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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管护与利用专题 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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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森林资源管护与利用专题 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1

2 森林管护主要内容 一、森林资源及分类经营 二、森林管护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森林资源的界定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 什么是森林管护? 森林管护的原则
管护对象及内容 森林资源管护机构建设 商品林管护 生态林管护 天然林工程管护 公益林管护 2

3 三、森林管护的其他内容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林地管理 采伐管理 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 范例1-护林员定位功能 范例2-森林视频监控系统 3
2017/3/9 3

4 森林资源利用 一、森林资源开发利用 二、生态功能利用 三、木质资源利用 四、非木质资源 五、景观资源 生态效益补偿 森林碳汇
实例1-木材机械加工 实例2-木材化学加工-造纸 四、非木质资源 实例3-旧口镇砂梨 实例4-兴隆核桃基地 实例5-张集镇食用菌 实例6 -湖北白鹿春梅花鹿养殖基地 五、景观资源 实例7 -大口国家森林公园 实例8 -湖北莫愁湖湿地公园 4

5 森林资源的界定 从狭义的角度讲,森林资源主要指的是树木资源,尤其是乔木资源。
在1998年我国修订后的《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对森林资源的定义是:“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造林林地、苗圃用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从中可以看出,森林生态系统中一切为人们所认识,并具有一定效益的物质和物质间的联系(资源),均属森林资源范畴。森林资源的范畴在我国已经从法律上得到了明确。 中国人大法规处在对《森林法》进行解释时,提出“森林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区内的野生动物和植物,具有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等功能。同时,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具有生长周期长、投资多、见效慢、易受病虫害和火灾等自然灾害威胁等特点” 在已有的关于森林资源的定义中,较为全面的观点是:森林资源是以多年生木本植物为主体,包括以森林环境为生存条件的林内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在内的生物资源和依托森林存在的非生物资源。这一含义比仅指树木的定义要广泛的多。 5

6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就是根据森林的经营目的和主导利用不同,将森林进行分类,并实行相应的经营管理措施,以实现森林经营的目的。森林分类经营理论将森林划分为两大类——公益林和商品林。 1984年森林法,规定了森林基本分类规范,以及与森林分类经营相对应的林木采伐管理规范;1998年修改森林法时,设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1999年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公益林区划规范等。  6

7 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分为五类,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1、森林分类基本规范 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分为五类,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主要用于提供生态效益,属于公益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主要用于提供有形林产品,属于商品林。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规范    森林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设立,补偿的对象和范围,以及使用规范。    ①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1998年修改森林法时,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这是对森林法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完善。 ②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对象和范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7

8 3、与森林分类经营相对应的林木采伐管理规范 《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林木采伐管理规范。
《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林木采伐管理规范。    ①关于商品林采伐规范——主要是用材林采伐规范。森林法规定,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②关于公益林采伐规范。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8

9 (三)植树造林制度   植树造林是培育、增加森林资源的根本性措施。《森林法》关于植树造林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林业建设方针、科技扶持、经济扶持、义务植树制度、植树造林规划、植树造林任务及封山育林等六个方面。
(四)森林保护制度   森林保护,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森林法规定了森林资源保护的原则性管理规范。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防治以及自然保护区等具体法律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野生植物条例》等分别作了具体规范。    9

10 什么是森林管护? 《森林法》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1998年长江流域及松花江、嫩江流域发生特大洪灾后,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决策在12个省区市开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试点;2000年在17个省区市正式启动天保工程。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中正式提出森林管护的概念。 森林管护,是指对辖区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看管和保护,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 10

11 森林管护的原则 森林管护的原则是本着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根据森林的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实行分类管护,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11

12 管护对象及内容 管护对象主要为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等林地。
森林管护的主要内容是防止盗伐、滥伐森林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及非法占用林地、预防森林火灾和防治有害生物、防止新造林地人畜破坏等。 12

13 盗伐 盗伐: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13

14 滥伐  滥伐: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14

15 滥猎野生动物 非法捕猎设置的粘鸟网 15

16 滥猎野生动物 非法捕猎野猪设置的简易电网 16

17 非法占用林地 非法占用林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林地使用权而占用林地的行为。 17

18 非法占用林地 18

19 森林病虫害预防 巡山-森林病虫害调查与预防 19

20 预防森林火灾 巡山- 检查野外用火 排除火灾隐患 20

21 森林资源管护机构建设 要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管护,应建立专门的森林管护机构。
基层林业局应成立森林管护站二级森林管护机构,局护林防火办负责森林管护的管理监督工作,局森林病虫害防治站和野生动物保护办公室对其相关业务实施监督指导。 林业局-护林防火办-林业站-护林员 21

22 林业站 各森林管护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管护工作。林区内放牧,采矿、挖药、商贸等活动较频繁,存在盗伐林木、破坏植被的隐患,使得森林管护范围广、难度大,森林管护站必须加大管护力度。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特点,生态区位置及管护方式,合理设置森林管护站。森林管护站应设在交通要道(山口)、人员活动频繁区以及火险、病虫害高发区,同时应考虑便于有效管理的设置原则。 22

23 商品林管护 商品林主要由林权所有者进行管护。主要管护内容防止盗伐、滥伐森林、预防森林火灾和防治有害生物、防止新造林地人畜破坏等。
商品林遭受森林火灾、冰雪灾害、森林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商品林权利人要采取积极的扑救、防治等措施。 林业部门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23

24 天然林工程管护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在距大江大河干流和一、二级支流第一层山脊两侧500米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可能对林下植被造成破坏的一切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禁伐区的乔木、灌木,不得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和未成林造林地内从事放牧活动;不得随意开挖土石方和修筑   建筑物。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 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伐区只能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森林旅游业;     二、兴办养殖业,包括饲养鱼类、林蛙、蜜蜂、家禽等;     三、从事林药、野生菌类、野生山菜与浆果等栽植;     四、从事野生浆果、林药、树种等采集。 24

25 天然林工程管护 2004年8月25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发布执行。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及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体系,把森林管护责任具体落实到森林管护人员。集体林区管护站的建设,可依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 第十二条 国有林的管护应优先安排国有林业企业富余职工,集体林应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也可委托其它组织和个人管护。根据不同季节和不同区域,合理聘用专职及兼职管护人员,降低管护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行森林管护项目招投标制。 25

26 天然林工程管护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努力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经考核合格的,方能聘为管护员。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 森林管护应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森林管护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报酬。 26

27 生态公益林区划落界 截至到2011年,我省有国家重点公益林3317.65万亩,省级公益林1380.18万亩,天保县级公益林859.35万亩
公益林在发挥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农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一些地方还存在区划界定不准确、界线不清、面积不落实、林权和管护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按照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通知)和《湖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鄂林资[2005]194号)要求,我省目前在在开展生态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对全省公益林进行区划落界,建立数据库和图形库,将全省 万亩公益林的图班界线落实到山头地块、小班。

28 我省公益林区划范围 一级支流:清江河源头、内荆河源头, 重要江河干流:长江、淮河 长江、汉江、清江、沮漳河、内荆河、府河等6条河流两岸
公益林的生态区位及我省公益林区划范围。 1、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一级支流:清江河源头、内荆河源头, 重要江河干流:长江、淮河 2、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长江、汉江、清江、沮漳河、内荆河、府河等6条河流两岸

29 我省公益林区划范围 3、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我省主要为后河自然保护区、星斗山自然保护区、神农架自然保护区、九宫山自然保护区、七秭妹山自然保护区和赛武当自然保护区 4、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梁子湖群湿地 长江三峡、丹江口、隔河岩等15座水库。 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至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 我省区划为该类型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较多,占总面积的50%以上

30 保护等级的划分及经营管理规定 一级国家公益林区划标准。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 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标准确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因保护、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1 保护等级的划分及经营管理规定 二级。 一级、二级以外的划为三级。 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国家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一级、二级以外的划为三级。

32 保护等级的划分及经营管理规定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二级、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适度的森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 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应当采用现有成熟技术,科学确定培育利用方式、强度和规模。 森林游憩应当科学确定生态承载容量、经营规模和经营形式。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他原因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得征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33 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态公益林应当充分利用自然力进行生态修复,对宜林地、疏林地,其经营主体应当结合实际,科学采取人工造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封山育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要严格保护原生植被,严禁采用炼山、全垦整地等作业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2001)的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

34 公益林管护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益林管护责任制,对在本行政区内有公益林建设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要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合同有效期为5年,在管护合同有效期内每年要进行年终考核。   (一)属国有的公益林由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组织管护,聘请专职管护员,与专职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专职管护员原则上.每人管护面积为5000亩以下。   (二)属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田村集体组织管护,落实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责任,由村集体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三)个人经营或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公益林由个人管护。经本人同意,也可委托村集体或乡镇林业管理站统一组织管护,并签订管护合同。鼓励个人或承包经营者创新管护措施,创新管护合同签订形式。

35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林业有害生物一词是2004年12月在江西省南昌召开的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会议上正式提出并使用。以前一直使用“森林病虫害”一词。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林木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或品系)或生物型,包括害虫、病原体、害鼠(兔)和有害植物。与森林火灾和乱砍滥伐并称为森林三大灾害,不仅具有水灾、火灾那样的危害性和毁灭性,还具有生物灾害的特殊性和治理上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以及防治的必要性、紧迫性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它有害生物。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35

36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湖北省林业局、武汉铁路分局、湖北省交通厅、湖北省民航局、湖北省邮政局转发《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36

37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法 植物检疫:是防止人为传播林业有害生物的有效方法。
植物检疫分为:出入境检疫,由海关负责;国内检疫,由林业部门各森防站负责。 营林措施:包括选育抗逆性强的品种。育苗措施(防治苗木病虫害方面),造林措施(适地适树、营造混交林),经营措施(幼林抚育、卫生伐等) 生物防治:以虫治虫(如红头芫菁防治竹蝗,赤眼蜂防治松毛虫)、以菌治虫(白僵菌防治松毛虫)、以病毒治虫(核型多角病毒防治叶蜂,斜纹夜蛾)、以鸟治虫(灰喜鹊治松毛虫)、以菌治病(井冈霉素防治毛竹枯梢病)。 物理防治法 应用简单工具或光、电、辐射等物理技术来防治病虫害,统称物理防治法。主要有: ⑴捕杀:就是用人工或简单工具捕杀。如在低矮的油松林中捕捉松毛虫幼虫、摘除卵块和虫蛹等。 ⑵诱杀:利用害虫对某些物质或条件的强烈趋性,将其诱集捕杀。如使用灯光、饵木、诱芯、引诱剂。草把等诱杀。 (3)阻隔法:控制上树等。 37

38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化学防治 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害,是目前植物病虫害防治的主要手段,方法简单、见效迅速。但其弊病是严重污染环境,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而且病原菌、害虫易产生抗药性。 要根据病虫种类、特性,选择适宜的农药和施药方法。 (1)根据害虫的不同口器(咀嚼式、刺吸式、刮吸式、舐吸式、虹吸式、嚼吸式)和取食特点,使用不同的药剂(胃毒剂、触杀剂、内吸剂、熏蒸剂以及拒食剂、驱避剂、引诱剂、粘捕剂等)。 (2)根据药剂对病害的作用方式,杀菌剂可分为保护剂、内吸剂和铲除剂。 从农药的使用方法来讲,又有喷粉、喷雾、烟熏和土壤处理等。 38

39   松材线虫病感病后期 松褐天牛成虫 湖北省森林病虫害  松材线虫病感病初期    松材线虫病感病后期 39

40 湖北省森林病虫害 松褐天牛成虫 杨树溃疡病(细菌型)危害状 40

41         湖北省森林病虫害 落叶松毛虫卵 松毛虫危害状 41

42 湖北省主要外来有害生物 薇甘菊 毒麦 薇甘菊 紫茎泽兰 一支黄花 苏门白酒草 42

43 林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章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43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4

45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3]73号):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补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45

46 林地管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171号):根据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园地”已不属于一种单独的土地类型。根据《森林法》第四条第(三)项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等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林资发[2005]131号)第八条: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坚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抓紧编制《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按照分类保护、分区管理的原则,确定林地保护、利用等级,制定分区域的林地主导用途和利用方向,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确保林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进一步完善林地征用占用审核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建设征用占用林地全过程的监管与服务,对征用占用林地选址情况、用地规模实行预先论证,确保工程建设不占或少占林地。要采取最严厉的措施,坚决遏制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杜绝林地的非法流失。 46

47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确需改变的,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湖北省林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对林地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景观以及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和设施实行保护。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确需改变的,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开发林区旅游,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要求,保护森林资源和自然景观以及林区的各种设施,防止森林火灾和环境污染。 国有林地的旅游开发,应当经设立该国有林业经营单位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林地的旅游开发,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控制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和其他林地上兴建、扩建人造景观和其他建筑设施。确需修建的,应利用现有用地和非宜林地。 森林旅游开发单位应对林地权利人进行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47

48 非法占用林地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征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48

4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初审,执行国家和省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林地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及经营界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需要变更林地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及经营界线的,须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属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初审,执行国家和省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城镇居民使用林地建住宅,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地,以及国防林、防护林、实验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科研教学用的林地,不得征用、占用。因特殊需要征用、占用的,应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并按最高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49

50 第三条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50

51 第六条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五条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条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七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51

52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我省林地保护利用缺乏长远科学的规划,林业生产周期长,需要长期的、稳定的、延续性的科学决策和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未来十年林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2011年9月,我省编制完成了《湖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 )》。规划分析了我省林地保护利用面临的形势,确立了林地保护利用战略,提出了全面保护林地、合理利用林地的政策措施,是统筹全省林地保护利用的纲领性文件。 52

53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目标 1、林地总量总体保持稳定:规划到2020年,全省林地保有量为860.67万公顷以上,占国土面积的比例为46.3%。
2、 森林保有量稳步增长:规划到2020年,全省森林保有量达到745.18万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40%以上。 3、林地保护利用结构逐步优化:规划2020年,全省公益林地面积为416.84万公顷,占全省林地面积的48.43%。商品林地面积为443.82万公顷,占全省林地面积的51.57%。 4、林地生产力明显提高:规划到2020 年,全省林地生产率达到53.8立方米/公顷以上,全省森林蓄积量增加到36000万立方米以上。 5、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规模逐步得到严格控制:2011-2020 年,全省占用征收林地总额控制在5.6488万公顷以内。

54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主要任务 一、严格保护管理,确保持续利用
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严厉打击毁林开垦,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夯实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基础。保护天然林、重点公益林和重点商品林,严格林地流转,严格森林限额采伐,严格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手续,坚决打击乱砍滥伐、乱捕乱猎行为,防止林地退化和林地逆转,加强生态建设和生态治理,通过林业工程建设等措施,有效补充林地32.47万公顷,实现林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推进造林绿化,增加森林面积 三、强化森林经营,提高森林质量 加大投入力度、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林地生产力,不断增加林地效益。 四、优化结构布局,促进科学发展 五、创新管理制度,保证规划实施

55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全面保护林地 坚持全面保护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以及林地生产力等指标,对林地进行系统评价定级,划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 个保护等级。 根据林地保护等级划分结果,2009年,我省林地总面积849.85万公顷。其中Ⅰ级保护林地面积182.24万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21.44%;Ⅱ级保护林地面积268万公顷,占31.53%;Ⅲ级保护林地面积220万公顷,占25.89%;Ⅳ级保护林地面积179.61万公顷,占21.34%。

56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全面保护林地 实施林地分级保护管理。根据林地的保护等级,分别制定相应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
Ⅰ级保护管理措施: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生产性经营活动,禁止改变林地用途。 Ⅱ级保护管理措施: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禁止商业性采伐。除必需的工程建设占用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建设工程占用森林,其他地类严格控制。 Ⅲ级保护管理措施:严格控制占用征收森林。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重点商品林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公益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 Ⅳ级保护管理措施:严格控制林地非法转用和逆转,限制采石取土等用地行为。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类生产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产力。

57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全面保护林地 其他林地保护措施 一、用途管制措施 1、严格限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 2、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禁止毁林开垦、毁林挖塘等将林地转化为其他农用土地。在农业综合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过程中,不得挤占林地。对国有林场已经开垦种植、破坏的林地要逐步还林。 3、严格保护公益林地。 4、加大对临时占用林地和灾毁林地修复力度。 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必须按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时植树造林,恢复乔灌植被。

58 二、森林保护措施 1、严格保护森林 2、实行森林面积占补平衡 3、遏制林地退化 4、增加森林面积
强化对占用征收林地的控制和引导,实行建设项目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有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占补平衡。占用征收林地收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优先用于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的森林植被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林地而减少的森林面积,并且不降低林地生产力。 3、遏制林地退化 4、增加森林面积

59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全面保护林地 五、节约用地措施 1、适度保障国家基础设施及公共建设使用林地 2、控制城乡建设使用林地
3、限制工矿开发占用林地 限制独立选址的工业、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使用公益林地、天然林地和重点商品林地。矿山用地实行生态优先、缴费使用、保障恢复、占补平衡政策,禁止私挖滥采,无序开发。建立矿山开发配套实施生态工程制度,对生态状况严格监控。 4、规范商业性经营使用林地 5、制定占用征收林地项目禁限目录

60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利用林地 根据与森林植被生长密切相关的地形特征、土壤等自然环境因素和相关经营条件,按《林地落界技术规程》的技术标准,对林地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划分为Ⅰ、Ⅱ、Ⅲ、Ⅳ、Ⅴ等5个等级 根据全省不同区域的不同林地质量等级,确定林地保护利用方向和措施如下: 1、鄂东南幕阜山低山丘陵区 Ⅰ级林地发展以果木为主的经济林基地和花卉基地,丰富城市干鲜果市场和花卉市场;Ⅱ级林地发展以松、杉、阔、竹等为主的工业原料林,发展油茶等木本油料林;Ⅲ级林地发展油桐、乌桕等生物质能源林、油茶等木本油料林;Ⅳ、Ⅴ级林地保护灌木林,通过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培育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

61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利用林地 2、鄂东北大别山、桐柏山地区
Ⅰ级林地重点发展杨树等速生丰产林;Ⅱ级林地重点发展湿地松、马尾松为主的工业原料林和以板栗、油茶为主的高效经济林;Ⅲ级林地培育以马尾松、枫香、刺槐、栎类等乡土树种为主的用材林和乌桕、油桐生物质能源林;Ⅳ、Ⅴ级林地培育以马尾松、枫香、刺槐、栎类等乡土树种为主的防护林,保护林下灌木树种和地被植物,努力提高生态效益。 3、沿江平原、丘陵地区 Ⅰ、Ⅱ级林地重点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Ⅲ、Ⅳ、Ⅴ级林地发展马尾松等一般用材林和水土保持林,大力营造农田防护林。 4、鄂西南武陵山地区 Ⅰ、Ⅱ级林地重点发展日本落叶松等速生丰产林和南方红豆杉、楠木、珙桐等珍贵用材林,发展油桐、乌桕等生物质能源林及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林,发展杜仲、厚朴、黄柏等木本药材;Ⅲ、Ⅳ、Ⅴ级林地大力开展水土流失和土地石漠化综合治理,加强天然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营造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

62 5、鄂西北秦巴山地区 Ⅰ、Ⅱ级林地重点发展核桃、茶叶、板栗等高效经济林和杜仲、厚朴、黄柏等木本药材;Ⅲ级林地发展马尾松、栎类等一般用材林和水源涵养林;Ⅳ、Ⅴ级林地大力开展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治理。神农架林区保护原始林、天然林和重点公益林,保护物种多样性,加强生态文化基础建设,大力发展生态旅游,适度开发板栗、核桃、茶叶、食用菌、药用植物等非木材林产品。丹江口库区大力保护和营造马尾松、刺槐、栎类等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加强天然林保护和封山育林,加强石漠化生态治理和山体生态修复,发展燕耳、木瓜、杜仲、茶叶、食用菌、油桐等非木材林产品。

63 采伐管理 《刑法》对采伐树木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63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64

65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65

66 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 湖北省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核查方案 一、检查目的、对象和内容
检查目的:为认真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加强林木采伐监督管理,促进森林资源的培育和合理利用,全面提高采伐质量。 检查对象:依法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森林经营单位,包括林业、铁路、交通、建设、水利系统等从事森林采伐活动的单位。 检查内容:受检单位(县、市、区)上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66

67 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 67 二、检查方法 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与现场实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听取汇报
内容包括受检单位对国家颁布的林木采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等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伐区的申请、审批、拨交、验收制度及执行情况,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及台帐管理情况,凭证采伐、林政管理和无证采伐情况,三类调查队伍的建设及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情况,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林木采伐管理的典型经验及乱砍滥伐行政案例等。 (二)资料收集 1、限额执行和林木采伐管理方面的情况,包括受检单位出台的限额管理和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伐区调查设计、林政管理队伍情况及在工作中积累的经验与存在的问题等。 2、受检单位采伐限额(包括追加限额)情况:上一年度的发证采伐量、年度计划采伐量、出材量及完成情况。以上数据均要与受检单位所属省(区、市、集团公司)收集掌握的相关数据进行对照、分析。 3、其他相关材料。 (三)查阅资料 受检单位上一年度的采伐证发放的采伐量,合格采伐证发放的采伐量,上一年度伐区调查设计的数量,发放采伐证台帐及回收情况,伐区拨交验收年度实际采伐伐区统计表,相关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验收单,上一年度所有伐区审批、拨交、验收材料,木材运输证及其核发台帐。 67

68 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 (四)外业检查的内容及具体方法 1、有证采伐量检查
对抽中的有证采伐伐区,利用地形图、林相图、伐区调查设计等资料,逐片(地块或小班)进行检查。 2、无证采伐量和有证个人单株采伐量检查 (1)对上一年度发生在受检行政村内的无证采伐和有证个人单株采伐或伐区边界不清,采伐面积难于测定的有证择伐,间伐和抚育间伐,可以采取在行政村范围内机械布设600平方米的圆形或带状样地进行伐根调查,用有林样地的单位面积无证采伐量推算行政村的无证采伐量和有证个人单株采伐量。 68

69 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 “三率”计算 检查成果:受检县(局)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结果、林木采伐管理情况、分析评价、主要经验、问题(包括典型问题)和建议等。 69

70 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 70

71 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 71

72 范例1-新技术在管护中的应用 护林员定位管理系统 及时通报森林防火信息,随时掌握护林员到岗履责情况,充分发挥护林员巡山护林作用。
护林员管理系统通过基于移动LBS系统平台,并结合GPS全球定位系统,通过GPGS通道对护林员定位信息进行管理,确保林业管理部门(监控管理中心)能在第一时间查看和调度护林员的工作,实时掌握护林员在野外各项工作的进程。 该系统解决了护林员管理和野外巡查监管困难的问题,特别在遇突发事件时可有效保障护护林员的人身安全,同时指挥扑火队伍的高效扑救,提高林业部门监管护林员的管理水平和日常相关事务处理效率,满足林业系统的需要。 72

73 一、项目背景 护林员队伍是森林资源保护的一支重要力量,担负着林区日常的防火巡视、灾害报告、毁林案件处置、政策宣传等重要任务。他们的工作态度、状况和效果,直接影响着森林资源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能否落到实处,决定着森林火灾等重大事件能否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控制。 为及时通报森林防火信息,随时掌握护林员到岗履责情况,充分发挥护林员巡山护林作用,泉州移动开发一套护林员定位管理系统。护林员管理系统通过基于移动LBS系统平台,并结合GPS全球定位系统,通过GPGS通道对护林员定位信息进行管理,确保林业管理部门(监控管理中心)能在第一时间查看和调度护林员的工作,实时掌握护林员在野外各项工作的进程。 遇突发事件时,能定位护林员和事发地点,迅速引导护林员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作出科学正确地应对,如在突遇火灾的情况下,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功能,指引护林员利用地形地貌特点的最近通行路径等,迅速脱离危险区。可有效保障护护林员的人身安全,同时指挥扑火队伍的高效扑救。 护林员定位管理系统解决了护林员管理和野外巡查监管困难的问题,特别在遇突发事件时可有效保障护护林员的人身安全,同时指挥扑火队伍的高效扑救,提高林业部门监管护林员的管理水平和日常相关事务处理效率。 73

74 二、详细业务服务内容 2.1 护林员定位功能 1)GPS数据通讯及手机基站定位通讯 2)通话功能
开通虚拟网功能,拨打短号即可与其他护林员或监控中心进行通话。 74

75 二、详细业务服务内容 2.2 后台系统功能 历史轨迹 回放 报警信息 显示 在线人员 监控 地图位置 实时监控 护林员 信息管理
系统自动保存终端发回的手机位置,系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定时对护林员的基站位置进行记录。系统管理员可以根据手机位置信息及基站位置信息对护林员按照时间段进行轨迹回放。系统管理员判断待定护林员的巡逻路径是否合理,优化和寻求最佳的巡逻路径。 报警信息 显示 护林员发出报警请求后,后台系统自动提示管理人员有报警信息需要处理。管理员可查找指定时间段的报警信息。 显示当前在线巡查的护林员的位置信息(护林员编号、护林员姓名、经纬度座标等实时状态)。实时统计当前各个乡镇护林员出勤情况,统计数据按照行政区域逐级显示。 在线人员 监控 实时从后台数据库中读取当前在线护林员的手机坐标位置信息或基站位置信息,动态显示在地图上。通过在线护林员名在地图上定位到该护林员的位置,并高亮显示。 地图位置 实时监控 护林员 信息管理 对护林员基本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包括护林员信息的录入和报表导入,信息编辑、删除、组合查询。 75

76 三、系统总体结构图 护林员定位管理系统 图 系统总体结构图 系统原理 服务器端 手持定位 移动LBS 护林员监控 终端 系统 系统平台
图 系统总体结构图 护林员定位管理系统 服务器端 护林员监控 系统 手持定位 终端 移动LBS 系统平台 系统原理 护林员通过手机回传当前位置,LBS系统平台对提交的护林员手机进行定位,提取护林员手机的位置信息,供服务器端护林员监控系统上显示出来当前护林员在电子地图中的位置。 76

77 护林员实时位置追踪 77

78 护林员巡逻打卡 78

79 范例1-新技术在管护中的应用 森林视频监控系统
监控中心实现对所管辖林区的各个监控点的图象、温度、湿度、烟雾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控,及时发现火警或火警隐患,达到防火、防乱砍乱伐等目的。 79

80 前端设备放置于移动基站铁塔顶,供电可由各个前端采用风光互补电源进行供电,使得前端设备能够在7个阴雨天能正常工作,也可使用基站供电。
监控中心可以通过语音广播系统对现场声音进行监听,也可以对前端进行喊话,遇到紧急情况(如火灾,暴风雨,洪涝灾害)等作为紧急疏散功能。 监控中心的监视器可以实时显示当前摄像机所观察的方位角,便于在紧急情况下协助指挥员决策。 在监控中心采用硬盘录像系统,进行实时录像,每个监控点可以储存15天以内的视频监控录像。 林业部门可以轻易实现通过联网的计算机进行远程监控及直接调看前端图像或录像资料。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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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森林资源开发利用   以森林资源为对象的开发和利用即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森林群落中蕴藏着极为丰富的自然资源,包括名目繁多的野生木本与草本植物、野生动物与微生物以及各种矿产资源。森林群落犹如一个绿色宝库,源源不断地为人类提供木材、燃料、食物、药材以及其他工业原材料。绚丽多姿的森林景观亦成为人类回归自然的独特的旅游资源。      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曾经历过把森林作为主要能源的伐木筑巢到无节制地掠夺性采伐林木的过程,也经历过单纯开发利用木材资源到广泛利用森林群落中各种资源的过程。直至近代,人类才清醒地认识到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可再生的特性,通过植树造林、更新采伐迹地来恢复森林植被;通过对林木及其他林副产品的深度机械加工和化学加工最大程度地发掘森林资源的潜能,以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价值。人类对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在当代已发展为:创造条件,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使森林周而复始地得到均衡利用。         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程度取决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发展的速度和经济实力,以及对森林经营、开发、利用的方针政策。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持和发展其多种功能与效益,对全人类,尤其对少林缺材的中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85

86 生态功能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一、森林生态价值 调节气候、防风固沙、水源涵养、固碳释氧
国家之所以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因为森林生态效益对人类是有效用的,且森林生态效益不可储藏和移动,具有公共物品的特点,无法通过市场获得回报,只有通过政府补偿的办法来解决。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使用标志着我国长期无偿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历史已经结束,开始进入一个有偿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新阶段。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国家实施森林生态建设的重要保障。由于生态公益林只准营造管护,而严格限制采伐,使其归属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但不能从长期经营中获得直接收益,而且还要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付出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以换取其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环境等生态效益,没有适当的补偿这种公益性经营是难以为继的。 86

87 生态功能 三、固碳作用 森林碳汇是指森林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吸收并固定在植被与土壤当中,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
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林业领域内的唯一合作机制,是指通过森林固碳作用来充抵减排二氧化碳量的义务,通过市场实现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补偿。根据规定,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发达国家通过从发展中国家购买"可核证的排放削减量"以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中国东北部内蒙古敖汉旗防治荒漠化青年造林项目,就是根据《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相关规定,由外方承担部分投入,在我国造林的第一个"碳汇"造林项目。 87

88 生态功能 中国绿色碳基金是设在中国绿化基金下的专项基金,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这个基金的设立,为企业、团体和个人志愿参加植树造林以及森林经营保护等活动,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搭建了一个平台。基金先期由中国石油集团捐资3亿元人民币,用于开展旨在以吸收固定大气中二氧化碳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管理以及能源林基地建设等活动。据估算,中国石油集团的这些捐款用于造林,今后10年内将吸收固定二氧化碳500万吨至1000万吨。 首批中国绿色碳基金中国石油碳汇项目,2009年3月在湖北省武汉市率先正式启动。项目计划营造10000亩碳汇林,以吸收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改善。     作为湖北省首个碳汇项目,中国绿色碳基金中国石油武汉市碳汇项目一期工程总投资600万元,其中中国石油出资300万元,武汉市江夏区政府按1:1比例配套资金300万元,营造碳汇林6000亩,建设期20年,工程总投资600万元,其中中国石油出资300万元. 88

89 木质资源 木材加工,以木材为原料,主要用机械或化学方法进行的加工,其产品仍保持木材的基本特性。在森林工业中,木材加工业和林产化学加工同为森林采伐运输的后续工业,是木材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部门。 ①木材机械加工 包括木材切削、木材干燥、木材胶合、木材表面装饰等基本加工技术,以及木材保护、木材改性等功能处理技术。 ②木材化学加工 木材热解 木材热解是在隔绝空气或通入少量空气的条件下,将木材(如薪炭材、森林采伐和加工剩余物以及其他植物原料)加热使其分解并制成各种热解产品的方法。包括木材干馏、木材炭化、烧炭、木材气化、明子干馏、桦皮干馏和以植物原料为基础的活性炭制造等。 木材水解 木材水解又称木材糖化。将木材废料(如木屑、木片等)与盐酸或硫酸共热,使纤维素和半纤维素水解而成葡萄糖和木糖等。所得浆状混合物可直接用作饲料,或再经发酵而成乙醇,并可得糠醛、甲醇、木素等副产品。混合物中所含的葡萄糖可再经分离和精制而供食用。 89

90 实例1-木材机械加工 湖北 洪湖市昌兴木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经洪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是湖北昌兴农林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林木深加工、人造板生产与贸易于一体的大型民营林产工业企业。公司占地20公顷,拥有一条国内最先进的年产10万立方米中(高)密度纤维板生产线,于2010年6月动工兴建,2011年8月26日建成并生产。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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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实例2-木材化学加工-造纸 荆州天翔纸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2004年12月。经营范围:制浆造纸及纸制品的生产经营、 制浆造纸原辅材料的经营、塑料制品及原辅材料的生产经营。年生产漂白化学苇木浆5.1万吨,各种生活用纸3.4万吨。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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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非木质资源 果品(干果,水果) 杏、桃、梨、核桃、山核桃、枣、柿、板栗 饮料 猕猴桃、、刺梨、桑葚 蔬菜 香椿、山野菜
饮料 猕猴桃、、刺梨、桑葚 蔬菜 香椿、山野菜 调料 花椒、桂皮、八角 木本油料 油茶、油桐、乌桕、核桃、 木本药材 杜仲、厚卜、 94

95 实例3-旧口镇砂梨 砂梨是世界上特有的原产于中国的四个梨栽培种(砂梨、白梨、秋子梨、新疆梨)之一,以果肉中含有砂砾状的石细胞而得名。适于在温暖多雨地区栽培,种质资源丰富,栽培历史悠久,果实巨大,肉质细嫩,风味浓甜,成熟期多样,结果早,丰产性强,受到市场和梨农的欢迎。具有耐热、抗旱、高度抵抗火疫病等优异性状。 砂梨种植是湖北钟祥市旧口镇治沙兴林、强镇富民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打造砂梨绿色食品品牌,促进林果业健康发展,该镇林业站积极向镇政府建言献策,于2008年协助申办了砂梨绿色食品证书,同年推动成立了“亿农砂梨专业合作社”。吸纳社员900余人,其中包括砂梨种植大户830人(户)。      截止目前,该镇已发展砂梨面积7.2万亩,其中建精品果园30余个。预计2010年创砂梨产值1亿元,梨农实现纯收入达6000万元。 95

96 实例4-兴隆核桃基地 核桃,原产于近东地区,又称胡桃、羌桃,与扁桃、腰果、榛子并称为世界著名的“四大干果”。既可以生食、炒食,也可以榨油、配制糕点、糖果等,不仅味美,而且营养价值很高,被誉为“万岁子”、“长寿果”。 湖北祥瑞丰生态果业有限公司的兴隆基地栽植优质核桃树3万株,播种苗木120万株,建设良种采穗圃400余亩,核桃丰产园800亩,良种苗圃80亩,同时配植风景绿化苗木桂花树2万株和广玉兰1.5万株 96

97 林下资源 (1)野生动植物 梅花鹿、穿山甲、黑熊、麋鹿、乌梢蛇等;银杏、香椿 (2)寄生物 白蜡、五倍子 (3)菌类 木耳、香菇、灵芝、茯苓
(1)野生动植物 梅花鹿、穿山甲、黑熊、麋鹿、乌梢蛇等;银杏、香椿 (2)寄生物 白蜡、五倍子 (3)菌类 木耳、香菇、灵芝、茯苓 97

98 实例5-林下养殖 湖北昌兴林下生态土鸡养殖场成立于2009年,座落在享负盛名的革命老区洪湖市代市镇寄木林场。林地面积达1000余亩,环境优美、资源丰富,并建有蚯蚓养殖池五座。养殖场现有鸡舍50余间,存栏量可达两万羽,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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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实例6-湖北白鹿春梅花鹿养殖基地 湖北白鹿春梅花鹿养殖基地
     湖北白鹿春梅花鹿养殖场位于荆门沙洋县五三农场屈家岭太子山麓,是一家集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梅花鹿养殖、鹿产品深加工、生态农业建设、生态旅游以及酒店服务业等为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具有全国一流的梅花鹿养殖、繁育技术与经验,也是全国集中养殖规模最大的梅花鹿养殖基地。现在鹿的种群规模已达1300多头。 100

101 林地资源 5. 景观资源 地质景观 地质公园 林木景观 森林公园 山水景观 神农架 101

102 实例7-梁子湖湿地 梁子湖跨武汉、鄂州、黄石、咸宁四市,长44.3Km,最大宽度9.9Km,面积44万亩,平均水深2.5m,贮水量6.5×108×m3,湖水平均气温为17℃,是我省第二最大湖泊, 其水质优良,水草茂盛,是江汉湖群水生植被保持最为完好的近郊湖泊。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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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实例7-武汉梁子湖风景区 江夏武汉梁子湖风景区位于梁子湖北咀;水产品一条街有梁子湖渔港、渔业生产基地及百年渔村供客户游览,有“悠悠水乡”号快艇、游船及木渔船数十艘可满足客户的亲水需求,有以梁子湖自产各类鲜鱼、螃蟹和绿色农家菜系风味为主的餐饮;欧式别墅风景别致、舒适温馨、可领略梁子湖山水的美丽风光;有沙滩浴场、世界锦标赛级别的高尔夫球场等高级娱乐场所。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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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实例8-沼山森林公园 沼山森林公园  沼山森林公园位于鄂州市沼山镇东南角沼山之巅,铁(山)贺(胜桥)公路从山脚穿境而过。公园保护区森林总面积 1998 万平方米,为省级森林公园。   沼山森林公园内松竹苍翠,峰奇石异,沟壑纵横,主峰海拔 米。公园内四季景观新颖各异,是春季踏青、夏季避暑、秋季登高、冬季观雪的秀丽场所。   沼山森林公园,物产丰富,野生动物 50 多种,植物种类 120 多种,茶油为荆楚优质品,松菇、毛栗、猕猴为沼山野生“三宝”。 106

107 实例9-湖北莫愁湖湿地公园  湖北莫愁湖属于湖泊湿地类型,是汉江中游南岸的第一个大型湖泊。地处湖北省钟祥市境内,位于钟祥市城区,,东西长约6.07KM,南北长约9.17KM,主要包括莫愁湖北湖、南湖及其周边区域。公园规划总面积 公顷,其中湿地面积 公顷。,占总面积的0.64%。湿地公园有自然岛屿32座,风光秀丽,景色旖旎,生物多样性丰富。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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