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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變更注意事項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建築管理處溫日宏 10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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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案變更注意事項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建築管理處溫日宏

2 建築管理之法令體系

3 建築管理與法規依據─使用管理階段

4 建築物使用類組(9類24組)

5 建築物變更使用程序

6 書圖文件注意事項

7 變更使用應檢附申請文件規定 建築法第74條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3條 建築物之原使用執照或謄本。 變更用途之說明書。
變更供公眾使用者,其結構計算書及建築物室內裝修及設備圖說。 申請書。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原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影本)。 變更用途圖說(含變更用途前及變更用途後之圖說):基地位置圖、現況圖、地盤圖、面積計算表及相關樓層平面圖。 委託書。 依法應設置消防設備者,應檢附消防設備圖說審查合格證明及竣工查驗合格證明。 影響結構者,應檢附結構計算書。 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者,應檢附室內裝修申請文件及圖說。 併案辦理戶數變更者,應檢附門牌整編證明。 其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應檢附者。(ex: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有關非高耗能燈具圖)

8 建築執照申請審核書表-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件表

9 事項一:未涉及室內裝修之變更供公眾使用 建築物是否檢附室內裝修圖說?
事項一:未涉及室內裝修之變更供公眾使用 建築物是否檢附室內裝修圖說? 建築法第74條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一、建築物之原使用執照或謄本。二、變更用途之說明書。三、變更供公眾使用者,其結構計算書與建築物室內裝修及設備圖說。 建築法第76條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其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函 按建築法第76條規定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時,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其室內裝修,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有執行檢查依據圖說,本案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擬變供為他種供公眾使用時,雖無室內裝修變更行為,仍應依規定檢附室內裝修圖說。

10 事項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是否應檢附建築物 權利證明文件?
事項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是否應檢附建築物 權利證明文件? 營建署 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 按建築法第74條...並未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檢附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惟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除應符合前揭建築法規定外,並應依地方政府訂定之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是有關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依地方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函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0點規定,法人之分支機構不得為登記權利主體,…。故經認許外國公司在臺設立之臺灣分公司…,即不具有行政程序法前開條文所稱當事人之能力,自不得以該臺灣分公司及臺灣分公司之經理人為本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拆除執照之申請人

11 說明: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3條已有規定,自應要檢附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內政部 召開「建築法規定人民申請案件免附地籍謄本及其替代措施」,建管處自 核准得以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辦理變更使用申請(原為建物登記謄本)

12 事項三:共有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應附之建築 物權利證明文件?
事項三:共有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應附之建築 物權利證明文件?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函 共有建築物之拆除或變更使用,得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營建署 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 查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上開規定所稱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係指申請人取得建築物提供室內裝修使用之一切證明文件,如使用自有建築物之所有權狀、使用他人建築物從事室內裝修之同意書、契約書均屬之。【內政部92年11月6日台內營字第 號函釋此項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與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係屬二事】。至於有關建築物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如為數人共同持有產權之建築物,申請人為所有權人其中一人為代表時,其須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

13 內政部100.8.5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153256號函 內政部98.12.2內授營建管字第0980214754號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頒布後之建築物,經取得上廈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其專有部份樓地板、樑之拆除變更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內政部 內授營建管字第 號函 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及第11條規定辦理,免再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乙節,請本於職權依貴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補充解釋,並據以核處。 營建署 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 關於公寓大廈上下二個專有部份所夾 樓地板之構造拆除,申請變更使用執 照時,所應檢附之建築物權利證文件 要檢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辦理。

14 事項四:申請變更供公眾使用應否檢附結構計 算書與地調報告?
事項四:申請變更供公眾使用應否檢附結構計 算書與地調報告?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二章第64條第2項 五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地基調查,應進行地下探勘。 營建署 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 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4條所附各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規定,有關「最低活載重」之檢討標準… 。是以,建築物變更供公眾使用者,應依建築法第74條規定檢附結構計算書… ;僅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變更,始得檢附建築師安全鑑定書。 營建署 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及第4條之規定並無辦理地基調查之規定。惟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除應符合前揭建築法及辦法之規定外,並應依地方政府訂定之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15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附表二 本府工務局91.7.18高市工務建字第0910020269號函
變更使用執照應檢附之文件:七、影響結構者,應檢附結構計算書。 本府工務局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函 案由一:有關非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是否 應地鑽及附地調報告 決議:如變更使用後建築物用途應檢討之活載重,與變更前用 途之活載重未增加且主要構造未變更者,或依「建築法 第73條執行要點」免檢討結構計算者,得免檢附地調報 告及專業技師簽證 「建築業務討論座談」會議紀錄(高雄市建 築師公會 (103)高建師法字第50號函) 提案五決議:活載重並未增加,且主要結構未變更者,或免檢討結構計算者,得免檢附地調報告。

16 項目 活載重 主要構造 結構計算 地調報告 非公眾使 用變更為 供公眾使 用建築物 不變 免(但要切結 未影響結構) 免鑽探與報告 變更 要鑽探與報告 增加 原公眾使 用變更為 他種供公 眾使用建 築物 免鑽探但需調案檢附原鑽探 報告 備註 載重小面積小可引用鄰近可靠之地下調查資料代替地下探勘 調查,但要註明鄰地位置與距基地距離(本局 高市工務 建字第 號函) 建管業務討論座談會討論議題三決議(高雄市建築 師公會 (103)高建師法字第698號函):地質敏感區 辦理變更使用涉及結構變更時,要辦理地質鑽探。 簽准辦理

17 事項五:申請變更部分應否交由專業技師負責 辦理?
事項五:申請變更部分應否交由專業技師負責 辦理? 建築法第13條 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建築法第34條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 內政部87.3.3台內營字第 號函 申請變更部分若未變更其內部結構且不增加載重,應無涉及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自毋庸交由專業技師辦理

18 營建署 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樓地板以泡沫混凝土.等材質墊高,是否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結構部分是否應由專業工業技師簽證等相關事宜乙案,查「建築物之‥樓地板等之變更」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如涉有主要構造之變更,其結構工程部分應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19 事項六:申請變更使用應否檢附昇降設備及機 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事項六:申請變更使用應否檢附昇降設備及機 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三、「表十三( )高市工建築使字第 號使用執照之變更使用工程完竣報告表」未有規定應檢附使用許可證 「建築業務討論座談」會議 主體屬同一權利所有,應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檢附使用許可證。 建管處 簽辦核准 有變更使用查有昇降設備或機械 停車設備無許可證者,比照違建 通報要另函通知場所管理人再核 章。

20 事項七:恢復原使用執照用途之變更使用程序
本府工務局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函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如欲由「高強度使用(目前執照用途)恢復作低強度使用(原執照用途)」,應另行檢附消防核准函、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外,得以備具「復原使用執照用途申請書」之文件向本局報備錄案,免再辦理變更使用及現勘。(收錄在高雄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103年版p509~511) 本局建管處 簽辦核准 對於符合「高雄市建築物免變更使用 執照辦法」免變者,如欲由「高強度 使用(目前執照用途)恢復作低強度使 用(原執照用途)」者,得以備具「復 原使用執照用途申請書」文件向本局 報備錄案,免再辦理變更使用及現勘

21 變更使用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項

22 變更使用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法令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
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區域計畫法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其他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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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事項一:在住宅區申請變更使用要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准事項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附表一 管制事項 項目內容 備註 其他目的事業法令 住宅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以供住宅及無礙居住寧靜、安全及衛生之使用為主,不得為右列行業之使用: 二十、旅館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在此限。 高雄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審查基準(本府觀光局)三、一般觀光旅館全部或一部設置於都市計畫住宅區者,基地應面臨寬度三十公尺以上之已開闢道路。四、一般旅館全部或一部設置於都市計畫住宅區者,基地應面臨寬度八公尺以上之已開闢道路,並於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設置門廳及旅客接待處,且客房不得設置於地下室;其非以整棟建築物為旅館使用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經該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二)營業樓層應整層為旅館使用。 (三)設有獨立之旅客出入口。

25 管制事項 項目內容 備註 其他目的事業法令 住宅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以供住宅及無礙居住寧靜、安全及衛生之使用為主,不得為右列行業之使用: 二十四、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農藥販賣業 未設置貯存場所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建築物之地面第一層及地下第一層使用。 高雄市農藥販賣業執照核發辦法(本府農業局) 二十五、其他經本府認定足以發生噪音、震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並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高雄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本府經發局)第四條特定行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地點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並距離學校、醫院、公共圖書館一百公尺以上。二、建築物及設施應符合建築及消防相關法令規定。

26 學校周圍一─二○○公尺內不得興建電影院、市場、歌廳、舞廳、酒吧等場所 。【內政部72.1.12台內營字第一三三七四三號函】
按摩業如非屬住宅區及商業區正面列舉之使用項目或組別,應不得容許於前開使用分區使用。【內政部 內授營鎮字第 號函】 飲酒店業…勢將影響居住之安寧及公共安全…,故不得於住宅區設置。【內政部 內授營中字第 號函】 投幣式KTV不得於住宅區設置。【內政部 營署都字第0920023799號函】 不宜將公益彩券投注站視為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九一○○○五○一二號函】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附表一規定住宅區得作營業使用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商場(店)或超級市場與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所指之樓地板面積應就建築物各樓層分別計算。【本府 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號】

27 事項二:在商業區申請變更使用要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准事項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附表一 管制事項 項目內容 備註 其他目的事業法令 商業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商業使用,不得為右列行業之使用 三十八、毒性化學物質、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及分裝 其儲存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1.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環保局) 2.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本府消防局)第十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 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 審查完成。

28 事項三:在工業區申請變更使用要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准事項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附表一 管制事項 項目內容 備註 其他目的事業法令 甲乙種工業區之土地及建築物,除右列規定外,不得為其他非工業之使用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工廠必要附屬設施: 1.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本府教育局)第五條幼兒園及其分班與下列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一、加氣站: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 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三、殯葬設施:殯葬管理條例規定。… (一)研發、推廣、教育解說、實作體驗及服務辦公室 (二)倉庫、員工單身宿舍、幼兒園、生產實驗室、員工餐廳、訓練房舍及環境保設施 幼兒園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供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使用。 (三)與從事製造、加工或修理業務工廠有關產品或原料之買賣、進出口業務

29 事項四:在農業區申請變更使用要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准事項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附表一 管制事項 項目內容 備註 其他目的事業法令 農業區之土地及建築物,除右列規定外,不得為其他使用 三、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其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1)第五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2)第二十四條申請休閒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其許可使用細目及條件應符合休閒農業輔 導管理辦法 2.高雄市申請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審查自治條例(本府農業局)第四條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除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農業設施或因機具設備設置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外,其標準如下:… 四、休閒農業設施 九、社會福利設施、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農業主管機關意見後,並審查核准,且面積在0.3公頃以下。 十、加油(氣)站 十一、運動場館業

30 事項五:在宗教專用區申請變更使用要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事項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附表一 管制事項 項目內容 備註 其他目的事業法令 宗教專用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係為配合宗教事業使用而劃定,除右列規定外,不得為其他使用 以供宗教建築及其附屬設施之使用為限,其容許附屬設施比例以不超過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為限。 附屬設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認。 高雄市政府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本府民政局)九、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者,主管機關並應轉知申請人依下列規定辦理,逾期未完成者,廢止其核准:(三)未建造宗教建築物者,應於核准變更編定後三個月內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程序申請建築,…

31 事項六:在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變更使用要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項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三條附表 用地類別 平面多目標使用項目 准許條件 兒童遊樂場 幼兒園。 3.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教育行政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同意。 體育場 一、看臺下作下列使用: (一)展覽場。.. 4.應先徵得該管體育主管機關同意。 6.作資源回收站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管理。 學校 一、社會教育機構。 二、幼兒園。 三、藝文展覽表演場所。 四、社會福利設施。 4.應先徵得該管教育主管機關同意;作第四項應同時徵得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同意。 5.作資源回收站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管理。

32 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細目
事項七:在非都市土地各使用地申請變更使用 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項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0種分區18種用地)第六條附表一 使用地類別 容許使用項目 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細目 附帶條件 農牧用地 農舍(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民宿 限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農舍。 休閒農業設施 門票收費設施 限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或准予籌設之休閒農場。 戶外廣告物設施 不得超過五十平方公尺。

33 營建署 營署都字第 號函 建築物如擬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後,始得依上開建築法及辦法相關規定申請辦理。

34 是否要辦理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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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變更使用時機 建築法第73條第2項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 變更使用類組
一、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之變更。 二、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 三、防火避難設施之變更。 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 五、建築物或法定空地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 車位之變更。 六、建築物獎勵增設營業使用停車空間之變更。 七、建築物於原核定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範圍內設置或變更之昇降設備 。 八、建築物之共同壁、分戶牆、外牆、防空避難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中 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及開放空間之變更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項目之變更。 二.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

39 要辦理變更使用 樣態 說明 備註 醫院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屬F-2組別,而醫院屬F-1組別,除有符合該府所定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者外,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內政部營建署 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 老人養護機構或安養機構增設長期照護區 1.老人養護機構、安養機構及樓地板面積未達500㎡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屬H1類組,至樓地板面積在500㎡以上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則歸屬F1類組。 2.長期照護區,其照顧對象及設施設備與老人長期照護機構相同,是該長期照護區之使用類組,應以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認定。 內政部營建署 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 一般民宅作為宿舍(外勞宿舍)使用 集合住宅、住宅係屬H2類組,宿舍則歸屬H1類組,如將原核定集合住宅或住宅之建築物,變更為供宿舍使用,要非符合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所定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內政部營建署 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

40 要辦理變更使用 樣態 說明 備註 爆竹煙火工廠之工作室變更為儲存倉庫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應歸屬I類組;如為儲存一般物品之倉庫(倉儲場)則歸屬C-2組別,涉有使用類組之變更者,要非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 店舖用途建築物可否從事經營「液化石油氣桶裝零售買賣」(瓦斯行) 建築物供作店舖用途使用,其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者,歸屬G3類組別;另建築物供作瓦斯行使用者,應歸屬I類別,要非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內政部 內授營建管字第 號函 廠房部份辦公室變更為廠房 辦公室變更為廠房因其樓地板載重要求不同,故原辦公室樓地板需作適度補強措施,基於建築物結構一體之原則,是於申辦用途變更時,應以整幢建築物為之或再增附同幢建築物其他廠商同意書 營建署 營署建管字第17510號函

41 要辦理變更使用 樣態 說明 備註 在不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之原則下,本於權責逕行核處。
市場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已核准三樓以上作商業使用(辦公室),可否部分樓層變更作補習班 在不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之原則下,本於權責逕行核處。 內政部營建署 營署都字第 號函 儲藏室變更 建築物所設置之儲藏室、門廳、走廊、廁所等,係屬該建築物主要用途之一部分,自應配合該建築物主要用途歸屬使用類組,是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如將局部範圍變更為其他使用類組,已涉及使用類組之變更。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函 用途變更可否一併辦理防火間隔變更 建築物擬同時變更使用類組及防火間隔,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得當一併辦理,應無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 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

42 要辦理變更使用 樣態 說明 備註 建築物原核定防空避難設備內之變電(受電)設備使用空間之變更
如涉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章所定防空避難設備及其固定設備等設置規定者,應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第8款之適用。 內政部 內授營建管字第 號函 建築物防空避難設備變更 建築物防空避難設備雖非屬建築物使用類組,惟其變更為他種用途使用時,已涉及變更使用目的。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函 自動滅火器以滅火器替代 要非符合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應依建築法73條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內政部 內授營建管字第 號函

43 要辦理變更使用 樣態 說明 備註 封閉建築物內原屬同1使用單元之上下樓層間連通之樓梯及樓板
因產權異動使原有地面1層及地下1層之產權分別拍賣予兩所有權人,今地面1層之所有權人欲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於其專有部分以樓板封閉最後1次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之3座樓梯,應以該建築物原屬同1使用單元之上下樓層為變更使用申請範圍,並就區劃後之各使用單元檢討合於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 內政部 內授營建管字第 號函 分間牆更動涉及走廊寬度、步行距離變更 直通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構造、數量步行距離、走廊構造及寬度之變更,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內政部營建函 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 樓地板以泡沫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或水泥砂漿等材質墊高 墊高如涉有主要構造之變更(建築物之‥樓地板等之變更)」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內政部 內授營建管字第 號函

44 要辦理變更使用 樣態 說明 備註 機械停車設備汰舊換新 機械停車設備機種之變更,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無需申請雜項執照。
內政部 內授營建管字第 號函 築物昇降設備汰舊換新及其構造變更 昇降設備機種之設計載重、速度之變更,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無須申請雜項執照。 內政部 內授營建管字第 號函 防火門部分組件之更換維護 安全梯於出入口裝設防火門之構造與防火性能規定,及安全梯構造之變更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防火門部分組件之更換維護且無涉安全梯構造之變更者,自得依原領使用執照核定之標準為之。 內政部營建署 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

45 要辦理變更使用 樣態 說明 備註 H2類組之集合住宅建築物,申請變更供作G2類組之辦公室檢討項目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如另涉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各款所示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項目者,該項目應檢討合於申請當時之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 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否檢討衛生設備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及第4條,並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規定之檢討項目及標準,依現行規定自無須檢討 內政部營建署 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

46 非辦理變更使用 樣態 說明 備註 住宅區設八大行業 農舍供作KTV使用
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已不符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自無從依其規定辦理變更使用。 內政部 內授營建管字第 號函 農舍作G-2辦公室用途使用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一規定,農舍之使用細目包括農家住宅、農舍附屬設施、農產品之零售、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常用品零售、民宿等。是農舍依上開規定作為農家住宅、農舍附屬設施、農產品之零售、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常用品零售、民宿等使用細目之使用無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所示建築物使用類組之變更。至旨揭辦公室若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所稱G-2類組之使用項目,即不符上開農舍之使用細目。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函

47 非辦理變更使用 樣態 說明 備註 廠房既有樓層內增設夾層
建築物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設置夾層,已有涉及增加其面積,係屬增建行為,自無建築法第73條之適用 內政部營建署 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 乙種工業區以一般事務所或一般商業設施領得使用執照後,違規供住宅使用 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依規定不得為一般住宅使用,違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理,已不符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自無從依其規定辦理變更使用。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函 陽臺作為廚房使用 陽臺並非建築物使用類組,自無涉及建築法第73條第2項有關變更使用類組之情形 內政部營建署 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

48 非辦理變更使用 樣態 說明 備註 一般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之土地如作一般住宅使用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又同條第3項附表一規定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工業社區」等使用,其使用細目有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附屬辦公室、社區住宅、附屬單身員工宿舍‥等使用,尚未含括得供一般住宅使用。是經編定為一般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之土地如作一般住宅使用,已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處理,已不符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自無從依其規定辦理變更使用。 內政部 內授營建管字第 號函

49 變更使用施工及竣工查驗

50 事項一:申請變更使用竣工查驗不符者,得在 核定施工期限內重提檢查申請
事項一:申請變更使用竣工查驗不符者,得在 核定施工期限內重提檢查申請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第2項 領有同意變更文件者,依前項核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應申請竣工查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驗與核准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不符合者,一次通知申請人改正,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再報請查驗;屆期未申請查驗或改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該申請案。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函 「該申請案件予以駁回」,係指領得同意變更文件並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申請人提出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檢查之申請予以駁回,至仍合於該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期限內者,得重提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檢查之申請,如已逾該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期限,則原同意變更文件併同失其效力,申請人自應依建築法及上開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51 事項二:施工時間 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之住宅、公寓、大廈(不包括單純供辦公、商場之用而無住宅者)於下列時段,不得從事室內裝潢及整修工程之行為。但已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寓大廈規約所規定之不得施作時段,較下列時段規定嚴格者,依各該規約為準: (一)星期一至星期六 零時至八時;十二時至十三時;十八時至二十四時。 (二)星期日及國定假日 每日零時至十時;十二時至十三時;十八時至二十四時。 違反者,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所謂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 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 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92 年 台上 字第 164 號 】。

52 事項三:竣工查驗 應檢附文件: 施工與核准圖不符處理:
如消防局出具之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合格公文、戶政機關門牌編訂證明、室內裝修竣工查驗合格證明、回饋金或代金等繳納證明、違規積欠罰款繳清證明… 施工與核准圖不符處理: 標示更動範圍以竣工圖修正, 免再辦理變更,但竣工圖涉及變更使用規定檢討項目者,竣工圖由查驗人併原核准圖簽核存檔 會驗(本局 八七高市工務建字第29654號函,103.12簽准) 建築物變更使用後用途屬八大行業者,竣工查驗應簽請派員會勘。

53 (高雄市政府建築物申領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注意事項)
工地廢棄物、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模板、支撐及工寮等及同一宗建築基地內空地之樣品屋應拆除並將現場環境整理清潔。 面前道路、排水溝、行道樹、行人道損害者,應確實整修。 防火區劃及防火門窗按核准圖安裝完成。 室內停車之車位範圍,應按核准圖漆繪完成。 機械停車設備取得相關機構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分戶牆及防火區劃牆應依圖說完成。

54 個案變更分享

55 個案:跨越住商二區變更健身中心 住宅區不得作健身中心,但若樓地板面積未超過2000平方公尺,設有獨立樓梯及出入口且面臨15公尺寬以上道路,不在此限(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附表一高雄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項目一覽表) 在已合併建築使用之商業區設有獨立樓梯及出入口且面臨15公尺寬以上道路,住宅區部分免再檢討( 會辦都發局) 住戶無限制辦公室連絡處所使用( 高市都發開字第 號函)

56 個案:跨越住商二區變更護理機構 住宅區不得作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除居家護理機構以外之護理機構,惟獨幢且全幢使用,或有獨立出入口、門廳、公共樓梯間或專用電梯間出入,且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 商業區不得作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除居家護理機構以外之護理機構,惟1.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道路。2.獨幢且全幢使用,或有獨立出入口、門廳、公共樓梯間或專用電梯間出入,或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規約規定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意設置,不在此限 ( 會辦都發局)

57 個案:農業區已核准H-1長照變更為F-1長照

58 個案:文教區變更幼兒園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歸屬學校教育事業,屬文教有關之設施 ( 會辦教育局) ,又文教區可作其他經本府核准與文教有關之設施(103.7會辦都發局),故文教區得作幼兒園。

59 個案:經貿園區申請變更電子遊戲場 位於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之特定經貿核心區(特貿5C)得作為「普通級電子遊戲場B-1」( 會辦都發局) 簽奉市長核准本市電子遊戲場以設置「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為限,且其營業場所應設置於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之百貨公司營業場所:1.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一億元以上。2.同一門牌號碼總營業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3.設置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集中於同一樓層,且所佔面積應低於總營業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 會辦經發局) 按「高雄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政策暨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統一標準」 尚無限制應由一處已設立之電子遊戲場業遷移至新址,亦無限制僅能原高雄市轄區遷移至新址;其營業場所應集中於同一樓層,且所佔面積應低於總營業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 會辦經發局)

60 停止供水供電申請復電復水復電原則 (建管處103.10.28簽准辦理)
復水復電原則以有無申辦變更使用與室裝區分 已申辦變更使用與室內裝修者,需依核准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圖說竣工合格後,始得恢復供水供電。 未申辦變更使用與室裝者,則需按原使用執照核准圖說及用途恢復原狀(如拆除違規室裝)後,始得恢復供水供電。

61 回饋金 內政部營建署 營署建管字第47135號函 都市計畫書規定建築物用途變更應以繳納代金方式回饋,其回饋金之計算應依都市計畫書規定辦理,並為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之基本條件,且係因都市計畫變更產生利得,要求申請開發者提供之回饋措施,以符合社會公平原則,與建築物應附設之停車空間依建築法第102條之1規定得以繳納代金方式,有所不同。

62 簡報完畢 敬請指正

63 個案變更案例-防空避難室為例 防空避難室申請變更使用規定 案例

64 防空避難室申請變更使用規定(1) 法令名稱 內容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2條第6款
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地板面積達到二百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 車空間為限;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其使用限 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 住戶不得於…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 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 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65 防空避難室申請變更使用規定(2) 案由 解釋令 變更使用規定 防空避難室為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且兼作店舖使用,擬變更為兼作視聽伴唱或餐廳使用案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函 公寓大廈之防空避難室申請兼作臨時使用,倘涉及變更使用目的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即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後為之,且不得作營業使用。 防空避難室變更作其他用途案 內政部90年2月26日台(90)內營字第 號函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函 如有超出當時建造及現行附建標準規定者,其超出二者標準之多餘面積,經檢討符合相關建築法令規定者,始得變更作為其他用途使用,至其未超出者,仍應做防空避難室使用。 經本府警察局同意(當區人口3倍*0.75m^2/人)

66 防空避難室申請變更使用規定(3) 案由 解釋令 變更使用規定 地下層部分變更為防空避難室兼作視聽歌唱、酒吧使用案
內政部營建署 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 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到200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200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其使用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67 案例 苓雅區土地使用分區為商四之高層建築物防空避難室 +原作店舖(G-3)使用申請變更為夜總會兼舞場(B-1)案

68 類組變更G3→B1之土管 說明 規定 法令 備註 鄰近苓洲國小、阮綜合醫院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 會辦經發局、都發局 夜總會兼舞場設置地點要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並距離學校、醫院、公共圖書館一百公尺以上。 住宅區不得;商業區作電子遊戲場要距離高中以下學校或醫院一千公尺以上。 高雄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第1款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附表一高雄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項目一覽表)

69 結構計算與地基調查 本局91.7.18高市工務建字第0910020269號函、103.9.19「建築業務討論座談」會議紀錄 說明 規定 法令
原即為供公眾,現申請變更為他種供公眾,是否要重新地調與結構計算 變更供公眾使用者,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及其結構計算書與建築物室內裝修及設備圖說。 建築法第74條 五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地基調查,應進行地下探勘。 建技規則建築構造篇第64條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及第4條之規定並無辦理地基調查之規定。惟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除應符合前揭建築法及辦法之規定外,並應依地方政府訂定之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營建署 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樓地板以泡沫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或水泥砂漿等材質墊高,是否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結構部分是否應由專業工業技師簽證等相關事宜乙案,查「建築物之‥樓地板等之變更」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如涉有主要構造之變更,其結構工程部分應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內政部 內授營建管字第 號函 非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是否應地鑽及附地調報告」決議:如變更使用使用後建築物用途應檢討之活載重,與變更前用途之活載重未增加且主要構造未變更者,或依「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免檢討結構計算者(要點已廢止,修正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得免檢附地調報告及專業技師簽證。 本局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函、 「建築業務討論座談」會議紀錄

70 建技規則-停車空間 說明 規定 法令 建築物用途同屬第一類,是否要檢討停車空間(含無障礙停車空間)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 建技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59條 停車空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檢討:1.原使用類組及申請變更之使用類組依現行都市計畫法令規定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分類,屬同一設置標準。2.原使用類組及申請變更之使用類組依現行都市計畫法令規定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設置標準,由設置標準高者變更為設置標準低。 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說明二-(七) 建築物申請變更用途,由附設標準高之一類變更為附設標準低之一類者,得依發照當時之規定附設標準檢討,但不得減少當時附設之停車空間數。 內政部78年2月13日台內營字第662364號函 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申請及取得建造執照之非公共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變更為公共建築物;或原核定公共建築物申請變更為他種公共建築物之用途使用者,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3及第4條附表4應檢討「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項目時,其無障礙設施之設置項目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點辦理 內政部 內授營建管字第 號函

71 建技規則-分戶牆、分間牆、室內裝修材 說明 規定 法令 構造 B-1組分戶牆及分間牆構造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 建技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86條
內部裝修材料 地下層供B-1組使用者,內部裝修材料在居室及該使用部份應為耐燃2級以上,走廊及樓梯應為耐燃1級。 第88條 共同走廊牆壁開口更動 在共同走廊開口,應徵得同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並符合公寓大廈規約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

72 建技規則-出入口及防火門 說明 規定 法令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
A、B、D、E、F、G類及H-1 組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平方公尺者,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建技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90條 避難層出入口寬 B-1、B-2、D-1、D-2組者,應在避難層設出入口,其總寬度不得小於該用途樓層最大一層之樓地板面積每 一○○平方公尺寬三十六公分之計算值;其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五 ○○平方公尺時,三十六公分應增加為六十公分。 第90條之1 避難層以外之樓層出入口寬 B-1、B-2、D-1、D-2組者,地面層以上各樓層,其通達供避難使用之走廊或直通樓梯間之出入口不得小於各該樓層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寬 二十七公分計算值;地面層以下之樓層,二十七公分應增為三十六公 分。 第91條 防火門 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 第76條第5款 步行距離 建築物用途類組為A類、B-1、B-2、B-3及D-1組者,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十公尺。 第93條

73 建技規則-汽車昇降機、受電設備、衛生設備
說明 規定 法令 汽車昇降機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定期申請安全檢查。管理人未申請者,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 建築法第77條之4第2項 變電(受電)設備 如經認定涉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章所定防空避難設備及其固定設備等設置規定者,應併案辦理變更使用。 內政部 內授營建管字第 號函 是否檢討衛生設備 建築物裝設之衛生設備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 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除 H2 類住宅 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其地面以上樓層在三層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第 167 條之3 依現行規定自無須檢討衛生設備 營建署 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

74 非整層變更 說明 規定 法令 非屬整層變更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應以整層為之。但不妨害或破壞其他未變更使用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 一、變更範圍直接連接直通樓梯、梯廳或屋外,且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防火門窗等防火構造及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二、變更範圍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之走廊連接直通樓梯或屋外,且開向走廊之開口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5條 建築物申請變更為A、B、C類別及D1組別之使用單元,其與同樓層、直上樓層及直下樓層相鄰之其他使用單元,應依第五條規定區劃分隔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之主要構造應為防火構造。 二、坐落於非商業區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之使用單元與H類別及F1、F2、F3組別等使用單元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無開口牆壁及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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