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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主計室_葉素蕊主任 日期:2013年 11月 6日 (三)
內 控 宣 導 經費執行管控與財務法律之責任 主講人:主計室_葉素蕊主任 日期:2013年 11月 6日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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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緣起 二、內部控制的意義及重要性 三、教育部針對研究計畫經費管理機制改善建議 四、國立大學常見內控缺失 五、內控缺失案例 六、財務相關人員及責任 七、法律責任 八、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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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 邇來媒體報載相關報導,多名國立大學教授涉嫌以 不實發票核銷,或利用學生充當人頭,詐領學校相 關研究經費,有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罪之嫌。 學校現行計畫核銷作業,多數由計畫助理處理,異 動頻繁,籲請同仁,應確實依規定辦理各項經費採 購、驗收及核銷等事宜,以避免因未諳法令或以訛 傳訛,誤蹈法網之情事發生。 為建立本校同仁內部控制觀念,防範不法情事之發 生,在此做內控相關事項之宣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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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部控制的意義及重要性 (一)內部控制的意義
內部控制係一種管理過程,由管理階層設計並由 董事會(或相當之決策單位)核准,藉以合理確保下列 目標之達成: 1.可靠之財務報導 2.有效率及有效果之營運 3.相關法令之遵循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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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部控制的意義及重要性 (二)內部控制的重要性 1.大學自治:除司法、行政等「他律」的機制外,透 過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自律」機制。
2.消極面:避免讓人誤觸法網。 積極面:協助單位貫徹政策,達成預期目標。 3.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有利爭取預算。 國立校務基金管監辦法第6條:各校應訂定內部 控制相關規章,據以建立及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並由校長督促內部各單位執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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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部針對研究計畫經費管理機制之改善建議
必要事項 非強制事項 加強研究助理與教授對研究經費核銷有關規定之訓練 建立經費執行爭議處理機制 重新檢視授權機制,研訂合理之分層負責 設置專任型行政研究助理或行政辦公室,協助教授辦理經費核銷 訂定計畫結餘款之合理分配比率 共通性經費支用訂定開口合約或集中採購 研議類似採購卡機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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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部針對研究計畫經費管理機制之改善建議
必要事項(一) 加強研究助理與教授對研究經費核銷有關規定之訓 練(待研議) 建議學校應研擬鼓勵教授參與訓練之相關機制。 (如系所教授出席經費核銷訓練達一定比率以上者, 可增加系所結餘款分配比率等),以避免未諳規定 而有所誤解或誤蹈法網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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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部針對研究計畫經費管理機制之改善建議
必要事項(二) 建立經費執行爭議處理機制(執行中) 一、與法令不符 → 不能核銷 二、法令有解釋之模糊空間,屬本校行政裁量權部份 → 請各單位專案另簽,依行政程序校長或其授權人 核准後報支相關經費 三、如無法依行政程序解釋 → 請計畫主持人函請相關單位解釋或修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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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部針對研究計畫經費管理機制之改善建議
必要事項(三) 重新檢視授權機制,研訂合理之分層負責(執行中) 針對現有經費「請購」流程、「採購」流程及「核 銷」流程等作業,應重新檢視在維持內控與稽核機 制原則下,訂定合理之分層負責授權機制,以簡化 程序,提升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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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部針對研究計畫經費管理機制之改善建議
必要事項(三) 重新檢視授權機制,研訂合理之分層負責(執行中) ◎本校目前「請購」、「核銷」授權情形 (經費來源及使用已奉核可後): 非限制性招標 10萬元以下,由一級單位主管決行 逾10萬未達100萬元,由總務長決行 100萬~500萬元,由副校長決行 500萬元以上,由副校長決行 限制性招標 採購金額逾10萬未達50萬元由總務長決行 採購金額逾50萬未達100萬元由主任秘書決行 國外採購案『暫借款申請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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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部針對研究計畫經費管理機制之改善建議
非強制事項(一) 設置專任型行政研究助理或行政辦公室,協助教授辦 理經費核銷(待研議) - 以院或系所為單位,由各計畫所編列之行政辦公 費共同分攤聘請專職行政助理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 學校設置行政辦公室,由各計畫所編列之行政辦 公費共同分攤聘請專職行政人員,統籌辦理計畫 之人員進用管理作業、採購作業及經費核銷或非 消耗品管理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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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部針對研究計畫經費管理機制之改善建議
非強制事項(二) 訂定計畫結餘款之合理分配比率(待研議) 建議可適度降低學校及院系所之分配比率(即增加計 畫主持人可再運用額度),以減少教授為避免經費分 配予學校,而以其他方式辦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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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部針對研究計畫經費管理機制之改善建議
非強制事項(三) 共通性經費支用訂定開口合約或集中採購 (執行中) 各系所常用或通用之財物(如試管等實驗器材)、或相 關經費動支項目(如印刷費等): - 學校應儘量以訂定開口合約之採購方式辦理。 - 以集中採購方式,落實消耗品領用管理機制。 - 可簡化學校行政作業,亦可減少教授因個別採購所 衍生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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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部針對研究計畫經費管理機制之改善建議
非強制事項(四) 研議類似採購卡機制(待研議) 建議與銀行簽訂契約並建立與學校經常往來之廠商為 特約商店,學校與特約商店之交易,不需逐筆檢據核 銷,以簡化行政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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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立大學常見內控缺失(一) 畢業班停課期間,教師未有授課事實仍核發鐘 點費。 辦理招生事務工作所支給之工作酬勞,與支給 要點規定不符。
未有輔導學生之事實,仍發給導師費。 發給獎勵金、至他校兼課交通費、工作費等, 無適法依據。 學校虧損,仍發給編制人員法定待遇以外之給 與及進用編制外人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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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立大學常見內控缺失(二) 取具不實單據、浮報人事費、謊報出差費。 工讀生工讀與上課時間重複、工讀時數與工讀金 無法勾稽。
邀請國外專家學者已支給生活費,又另支給演講 費等其他報酬。 學校場地供基金會使用或放置提款機、販賣機等, 未依規定計收租金。 與廠商簽訂委託經營合約,依合約應由廠商負責 之費用,卻由學校負擔。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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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立大學常見內控缺失(三) 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同一施工地點短 期間內分批購料、施工,不符常規。
分批辦理採購,規避請購程序或逾十萬元依採 購法應辦理招標之程序,並且無法以量制價, 形成部分經費之浪費。 工程糾紛經判決後,未取得債權憑證,致債權 未獲清償。 開口合約之執行,未隨時注意核銷金額是否已 超過契約金額。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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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立大學常見內控缺失(四) 未經事前核准或採購程序即進行採購,先行採購 再補辦請購程序,不符經費動支程序,並可能造 成經費無法核銷之情事(無預算、非可動支之項 目或主管不同意)。 財產或物品之財產帳、會計帳、盤點結果不符。 款項未撥付受款人,無法明確劃分財務責任。 採購1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2年以上之財產,未登 錄財產。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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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立大學常見內控缺失(五) 涉及所得稅部分未送出納組登記,致未遵循稅法之 規定並影響國家稅收。
非屬可代為決行之案件(如二級主管差旅費、十萬 元以上採購案分期付款),以代為決行辦理,有誤 用授權之情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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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立大學常見內控缺失(六) 一萬元以上之價款應以直接匯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 帳戶為原則,若未能即時取得單據應辦理預借費用, 並直接匯入受款人帳戶,以減少保管現金及挪用款項 未支付予廠商之風險。本校人員應避免逾一萬元款項 墊付,如有必要應上簽呈說明代墊理由。 信用卡付款,除員工差旅及員工旅遊外,應由主管審 度實情核准後方得辦理。部分理由列舉如下: 信用卡付款有部分現金或紅利回饋,難以計算實 際所需支付之價款。 信用卡付款因廠商轉嫁手續費予消費者,價格一 般較現金價格昂貴。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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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內控缺失案例(一) 案例一: 某大學教授向廠商訂購30萬元針筒式高壓泵,要 求廠商開立金額10萬元以下、以耗材為名目之發票核 銷,致未列入公有財產。林某將公款購買之儀器據為 己用,甚至意圖轉賣,幸尚未得款就被查獲。 內控缺失: 驗收證明人或主管於採購核銷時未能有效監督。 司法單位辦理情形: 高分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3年6個月,並追繳犯罪 所得。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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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內控缺失案例(二) 案例二: 某大學教授擔任國科會研究計畫及教育部計畫主 持人,卻於民國96年11月至98年11月間涉嫌利用學、 研究助理等人頭詐領研究計畫經費約新台幣108萬元。 內控缺失: 計畫人員聘用及人事費請領缺乏勾稽覆核機制。 司法單位辦理情形: 地檢署以詐欺、偽照文書等罪嫌起訴。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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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內控缺失案例(三) 案例三: 某大學退休職員,退休後仍返校擔任志工送公文, 99年4月上旬,她趁機抽換文件、偷蓋章,被會計察覺; 校方追查過去她經手的帳目,發現87至95年間,她利 用人頭製作不實文件,詐領退職補償金2,000多萬元。 內控缺失: 印章未妥善保管、濫用授權。 司法單位辦理情形: 高等法院更一審依貪污等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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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務相關人員及責任 財務相關人員 執行預算人員 經管財物人員—財產(物)保管人員 出納收支事務人員 會計人員 負責長官 ◎ 計畫主持人
◎ 經手(辦)人 ◎ 驗收證明人 經管財物人員—財產(物)保管人員 出納收支事務人員 會計人員 負責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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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相關人員 驗收證明人 & 計畫主持人 經手(辦)人 經管財物人員 執行預算人員 負責長官 會計人員 負責長官 出納收支事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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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務相關人員及責任 財務責任-執行預算人員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 審計法-第71、74條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審計法-第71、74條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 查決定,不得解除。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或繳還款項,應依限悉數追還,…對於 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執行計畫請參閱教育部訂定之「大學校院教師執行計畫重 要規定自我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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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務相關人員及責任 財務責任-經管財物人員 審計法第72 、73條
◎各機關經管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 失、毀損,…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 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 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 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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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務相關人員及責任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4點
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依補助用途 支用,並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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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務相關人員及責任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5點 支出原始憑證經本會查核,如發現疑有虛報、浮報者
由本會進行初審,請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提出書面說明。 國科會召開專案小組審議,審議結果如認定證據確切時,得按 情節輕重作成下列處分。 書面告誡計畫主持人。 對計畫主持人終身停權或停權若干年。 要求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檢討改進。 追回全部或部分研究經費。 追回申請機構管理費,額度為浮報虛報總額一倍至三倍。 自次年度起對申請機構降低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補助比例。 如虛報、浮報情節重大,認有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之必要者,即另案 辦理移送事宜。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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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責任 假憑證真報銷、浮報經費、借用人頭 貪污治罪條例 偽照文書 違反採購法、圖利特定廠商 詐欺罪—如未出差,詐領公款
誤觸法網,造成之傷害 自毀前程,拖累家人 學校聲譽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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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風險管理 不要化整為零,規避採購法,或以業務費分散採 購組裝電腦之配件,規避財產保管 (註:不同 經費來源或經資門,可用經費分攤方式辦理,不 需費神拆開購買) 不要假憑證、真報銷 不要找(當)人頭,捲入不必要之風波 親屬迴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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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風險管理 加強單位內部控制機制。 盡善良管理人責任。 一念之間,勿因小失大。 合規支用,勿心存僥倖。
審計機關審定後,解除財務責任,原始憑證及帳冊 保管至少10年法律有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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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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