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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暨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說明
海巡署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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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常見錯誤態樣 網路申報系統操作及說明: 法務部「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99年11月1日起 正式上線,系統輸入可跳過無資料之財產項目,自動計算金額總額,提供相關查詢網站連結,直接列印財產申報表。 常見問題說明-Q&A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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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署及所屬之應申報義務人: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2) 1.各級首長(向監察院申報)、副首長
2.職務列簡任10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含副主管) 3.政風、司法警察、會計、審計、採購等業務之主管 人員(含副主管) 4.指定應申報人員: 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 者,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 得經中央政風主管機關(構)之核可後, 指定其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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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報類別與期間 申報類別 申報期間 1.定期申報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2.就到職申報 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
細9 2.就到職申報 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 法3 3.代理(兼任)申報 代理(兼任)未滿3個月毋庸申報,代理(兼任)滿3個月,應於申報義務發生後3個月內申報。 4.卸離職申報及解除代理申報 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2個月內,應申報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但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之公職時,應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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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申報之財產項目 1.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2.100萬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以及20萬以上之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3.100萬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4.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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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違法態樣及罰鍰情形(§12、§13 ) 違 法 態 樣 罰鍰金額(新台幣) 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 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
違 法 態 樣 罰鍰金額(新台幣) 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 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 財產經比對增加,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 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 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 受前項處罰後,經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未予信託者 受前項處罰後,經通知限期信託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信託或補正者 按次連續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本法第9條第3項規定,對受託人為指示者 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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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機關及處罰確定之公告 裁罰機關 法務部:受理機關(構)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14)
處罰確定之公告: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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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表填寫方式 人工填寫: 電腦文書處理: 下載申報表格,逐欄鍵入資料,自行計算金額總額 法務部「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
手寫申報表,各項資料需自己計算加總。 電腦文書處理: 下載申報表格,逐欄鍵入資料,自行計算金額總額 法務部「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 99年11月1日起正式上線,系統輸入可跳過 無資料之財產項目,自動計算金額總額, 提供相關查詢網站連結,直接列印財產申 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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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日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共同應注意事項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列應申報之財產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之全部財產。
有關金額或數字之填寫,一律以阿拉伯數字為之;金額之填寫,凡千進位處均應標明「,」號,除新臺幣外,均應表明其幣別。 申報表應由申報人簽名或蓋章。 應申報之財產,一律以申報表所填 當日之財產狀況為準。 申報人填寫或以電腦繕打申報表時,若其中有部分項目無可填報或毋庸申報者,應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字樣。 申報人填寫或以電腦繕打申報表時,若有增、刪、塗改者,應於該增、刪、塗改處蓋章。 夫妻均為申報人時,仍應於申報表中申報配偶之財產。 申報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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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之財產,一律以「申報日當日」之財產狀況為準。 常見錯誤:將申報表首頁之「申報日」誤認為送件日或填寫日
申報之財產,一律以「申報日當日」之財產狀況為準。 常見錯誤:將申報表首頁之「申報日」誤認為送件日或填寫日 一、 凡在中華民國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申報表基本資料欄;未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填寫國籍及中華民國居留證號。 一、 申報人應申報之財產,一律以申報表所填「申報日」當日之財產狀況為準,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之全部財產,均應申報。 具有二種以上公職人員身分均須申報財產者,應分別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並應將所有身分之「服務機關」、「職稱」及「機關地址」,併列於申報表。但受理申報機關(構)為同一機關(構)者,得合併以同一申報表申報。 常見錯誤:本人、配偶或子女之身分證字號誤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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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不動產常見錯誤態樣 建議:請以自然人憑證或至附近地政機關申請名下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以確實查明名下不動產之情形
漏報共同使用部分或附屬建物(如陽台、平台、雨遮等) 土地及建物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 建物欄位 土地欄位 僅報共有使用部分,漏報主建物 不知地籍重劃而仍以舊謄本資料申報 誤以為土地為上面沒有建物才算土地,部分申報人僅申報房屋未申報土地 建議:請以自然人憑證或至附近地政機關申請名下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以確實查明名下不動產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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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地政機關申請土地登記謄本以確實繕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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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陽台花台) 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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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事項: 1.船舶、汽車與航空器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 2.汽車常見牌照號碼誤植,請於交件前再行核對,另汽缸容量請參閱行照。 3.應一併申報取得或發生時間及原因,於5年內取得應申報取得價額。取得價 額之申報方式,以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為準,若無則以市價為準。 「汽缸容量」應參閱汽車行車執照填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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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填表應注意事項: 申報人: 配偶: 存款總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即須申報 未成年子女:
「存款」指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臺幣、外幣(匯)之存款在內。 配偶: 未成年子女: 存款總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即須申報 申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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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錯誤: 1.僅申報財產概數或以未補登之存簿資料申報。
1.存款總額為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即須申報,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之存款分別計算,總金額分別達100萬元以上,即須將每筆存款申報。 2.外幣(匯)須折合新台幣時,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計算。 3.應申報「申報日」之存款餘額。請於申報前確實於各金融機構登簿查詢, 不得僅以概括數字申報(或自行刪減尾數以整數申報)。 常見錯誤: 1.僅申報財產概數或以未補登之存簿資料申報。 2.漏報多年未使用之存款帳戶及親朋好友借名開設之存款。(若金額較大,可能受到申報不實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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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其他有價證券) 申報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有價證券分開計算, 各別達100萬元以上者即需申報。
申報人: 配偶: 未成年子女: 合計總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即須申報 股票 債券 基金受益憑證 其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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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其他有價證券」指 存託憑證 認購權證 受益證券 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 國庫券 商業本票或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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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託憑證: 存託憑證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認購權證: 認購(售)權證之價額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受益證券: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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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 「國庫券」指政府調節國庫收支及穩定金融發行未滿ㄧ年之短期債務證券,發售方式及期限,由財政部洽中央銀行 衡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訂定。 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 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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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10元 「股票」包括上市(櫃)、興櫃股票、其他未上市(櫃)之股 票及下市(櫃)股票均須申報。 建議:請至台灣集中保險結算所申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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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上市(櫃)或未上市(櫃)之債券均應申報。
2.基金受益憑證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單位 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3.基金單位淨值查詢方式: (1)境外基金觀測站(announce.fundclear.com.tw)/「淨值查詢」/「歷史淨值查詢」 (2)Hinet基金理財網(fund.money.hinet.net)/「基金淨值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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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項 (件) 價額達新臺幣20萬元以上者即須申報。
其他具有 相當價值 之財產 礦業權 專利權 漁業權 黃金條塊 商標專用權 著作權 黃金存摺 衍生性金融商品 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 結構性商品 珠寶 字畫 古董 植栽等具財產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每項 (件) 價額達新臺幣20萬元以上者即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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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之申報方式:在備註欄敘明要保人、保險公司、保險契約名稱、保險期間、保險費繳付方式及金額。
2.保險屬於「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惟保險具有特殊性,在備註欄申報即可,排除每項(件)保險契約所繳保險費總額超過20萬元始須申報之限制,亦即凡符合填表說明所列「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險種,不論已繳保險費多寡,均應依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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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
儲蓄型壽險 投資型壽險 年金型保險 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 投資型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 年金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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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 2.「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如房屋、信用等貸款或私人債務。 3. 申報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債權(務)分開計算,各別達100萬元以上者 即需申報。 4. 債權及債務之申報金額,應依「申報日」實際餘額申報,而非以原始借 貸數額申報。請務必向金融機構詢問在財產基準日(申報日)當日,所 餘欠款實際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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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應於備註欄中敘明理由,並於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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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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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報系統之優點 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的便利性,申報人申報作業變得簡便又快速,可24小時經由網路傳送。
系統設計可以讓申報人申報資料,減少填寫錯誤或漏填欄位之困擾。 系統自動計算金額總額,可以避免申報人自行加總而出現的計算錯誤。 申報完畢後,可以由申報人自行儲存檔案或是由系統記憶存檔,隔年申報時簡便又快速。 透過網路系統,受理申報機關(構)更能確實掌握各申報人之申報進度,更能有效避免逾期申報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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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前置作業-環境檢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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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前置作業-環境檢查2 文字 營幕字型 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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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問題如需協助時…… 1 撥打客服中心電話 服務時間:08:30-17:30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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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說明 Q&A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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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財產申報表第一頁之「申報日」與最後一頁所載「交件日」有何不同?
A:「申報日」係指公職人員查詢財產狀況之基準日;「交件日」為繳交財產申報表至受理申報機關(構)之送件日。「申報日」與「交件日」通常並非同一日,換言之,應先查詢「申報日」之各項財產後,才逐一填載申報表,嗣後始交件之,但二日期均需在申報期間內。 為避免混淆致填報錯誤,建議可採倒填申報日之方式為之,較能避免查詢時發生財產數額之出入。例如:申報人擇定以12月15日為該年度財產申報基準日,於12月18日至22日查詢『12月15日當日』之相關財產數額,復於12月27日填寫完畢,嗣於12月31日繳交;則本件申報日為12月15日,交件日應為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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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如於12月31日退休,是否仍應定期申報財產?
A: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5項之規定,縱於年底退休,該年度定期申報或卸(離)職申報仍須擇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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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如於1月2日退休,是否仍應為上一年度之定期申報?
A: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2項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規定,公職人員縱於1月2日辦理退休,除應於12月31日前為定期申報外,仍應於隔年1月2日退休後2個月內,將退休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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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未具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如於1月1日代理(或兼任)應申報財產之職務,並於3月31日解除代理(或兼任),是否仍應為代理(或兼任)申報?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應代理(或兼任)滿3個月始需申報財產。公職人員如於1月1日代理(或兼任)應申報財產之職務,並於3月31日當天解除代理,因代理(兼任)未滿3個月,則該公職人員無須為代理(或兼任)申報,亦無須為解除代理(或兼任)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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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已結婚未滿20歲之子女之財產是否仍要申報 ? A: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第13條第3項則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則揆諸前開條文,及實際上公職人員無從支配其已婚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故應無庸申報或強制信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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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申報人已完成申報表,可否申請更 正?申請更正時間有無限制?
A: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6條規定,申報人於申報後至查核對象確定前,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原受理申報機關 (構) 申請更正(其採網路申報方式者,得自行上網更正後重新上傳申報資料),原申報表不得抽換;然申報人成為被查核對象後,則申報人即無從申請更正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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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五年內購買房屋及該屋座落之土地,其交易價額無法明確區分房屋及土地部分,如何申報取得價額?
A:(1)申報人自行認定其價額,房屋及土地之價額總和為交易價額即可。 (2)土地及房屋之價額填載房地交易「總價額」並附註『房地總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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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將土地及建物申報後,查閱人可從申報表上土地之地號及房屋之建號或門牌號碼查知地址,對安全構成威脅,故可否不填地(建)號或門牌號碼,而改以更簡單之方式填寫?
A:依申報表設計的格式及填表說明的規定,土地僅需填寫地號,房屋僅需填寫建號,未登記的房屋始需填寫門牌號碼,此即為保護申報人之隱私權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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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違建房屋應否填載?其取得價額應如何估定?
A:(1)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具有稅籍資料之未登記建物,仍應申報。 (2)「房屋」未登記者,應依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確實填寫「房屋座落之門牌號碼」、「房地現值金額」及「持分」,並加註係「未登記建物」。如無門牌號碼,應填寫「稅籍號碼」。在面積欄位,倘知正確面積,請予以填寫,若不知正確面積,請填載因無測量,不知面積大小等字;之後再依序填寫權利範圍及所有權人。 (3)違建房屋之取得價額,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若係自行建築或搭建者,指原始製造價額(該屋之建築成本);若是繼承取得,則得以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為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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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停車位是否須申報? Α:依填表說明貳、各別事項第3點規定,「建物」係指房屋及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停車位具獨立之所有權狀者,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號」、「面積」及「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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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存款總額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即應申報,則何謂「存款總額達新台幣100萬元」?
A:所謂存款總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係指公職人員本人倘有多個存款帳戶,每個存款帳戶內之存款餘額雖各別未達新台幣100萬元,然此數個存款帳戶內之存款餘額累加計算,如總額大於或等於新台幣100萬元時,所有存款帳戶內之金額均應申報;故並非指各別之存款帳戶,分別達到新台幣100萬元,始應申報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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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假設申報人存款總額為新台幣50萬元,其配偶存款總額為新台幣100萬元,其未成年子女存款總額為新台幣30萬元,則應如何申報存款類財產?
A:依據本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申報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依本法第5條第2項規定應一併申報之財產,其一定金額,應「各別」分開計算,故本件情形,僅須申報配偶之存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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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他人長期借用之存款帳戶,應否申報財產?
A: 開設金融機構存款帳戶,須以本人之身分證件及印鑑章始得為之,故本人應知悉該帳戶之存在;則該帳戶以申報人或其配偶名義開立,而由他人管理使用,因就權利外觀而言,仍屬申報人或其配偶財產,自應於辦理財產申報時確實查詢該筆存款現狀據以申報,並於財產申報表備註欄敘明實際使用情形,以明財產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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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有價證券之種類申報標準為何? A:依填表說明貳、各別事項第9點,「有價證券」指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 例如:某甲有「嘉裕」股票5萬股計50萬元、「寶來一」債券1張計新台幣10萬元、保德信科技島基金1萬單位計新台幣25萬元、「福雷電」存託憑證1萬單位計新台幣10萬元、「群益B2」認購權證10萬單位計新台幣3萬元、「國泰R1」不動投資信託受益證券1萬單位計新台幣11萬元,合計其有價證券類總額為新台幣109萬元,業達該類應申報之標準新台幣100萬元,故某甲須就全部之有價證券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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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如何申報債務?債務常見疏漏態樣為何?
A:常見申報人將向金融機構初貸之原始金額,直接填載為債務金額而致溢報。蓋申報人應申報之財產,為「各該申報日」,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本法第5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財產,因此請務必向金融機構詢問在財產基準日(申報日)當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餘欠款實際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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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預售屋已付款若干萬元者,因房屋尚未過戶,應填報何種項目?
A:應填寫於備註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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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報常見問題 1 登入密碼 Q1.申請密碼時系統出現「查無此人」
A.該帳號不存在,請聯絡政風人員查詢”後台管理系統”是否有新增該申報人基本資料。 Q2.申請帳號後要如何查詢密碼 A.請至郵件信箱查詢。帳號申請後系統會自動發送 密碼通知信。 Q3.未收到密碼通知信 A.檢查郵件信箱是否有阻擋外部信箱或檢查廣告信件匣。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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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報常見問題 1_登入密碼 Q.密碼忘記要如何重新申請
A. 連結至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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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報常見問題2 憑證登入 Q1.出現連線失敗 A. 請檢查讀卡機是否連線正常。 Q2.PIN碼輸入後出現簽章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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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報常見問題3 此致單位錯誤 Q1.在申報結果查詢帶出此致單位錯誤
A.檢查上傳時此致單位是否正確,若系統帶出此致單位為錯誤,「請參考後台管理系統/首頁/公告/此致單位錯誤功能新增公告—操作手冊」進行修正。 Q2.後台管理系統查詢不到申請人財產資料 A.檢查上傳時此致單位是否正確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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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報常見問題4-其他 Q1.財產申報系統登打畫面無法完整顯示 A.檢查營幕解析度為「1024x768」 檢查DPI設定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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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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