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

2 第一节 概述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概念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发展与立法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明确提出实行计划生育。
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与规划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5 实行计划生育,应当把宣传教育放在首位。计划生育、教育、科技、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6 第二节 计划生育与管理 一、生育调节 (一)公民的生育权
第二节 计划生育与管理 一、生育调节 (一)公民的生育权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男女享有平等的生育权,有依法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的权利;患有不孕症的育龄夫妻有获得咨询、指导与治疗的权利,确有需要的,可以申请辅助生育。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7 (二)生育政策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国家提倡一个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8 案例:广东老板贴借腹生子广告 东莞市罗沙路张贴着“借腹生子”广告,“生男孩30万元,生女孩20万元”,要想达到条件,必须要去指定的南城xx医院做体检,1000多元检查费自己掏。体检合格后,才能见老板本人并采取人工受精方式怀孕。

9 借腹生子? 2003年1月19日早晨,记者在天津市市内的一根电线杆上发现一张“借腹生子”的告示:“和平区某私企老总因妻无法怀孕,现借腹生子。找20岁到30岁妇女,签合同后,先付定金两万。面试合格后,在市区花园别墅生活。物质、生活条件优越,租期两年。”记者按照留下的传呼号码与张姓委托人取得联系。张某解释说,老总想出此办法,其妻子指导此事。如果生的是男孩付20万,生的是女孩付10万,但必须经过亲子鉴定。

10 堕胎谁说了算 2000年10月,豫西南张家庄的张大君和刘小倩经人介绍结婚,2001年10月张大君顶替父亲到城里上班。11月刘小倩怀孕了,张大君喜不自禁,经常回家看看,后来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刘小倩打电话希望丈夫回来,答复却是工作忙。刘小倩一怒之下搬回娘家,可是张大君仍然不予理睬。2002年5月刘小倩作了流产手术。张大君对此震惊不已,10月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将刘小倩起诉到法院。 2003年2月经法院调解,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00元。 大河报2003年2月10日A16版

11 独身妈妈 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这在全国各地的立法中是首例。

12 二、奖励与社会保障 1.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13 2.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和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14 3.自愿终身只生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15 产假 河南省条例规定,男性可以休一个月产假。

16 三、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 1、按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的总体要求,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指导下,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不断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 2、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政策,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保障机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公开、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引导社区居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17 3、依托社区,建立资源共享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确保育龄群众普遍享受较好的生殖保健服务。
4、计划生育工作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发展人口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生育文化。 5、健全城市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发展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壮大志愿者队伍。

18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国家计生委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1月1日实施)。
它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

19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可大致分两类:
一是一般对象,即成年(指年满18周岁的公民)流动人口,在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前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到居住地后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是重点管理对象,即成年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验证后予以登记,并告知其应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

20 1、管理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21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生育证明 成年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凭此生育证明材料可以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22 3、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现居住地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出具证明后,其常住户籍所在地不得再要求其回去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23 第三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服务原则 二、服务内容
第三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服务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二、服务内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24 (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1、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2、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3、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25 (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1、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2、计划生育手术异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3、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4、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5、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26 三、机构及其人员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1.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 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

27 第四节 法律责任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8 2、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索取、收受贿赂的;(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30 5、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扶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带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1 案例——征收社会抚养费 何某,现年30岁,平顶山市人。何某于1996年11月结婚,1997年8月计划内生育一胎女孩,2002年8月26日又无证计划外生育一胎男孩。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平顶山市新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2年10月30日决定向何某夫妇征收计划外怀孕费3600元、社会抚养费11928元。 何某以无钱为由,拒绝交费。2003年1月7日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月14日法院下发了执行通知书,但何某不予理会。1月24日,何某被拘留十天。

32 7、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 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调 我国自1971年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但是出生婴儿性别比例失调的问题也愈演愈烈,在农村尤为严重,急需采取果断措施加以遏制。 世界各国的出生性别比都长期维持在 之间,就是每100个存活女婴出生的同时有 个存活男婴出生,而我国的男女出生性别比近年来不断攀升。1982年为 108.5,1990年为111.3,到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已经达到116.9,海南、广东等省则高达130以上。

34 性别比失调的主要原因 传统的封建思想观念、发达的医疗检测手段和滞后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造成出生性别比失调的主要原因
2000年的统计表明:第一胎的出生性别比仅为107.1,到第二胎就猛升到151.9。淮北有个农民说: “家里有三个儿子,比个派出所所长都强”。 另外,从政策层面看,我国计生政策的重点一直都是降低生育率和优生优育,对出生性别比重视不够。

35 措施建议 (一) 中央决策部门要增强紧迫感,要拿出当年抓计划生育那样的气魄和力度,来抓出生性别比失调问题。
(二)完善并落实奖励扶助政策,切实保证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生活不低于平均生活水平。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情况,在入学就医、划批宅基地、招工就业、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独女户和双女户以照顾,同时对那些因独生子女伤残病残、死亡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导致的困难家庭给予特别扶助。

36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向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五)立法禁止非医疗性中期引产。对举报非法进行B超性别诊断或中期引产者给予重奖,而对那些贩卖、残害、遗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则给予严打。


Download ppt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