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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创新教材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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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票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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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票据概述 支票 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信用卡 汇兑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十、 版票据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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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t. 一、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一般来讲,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总和结算等职能。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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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t. 一、票据概述 2.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们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此外,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也是当事人,但他们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属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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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t. 一、票据概述 3.票据权利与义务 票据权利与义务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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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t. 一、票据概述 4.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其中,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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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t. 一、票据概述 5.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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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t. 一、票据概述 6.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等。绝对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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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t. 一、票据概述 7.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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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 2nd 1.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一种委付票据。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支票与汇票、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特点:①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②见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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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d 二、支票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是指收、付款人在同城或规定区域内,不在同一银行开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办理资金清算,由开户银行将有关的结算票据持往指定的地点相互交换。通过这种交换,各家银行之间不必逐笔划转款项和单独传递票据,从而可以减少资金清算的中间环节,节省人力、缩短票据资金的在途时间。 支票主要用于同城转账结算,在异地不能使用;支票没有金额限制,但出票人只能在账户可用余额以内签发支票,不能透支;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国内目前不能签发远期支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0日,银行在见票的当天将票款支付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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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 2nd 2.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 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 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 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 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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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d 二、支票 3.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简言之,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即为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①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②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③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此规定主要在于保证支付支票票款的安全,保护支票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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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 2nd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下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的特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两个记载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之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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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 2nd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两项 内容: ①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 付款地;
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此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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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 2nd (3)支票上的其他法定条件。支票的出票行为取得法律上效力, 必须依法进行,除须按法定格式签发票据外,还须符合其他法定
①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 票。《票据法》明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其 责任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和制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 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支票的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 付票款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作为支票付款人的银行并不是支票上的债务人,只 是受出票人的委托从其账户支付票款。由于出票人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时必须预 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或使用支付密码,为了保障银行支付的票款确系出 票人签发支票的票款,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必须使用与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 鉴相一致的签章或使用相应的支付密码,否则,该支票即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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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d 二、支票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对出票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一责任包括两项:一是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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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 2nd 4.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没有到期日的规定。
(1)提示付款期限。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0日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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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 2nd (2)付款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在对支票进行审查之后,如未发现有不符规定之处,即应向持票人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这里所指的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是指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的支票时,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支票的背书以及其他签章系属伪造,或者付款人不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等情形。在此情形下,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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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d 二、支票 5.支票办理要求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1)签发支票的要求。 ①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③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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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 2nd ④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 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⑤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 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⑥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 票,银行应予退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 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 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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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d 二、支票 (2)兑付支票的要求。 ①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 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 “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 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③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 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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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多项选择题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记载事项可以授权补记的是( )。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出票日期 D.出票金额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记载事项可以授权补记的是( )。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出票日期 D.出票金额 解析:BD。 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支票上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之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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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多项选择题 签发( )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A.空头支票
签发( )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A.空头支票 B.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C.出票日期未使用中文大写规范填写的支票 D.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解析:AD。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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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后者则是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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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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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汇票的出票,又称汇票的签发或发行,是指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②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③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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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①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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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这也是商业汇票上应记载的内容,但是,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该等未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票据法》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①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②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 住地为付款地; ③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营居 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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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4)商业汇票出票的法定要求。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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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5)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出票是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所以,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这一效力表现为创设票据权利和引起票据债务的发生,这种权利义务因汇票当事人的地位不同而不相同。 ①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同时,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②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③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这就是指,收款人在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得不到满足时,出票人必须就此承担票据责任。从法律上讲,该责任是一种担保责任,即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担保汇票的承兑是指汇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担保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到期时,付款人虽已承兑但拒绝付款的,出票人必须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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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多项选择题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解析:ABCD。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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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3.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汇票是一种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委付证券。但是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完成之后,由于其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故对付款人并不当然产生约束力,只有在付款人表示愿意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后,持票人才可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承兑就是这样一种明确付款人的付款责任,确定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制度。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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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1)承兑的程序。承兑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承 兑成立。 ①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因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提示承兑的期限也不一样。 a.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在票据法理论上,定日付款汇票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属于可以提示承兑汇票。也就是说,持票人既可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待付款人承兑后,于到期日即行使付款请求权,也可以不提示承兑,而于到期日直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但根据我国目前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来看,都必须提示承兑。因此,这两种汇票都属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上述两类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实际是指从出票人出票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在此期间,持票人应当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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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b.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是以见票日为起算日期来确定的,汇票不经提示承兑,就无法确定见票日,也就无法确定付款日期,从而持票人便无法行使票据权利,因此,该种汇票属于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该种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c.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承兑问题。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这就是票据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无须提示承兑汇票。这种汇票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有“见票即付”的汇票; 二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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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②承兑成立。 a.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一般来说,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b.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这里所指的回单实际是指持票人收到的付款人向其出具的已收到请求承兑汇票的证明。这一手续办理完毕,即意味着接受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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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c.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述a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这就要求,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的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在这三个记载事项中,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否则承兑行为无效。而承兑日期则属于相对记载事项,即使该项内容欠缺,承兑仍然有效,但应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即以付款人3天的承兑考虑时间的最后1天为承兑日期。与此同时,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还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这是因为,该汇票的付款日期是依据见票日计算确定的,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就无法实现。上列应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于汇票的正面,而不能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当然,更不能以口头方式或电报、传真等书面方式来表示。在实务中,上列应记载事项一般已全部印在正式的标准格式上,因而只需付款人填写即可。 d.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汇票退回持票人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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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2)承兑的效力。承兑生效后,即对付款人产生相应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一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具体表现在: ①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 担迟延付款责任; ②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利人和 追索权利人; ③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④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这就是说,付款人作出的承兑是无条件的,如果附有条件,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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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4.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1)付款的提示。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 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 提示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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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付款提示的当事人包括提示人和受提示人。提示人一般是持票人,但也可以是持票人的代理人和质权人;受提示人通常是付款人,在汇票中受提示人包括已进行承兑的承兑人及未承兑的付款人。实践中,银行汇票属见票即付汇票,银行为受提示人;因银行之间建立联行结算制度建立了代理关系的,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银行也可为受提示人。银行承兑汇票的受提示人是承兑银行,因银行之间建立联行结算代理关系的,该代理付款银行也是受提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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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2)支付票款。持票人按照上述规定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在支付票款的过程中,持票人必须向付款人履行一定的手续。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此处所指的“签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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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在实践中,持票人和付款人的收款或付款行为往往是通过委托银行代理进行的。受托收款或付款的银行不是汇票的当事人,只是代理人,因此,他们只能依照委托按汇票上记载的内容进行资金结算。《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此外,如果付款人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付款,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如果汇票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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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付款人依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之后,票据关系随之消灭,汇票上的全体债务人的责任便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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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5.商业汇票的背书 商业汇票的背书,是指以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商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票据法》又规定,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而不能仅凭单纯交付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 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尽管《票据法》规定的是“不得转让”,但在实践中只要表明了禁止背书的含义,如“禁止背书”、“禁止转让”等字样,也是有效的。依此规定,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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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1)背书的形式。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因此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须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就背书的记载事项而言,根据《票据法》规定,应与出票一样,符合有关出票时应记载的事项内容。 ①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 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 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②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 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 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③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指背书人之后手将记载有禁 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原背书人对依此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 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将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 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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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④背书时粘单的使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 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为了保证粘单的有效性和真
实性,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 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否则该粘单记载的内容即为无效。 ⑤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 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 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效力。背书时附有条件的, 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 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 的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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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2)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相连续而无间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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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3)法定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由于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如果背书人将此类汇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的,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票据法》规定,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种情形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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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单项选择题 汇票的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手仍进行了背书转让。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汇票的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手仍进行了背书转让。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不影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B.不影响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C.不影响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D.不影响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解析:D。 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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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 解析:B。 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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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6.商业汇票的保证 票据保证,即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的作用在于加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促进票据流通。票据保证是一种书面行为,并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另行适用《担保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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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1)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商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应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承担。即保证人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中的第三人。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商业汇票的债务人一旦由他人为其提供保证,在保证关系中就被称为被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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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2)保证的格式。 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①标明“保证”的字样;
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③被保证人的名称; ④保证日期; ⑤保证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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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3)保证的记载事项。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有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其中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 ①关于被保证人的名称,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已经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关于保证日期,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③关于保证人的住所,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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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 三、商业汇票 (4)保证的效力。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是无条件的,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果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①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②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 ③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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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多项选择题 关于票据保证,下列说法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 A.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关于票据保证,下列说法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 A.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B.被保证的汇票,如果没有注明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一 般保证责任 C.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D.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 其前手的追索权 解析:ACD。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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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th 四、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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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th 四、银行汇票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银行汇票一般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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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th 四、银行汇票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1)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银行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该汇票无效: ①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银行汇票的文字。如果没有该文字,银行汇票无效。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则汇票无效。 ③出票金额。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汇票将无效。在实践中,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汇票金额,是指出票时汇票上应该记载的确定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是指不超过汇票金额,而另外记载的具体结算的金额。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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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th 四、银行汇票 ④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付款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将不知道向谁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因此,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则为无效。 ⑤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⑥出票日期。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出票日期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即可以确定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确定见票即付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确定见票后定期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限、确定利息起算日、确定某些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限、确定保证成立之日期、判定出票人于出票时的行为能力状态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状态等,因此,如果汇票上不记载出票日期,这将不利于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⑦出票人签章。这是指出票人按照票据法律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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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汇票 4th (3)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等,因此,这些事项尽管有利于当事人清算方便,但却与票据本身关系不大,故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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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汇票 4th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汇票的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①见票即付; ②定日付款; ③出票后定期付款;
④见票后定期付款。 银行汇票属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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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th 四、银行汇票 5.银行汇票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其签章为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3)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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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汇票 4th 6.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要求
(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①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②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③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④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⑤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⑥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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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th 四、银行汇票 (4)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5)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审查上述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的事项外,还应审查: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应验证其个人身份证件。 (6)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7)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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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th 四、银行汇票 (8)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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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汇票 4th (9)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10)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11)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付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1个月后办理。 (12)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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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汇票 4th (9)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10)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11)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付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1个月后办理。 (12)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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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单项选择题 关于银行汇票办理和使用要求,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都必须是个人
关于银行汇票办理和使用要求,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都必须是个人 B.出票银行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 额,只需将银行汇票联交给申请人 C.银行汇票应在出票金额内按实际结算金额办理结算 D.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 行汇票无效 解析:B。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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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5月15日,甲公司向A厂购买一批原材料,财务部向丙银行提出申请并由丙银行为其签发了一张价值80万元、收款人为A厂的银行汇票。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该批原材料实际结算金额为88万元,A厂按实填写了结算金额并在汇票上签章。A厂在6月10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受理。请问丙银行拒绝受理A厂的提示付款请求是否正确?( ) 解析:√。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该案例中,A厂在银行汇票上填写的实际结算金额88万元,超过了出票金额80万元,故银行可不予受理。 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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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th 四、银行汇票 7.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可能导致票据无效或该项票据行为无效。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当事人也不相同。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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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th 四、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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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h 五、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本票款项的银行。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2.银行本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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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h 五、银行本票 3.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的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六项内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银行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 ①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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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h 五、银行本票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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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单项选择题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到期日是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到期日是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解析:A。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六项内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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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th 六、信用卡 1.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此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因其具有的携带便利、使用简单、集多功能于一体的特点,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可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照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卡、双币种卡等;按照信息载体不同,可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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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th 六、信用卡 此外,信用卡还可以按照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它具有透支消费、期限内还款可免息、卡内存款不计付利息等特点。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必须先按照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备用金,当备用金余额不足支付时,可以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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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用卡 6th (2)信用卡的销户。持卡人在还清信用卡的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销户:
①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②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③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④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⑤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⑥信用卡账户2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⑦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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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用卡 6th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应立即持有效证明文件并按照发卡行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发卡行或代办行及时申请挂失。发卡行或代办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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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th 六、信用卡 3.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结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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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th 六、信用卡 4.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1)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一律不得透支,不得支取现金。 (2)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3)发卡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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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th 六、信用卡 (4)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6)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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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用卡 6th (7)发卡银行对于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①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②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还可选择按照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待遇。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其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上述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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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用卡 6th (8)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收单业务(即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①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②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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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th 七、汇兑 1.汇兑的概念和种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一般用于异地间结算。 根据支付方式不同,汇兑可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电汇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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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th 七、汇兑 2.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收款人名称; ⑤汇款人名称; ⑥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⑦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⑧委托日期; ⑨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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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th 七、汇兑 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人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需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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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th 七、汇兑 (2)汇出银行受理。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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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th 七、汇兑 (3)汇入银行处理。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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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th 七、汇兑 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原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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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th 七、汇兑 3.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2)申请退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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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判断题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1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 解析:×。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1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 解析:×。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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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单项选择题 下列情形中,汇入银行可以办理退汇的是( )。 A.该汇款尚未汇出 B.汇款人与收款人未达成一致退汇意见
下列情形中,汇入银行可以办理退汇的是( )。 A.该汇款尚未汇出 B.汇款人与收款人未达成一致退汇意见 C.经过1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 D.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 解析:D。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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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th 八、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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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th 八、托收承付 2.托收承付的使用范围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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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托收承付 8th 3.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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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托收承付 8th 4.托收承付结算的办理要求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经收款人开户银行审查后办理。 (2)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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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托收承付 8th (3)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4)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款项,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5)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可以委托银行重办托收。 (6)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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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单项选择题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款项中,可以使用托收承付方式办理结算的是( )。 A.供销社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款项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款项中,可以使用托收承付方式办理结算的是( )。 A.供销社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款项 B.供销社为国有企业代销商品应支付的款项 C.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企业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 D.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企业赊销商品应收取的款项 解析:A。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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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th 九、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的概念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委托收款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3.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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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th 九、委托收款 4.委托收款结算的办理要求
(1)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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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th 九、委托收款 (2)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3)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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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多项选择题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签发委托收款凭证时,下列选项中,属于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 A.确定的金额和付款人名称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签发委托收款凭证时,下列选项中,属于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 A.确定的金额和付款人名称 B.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C.收款人名称和收款人签章 D.收款日期 解析:ABC。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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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th 十、2010版票据特征 1.票据号码 2010版票据号码调整为16位,分上下两排。上排8位数字所赋信息相对固定,其中前3位为银行机构代码,第4位为预留号(暂定为0),第5、6位为省别地区代码(采用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第7位为票据种类(1为现金支票,2为转账支票,3为清分机支票,4为银行汇票,5为银行承兑汇票,6为商业承兑汇票,7为非清分机本票,8为清分机本票),第8位为印制厂家的识别码;第二排8位数字为票据流水号,采用渗透性油墨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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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th 十、2010版票据特征 2.支票 统一支票底纹颜色,不再按行别分色。现金支票的主题图案为梅花;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主题图案为竹;支票号码前不再冠地名;现金支票上的“现金支票”字样改为黑色印刷。 3.汇票 统一汇票(含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底纹颜色,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再按行别分色;汇票主题图案为兰花;银行汇票号码前一律不再冠地名;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不再加印各行行徽;取消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无色荧光暗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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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2010版票据特征 10th 4.本票 本票主题图案为菊花;行名前不再加印统一徽记;号码前不再冠地名。 5.其他特征
所有票据小写金额栏分隔线由实线改为虚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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