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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婦女福利及企劃組 李育穎 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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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婦女福利及企劃組 李育穎 科長
婦女福利與CEDAW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婦女福利及企劃組 李育穎 科長 1

2 報告大綱 壹、婦女福利概述 貳、婦女福利主要法規 叁、婦女福利重要業務 肆、CEDAW 2

3 壹、婦女福利概述 3

4 一、婦女福利科成立緣由 社會發展趨勢 預算與專責組織 過去婦女福利項目分散在不同法規、辦法及行政措施中
因應近年來教育程度提高、就業機會多元、自我意識覺醒、民主發展趨勢,以滿足女性角色與服務需求多元化 預算與專責組織 80年單獨編列婦女福利預算 86年5月成立「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86年6月成立「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88年3月內政部編列預算捐資成立「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88年4月成立「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89年8月內政部社會司設立「婦女福利科」 102年7月組織改造成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婦女福利及企劃組)」 4

5 二、重要法源與政策依據(1/3) 重要法源 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5

6 二、重要法源與政策依據(2/3) 政策依據(1/2) 89年通過「跨世紀婦女政策藍圖」 93年通過「婦女政策綱領」、「婦女政策白皮書」
94年通過「行政院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 94年通過「行政院各部會所屬各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至少三分之一原則」 96年立法院通過、總統簽署加入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6

7 二、重要法源與政策依據(3/3) 政策依據(2/2) 97年通過性別影響評估作業納入「各機關報院之中長程個案計畫及法律案提報與審議程序」
98年辦理「CEDAW臺灣國家報告發表暨專家諮詢會議」,發表我國初次國家報告 99年通過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遴聘董監事性別比例應依「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原則進行檢討改善 100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7

8 三、我國婦女現況 婦女人口狀況 迄102年11月底,我國女性人數1,168萬4,133 人,約占總人口數(2,336萬7,320人)的 % 百年來女性首度多於男性,性別比例為99.99,即每100個女性相對有99.99個男性 婦女地位 依據聯合國性別不平等指數(GII:Gender Inequality Index)計算,在2012年全球參與GII評比的149個國家中,我國(0.053)僅次於荷蘭(0.045),居第2佳,領先日本(22名)及南韓(28名) 行政院主計處資料顯示,我國因性別不平等所造成健康、賦權及勞動市場等三面向發展潛能損失較低 8

9 貳、婦女福利主要法規 9

10 一、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沿革 89.5.24公布,全文16條,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第4、5~8、10、16條;增訂第4-1、12-1條;刪除第14條;自公布後次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名稱(原名稱: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及第1、2、4、5、7~10、12、 12-1、16條(行政院 發布令定自98.3.1施行) 修正第4、9條;增訂第13-1條 修正第8條;增訂第15-1條 10

11 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架構 立法目的(§1) 扶助項目(§2) 主管機關(§3) 補助對象(§4) 補助資格認定、審核(§4-1)
補差額、追回(§5) 各項家庭扶助之額度及標準(§6-§12-1) 財源、申請程序、施行日期(§13-§16)

12 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1/3) 緊急生活扶助(§6) 子女生活津貼(§7) 額度: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期間: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子女生活津貼(§7) 額度:當年度基本工資之1/10 期間:每年申請一次

13 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2/3) 教育補助(§8) 傷病醫療補助(§9) 就讀高中職(或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60%
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 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部份,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 依健保法規定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14 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3/3) 兒童托育津貼(§10) 法律訴訟補助(§11) 創業貸款補助(§12)
額度: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就讀私立托教機構,補助每人每月1500元 法律訴訟補助(§11) 最高補助5萬元 創業貸款補助(§12) 勞委會訂定補助辦法

15 參、婦女福利重要業務 15

16 一、單親家庭福利(1/3) 單親家庭現況 建置單親家庭服務據點及網絡服務
內政部「99年單親家庭狀況調查」:推估99年單親家庭32萬4,846戶,占全國家中有未滿18歲子女家庭戶數之11.79% 建置單親家庭服務據點及網絡服務 督導地方政府設置單親家庭(福利)服務中心,整合單親家庭福利服務網絡與資源,提供單親家庭服務窗口 建立單親家庭社區服務網絡,提供單親家庭服務據點及社區性支持活動,協助社區資源整合 加強宣導單親家庭服務措施,製作單親家庭福利資訊摺頁 16

17 一、單親家庭福利(2/3) 運用社會福利補助及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單親家庭服務
辦理單親家庭福利服務活動:辦理單親家長支持團體、知性成長講座、法律講座、親職教育、促進單親家庭權益座談會、研討會、福利宣導活動等 辦理單親家庭個案管理:鼓勵地方政府遴選具有社會工作專業能力民間團體,辦理單親家庭個案管理服務 辦理單親家庭子女課後照顧服務:針對偏遠、離島及資源不足地區,提供單親家庭子女課後照顧服務,協助減輕單親家長照顧負擔 17

18 一、單親家庭福利(3/3) 辦理單親培力計畫 鼓勵弱勢單親進修學位 101年補助情形
補助弱勢單親家長就讀大專院校及高中職之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上課期間子女臨時托育費 提供弱勢單親相關資訊及轉介服務 101年補助情形 補助529位單親家長:大專校院499人、高中職30人 補助602人次:學雜費493人次、臨時托育費109人次 補助694萬餘元:學雜費465萬餘元、臨時托育費229萬餘元

19 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1/3)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98年1月23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公布修正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重點: 單親爸爸及隔代教養家庭納入特殊境遇家庭:單親爸爸約占單親家庭家長4成,在核心家庭增加趨勢下,扶養子女壓力漸增,故納入扶助對象,另隔代教養家庭處境近年受到社會重視,故增加扶助父母無力扶養之隔代教養家庭,減輕該等家庭照顧負擔,保障兒童少年健全發展 針對單親、隔代教養家庭及家暴被害人,放寬「65歲以下」年齡限制 大專院校子女教育補助比例提高到百分之六十 放寬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資格 19

20 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2/3)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情形 99年起本部每年增加編列1.7億元補助縣市政府
99年認定特殊境遇家庭2萬0,879戶、扶助18萬8,433人次、補助金額4億7,860萬餘元 100年扶助2萬834戶家庭、18萬8,987人次、補助4億8,159萬餘元 101年扶助2萬167戶家庭、15萬6,784人次、補助4億4,839萬餘元 99年扶助男性2,213人占10.6%,遠低於女性1萬8,666人占89.4%;與98年相較,所扶助男性增加84.11%多於女性之增6.21% 100年扶助男性2,275人占10.92%,101年扶助男性1,903人占9.44% 20

21 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3/3) 扶助措施 辦 理 情 形 緊急生活扶助 1.按當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核發,每人每次補助3個月。
辦 理 情 形 緊急生活扶助 1.按當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核發,每人每次補助3個月。 (102年臺北市44,382元、新北市35,496、臺中市33,198、臺南市30,732、高雄市35,670元、臺灣省30,732元,福建省26,394元) 2.101年核定補助1億7,595萬餘元,15,830人次。 子女生活津貼 1.補助15歲以下子女每人每月補助最低工資之1/10(102年1,905元)。 2.101年核定補助2億6,174萬餘元、13萬7,667人次。 兒童托育津貼 1.補助6歲以下子女就讀於私立托教機構每人每月1,500元。 2.101年核定補助444萬餘元、2,958人次。 傷病醫療補助 1.補助申請人及6-18歲子女/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3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超過新臺幣3萬元,最高補助70%;補助申請人6歲以下子女/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2.101年核定補助88萬餘元、212人次。 法律訴訟補助 1.最高補助5萬元。 2.101年核定補助537萬餘元,117人次。 子女教育補助 (教育部) 由教育部主政,補助就讀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專之子女/孫子女學雜費60%。 創業貸款補助 (勞委會) 由勞委會主政,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長7年,利息補貼額度最高新臺幣100萬元。 21

22 三、外籍配偶支持與輔導(1/2) 設置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 補助設籍前外籍配偶特殊境遇扶助
以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為基礎,連結建置各項社會福利資源網絡,提供整合性服務,以滿足外籍配偶在個人、家庭、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之需求 補助設籍前外籍配偶特殊境遇扶助 提供遭逢離婚、喪偶、家暴等特殊境遇之設籍前外籍配偶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托育津貼、傷病醫療、法律訴訟等費用等協助,以減少設籍前外籍配偶取得社會福利資源之障礙 22

23 三、外籍配偶支持與輔導(2/2) 運用社會福利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外籍配偶支持與輔導服務 辦理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班及促進多元文化融合與適應服務
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班:福利資源介紹、社區環境認識、在臺生活資訊介紹、親職教育、家庭關係等課程 促進多元文化融合與適應服務:家庭教育、外籍配偶母國文化介紹、文化交流、多元文化語言學習等課程 辦理外籍配偶支持性服務措施 外籍配偶支持性服務活動:促進外籍配偶與其家庭權益、福利服務活動 設置外籍配偶社區服務據點:提供外籍配偶休閒聯誼、團體活動、諮詢服務

24 四、前臺籍慰安婦照顧 84年起 臺灣省政府組織精簡後
提供前臺籍慰安婦生活扶助津貼(每人每月1萬5,000 元)、醫療補助、重大傷病醫療看護補助、心理輔導、關懷訪視與各項諮詢服務 給予受害當事人醫療及生活照顧,積極協助其心理重建 臺灣省政府組織精簡後 為繼續照顧前臺籍慰安婦之生活,維護其隱私權,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依據「臺灣省關懷日據時期慰安婦生活扶助實施計畫」,委託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辦理前臺籍慰安婦個案訪視,轉發生活扶助津貼 協助申請政府生活扶助、醫療費、重病住院看護費及喪葬費等補助,使前臺籍慰安婦能得到政府之妥適照顧 24

25 五、婦女培力與婦女權益推動 運用社會福利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婦女權益與婦女福利服務活動
辦理婦女知性講座、成長團體、親職教育、研習、促進婦女權益之研討會、訓練觀摩、婦女節及母親節活動及宣導等課程或活動,主題包括婦女福利、婦女權益、婦女團體領導人培訓、婦女社團組織能力培訓及婦女社區參與 辦理性別平等或推廣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相關之意識培力、講座、研習、座談會、研討會、訓練觀摩、宣導、種子師資培訓,主題包括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性別平等促進、CEDAW推展 辦理弱勢婦女生活資訊教育訓練課程,建構婦女上網、收發電子郵件、建檔、運用網路資料等能力(婦女生活資訊教育訓練) 25

26 六、台灣國家婦女館經營管理 97年3月8日設立「台灣國家婦女館」 委託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承接經營 重要活動
促進國內外婦女團體聯繫交流 展現我國歷年婦女權益推動成果 建構我國與國際婦女權益聯繫交流平台 委託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承接經營 重要活動 開館以來迄102年6月來館人次逾6萬6千人次 102年「性別暴力防治展」中英文主題展示 婦女中心聯繫會議暨培力工作坊、跨領域網絡會議 定期主題常態展示 婦女人才培力計畫 26

27 七、女性夢想館籌設經營 102年規劃籌設女性夢想館 102年補助新北市、屏東縣籌設 營造女性幸福生活環境
建構友善女性及具性別意識之在地生活環境 建構婦女團體培力與基層婦女社會參與平台 呈現不同族群、生命週期、區域、生活層面女性的圖像 102年補助新北市、屏東縣籌設

28 七、婦女國際參與 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CSW)
CSW(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於1946年6月設立,為聯合國經濟社會委員會下功能委員會之一,倡導婦女於政治、經濟、公民、社會與教育領域的權益 1995於北京召開第4屆世界婦女大會提出「北京宣言及行動綱領」(共計12項行動綱領),CSW自1997年起每年就綱領中兩項主題進行討論 我國非聯合國會員,無法參與CSW官方會議,須藉由非政府組織(NGO)身分參與,我國於1999年起首次有婦女代表參與NGO-CSW,並於2001年起婦女團體代表組團與會 本部於2005、 年派員代表參與相關會議,收集國際推動婦女及性別議題相關資訊,並與各國代表交流婦女權益及性別主流化推動經驗 28

29 八、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1/3)
成立緣起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2次委員會議決議設立「行政院國家婦女人身安全基金」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3次委員會議決議「以捐資成立基金會方式較能符合政府組織精簡原則,亦能提高工作效率」 本部捐助3億元為創設基金,定名為「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以落實婦女權益為主要推動任務,並於89、90年度分別再捐助3億元及4億元基金,3年度合計捐助10億元 88.3.6正式掛牌運作 29

30 八、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2/3)
重要成果 辦理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決議事項 普及照顧政策研議專案 性別影響評估操作指南專案 台灣婦女年鑑─中英文首版出版 APEC性別議題專案工作 APEC微型手工藝國際行銷計畫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研議 落實CEDAW公約行動方案 配合節慶辦理婦女節、母親節慶祝活動等

31 八、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3/3)
重要成果 執行董事會決議事項 性別叢書出版與推廣、性別統計分析、法律資料庫及性別人材資料庫資訊分享等計畫 基層婦女組織發展、民間婦女團體方案補助、婦女創業資訊聯絡網、婦女團體溝通平台、婦女媒體觀察平台、婦女團體聯合網站 推動落實CEDAW國家報告 建立籌組民間婦團參與UN-NGO CSW機制與統籌出團事務 接受本部委託經營台灣國家婦女館 舉辦全國婦女國是會議研討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草案 與加拿大合作「APEC微型手工藝產品國際行銷合作實驗計劃」

32 九、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1/5)
成立緣起 86.5.6行政院成立跨部會任務編組「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凝聚政府與民間專家學者專業背景力量,跨部會橫向聯繫整合婦女相關政策與措施 發揮政策規劃、諮詢、督導及資源整合功能 運作模式 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 三層級運作模式-委員會議、會前會議、分工小組會議 32

33 九、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2/5)
重要成果 成立14年,召開37次委員會議、5次臨時會議 第18次會議通過「婦女政策綱領」 基本理念-「兩性平等參與及共治共決」 基本原則 兩性共治共決的政策參與 提昇婦女勞動參與率、建立婦女經濟自主的勞動政策 降低婦女照顧負擔、協助婦女自立的福利政策 落實具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之教育政策 建構健康優先、具性別意識醫學倫理的健康政策 創造一個無所顧慮的婦女人身安全環境 所有政策均應納入不同族群及弱勢婦女的需求

34 九、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3/5)
重要成果 第23次會議通過「婦女權益工作重點分工表」 推動婦女權益工作之綱領 提升婦女權益工作之執行績效 擘畫我國婦女權益重要藍圖與方向 第24次會議通過「各部會成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 第25次會議通過「制定國家重要政策時,應將性別觀點納入建立性別影響評估指標」 第27次會議通過成立「性別主流化支援小組」,協助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

35 九、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4/5)
重要成果 第32次會議修正通過「行政院各部會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99至102年度) 第34次會議通過「籌辦100年婦女國是會議、撰擬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作為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成立後之施政參考方針」 第37次會議通過「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36 九、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5/5)
組織改造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101年1月1日行政院院本部組織改造 強化我國推動性別平等工作之措施,呼應國際重視性別平等議題之潮流 於行政院成立性別平等處,為我國第一個性別平等專責機制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擴大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擔任幕僚工作 統合跨部會各項性別平等政策,督導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落實性別主流化,使政府整體施政能落實性別平等及納入性別觀點

37 十、性別主流化(1/2) 國際性別主流化趨勢 1995年聯合國第4屆世界婦女會議「北京宣言及行動綱領」,正式提出「性別主流化」
關注結構層次,將女性所面臨不利的、不平等處境,放在「性別關係」架構中檢視與評估,最終目標為「性別平等」 政府相關政策以落實性別平等為核心目標,重新配置並改變政策、立法與預算等資源,反應性別平等觀點、具備性別敏感度,打造性別正義的社會 37

38 十、性別主流化(2/2) 性別主流化六大工具 性別統計~行政院主計總處完成「性別統計」建置 性別分析~行政院主計總處進行多項「性別分析」報告
性別影響評估~行政院研考會研擬「性別影響評估」,制定國家重要政策時,將性別觀點納入建立性別影響評估指標 性別預算~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性別預算」編列及績效評估流程 性別意識培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持續辦理各種在職訓練課程 性別機制~101年成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38

39 肆、CEDAW

40 一、CEDAW簡介(1/2)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聯合國大會通過、 正式生效 1982年聯合國設置「CEDAW委員會」,負責監督公約執行情形,隸屬人權理事會 各項人權條約中唯一以女性為保障主體的國際公約,可謂婦女人權公約/法案/法典或國際婦女憲章 至2012年1月,共有187國簽署 我國於2007年經立法院通過決議,並由總統簽署,惟因我國非聯合國會員,未能送存聯合國

41 一、CEDAW簡介(2/2) 提高婦女地位,實現性別平等 促進婦女在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上與男性享有平等基礎
重要原則---平等、不歧視、國家義務 聯合國相關機制---婦女地位委員會(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CSW) 歷史 1963年開始有「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倡議,4年後經聯合國大會通過公布,催生CEDAW 1972年聯合國大會宣布1975年為「國際婦女年」,開啟「婦女十年」( ) 1993年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首次出現「女權即人權」

42 二、CEDAW核心原則(1/3) 平等 實質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實質內涵
提供與取得機會的平等~政府應考量資源配置優先性,設置支持女性平等取得機會與資源的法律、政策及機構 以質和量評估影響/結果的平等~藉由性別統計及實際改變女性不利處境之結果案例來呈現實質的性別平等 形式平等(formal equality) 平等對待、一視同仁、沒有分別,忽略因生理與社會的性別差異造成對女性的歧視或偏頗對待,對女性造成不利影響 矯正式平等(corrective approach) 訂定暫行特別措施,如支持方案、配額制度、優惠待遇、目標招募等 創造友善或支持婦女人權的環境,加速婦女在各領域的平等人權

43 二、CEDAW核心原則(2/3) 不歧視 性別意識形態(性別化規範)~假定女性和男性有不同的能力和社會角色的定型思維,導致對女性有不同的對待方式、不同的角色和期望 行動~意識形態勢必伴隨行動,使歧視更顯而易見 不同的對待:同在一個房間,男性被安排坐在前面且提供座椅、女性坐在後面的地板上 限制:男性被允許發言、女性被要求沈默,或女性就業需要先生的同意 排除:男性被允許參加考試、女性不被允許,否認女性繼承的權利 直接或間接歧視 直接歧視:故意以不同方式對待女性所造成的歧視結果 間接歧視:表面上看似中性的條件或要求,卻是以男性標準為依循,所造成的歧視結果, 結果 損害或剝奪其承認、享受、行使一項人權和基本自由 範疇 社會、經濟、文化、公民、政治或任何其他領域

44 二、CEDAW核心原則(3/3) 國家義務 尊重、實現、保護 向CEDAW委員會提交報告 國家表現評估指標
尊重權利:要求國家頒布法律,明確承認每個權利 實現權利:要求國家創造有利的環境、積極政策、特別方案和獎勵措施,女性實現自身權利的能力 保護權利:權利需要保障,讓女性能不受任何阻礙或威脅,來行使自己的權利 向CEDAW委員會提交報告 初次國家報告:批准公約後一年提交 定期國家報告:每四年提交進度報告 國家表現評估指標 優惠措施:國家藉由特別措施,滿足女性暫時或持續的特殊需求 方法義務和結果義務:國家有義務透過法律、建立國家資源,以促進平等,關注平等的機會和平等的利益 法律上和事實上:國家在法律規定上,實施優惠措施,加速平等和展示成果

45 二、CEDAW結構(1/3) 公約內容 序言:說明消除歧視的一般原則 條文(30條) §1歧視的定義
§2~4締約國須完成的一般義務(消除歧視、基本權利和基本自由、採取特別措施) §5~16實質性條款(婦女在國籍、國際參與、政治、經濟、社會、健康、教育、就業、法律、婚姻、家庭等不同領域的權利及相關的國家義務) §17~30詳述CEDAW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CEDAW的審查程序

46 二、CEDAW結構(2/3) 一般性建議 CEDAW委員會對締約國報告審查後,對某些特定條款的解釋性意見
至2011年止共計28個一般性建議,摘引如下: 第15號:防治愛滋病對婦女造成歧視 第18號:關注身心障礙婦女處境 第19號:將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納入歧視定義 第23號:關注婦女的政治參與和公共生活 第25號:暫行特別措施 第26、27號:對女性移工和高齡婦女人權多重歧視和新興議題提出回應與建議

47 二、CEDAW結構(3/3) 總結意見 CEDAW委員會審查締約國報告後提出的建議
相當於「優先法」 反映CEDAW應用於國家的情況,用以評估一個國家的表現

48 三、CEDAW施行法(1/3) 我國於100.6.8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全文共9條,101.1.1起施行 立法目的(§1)
效力(§2)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48

49 三、CEDAW施行法(2/3) 適用範圍(§3) 政府機關義務(§4-6)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政府機關義務(§4-6)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 49

50 三、CEDAW施行法(3/3) 財源(§7) 法規及措施檢視期限(§8) 施行日期(§9) 由各級政府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
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施行日期(§9) 起施行 50

51 四、CEDAW國家報告 依據 國家報告(country reports) 影子報告(shadow reports)
CEDAW第18條:締約各國應就本國實行本公約各項規定所採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所取得的進展,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報告,供委員會審議:(a)在公約對本國生效後一年內提出,並且(b)自此以後,至少每四年並隨時在委員會的請求下提出。報告中得指出影響本公約規定義務的履行的各種因素和困難。 CEDAW施行法第6條: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國家報告(country reports) 第1次:2007年簽署CEDAW、2008年撰寫、2009年3月正式完成初次國家報告 第2次:2013年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邀集中央相關部會共同完成,2013年12月3日送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1次臨時會議通過,預定2014年6月23-26日召開審查會議,邀請國外專家學者審閱 影子報告(shadow reports) 民間和非政府組織編寫,提供獨立觀點和資訊,扮演監督角色,亦可稱為平行報告(parallel reports),有助於委員會進行國家審查

52 五、CEDAW法規檢視 依據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 教育宣導階段:101年1~9月
法規檢視階段:101年10月~102年6月,包含 法律(自治條例)案 命令(自治條例以外法規)案 行政措施案 法制作業階段:103年12月底前,將不符CEDAW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完成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之法制作業程序,並應隨時檢討

53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53

54 參考網站 婦女聯合網站 http://www.sfaa.gov.tw/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台灣國家婦女館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行政院主計總處性別統計 婦女聯合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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