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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法治昆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明市普法与依法治市办公室 昆明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 呙 晓 滔
社会保险法 中共昆明市委法治昆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明市普法与依法治市办公室 昆明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 呙 晓 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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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涉及民众切身利益乃至社会发展稳定,是社会法领域的一部支架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涉及民众切身利益乃至社会发展稳定,是社会法领域的一部支架性法律。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极为重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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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对整个中国的影响 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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瞻前需顾后,前瞻无后顾——认知《社会保险法》
一、是一个纲要性的法律 二、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保险 三、社会保险制度与就业 四、社会保险法的覆盖范围 五、社会保险法的公平性 1、整合不同职业人群的社保制度, 2、提高统筹的层次,解决地区间的不平衡。 3、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缩小城乡间不公平 4、延长退休年龄,解决代际间和性别间的不公平 5、做实个人账户,解决代际间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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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怎样理解《社会保险法》 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法》内容的解析 第三部分 《社会保险法》几个要关注的制度 第四部分
《社会保险法》出台带来的影响分析 第五部分 《社会保险法》的亮点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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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怎样理解《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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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怎样理解《社会保险法》 一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背景 二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历程 三 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 四
《社会保险法》的新变化 五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六 《社会保险法》出台的意义 七 《社会保险法》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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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背景 尊严 分享 老龄化社会 社会保险政策问题多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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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尊严和体面劳动 胡锦涛在2010年国际劳动节讲话时首提“体面劳动” 温家宝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提“尊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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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享——社会公平 胡锦涛:在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上首提“包容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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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人口老龄化的标准,一个国家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比例超过10%,或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高于7%,这个国家或地区就进入了老年型社会或老年型国家。
3、中国跑步进入老龄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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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行社会保险政策问题多 截至2007年9月底,全国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养老保险1.97亿、失业保险1.15亿、医疗保险1.89亿、工伤保险1.15亿、生育保险0.7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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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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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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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的过程 第一:2007年12月23日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被草案确定为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方针。 第二:2008年12月22日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第三:2009年12月22日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2010年10月25日 草案取消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立法破解异地就医报销难。 第五、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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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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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保险法》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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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及成果 补充层 主体层 保底层 养老补贴,医疗救助,低保制度 养老,医疗,工商,失业,生育 补充保险|商业保险
国家基本社会保障 养老补贴,医疗救助,低保制度 补充层 主体层 保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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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合计 基本养老 20/22 8 28 基本医疗 6/12 2 失业 1 3 工伤 1/0.5 / 生育 30 11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 险种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合计 基本养老 20/22 8 28 基本医疗 6/12 2 失业 1 3 工伤 1/0.5 / 生育 30 11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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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规模 农民工的总数量 2亿2978万人 跨省移动 1亿4533万人 1997年 4461万人 1998年 5481万人 1999年
6683万人 2001年 8961万人 2002年 9400万人 2009年 1亿4533万人(工伤保险加入者5587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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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1、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2、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4、确立框架,循序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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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会保险法出台的意义 1,明确了相关方的责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2,人力资源市场 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 3,稳定劳动关系 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4,完善法律体系 《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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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皆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医疗; 4、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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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会保险法》的结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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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把握的主要内容 一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三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四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五 《社会保险法》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六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七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 八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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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法》内容的解析 ——五大保险的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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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登记的办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征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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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登记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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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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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保险征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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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保险解读 1、我国养老模式的转变 2、我国养老保险的种类 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层次结构 4、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5、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6、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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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养老模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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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养老保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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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缴费模式 社会统筹 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 法条链接:第10条第1款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统筹 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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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层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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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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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养老保险给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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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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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明确了个人帐户处置方式(14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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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处理(16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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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至满十五年 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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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医疗保险解读 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2、职工基本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3、医疗保险缴费模式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5、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6、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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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我国医疗保障模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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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的种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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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23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 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就业者受雇,自雇) 企业职工 单位和个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非全日制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个人缴纳 公务员及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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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模式(统帐结合模式)
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的30%) 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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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个人部分政府补贴(低保,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和未成年人)
缴费模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 职工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 政府补贴 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非全日制,其他灵活就业 特殊群体个人部分政府补贴(低保,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和未成年人) 按国家规定个人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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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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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28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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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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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30条)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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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概述(三项突破) 2、工伤保险的缴费模式
三、工伤保险解读 1、工伤保险概述(三项突破) 2、工伤保险的缴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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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概述(三项突破) 第一项 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第二项 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第三项 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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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34.35万) (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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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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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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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保险的缴费模式 单位缴费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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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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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赔付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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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业保险解读 1、失业保险概述 2、失业保险缴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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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概述 一 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 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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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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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失业保险缴费模式 单位 个人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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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育保险解读 1、生育保险的概述 2、生育保险的缴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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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保险的概述 第一项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二项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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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育保险的缴费模式 单位缴费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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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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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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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梳理 不被安排夜班劳动和延长劳动时间的权利 不被安排从事禁忌工作的权利 薪资受保护的权利 解雇受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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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几个要关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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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 2 如何解决跨地区移动问题? 3 如何加强费用征缴制度? 4 对经办机构的要求 5 确立了监督制度 6 外国人缴费新制度 7 下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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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13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第20条 第25条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71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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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解决跨地区移动问题? 养老保险 一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医疗保险 二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 三是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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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加强费用征缴制度? 第一 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二 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制度。(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 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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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 一是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二是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三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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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经办机构的要求 第一 确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制。
一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原则。本法规定,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的经费保障。本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三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主要是: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核定、按照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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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作了原则规定。 一是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制作发行全国统一、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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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确立了监督制度 一,人大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二,行政监督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社会保险监督方面的职责。 三,社会监督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并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主要职责。本法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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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6、外国人缴费新制度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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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社会保险法》出台带来的 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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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行政部门的影响 责任义务 2 对企业的影响 责任义务 3 对个人的影响 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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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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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 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的原则和授权,抓紧研究制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法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主要是: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核定、按照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74条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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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企业—— 守法/不守法企业 使用农民工较多企业、用工方式的选择 较低基数缴费企业 企业社保成本如何消化?
总体成本的增加(违法成本更高84条、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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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个人—— 社保意识会增强(通过告知、知情权 第4条、74条) 不能退保(第14条 个人部分缴费基数受重视)
社保意识会增强(通过告知、知情权 第4条、74条) 不能退保(第14条 个人部分缴费基数受重视) 可转移(第19条 对社会统筹部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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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社会保险法》的亮点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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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妥善解决 现实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成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大量农民工退保。 《社会保险法》则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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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由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明确: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另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真正实现工伤保险制度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这是现代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使工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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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三:失业人员医保待遇不再打折 《社会保险法》加强对失业人员的保护力度。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小梅姐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的医疗费用也不再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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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四: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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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五:单位不缴社保费将强制划拨 《社会保险法》在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了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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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六:养老、医疗、失业 “险随人走” 第二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解读】三险异地转移接续中最受关注的是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问题,本法明确了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解决了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结算问题,为推动医疗保险区域统筹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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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七:严格保密个人参保信息,泄露参保信息将被追究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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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八:社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资金安全保值
亮点九:强化用人单位缴费义务,明确强制征收措施 亮点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将实行全国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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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 呙晓滔 民生大法的出台唤回了以民为本的重要理念
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有义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给国民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社会保险法》的出台,预示着中国现代公民社会建设迈出了一大步,也彰显了经济发展基本价值观念的回归。和平发展时期,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是民有、民享、民生。 社会保险是公民生活的基本保障,解决了公民的后顾之忧,是为每个公民提供的福祉,是衡量一国发展水平的主要标准之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 呙晓滔 、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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