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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犯罪學之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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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魔鬼說時期(Demonology) 起始於中古時期(Middle Ages),強調「魔鬼附身」因而使人違反了法律,主宰其犯罪時之想法。也即是認為一個人會犯罪主要是因受現實世界以外之邪魔力量作用之結果。當時之處置犯罪者,往往被處以極刑。主要是將違反規範者綁在火柱上燒死,在當時之法國、德國均有大規模被集體燒死之例子。據估計在16和17世紀之歐洲大約有十萬人被燒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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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典犯罪學(Classical Criminology)
在18世紀中葉,鑑於刑罰的殘酷、不仁道,無一定之規範可循。許多社會哲學家強調應以理性之觀點來看刑罰問題,更強調犯罪與懲罰應更平衡與公正。其中最著名的學者貝加利亞其主張,人類行為主要是要「達到快樂,避免痛苦」。故其亦主張「懲罰必須是要為法律所要求、公開、迅速、絕對需要、犯罪成比例,且是當時環境要求之最後手段。」,強調理性刑罰,而其學說與附和者即形成所謂的「古典犯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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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學派的代表人物 一、貝加利亞(Cesare Beccaria, 1738-1794):
其出生於1738年的義大利米蘭的一個貴族家庭,他認為人類基本上是理性的動物,而選擇自己的行為,故根據其觀點,人類基本動機是要獲得快樂和避免痛苦。故犯罪提供犯罪人快樂,故要嚇阻犯罪,要使刑罰達到其威嚇的效果,則需使其產生的痛苦超越由犯罪產生的利益與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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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邊沁(Bentham, ) 邊沁是英國哲學家,其出生於個富有的家庭,其終生們圖發展出一套科學性的法哲學體系。他的哲學思想於其過世後,仍影響後世近50年之久。其認為行為的基本目的是要產生利益、快樂與幸福,而避免痛苦、 不幸與邪惡。其認為法律的目的是要使其所服務的社會產生最大的幸福,因此,懲罰的存在除非能預防更大的危害,否則不應被使用。 其對司法改革最大貢獻是提出監獄建築的設計,以圓形,呈 幅射狀的方式呈現。本來給英國政府使用,後因英法戰爭而躭擱,不久為 美國賓州、伊利諾州所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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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犯罪學其主要論點 十八世紀所形成的古典犯罪理論主要論點:
一、強調犯罪是個人「自由意志」(free will)與理性思考去選擇的結果。而不是受到超越本身以外的力量所強迫去犯罪。 二、認為犯罪僅需較少的功夫,卻得較大的所得與利益。 三、懲罰越嚴厲、確定與迅速,越能控制犯罪 (監獄大量建造、死刑廣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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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古典犯罪學(Neo-Classical Criminology)
始因於1791年法國大法典乃以古典犯罪學之觀點執行,惟因代變遷,1810年此一法典修正准許法官有部分自由裁量權。1819年更修正賦予法官更大之權利來考量犯罪的客觀因素,但這一部拿破崙法典仍抵不過改革者要求成懲罰個別化之要求,修正古典犯罪學理論的相關論點。因此產生了所謂的新古典犯罪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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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古典犯罪學派之主要論點 一、對於古典學派之自由意志原則之修正,個人的自由意志可受下列因素影響:
(一)疾病、無能力、心神喪失或其他促使個人自由意志無法運作之情形。 (二)預謀應當是自由意志的一種衡量,初累犯之受罰應不同。 二、接受環境可以影響自由意志之說法。 三、對於部分責任能力應予減輕其刑。 四、允許專家在庭作證,以決定犯罪者應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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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證犯罪學(Positivist Criminology)
古典犯罪學影響人們對犯罪學之想法持續約一百年之久,到了十九世紀未葉,這種思想受到實證主義的挑戰,因當時生物學、天文學及化學的發現逐漸影響人們使用科學之方法來做研究,故對於人的研究有更多不同於於古典犯罪學之依法哲學出之觀點。而實證主義的思想主要受到進化論的創始者達爾文的激發,認為人類的活動均可以科學的方法加以證實。社會學者孔德(Auguste Comte, )則稱此一時期為「實證時期」(positive stage), 其與追隨者的學說,即形成所謂實證犯罪學。 主要代表學者龍布羅梭(Cesare Lombroso, )、加洛法羅、費利等均為義大利人,故又稱為義大利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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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犯罪之主要中心思想 (一)、認為人類的行為是受外界的力量所引導,非個人所能控制,傾向決定論「determinism」。與古典理論之「自由意志」觀點,犯罪與否係由個人控制不同。 (二)要以科學方法來解決問題。實證主義者引用嚴謹的科學方法來考驗假設,他們相信透過第一手觀察和測量所獲得之事實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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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生物學-犯罪學之父龍布羅梭 一、被尊稱為犯罪學之父(Father of Criminology)的龍布羅梭(Cesare Lombroso, )意大利的軍醫,主要研究死刑犯之屍體與正常人是否有所差異、軍中觸法軍人之生理特徵及監獄中心神喪失者之身體特徵。 二、18、19世紀其他犯罪生物學家有研究面相學之拉法特、骨相學者歌爾,還有最早發現所謂有神異常但尚到達精神病之「反社會人格」之法國的精神醫學家潘耐爾(Philippe pinel)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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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布羅梭(Cesare Lombroso)主要理論概念
(一)提出「生來犯罪者」(born criminals)之理論概念,相信嚴重犯罪者遺傳了犯罪的特徵。即是由其祖先遺傳了導致犯罪的生理特徵。 (二)認為生來犯罪人是一種「隔代遺傳」或「祖型再現」(Atavistic)。 其結論認為犯罪的生理特徵可以透過間接遺傳而獲得,而直接遺傳-家庭中有犯罪者-則是其認為犯罪的第二個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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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學之父龍布羅梭(Cesare Lombroso)之犯罪人生理特徵介紹
一、臉部不對稱 二、顎部及顴骨過度發展 三、扭曲、向上或鷹勾之鼻樑 四、過長之手臂 五、不正常之齒系 六、睛眼有缺陷和異狀 七、肥胖、腫大和突出之嘴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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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學派代表人物費利-「犯罪飽和原則」 費利是龍布羅梭學生,其為大利波洛那大學刑法教授 ,其於1884年出版「犯罪社會學」一書,其主要論點是反對古典學派之「自由意志」與「道義責任」論,同時亦反對報復刑罰。 其更提出「犯罪飽和原則」,認為社會在犯罪方面,均會達到飽和點(Saturation Point),只要在一定的人的因素、社會的因素、自類環的因素等之影響,則會產生一定量的犯罪。其他社會學家如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亦技持犯罪是社會的正常現象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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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學派代表人物加洛法羅(Raffaele Garofalo, 1852-1943)
加洛法羅亦是龍布羅梭學生是帶有西班牙血統的義大利貴族後裔,1852年出生於義大利的拿波里(Naples),法學出身,志又於司法改革曾任律師、檢察官、法官,並在大學教授刑法、刑事訴訟法。其於1885年融入龍布羅梭與費利之學說,發表「犯罪學」一書。主張刑罰思想應比進化之觀點而適淘汰之原則。並主張對犯罪人之處遇,應考慮犯罪人本身之「危險性」,並以科學方法加以研究,提出處遇之方法。反對古典學派僅依犯罪行為之輕重為量刑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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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學派與實證學派二者之論點差異比較分析
一、古典學派的理論建築在犯罪行為(criminal behavior)之上,則 實證學派建築在犯罪人(criminal )之上。 二、古典學派的理論認為人是有理性的,且能對自身行為負責的動物,人能自由選擇守法或違法行為。實證學派則認為人是受到本身生理結構或外在環境所決定,無所謂自由意志,故不能自由選擇守法或違法行為。 三、古典學派的理論認為懲罰應以犯罪所造成的客觀損害為考量重心,而與行為人主觀的惡性無關。實證學派則認為懲罰亦應考量行為人之主觀惡性與未來被復健(rehabilitated)的可能性。 四、古典學派的理論認為刑期應與所犯之罪成比例,主張定期刑(determined sentencing system)。實證學派則認為刑期應以預防再犯為目的,故要執行到其改悔向上,才能予以釋放,因此主張不定期刑( indetermined sentencing system )。 五、古典學派的理論主張懲罰是刑事司法的主要目的,但實證學派則認為矯治犯罪人才是刑事司法的主要目的。 六、古典學派的理論認為犯罪行為人的未來危險性(future dangerousness)不應是刑罰考量的基礎,但但實證學派則認為犯罪行為人的未來危險性是定釋放與否重要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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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紀犯罪社會學成為犯罪學主流之主要理由
犯罪社會學係以探討「團體」為主,不同於犯罪生物學、犯罪心理學、及古典理論之探討「個體」為 主。故認為對犯罪現象較完整的解釋應考慮一個人所處之外在社會、文化環境。而以下即是其成為犯罪學主流之三個主要由: 一、對犯罪之區域分布的興趣,導致犯罪社會學的研究。 二、了解社會變遷及分化對犯罪行為之影響,有賴於犯罪社會學研究之幫助。如農業社會至工商業社會犯罪現象之發展及犯罪率之變化? 三、探討社會團體之間的關係對犯罪的衝擊如何,亦促使犯罪社會學之興起。如社會階級、少數團體、種族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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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犯罪社會學的發展---涂爾幹 涂爾幹 (Emile Durkheim,1858-1917)之主要主張與論點:
(一)「社會亂迷」概念之提出:認為亂迷是社會或團體一種無規範或規範喪失的狀態。即個人對規範、道德及行為認知的混亂。功利社會,笑貧不笑娼之現象。 (二)犯罪是正常而必需之社會現象,而非病態之社會現象:犯罪是人性的一部分,只要人類有差異性存在,犯罪即不可畢免。尤其認為人類除了有基本之生物驅力之外,還有一些由「社會所創造的驅力或慾求」,如果無法滿足,則犯罪行為可能因此而發生。 (三)犯罪有時對社會之健康是必需:社會變遷造成犯罪率上升,但也讓人們注意到社會之缺陷,藉此可以提出不同的政策,使社會變得更正常與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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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社會分工說:比較古代與進步的社會時提出「機械性的結合」(Mechanical Solidarity)和「有機性的結合」(Organic Solidarity), 以說明時代進步,因追逐集團利益滿足個人私利之同時,卻在多元文化中喪失了傳統的集體意識和共同遵循之社會規範,於是產生「亂迷」(Anomie)之狀態, 犯罪問題於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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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爾幹認為犯罪對社會言有下列四種功能 一、決定並劃分道德界線 二、強化團體的凝聚力 三、提供社會革新之原動力 四、降低社會內部緊張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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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芝加哥學派 社會實證學派在二十世紀初期由芝加哥大學社會學系的學者派克、柏克斯、魏爾斯等人發揚光大。即是所謂的芝加哥學派(Chicago School)主要是以研究都市之區位(ecology)現象,及發現都市的「犯罪自然區域」而有所貢獻。認為這些區域裡,人們生活貧窮、家庭、學校難有正常功能。這種「社會解組」(social disorganization)降低了對人類行為的控制力,其結果即是高犯罪率。故其認為一個人犯罪與其居住的地區有很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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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衝突犯罪學 衝突犯罪學主要係以馬克斯的資本論與階級衝突論為發展中心。馬克斯認為資本主義社會是高犯罪的主因。因為資本階級對勞工階級之剝削,以致導致階級衝突,而產生了犯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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