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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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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据法律制度

2 票据属于支付结算的一种方式,是应用非常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掌握本章是一种很实用的技能。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票据属于支付结算的一种方式,是应用非常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掌握本章是一种很实用的技能。 二、授课方式:面授 三、内容: 票据法

3 内容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票据法

4 我国常用的结算方式 票据法

5 汇兑 汇兑: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票据法

6 票据法

7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票据法

8 异地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则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票据法
票据法

9 1 托收承付的交易只能时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委托收款没有限制。
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的区别 1 托收承付的交易只能时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委托收款没有限制。 2 托收承付只能用于异地使用。委托收款可以在同城和异地使用。 3 托收承付有起始金额限制(10w)。委托收款没有起始金额限制。 4 托收承付一般不能拒付,若拒付要给出理由。委托收款可以拒付。 票据法

10 信用卡 银行卡: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用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分为借记卡和信用卡,信用卡又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银行卡: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用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分为借记卡和信用卡,信用卡又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票据法

11 银行 免息还款期(单位:天) 交通银行 25-56 工商银行 25-56 中国银行 20-50 建设银行 20-50 广发银行 20-50
   农业银行 25-56   交通银行 25-56   工商银行 25-56   中国银行 20-50   建设银行 20-50   广发银行 20-50   招商银行 20-50   民生银行 20-50 票据法

12 信用证:通常在国际间进行结算,由买方开出信用证,卖方据证发货
信用证:通常在国际间进行结算,由买方开出信用证,卖方据证发货 票据法

13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区域 付款期限 特点 分类 汇兑 异地 简便,灵活 信汇,电汇 委托收款 同城异地 3天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款项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汇 异地托收承付 验单付款3天;验货付款10天 1.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2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汇 信用卡 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1.具有消费信用且允许善意透支;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帐户;2.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1.单位卡和个人卡;2.金卡和普通卡。 票据法

14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发票、提单和仓单等。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发票、提单和仓单等。 狭义:票据法上的票据(我国:汇票、本票、支票) 我国: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法

15 对定义的理解 ①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法律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规定了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关票据,否则即不受法律的保护; ②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票据的签发和转让以支付票据上的金额为最终目的,等该金额得到全部支付,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即为消灭; ③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票据法

16 ④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自行支付原是本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
④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自行支付原是本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 ⑤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台人支付票据金额。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持票人只要向债务人提示票据就可行使票据权利,而不问票据取得的原因是否无效或有瑕疵; ⑥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凡记名票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凡无记名票据,则可直接交付转让。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故其必须通过背书的形式进行转让。 票据法

17 1、概念: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票据法律关系 1、概念: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法

18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①票据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票据的授受行为,那么当事人之间为何而授受票据,则是基于一定的原因和前提,即票据的基础关系。在法理上,票据的基础关系往往都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 法律规定(第十条第1款)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里的关系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就是基础关系的范畴。 但是,票据关系一旦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作用。 票据法

19 ②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票据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权益。 票据法

20 出票人、持票人、承兑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2、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 出票人、持票人、承兑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3、内容(权利义务) 4、客体(对象、标的) 只能是一定金额的金钱,不是某种物品。 票据法

21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票据法

22 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为;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更注重票据行为的外在形式,但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偷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行为,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尽管票据的形式符合法定条件,但从事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存在缺陷,票据持有人亦不得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该等行为无效。)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式行为 票据法

23 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二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主票据权利) 追索权(从票据权利)
四、票据权利与抗辩。 1、票据权利。 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二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主票据权利) 追索权(从票据权利) 票据法

24 合法:出票人处(出票)、 转让人处(转让)、 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合法:出票人处(出票)、 转让人处(转让)、 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 注意: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无对价的,善意者可享有票据权利,但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2、税收、继承、赠与等可以不受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法

25 3、票据抗辩 可抗辩: 对物抗辩(对任何持票人都可)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未到期); 权利已消灭或失效;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可抗辩: 对物抗辩(对任何持票人都可) 票据行为不成立;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未到期); 权利已消灭或失效;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对人抗辩 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票据法

26 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1出票人 2前手 3善意的不受前手暇疵影响 4无对价的不得优于前手 票据法

27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三个当事人;2委托付款;3指定到期日付款(见票即付、出票后定期付款、定日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票据法

28 分类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不同 票据法

29 票据法

30 票据法

31 票据法

32 商业汇票 票据法

33 票据法

34 票据法

35 二、汇票出票 1、汇票的格式(要式) 绝对记载事项:
1、汇票的格式(要式) 绝对记载事项: 汇票、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七要件) 相对应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无则默认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出票地(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票据法

36 2、出票的效力 对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 对付款人: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 对出票人:担保责任 票据法

37 票据的转让有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两种。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3款规定: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三、背书 票据的转让有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两种。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3款规定: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票据法

38 1、背书的形式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 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无签章的,背书行为无效。 关于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但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票据法

39 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背书时粘单的使用:《票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杜撰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关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部分背书无效。 票据法

40 2、背书的连续 《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1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就是说,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的连续,如果背书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仅指转让背书连续,另外,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 票据法

41 票据法

42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明确付款人的付款责任,确定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制度。
四、承兑 1、概念: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明确付款人的付款责任,确定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制度。 票据法

43 2、承兑的程度: 一是提示承兑; 二是承兑成立。
一是提示承兑; 二是承兑成立。 一般来说,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承兑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我国票据法不允许不单纯承兑。《票据法》四十三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票据法

44 五、追索权 1、概念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票据法

45 2、追索权发生条件: 追索权的发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该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1实质条件: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 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形式条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包括: 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第二、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票据法

46 《票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票据法

47 3、追索权的行使: 第一、发出追索通知: 通知对象:泛指持票人的一切前手;
通知期限:持票人应当自接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在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造成损失的,由没在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票据法

48 所有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确定追索对象:
第二、确定追索对象: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基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这是有关回头背书中持票人追索权限制的规定。 所有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法

49 银行本票 票据法

50 票据法

51 第三节 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 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证券,其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的出票人在完成出票行为后,即承担了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不需要在到期日前进行承兑。 票据法

52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第2款和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票和即期本票。
2、本票的种类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第2款和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票和即期本票。 银行本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票据法

53 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区别: 1.证券性质和当事人个数不同。 汇票为委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
1.证券性质和当事人个数不同。 汇票为委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 2.主债务人不同。 汇票为委付证券,经过承兑后,主债务人承兑人,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 3.金额固定与否不同 本票的金额一般是固定的,而汇票的金额不固定。 4.有无资金关系不同。 在票据的基础关系中,由于汇票为委付证券,所以一般都必须有资金关系;本票为自付证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资金关系。 5.付款期限不同。 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而汇票的付款期限无此特别限制。 6.付款方式不同。汇票可以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不定期付款。而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 7、使用区域不同。银行汇票既可同城也可异地,银行本票只可同城使用。 票据法

54 支票与其他两种票据显著不同点:第一、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第二、见票即付。
第四节 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一种委付证券,与汇票相同,与本票不同。 支票与其他两种票据显著不同点:第一、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第二、见票即付。 票据法

55 支票 票据法

56 普通支票:既可支取现金。也可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上划线)
二、支票的种类 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可分为: 普通支票:既可支取现金。也可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上划线)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实践中,我国一直采用的是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没有普通支票。 票据法

57 票据法

58 票据法

59 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在支票金额补记以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
三、支票的出票 特殊点: 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在支票金额补记以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 二是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支票是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票据法

60 第二、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否则,该支票即为无效。
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第一、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其责任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和制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否则,该支票即为无效。 票据法

61 票据法 结算方式 使用者 使用区域 付款期限 特点 分类 银行汇票 单位或个人 同城异地 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
1.灵活,变现性好;2.可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转让。 商业汇票 单位 最长不超过6个月 1.须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2.可以背书转让;汇票经过承兑,3.信用较高,急需资金时,还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4.签发人可以是收款人,付款人;承兑人可以是付款人,银行。 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本票 同城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1.由银行签发并保证兑付,且见票即付,信誉高,支付功能强;2.可以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 不分定额 支票  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1.记名;2.禁止签发空头支票;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4.可以背书转让(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票据法

62 The end Thank you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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