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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宣導 主講人:沈素珊 主任 2008張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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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宣導 主講人:沈素珊 主任 2008張淑慧

2 兒少保護工作 家變 家破 最後防線 一一三救援 緊急醫療 兒少保護 次級預防 高風險家庭 初級預防 社福體系 受虐致死 攜子自殺
人亡 受虐致死 攜子自殺 家變 離婚、失 業 意外、重大疾 病、入獄服刑等 家破 兒少虐待 家庭暴力 2009沈明璋

3 性侵害及性騷擾

4 性侵害定義 1.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2.根據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性侵害可分為強制性與猥褻兩大類。
強制性交是指以暴力、脅迫、恐嚇等違反當事人意願之方式性交,而性交的範疇不僅是傳統上的陽具插入陰道,更包括:口交、肛交、手交、以異物插入生殖器官。換言之,只要被害人的性器官被侵犯到,都算是性交。 猥褻則指行為人為了滿足性慾而對被害人從事的親吻、撫摸等令被害人不舒服的肢體接觸。 2009沈明璋

5 對性侵害的迷思 誤解與刻板印象 事實 只有強暴才算性侵害
凡是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均被設為性侵害,例如:展示色情圖示、口語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不斷拂拭女(男)身體、窺視都是算性侵害。 只有在深夜外出,或是偏僻的空地、暗巷裡,才會發生性侵害。 無論任何時間、地點,例如家裡、電梯間、住宅、公園或校園都有可能發生性侵害。 性侵害的發生都是臨時起意的。 事實上,有的性侵害事件是加害人長時間、有計畫的「預謀事件」。 長輩、父母親、親戚、手足不可能對家人進行性侵害。 實際上,許多性侵害事件就發生在家庭內。 對於「兩相情願」的性關係,哪裡算是性侵害呢? 法律保護任何人享有性的自主權,不因彼此熟識、或家人關係,就漠視被害人對自己身體的控制權,以及拒絕他人傷害的權利。 2009沈明璋

6 對遭受性侵害被害人的迷思 誤解與刻板印象 事實 只有發育成熟、穿著暴露的年輕女子才會遭到性侵害。
事實上,從六個月大的嬰兒到八十歲的老嫗,都可能成為被害人。 只有女性才會遭到性侵害。 根據研究顯示,女性雖為高危險群,但男性、小男孩也無法避免遭到性侵害。 只要被害人奮力抵抗,就能夠避免性侵害的發生。 性侵害的發生常伴隨其他暴力形式:例如誘騙、肢體暴力、名譽威脅、生命威脅、職權威脅等,不是被害人抵抗就能夠避免性侵害的發生。 遭到性侵害的女性多半具有強烈的性慾,或在不正經的家庭中長大,否則好女孩是不會遇到這種事的。 許多被害人是十二歲以下,性發育尚不成熟的女童。此外,任何人、任何家庭出生的子女都有權利拒絕性侵害。 被害人會為了某些原因(如報復或獲取利益),謊稱受到性侵害。 性侵害對被害人的傷害相當深重,若有被害人蓄意捏造遭到性侵害,所受到的身心壓力更勝於性侵害的控告。 2009沈明璋

7 對遭受性侵害加害人的迷思 誤解與刻板印象 事實 性侵害的加害人都是陌生人。
研究發現,許多性侵害事件都是熟識者,甚至利用孩童「叔叔」、「阿姨」的信任來接近孩童,進行性侵害。 加害人都是貧窮的、少數民族或是沒有受教育者。 事實上,加害人來自各個階層,包括不同社經地位、年齡層、教育程度、種族、收入、行業等。 加害人都是行為異常、精神有問題的人。 有些加害人在生活方面就和一般人一樣,反而更容易讓人失去戒心。 男性因為無法控制性慾,才會以性來侵害女人。 性侵害並非起於男性不可遏抑的生理衝動,而是基於發洩情緒壓力所致。 加害人都是男性。 雖然多數加害人是男性,也有少部分的加害人是女性。 2009沈明璋

8 性侵害被害人人數 年/人數/年齡 總數 6-12歲 12-18歲 2005 4900 366 2232 2006 5638 513 2578
2007 6530 557 2944 2009沈明璋

9 基隆兒少性侵害被害人人數 2009沈明璋

10 遭受性侵害之可能特徴 一、身體變化 經常抱怨不清楚身體哪個部位庝痛 行走時,姿勢怪異 抱怨生殖器官疼痛 睡眠失調、精神不濟
身體出現不明的傷口或創傷 2009沈明璋

11 二、行為變化 出現性早熟的言語或動作 對被觸摸的反應激烈 對自己或他人有傷害、攻擊行為 難以集中精神學習,不易專心 有時出現出神、恍惚眼神
出現說謊、偷竊、蹺課、逃家等行為 突然變得不敢一個人,需要人做陪 突然變得沉默安靜 不願換衣服,不願上體能活動 2009沈明璋

12 三、情緒變化 情緒起伏不定 不明原因突然哭泣 懼怕某人或某一類型人 無故增添新的恐懼感 害怕獨處、怕黑 憂鬱、沮喪、自卑 2009沈明璋

13 法定責任通報-性侵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009沈明璋

14 法定責任通報-性交易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2009沈明璋

15 法定責任通報-通報方式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2009沈明璋

16 強制親職教育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5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禁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2009沈明璋

17 家庭教育法第15條: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各級學校為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2009沈明璋

18 通報及轉介

19 法定通報與行政通報 通報類型 受理單位 通報期限 法源依據 獎懲規定 行政通報 教育部軍訓處(校安中心) 甲級事件:獲知事件15分鐘內。
乙級事件:獲知事件12小時內。 丙級事件:獲知事件2週內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行政罰鍰: 兒少法第61條,無正當理由不通 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家暴法第62條,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鍰。 行政獎懲: 1.「各縣市政府教育人員就兒童 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家事件之通報調查處理及獎懲作 業規定」 2. 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 作業要點」辦理 法定通報 縣市社會局(含:家暴性侵害防治中心) 1.法定時限為:知悉後24小時內 2.性侵害事件於校安系統內增註為甲級事件,須於獲知事件15分鐘內通報校安。 3.兒少保護事件於校安系統增註為乙級事件以 上,須於事件12小時內進通報。 兒少法第34條、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第8 條、家暴法第50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治條例第9條依「校 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 報作業要點」辦理 轉介通報 縣市社會局 知悉評估後應立即通報社政單位及本部校安中心 「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2009沈明璋 資料引自教育部

20 通報作業流程 94年5月3日頒定「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 2009沈明璋

21 各級學校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事件通報處理流程
知悉事件24小 時內依法進行 責任通報 (113專線) 醫院 驗傷、醫療照顧 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 防治中心 (醫療服務、保護 扶助、暴力防治) 警察局 (協助驗傷 與採證、詢 問與調查) 教師或學校 知悉兒童及 少年保護、 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事件 進行校園安全 事件通報 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ㄧ、通知家長/監護人 (家內亂倫及家暴事件除外) 二、危機介入 (情緒支持與心理諮商) 三、指定專人對外發言 如為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事件,啟動 調查處理機制 2009沈明璋

22 流程圖 2009沈明璋

23 高風險家庭通報 96.2.6以台訓(三)字第 B號函請各縣市政府落實所屬學校兒童及少年保護輔導機制。請加強宣導所屬學校對轉學生及高風險之虞家庭進行家庭訪問,以掌握該生家庭生活狀況;另請督導所屬學校建立兒童及少年保護機制,並由校長推動校內相關教師研習、危機處遇及落實學校後續輔導工作。 2009沈明璋

24 通報困境與解決之道 困境一:若老師向校方反映有需要通報之兒少保護事件發生,但主任卻不願通報時?
解決之道:老師致電當地社會局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人資訊依法會被保密。具體說明兒少受虐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與內容以免因資料不足而造成無效的通報。 2009沈明璋

25 困境二:當學生希望我對該事件保密時, 我可以怎麼做? 解決之道:接納、同理他的情緒。告訴他 1.你的角色 2.你能為他做些什麼
3.解釋為何要進行通報 4.通報過程中會發生什麼事情 2009沈明璋

26 困境三:家長被通報後心生不滿,懷疑是否為學校通報 ,想找校方人員理論時,我可以怎麼做?
解決之道:1.通報機制的建議 2.以學校名義非個人名義 3.通報人員與輔導人員分開。 2009沈明璋

27 困境四:當家長表示這是家裡的家務事 ,希望學校不要通報、 別將事態擴大時,怎麼辦?
解決之道:當孩子出現明顯傷痕, 不論學生或家長說詞為何,請專業人員協助判斷傷痕原因,若放棄通報,下次可能會受到更嚴重傷害、甚至致命。 2009沈明璋

28 輔導作為

29 學校教育人員扮演的角色 1.發現者 (了解常有的特徵) 2.通報者 3.協助者、支持者 4.陪伴者 特定專業人員具有責任通報、知會的義務
知會、通報的好處 3.協助者、支持者 4.陪伴者 2009沈明璋

30 解除學生的焦慮 首先要解除學生覺得自己「惹了麻煩」的焦慮 明確且使用學生懂得的詞彙,盡可能小心地解釋你為何會和孩子談,讓他知道是有人關心他的
試著鼓勵孩子分享他自己,以讓孩子建立信心感,能夠提供詢問者關於孩子認知和語言能力的線索。 當孩子分享他的東西、展現他的喜好時,詢問者要表現尊重和感興趣的態度,目標是讓孩子知道你是個可以信任的大人,一個會傾聽學生說話的大人。 研究發現和較小兒童建立關係,在開啟深入溝通,大約需要三十分鐘的隨意交談。 2009沈明璋

31 當學生告訴你受害事實時… 1.告訴學生你很高興他願意告訴你,肯定他說出來是對的,稱讚他說出來的勇氣。 2. 相信學生所說的話
3. 讓學生知道這不是他/她的錯 4. 肯定學生已為自己盡了最大努力 5. 告訴學生可以協助他的資源 6. 讓學生知道老師需向哪些相關人士通報,但不會與不相干的人談論這件事 7. 回應學生的情緒與疑問 8.以信任、同理的方式搜集資料,避免使用why not的句型。 2009沈明璋

32 危機處遇之處理通則 確保受害者人身安全 檢視受害者目前可用的資源 通報主管機關 社工及心理諮商的協助 專業人員有通報責任
兒少保護問題極其複雜,跨專業團隊及跨機構的合作,方能為受害案主提供完善的服務。 社工及心理諮商的協助 2009沈明璋

33 謝謝大家 2009沈明璋 2008張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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