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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義 2 輔導組織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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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各級學校輔導組織現況 第二節 輔導人員的資格條件與角色任務 第三節 輔導教師的專業展現與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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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各級學校輔導組織現況 壹、學校輔導組織及其運作機制 貳、各級學校的輔導組織及運作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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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學校輔導組織及其運作機制 在學校的教育工作人員,以其所發揮的主要教育功能,約略可分為四個領域: 教學工作 行政工作 服務人員 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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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三級輔導體制中各人員之職掌功能表,如表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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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學校三級輔導體制中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職掌功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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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組織的原則: 輔導組織的建構,除了輔導室(處)外,應延伸納入校園教師人力資源
輔導組織的組成以學生為主體,目標在促進其心理健康與社會適應,並對於適應困難的學生能整合專業資源 輔導組織的建構,除了輔導室(處)外,應延伸納入校園教師人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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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級預防的輔導體制下,學校中的每個角色均是學生的輔導工作者 對於適應不良或特殊需求的學生,輔導工作應進一步推展至其家庭、環境的評估
教師之間依其角色不同,彼此分工合作,並扮演持續引導學生的角色 在三級預防的輔導體制下,學校中的每個角色均是學生的輔導工作者 對於適應不良或特殊需求的學生,輔導工作應進一步推展至其家庭、環境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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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輔導組織應具備縱向的與其他層級學校,以及橫向的與其他社區、社會機構之協調、配合責任
輔導之初級工作須具備積極、教育、預防性的理念,在行政組織之間橫向串聯、分工合作 一個有效的輔導計畫應為學校整體教育計畫中的一部分 有效的輔導組織應具備縱向的與其他層級學校,以及橫向的與其他社區、社會機構之協調、配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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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各級學校的輔導組織及運作概況 (自行參考閱讀)
國民中小學的輔導組織現況 高中職的輔導組織現況 大專校院的輔導組織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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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的輔導組織現況 (一)國民中小學輔導室(處)的組織現況 (二)國民中小學專任輔導教師之編制 (三)國民中小學兼任輔導教師之編制
(四)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編制 (五)各縣市學生諮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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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民中小學輔導室(處)的組織現況 我國中小學可能較為健全的行政及輔導組織圖,如圖2-1所示 身為第一線與學生接觸的教師,扮演的角色有二:一是教學;二是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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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1 國民中小學學校行政級輔導組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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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中小學專任輔導教師之編制 關於專任輔導教師的聘任,仍依據2011年修正公布的《國民教育法》第10條之規定:
「……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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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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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2014年制定公布的《學生輔導法》第10條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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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修訂的法規得知,國民中小學的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因學生之需求漸被重視
關於專任輔導教師授課的基本節數,則依據2012年1月20日修正發布的《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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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國民中學教師以十節為原則,國民小學教師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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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民中小學兼任輔導教師之編制(可略)
依據2014年3月14日修正發布的《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進一步說明了兼任輔導教師的員額配置,在該準則第3條和第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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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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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置兼任者一人。 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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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置二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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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二人 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二人;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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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編制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的規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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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2014年制定公布的《學生輔導法》第11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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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專業之專任因法令的修正而更被重視,同時透過法令的修正,亦使國民中小學輔導組織及輔導人力更為完善
一般來說,行政組織的設置在學校中較無問題發生,較常發生的狀況是學校行政組織中的人力資源常出現非專人專用,或有缺乏專業人力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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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縣市學生諮商中心 依據2014年制定公布的《學生輔導法》第4條和第11條:
第4條:「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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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二、支援學校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 三、支援學校嚴重個案之轉介及轉銜服務。 四、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 五、支援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 六、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 七、進行成果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 八、協調與整合社區諮商及輔導資源。 九、協助辦理專業輔導人員與輔導教師之研習與督導工作。 十、統整並督導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 十一、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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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建置規劃、設施設備、推動運作及與學校之協調聯繫等事項之規定,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第11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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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雄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為例,其直接隸屬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召集人為教育局主任秘書,由教育局國中教育科管轄,其專業輔導人力支援含括高雄市國中、國小及高中職,組織架構如圖2-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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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服務對象的範圍含括高雄市各級學校之學生、學生之家長,以及教師。
服務包含: 提升學校心理諮商專業知能 輔導協助學校轉介嚴重適應困難之學生個案 協助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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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 協助學校整合及運用社會輔導資源 進行成效評估和個案追蹤管理 提供家長和學校諮詢服務 提供教師諮詢與諮商服務 協助國中階段適性輔導之工作 教師心理健康支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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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的輔導組織現況 (一)高中職輔導處(室)的組織現況 (二)高中職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人員之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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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中職輔導處(室)的組織現況 高中職的輔導組織係依據2013年7月10日制定公布的《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章「組織及會議」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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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人兼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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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如因業務設組,其組長由校長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2014年10月17日訂定發布的《國立高級中等學 校組織規程準則》第5條規定設置: 「學校置教師、專任輔導教師、導師、科主 任、學程主任、組長、秘書、主任、軍訓教 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編制,依高級中等學 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 準)第七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二、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如因業務設組,其組長由校長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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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一般高中職的輔導組織「輔導工作委員會」為其法定名稱,然在學校行政組織中則以「輔導中心」稱之,以統籌學校的輔導工作。
圖2-3為當前高中職輔導工作委員會主要的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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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3 高中職輔導工作委員會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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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中職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人員 之編制
(二)高中職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人員 之編制 目前,高中職專任輔導教師的人力編制係依據2013年制定公布的《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4條規定辦理:「高級中等學校之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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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未來將依據2014年制定公布的《學生輔導法》第10條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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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的輔導組織現況 (可略) 自1990年代,各大專校院紛紛成立輔導中心,為學生輔導工作之統籌單位
法源依據主要為2011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第5條和第14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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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第14條:「大學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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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多數大專校院之輔導中心多歸屬於學生事務處所管轄,為學生事務處的一組,以下以圖2-4簡介大專校院輔導行政組織之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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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4 大專校院輔導行政組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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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輔導人員的資格條件與角色任務 壹、學校輔導人員的資格條件 貳、學校輔導人員的角色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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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學校輔導人員的資格條件 國民中小學輔導人員的資格 高中職輔導人員的資格 大專校院輔導人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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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輔導人員的資格 (一)國民中小學專任、兼任輔導教師
目前國民中小學主任、兼任輔導教師之聘任辦法,主要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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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15年3月31日修正發布的《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 要點》設定的條件,確知學校對輔導教師 的資格有其專業性的要求
一般來說,在國民中小學服務之輔導教師, 須兼具國民中小學教師證書,以及輔導活 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之 證書(含輔導第二專長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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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中小學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各縣市教育局(處)均依據《國民教育 法》、《學生輔導法》,以及2013年修正 發布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置輔導人員辦法》,聘用輔導 人員進入校園協助學校三級輔導工作。 此專業專任輔導人員係指:領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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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輔導人員的資格 在2014年訂定發布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第3條及第5條規定:
第3條:「學校應設一級單位,其掌理事項如下:…… 四、輔導處(室):辦理學生輔導與諮商、資料建立與管理、生涯輔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5條:「學校置教師、專任輔導教師…… 二、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如因業務設組,其組長由校長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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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0條訂定2014年《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第4條規定: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 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以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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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以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學生特殊需求,引進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司法介入、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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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輔導人員的資格 各輔導中心的編制不盡相同,聘用的情形 約略可分為:約聘僱人員、研究員、公務 員、學校教師兼任之編制
由於《心理師法》的通過,使得輔導諮商 工作的專業性更被強調,故大專校院輔導 人員之學歷條件大幅提升,以取得碩士以 上層級,同時領有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 師專技證照者來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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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學校輔導人員的角色任務 輔導室(處)主任 輔導組組長 資料組組長 特教組組長 專兼任輔導教師 導師及一般任課教師 專業專任輔導人員
(一)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二)社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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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輔導教師的專業展現與工作內容 壹、輔導教師的專業展現 貳、輔導人員的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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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學校輔導人員的專業展現 輔導工作專業性的展現,除了輔導的專業知能外,更需要重視輔導人員的專業態度、修養及倫理判斷
輔導人員之專業態度及修養 輔導人員的專業倫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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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輔導人員之專業態度及修養 (一)負責及不棄不捨的態度 (二)反思的態度與修養 (三)尊重案主權益的態度,並能耐心等待
(四)身心成熟,情緒管控能力佳 (五)對人、事敏感,並以同理心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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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輔導人員的專業倫理判斷 (一)教官的角色切換 (二)澄清雙重關係的勇氣 (三)認知並承認維持價值中立的困難
(四)宜把持輔導諮商關係中的真誠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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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反思 在以學生為本位的教育理念下,當學生因故未能穩定就學時,學校中有哪些人員需組織起來及如何處理因應,以理解全貌,協助學生? 「學生輔導工作是全體教職員的承擔」,故當校園學生之間發生肢體衝突時,學校各處室可能如何運作,以處理該事件,以及輔導行為人與被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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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裡處遇學生問題時,有時會遇見學生拒絕輔導的情況(如網路成癮的學生、時輟時復的學生),此時可能須邀請家長來會談。在與家長進行會談時,須注意哪些事情,以維持尊重態度、中立立場幫助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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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目前的學校輔導工作因學生問題日趨複雜與困難,多元助人專業系統(例如: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精神科醫師等)的引進勢在必行,校園輔導工作模式如何重新建構,以共同合作助益學校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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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輔導教師在協助學生的過程中發現,學生之所以被導師轉介,是因為與導師時常發生言語衝突,而衝突的起源是因為老師上課時經常性地以貶抑的語言刺激學生。身為輔導教師的你,在導師與學生之間的立場應如何處理?在此種情況下,應該如何協助學生或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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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官與導師在共同合作協助學生時,常有機會互動溝通學生的概況,身為教官的你,如何在溝通過程中,把守「專業倫理中為案主守密」的倫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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