21

22 二、準備招標文件 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舉例) 擅改法律文字,例如:更改或增列 GPL31-2、101、103之文字。
未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例如:履約期限為日曆天者未載明特定假日是否計入;未規定廠商投保必要之保險 。 製造不必要之陷阱,例如:可在標價欄位印上「整」字卻不印,而規定廠商未寫「整」字即為無效標。 招標文件中之資料錯誤,例如:數量或數據有誤;前後矛盾;引用過時或失效之資料。 招標文件中之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例如:履約期限過短;逾期違約金過高。

23 三、資格限制競爭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GPL 36) 基本資格:一般採購案。 特定資格:特殊或巨額採購。 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GPL 37)

24 三、資格限制競爭 基本資格: 與招標標的有關: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廠商納稅之證明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與履約能力有關: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5 三、資格限制競爭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 25 25

26 三、資格限制競爭 96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機關辦理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方可參與投標,除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外,機關於審查廠商營業項目時,併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針對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訂細類代碼及業務別記載者,依前揭代碼表所列項目認定之。 (二)針對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仍為文字敘述者,機關於審查該案廠商之營業項目時,尚應考量其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目之相關性,從寬認定。併請參閱本會89年3月17日(89)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說明二內容。 (三)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 26 26

27 三、資格限制競爭 特定資格:(舉例)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 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

28 三、資格限制競爭 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舉例) 限非屬法規規定之團體會員方可投標,例如限定立體停車塔協會、旅遊品保協會列為廠商資格。
限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 廠商承做能力證明(相關經驗或實績)之基本資格,限其取得期間(截止投標期限前數年內)或限定其金額或比例(預算金額之一定比率)。 開標前送樣品審查合格後方得投標。 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亦非依據法令規定,卻限制廠商取得相關證照之人數。 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 信用證明限於等標期間內出具;信用證明未經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承辦人或有權人核章。 非依法令限設立於機關所在地之廠商方得投標。

29 三、資格限制競爭 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舉例) 實績或財力門檻較法令規規定更嚴
(例如單次契約金額> 2/5*預算金額,或實收資本額> 1/10*預算金額);或巨額勞務採購預算金額3,200萬,廠商資格規定「實收資本額新台幣340萬元以上…截標前5年內…單次契約金額達1,360萬元以上或累計金額達3,400萬元以上並出具證明者」(3,200萬x1/10=320、3,200x2/5=1,280)。 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 訂定特定資格未先評估廠商家數及檢討有無限制競爭。 廠商資格文件須逐頁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否則為無效標。 要求廠商於開標時應攜帶資格正本出席,或開標時須攜帶與承攬手冊相同印鑑出席。 影本尺寸與正本不一致,即認定為無效標。 限公部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之實績或限國內之實績。 29 29

30 四、規格限制競爭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GPL 26) 注意「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

31 四、規格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如有採購較佳之功能、效益或特性等之標的之必要,宜採最有利標決標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其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32 四、規格限制競爭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 (例如 JIS、ACI、ASTM 等) 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 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 ,邀請專家學者與會。

33 四、規格限制競爭 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 中扣除;至於與同等品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如係另列一式計價者,依同等品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扣減之。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34 四、規格限制競爭 機關辦理採購,宜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訂定採購標的之規格。(8808867)
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係指機關訂定規格應針對功能需求,並充份了解合於規格之廠商之家數,以確保競爭性,但並無廠商家數之規定,亦難謂有幾家以上廠商符合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即無「限制競爭」之情形。( ) 機關所擬採購產品依其功能、效益訂定技術規格,不宜限制產地國家(例如歐、美、日)。我國廠商可供應者,應允許參與投標。( )

35 四、規格限制競爭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九七000七七九二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九七000七七九二0號 主旨:貴校辦理當日往返之「96學年度7年級校外教學活動」,得否指定旅遊地點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97年2月22日成國總字第 號函。 二、來函所述指定旅遊地點為「六福村主題遊樂園」,屬廠商經營之遊樂區,該案如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本會96年2月8日工程企字第 號書函已有說明。教學活動為當日往返者,亦同。 三、至於上開教學活動,如遊樂區部分已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該遊樂區廠商完成採購,並於招標文件敘明投標廠商報價無需涵蓋遊樂區部分者,則招標文件載明旅遊地點,尚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 35 35

36 四、規格限制競爭 採購錯誤行為態樣:(舉例) 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號或特定國家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同等品。 型錄須為正本。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進口品。

37 五、押標金保證金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GPL 30)

38 五、押標金保證金 採購錯誤行為態樣:(舉例) 違反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限制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方式。 押標金金額逾規定上限。
拒絕接受未載明受款人之銀行支票。 未規定廠商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至機關指定之收受處所或帳戶。 截止投標期限後允許廠商補繳納押標金。

39 六、決定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無條件限制。 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需符合採購法第20條、第22條所列情形之一。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GPL 49)

40 六、決定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 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 (細則23-1) 技術服務採購案為免因廠商低價搶標而損及服務品質,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建議儘量依該條款規定辦理。( 、 , )

41 招決標搭配方式 最低標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最有利標 議價 準用最有利標 限制性招標 比價 公開評選 取最有利標精神 公開取得 41 41

42 六、決定招標方式 偏愛不公開方式(業務單位vs採購單位) 未經公開限制性招標 未達公告金額 共同供應契約 緊急 獨家 相容 未敘明理由及對象
僅邀一家廠商議價 未達公告金額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簽辦核定以議價方式辦理-未敘明不公開理由、邀請對象及僅邀1家理由 共同供應契約 金額龐大逕行擇定一家徵得廠商同意後訂購 比較價格或優惠條件之程序時,未適用採購法第13條所定監辦程序 42

43 六、決定招標方式 契約變更 單價實作實算(開口)契約未訂定契約期限或契約金額或數量上限。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
未引據限制性招標規定辦理議價 任意延長履約期間致增加價款未辦理議價程序 新案未完成決標前,未辦理契約銜接採購 契約訂有單價定期檢討降低條款卻未執行 單價實作實算(開口)契約未訂定契約期限或契約金額或數量上限。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 勞務採購vs利益迴避 代行職權事項 43

44 六、決定招標方式 後續擴充引用不當情形: 案例:機關辦理餐廳委外經營,招標文件載明廠商得於契約有效期內申請續約,經機關同意得續約2年,但招標公告未敘明。本案得否得辦理續約?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採購常見錯誤態樣 ( 號函) 原有採購招標階段:原招標公告及文件未分別載明/公告內容過簡/採購金額未計入後續擴充金額。 後續擴充階段 :後續擴充金額超過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之上限金額。

45 六、決定招標方式 採購錯誤行為態樣:(舉例)
自創法規所無之招標方式,例如:以公開招標方式評選優勝廠商議價;以公開評選方式評選廠商後辦理比價。 圖特定廠商利益而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決標原則不適宜,例如:宜採最有利標者卻採最低標。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通案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未公開取得報價單。

46 七、刊登招標公告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GPL 27) 為配合節能減碳政策,工程會於99年1月4日發行政府採購公報電子版,同年4月1日停刊紙本政府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公報出刊日內容,修正為刊登前一上班日下午17時30分以前所傳送之資料,即原截止時間由12時延長為17時30分,並自99年7月15日所傳輸之資料開始施行。( )

47 常用招標期限 電子領標-可縮短3日但縮短後不得小於 5日(GPA另訂) 電子投標-可縮短2日但縮短後不得小於 5日(GPA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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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七、刊登招標公告 採購錯誤行為態樣:(舉例)
誤刊公告,例如:公開招標公告誤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三家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辦理公告上網作業時,誤上「公開招標」之網頁。 等標期違反規定,例如:未考慮案件之複雜度逕依等標期法定下限訂定等標期。 流標或廢標後大幅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卻仍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以第二次招標處理。

49 八、領標投標程序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GPL 28)

50 八、領標投標程序 採購錯誤行為態樣:(舉例)
招標文件未能自公告當日至截止投標期限期間供廠商親自及郵遞領取,例如:延後開始領標時間;縮短領標時間;限親自領取;限郵遞領取;對親自及郵遞領取訂定不同之截止期限。 允許廠商於開標前領回投標文件或開啟標封更改其內容。 限使用機關之標封否則投標無效。

51 九、開、審、決標程序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 (GPL 45)

52 九、開、審、決標程序 採購錯誤行為態樣:(舉例) 開標前之應辦程序未辦妥,例如:漏通知上級機關監辦;底價尚未訂定;無人主持。
開標前當場宣布補充規定或變更招標文件內容。 開標時間未到即先開啟廠商標封審標。 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議價案未於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訂底價。 標價偏低,未經分析逕行決標,或未通知廠商說明即逕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或未繳納差額保證金前即決標而於決標後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

53 底價訂定時點及相關作業缺失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非採固定價格或費率決標者,未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於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方式辦理,未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辦理。 底價陳核單未填押日期,致無法確認訂定時機。 底價逕以預算金額萬位以下歸零方式為之。 公開招標未確實於開標前核定底價,於開標時,遇非屬意廠商為最低標時,則將底價刻意壓低,致廢標;反之,則將底價抬高,使屬意廠商不必減價即可決標。 53

54 十、小額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工程會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9230號函 類別及序號 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相關規定或正確措施 一、準備階段 (一)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誤以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本法第2條 (二) 意圖規避本法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規定,而以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本法第14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 (三) 有分批辦理之必要,未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採購金額。 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款 (四) 共同供應契約已明定各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如不利用亦不需通知訂約機關,惟適用機關誤以為皆須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條 (五) 共同供應契約之價格高或規格不符合需求或條件(例如交貨時間)不符合需要,適用機關誤以為仍應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54 54

55 十、小額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類別及序號 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相關規定或正確措施 二、採購、履約管理、驗收階段 (一)
誤以為所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僅能逕洽一家廠商採購。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 (二) 洽一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三家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供機關作為採購之決定。 本法第6條第1項 (三) 非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誤以為所有案件皆無需經議價程序。 除無辦理議價之必要或可能者外,仍可視個案特性,經議價程序。 (四) 非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未考慮廠商報價之合理性,逕以報價決標。 洽廠商報價之案件,仍應考量廠商報價之合理性。 本法第6條第1項。 (五) 誤以為所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皆無需簽訂契約。 有需要者仍可簽訂書面契約 55 55

56 十、小額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類別及序號 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相關規定或正確措施 二、採購、履約管理、驗收階段 (六)
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工程或勞務採購,不適用不得轉包之規定。 本法第65條 (七)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雖可免辦理現場查驗,卻未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 本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1項 (八) 誤以為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無需辦理驗收。 本法第71條、本法施行細則第90條 (九) 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不適用本法第101條。 本法第101條 (十) 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不適用本法第103條。 本法第103條 56 56

57 十ㄧ、國立台北藝術大學錯誤態樣舉例 57 編號 內容 備註 1 違反法規規定,例如:招標文件中部分條文記載「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 2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未簽辦招標,交貨後要求補辦招標程序。 3 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未經校內主計及決行人員核准,即完成交貨程序,請購與核銷同時申請。 4 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而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如一年兩期之學報,每期經費約6萬元,每期以小額採購辦理。 5 認定採購金額之方式錯誤,例如:分批辦理採購,未依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未將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金額計入採購金額。 57 57

58 十ㄧ、國立台北藝術大學錯誤態樣舉例 58 編號 內容 備註 6 採購履約期間未留意契變時程:未於履約期限前提出契變需求。 7
保險理賠所汰換設備,以廠商報價扣減理賠金後,認定為預算金額。如監視器遭雷擊,設備汰換11萬元,保險出險9萬元,以2萬元為預算金額辦理小額採購。 8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及第56條辦理評選(不論金額大小),未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 9 招標文件中之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例如:履約期限過短;逾期違約金過高。 10 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不當或配分與重要性不平衡,例如:規定廠商簡報,十分鐘之簡報,其配分即占20%。 58 58

59 十ㄧ、國立台北藝術大學錯誤態樣舉例 59 編號 內容 備註 11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辦理企劃書評審案,如評審委員僅有3位,有1位請假,得否辦理評審會議? 12 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時,廠商報價可否與其建議書所提報價不同? 13 序位法所稱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是否依評定廠商序位第1之委員人數過半而定?抑或需另再表決? 14 有關議價執行程序疑義,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議定價格後決標。有關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所訂之範圍為何? 15 評選委員於評分後先行離席?該如何處理? 59 59

60 報告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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