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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社會福利類志工隊核備說明 報告人: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張婉貞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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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一 台中市志願服務發展現況 二 志工隊運作基本程序 三 諮詢窗口 簡報 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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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志願服務發展現況 台中市政府共計25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 極推動志願服務,目 前志工人數達到7萬 708人,其中社會福利 類志工計有1萬9,151 人。 台中市志願服務發展 重點為企業志工、銀 髮志工、青年志工, 發展目標為志工人數 成長5%。 單位:人 社會福利類志工服務內容包括兒童、婦女、青少年、老人、社區、身心障礙者、綜合福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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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隊運作基本程序 志工運用前 運用結束或年度結束後2個月 參加聯繫會報、繳交半年報 基本資料表 服務計畫 立案證書 公告召募訊息 面試甄選
核備計畫 基本資料表 服務計畫 立案證書 招募志工 公告召募訊息 面試甄選 志工訓練 基礎訓練 特殊訓練 申請紀錄冊 運用管理 志工保險 時數登錄 考核表揚 成果報告 成果剪影 志工運用前 第 2 條 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 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第 7 條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 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 、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 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並應於運用 結束後二 個月內,將志願服務計畫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備查;其運用期間在二年以上者,應於年度 結束後二個月內, 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志願服務運用者為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或志願服務運用者之章程所載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免於運用前申請備案。但 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備查。 志願服務運用者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備案或備查時,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應不予經費補助,並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參據。 運用結束或年度結束後2個月 參加聯繫會報、繳交半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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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地址:臺中市北屯區旱溪西路三段260號4樓 電話:04-24375973
網站: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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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教育訓練 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 社福類志工特殊教育訓練課程 一、 志願服務的內涵 二、 志願服務倫理
台(90)內中社字第 號 社福類志工特殊教育訓練課程 台(90)內中社字第 號 一、 志願服務的內涵 二、 志願服務倫理 三、 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快 樂志工就是我 四、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五、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六、 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以上共計12小時。 一、社會福利概述 二、社會資源與志願服務 三、人際關係/說話藝術/團康活動 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 五、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 六、綜合討論––集思廣益論方法 以上共計12小時。 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時 數得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實際 需要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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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教育訓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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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紀錄冊 紀錄冊申請 申請資格:志工本人已完成志願服務基礎訓練及社會福利類特殊訓練 受理單位:臺中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應備資料:
志工1吋照片2張 志願服務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證書正反面影本 臺中市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清冊 時數登錄 紀錄冊紙本登錄 電子系統登錄: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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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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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志工保險 項目 內容 補助對象 臺中市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小隊(含祥和小隊) 補助資格
當年度為所屬志工投保意外險之社會福利類志工隊,其已領冊之所屬志工「前一年度」(103年度)從事「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時數達「50 小時」者。 資格認定方式 以該名志工志願服務紀錄冊所載時數,及保單生效日為準。 補助標準 1、以小隊申請補助之志工名冊中符合補助資格之人數給予補助。 2、補助當年度(104年)保費。 補助申辦方式 依據104年度社會福利類志工保險補助計畫 第 16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 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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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獎勵(團體) 社會局每2年辦理一次 祥和小隊志願服務團 隊評鑑(下次為105年) 衛生福利部辦理績優 志工團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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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獎勵(個人) 獎勵對象 獎項及標準 全體志工 榮譽卡,服務3年300小時 台中市全體志工 一等徽章 7,000小時 二等徽章
4,000小時 三等徽章 2,000小時 台中市祥和志工 仁愛獎 10年2,000小時 博愛獎 5年1,000小時 愛心獎 3年800小時 績優獎 1年300小時 全國全體志工 金牌獎 8,000小時 銀牌獎 5,000小時 銅牌獎 3,000小時 衛生福利志工 金質徽章 2,500小時 銀質徽章 銅質徽章 1,50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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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類志工隊VS.祥和小隊 僅依志願服務法核備志工隊 祥和志工隊 申請資格 運用志工屬社會福利類即可申請。
僅依志願服務法核備志工隊 祥和志工隊 申請資格 運用志工屬社會福利類即可申請。 成立社會福利類志工隊並經核備後實際運用滿半年以上,志工人數達20人以上者。 申請需檢附資料(右列資料可於志願服務推廣中心-下載專區下載) 檢附以下資料函送社會局備查: 1.志願服務隊基本資料表 2.志願服務運用計畫 3.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法人證書影本或團體立案證明影本 檢附志願服務隊組隊申請表 志願服務隊簡介 志願服務計畫書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法人證書或團體立案證明影本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組織章程影本 志工名冊 近半年之服務執行成果報告 自評表 運用單位權責 1.依志願服務法為運用志工投保意外險。 2.需參與年度聯繫會議、每半年需提報志工相關報表。 3.定期登錄志工時數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整合系統。 4.祥和小隊設有退場機制。 建議核備之單位 剛成立或志工人數較少,志工組織尚在發展中的單位申請。 祥和小隊之間有較多互助機會,且衛生福利部及社會局補助(教育訓練、觀摩、志工活動方案、背心、電腦設施設備等)多以祥和志工隊為主,故團體若達到申請資格,建議申請祥和志工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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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窗口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核備 受理單位:社會局社工科黃郁雯社工師 22289111分 機37714 申請紀錄冊、榮譽卡及獎勵表揚
受理單位:臺中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 406臺中市北屯區旱溪西路三段260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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