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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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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大纲 一 二 三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修订情况 婴粉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信息 Table of Contents
模板来自于 婴粉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信息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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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基本框架 前言 正文 附录 范围、术语和定义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食品用香料、食品用加工助剂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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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附录B:食品用香料使用规定 附录C: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 附录D: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
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 附录F: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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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0的主要内容—前言 标准替代情况 新旧标准的主要变化 增加了原卫生部、卫计委的公告
将食品营养强化剂和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调整由其他相关标准进行规定 修改了3.4带入原则,增加了3.4.2 修改了附录A食品添加的使用规定 修改了附录B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规定 修改了附录C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以下简称“加工助剂”)使用规定 删除了附录D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 修改了附录F食品分类系统 增加了附录F“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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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的主要内容—正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品种、使 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 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精、胶基糖果中基础 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2.2 最大使用量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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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的主要内容—正文 2.3 最大残留量 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 2.4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 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解、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2.5 国际编码系统(INS) 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 2.6 中国编码系统(CNS) 食品添加剂的中国编码,由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类别(见附录D) 代码和在本功能类别中的顺序号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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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3.1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 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 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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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3.2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 作为某种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需配料或成分; c.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3.3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 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 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公告中的主要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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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3.4 带入原则 3.4.1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 食品中:
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3.4 带入原则 3.4.1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 食品中: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食品配料中该食品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应在正常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 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 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必须同时满足a、b、c、d四个条件才符合3.4.1的带入原则 例:糕点中允许由植物油带入植酸钠,酱肉中由酱油带入苯甲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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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3.4.2 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 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 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用 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例:一种植物油产品是某种蛋糕的配料,为了方便这种蛋糕的生产,这种植物油 中添加了在蛋糕的生产过程中起着色作用的β-胡萝卜素( β-胡萝卜素是脂溶性的, 在植物油中分散均匀,便于在蛋糕中使用)。根据GB 的规定, β-胡萝 卜素不能在植物油中使用,但它可以作为着色剂在焙烤食品中使用,蛋糕属于焙 烤食品的一种,因此β-胡萝卜素可以在蛋糕中使用,最大使用量为1.0g/kg。由此 可以判断,在这种用于该蛋糕生产的植物油中可以添加β-胡萝卜素,且β-胡萝卜 素在植物油中的添加量换算到蛋糕中时不超过1.0g/kg,这种情况符合带入原则 3.4.2。同时,这种植物油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用于蛋糕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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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的主要内容—正文 4 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见 附录E。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 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6 食品用香料 用于生产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7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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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0-2014的主要内容—附录A 附录A部分的概况: 附录A规定的内容是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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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的主要内容—附录A 标准条文:A.1 表A.1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 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具体涵义:1、表A.1分类的依据是以添加剂的品种分类,排列顺序是按 照食品添加剂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排列。 2、该表规定了三个部分的内容,即该表规定了我国允许使用的食 品添加剂品种、每种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范围和每种食品添加剂在其 规定的使用范围中允许的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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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0-2014的主要内容—附录A 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混合使用时的规定
标准条文:A.2 表A.1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 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不应超过1。 说明:该条文是对标准中列出的具有同一功能和共同使用范围的着色剂、 防腐剂、抗氧化剂在其共同的使用范围内混合使用时如何确定各自使用 量的规定。 不具有同一功能或具同一功能没有相同的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不受本 条约束。 其中着色剂要求具有同一色泽,如同是红色或蓝色,如果一种添加剂是 红色,一种添加剂是蓝色,即使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在使用时也不受 本条的约束。 按照该条要求各自的实际使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能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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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0-2014的主要内容—附录A 标准条文: 本条涵义:
A.3 表A.2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表A.3所列食品类别除外)中按生产需 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本条涵义: 该表中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为除表A.3以外的食品类别。 表A.3中的食品类别原则上不能使用该表中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如果需 要使用则需要在表A.1中进行规定。 该表中的食品添加剂在规定的使用范围中的最大使用量为按生产需要 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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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的主要内容—附录A 标准条文: A.4 表A.3规定了表A.2所例外的食品类别,这些食品类别 使用添加剂时应符合表A.1的规定。同时,这些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 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本条款是对表A.3内容的规定,是表A.2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的例外, 原则上该表中的食品类别不能使用表A.2中的食品添加剂,如果需要使 用则需要在表A.1中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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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的主要内容—附录A 标准条文:A.5 表A.1和A.2未包括对食品用香料和用作食品工业用加工助 剂的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本条是对表A.1和表A.2内容的补充规定。 食品用香精、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在我国也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管理,但 是上述内容并没有在本部分进行规定。 食品用香料名单作为本标准的附录B部分规定,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 用规定作为本标准的附录C部分进行规定,以上部分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添 加剂适用性规定。 标准条文: A.6 上述各表中的“功能”栏为该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 时参考。 表A.1和表A.2中食品添加剂功能栏中规定的主要功能,只是书面该种添加 剂可能具有这么多功能,不是其所有功能的列举,也不是说明在规定的使 用范围中列出的所有功能,而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其发挥的具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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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0-2014的主要内容—附录B B.1 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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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的主要内容—附录B B.1.3 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用物 理方法、酶法或微生物法(所用酶制剂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从食品 (可以是未加工的,也可以是经过适合人类消费的传统的食品制备工艺的 加工过程)制得的具有香味特性的物质或天然香味复合物可用于配制食品 用香精。 注:天然香味复合物是一类含有食用香味物质的制剂。 B.1.4 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的食品用香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 加剂功能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纳提取物、 双乙酸钠(又名而醋酸钠)、琥珀酸二钠、磷酸三钙、氨基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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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的主要内容—附录B B.1.5 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对其生产、贮存和应用等所必需的食品用 香精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食品用香精辅料应符合以下要 求: a 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在达到预期 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使用品种。 b 作为辅料添加到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 功能作用,在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B.1.6 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B.1.7 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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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0-2014的主要内容—附录B B.2 食品用香料名单 B.2.1 食品用香料包括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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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0-2014主要内容—附录C C.1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以下简称“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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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0-2014主要内容—附录C C.2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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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GB 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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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 重要的基础标准,对于规范我国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及科学监管起到重 要的作用
JECFA关于铝的最新评估结果和我国居民膳食中铝的风险评估结果, 需要调整含铝添加剂 部分具有数值型ADI值的添加剂的使用规定需要调整 部分添加剂使用缺乏工艺必要性 食品工业用预混料,缺乏标准明确,满足监管需求 部分食品分类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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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主要内容 2011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 订项目计划 依据风险评估结果,需要调整部分添加剂使用范围\使用量
删除部分缺乏工艺必要性添加剂 修订添加剂带入原则规定 完善食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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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原则 以风险评估和工艺必要性评估为科学依据 参考和借鉴国际和其他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符合我国食品工业实际需求
标准清理整合相结合,解决标准充分、矛盾问题 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方法听取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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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主要内容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 原卫生部2010年16号、2010年23号、2012年1号、2012年第6号、 2012年15号、2013年2号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2号公告、2013年5号公告、2013年9号公告、 2014年3号公告、2014年5号公告、2014年9号公告、2014年11号公告、 2014年1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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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主要内容 关于营养强化剂规定的修订 营养强化剂相关内容列入GB14880管理 带入原则的修订
3.4.2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 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 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用 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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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入原则的修订依据 “预混料”食品行业的需求
食品原辅料行业应食品成品行业的需求,在食品原料中添加食品添加 剂,但所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并不是在食品原料中发挥工艺作用,而是 在最终的食品成品中发挥工艺作用。例如:用于糕点加工的蛋糕预拌 粉中加入膨松剂等。 监管需求 GB2760缺少专门用于某种食品生产的特定食品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 使用的规定,也会造成食品添加剂管理上的混乱。 GSFA(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欧盟(Regulation(EC)No 1333/2008)、澳新 Standard 1.3.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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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修订的主要内容 14种含铝食品添加剂 阿斯巴甜等17中食品添加剂 缺乏工艺必要性部分添加剂 辛基苯氧聚乙烯氧基等13种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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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铝食品添加—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2011年我国居民铝膳食暴露评估结果,面粉及其制品是含铝食品添加剂摄入量主要来源 国家卫生计生委征求意见的情况 馒头等发酵面制品中不再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由酵母,发酵粉、复合膨松剂等替代 实地调研显示海蜇的“三矾工艺”生产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明矾,否则不能生产海蜇。 农业部海蜇中铝残留量检测数据显示,即食海蜇的铝含量平均为473.1mg/kg,73.5%即食海蜇的铝含 量为 mg/kg,94.5%即食海蜇的铝含量低于800mg/kg。因此建议修改为“500mg/kg(以即食海蜇中的铝计)”。 经评估,即食海蜇中铝残留量500mg/kg的限量水平对海蜇食用人群,包括高消费频次的人群具有较充分的健康保护作用,同时可保证市场销售的多数海蜇产品的铝残留量符合新限量标准要求。 膨化食品是儿童含铝食品添加剂摄入的主要来源 减少膨化食品带来的儿童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摄入量 “06.03小麦粉及其制品”修改为“ 油炸面制品”和“ 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使用量和残留量不变。 “09.0水产及其制品”修改为“ 腌制水产品(仅限海蜇)”,残留量为500mg/kg(以即食海蜇中铝计) 删除“膨化食品”的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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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合成着色剂铝色淀的使用规定,不单独规定铝色淀中铝的使用规定
含铝食品添加剂 建议删除7种合成着色剂铝色淀在膨化食品中的使用规定 7-14岁儿童通过膨化食品摄入的铝相对较高,并且随着年龄降低,铝摄入量有增高的趋势,膨化食品是该类人群铝摄入量主要来源之一。 赤藓红及其铝色淀、靛蓝及其铝色淀、亮蓝及其铝色淀、柠檬黄及其铝色淀、日落黄及其铝色淀、胭脂红及其铝色淀、诱惑红及其铝色淀,在以上品种用于膨化食品的使用规定备注中分别增加“仅限使用赤藓红”、“仅限使用靛蓝”、“仅限使用亮蓝”、“仅限使用柠檬黄”、“仅限使用日落黄”、“仅限使用胭脂红”、“仅限使用诱惑红” 维持合成着色剂铝色淀的使用规定,不单独规定铝色淀中铝的使用规定 对于其他人群而言,合成着色剂铝色淀对膳食中铝的摄入量贡献率很低 通过控制着色剂的使用量可有效控制其铝的摄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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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铝食品添加剂—撤销三种含铝食品添加剂 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 撤销三种含铝食品添加剂
减少铝的摄入量,减少含铝食品添加剂的品种 参考国际上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最新规定 结合我国食品工业的实际使用情况 撤销三种含铝食品添加剂 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 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在相 应食品类别中的应用以由 其他相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 品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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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巴甜等17种食品添加剂 表A.1:焦糖色(加氨生产)、焦糖色(亚硫酸铵法)、焦糖色(苛性硫酸盐)、司盘类、甜菊糖苷、胭脂虫红
--按生产需要使用的食品类别限定具体使用量 --部分焦糖色的使用范围中如果国际规定均为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则未修改 JECFA评价的数值型ADI值 结合我国食品工业的实际使用情况 参考GSFA、欧盟、美国、澳新、日本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表A.2:纽甜、β-胡萝卜素、β-环状糊精、L-(+)-酒石酸、DL-酒石酸、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阿斯巴甜 --规定具体使用范围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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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调整无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
涉及28种食品添加剂34条规定 “GB 中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梳理情况表”,起草组队每个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进行全面梳理 结合各个行业协会提交的工艺必要性资料 参考国外其他国家及国家组织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例:刺梧桐胶用于调制乳的规定 工艺必要性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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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辛基苯氧聚乙烯氧基等13种食品添加剂及删除理由
序号 食品添加剂名称 删除理由 1 辛基苯氧聚乙烯氧基 调查结果显示,品种已经不再生产使用 2 乙萘酚 3 仲丁胺 4 2-苯基苯酚钠盐 5 4-苯基苯酚 6 多穗柯棕 7 茶黄色素 8 茶绿色素 9 不饱和脂肪酸单甘脂 该品种能够完全包含单、双甘油脂肪酸酯产品 10 甘草 该品种已经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已经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不宜再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 11 薪草提取物 该品种可以由功能相同的其他食品添加剂品种替代。 12 葫芦巴胶 用于食用香精的配制辅料,建议将以上物质列入《食品香精》中并从GB2760中删除 13 黄蜀葵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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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修订的主要内容 表A.3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所例外的食品类别名单” 增加了06.04.01杂粮粉
删除了11.01食糖,增加了 白糖及白糖制品(如白砂糖、绵白 糖、冰糖、方糖等) 删除了13.0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3.01中设计品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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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修订的主要内容 删除八角茴香、牛至、干草根、中国肉桂、丁香、众香子、莳萝子等 天然香料品种
上述品种已列入食品香辛料名单,属于食品调味料,不宜再作为香料品种 在表B.1中增加“ 茶叶、咖啡” 茶叶没有加香的必要性 在表B.3中增加注 行业实际需求,参考欧盟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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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修订的主要 表C.1中增加“过氧化氢” 具有工艺必要性 表C.2中删除“甲醇”和“聚甘油聚亚油酸酯” 基于安全性和无工艺必要性
乳化硅油属于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中的一个品种 表C.2中“磷酸钙”的名称改为“磷酸三钙” 规范添加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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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修订的主要内容 GB 2760不再对胶基进行规定 纳入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胶基及其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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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修订的主要内容 改为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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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为附录E 建议修订46个食品类别 删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GB2760-2011食品分类系统梳理情况表”
结合我国相关行业协会的食品分类 参考GSFA中关于食品分类的定位 删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GB )中规定了该 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为了保证标准之间的协同,GB27760删除该食品类别及其添加剂使用规定 该类食品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由其产品标准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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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附录F 附录F“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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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婴粉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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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奶粉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汇总
食品添加剂名称 功能 食品名称 最大使用量/(g/kg) 备注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乳化剂 婴幼儿配方食品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瓜尔胶 增稠剂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1.0g/L 槐豆胶(又名刺槐豆教) 7 黄原胶(又名汉生胶) 稳定剂、增稠剂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9 使用量仅限粉状产品,液态产品按照稀释倍数折算 卡拉胶 乳化剂、稳定剂、增稠剂 0.3g/L 以即食状态食品中的使用量计 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抗氧化剂 0.05 以脂肪中抗坏血酸计 酪蛋白酸肽(又名酪朊酸钠) 其他 1.0 以即食食品计,作为ARA和DHA载体 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钠 酸度调节剂 婴幼儿配食品 磷脂 抗氧化剂、乳化剂 柠檬酸及其钠盐、钾盐 柠檬酸脂肪酸甘油酯 24.0 氢氧化钙 氢氧化钾 乳酸 碳酸钾 碳酸氢钾 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钠 乳化剂、其他 婴儿配方食品 1 作为DHA/ARA载体,以即食食品计 50 150 使用量仅限粉状产品,液体产品按照稀释倍数折算 异构化乳糖液 15 香兰素 香料 5mg/100mL 乙基香兰素 香荚兰豆浸膏(提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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