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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说 营改增行业政策:金融业 泰州国税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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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说 营改增行业政策:金融业 泰州国税一分局

2 金融服务业 行业定义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3 金融服务业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 金融服务业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5 金融业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6 金融服务业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7 金融服务业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8 金融服务业 税率和征收率 税率为6%,征收率为3%

9 金融服务销售额 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根据附件1及附件2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各种形式占用、拆借他人资金)支付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支出,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开票问题 专、普)

10 金融服务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11 金融服务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12 金融业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发票难以取得,(大多数是公开市场交易)

13 金融服务销售额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 金融服务销售额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5 金融服务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16 金融服务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售后回租业务的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17 金融服务销售额 而售后回租形式的租赁合同往往合约期较长,难免存在部分售后回租合约跨越税制转换时点的情况。同时,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和开票方式是根据签订合同时的税收政策来确定的,一旦政策变化,如不考虑给予过渡期的照顾政策,则可能产生老的合同按照新的税收政策无法继续执行到期的后果。

18 金融服务销售额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9 金融服务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20 金融服务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1 金融服务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举例: 下游未要求全额开具专票,可以选择方法1或方法2 下游要求全额开具专票,必须选择方法2

22 金融服务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23 金融服务销售额 解读: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相对于106号文件,授权批准的试点纳税人享受差额扣除政策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从过去注册资本达标的限制,改为实收资本达标的限制,目的是促进融资租赁行业防范经营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

24 金融服务销售额 鉴于由注册资本到实收资本的掌握标准发生改变,从2016年5月1日起,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对于2016年5月1日起在3个月内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允许其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5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存款利息。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存款利息。 解读:存款,是指将资金存放在银行等具有吸储资质的金融机构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存款利息不征税的原因如下,一是沿袭了原来的营业税政策;二是存款利息是一种惰性收入;三是如果存款利息不是不征增值税而是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的存款利息虽然同样不缴税,

26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解读:本规定沿袭了原营业税政策。从保险业视同金融业征税的原理看,保险产品和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之所以征税,是因为它们都是高于居民存款利息的,是让渡资金使用权并承担风险的对价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并不具有利息性质,比如某人买了10块钱的保险,但出险后获得了10万元的赔付,该赔付不是利息类的收入,另外从增值税进销项匹配的原理看,10元与10万元明显不匹配。(此条款的原理也可以解释彩票获奖收入为什么不在征税范围里的问题)

27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3、应收未收利息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8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4、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29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30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31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32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6、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33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34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7、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5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36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37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8、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8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39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40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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