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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國 保 給 付 輕 鬆 懂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臺 北 巿 辦 事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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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業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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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保給付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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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的種類 勞工保險 給付 生育給付 傷病給付 普通事故 失能給付 老年給付 死亡給付 醫療給付 職業災害 傷病給付 失能給付
死亡給付(含失蹤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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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勞保條例第19條第1項) 2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失能、死亡或職災醫療給付 。 ( 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 3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之認定,悉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暨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辦理。(勞保條例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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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方式 三種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 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平均。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平均。
其他現金給付: 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 同時受僱2個以上投保單位 : 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最高等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同月份有2個以上投保薪資: 除前述規定外,以最高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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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年資計算方式 例如:實際投保年資16年3個月15天,則以「16又12分之4」年(16.33年)計算核給
98.1.1勞保年金施行後,不論是「三種年金給付」、 「老年一次金」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如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計算至小數第2位,小數第3位四捨五入)。 例如:實際投保年資16年3個月15天,則以「16又12分之4」年(16.33年)計算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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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的申請與核發 一次給付: 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發給。 年金給付: 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每月之年金給付,於次月底前發給。 ※勞保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 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5時,即依該成長率 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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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的申請與核發 題擔心帳戶會被扣押者,可以書面說明無法提供個人帳 戶的原因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經勞保局同意並發函通知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 於算定後匯入申請人帳戶。 ※申請勞保年金給付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如果有債務問 題擔心帳戶會被扣押者,可以書面說明無法提供個人帳 戶的原因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經勞保局同意並發函通知 ,申請人就可以持勞保局出具的證明文件至土地銀行或 郵局申請「年金專戶」 。 ( 總統令修正公布勞保條例第29條,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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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項 請求權時效: 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總統 令修正公布勞保條例第30條,於 施行)。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30條規定限制。 三種年金僅能擇一請領: 符合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條件時,應擇一請領。 申請項目: 確實勾選年金或一次給付之「申請給付項目」 ,如有更改 ,更改處須蓋妥申請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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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項 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保險給付時,應由投 保單位辦理,但下列情形,得自行申請,申請書之投保單位證明欄 免蓋章: 申請生育給付者。 申請老年給付時,已離職退保者 。 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 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申請傷病、失 能、死亡或職災醫療給 付者。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 國內未設籍者: 請領年金給付時,應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 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送保險人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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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保給付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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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 請領資格 保險日數規定 女性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符合參加保險日數者。
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符合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 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分娩或早產者。 保險日數規定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280日後分娩者 2、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181日後早產者 ※被保險人可親送或郵寄申請書至本局,或使用自然人憑證於本局網站之 「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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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 早產及分娩的定義 37週 (含259日) 20週 ~37週 (141日 ~ 258日) 20週 (含140日)
流產 早產 分娩 37週 (含259日) 20週 ~37週 (141日 ~ 258日) 20週 (含140日) ※妊娠週數小於20週(含) 者,不屬早產或分娩範圍,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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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 給付標準 按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 6個月(含當月,已退保者為退保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 60日;若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103年5月30日修正施行)。 ※被保險人若於103年5月30日以前分娩或早產,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應按30日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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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 ※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 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能擇一請領。 女性被保險人在參加勞保有效期間內懷孕,參加保險日 數已符合勞保生育給付規定,於退保後1年內在國保或 公保、農保納保期間分娩或早產,可擇優請領。 舉例 王小姐 參加勞保 懷孕 退出勞保 納入國保 於國保加保生效中產下1子 勞保加保期間懷孕 勞保退保後1年內分娩 勞保平均月投保薪資為28,000元 國保月投保金額為18,282元。 生育給付金額: 勞保—28,000 x2 = 56,000元 國保—18,282 x1= 18,282元 王小姐應擇領勞保生育給付較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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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給付 請領資格 普通傷病 給 付 職災傷病 給 付 ※被保險人於傷病期間請特休假、排休、彈性假、輪休假、加班補休等
˙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 ˙住院診療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 ˙門診及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普通傷病 給 付 從住院的第4天起申請傷病給付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罹患職業病 ˙經門診或住院治療「全日」不能工作致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職災傷病 給 付 從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申請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於傷病期間請特休假、排休、彈性假、輪休假、加班補休等 假別而取得原有薪資者,仍得請領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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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給付 給付標準-1 普通傷病 給 付 住 院 4天 投保滿1年 第4天開始發放 6個月 1年 50%平均月投保薪資 舉例
給 付 住 院 4天 投保滿1年 第4天開始發放 6個月 1年 50%平均月投保薪資 舉例 假設平均月投保薪資30,300元住院30日以50%發放,可領13,635元(30,300÷30×50%×27日) 若投保勞保滿1年,普通傷病給付最高可給付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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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給付 給付標準-2 職災傷病 給 付 發生職災 4天 1年 第4天開始發放 2年 舉例
給 付 發生職災 4天 1年 第4天開始發放 70%平均月投保薪資 2年 50%平均月投保薪資 舉例 假設平均月投保薪資30,300元不能工作90日,以70%發放,可領61,509元(30,300÷30×70%×8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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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給付 注意事項 傷病給付按日計算,傷病期間超過15日,以15日為1期, 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須長期治療者,可分次請領,亦 可在恢復工作後1次請領。(但勿逾5年請領時效) 不能工作之判定,應依醫師就醫學專業診斷所患傷病之 合理治療期間(含復健),及該期間有無工作事實,綜合 審查。 已恢復工作期間,請勿提出申請以免觸法。 不實申領者,收回已領給付並按已領給付處以2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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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 請領資格-1 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治療後症狀固定,經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 (可選擇)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可選擇) 失能一次金 失能年金 失能一次金 (98.1.1前有年資者始可選擇) ※核付時依規定逕予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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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 或 請領資格-2 ★ 個別化專業評估: 依被保險人之全人損傷百分比、未來工作收入能力、 職業及年齡,綜合評估其工作能力。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者 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 工作能力」之項目(共20項) 或 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 %以上 ,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起施行) ★ 個別化專業評估: 依被保險人之全人損傷百分比、未來工作收入能力、 職業及年齡,綜合評估其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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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 給付標準 12種 失能種類 「精神」 、「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 、「下肢」 依身體失能部位 15等級 221個失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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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 認定失能之合理治療期 精神失能 → 2年 神經 、咀嚼吞嚥及言語、胸腹部臟器失能 → 6個月
例如 精神失能 → 2年 神經 、咀嚼吞嚥及言語、胸腹部臟器失能 → 6個月 脊柱、醜形、皮膚及上下肢關節失能→ 1年 ★手術者以最後一次手術後開始起算 機能性失能 → 器質性失能 → 切除出院之日 → 初次洗腎之日 尿毒洗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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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 失能年金 給付標準 ★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發給年金外, 另加發20個月職災失能補償一次金。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2、最低保障4,000元 ★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發給年金外, 另加發20個月職災失能補償一次金。 舉例 張小姐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 保險年資20年又6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20+7/12)×1.55% =10,208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20個月=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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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 失能年金 加發眷屬補助 給付標準 張小姐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有眷屬2人,
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1人加發25%, 最多加發50%。 舉例 張小姐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有眷屬2人, 保險年資20年又6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20+7/12)×1.55% ×(1+25%×2) =15,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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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 給付標準 失能年金 併計國保年資 依勞、國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計 「勞保失能年金」及「國保身心障礙年金」 舉例 吳先生勞保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元;另有國保年資5年,月投保金額18,282元( 起國保月投保金額調整為18,282元)。 每月可領「勞保失能年金」金額: 32,000×20×1.55%=9,920元。 每月可領「國保身心障礙年金」金額: 18,282×5×1.3%=1,188元。 每月合計:11,10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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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 失能年金 眷屬資格 一、配偶 :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無謀生能力。 有扶養下列第二點之子女。 二、子女: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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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 失能年金 無謀生能力之範圍 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外之相關社會保險。 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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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 失能年金 1.配偶: 再婚(離婚)。 不符合前述眷屬資格之條件。 2.子女:不符合前述子女資格之條件。
眷屬補助停發 1.配偶: 再婚(離婚)。 不符合前述眷屬資格之條件。 2.子女:不符合前述子女資格之條件。 3.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4.失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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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 失能一次金 給付標準 失能等級共分1~15級。 ★因普通傷病致失能者,最低第15級,發給30日,最高第1級,發給1,200日。
★因職災傷病致失能者,增給50%,即最低45日,最高1,800日。 ★最高給付上限為第1等級之給付標準。 舉例 宋先生左手拇指及食指殘缺,經審核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 11-14項第8等級,給付標準360日,平均月投保薪資30,000元, 失能一次金金額:30,000/30×360=36萬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一次金金額:30,000/30×360×1.5=5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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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適當層級之健保醫療院所診斷出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被保險人持逕寄證明書洽投保單位填具「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欲申請 失能給付 洽適當層級之健保醫療院所診斷出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由醫院開具後 5日內逕寄勞保局 被保險人持逕寄證明書洽投保單位填具「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申請書件齊備始完成失能給付之申請 ★申請失能年金給付者,如有符合加發之眷屬,另請填具「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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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方式 老年給付 一次請領 老年給付 老年一次金 老年年金 三種請領方式 (98.1.1前有年資)
★勞保年金施行前有年資,之後符合規定者,始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申請老年給付不需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惟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須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可親送或郵寄申請書至本局,或使用自然人憑證於本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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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請領資格 老年年金 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最多得提前 5年申 請。 (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到65歲)。 2、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高壓室內作業或潛水作業者,不適用請領年齡逐步提高、展延及減給規定)。 ★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 自勞保年金施行之日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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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 減給老年年金請領年齡
法定請領年齡自勞保年金施行之日起,第10年(107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為限。 民國(年) 98-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含)以後 法定請領年齡 60歲 61歲 62歲 63歲 64歲 65歲 減給老年年金請領年齡 出生年 46(含)以前 47 48 49 50 51(含)以後 法定請領年齡 60歲 61歲 62歲 63歲 64歲 65歲 請領減給年齡 55歲~59歲 56歲~60歲 57歲~61歲 58歲~62歲 59歲~63歲 60歲~6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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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給付標準 依下列二種方式計算後,由勞保局擇優發給: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 % + 3,000元
2、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 資平均計算。 ※保險年資全程計算至離職退保之日止,無上限規定。 舉例 陳先生為40年出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又5個多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第1式-【32,000 x (35+6/12) × 0.775%】+3000元 = 11,804元 第2式- 32,000 x (35+6/12) × 1.55%= 17,608元 (擇優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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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展延年金 給付標準 每延後1年請領,依原計算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展延期間自年齡及年資均符合請領規定之次月起,計算至申請當月止。未滿1年部分,依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至小數第2位 ,小數第3位四捨五入。 舉例 陳先生60歲得請領老年年金,但是繼續工作延後2年又10個月退 休, 保險年資38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38+4/12)×1.55%=19,012元 19,012×〔1+4% ×( 2+10/12)〕= 21,1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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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減給年金 給付標準 保險年資滿15年,尚未符合老年年金請領年齡者,每提前1年請領,依原計算金額減給4%,最多提前5年請領。
★減給期間自申請當月起,計算至符合請領年齡之前一月止。 未滿1年部分,依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至小數第2位,小數 第3位四捨五入。 舉例 陳先生60歲得請領老年年金,但是提前2年又6個月退休, 保險年資32年又11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33×1.55%=16,368元 16,368×〔1-4% ×( 2+6/12)〕= 14,7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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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併計國保年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 給付標準
勞保年資未滿15年,如果合併國保年資達 15年,於65歲時得依勞保年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另依國保年資請領國保老年年金。 舉例 陳小姐有勞保年資13年,至65歲時有國保年資5年,其勞保 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25,000元。 勞保老年年金金額: 第1式- (25,000 x 13 × 0.775%)+3000元 = 5,519元 第2式- 25,000 x 13 × 1.55%= 5,038元 國保老年年金金額:(僅得採B式計算) 18,282 X 5 X 1.3% = 1,188元 擇優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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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60歲,保險年資(無論是否滿1年)合計未滿15年者。
老年給付 老年一次金 請領資格 年滿60歲,保險年資(無論是否滿1年)合計未滿15年者。 ★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 自勞保年金施行之日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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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給付標準 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逾60歲以後之年資最多以5年計。 )
★被保險人年齡滿60歲,投保年資未滿15年,同時符合老年一次金及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規定者,由勞保局擇優發給。 舉例 陳先生於64歲離職退保時,保險年資12年又6個月,最後3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5,000元;最高60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2,000元。 老年一次金金額: 32,000 x (12+6/12) = 400,000元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金額: 35,000 x (12+6/12) = 437,500元(擇優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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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請領資格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勞保年金98年施行前有保險年資,離職退保時符合下列規定者: 1、年資合計滿1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 2、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不必在同一投保單位)。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高壓室內作業或潛水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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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給付標準 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退保當月起前3年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超過15年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但最高以45個月為限(逾60歲之年資最多以5年計,但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 舉例 陳先生66歲離職退保時,保險年資合計26年又6個月(其中60歲以前之投保年資為20年又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2,000元。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金額: 32,000 x {【 15x1+(5+6/12) x 2 】+ 5 x 2} = 1,152,000元 60歲前勞保年資20年又6個月 ‖ 給付月數為26個月 逾60歲勞保年資6年,最多計算5年 ‖ 給付月數為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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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計算範例-勞保年資逾15年(63歲請領) 勞保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不可再加入國保
李小姐是民國52年出生,20歲開始工作參加勞保,於25歲時因結婚退出職場,至 35歲再度就業參加勞保至 63歲退休,最後36個月及最高60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均為43,900元,其63歲時請領老年給付,給付金額為多少? 63歲退休 20歲 25歲 35歲 勞保 勞保 5年 28年 勞保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43,900 X 50=2,195,000元 60歲以前之年資為30年 60歲以後之年資為3年 給付月數最高以50個月為限 43,900 X 33 X 1.55% X (1-8%) =22,455 X 0.92 =20,659元 不可再加入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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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計算範例-勞保年資逾15年(65歲請領),另有國保年資 (承上例)
李小姐63歲退休後,未請領老年給付,再納入國保2年,於65歲時請領老年給付,給付金額為多少? 65歲同時申請勞保及國保 63歲 退休 20歲 25歲 35歲 勞保 勞保 國保 5年 28年 2年 勞保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國保老年年金給付 43,900X50=2,195,000元 60歲以前之年資為30年 60歲以後之年資為3年 給付月數最高以50個月為限 43,900 X 33 X 1.55% =22,455元 18,282 X 2 X 1.3% =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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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勞保局提供老年給付試算服務 老年給付一經勞保局核付後,即不得變更,所以被保險人申請老年給付前,可先試算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或按月領取老年年金的金額,依試算結果審慎選擇最符合自己需求的請領方式,再提出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試算老年給付金額的方式有下列三種: 1.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在本局全球資訊網站 點選「個人查詢/查詢作業/保險給付試算/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金額試算」,輸入預定的離職日期及申請年月,依個人保險資 料試算。 2.本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洽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查詢。 3.本人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書面方式來函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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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注意事項 離職退保當日同時申請老年年金者,經勞保局依法審核後,自其離職退保翌日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如其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舉例 李先生在6月30日離職退保,7月1日始具備請領資格, 無論在6月30日當日或7月送件申請,其增給或減給比例均計算至7月,並自7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於8月底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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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 死亡給付 或 + 本人死亡給付 請領方式 遺屬年金 遺屬津貼 本人死亡給付 家屬死亡給付 (含失蹤津貼) 喪葬津貼
(在加保期間死亡者,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或 + (98.1.1前有年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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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請領資格 遺屬津貼 1、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 2、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於98.1.1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在加保期間死亡者,亦得選擇遺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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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給付標準-1 ★職災死亡:除發給年金外,加發10個月職災補償一次金
1、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最低保障:3,000元 ★職災死亡:除發給年金外,加發10個月職災補償一次金 舉例1 李先生在加保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 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 =12,564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10個月=32萬元。
51
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給付標準-2 差額給付 一次請領 老年給付 2、於領取老年年 金或失能年金 給付期間死亡
2、於領取老年年 金或失能年金 給付期間死亡 3 保險年資滿15年,符合第 58條第2項老年給付條件, 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可選擇) (可選擇) 差額給付 遺屬年金 一次請領 老年給付 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依失能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50%發給 ★最低保障:3,000元 (98.1.1前有年資者始可選擇) (98.1.1前有年資者始可選擇)
52
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給付標準-2
舉例2 王先生保險年資年資25年,平均月投保薪資4萬元, 於每月領取老年年金15,500元期間死亡,累計已領 取62萬元。 遺屬可就下列給付擇一請領: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差額 王先生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得領金額為 4萬元× (15+10*2)=140萬元 得領差額:140萬元-62萬元=78萬元 遺屬年金 按老年年金給付標準15,500元×50%=7,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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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給付標準-2 錢先生保險年資年資25年,平均月投保薪資4萬元,於50 歲退保,於54歲不幸死亡。
舉例3 錢先生保險年資年資25年,平均月投保薪資4萬元,於50 歲退保,於54歲不幸死亡。 遺屬可就下列給付擇一請領: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4萬元×(15+10*2)=140萬元 遺屬年金 錢先生得領減額老年年金給付為 4萬元×25年×1.55%×(1-4%×5) =12,400元 遺屬年金按老年年金給付標準12,400元×50%=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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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遺屬加計 ★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舉例4 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25+4/12)×1.55% ×(1+25%×2) =18,846元 舉例5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 原領老年年金金額之50%: 6,282元 每月年金金額: 6,282×(1+25%×2)=9,4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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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 受領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扶養之孫子女 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1、配偶及子女 、父母 、祖父母 4、受扶養之孫子女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請求權之行使-1 1、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2、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由勞保局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56
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 請求權之行使-2 (1)第1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時。
3、第2順序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之條件 (1)第1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時。 (2)第1順序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 條件時: 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提出放棄請領書。 於符合請領條件起1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嗣後如第1順序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條件時,即停發,並由第1順序遺屬請領;但已發放第2順序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1順序遺屬亦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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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遺屬資格-1 一、配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年滿55歲, 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無謀生能力。 有扶養下列第二點之子女。 二、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 分級表第一級。
58
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遺屬資格-2 三、父母、祖父母 :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 符合前述子女條件之一者。 五、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 表第一級。
59
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停發 1.配偶再婚。 2.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受扶養之孫子 女、兄弟、姊妹不符合請領條件。
3.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4.失蹤 。
60
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 給付標準 遺屬津貼 普通傷病死亡 職災傷病死亡 不論保險年資,一律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發給10個月 發給20個月
發給30個月 年資未滿1年 年資滿1年未滿2年 年資滿2年 職災傷病死亡 不論保險年資,一律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98.1.1前有年資者始可選擇「遺屬津貼」
61
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 喪葬津貼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死亡當月(含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
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死亡當月(含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0個月喪葬津貼 喪葬津貼 ★應檢具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如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於給付申請書切結代替。
62
死亡給付-家屬死亡給付 請領資格 給付標準 父母或配偶死亡 年滿12歲之子女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家屬死亡給付。 請領資格 給付標準 父母或配偶死亡 發給3個月 年滿12歲之子女 發給2個半月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 發給1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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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津貼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其家屬得請領失蹤津貼給付。 給付標準 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失蹤之當月(含當月) 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失蹤津貼,每滿3個月於期末給付1次,至生還之前1日或失蹤滿1年之前1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之前1日止。
64
職災醫療給付 請領資格 1.加保有效期間發生職災,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勞工保險職業
病種類表暨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規定,需門 診或住院者。 2.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災,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 內因同一傷病需門診或住院者。 3.加保有效期間發生職災,退保後依「被裁減資遣 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或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辦法」規定參加勞保期間,需門診或住院者。
65
職災醫療給付 給付標準及請領手續 發生職災 ※自104年1月1日起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可於 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職業傷病醫療書單。
持職業傷病醫療書單就醫 免繳交健保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及享有住院30天內膳食費半數之補助(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支付標準比照健保規定) 未即時持單以健保就醫 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及膳食費 (醫療費用暫由健保署支付) 可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有特殊原因者為5年內),向勞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自104年1月1日起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可於 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職業傷病醫療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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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篇
67
納保資格 年滿25歲、未滿65歲 國內設有戶籍 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 未領取 軍保退伍給付 公教保養老給付 勞保老年給付
未領取 軍保退伍給付 未領老年給付 前均適用 1 公教保養老給付 2 勞保老年給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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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一律 不限勞保年資 一次領取勞保 98.1.1 勞保年金開辦 112.10.1 國保實施滿15年 不納國保
及領取金額, 未滿65歲 屬國保納保對象 一次領取勞保 年資<15年或金額<50萬 未滿65歲 屬國保納保對象 一律 不納國保 98.1.1 勞保年金開辦 國保實施滿15年 領勞保老年年金 均不納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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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勞保老年、軍保退伍、公教保養老給付 98.1.1 勞保年金開辦 112.10.1 國保實施滿15年 不納國保 勞保不列入計算
一次領取「軍+公教」 年資<15年或金額<50萬 未滿65歲 屬國保納保對象 一次領取「勞+軍+公教」 年資<15年或金額<50萬 未滿65歲 屬國保納保對象 一律 不納國保 勞保不列入計算 98.1.1 勞保年金開辦 國保實施滿15年 領勞保老年年金、 公保養老年金 均不納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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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自動納保、退保 被保險人不需申辦加退保手續 保險效力
勞保局以戶政國民基本資料為準,再比對各項社會保險資料,將符合國保加保資格者主動納保,喪失加保資格者排除納保。 保險效力 保險效力自符合加保資格當日零時起算,至喪失加保資格前一日24時停止, 或死亡當日終止。
71
✽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
保費計算 100年12月31日前的保費仍按月計算 保費按日計算( 起) 保費計收至年滿65歲前一日,65歲後不需再繳費 每2個月為一期計費開單 不論大小月,均以30天計算 月投保金額 保險費率 自付比率 非全月加保 18,282元 x 8% x 60% x (加保天數/30) 全月加保 ,282元 x 8% x 60% = 878元/月 ✽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
72
保險費負擔比率 一般民眾 低收入戶 全月保費=18,282 x 8%=1,463元 被保險人身分 585元 (40%) 878元 (60%)
政府補助金額/月(比率) 被保險人自付金額/月(比率) 一般民眾 585元 (40%) 878元 (60%) 低收入戶 1,463元 (100%) 0元 所得未達 一定標準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1,024元 (70%) 439元 (30%)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 805元 (55%) 658元 (45%) 身心障礙者 極重度及重度 中度 輕度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請向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公所申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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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款單寄發與繳納 2個月為一期計費開單 勞保局於每個單月月底寄發繳款單 被保險人應於「次月底前」繳納 銀行郵局 轉帳代繳 銀行郵局 臨櫃繳納
便利商店 自付手續費 網路ATM 網路銀行 ※銀行複委託的「農/漁會信用部」也可繳納 ※繳款單收件地址不限戶籍地,可申請改寄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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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老年年金 生育給付 身心障礙年金 喪葬給付 遺屬年金 保障範圍不僅涵蓋個人一生 可能面臨的重大風險, 還顧及最親近的家人! 1 2
3 4 老年 身心障礙 5 保障範圍不僅涵蓋個人一生 可能面臨的重大風險, 還顧及最親近的家人! 死亡 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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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3,000元,自101年1月1日起調高為3,500元,105年1月1月調整為3,628元
老年年金 請領資格 繳納國保保費,有國保年資 年滿65歲 原本3,000元,自101年1月1日起調高為3,500元,105年1月1月調整為3,628元 給付標準(自申請且符合條件當月發給至應停發或死亡當月止) A式:月投保金額 x 0.65% x 國保年資 + 3,628元 B式:月投保金額 x 1.3% x 國保年資 ※有欠費、領取社會福利津貼、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經書面限 期繳納保費逾期始為繳納情形者,另有不得擇優請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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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 請領資格 公式:月投保金額 x 2個月 18,282元 x 2個月 = 18,282元(1051218起生產者)
不限加保天數,只要被保險人於國保加保期 間分娩或早產 給付標準(一次發給) 公式:月投保金額 x 2個月 18,282元 x 2個月 = 18,282元( 起生產者)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若於104年12月17日以前分娩或早產,依當時適用之法令,1個月) ✽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97年10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為17,280元, 自104年1月1日起調整為18,2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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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4,000元,自101年1月1日起調高為4,700元,105年1月1月調整為4,872元
身心障礙年金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因傷病於國保加保期間鑑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 非重大傷病卡 原本4,000元,自101年1月1日起調高為4,700元,105年1月1月調整為4,872元 給付標準(自申請且符合條件當月發給至應停發或死亡當月止) 公式:月投保金額 x 1.3% x 國保年資 ※如無欠費及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情形,發給基本保障4,872元 ※領取期間繼續參加國保,保費政府全額補助,65歲起擇優領取老年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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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給付 給付標準(一次發給) 請領資格 公式:月投保金額 x 5個月 18,282元 x 5個月 = 91,410元
被保險人於國保加保期間死亡(未滿65歲) 由支出殯葬費用者領取 自得請領之日起,5年請求權時效 只要有實際支出殯 葬費者即可申請。 申請人須檢附家屬 出具說明,表達已 知悉喪葬給付領取 金額。 非家屬也可申請 給付標準(一次發給) 公式:月投保金額 x 5個月 18,282元 x 5個月 = 91,410元 ✽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97年10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為17,280元, 自104年1月1日起調整為18,2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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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年金 領取老年年金或身心障礙年金 x 50% 月投保金額 x 1.3% x 國保年資 x 50% 國保 加保期間死亡 國保 加保期間死亡
年金給付 領取期間死亡 年金給付 領取期間死亡 領取老年年金或身心障礙年金 x 50% 滿65歲未及領取 老年年金即死亡 月投保金額 x 1.3% x 國保年資 x 50% 不足3,628 元者,按3,628元發給 同順位遺屬2人以上,每多1人加發25%(4,535元),最多至50%(5,442元) 自申請且符合資格當月發給至應停發或死亡當月止 遺屬須符合請領資格,當序遺屬存在時,後順位遺屬不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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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與國保關係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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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保、勞保銜接無空窗期 到職 沒工作 有工作 5/1 5/9
民眾在軍、公教、勞、農保的中斷期間均應參加國保, 即使當月只有中斷1天,也要納保。 勞保、國保年資分別累計,屆時勞保、國保的老年給付可 依各自規定領取,無擇領問題。 國保 勞保 到職 沒工作 有工作 5/1 5/9 5/1~5/8勞保中斷 期間要加入國保 5月繳納的勞保、國保保費,會分別 累計勞保、國保年資,不會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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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遲加保或提早退保,會影響國保 國保的保險效力與勞保的保險效力有連動關係,投保單位應確實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勞保加保,離職當日(在職的最後一日)申報勞保退保,避免造成員工勞保中斷而被納入國保。 國保 勞保 國保 到職 加勞保 退勞保 離職 7/1 7/4 7/29 7/31 7/1、7/2、7/3因公司延遲加勞保,7/30、7/31因公司提早 退勞保,導致該5天要加入國保並繳納5天的國保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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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勞保老年給付可分別領 勞保 32,000元 x 30年 x 1.55% = 14,880元 國保 65歲後,每月共領17,257元
勞保22年 勞保年資3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65歲退休後可按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 (B式優): 32,000元 x 30年 x 1.55% = 14,880元 43歲 國保5年 國保 38歲 國保年資10年,月投保金額18,282元,65歲起可按月領取國保老年年金 (勞保領年金,國保B式) 勞保8年 18,282元 x 10年 x 1.3% = 2,377元 30歲 國保5年 25歲 65歲後,每月共領17,2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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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資併計國保年資後達15年以上,可領取勞保老年年金
65歲 勞保+國保≧15年 勞保老年年金 國保老年年金 原本只能 1次領 勞保年資1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國保年資22年,月投保金額18,282元 65歲起,每月 共領10,709元 (32,000元 x 10年 x 0.775%)+3,000元 = 5,480元(A式優) 勞 18,282元 x 22年 x 1.3% = 5,229元(勞保領年金,國保B式)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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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勞保身障(失能)年金合併請領 18,282元 × 1.3% x 5年 (國保年資)=1,188元
陳太太目前參加國保(年資5年),最近發生意外,取得重度身心障礙 證明,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申請國保的身心障礙年金。因陳太太 同時還有勞保年資1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萬2,000元,她選擇合併 請領國、勞保的身心障礙(失能)年金,勞保局即依國保、勞保的規定 與年資,分別計算金額後合併發給。 合計超過基本保障4,872 元 發給實際金額 1 國保身障年金 18,282元 × 1.3% x 5年 (國保年資)=1,188元 6,148元 2 勞保失能年金 32,000元×1.55% x 10年(勞保年資)=4,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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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勞保生育、死亡給付擇一請領 生育給付 喪葬給付(津貼)、遺屬年金(津貼)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勞保、農保(配偶)及國保的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應擇一請領。 (國民年金法第32-1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44-3條) 喪葬給付(津貼)、遺屬年金(津貼) 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保險事故,遺屬同時符合勞保、國保的 喪葬給付(津貼)或遺屬年金(津貼)請領資格,應擇一請領。 (勞工保險條例第7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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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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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是公司負責人,也要參加國民年金嗎? 國保 公司負責人若有 實際從事工作, 如果沒有參加勞保, 得以雇主身分自願 且符合國民年金的
參加勞保。 如果沒有參加勞保, 且符合國民年金的 加保規定,就要參 加國民年金。 國保 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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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4人以下小公司工作,公司未加勞保, 只有加就業保險,是否要參加國民年金?
2 雖然有工作,但因沒有參加勞保, 符合國保納保資格者還是要參加 國民年金。 有工作者應該有勞保的保障,勞工 可向公司表達要自願參加勞保, 參加勞保後就不用參加國民年金。 員工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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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出國工作期間沒有加勞保,也要參加 國民年金嗎?
3 勞工如不願意繼續參加 勞保,投保單位應申報 退保。 勞工奉派出國考察、 研習或提供服務, 得繼續參加勞保。 派遣出國期間如果沒有參加勞保, 且符合國保納保資格,就要參加國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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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工作並參加勞保,為什麼還要繳 國保保費?
4 到職日前未參加勞保 原因一 5/1~5/12因還未就職,未參加勞保,因此該期間要加入國保,並繳納12天保費。 國 勞 5/1 5/13 到職加勞保 原因二 公司延遲申報勞保加保 7/1~7/3因公司延遲加勞保,導致被納入國保, 並計收3天保費。 國 勞 但因該期間實際已到職工作,可檢附到職證明向勞保局申復註銷保費。 7/1到職 7/4 加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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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勞保因為例假日而中斷,也要參加國保? 新單位於隔週星期一到職 星期六到職新單位,但因遇假日延至隔週星期一申報加勞保
舊單位 退勞保 新單位 加勞保 勞 國 勞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星期一 舊單位服務至星期五止, 新單位於隔週星期一到職 星期六到職新單位,但因遇假日延至隔週星期一申報加勞保 未工作期間雖為假日,仍應納入國保並繳納2天保費 可書面敘明到職事實向勞保局申復註銷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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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老年年金可以領比較多,我可否找個 單位保勞保就好,不要參加國民年金?
6 有工作,保勞保 未實際從事工作,卻掛名 加勞保者,經勞保局查獲: 受僱工作的勞工,由僱 用的公司、行號、機關、 團體申報參加勞保。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 者,由其本業工作的職 業工會、漁會申報參加 勞保。 ① 取消勞保資格 ② 不退還已繳的勞保保費 ③ 符合國保納保資格者, 將追溯納保,並補繳國 保保費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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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國保只短暫納保幾天,之後都一直參加勞保,之前繳的國民年金是不是都白繳了? 勞 保 只要在65歲前曾繳納保費計有國保年資,於
年滿65歲時皆可請領老年年金 國保與勞保老年給付分開計算,若兩邊都有 累計年資,就兩邊都可以領,無擇領問題 勞保國保都可以領喔!! 25歲 30歲 65歲 國保 勞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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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於員工到、離職當日申報勞保加、退保, 避免員工因故被納入國保,衍生爭議
各方建言 投保單位應注意 1 確實於員工到、離職當日申報勞保加、退保, 避免員工因故被納入國保,衍生爭議 以網路申報者, 可於系統內選定 將加(退)保日追溯 至實際到(離)職日 勞保加、退保日期是以投保單位寄出加、退保 表的「郵戳日期」為準 2 未依規定在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不但無法 追溯加保日期,經舉發還可能遭處罰鍰 3 不用再檢附證明 4 員工到(離)職當日遇例假日,請於 次日 寄出加(退)保表,並檢附到(離)職證明文件,申請更正自到(離)職當日加(退)保 不要為無工作者掛名加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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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更多內容,可至勞動部勞保局全球資訊網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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