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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科技發展、文化 創新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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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章 科技發展、文化 創新與法律

2 學習目標 我國「科學技術基本法」法律規範與創 業創新的關係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法律規範 與創業創新的關係

3 10.1「 科學技術基本法」之理論與實踐 10.1.1 當「科技」遇到「法律」
台灣是一個資源有限的島國,經濟的成長 一直都是國家發展的重要任務。科技的發 展,特別是科技業的蓬勃發展,對於台灣 的整體經濟成長,具有相當的貢獻。進而 形成「科技的奔馳,需要優質法制環境之 營造」的氛圍與環境。智慧財產權為科技 法律的重要一環,但其並非科技法律的全 部。在面對科技法律的興起,如何讓「科 技與法律」能相輔相成的發展,是各國在 科技與產業發展上的重要議題。

4 科技的發展有賴「產、官、學」三方面 的相互配合。首先是科技產業本身的存 在與成長,是「業界」的範疇;其次是 國家科技政策的形成,與政府的輔助及 協助,為「官方」的範疇;最後是大專 院校與學術單位的研究成果為「學界」 的範疇,構成一個三足頂立的鐵三角。 特別是官方所扮演的角色,除了擬制科 技政策的規劃,乃至於科技相關法律的 立法制定與施行。

5 10.1.2 科技憲法概念與科技條款 科技發展的最後指標與防線:憲法
科技如同社會發展一般,當面對諸多問題, 要秉持怎樣的價值與理念的堅持,當以憲 法的解釋做最後的依歸。尤其在日新月異 的科技高度發展,許多的新興問題將油然 而生。特別是當新興科技發展與基本權利 間,產生衝突時,例如新興基因科技發展 與基本權利的保障,多衝擊著道德與倫理 面的思考;故,憲法是科技可能恣意無邊 發展的最後防線。

6 憲法「科技」條款鳥瞰 ™ 從「科技技術與農業工業化」到「生 物科技的新詮釋」憲法第146 條: 「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 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 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 業化」。本條文有其時代背景,蓋當 初立憲之時,仍屬於農業立國的時代, 農業經濟,實為當是國民經濟的骨幹, 但當時科技技術均不發達,是以水利、 地力之發達,有助於農業的發展,農 業工業化的發展則有賴於科學技術的 運用,始能大量生產。

7 憲法「科技」條款鳥瞰 ™ 從「教育文化發展之目標」到「人性尊嚴 與科技發展的相互配合」
憲法第158 條:「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 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 格、科學及生活智能」,此乃教育文化基本 目標的設定,其中關於科學智識,為現代國 民所不可或缺之基礎,故憲法將之列入,蓋 制憲當時,傳統倫理雖屬發達,但科學知識 則較為薄弱,故憲法以發展國民的科學知識, 為其教育目標。目前台灣的教育,科學知識 的灌輸與養成,已經儼然成為重要的課題, 但科技的發展不能背離傳統倫理的要求,故 科技與法律的結合誠屬重要,但科技在倫理 上的實踐,亦不可或缺。

8 憲法「科技」條款鳥瞰 所謂對「倫理」的詮釋,或可採憲法上對 「人性尊嚴」之立論;再者,科學基本法 (§7-2):「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計畫, 必要時應提供適當經費,研究該科學技術之 政策或計畫,對社會倫理之影響與法律因應 等相關問題」。故,有關「社會倫理之影響」 者,應可為本條文重新轉化的概念。

9 憲法「科技」條款鳥瞰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之保障與優先編列
憲法(§164 節錄):「教育、科學、文化之 經費,在中央、省與縣市不得少於各預算總額 固定的百分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 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故教育科學文化之 發達,為現代國家發展的之重要因素,其發展 均需巨大的經費挹注。憲法特別將預算的比例, 加以明文規定,以作為保障。然此條文,後卻 經增修條文凍結停止適用。經由憲法增修條文 (§10-10):「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 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 (§164)規定之限制」,故只有應優先編列, 原來憲法所設計的制度,已無拘束之效力。

10 科學工作者之生活保障與科學發明與創造之獎勵
1. 科學工作者生活之保障與待遇之提高: 憲法(§165):「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 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 隨時提高其待遇。」說明對於科學工作者的 生活,應該給予生活的保障,俾能安心工作 與研究。 2. 科學發明之獎勵:憲法(§166):「國 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 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說明有功於科學 的發明與創造,應該獎勵,以促進國家之進 步。

11 科學工作者之生活保障與科學發明與創造之獎勵
3. 事業或個人技術發明之獎勵或補助: 憲法(§167-3 節錄):「國家對於事業 或個人在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予以獎勵 或補助。」表示如對學術或技術有重要發 明的貢獻者,應給予相關獎勵或補助。 4. 獎勵科學技術發展:憲法增修條文 (§10-1):「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 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 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 濟合作。」表示對產業升級與水資源開發 等,多屬於科學技術發展的獎勵對象。

12 經濟科學發展,與環境生態保護並重原則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 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 兼籌並顧」,所謂環境,文義上乃指 生態環境,但應該包括人文生態的文 化環境保護,並確認我國為環保國家 的意義。

13 憲法科技條款的性質與效力:部門憲法化的嘗試
™基本國策條文效力的能耐 我國憲法上有關科技條款,均屬於基本國策 的條文;因一般認為基本國策只是「方針條 款」,指出國家的努力目標,並無強行的性 質。故,可以不立即發生國家應立刻實現基 本國策內容的效力。

14 憲法科技條款的性質與效力:部門憲法化的嘗試
憲法科技條款的引用與部分憲法的嘗試 然憲法科技條款,若只是在宣示憲法對於 國家發展科技的政策定位與方向,對於行 政、立法、司法等憲政部分,只有提示而 非直接拘束的效力。故,對於擁抱科技作 為憲法基本價值或理念,其強度顯然有所 不足;且「科技」與「經濟發展」、「社 會福利」或「多元文化」等實體理念與價 值一般,只是憲法鎖定的政策理念與價值 之一,並不具有規範制度的根本性。但若 將基本國策的概念內涵過於單一簡單化, 在塑造我國科技憲法的藍圖構思上,將面 臨一個「無用」憲法條款的窘境。

15 「 科學技術基本法」 的概念與內涵 科學技術基本法(§1 節錄):「為確立政 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之基本方針與原則,以 提升科學技術水準,持續經濟發展,加強生 態保護,增進生活福祉,增強國家競爭力, 促進人類社會之永續發展。」從立法目的觀 之,科學技術基本法規範重點在是為積極發 展科學技術,持續整合科學技術資源,強化 研究發展能力,增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以 期改善科學技術創新環境,進而提升國家競 爭力,促進資訊化社會之形成,達成國家永 續發展。因此,於形成科學技術政策之際, 有賴於制定具有整體性之科學技術基本法, 以作為執行科學技術政策之規範與促進科學 技術發展之法源基礎。

16 「科學技術基本法」基本原則 1.科學技術均衡發展原則:本法將適用於含人 文社會科學之科學技術(§2-1);以及提醒政 府於推動科學技術時,應注意人文社會科學與 其他科學技術之均衡發展(§2-2)。 2. 充實基礎研究原則: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 以持續充實基礎研究(§4)。

17 「科學技術基本法」基本原則 3. 科學技術發展與環境生態、生命尊嚴及人性 倫理之維護原則:為推動科學技術發展,應考 量總體科學技術政策與個別科學技術計畫對環 境生態之影響(§7-1);以及在推動科學技術 發展計畫,政府應提供適當經費,研究該科學 技術之政策或計畫,對社會倫理之影響與法律 因應等相關問題(§7-2)。另提到當科學技術 研究機構與人員,於推動或進行科學技術研究 時,應善盡對環境生態、生命尊嚴及人性倫理 之維護義務(§8)。 4. 研究自由保障原則:為確保科學技術研究之 真實性並充分發揮其創造性,除法令另有限制 外,政府應保障科學技術人員之研究自由 (§16)。

18 「人」:科技人才的協助與研究環境之改善 1. 工作條件與研究環境:為促進科學技術 之研究、發展及應用,政府應就:(1) 培訓 科學技術人員、(2) 促進科學技術人員之進 用及交流、(3)培養、輔導及獎勵女性科學 技術人員、(4) 充實科學技術研究機構、(5)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創業、(6) 獎勵、支助及 推廣科學技術之研究等事項,採取必要措施, 以改善科學技術人員之工作條件,並健全科 學技術研究之環境(§14)。

19 2.特殊科學技術人員之獎勵與保護:對於 進用且從事稀少性、危險性、重點研究項 目,或於特殊環境工作之科學技術人員, 應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措 施(§15-1);以及對於從事科學技術研 究著有功績之科學技術人員,應給予必要 獎勵,以表彰其貢獻(§15-2)。 3.進用人員之公平、公開、人才交流之鬆 綁、生活條件之保障:為健全科學技術人 員之進用管道,得訂定公開、公平之資格 審查方式,由機關或研究機構,依需要進 用,並應制定法律適度放寬公務人員任用 之限制(§17-1);以及為充分運用科學 技術人力,對於公務員、大專校院教師與 研究機構

20 企業之科學技術人員,得採取必要措施, 以加強人才交流(§17-2);另外,為延 攬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應採取必要措 施,於相當期間內保障其生活與工作條件; 包含可由教育部訂定子女就學要件、權益 保障等相關事項(§17-3);也提到「公 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 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 價投資或兼職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34)、公務員服務法(§13-1、§13-2、 §14)之限制(§17-4)」;其中公立專科 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 人員之認定、得兼任職務與數額、技術作 價投資比例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17-5)。

21 「 錢」:國家經費與財政之補助 有關科技的發展除產業界自行研發外, 世界各國莫不積極投入經費,以為因應。 我國科學技術基本法亦採相同手段,除 經費持續充實提供外,亦有國家科學技 術發展基金之設置,以為專款專用;此 外,也可採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 進行補助。有關財政補助的措施條文, 臚列說明。 1. 科學技術經費之持續充實原則:政府 應於國家財政能力之範圍內,持續充實 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所需經費(§3-1); 以及政府應致力推動全國研究發展經費 逐年成長,使其占國內生產毛額至適當 之比例(§3-2)。

22 2.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設置:主要為科 學發展基金的來源、運用與收支保管,包含下 列三項:
(1) 科學發展基金之設置與運用:為增進科學 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 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 展成果之運用,並利掌握時效及發揮最大效用,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製附 屬單位預算(§12-1);以及國家科學技術發 展基金之運用,應配合國家科學技術之發展與 研究人員之需求,經公開程序審查,並應建立 績效評估制度」,是以本基金的運用,必須配 合國家科學技術之發展與研究人員之需求,且 在程序上,應該公開審查,為求經費之有效運 用,應該建立績效評估制度(§12-2)。

23 (2) 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國家科學技術發 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 之(§12-3)」。目前有「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 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運行之。
(3) 智慧財產權之成果收益撥入基金保管運用: 經中央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 (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 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 得歸屬政府部分,應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撥入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13-1);同 時中央研究院得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科學 研究基金(§13-2);以及當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所得,除應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 用部分外,歸屬於中央研究院部分,得循附屬 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前項之科學研究基金(§13- 3)。

24 3.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為促進 民間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政府得提供租 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18)。目前 我國對於科技發展,國家使用多項措施 而不遺餘力,如租稅優惠,為我國長年 使用的財政工具之金融手段。

25 「 環境與設備」的提供與輔助 1. 政府協助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 政府應協助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 (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充實人 才、設備及技術,以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 發展(§5-1);同時得對科學技術研究成 果優異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 給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之設施人才進 用必要支援(§5-2 節錄);另為推廣政 府出資之應用性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 應監督或協助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將研 究發展成果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利用 (§5-3 節錄)。

26 2. 科技政策發展計畫:政府應每二年提出科 學技術發展之遠景、策略及現況說明(§9); 同時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情形及區 域均衡發展,每四年訂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 畫,作為擬訂科學技術政策與推動科學技術研 究發展之依據(§10-1);對於國家科學技術 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參酌中央研究院、科學技 術研究部門、產業部門及相關社會團體之意見, 並經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10-2);最後提到每四年應由行政院召開 全國科學技術會議(§10-3)。而有關於科學 技術發展計畫項目計畫,應包含︰國家科學技 術發展之現況與檢討、國家科學技術發展之總 目標策略及資源規劃、各部門及各科學技術領 域之發展目標策略及資源規劃、以及其他科學 技術發展之重要事項(§11)。

27 3.科技協助與獎勵:對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發 展計畫目標之民間研究發展計畫,得給予必 要之支助(§19)。
4.科學技術資訊之建構:另為推動科學技術 研究發展,政府應擬訂科學技術資訊流通政 策,採取整體性計畫措施,建立國內外科學 技術研究發展之相關資訊網路及資訊體系, 並應培育資訊相關處理人才,以利科學技術 資訊之充實及有效利用(§20)。

28 5.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之推動:為提升科 學技術水準,應致力推動國際科學技術 合作,促進人才、技術、設施及資訊之 國際交流與利用,並參與國際共同開發 與研究(§21)。
6. 科學技術教育之推廣:為加強國民對 科學技術知識之關心與認識,應持續推 展學校與社會之科學技術教育,以提升 國民科學技術之素養(§22)。

29 ™政府出資之智慧財產權歸屬 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 (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 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 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 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得將全部或一 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 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6-1);而所 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歸屬於公立學校、 公立機關(構)或公營事業者,其保管、使 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部分條文規 定之限制(§6-2節錄);同時智慧財產權及 成果之歸屬及運用亦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 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及貢獻,科學技術

30 研究發展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 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就其 目的、要件、期限、範圍、全部或一部 之比例、登記、管理、收益分配、迴避 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資助機關介入授 權第三人實施,或收歸國有及相關程序 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統籌規劃訂定; 各主管機關並得訂定相關法規命令施行 (§6-3 節錄)」;另外提到若公立學校、 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 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 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 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 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6-4 節錄)。

31 一分鐘觀念

32 創業實例

33 10.2「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理論與實踐 10.2.1 文化創意產業之規模與成長
1.美國:自1996年開始,創意產品就已超 越其他傳統產業,成為美國最大宗的出口 產品,每年創意產業市場年平均成長率均 高於全球文化創意產業成長率,相形之下 美國的文化創意產業市場較其他國家蓬勃。 2.日本:動漫產業已成為日本特色,如宮 崎駿動漫作品及系列產業化活動等;未來 能擴大編列預算,將漫畫、電玩、流行時 尚⋯⋯等10項產業列為擴大文化產業出口項 目,預定至2020年將日本文化創意產業之 出口規模提高至13兆日圓。

34 3.英國:為全球第一個明確提出創意產業概 念國家,本產業早期雖主要依賴政府編列預 算補助,近年來已建立完整獎勵制度及創意 產業金融支持體系,部分彩票盈餘為其長期 穩定資金來源,使該產業順利發展。「倫敦 2012藝術節」成功將倫敦文化奧運會 (Cultural Olympiad)和殘障奧運會及蘇格 蘭愛丁堡藝術節等予以串連,結合戲劇、舞 蹈與表演、音樂、演唱會、視覺藝術、⋯⋯等 領域,藉由文化創意產業與大型活動有效結 合,成功行銷國際,值得借鏡。

35 4.其他國家:德國直到2005年才開始 正視創意產業,該產業對德國之經濟 有高度貢獻,經濟價值比農業或能源 產業大;另,韓國成功將戲劇、音樂、 電影、遊戲⋯⋯等流行產業,打造 「韓流」為國家品牌行銷全世界,成 功帶動經濟成長。中國大陸2011 年將 文化產業正式列為「國家戰略性支柱 產業」,預計2015 年文化產業產值達 到2兆人民幣,近年來迅速成長中。

36

37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 「創意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 (2009 ∼ 2013 年)提出遠景:「使台灣成 為亞太文創產業匯流中心;立足台灣,開拓 大陸市場,進軍國際」。根據此目標,台灣 於2012 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簡稱文 創法)」制定完成並經公布後施行。原主管 機關是「文化建設委員會」,在2012年因 「文化部」的誕生,而將我國文創發展的大 業繼續接手。根據「文化部處務規程」下設 置「文創發展司」,進行相關事項的推動。

38 「 第四波」經濟動力:文化創意產業之世界發展
觀察近年來,各國公部門推動文化創意產業, 主要在因應世界經濟與社會趨勢的變遷,針 對重點產業轉型與升級制訂策略目標。例如, 日本於20世紀初面臨經濟泡沫化的危機,從 經濟與政治的硬勢力轉而發展文化創意的軟 性國力。經過十多年,今天的日本透過動畫、 遊戲產業,已在全世界展現了強勁的文化滲 透力。另外,改變了亞洲各國產業經濟版圖 的金融風暴,也催化了韓國的內容產業以及 泰國的設計生活產業的發展決心。即使是創 意產業的發源國英國,其推動創意產業的初 衷,也是想藉由創意產業,重塑英國在世界 上已逐漸衰微的創新競爭力。

39 根據聯合國貿易發展會議(UNCTAD)於 2008 年所發表的創意經濟報告“The Creative Economy Report”指出,1996 ∼2005年十年間,全球創意產業外銷額 (包括創意產品與創意服務)從1996年的 2,270億美元,成長至2005年的4,240 億 美元,成長幅度達87%。其中,已開發國 家在創意產業的外銷市場依然是主流。尤 其是產業發展已臻成熟的歐洲國家,仍具 有文化輸出的優勢。然而,從已開發國家 與開發中國家外銷額比例來看,兩者比例 已逐年拉近,由1996年的2.4:1,到2005 年1.44:1。顯示開發中國家近年來全力 推動的成果。

40 台灣對於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經緯 整體推動策略分為二大塊面,首先是「環 境整備」,是對文化創意產業整體的共通 性問題,思考整體性的因應策略;主要著 重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相關面向: 包括經費的挹注、融資及創投機制、法規 面的鬆綁及制度面建立、擴大國內外市場、 建立文創合作平台及人才培育等。目的是 希望建構對所有文創產業的發展,具有友 善的環境,使產業皆能獲得適當之輔導及 協助而成長,並進一步培養成為明日之旗 艦產業。

41 其次是「旗艦產業」部分,從現有各產業 範疇中,擇取發展較為成熟、具產值潛力、 產業關聯效益大的業別;包括:電視、電 影、流行音樂、數位內容、設計及工藝產 業,針對各發展特性及需求,提出規劃, 予以重點推動,期能在既有基礎上再作強 化及提昇,並藉以發揮頭羊效益,帶動其 他未臻成熟的產業。對於未納入旗艦產業 的業別,尚需加強扶植及輔導,即藉由 「環境整備」各項專案的執行,建置產業 共通性之良好發展環境,讓其得以成長茁 壯。

42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之立法經緯 我國具有豐厚多元之文化積累,以及數十年 來民主政治之發展經驗,適合孕育文化創意 之自由開放環境。再加以資訊軟硬體產業發 展過程中累積之資金、人才、創新技術,及 全球產業價值鏈上之操作經驗,均構成發展 文化創意產業之寶貴根基。我國從文化創意 產業出發,可望在過去的經濟奇蹟、民主奇 蹟之後,再創文化奇蹟。

43 然政府於民國91年已將「文化創意產 業」列為「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 計畫」之一,惟鑑於推動文化創意產 業之法規與發展機制尚未完備,文化 創意產業資源未能整合,而政府投資 預算有限,文化創意產業群聚效應尚 未實現,國際市場尚待開拓等現況, 致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迄未成熟。以 下彙整語文化創業產業發展直接相關 要點,說明如下:

44 (一)總則 ™文創法立法目的 文創法旨在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 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運 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 培育,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1-1)。同 時在(§1-2)指出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依 本法規定;若有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法更優者, 將從其規定。在立法原則方面,為推動文化 創意產業,應加強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文 化與科技結合,注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 並重視地方特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 文化藝術普及,以符合國際潮流(§2)。此 乃揭示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基本原 則及方向;並將文化創意之重要內涵的地方 文化特色納入。

45 (一)總則 ™文化創意產業之定義、範疇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認為「創意」可 藉由不同形式的表示,加以界定人類文化的表 現;「文化產業」乃是以無形、文化為本質內 容,經由創造、生產與商品化結合的產業。這 些產業會被著作權保護著,並可以運用產品或 勞務來呈現,並詳細定義「文化產業」為「結 合創造、生產與商品化等結合方式,其本質是 無形的文化內容」。這些文化內容基本上受到 著作權的保護,其形式可能是商品或服務。文 創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 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 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 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15種產業,包含:

46 1. 視覺藝術產業、2. 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3. 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4. 工藝 產業、5. 電影產業、6. 廣播電視產業、7
1.視覺藝術產業、2.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3.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4.工藝 產業、5.電影產業、6.廣播電視產業、7. 出版產業、8.廣告產業、9. 產品設計產 業、10.視覺傳達設計產業、11.設計品牌 時尚產業、12.建築設計產業、13.數位內 容產業、14.創意生活產業、15. 流行音 樂及文化內容產業,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之產業(§3)。

47 (一)總則 發展經費與國家發展基金之提撥 根據文創法(§8),政府應致力於發展文化 創意產業,並保障其發展所需之經費。至於 保障經費的額度,並無規定,其只是宣示性 的指導方針而已。惟另在(§9-1)上,提到 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化創意 產業;另設有「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 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本法乃直接規定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該投資一定比例於文 創產業,此乃資金的挹注,相較於補助與融 資,投資更能使文創產業自掘其事業發展潛 力,主動積極塑造形象,發揮更多的創意產 能,促使投資者願意將資金挹注在該事業上。

48 (一)總則 文化創意之推廣 有關推廣方面,將責成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 有價之觀念,充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意資產, 並落實於相關政策(§10-1);同時政府應 用於有形或無形之文化創意資產支出,經濟 效用年限達二年以上者,應劃編為資本門經 費預算(§10-2);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應訂定獎勵或輔導措施,以協助公民營 企業及文化創意事業,將創意成果及文化創 意資產,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運用(§10- 3)。

49 (一)總則 與教學資源之整合及人才培訓 為培育文化創意事業人才之策略,政府應充 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意人力資源,整合各種 教學與研究資源,鼓勵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產 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訓(§11-1);同時得 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文化創意事業, 充實文化創意人才,並鼓勵其建置文化創意 產業相關發展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進行 創意開發、實驗、創作與展演(§11-2)。

50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所謂「協助」主要為:取得信用保證、 取得融資貸款、顧問輔導、諮詢服務; 所謂「獎勵」主要為:發給獎狀、發 給獎座或獎牌、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發給獎金、其他獎勵方式。所謂「補 助」主要為:經費之全部或部分、貸 款利息之全部或部分、相關稅捐之全 部或部分,以下分別說明悠關的推動 措施。

51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
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 事項,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當之協助、獎 勵或補助,包含:1.法人化及相關稅籍登記、 2.產品或服務之創作或研究發展、3. 創業 育成、4. 健全經紀人制度、5.無形資產流 通運用、6. 提升經營管理能力、7.運用資 訊科技、8.培訓專業人才及招攬國際人才、 9.促進投資招商、10.事業互助合作

52 11. 市場拓展、12. 國際合作及交流、 13. 參與國內外競賽、14. 產業群聚、 15. 運用公有不動產、16
11.市場拓展、12.國際合作及交流、 13.參與國內外競賽、14.產業群聚、 15.運用公有不動產、16. 蒐集產業及 市場資訊、17.推廣宣導優良文化創意 產品或服務、18.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運 用、19.協助活化文化創意事業產品及 服務、20.其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之事項(§12-1)。

53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原創產品或服務之優惠
為發展本國文化創意產業,政府應鼓勵文化 創意事業以優惠之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 其價差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15)。其中 提到的原創產品或服務係指文化創意事業所 研發創作,提供消費者消費之產品或服務; 另有「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 惠補助辦法」。

54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獎助設置文化展演設施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 民間提供適當空間,設置各類型創作、 育成、展演等設施,以提供文化創意 事業使用(§16-1);另有「行政院文 化建設委員會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 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 法」。

55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公有公共運輸場站廣告物空間之使用
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 之主管機關,應保留該場站或相關設 施一定比率之廣告空間,優先提供予 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以優惠價格使 用(§18)。

56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建立文化創意事業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 制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構)、 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文化創意事 業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 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 之文化創意事業取得所需資金(§19-1); 同時鼓勵企業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促成跨領 域經營策略與管理經驗之交流(§19-2)。 相關行政命令有「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要 點」、「文化部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 實施方案作業要點」、「文化部文化創意產 業投資評估審議會設置作業要點」。

57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鼓勵建立自有品牌及協助拓展國際市場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鼓勵文化創意事業 建立自有品牌,並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得協 調各駐外機構,協助文化創意事業塑造國際 品牌形象,參加知名國際展演、競賽、博覽 會、文化藝術節慶等活動,並提供相關國際 市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20)。

58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管理
公有財產中本有諸多具高度文化性與創意性之 文化創意資產,如故宮、歷史博物館等之典藏 文物,即具有豐富文化價值,可供文化創意事 業利用,進而創造產業經濟價值。政府應在符 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前提下,得將其所管理 之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等,供外 界使用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出租、授權或以其 他方式提供,以賦予其新生命與新價值(§21- 1)。所謂「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指不動產 以外其他有形、無形之公有圖書、史料、典藏 文物或影音資料等資產;管理機關利用該資產 或透過相關計畫所研發創作或生產製造之產品 及其他相關權利,亦屬之;

59 「提供利用之方式」包括出租、授權、委託發 行、合作設計、代工製造及其他可發揮文化 創意資產對外利用效益之方式。各提供公有 文化創意資產之管理機關,應將對外提供之 公有文化創意資產造冊,並以適當之方式對 外公開(§21-2)。同時為活化運用公有文化 創意資產,鼓勵管理機關提供文化創意事業 使用,另規定所取得之收益,得保留部分作 為管理維護、技術研發與人才培育之費用, 不受國有財產法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 令規定之限制(§21-3)。

60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協助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租用
為協助文化創意事業設置藝文創作者培 育、輔助及展演場所所需公有非公用不 動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 動產管理機關得逕予出租,不受國有財 產法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相關 出租方式之限制(§22)。

61 其中國有財產法(§42)對於非公用不 動產之出租,原則上限於「標租」方 式,而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 對於地方政府所有財產之利用,亦有 類似限制之情形,故為扶助文化創意 事業之發展,規定文化創意事業所需 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經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動產管理機關得 逕予出租,不受前開法令規定之限制。 目前另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受 理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22)所需 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案件審查作業 要點」。

62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著作權設質制度與著作權不明者之授權機制 與利用 (1) 著作權設質登記制度之建立
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 質權,其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 限制,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 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因混同、著作 財產權或擔保債權之消滅而質權消滅者,不 在此限。為促進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 財產權之設質融資,並保障交易安全。

63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著作權設質制度與著作權不明者之授權機制 與利用 (2) 著作權不明者之授權機制與利用
因著作權人身分不明或失聯,導致利用人無 法獲得著作權人授權之著作,在美國被稱為 「孤兒著作」。對於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 產品,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 得授權時,經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釋明無法取 得授權之情形,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 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於許 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24-1)」。

64 目前有「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 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與「著作財 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規費收費 準則」。惟若在取得許可授權後,發現 其申請有不實情事者,著作權專責機關 應撤銷其許可(§24-6)

65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文化創意聚落之設置
政府應協助設置文化創意聚落,並優先輔 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透過群聚 效益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發展(§25)。其 中所謂「文化創意聚落」,指文化創意事 業高度聚集之一定地理區域,不以同一建 物、同一街廓或行政區域等明確界線劃分 者為限;所謂「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 指從事文化創意產品創作或服務研發之個 人或微型文化創意事業;所謂微型文化創 意事業,指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參見 施行細則。

66 (三)租稅優惠 面對台灣產業的多元發展,文化創意產業 的發展,法律當成輔助的工具將具有重要 的意義。其中國家財政資金的介入,具有 關鍵性的影響,文創法所採取的租稅優惠 措施,相當有限,亦符合時代的潮流與立 法趨勢。如第27條所規定關於稅捐之減免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公司投資於 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 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其必須有其他法律的依據,本條文僅僅只 有「指引宣示」的文字意義。目前對於產 業的租稅優惠乃採取有限的策略,故對於 文創產業的稅捐優惠,實際上只有二者, 請參下文說明:

67 (三)租稅優惠 ™捐贈、購買之費用列支 文化創意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捐贈總 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 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不受所得稅法限制(§26-1),包含:(1) 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 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 生或弱勢團體、(2) 偏遠地區舉辦之文 化創意活動、(3) 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 立育成中心、(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定之事項。目前有「營利事業捐贈文 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 法」。

68 (三)租稅優惠 免徵進口稅捐之優惠 文化創意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 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屬 實,並經經濟部專案認定國內尚未製造 者,免徵進口稅捐(§28)。

69 科技政策發展計畫 (3) 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之項目
本法第11條:「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應 包含下列事項︰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之現 況與檢討。二、國家科學技術發展之總目標、 策略及資源規劃。三、政府各部門及各科學 技術領域之發展目標、策略及資源規劃。四、 其他科學技術發展之重要事項」。依據本法 立法說明:「一、明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 畫的必要內容。二、參考日本科學技術基本 法第九條、韓國科學技術革新特別法第三 條」。

70 一分鐘觀念

71 結語:文化創意在台灣發之困境與機會分析 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有研究指出以下 結構性的問題:1.文化創意產業與傳統製造 工業在本質上有著顯著性差異存在,其差異 並非是生產排程、精密技術的變革等,而是 在於一種嶄新的思考方式來運作;2.在推動 文化創意產業中,政府主要任務乃是擔任文 化創意產業與商業經營模式間,協同商務之 促成者,使用的工具就是政策,亦涵蓋到法 規層面;3.應加強兩岸政治、經濟的穩定性, 以善用大中華經濟圈的資源,降低成本、發 展品牌、擴大市場佔有率,並利用中國尋求 發展品牌的可行性;

72 4.應利用製造業、資訊科技技術當工具, 結合創意、內容,強化文化創意產業的 創新及提升競爭力,並扶植旗艦式產業 以發揮示範式效果,鼓勵更多資源的投 入;5.應積極誘導創投事業對文化創意 產業的投資,並利用創投資金、國家機 關的技術來協助一般廠商因應國外廠商 的壓力與競爭;6.應設法提高政策執行 的層級、加強預算及整合,並隨時以跨 部會協調及法規鬆綁,以因應中國與韓 國的衝擊,亦得考慮以補助及法規鬆綁 等方式,來代替租稅優惠。

73 關於台灣文創發展SWOT分析,主要為:( 一) 優勢Strength:1. 自由創作環境,優秀人才輩 出,民間創造力源源不絕;2
關於台灣文創發展SWOT分析,主要為:( 一) 優勢Strength:1.自由創作環境,優秀人才輩 出,民間創造力源源不絕;2.開放多元社會, 藝文活動呈現多元性與多樣性;3.充分透明的 資訊,社會接受新事物與新觀 的可塑性強;4. 科技發達,文化創意產業可藉由新科技優勢多 元結合,多元傳播創新發展;5.地方文化活力 強,民眾對藝文活動與創意生活的需求日增。 (二)弱勢Weakness:1.可以產業化與不需要 產業化分際不夠明確,與民間的需求和期待產 生 差;2.政府主管部門分散,缺乏整合平台; 3.市場小、規模小,無法靠內需市場形成;4. 文化政策亦受政經環境影響,民間對政策的延 續性存有疑慮;5.資金來源不足,缺乏投資的 鼓 措施;6.智慧財產權未受尊重保護;7.藝 文界缺乏整合、行銷與管理人才。

74 (三)機會Opportunity:1. 台灣文化自由開 放特色,可成為華人世界品牌,可帶動華人 文創產業經濟;2
(三)機會Opportunity:1.台灣文化自由開 放特色,可成為華人世界品牌,可帶動華人 文創產業經濟;2.華人經濟崛起,大中華區 域經濟形成兩岸開放的大趨勢,使台灣文創 產業有開拓的空間;3.民間人才充足,自主 性與高。(四)威脅Threat:1.大陸有廣大 內需市場,易於進軍世界市場,亦以文創為 重點發展產業,兩岸有競爭壓力;2.文化差 異,讓台灣文創產業進入大陸有優勢,但大 陸法限制,有待兩岸談判解決;3.亞洲國家 如韓國、日本、泰國、印度等不斷崛起,形 成競爭。

75 問題討論 1.台灣向來為一個資源有限的島國,經濟的 成長,成為國家重要的任務目標,而科技的 發展,特別是科技業的蓬勃發展,對於台灣 的整體經濟成長,具有相當的貢獻。面對科 技業過去多是代工,台灣如何產業升級?你 有如何的想法可以提供。

76 問題討論 2.隨著知識不斷創新及文化積累,人 類的經濟文明已從「知識經濟」邁向 「創意經濟」。文化創意產業已為國 際間積極推動之重點產業,我國亦列 入六大新興產業重點推動,民國102 年度賡續推動,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 編列推動文化創意產業36 億元,分別 為環境整備計畫、電影內容產業旗鑑 計畫等7 項子計畫,前述金額相當可 觀。但要如何去充分有效利用?你有 如何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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