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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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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出口合同为CIF或CFR合同,且都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故在履行这类合同时,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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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质; 按规定包装货物; 按量; 按时; 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 默示义务
一、备货 备货工作是指卖方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 (一)备货应注意的问题 以合同和信用证为依据: 按质; 按规定包装货物; 按量; 按时; 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 默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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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规定卖方承担此义务的两个前提条件:(1)在订立合同时或前,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
《公约》规定卖方承担此义务的两个前提条件:(1)在订立合同时或前,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 使卖方知道所购买货物的特定使用目的; (2)买方依赖于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来挑选或 提供适合特定用途的货物。 卖方默示义务 可商销性,包括货物外观和内在质量。 《公约》第35条: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交付的货物要适用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或者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否则即为货物与合同不符,卖方就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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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质备货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中品质的表示方式; 合同订立前向买方的质量宣传; 凭样销售的品质差异问题; 实际品质不必高于规定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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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包装货物 合同中对包装的规定 核查内外包装及装潢 包装标志 包装体积和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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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规定的数量 英美法规定:数量不符合同,买方可以拒收全部或接受全部或拒收部分。
《公约》规定:除非根本性违约,卖方短交货物,合同仍有效,卖方补交并赔偿买方损失;卖方多交,买方收取规定数量,对超交部分可以拒收或收取部分或收取全部。 数量机动幅度规定、备货数量、重量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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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货时间 根据合同与信用证规定交货时间 和装运期限,并结合船期。 催证与审证,信用证认可后备货。 分批分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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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所有权问题 卖方默示合同义务:对出售的货物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保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第三方对货物主张权利包括:
第三方所有权、担保利益和其他类似权益。 他人权利包括: 工业产权(商标、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服务标记、商号名称等)和版权。 三来一补业务应在合同中订立条款排除卖方此类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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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验 货物备齐后,应按照国家商检法以及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向商检局申请报验。
凡属危险或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商品,在申请检验时,还须提交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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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商品报验范围 一、《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 二、出口食品卫生检验和检疫,以及出口动物产 品的检疫; 三、出口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四、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等; 五、其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 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七、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 出证的商品; 八、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 九、委托检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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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验流程 报验:填写“报验申请单”(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提交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赴货存地点,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现场检验、鉴定。 检验:根据检验依据(合同和信用证) ,确定检验内容和检验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仪器分析、物理、感官、微生物等)。 签发证书: 出境货物报检单 \ 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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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通关单 一般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 出境货物在受理报检后,必须在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对在产地检验检疫需在出境地报关出境的货物,由产地局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境地口岸局经验证或核查货证合格后,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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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货报验工作流程 安排生产或采购催交货物 货物验收:质量、数量和包装 整理、加工和包装,货物特定化 货物商检:法定和委托检验、其他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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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催证 催证是指当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来信 用证时,卖方通过函电或其他方式催促买方迅速
开出信用证,必要时,可请我驻外商务机构或中 国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下列几种情况须催证: 当买方遇到国际市场变化对其不利, 或资金发生短缺情况下,往往拖延开证和不开证; 按买方要求的特制的商品交易。 卖方根据货源和运输情况可提前交货 装运期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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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证 审核的依据是合同和“UCP600”。审证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求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规定相一致,除非事先征得我方出口企业的同意,在信用证中不得增减或改变合同条款的内容。 审证工作由我国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银行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情况、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以及鉴定信用证真伪等。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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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行审核的重点 (1)从政策上审核。来证各项内容应该符合我国的政治与经济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内容。 (2)开证行资信的审核。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开证行的资信、以及经营作风等必须进行审查。 (3)对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核。在证内应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对有些国家的来证,虽然注明有“不可撤销”的字样,但在证内对开证行付款责任方面加列“限制性”条款或“保留”条件的条款,受益人必须特别注意,必要时应要求对方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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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进出口公司审核的要点 (1)对信用证本身说明的审核。包括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亦应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来证所采用的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2)对信用证有关货物记载的审核。证中有关商品货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项内容必须和合同规定相符,特别是要注意有无另外的特殊条件。还应注意装运期、装卸港口、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转船等内容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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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单据的审核。单据中主要包括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
(4)对信用证有关时间说明的审核。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国外来证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运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一般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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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证 在审证过程中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做出妥善的处理。注意: 1、掌握好“改”与“不改”的界限。对于需修改的内容应一次向对方全部提出,以节约改证费用。对通知行转来的修改通知书内容,如经审核不能接受时,就及时表示拒绝。 2、信用证的修改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可由出口方提出,也可由进口方提出,但必须由进口方向开证银行提出修改申请,再由原通知行通知出口方。 3、修改信用证的内容要征得开证人的同意,由开证行发改证通知才有效。 4、如一份修改通知书中包括多项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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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中方某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2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定了一份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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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船订舱与保险 (一)租船订舱 按CIF或CFR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及时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大宗货物——办理租船手续;一般杂货——订舱。 各外贸公司洽订舱位需要填写托运单(Booking Note),船方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航线、船期和舱位情况,如认为可以承运,即在托运单上签单,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申请之后,即发给托运人装货单(Shipping Order),凭以办理装船手续。货物装船以后,船长或大副则应该签发收货单,即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作为货物已装妥的临时收据,托运人凭此收据即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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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关 出口货物在装船之前,需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要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以及其它有关证件。海关查验有关单据后,即在装货单上盖章放行,凭以装船出口。 (三)投保 凡是按CIF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出口商品的投保手续,一般都是逐笔办理的,投保人在投保时, 应将货物名称、保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投保险别等一一列明。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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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 所有进出境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方进境或出境,并接受海关的监督。(只有经过海关查验放行后,货物才能提取或装运出口) 只有在海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有关企业才能报关。 负责报关的人员须经海关培训并经海关考核合格,发给《报关员证件》后,才能负责办理有关报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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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 在以CIF术语成交时,由出口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具体流程: 在备齐货物、收到配舱回单后,投保人确定 投保的金额
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货物的品名标记、数量及包装、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投保险别、投保日期及签章等。 在以CIF术语成交时,由出口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具体流程: 在备齐货物、收到配舱回单后,投保人确定 投保的金额 向保险公司投保,填制投保单。 保险公司审核后,若同意承保,则投保人支 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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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托运订舱(CIF) 货主 船公司 货代 海关 8. 发装船通知. 2.托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及其他单证 6. S/O
4. 办理投保,取得保单 9. 签发B/L 3. 配舱回单 装货单(S/O) 货主 货代 船公司 1.订舱委托书 8. M/R 7. 大副签发M/R交托运人 4. S/O报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 5. S/O盖章放行 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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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据 在出口报关时,报关员须向海关提交: 一式两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加盖 检验检疫专用章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商业发票 装箱单、
减免税证明或免检证明、出口许可证、 和其他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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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程序 《海关法》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批的以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海关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后要经过审核单据、查验货物、办理征税、结关放行等几个步骤。 在出口贸易中,只有当海关经查验后同意放行并在装货单或运单上盖放行章后,出口人才可以把货物装船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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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结汇,是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
四、制单结汇 出口货物装运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我国出口结汇有三种: 1、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帐户的贷记通知书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 2、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 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 3、定期结汇,是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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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单结汇 信用证项下的议付单据主要有四大类: 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和其他单据。 这些单据在填制时必须注意: 1. 单证一致;
2. 单同一致; 3. 内容正确完整,符合有关法规 及商业习惯; 4. 及时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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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不符的处理办法 改单或改证(须有充足时间) 表提/表盖提出(不符点不严重) 凭保议付(不符点不严重) 电提付款(不符点复杂)
一些中国的银行备有其主要客户的业务章,在“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的情况下主动替客户修改单据。 议付行把不符点开列在寄单函上,征求开征行意见,由开证行接洽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接到肯定答复后议付行即行议付。如申请人不予接受,开证行退单,议付行照样退单给受益人。 单证不符的处理办法 单据有严重不符点,或信用证有效期已过,已无法利用手上的信用证,只能委托银行在向开证行寄单函中注明“信用证项下单据作托收处理”,作为区别,称为“有证托收”。而一般的托收,则称为“无证托收”。由于申请人已因单证不符而不同意接受,有证托收往往遭到拒付,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方式。 受益人出具保证书承认单据瑕疵,声明如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偿还议付行所垫付款项和费用,同时电请开证人授权开证行付款。 议付行暂不向开证行寄单。而是用电传和传真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点。如开证行同意付款,再行议付并寄单,若不同意,受益人可及早收回单据,设法改正。 改单或改证(须有充足时间) 表提/表盖提出(不符点不严重) 凭保议付(不符点不严重) 电提付款(不符点复杂) 跟证托收(不符点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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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收汇核销 目的: 防止出口商直接将商业单据寄国外商人,把外汇截留境外,通过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对出口单位的收汇是否结给国家进行监管。 原则: 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外管部门注册备案、申领核销单 专单专用-核销单专领专用,不得借用 领用衔接-多用多发、不用不发 单单相应-核销单和报关单、发票内容一致 使用: 报关时须向海关出示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报关手续,海关审核无误后,在两单上加盖验讫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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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程序 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前,应当凭相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领单 在开展具体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开户单位印鉴卡领取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填写内容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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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程序 4. 送交存根 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5. 核销 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和“两票两单” 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6. 退赔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水单)、报关单、商业发票和汇票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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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概念(广义) 一国政府和地区对非居民在该国购买并携往境外的商品实行免税的政策。如中国居民在国外购买商品离境时都可以在机场获得退税。
广义退税的核心是:只要不是本国居民,其购买、消费的商品均享受免税的待遇,以确保非居民以不含税价格购买、消费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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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退税概念(狭义) 一国政府或地区对其出口到国际市场上的商品免征、退还其国内流转税,确保其本国或地区的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竞争,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平等竞争的位置。这也是我们一般认为的退税,即外贸企业所享受的一种退税政策。 注: 流转税一般主要指商品生产、流转过程中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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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 概念: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 目的: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进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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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退税政策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一直到1993年退税率为11.2%。(当时没有实行增殖税)
从1994年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引入17%的增殖税制度以后,退税率根据国家经济大发展需要做了多次调整。 2005年,中国入世5年之后退税率做了一次较大的调整,当时有部分产品的退税率直接降至为零。 2007年,国家再次出台政策降低退税率,平均降幅在3%-5%,并且从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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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6月1日起,我国进一步上调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涉及农产品加工、机电、鞋帽、玻璃制品、钢铁制品等制造业领域超过2600个税目的商品。这是我国自去年下半年以来连续第7次上调出口退税率。今年1月至5月,我国办理出口退(免)税达2900亿元,同比增长23.4%。 据初步统计,经过连续上调出口退税率,在我国总计13000多个税号的出口商品中,已有1971个税号商品实现了出口全额退税。 其中,机电产品是实现出口全额退税最多的商品。税务部门在海关税则目录上,机电产品共有约2500个税号的商品,已实现出口全额退税的有1771个税号商品,约占70%。 从短期看,当前我国出口形势依然严峻,提高出口退税率有助于降低出口企业成本,对于稳定外需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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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出口退税政策特点 与以往调税相比,此次调税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特点:准备期短。很多外贸公司来不及采取对应措施。
本来外贸企业的利润空间就非常小,如何消化3-5%甚至更多的退税调整,对外贸公司将是一个大问题。 专业外贸公司特别是惯吃“政策饭”的国企,以及经营的产品,在退税率下调大或取消退税范围内的企业,不及时改变策略,将面临严峻挑战甚至生存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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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退税政策 — 战略角度 一、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努力扩大出口规模和海外市场,增大出口基数。须注意对国际市场信息的把握,抓住有利时机提高出口数量。 二、寻找新的目标市场,优化产品出口结构,采取多种经营或全面转产的战略,由纯粹的外贸经营公司转化为生产经营实体,寻求企业新的生存空间。 三、严格做好成本控制。如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通过外贸代理制和自营出口等多项措施,减少出口环节,使成本降到最低。 四、提高产品质量和多样化程度,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增加产品附加值,创国际名牌产品,提高产品地位,争取与国际市场上同类产品能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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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退税政策 —如何保住利润 客户接受提价。
实现起来比较困难,国外客户同样重视进购成本,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客户一般不同意涨价。不过,如果是长期合作的客人通常是可以相互理解的,即使不能提价,也可能在以后合作中作些让步。 争分夺秒,打时间差。 立即检查并统计在手订单的数量,尽量赶在新的退税政策实施前出货。2007年准备期较短,需要生产部门的配合,安排加班以便尽早完成生产并出货。 政策不是针对单个企业或个人,竞争环境是公平的,企业应当着眼于提高产品质量,提升服务品质,扩大市场份额,确保生存并可以长久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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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不能退税。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包括自营出
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不适用于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 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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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方法 出口产品的退税鉴定-出口商应填出口产品退税鉴定表,报经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批准执行 出口退税的凭证
两单两票: 海关盖有“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银行的出口结汇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产品购进发票 每半年一次经当地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已核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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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准备货物 出口合同的履行 落实信用证 组织装运 制单结汇 出口收汇核销 和出口退税 出口备货 备货注意事项 出口报检
催证 审证 改证 信用证的管理 出口合同的履行 落实信用证 租船订舱 出口报关 出口投保 装运 组织装运 出口结汇办法 对结汇单据的要求 对结汇单据不符点的处理办法 缮制结汇单据 制单结汇 出口收汇核销 和出口退税 业务善后及 违约的处理 出口业务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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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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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进口货物,多数按FOB条件并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其履行的程序包括: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接运货物、办理货运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提货、验收与拨交货物和办理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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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开立 以合同为依据,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时办理开证申请手续。注意问题: 申请开立时间 按合同规定(考虑邮程时间)、卖方确定交货期
后、卖方提供银行保函后; 填写内容 不宜开立可转让信用证 汇票付款人:银行 运输单据:如指示抬头空白背书的清洁已装船提单 其他单据:如产地证、品质数量证书等 进口许可证号码:要求出口人在商业发票上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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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修改 进口企业对信用证开立和修改应慎重,避免不必要的修改。如果修改,则要注意修改内容的正确性,并考虑受益人有可能拒绝修改而按原证条款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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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相关规定,信用证经过修改后,银行即受该修改后的信用证的约束。出口商可自行决定接受修改内容或拒绝修改,但其应发出是否同意修改的通知。 当出口商告知其接受修改之前,原证对开证行继续有效,即原证的条款对出口商仍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出口商未发出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而其提交的单据与原证的条款相符,则视为出口商拒绝其修改;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经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相符,则视为出口商接受了其修改。从这时起,信用证就被视为已经修改。 总之,出口商是否同意修改的信用证可以用在结汇提交单据时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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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派船接运货物 按FOB条件签订进口合同时,应由买方安排船舶,如买方自己没有船舶,则应负责租船订舱或委托租船代理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当办妥租订舱手续后,应及时将船名及船期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备货装船,避免出现船等货的情况。 买方备妥船后,应做好催装工作,随时掌握卖方备货情况和船舶动态,催促卖方做好装船准备工作。对于数量大或重要的进口货物,必要时,可请我驻外机构就地协助了解和督促对方履约。国外装船后,卖方应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我方及时办理保险和接货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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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货运保险 在FOB或CFR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由于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了预约保险合同,其中对各种货物应保的险别作了具体规定,故投保手续比较简便。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所有按FOB及CFR条件进口货物的保险,都由保险公司承保。 因此,我方当进口货物并收到国外装运通知后, 应及时将船名、提单 、开航日期、装运港、目的港以及货物的名称和数量等内容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即作为办妥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即按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货物负自动承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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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单与付汇 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单据的份数和内容。如内容无误,即由银行对国外付款。同时进出口公司用人民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折算的牌价向银行买汇赎单。审单时间为七个银行营业日。 进出口公司凭银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向用货部门进行结算。如审核国外单据发现证、单不符时,应作出适当处理。处理办法很多,例如:停止对外付款;相符部分付款,不符部分拒付;货到检验合格后再付款;凭卖方或议付行出具担保付款;在付款的同时,提出保留索赔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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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关、验收和拨交 进口货物到货后,由进出口公司或委托外贸运输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请,并随附发票、提单及保险单。货、证经海关查验无误,才能放行。 进口货物运达港口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卸货时如发现残损,货物应存放于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会同商检局检验后做出处理。 在办完上述手续后,进出口公司可自行或货运代理提取货物并拨交给订货部门,货运代理通知订货部门在目的地办理收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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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海关按照《中国海关进口税则》的规定,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税。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包括代征)的税种有:关税、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及地方附加税、进口调节税。 进口关税是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的一个基本税种。进口关税的计算是以CIF价为基数计算。如果是FOB价格进口,还要加上国外运费和保险费。其公式为: 进口关税税额=CIF价格×关税税率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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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核销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所需单据,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和复审。 2.复核无误,将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检验真伪。 3.无误时,在到货核销表及进口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IC卡退进口单位; 2.对未通过审核的企业,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企业申请补录或修改,或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调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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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口岸 通过联网的方式,为海关、外汇管理、税务等十二个部委及各地分支机构及全国进出口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提供口岸业务综合服务。
进出口企业通过电子口岸的公共数据中心,在网上可以直接向海关、国检、外贸、工商、税务等政府机关审办各种进出口和行政管理手续,实现了政府对企业“一站式”服务。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数据中心获得运输、仓储、银行、保险等行业的中介服务;企业间也可以联网,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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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进口索赔 进口商常常因为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注意索赔对象和索赔时效 索赔依据要充分有力 我方理赔时要注意: 1.对于对方提出的证据审核其合法性、真实性 2.认真调查,分清责任 3.合理确定损失程度、金额、赔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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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卖方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卖方索赔: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向卖方索赔的依据主要有:合同、公证报告、检验证书、破损证明、提单、装箱单、发票、银行通知等。 值得注意的是,进口索赔必须在一定时限内提出,方可有效;如果提出索赔要求时已超过了索赔时限,则索赔方就算自动放弃要求索赔的权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索赔的权利;但无论如何,最长的索赔时效为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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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轮船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轮船公司索赔:原装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缺情况,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约有关条款应由船方负责等等。向承运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公证报告、破损证明或相关机构会签证明、提货单或提单或运输合同、商业发票、商检证书、承运人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等。 关于索赔时效,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在收取货物时,如果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坏应在提货日起3天之内,向运输公司提出索赔的书面通知。如果在提货时,双方已对货物进行了联合检验,托运人或收货人就无须再发出上述索赔通知,有关索赔依据可事后补送。如果货主的索赔未被受理,则诉讼的时效为货物交付之日起算1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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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保险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其他事故的发生致使货物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凡轮船公司不予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提单正本、托运人开立的发票、装箱单、重量证明书、公证报告、船公司签发的事故证明或破损证明书、磅码单、修理费用及其估价单、海难报告等。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发现保险货物受损后,应立即通知当地的理赔、检验代理人进行检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索赔时效为2年,即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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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进口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信用证的开立 信用证的修改 开立与修改 信用证 租船订舱 保险 安排运输和保险 进口合同的履行 开证行审单
进口商审单,然后对外付款 对进口单证不符点的处理 审单付款 报关和检验 进口报关 报检 提货 确定责任,发出索赔通知 向责任方索赔 进口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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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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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进出口单证实务 在国际贸易交易中,通过银行收取货款,一般都是凭单据结算。卖方交付单据,即意味着交货;买方赎单,则表示买货。因此,单据制作不仅是进出口业务的一项工作,也是收取货款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以信用证项下的交易为例,通常需要缮制的单据主要有:汇票、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以下对制单结汇工作中常见的单据做一概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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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据 随不同的运输方式分为: 海运提单(marine/ocean bil1 of lading,B/L)
不可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1e sea waybill ) 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 铁路运单(rail waybill) 航空运单(air waybill) 邮包收据(parcel post receipt) 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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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据 汇票(Bill of Exchange)
重量证明(Certificate of Weight) 装箱单(Packing List)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GSP FORM A) 一般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商检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商业发票(Invoice)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装运通知的证实副本等 ——另见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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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 1. 付款人: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汇票的付款人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如来证没有具体规定付款人名称,可理解为付款人是开证行。采用托收的支付方式时,汇票的付款人应填写国外进口人。 2. 受款人:无论是采用托收方式还是信用证方式,除个别来证另有规定外,汇票的受款人均应填写凭托收行或议付行指示。 3. 开具汇票的依据:开具汇票的依据也是汇票上的出票条款。如属于信用证方式,可在汇票上注明开证行名称、地点、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如属于托收方式,汇票上可注明有关合同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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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是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也是进出口报关完税必不可少的单证之一。 1. 对收货人的填写,一般均应填写来证的开证申请人。 2. 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包装等项内容的填制,必须与来证所列各项要求完全相符,不能有任何遗漏或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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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客户要求或信用证规定在发票内加列船名、原产地、生产企业的名称、进口许可证号码等,均有一一照办。 4
3. 如客户要求或信用证规定在发票内加列船名、原产地、生产企业的名称、进口许可证号码等,均有一一照办。 4. 凡属信用证方式,发票的总值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最高金额,按照惯例,开证银行可以拒绝接受超过信用证所许可金额的商业发票。 5. 如信用证内规定“××附加费”等费用由买方负担,并允许凭本信用证支取的条款,可在发票上将各项有关费用加在总值内,一并向开证银行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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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马达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2007年8月份。签约后,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及时将货物装运出口。但在制作单据时,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以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 “MACHINERY AND MILL 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写了该商品的统称: “MOTORS”。 问:付款行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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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发票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进口国家要求国外出口商按进口国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海关发票,以作为估价完税,或征收差别待遇关税,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此外,也可供编制统计资料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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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事发票 有些进口国家要求国外出口商必须向该国海关提供该国领事签证的发票,其作用与海关发票基本相似,各国领事签发领事发票时,均需收取一定的领事签证费。有些国家规定了领事发票的特定格式,有些国家规定可在出口商的发票上由该国领事签证。 (四)形式发票 (五)厂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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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单 1. 提单的种类。国外来证均要求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如来证未规定可否转船,按照银行惯例,银行可以接受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 2
三、提单 1. 提单的种类。国外来证均要求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如来证未规定可否转船,按照银行惯例,银行可以接受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 2. 提单的收货人。多数都作成“凭指定”抬头或者“凭交货人指定”抬头。这种提单必须经发货人背书,才可流通转让。 3. 提单的运费项目。如CIF或CFR条件,在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如成交价格为FOB条件,在提单上则注明“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提单上不必列出运费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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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单的签发份数。根据《惯例》规定,银行接受全套正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单。如提单正本有几份,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相同的,但是,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它各份立即失效。。 5. 提单的签署人。如信用证要求港到港的海运提单,银行将接受由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代理或代表,所签署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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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
四、保险单 1. 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 2. 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在单据的表面上对CIF的金额能够被确定时,保险单必须表明投保最低金额,该项金额应为货物的CIF的金额加10%。保险单所表明的货币,应与信用证所规定的货币相符。 3. 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当合理。在保险单上,除非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督之日起生效外,银行将拒受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督的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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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 产地证明书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一般由出口地的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在我国,可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贸促会签发。 六、普惠制单据(GSP) 20多个国家给我国以普惠待遇,凡向这些国家出口的货物,须提供普惠制单据(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作为对方国家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 七、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 八、装箱单(Packing List)和重量单(Weight Memo) 装箱单又称花色码单,它列明每批货物的逐件花色搭配;重量单则列明每件货物的净重和毛重。这两种单据可用来补充商业发票内容的不足,便于进口国海关检查的核对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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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证介绍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欧盟25国,土耳其,瑞士,挪威,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韩国\ 斯里兰卡\ 印度\ 孟加拉国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文莱 柬埔寨 印尼 老挝 马来西亚 缅甸 菲律宾 新加坡 泰国 越南 《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 烟草真实性证书 (与FORM A同时使用方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单位应于货物出运前五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货物出运前未能及时申请,亦可事后申请签证,办理“后发证书”,由检验检疫机构在证书第4栏加盖“后发”印章(ISSUED RETROSPECTIV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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