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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法 规 政 策 解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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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新要求新形势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新《职业病防治法》 调整为“防、治、保”三环节分段管理模式, 《职业病防治法》既是一部行政法,也是一部社会法,事关社会稳定和 谐和健康中国建设。 近几年,安监总局细化了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求, 用人单位落 实主体责任和风险防范要求持续提升,列为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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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职业病危害防治底线意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6号, 2015年3月24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围绕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8个方面对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提出的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要求,由“八个必须、八个严禁”组成,共225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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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入罪标准进一步明确 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伤亡事件列入安全生产事故范畴(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安健函【2011】47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入罪标准: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基本前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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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提 要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与责任制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
四、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五、职业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 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 七、作业场所现场职业卫生管理 八、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 九、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 十、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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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和省、市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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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监管制度 根据可能产生或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 建设项目分为三类: 1)职业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三环节两备案
根据可能产生或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 建设项目分为三类: 1)职业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三环节两备案 预评价报告备案,设计专篇自评审,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建设项目:三环节两审批 预评价报告审核,设计专篇自评审,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三环节三审批 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和企业实际情况,由评价机构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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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以下项目委托县区实施。
分级管理制度 省安监局负责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市级安监局负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职业病危害严重以下的建设项目。 县级安监局负责除省、市级安监局负责之外的建设项目。 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以下项目委托县区实施。 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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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三同时环节不全:视情况进行弥补,不可逆转环节不要盲目补做。
2、根据项目危害实际选择合适的评价机构,对专家选择要把关。 3、评价完成后要及时报批: 取得报告书后30日内。 4、用人单位与建设单位不同时,在竣工验收环节用人单位要及时介入并配合验收。 5、现状评价不是控制效果评价,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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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的建立 贯彻落实《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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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进行生产。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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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和人员的标准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何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是指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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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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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种类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 *:可与安全生产融合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其他为普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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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每个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都应包括职责、机构、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价方法等要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公布实施。 各工种(岗位)都要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应经科学论证,并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或以其他方式公布,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 每年应按照法规要求和单位自己的规章制度,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措施及保障条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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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目的:提高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职业病防治效果。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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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培训的内容选择 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二)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 (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四)应急救援知识; (五)劳动者所 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 培训应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教材、教员、试卷、考核成绩等,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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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第三部分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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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 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目的:使用人单位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便于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检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措施效果。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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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国疾控发【2015】92号,2015-11-17,国家卫计委、人力社保部、安监总局、全总联合发布),目前共459种。
1、化学因素 :• 有毒物质:铅、汞、苯、一氧化碳等(375种) 2、 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等(52种) 3、物理因素 :• 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低温、高原低氧 (15种) • 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 噪声、振动; • 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红外、激光、微波、电磁辐射等 4、 放射因素:如X射线、γ射线等。(8种) 5、生物因素: 如炭疽杆菌、布菌等。(6种) 6、其他因素:金属烟、不良体位(刮研作业、井下作业)等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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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定期检测管理责任 1、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
2、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3、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4、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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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测的实施 1、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2、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3、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确认检测机构制定的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并签字; 4、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 5、采样检测结束时,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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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的采样规范 (一)采用定点采样时,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采用个体采样时,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 (二)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节为重点采样时段;同时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气象条件应满足采样要求; (三)在工作周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采样日;在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 (四)高温测量时,对于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工期内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从事室外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湿球黑球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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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处理 1、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
2、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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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测工作的禁止性行为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 (三)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 (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 (五)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 (六)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 (七)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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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检测评价的实施 需要进行现状评价的情形: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高毒作业场所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控制效果评价。 放射工作单位还要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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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接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贯彻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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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 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目的:实现及早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尽早采取措施避免上述 人员受到进一步危害;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避免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纠纷 发生。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 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 善保存。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 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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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中的“五不得”“二应当” 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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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的后续处置要求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 如实告知劳动者。
2、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复查的劳动者,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 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 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3、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 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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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应用 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职业健康档案保存工作,并根据有关病案的保密原则,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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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第五部分 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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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意义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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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目的:能够引起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的重视,提高劳动者的防范意识,进 而提升其职业病危害防控能力。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 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 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存在或产生高毒物 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 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 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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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识的设置要求 设置的位置: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入口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 设置。 法律责任: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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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内容 工作场所危害类型 设置警示标识内容 产生粉尘 放射 有毒物品 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 产生噪声 高温
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放射 当心电离辐射;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有毒物品 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 ,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 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 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 产生噪声 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高温 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 能引起电光性眼炎 当心弧光、戴防护镜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当心感染 密闭空间 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 产生手传振动 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 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 注意XX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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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线的设置要求: 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告知卡的设置要求: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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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存在苯,对人体有损害,请注意防护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工作场所存在苯,对人体有损害,请注意防护 苯(皮) Benzene(skin) 理化特性 健康危害 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无色油状液体,相对分子质量78,易燃、易挥发。不溶于水,可与乙醚、乙醇、丙酮、汽油和二硫化碳等有机溶剂混溶;遇氧化剂或卤素剧烈反应;苯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 可经皮肤、呼吸道进入人体。 主要损害神经和造血系统。 短时间大量接触可引起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嗜睡、步态不稳,重者发生抽搐、昏迷。长期过量接触可引起白细胞减少、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应急处理 抢救人员穿戴防护用具;立即将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去除污染衣物;注意保暖、安静;皮肤污染时用肥皂水清洗,溅入眼内时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各至少20分钟;呼吸困难时给与吸氧,必要时用合适的呼吸器进行人工呼吸;立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系抢救。 防护措施 禁止明火、火花,高热,使用防爆电器和照明设备。工作场所禁止饮食、吸烟。 必须戴防毒面具 注意通风 必须戴防护手套 必须戴防护眼镜 必须穿防护服 标准限值 : TWA: 检测数据: TWA 检测机构: XXX 公司 (单位:mg/m3) STEL:10 STEL: 检测日期:xxxx年x月x日 急救电话:120 消防电话:119 职业卫生咨询电话 :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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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作业岗位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甲醛 分子式:HCHO 分子量 30.03 理化特性 常温为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沸点:―19.5℃,能溶于水、醇、醚,水溶液称福尔马林,杀菌能力极强。15℃以下易聚合,置空气中氧化为甲酸。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低浓度甲醛蒸气对眼、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高浓度甲醛蒸气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毒性作用,可引起中毒性肺水肿。 主要症状:眼痛流泪、喉痒及胸闷、咳嗽、呼吸困难,口腔糜烂、上腹痛、吐血,眩晕、恐慌不安、步态不稳、甚至昏迷。皮肤接触可引起皮炎,有红斑、丘疹、瘙痒、组织坏死等。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1.使用甲醛设备应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加强通风排毒。 2.注意个人防护,穿戴防护用品。 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应急救治 措施 1.撤离现场,移至新鲜空气处,吸氧。 2.皮肤粘膜损伤,立即用2%的碳酸氢钠(NaHCO3)溶液或大量清水冲洗。 3.立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系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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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危害告知的内容: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 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 。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 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 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 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 的劳动合同。 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 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 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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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危害告知书样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所在部门及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例:铸造车间铸造工 粉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间质性肺病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尘肺 除尘装置 防尘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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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告知与健康告知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2、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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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规范 使用坚固材料,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阅读,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公告栏应设置在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使用坚固材料,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阅读,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警示标识。同一场所多个产生相同因素的作业岗位,临近岗位可共用标识。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多个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红色圆杠)、警告(黄色三角)、指令(蓝色圆形)、提示(绿色框形)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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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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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法定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8号) 详细规定了申报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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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原则:属地分级管理
管理权限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原则:属地分级管理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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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无重大变化无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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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方式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方式: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电子数据申报——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相关信息录入;
纸质文本申报——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安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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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作程序 1.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注册;网 址:http://211.100.47.109/zywsmain/index.asp
1.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注册;网 址: 2.用人单位在线填写《申报表》和在线提交; 3.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4.用人单位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地方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应当即为用人单位开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并将《申报表》归入用人单位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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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四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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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作业场所现场管理 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进行对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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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目的:从根本上保证工作场所环境职业病危害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防止劳动者长期在职业病危害超标工作场所中作业导致职业病。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中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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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 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针对问题:排毒除尘等工程防护设施的有效运行是治理职业病危害的根 本措施。为了节约成本,有的用人单位不设置,有的用人单位防护设施不 使用不运行,成了摆设,导致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等危害因素超标, 有的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 施,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三项: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 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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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 认真贯彻《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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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目的:是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也是预防职业病的最后一道防线。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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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全面考虑不同危害因素的作用靶器官及接触方式、危害途径及毒性、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等因素配置。 1、根据危害因素正确选择个人防护用品种类; 2、制定劳防用品配备标准、选购合格的个人防护产品; 3、指导、培训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设置专用的存放柜,正确存放; 5、及时维护、更换、废弃; 6、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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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配备劳防用品的情形 1、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如苯、甲醛、铬、镉、氯乙烯、砷化物等),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 2、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 3、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4、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 5、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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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温常压下为液态的有机物所发出的蒸汽,如三苯、正己烷,不适用常温下为气态的有机物如甲醛
自吸过滤式防毒罐的正确选择 (GB ) 自2011年起,原阿拉伯数字编号的滤毒罐已无效。现行标记说明: 1、单独防一类气体的过滤元件标记为P(普通);防多种气体的标记为D(多功能);尘毒综合过滤元件标记为Z(综合)。 2、容量规格:1~4,依次增大; 3、过滤效率:对同时防毒和颗粒物的综合过滤元件(带滤烟层)设过滤效率:P1:95%;P2:99%;P3:99.99%. 举例:Z-E-P2-1(综合防护-酸性气体-99效率-容量最低,应为粉色和黄色两条色带) 标号 标色 防护对象 A 棕 常温常压下为液态的有机物所发出的蒸汽,如三苯、正己烷,不适用常温下为气态的有机物如甲醛 E 黄 酸性气体,如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等 H2S 蓝 硫化氢 B 灰 无机气体,如氯气、氰化氢、氯化氢等 K 绿 碱性气体,如氨气、甲胺 HG 红 汞蒸汽 CO 白 一氧化碳 气体名称 紫 特殊气体或蒸汽,如磷化氢、砷化氢、甲醛 P 粉色 粉尘颗粒物,防护效率P1~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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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口罩的选用 防尘口罩的分类—— N系列:防护非油性悬浮颗粒 无时限 ; R系列:防护非油性悬浮颗粒及汗油性悬浮颗粒 时限八小时 ;
P系列:防护非油性悬浮颗粒及汗油性悬浮颗粒 无时限; 所以每系列又划分出了3个水平:95%,99%,99.97%(即简称为95,99,100),所以共有9小类滤料。 禁止用纱布口罩代替防尘口罩,不得清洗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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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毒口罩的正确使用和更换 滤毒罐在其自身寿命到期就必须进行更换。滤毒罐在维护时应存放在低温、干燥、通风良好且远离可能沾染任何熏蒸剂的地方。
滤毒罐每当打开封盖时就应在专用记录卡上记录使用时间,在两次使用之间应使用原来的密封端盖密封存放。 当弃掉滤毒罐时,应先将其进气口或其它部分弄残,以免下次误用。 更换指征: 1、防尘滤棉,在面具与使用者面部密合良好的情况下,当使用者感到呼吸阻力很大时,说明滤棉上已附满了粉尘颗粒,应该换新; 2、防毒滤盒,在面具与使用者面部密合良好的情况下,当使用者闻到了有毒物的味道时,就该换新。 3、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 4、如要重复使用口罩,应将口罩储存于清洁的袋内,待下次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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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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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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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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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规范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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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档案的概念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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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建档要求 1、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
2、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3、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4、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5、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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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目录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登记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7.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审查、验收批文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 9.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10.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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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目 录 1.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2.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
目 录 1.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2.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 3.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检查表)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回执 6.职业病防治经费一览表(包含人头费、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检测、体检、培训、标牌等经费) 7.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 8.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 9.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记录 10.警示标识与职业病危害告知(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一览表;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告知凭证)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 13.职业卫生监管意见和落实情况资料(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奖励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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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目 录 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2.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证明 3.劳动者职业卫生宣传培训 (附:培训通知、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宣传图片等纸质和摄录像资料) 4.年度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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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目 录 1.生产工艺流程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目 录 1.生产工艺流程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 (附:化学品安全中文说明书、标签、标识及产品检验报告等) 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5.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季报汇总表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合同书 8.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报告书 9.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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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目 录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书 3. 职业健康检查异常结果登记表
目 录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书 3. 职业健康检查异常结果登记表 (附: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评价报告) 4.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一览表 (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5.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 (注:在接到体检结果、诊断结果5日内报告) 6.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理记录 7.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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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者的期望 1、正确认识职业卫生工作 2、全面了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情况 3、正确处理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的关系
4、全面落实法律规范要求的职责 5、按照社会责任的要求,提升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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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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