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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崎 乔 Modified 7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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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 「佔領中環」? http://www.youtube.com/watch?v=iSohR5W77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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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一篇刊登信報的文章 香港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 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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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的政治分析 梁振英應不會在《施政報告》中對2017年和2020年 實現真普選有任何具體承諾。 爭取落實真普選是港人民心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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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的政治分析 過去的策略包括 在爭取普選的議題,上述方法 有用否?為什麼? 若沒效用,點算? 舉行大型遊行 (如2003年七一大遊行)
舉行大型遊行 (如2003年七一大遊行) 變相公投 (如上一回政改時的五區公投 ) 佔領政府總部配合絕食 (如反國教科時的公民廣場) 在爭取普選的議題,上述方法 有用否?為什麼? 若沒效用,點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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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的建議 答案:「佔領中環」 行動以非暴力的公民抗命方式,由示威者違法地 長期佔領中環要道,以癱瘓香港的政經中心,迫 使北京改變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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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中環」的原則 人數:參與人數必須超過一萬
意見領袖
參與行動的人要包括社會的意見領袖。最好 的例子就是印度的甘地和美國的馬丁路德金領導的公 民抗命運動。 非暴力
公民抗命的力量在於以違法、但非暴力方式去 感召廣大群眾的正義感。一旦涉及暴力,將會大大削 弱感召力。 持續
佔領行動必須持續,那才能產生和累積足夠的政 治能量。換言之,就是把公民廣場搬到中環去。一旦 佔領開始…把整個行動吸引全世界的關注,把施予對 手的政治壓力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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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中環」的原則 承擔罪責 公民抗命的行動屬違法行為,所以參與者必須在誓 言書表明會承擔罪責。
承擔罪責
公民抗命的行動屬違法行為,所以參與者必須在誓 言書表明會承擔罪責。 時機 佔領中環是大「殺傷力」武器,絕不可以隨便使用,必須到了 最後時刻,也是到了港人追求真普選的夢想徹底幻滅時才可使 用。 事先張揚
其實這大「殺傷力」武器並不需要真的使用,只要 對手知道這大「殺傷力」武器存在,已可能產生作用。一旦收 集過萬人包括多位意見領袖的誓言書,組織者已開始實質部署 行動,那就已可能給對手產生強大的政治壓力。 目標
我們必須明白,行動的最終目標是要在香港實現真普選 ,因此無論行動是否已付緒實行,一旦對手表明願意回到談判 桌討論落實真普選的具體措施,那就要結束行動。若對手沒有 依從承諾,行動可再次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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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中環」時間表 醞釀期:現在-4月中:戴耀廷及朱耀明牧師等人,將 四出向其他民間團體介紹「佔環中環」理念
組織期:4月中-7月:4月底,所有有意參與「佔領中 環」的民間團體需聚首一堂,議定「佔領中環」的組 織方法,推選出「佔領中環」行動的統籌小組,開始 邀請有意參加者簽意向書、進行籌款等 宣誓期:參與者分批莊嚴宣誓。可以千人為界,每聚 集到1000人,就舉行一場大型宣誓會 「商討日」:所有參與者齊集,經詳細討論後,票選 出「佔領中環」行動爭取的普選目標方案(下稱「民 間目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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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中環」時間表 兩次公投: 佔領中環:若公投民意不接受中央反建議的方案,中 央亦拒絕民意授權的「民間目標方案」,即發動「佔 領中環」行動
與鍾庭耀教授合作,邀請全港市民用電子投票系統就「 民間目標方案」進行公投表決,為「佔領中環」行動取 得民意授權; 若中央反建議有缺陷的方案,則透過何俊仁辭職,再發 動全港公投決定是否接納 (參考﹕何俊仁辭職引發公投 佔領中環:若公投民意不接受中央反建議的方案,中 央亦拒絕民意授權的「民間目標方案」,即發動「佔 領中環」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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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中環」信念書 影像: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信念書記者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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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飛的請教與戴耀廷的回應 鄧飛問 戴耀廷答 「公民抗命」是用以身試法來反對所謂的不義之法,所犯之法與所反之法實際上是相同的,例如戴教授所引的美國黑人平權人士Rosa所觸犯的種族歧視法,正正就是她所反之法。 但「抗命佔中」到底反對哪一條「不義之法」呢?「抗命佔中」行動呼籲要癱瘓中環,阻塞交通、癱瘓警署等等,這些違法行動,所違之法,基本上就是擾亂公眾秩序、簡易程序治罪之類刑事法例,總不見得這些法例就是「抗命佔中」所針對的不義之法吧? 所犯非所反,此筆者之未解者一也。 「和平佔中」所犯非所反,但「犯所反」並非公民抗命的必要條件。 當年馬丁路德金反對種族隔離之法,他觸犯而被囚的法律也是公安的法律而非他要反對的法律。 舉另一例子,若要反對的法律是一條讓警察可酷刑對待嫌犯的法律,公民抗命者根本沒可能犯這法以反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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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飛的請教與戴耀廷的回應 鄧飛問 戴耀廷答 這抗命佔中所針對的「不義之法」到底是什麼?反對《基本法》?反對提名機制?反對喬曉陽、王光亞等人言論? 根據戴教授文章所引的公民抗命史例,無論是聖雄甘地發動的反殖不合作運動,抑或馬丁路德金領導的故意觸犯種族歧視法例的黑人平權運動,公民抗命都是反對既有已行之法,但雙普選連草案都未有,不義之法何在?法之未立,抗命先行,如此先發制人,也算公民抗命? 按現在《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議,若我們不能接受將來特首向立法會提出普選特首選舉辦法的方案,因它不符合國際標準,那最大可能是那方案會被泛民主派議員否決,但結果會是沿用肯定是不符合國際標準的現行小圈子選舉方法,那就是要反的不義之法。 另外,我們也不是要在此時此刻進行公民抗命,而是在見到最終提出來的方案是不符合國際標準,是不公義的,我們到了最後一刻才會採取公民抗命。 故此,不義之法已在,我們現在也只是按可預見的情况,先為公民抗命的行動作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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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飛的請教與戴耀廷的回應 鄧飛問 戴耀廷答 不如以他(指戴耀廷)專業法律知識設計一套既「符合國際標準」又不對抗中央的提名及普選機制,此舉豈不是更加點題、更具建設性?抗命佔中也好,社會討論也罷,最終目標都是為了能建立一套具廣泛認受性的普選制度,那麼為何不把精力時間花在提出建議方案這個目標上? 「和平佔中」所包含的是先透過民主商討及公民授權的程序議決了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特首選舉辦法,向中央政府提出而未獲接納後,才會採用公民抗命的手段去爭取中央政府改變初衷。 因此,「和平佔中」是既商討目標也部署手段的整全運動,並非如鄧副校所指只談論手段而忘卻目標。 資料來源: 鄧飛﹕<向戴耀廷教授請教 「公民抗命」所抗何命?>, 戴耀廷﹕<「公民抗命」所抗何命 ——回應鄧飛副校長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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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中環」可能違抗了什麼法律?刑責如何?
非法集會:50人或以上集會而未有取得不反對通知書, 等同非法集會;(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條 及第17A條) 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 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 ,即屬犯罪;(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條)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者,會被控阻街;(香港法例《簡 易程序治罪條例》228章第4A條) 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等︰如果與警察發生肢體碰撞, 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 即屬違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後果:上述條例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或影響移民 、考取專業人士及公務員的資格,未必能競選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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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章 戴耀廷的文章: 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信報, , suffrage/tai/tai htm 非暴力公民抗命「佔領中環」,信報, , suffrage/tai/tai htm 泛民兩翼統合爭真普選,信報, , suffrage/tai/tai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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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章 戴耀廷的文章 「佔領中環」行動的目標與時機,信報, , suffrage/tai/tai htm 重塑香港的民主政治文化,信報, , suffrage/tai/tai htm 「佔領中環」行動的地點與行動,明報, , suffrage/tai/tai htm 我們不再感到政治無力,信報, , suffrage/tai/tai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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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章 陳健民: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明報, 葉寶琳:佔領中環需要泛民團結嗎, 許承恩:中學生與「佔領中環」,明報, 樂鞏南:遏止反對派誤導市民,大公報, 雷諾:青年學運,抑或成人學混?星島日報, 梁立人:保證愛國者治港才是真普選,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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